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江苏省污水排放标准
对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来说,排放标准像尘派空是一把利刃,好处是让污水厂绷紧了弦,坏处是盲目提标浪费了很多钱。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正式实施,它与国标有何不同
江苏省地方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正式实施,当天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标准》进行解读。
减少生活源污染物排放
城镇污水处理厂作为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基础工程,也是污染物排放的重要来源。目前,江苏全省城市和县城均已建成污水处理厂,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实现全覆盖,江苏省已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900余座,日处理能力约2160万立方米,生活源污染物排放总量占全省比重近四成,对区域水环境质量有着显著影响。
江苏位于长江和淮河流域末梢,属典型的平原水网地区,水网密度全国最大。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水处一级调研员黄卫说,江苏省情特殊,产业密集、城镇密集、人口密集,开发强度高,城镇化率达74%,污染排放总量仍处高位,国土面积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是全国的4~5倍,资源环境瓶颈制约持续加剧。近几年受气候变化影响,水资源区域不平衡现象和水质型缺水问题日趋突出。
2019年江苏省政府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2年)》,明确提出制订《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2022年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处理能力建设全面提升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率的实施意见》,要求“抓紧研究制定我省差异化管控的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推进新一轮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
2019年10月,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委托南京大学编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编制过程中,南京大学对60家城镇污水处理厂开展实地调研和采样,系统分析370多家城镇污水处理厂10万余条在线监测数据。南京大学环境学院教授许柯说,按照《标准》排放限值,目前我省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平均达标率在70%~96%之间。城镇污水处理厂已有成熟的污染物处理工艺,通过工艺优化或工程改造可实现达标排放。《标准》的出台和实施,将进一步降低污染物排放总量。据测算,每年可减排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约1.33万吨,氨氮约0.47万吨,总氮约1.28万吨,总磷约0.027万吨;减排大气污染物氨约1072吨,硫化氢约35吨。
分区分级管理,防范有毒有害污染物风险
从污染物类型来看,《标准》主要收严对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控制。
水污染物方面,首先分为重点保护区域和一般保护区域。其中着眼长江、南水北调和大运河等纳入国家重大战略的保护水体,将太湖流域一、二级保护区,长江干流、南水北调干线、京杭大运河苏南段水域,以及上述水域岸线边界向陆域纵深1公里范围纳入重点保护区域,执行更为严格的排放限值。如:排污口位于重点保护区域且总设计规模大于等于5000吨/日以及排污口位于一般区域且总设计规模大于等于10000吨/日的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则对标长三角地区执行最严的排放限值。
其次,《标准》从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所在区域、建设规模、新建与现有三个纬度细分了4个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等级,分别对应执行A、B、C、D四个标准等级。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水处副处长顾爱武举例说,新《标准》要求现有总设纳祥搜计规模日处理能力3000吨以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D标准,目前江苏符合这一条件的污水处理厂基本为乡镇污水处理厂,并且调研发现当前的首要任务是加快配套完善污水管网,提升污水集中收集能力,因此,对于这类污水处理厂,主要污染物排放限值参照国家一级A标准执行,不再收严排放限值。
除涵盖国标控制项目,《标准》新增反映综合生物毒性(斑马鱼卵急性毒性)风险控制指标,收严挥发酚、硫化物、总氰化宴袜氢、有机磷农药、马拉硫磷、乐果、对硫磷和甲基对硫磷等8项特征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针对江苏产业结构特点,增加氟化物作为特征污染物控制指标。
大气污染物方面,为防范气味影响,适当收严硫化氢和氨这两项主要恶臭污染物洞历的厂界排放浓度限值。
“目前国家标准中监测达标评判为日均值,存在污水处理工艺的排放波动规律不同、执法监测需要在较长时间里多次取样等实际困难。”顾爱武说,《标准》新增了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和总磷四项常规污染物一次监测排放限值,有利于促进排污单位加强自身排放监测和波动规律研究,提升环境精细化管理。
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3年内提标改造
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自实施之日起执行(2023年3月28日),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自实施之日起3年后执行(2026年3月28日),过渡期间,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仍分别对应执行国家标准和省太湖地方标准。
“2008年以来,我省太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先后进行了两次排放标准的提升,为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提供了比较成熟的经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建处副处长王华成表示,将科学制定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方案,制定“一厂一策”,优先采取非工程性管控措施;统筹推进提标改造工作,提升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稳定性,保障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完善政策保障措施,指导各地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合理调整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引导各地建立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多元投入机制,强化资金保障,加强提标改造的技术研究。
黄卫表示,将强化风险管控,会同住建部门加快推进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防范重金属和有毒有害特征污染物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造成影响;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指导企业按照新的排放标准申领或变更排污许可证相关信息,督促落实自行监测、达标排放要求,同时加强环境执法监管;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举办专场金环对话会,用好“环保贷”、“环保担”等环境经济政策,引导金融资本助力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
3. 江苏高浓度含盐废水处理方法有哪些
高浓度含盐水中主要含有高有机物和高盐分物质,废水为混合废水,由于盐分过高将抑制版微生物处理,所以需要权将盐分和有机物进行初步分离。废水从车间排放先经过格栅去除大颗粒悬浮物质后进入调节池,调节水质水量,然后由提升泵打入电渗析进行分离,浓水进入MVR进行蒸发,淡水进入中间水池,然后进入厌氧生物处理和好氧生物处理,后进入沉淀池进行固液分离,上清液进入排放水池,然后经计量排放槽计量排放。
MVR蒸发后的结晶物及经压滤后的污泥定期委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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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于水量过大,如果直接进行蒸发,则蒸发量很大,投资及运行费用过高,所以运用电渗析有效降低蒸发水量,减少投资及运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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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全面提升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率
交汇点讯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处理能力建设全面提升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率的实施意见,聚焦生活污水收集处理效能不高、工业废水生活污水混合处理等突出问题,以管网全覆盖、污水全收集、能力全提升为目标导向,标本兼治、源头治理,加快完善污水集中收集处理能力,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
《意见》提出,到2025年,全省初步建成源头管控到位、厂网衔接配套、管网养护精细、污水处理优质、污泥处置安全的城市污水收集处理体系,区域污水集中处理率明显提高,污染物削减率大幅提升。按化学需氧量因子核算,苏南、苏中、苏北地区县级以上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率力争分别达到88%、75%、70%,有条件的县级市努力达到100%,全省平均达到80%。
近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处理能力建设 全面提升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率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到2025年,全省初步建成源头管控到位、厂网衔接配套、管网养护精细、污水处理优质、污泥处置安全城市污水收集处理体系,区域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率明显提高,污染物削减率大幅提升。按化学需氧量因子核算,全省县级以上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率平均达到80%以上,有条件的县(市、区)努力达到100%。
《实施意见》提出了6项重点任务:
1.制定提升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率实施方案
要求13个设区市结合2020年度城市区域水污染物平衡核算结果,分别编制各自的实施方案,明确2022年至2025年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修复改造与建设计划,制定重点工程项目清单,推进项目实施,确保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率逐年稳步提高。
2.强化城市污水处理能力建设,统筹规划、科学布局污水处理厂
到2025年,新增污水处理能力430万吨/日以上,城市污水处理能力基本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研究制定我省差异化管控的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推进新一轮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强化水处理全过程环境监管,对重点泵站实施流量及水质在线监测
3.加强城市污水收集能力建设,持续推进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精准攻坚“333”行动,提高污水收集处理效能到2025年,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
4.强化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
加快推进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等工业企业排放含重金属、难降解废水、高盐废水的,不得排入城市污水集中收集处理设施;已接管的工业企业经排查评估认定不能接入的限期退出
5.强化生态安全缓冲区建设
针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因地制宜建设尾水湿地净化工程,对处理达标后的尾水进行再净化,鼓励将净化后符合相关要求的尾水,用于企业和园区内部工业循环用水,或用于区域内生态补水、景观绿化和市政杂用等。
6.巩固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成效
对出现返黑返臭的,加强溯源分析和动态治理。到2025年,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取得明显成效
城市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领域和部门。
为保障《实施意见》落实落细,江苏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将设立专门工作组,把城市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建设列入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任务书,定期调度推进,每年考核评估,结果纳入全省高质量考核体系。
各级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同推进: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水污染物平衡核算管理,指导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履行统一监督管理职能;省财政统筹安排相关专项资金,加大对城市污水收集处理的激励引导力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市政园林)部门负责统筹和推进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能力规划和建设工作;
各级发改、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水利、商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全力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5. 江苏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保障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促进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纳入水污染防治规划,统筹安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污水有效集中处理率,充分发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削减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作用。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相关举报和投诉。第六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配套完善、依法运行、稳定达标。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噪声控制、除臭、消毒等措施,并配套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要求采用脱氮除磷工艺。
鼓励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尾水再生利用。第七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第八条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废水不得擅自排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确需接入的,应当经过预处理并依法取得排水许可。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取得排污许可的,应当同时取得排污许可。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依法公开。第九条有工业废水排放的各类开发区,应当建设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保证达标排放。
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明确可以接纳水污染物的浓度限值。向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浓度限值;超过浓度限值的,应当经过预处理,符合要求后方可接入。第十条开发区内排水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浓度和种类不符合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的,应当单独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处理产生的水污染物。第十一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并对出水水质负责。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发现排入设施的水污染物浓度异常,影响达标排放的,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发现排水单位排放水污染物浓度超标,影响达标排放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关闭相应排水单位的纳管设备,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二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进水口、出水口安装水量、水质自动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并与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自动监控设备还应当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自动监控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当依法予以检定;使用中的自动监控设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数据比对。第十三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正常使用、维护自动监控设备及中控系统,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者损毁。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确因改造、更新、维修需要暂停运行的,或者进水口、出水口水量、水质自动监控系统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还应当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