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的第五章 污水处理运营管理
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应当通过协议、招标等公开方式取得。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污水处理企业进行运行评估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运营。
城市污水处理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 城市污水处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运行设施;
(二)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
(三)擅自停用污泥处理设施或将污泥随意弃置造成二次污染;
(四)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漏报本条例规定的各项资料。 污水处理企业因设施检修、大修等,需部分停运或停运的,应当提前l5个工作日,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污水处理企业同时应当报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大修或突发事件造成污水处理停运的,必须启动应急预案,并在2小时内报告当地城市排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凡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污水处理费的具体征收标准,按城市供水价格管理权限审批。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户,其城市污水处理费分类计入供水价格,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其城市污水处理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取水资源费时按当地城市供水价格分类标准一并计量收取。
收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应当全额缴入同级财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已交纳污水处理费的排水户,不再交纳排污费。 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的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公共排水管网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自建的排水设施和其连接城市公共排水管网的支管范围内的设施由产权所有人负责。
(三)住宅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房屋所有权人负责。 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养护、维修技术标准,定期对排水设施进行养护、维修,确保排水设施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汛期前,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对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确保汛期排水安全。 城市排水设施发生破损、管道堵塞等问题,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修复、疏通。
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抢修排水设施、疏通排水管道时,公安、交通、水利、环卫、电力、通讯、供水、燃气等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不得阻挠。 城市排水设施的安全防护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标准、规范确定。
在城市排水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埋设其他管线的,应当征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城市管线统一规划进行施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一)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剧毒、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
(二)向城市排水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泥浆、沙浆、混凝土浆等易堵塞物;
(三)在城市排水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在雨水口汇水面积区设障或堆放物品:
(四)在排水管道、沟渠覆土面上取土、埋杆、打桩及种植高大乔木等;
(五)偷盗、损毁、穿凿或擅自拆卸、移动、占压城市排水设施;
(六)其他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法定代表人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民事和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疏通,恢复原状,无法恢复原状的,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城市”是指四川省行政区域的建制市和建制镇。
(二)“城市排水”是指在城市生活、生产活动中产生的(达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水和降水径流由城市排水系统收集、输送、处理(净化、利用,如中水、再生水利用等)和排放的行为。
(三)“城市排水设施”是指城市污水处理厂(站)、排水管网、中水管网、检查井、雨水井、跌水井、计量器、加压站等各类设施以及城市区域内具有排水功能的河道、沟渠等组成的总体。
(四)“中水”是指部份生活杂排水经处理净化后,达到国家《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可以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 本条例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B.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文件解读
制定原因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是市政公用事业和城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事业取得较大发展,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城镇排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暴雨内涝灾害频发。一些地方对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缺乏整体规划,“重地上、轻地下”,重应急处置、轻平时预防,建设不配套,标准偏低,硬化地面与透水地面比例失衡,城镇排涝能力建设滞后于城镇规模的快速扩张。二是排放污水行为不规范,设施运行安全得不到保障,影响城镇公共安全。目前在城镇排水方面,国家层面还没有相应立法,一些排水户超标排放,将工业废渣、建筑施工泥浆、餐饮油脂、医疗污水等未采取预处理措施直接排入管网,影响管网、污水处理厂运行安全和城镇公共安全。三是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不规范,污水污泥处理处置达标率低。一些污水处理厂偷排或者超标排放污水,擅自倾倒、堆放污泥或者不按照要求处理处置污泥,造成二次污染。四是政府部门监管不到位,责任追究不明确。政府部门对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管不到位,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以及排水户等主体的法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为解决上述问题,有必要制定出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纳入法治轨道。
总体考虑
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重要时期,制定条例的总体考虑是:一是统筹城镇建设发展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事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依据城镇发展水平和目标,与各专项规划相衔接。新区建设实行雨污分流,旧区改建和道路建设要同时对雨污合流进行改造。二是防治城镇水污染与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并重。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鼓励污水再生利用。三是排水管理与保障设施安全运行兼顾。规范雨水和污水的排放行为,加强设施的维护与保护,保障设施运行安全和城镇公共安全。四是建立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严格防治责任。地方政府组织编制应急预案,统筹安排排涝物资,加强易涝点治理,共同做好内涝防治工作。五是明确监管职责,加强责任追究。按照有权必有责的原则,强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和不履行监管职责的责任追究。六是做好与防洪法、防汛条例、河道管理条例的衔接。地方政府加强设施建设和改造,发挥河道行洪能力,采取清淤疏浚措施,确保排水畅通;防汛指挥机构要加强对易涝点的巡查,及时排除险情。
确保政府投入和吸引社会资金的措施
2013年9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提出,在保障政府投入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进投融资体制和运营机制改革,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为确保政府投入,条例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加大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投入。同时,还规定国家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解决城市积水等内涝灾害的制度
针对城市内涝灾害问题,条例规定了一系列制度措施。一是从规划层面作出规定,要求易发生内涝的城市、镇编制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城镇人口与规模、降雨规律、暴雨内涝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内涝防治目标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态,提高雨水滞渗、调蓄和排放能力。二是规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可渗透路面等对雨水的滞渗能力;新区建设与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雨水径流控制要求建设相关设施。三是规定地方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建立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统筹安排排涝物资,加强易涝点治理,共同做好内涝防治工作;加强设施建设和改造,发挥河道行洪能力,采取清淤疏浚措施,确保排水畅通;在汛期,防汛指挥机构要加强对易涝点的巡查,及时排除险情。
设施建设制度措施
科学合理的规划是有效指导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重要保障,因此,条例十分重视规划的引领和控制作用,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对“规划与建设”作了专章规定。一是规定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地方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地理、气候特征,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并明确了规划的报批和修改程序。二是按照统筹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明确要求地方政府应当依据规划合理确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统筹安排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以及污泥处理处置、雨水调蓄和排放等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三是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城镇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建设时序,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四是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建设排水连接管网。五是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加强井盖等设施维护与保护的规定
为加强对井盖等设施的管理,条例作了四方面的规定:一是机动车道路上的井盖,应当按规定建设,其承载力和稳定性应当符合相关。二是井盖应当具备防坠落和防盗窃功能,满足结构强度要求。三是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加强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四是从事管网维护等作业的,应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设置醒目警示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员坠落、车辆陷落,并及时复原井盖。
加强雨水和污水排放行为的管理规定
对雨水和污水排放行为加强管理,是确保排水通畅、设施安全和城镇公共安全的重要保障,也是确保城镇污水达标排放、防治水环境污染的重要手段,条例对此作了两方面的规定:一是加强雨水排放管理。地方政府应当建立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排水部门按照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要求,确定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建设标准,确保雨水排放畅通;雨污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二是加强污水排放管理。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的污水应当进行预处理,符合有关要求,排水监测机构对其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同时,对违法排放行为,条例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证污泥安全处理处置的制度措施
为解决目前实践中存在的污泥无害化处理率低,合理和有效利用途径少,随意处置造成二次污染等问题,条例明确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向排水部门、环保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同时,对违法处理处置污泥的行为,条例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促进污水再生利用的规定
城镇污水再生利用,是推动城镇节水减排、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途径。2013年9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提出,到2015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为促进污水再生利用,条例规定了以下六方面的内容:一是规定县级以上政府鼓励、支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等,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二是将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作为地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三是规定地方政府应当依据规划,统筹安排再生水利用等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四是规定国家鼓励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五是规定地方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和水环境状况,合理确定再生水利用规模,制定促进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六是将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地方政府水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指导。
C. 污水处理厂检查要点
1、污水处理厂、污水站基本情况
检查污水处理厂、污水站处理工艺、设计处理规模、排放标准、城镇人口数量、污水管网长度、工业废水及生活污水处理量。
2、中控系统
1)中控室安装建设。设计规模在2万吨以上的污水处理厂、污水站要按相关规定安装治污设施运行中控系统和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实时监控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按规定应安装而未安装的,核算期不予核算污染物减排量。
2)中控系统数据采集。采集的数据主要有进出水累计水量和瞬时水量、进出水水质、鼓风量(曝气设备电流强度)、提升泵电流强度、液位、溶解氧浓度、pH、污泥浓度、氧化还原电位等数据。其中,进出水累计水量和瞬时水量、进出水水质、鼓风量(曝气设备电流强度)、溶解氧浓度、污泥浓度必须接入中控系统的参数
3)中控系统数据存储。历史数据以分钟数据、小时数据和日数据3种周期格式存储,分钟数据保存最近7天以上、小时数据保存最近3个月以上、日数据保存最近1年以上,历史数据备份周期不低于30天。能够显示相关参数历史曲线,历史曲线的周期变化与中控系统运行记录、手工化验记录要保持一致。
4)中控系统数据显示。
主要包括进出口瞬时水量、进出口COD浓度、进出口氨氮浓度、溶解氧浓度、污泥浓度的历史曲线必须在同一个操作界面能够显示,其它参数历史曲线可以同上述参数历史曲线进行随机替换。具体见相关要求
5)中控系统数据管理。中控系统数据要真实有效,管理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数据系统管理,及时梳理数据,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
6)中控室运行记录。合理、规范
7)在线联网和有效性
检查在线监测设备应安装在沉砂池后,细格栅前,必须有独立的操作空间,做好防腐蚀。
检查在线监控设施必须和省、市两级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并保证数据上传有效。
检查是否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定期进行在线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
3、水质、水量参数要求
(1)进出口水量。
污水处理量核定。与当地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通过数据有效性审核、运行管理规范、数据保存完整且数值合理的在线自动监测数据,取出口流量数据。
污水处理量校核。采用污泥产生量、用电量校核。处理每吨污水产生干泥量约为0.1-0.12 千克;产生含水率为75-80%的污泥量约为0.4-0.6千克;处理每吨污水消耗电量约为0.2-0.35度。
(2)进出口水质。
进口COD、氨氮浓度。一般情况下,进入污水处理厂COD的浓度控制在200-350mg/L、氨氮的浓度控制在20-45 mg/L;若COD浓度高于350 mg/L、氨氮浓度高于45 mg/L时,应及时检查是否有高浓度工业污水进入,若COD浓度低于200mg/L、氨氮浓度低于20 mg/L时,应及时检查是否有管网渗漏问题。
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一级A:COD为50 mg/L、氨氮为5 mg/L(温度低于12℃为8 mg/L);一级B:COD为60 mg/L、氨氮为为8 mg/L(温度低于12℃为15 mg/L)。(松花江流域、辽河流域的污水处理厂执行一级A标准)
水质数据采用。与当地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通过数据有效性审核、运行管理规范、数据保存完整且数值合理的在线自动监测数据;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督性监测数据;取每季度(月)数据均值;企业自测数据为参考。以上数据明显不合理的,按照督察核查现场取样监测结果测定。原则上,核算的生活污水COD、氨氮平均进水浓度不高于我省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限值。
污泥浓度控制在2-5g/L。
溶解氧浓度曝气池控制在2-4mg/L,曝气池出水控制在1-1.5mg/L,厌氧池控制在小于0.5mg/L。
气水比控制在5-8之间。
4、污水处理系统检查
1)核查预处理系统。是否及时压榨清运栅渣,做好格栅间的通风换气,定期清理渠道内的积沙;污水提升泵能够正常运转,定期清洗集水池内的泥沙。
2)核查生化系统。保证生化系统运行处于最优状态,一般情况下,生化池中活性污泥的颜色要保持黄褐色,有泥土气味,泡沫不多、白色,较容易破裂。
3)核查沉降系统。有初沉池的污水处理厂要定期清除池内的积泥,调整混凝剂和助凝剂的用量,保证混凝效果最佳;二沉池中要保持污泥回流、出水效果最佳。
4)核查污泥脱水系统。要保证污泥脱水机正常运转,加药量要满足出泥含水率为80%以下的要求。
5)核查溢流口。污水处理厂要对进出口溢流管线控制阀门进行封堵。开启溢流管线控制阀门,必须经县(市、区)环保局上报市(州)环保局,报告形式分书面形式和电话形式,遇到突发事件时可以采取电话形式,日常维护必须以书面形式。有开启和封堵溢流管线控制阀门记录。
6)核查污泥沉降比。现场取生化系统的污泥做实验,查看污泥沉降比是否在制在20%-30%之间。
5、化验室核查
检查内容:化验室仪器设备、化验方法及监测频次、化验结果运用是否合理、规范,满足要求。
6、档案、台账、资料管理
检查档案、台账、资料管理是否合理、规范,满足要求。
7、污泥处理、处置、去向等
1)检查污泥堆放是否合理、规范,满足要求。。不能做到即产即清的污水处理厂必须建设防雨防渗的污泥堆放场,不允许污泥随意堆放,污染周边环境。
2)检查污泥产生量、污泥去向。按照相关规范要求查看污泥产生量是否合理。建设单位是否有明确的污泥去向,保存污泥处置合同、污泥出厂单据、财务往来单据,污泥作为原材料生产有机肥、花肥的要提供厂家的收购证明。检查污泥含水率是否满足要求。
3)污泥处置台账记录与污泥转运联单
检查污泥处置台账记录的内容是否:合规、合理,是否全记录。污泥转运联单是否符合要求等。
8、污水排放口:
检查污水排放口是否合理设置。总排污口须设置环保标志牌等。按照相关规范设置采样点。如:工厂总排放口、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放口,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和出水口等
D. 污水处理厂污泥资源化处置技术的研究与分析
现阶段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厂每年排放的污泥量(干重)大约为130万斗察吨,并以年增长率10%的速率增长。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的组分复杂,含有大量的有机质、营养元素、重金属、病原菌和有机污染物等,如不及时加以妥善处理,将会对环境造成严重的二次污染。因此,探求安全有效的方法进行污泥处理与处置,实现污泥减量化、无害化、稳定化和资源化就成文本文研究的出发点。
1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随着污泥安全处理处置问题的日益突出,国内不少城市自2002年开始建设现代化污泥处置设施。毋庸置疑,污泥处置实质性工作的开展在大部分污水处理厂还处于起步阶段,湿污泥被随意抛弃或露天堆放的现象比比皆是,只有20%不到的湿污泥实现了资源化处置,引起较多的二次污染。
现阶段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资源化处置技术基本上采用引进西方技术,或在吸收西方先进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改良、创新或国产化。目前水泥窑协同处置、空心桨叶热蒸汽烘干、高温好氧堆肥、污泥制砖、化学调理深度脱水加焚烧及循环流化床干化加焚烧等都在国内污水处理厂中有了实际应用,但诸如污泥低温制油、污泥制陶、污泥熔化、污泥湿式氧化、污泥制活性吸附剂等新技术还仍处于研究阶段,没有进行大规模工程应用。
2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资源化处置的典型技术
2.1好氧堆肥
污泥好氧堆肥是将固体有机废弃物转化为高质量有机肥的重要无害化和资源化途径,它不仅可以解决城市污泥环境污染问题,而且对于发展有机肥、保持和提高土壤肥力,促进农业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例如陶娟娟在常温下以体积为1m3的堆体(包含污泥、稻草和木屑),C/N为30,含水率为55%,通过人工翻堆来进行通风,测得种子发芽系数为88.3%,腐熟度高。在塌陷区贫瘠土地上应用堆肥产品后,土壤中的重金属和营养搏销腔元素等均有所提高,且重金属增加量符合国家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所规定的农田土壤质量控制标准允许值,由此得出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在常温状态下自然通风堆肥效果较好。
2.2污泥制砖
污泥制砖是指将污泥经过一定处理筛选后,与其他原料混合(如粘土)加压成型,焙烧后制得污泥砖。近年来,我国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对污泥制砖资源化展开相关研究:①有研究者将城市污泥加入到烧结砖中,考察制备得到的污泥粘土烧结砖的各项性能,结果显示当加入的污泥量在5%-6%之间时,生产得到的页岩及粘土烧结普通砖均可作为承重砖体使用。而当污泥的加入量少于5%时,所得到的页岩烧结空心砖强度,可作为填充墙(或隔离墙)使用;②有研究者利用污水处理厂剩余污泥制备粘土砖,结果显示当污泥添加量为5%到25%之间时,制备的砖体具有较好的保温隔音效果。如果投入工业生产,一个普基衫通的陶瓷砖生产厂每天可消耗30吨污泥;③有研究者利用污水处理厂深度脱水污泥制备烧结砖时发现,当污泥掺量为20%时,砖体呈现较好性能,能够用作承重墙体的建造。经计算,生产100万块深度脱水污泥砖,能带来76000元的经济效应,同时分别能减排2.203吨和3.126吨的二氧化硫。
2.3污泥燃料化
由于污泥具有较高的热值,在许多工业应用中将污泥作为替代燃料,有研究者利用污泥热值,将其添加到水煤浆中制备成生物质煤浆,此举既节约了煤资源,又省掉了污泥前处理等繁琐程序;有研究者以污泥、稻草和烟煤为原料,压制成污泥燃料,结果显示污泥:烟煤:稻草=0.5:0.45:0.05且控制成型压力和过量空气系数分别为50MPa和1.3-1.7时,其污泥型燃料的燃烧速率最快;有研究者用成型干化工艺制备污泥-煤复合燃料,结果显示污泥的含水率、成型压力以及原材料的添加比例都对燃料的成型有很大影响,并且污泥煤秃先剂舷嘟嫌诖课勰嗑哂薪虾玫母苫性能,能同时实现污泥脱水和资源化的双重目的;有研究者制备了污泥秸秆衍生固体燃料,结果显示该种燃料相较于污泥单独燃烧和煤混合燃烧都具有更好的燃烧特性,能替代燃料使用。
3结语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资源化利用在我国已经有超过20年的历史,自20世纪80年代初,第一座城市污水处理厂天津纪庄子污水处理厂建成投产后,污泥既由附近郊区的农民用于农田。而本文主要对好氧堆肥、污泥制砖和污泥燃料化技术的研究现状进行了阐述,以期为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资源化的效率,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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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污泥的分类和特性
污泥的分类和特性
在城市污水和工业废水处理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产生一定量的污泥,可以用泵输送,但是很难通过沉降进行固液分离。污泥一般含洞卖有有机物、病菌等,若不加处理随意堆放,将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1.污泥的分类
⑴按污水的来源特征,可分为生活污水污泥和工业废水污泥。
⑵按污水的成分和特征,可分为有机污泥、无机污泥、亲水性污泥和疏水性污泥。
⑶按污泥处理的不同阶段,可分为生污泥、浓缩污泥、消化污泥、脱水污泥和干化污泥。
⑷按污泥的来源,可分为栅渣、沉砂池沉渣、浮渣、初次沉淀污泥、剩余活性污泥、腐殖污泥和化学污泥。
初次沉淀污泥:来自初次沉淀池,其性质随废水的成分而不同。有机物含量为55%~70%之间。
腐殖污泥:来自生物膜法后的二次沉淀池的污泥。
剩余活性污泥:来自活性污泥法后的二次沉淀池的污泥。
消化污泥:指生污泥(包括初次沉淀污泥、腐殖污泥和剩余活性污泥)经厌氧消化处理后产生的污泥。
化学污泥:用混凝和化学沉淀等化学方法处理废水所产生的污泥。特点是易于脱水。
2.污泥的特性
⑴含水率与含固率
含水率是污泥中水含量的百分数,含固率是污泥中固体或干泥含量的百分数。在含水率高、污泥呈流态时,污泥的体积与含固量基本上呈反比关系式中:V1、V2分别是含水率为Pw1(含固率为Ps1)、Pw2(含固率为Ps2)时的湿污泥的体积。
例:污泥的原始含水率为99.5%,求将含水率降低为98.5%和95%时污泥体积降低的'百分比。
解:设V1为含水率为99.5%时的污泥体积,、分别V2、V3分别含水率为98.5%和95%时的体积,将各值代入上式,得
从上例可以看出,当污泥的含水率自99.5%降低至98.5%时,污泥的体积减缩成原污泥的三分之一左右,再降低至95%
(含固率为5%)时,污泥的体积减缩成原污泥的十分之一左右。
⑵挥发性固体
挥发性固体,是指污泥中在600℃时的燃烧炉中能被燃烧,并以气体逸出的那部分固体,能反映污泥的稳定化程度。
⑶污泥中的有毒有害物质
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污泥中含有相当数量的氮、磷和钾,有一定肥效,可用于改善土壤。但其中也含有病菌、病毒和寄生虫卵等,在施用前应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污泥中的重金属是主要的有害物质,重金属含量超过规定的污泥不能用作农肥。
⑷污泥的脱水性能
用过滤法分离污泥的水份时,常用指数比抗阻值或毛细吸水时间来评价污泥脱水性能。
⑸污泥比重
是指污泥的重量与同体积水重量的比值。污泥的比重主要取决于含水率和固体的比重。生活污泥及类似的工业污泥的比重一般大于1。
3.污泥的产量
废水处理中产生的污泥量掘闹因废水水质和处理工艺而异。
4.污泥的处理
污泥含水率高,常含有高浓度有机物,不稳定,易在微生物作用下发臭,并常常含有有害物质,必须进行相应处理。污泥处理与处置的原则有四方面:一是稳定化,通过稳定判颤罩化处理消除恶臭,二是无害化,通过无害化处理,杀灭生物固体中的虫卵及致病微生物,三是减量化,通过减量化处理,使之易于运输处置,四是利用,实现污泥的资源化。
;F. 污水处理厂的污泥能做肥料用吗
吃进的是污泥,吐出的是有机肥料。污水处理后能用来浇花、绿化,剩下的污泥能够形成营养土,用于园林绿化。郑州新建的污泥污水处理厂目前已度过试运营阶段,即将正式投入使用。昨日,记者获悉,副省长张大卫近日带…
吃进的是污泥,吐出的是有机肥料。污水处理后能用来浇花、绿化,剩下的污泥能够形成营养土,用于园林绿化。郑州新建的污泥污水处理厂目前已度过试运营阶段,即将正式投入使用。
昨日,记者获悉,副省长张大卫近日带领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等省直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先后到郑州市污泥处理利用工程项目八里岗污泥处理厂、中牟县农村垃圾处理系统、郑州市陈三桥污水处理及回用工程项目进行视察。
商报记者
郭富收
一天能处理污泥100吨
据介绍,位于中牟县八岗镇的郑州市泥处置厂生产车间,泥处置项目目前累计完成投资1.2亿多元,采取生物降解的办法,能对成吨的泥、秸秆及牲口粪便进行混合加工。污泥加秸秆混合后进行发酵,达到生态平衡,并去除重金属后作为肥料重新利用。
污泥是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目前郑州市对污泥的处理主要采用垃圾填埋的方法。
污泥虽然含有丰富的氮、磷元素以及有机物质,但这些物质不仅含水量高、易腐烂,有强烈臭味,并且含有大量病原菌、寄生虫卵以及铬、汞等重金属和多氯联苯、二英等难以降解的有毒、有害致癌物。如果不及时将这些剩余污泥从污水处理系统中排除,会影响污水处理的效果,严重时能导致污水处理厂停产;而剩余污泥的随意丢弃、堆放将会给四周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这个污泥处置工程建设总规模为日处理污泥600吨,先行实施日处理污泥100吨能力的生产线,可满足郑州市污泥处置需求。届时,郑州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在这里脱水后,经过添加辅料、晒场翻晒和生化堆肥腐热等几道工序,再由破碎机破碎成粉状,可制成高效优质的有机肥。“最后形成的营养土,用在园林绿化这方面,解决了污泥的二次污染。”厂长高秦生介绍。
每天可生产10万吨景观用水
据了解,在郑东新区贾鲁支河北岸的郑州陈三桥污水处理厂完成一期投资3.3亿元,管网建设及处理设备已经配备齐全,采取新型处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