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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的自来水设备归谁管理

发布时间:2021-12-02 17:38:25

Ⅰ 小区内的水泵房是物业管理还是水务集团管理

1、小区的水泵房根据物权法规定,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主要是为了满足业主因水压不足而设置的内加容压设施、送水设施、水箱、管道等设备设施及附属设施;
2、因水泵房属于全体业主公用和共用设备设施,其管理的责任,是物业管理公司;
3、水务集团只是负责将水预埋、引流至水泵房,经过水泵房的过滤、消毒、清洁、加压之后,分户进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室内,分户的管道和进入业主的水表,也是水务公司的产权,与物业公司无关;
4、综上所述,水泵房的设备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管理的职责和义务,就是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对其开展日常保养、维护、清洁、擦拭、消毒、清洗、更换材料等,确保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用上干净清洁的自来水。

Ⅱ 高层用户都了解自己小区的二次供水设备是由谁负责的吗

目前城市小区供水采用二次供水设备进行二次加压供水,为了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版,二次供水设权备设施由谁接收和管理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热点。目前,一些城市正在研究和探索二次供水设施接管的可行性实施方案。
通过对多个城市的供水情况的资料搜集和实地调查分析,二次供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二次供水设施得不到有效的清洗引起供水水质污染严重,危害居民用水健康。
2、老旧二次供水设备由于涉及和运行的不合理而造成二次供水施耗能偏高。
3、各个地方的二次供水系统缺乏统一的管理制度和设计规范导致供水水费不一,设施产权不明确,缺少日常维护,出现问题不知道该找谁的问题。

Ⅲ 普通楼房二次供水管理由谁负责

根据新出台抄的《扬州市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从本月开始,扬州市高层住宅居民的用水收费标准将与普通住宅保持统一。
高层住宅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再供给高层住宅居民生活使用的供水方式。因为二次供水需要添置新装置和产生运行成本,所以过去部分楼盘在供水收费的问题上与居民之间存在异议。此次扬州市规定,18米以上、100米以下高层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将由专门的供水企业承担,其产生的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列入商品房建设成本,并由开发企业一次性支付给供水企业。而居民到户水价则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居民用水价格计收,开发企业和供水企业不得再向居民用户收取额外费用。

Ⅳ 小区房子里面的水管道,属于物业管吗

不属于。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4)小区内的自来水设备归谁管理扩展阅读: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钱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五十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

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五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Ⅳ 小区内的自来水总管线归谁维护

由物业来维护。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五十四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5)小区内的自来水设备归谁管理扩展阅读:

使用维护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五十二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第五十三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应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Ⅵ 更换楼内的自来水管道应该归谁负责

物管有义务维修,可跟物业方面协商,全体业主集资一部分,物业出一部分。如果购房时业主有缴交维修基金,可申请动内维修基金。

Ⅶ 二次供水设备 产权属物业还是住户还是自来水公司

你说的是二次供水改成直供水。是不是高层把加压水泵给更换了还是直接移除了!

现在小区内公共设施设备产权一般都是属于小区全体业主的,涉及专业经营单位的,例如自来水公司利用了你们的设备为你们服务,那么他就应该确保为你服务的同时维护好业主的相应设备。

Ⅷ 小区内自来水管道坏了由谁负责修理

由自来水供水企业负责。

法律依据:《城市供水条例》

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的企业对其管理的城市供水的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输(配)水管网、进户总水表、净(配)水厂、公用水站等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

第二十八条用水单位自行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后,方可合作使用。

(8)小区内的自来水设备归谁管理扩展阅读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法律依据:《城市供水条例》

第十五条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第十六条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

第十七条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应当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



Ⅸ 住宅小区供水管线哪部分由物业负责,哪部分由自来水公司负责

根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新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其安装,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参加,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参加。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未通知专业经营单位参加竣工验收的,专业经营单位有权拒绝接收专业经营设施设备。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无偿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同时移交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图等资料,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
入户端口以内业主负责,入户端口以外自来水公司负责,如果一些小问题,报给物业公司,他一般会给你处理,大问题还是报给自来水公司处理。

Ⅹ 小区内的自来水地下管道属于谁管

不用问就是小区物业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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