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化工企业安全环保科日常工作做什么
化工企业安全环保科日常工作主要包括现场巡查与记录,对于违章作业需要及时进行处理。安全设施的维护保养也是其重要职责之一,以确保生产安全。危险作业的审批是另一个关键环节,确保每项作业符合安全标准。此外,劳保发放及安全教育也是日常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如果企业有污水处理站,环保科还需负责污水处理站的运行维护。具体而言,环保科需要定期检查污水处理站的运行状态,确保其能够有效处理废水,防止环境污染。
安全环保科的工作涉及多个方面,每项任务都至关重要。现场巡查是确保生产环境安全的第一步,巡查人员需要对各个生产环节进行细致检查,记录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对于违章作业,安全环保科需要迅速介入,纠正错误行为,防止事故发生。同时,维护保养安全设施是预防事故的重要手段,环保科需要定期对各类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和保养,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危险作业的审批则需要严格把关,确保每项作业都在安全可控的范围内进行。在审批过程中,安全环保科需要详细评估作业风险,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此外,劳保发放是保障员工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安全环保科需要根据员工的工作性质和环境,合理发放劳保用品,确保员工在作业过程中得到充分保护。安全教育同样不可忽视,定期举办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综上所述,化工企业安全环保科的日常工作内容丰富且关键,每项任务都需要细致周到地完成,以确保企业生产的安全与环保。环保科不仅需要处理具体事务,还需关注企业的整体安全环保状况,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Ⅱ 污水事故处理池
实际生产中,一般没什么用处
Ⅲ 湖南永州中医院污水处理站深夜爆炸,是什么物质引起的
湖南永州中医院污水处理站深夜爆炸,爆炸原因由沼气引起。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在生活中一定要学会重视自己的生命,无论从事何种工作都应该学会保护好自己,这样才能更好的避免意外情况的产生,同是污水处理工作一定要了解污水处理的流程,污水池内有机物在厌氧过程中会释放出甲烷等爆炸气体,生化池在修建的过程中,因为建造不严谨也会导致沼气溢出,溢出的沼气在一定的条件下遇到明火或者电火花就会迅速的燃烧引燃沼气之类的沼气引发爆炸现象。
应该如何预防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爆炸现象?
废水中含有易燃易爆的液体气体,固体物质,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火灾危险性极大,如果想要预防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爆炸现象,在生活中一定要加强相关人员的思想教育,一个思想认知一旦遇到各种点火员必须及时进行隔离管控。
Ⅳ 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一)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
1.3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l.3.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1.3.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1.3.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l.3.4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笨公司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紧急情况。
二、成立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2.1突发环境污染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法人代表担任,副组长由总经理及分管生产厂长担任,成员由各车间主任及业务骨干组成。
2.2领导小组下设突发环境污染应急处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作为日常管理机构。办公室设在保卫科。
2.3办公室负责主要工作:
2.3.1执行领导小组的决定,统一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3.2收集各车间及其他部门有可能发生的.各种信息,及时上报领导小组。
2.3.3组织协调有关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审定各部门上报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措施,督促检查预案演习工作。
2.3.4保障信息网络畅通。
三、预防和预警
3.1基本情况
(1)公司位于绍兴县安昌镇,地处杭甬高速公路西南首,中国轻纺城北面。公司创办于1992年,专业生产经营中高档纺织服装面料,系国家大中型民营企业。拥有各类资产1亿多元。现有员工500余名,各类初、中、高级技术人员10余人。
(2)公司地处水乡安昌,背靠东昌河。安昌属亚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全年四季分明,温和温润;年平均降雨量为1041.8毫米,平均气温15.3摄氏度,最冷月1月份为-5摄氏度,最热月7月份,最高气温为36摄氏度。
3.2环境污染事故源
(1)污染物主要产生点:染色车间、定型车间、减量车间
(2)工艺流程图及污染物排放点位图
a、涤棉针织坯布染色工艺及污染物排放点位图
b、后整理车间工艺及污染物排放点位图
3.3潜在环境污染事故及相应处理措施
a、设施发生故障。
(1)当设备发生故障,向在现场主要负责人汇报,进行抢修或更换设备。
(2)启用备用设备,如出水水质仍不能达到排放标准,控制进水量直至停止进水。
(3)当设备停止进水,生产废水应通往应急处理池。如应急处理池满时,设备仍未能正常运行,则停止生产。
b、遇气候、水质变化等原因可能造成污水的超标排放。
(1)化验室应经常对关键取样点,排放口水质进行监测,出现不正常指标时,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并分析原因。
(2)当出现不正常指标时,应及时向办公室汇报,并召集相关人员对情况进行分析,立即调整相应工艺,并采取相应措施,如增加曝气时间、控制进水量、调整投药量、增加停留时间等方法来达到达标排放。
c、突降暴雨而造成污水处理能力不够的处置措施。
(1)开足本部门设计额定处理力的所有设备。
(2)立即跟生产部门联系,要求其控制生产,直到停产来控制总量的排放。
(3)及时跟当地环保主管部门汇报本厂出现的突发性情况以及采取的措施,以取得帮助。
(4)做好相关记录。
d、各类危险化学品的泄露,或受潮引发火灾等。
(1)当危险化学品发生泄漏时,工作人员应根据具体情况,若自己能处理的就按化学品的特性果断采取措施,努力减少对人员的伤害和财产的损失,减少对环境的影响,事后应将发生事故地点和时间,事故性质,状态等情况向主管领导报告。若情况比较严重,个人难以控制时,应立即向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警。
(2)应急领导小组接警后,应立即组织义务消防队员进行自救,熟悉泄漏物的人员应时刻提醒救助人员采取何种措施,不允许等待贻误时机。当应急组织的自救行动无法控制事故蔓延时,现场应急人员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消防、环保等报警,同事联系就近医务机构赶赴现场。
(3)在事故发生后应组织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原因,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3.4应急预防
1、办公室应分析潜在事故源点统计,组织有关部门对潜在事故发生的场所设置警示标识,配备必要的应变急救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等,并且每半年检查一次。
2、各类紧急器材应标识清晰,保持通道畅通。
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二)
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机制,提高公司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能力,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2.公司简介和污染物处理
2.1 本公司基本概况
深圳艾意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一村万安路长兴高新技术工业园18栋1-2层西侧,租用建筑面积1870平方米,职工总数50人;公司年生产银油通孔产品约50000平方米、银油飞线产品5000平方米、高阻产品5000平方米。
2.2 污水处理设施
本公司污水处理站由深圳市罗湖长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设计承建,污水站处理能力为20m3/d。
2.3 污染物分析处理
公司污水处理站处理所产生的固体废物(污泥)对环境有一定影响的,本公司与深圳市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已经签订处理工业废物合同,污泥由东江环保公司定期派车运走处理。
3.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设立事故现场指挥组,建立健全公司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组织体系,明确各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3.2 现场总指挥:总经理
3.3 现场指挥:行政部
主要职责:在事故现场对有可能受到污染的物品及人员进行抢救疏散。
3.4 主要负责人:刘武仕
职责: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污水处理操作员进行安全教育,掌握安全知识;对污水处理站设备和设施及时进行监测和更新,保障处于有效使用状态;当发现污染物出现泄漏及设备出现故障后,先迅速通知总经理,到现场按自身任务迅速抢修设备及堵住污染物的泄漏。
3.5 污水处理操作员:
职责:定期对设备的保养、定时定量添加药品、经常检查污泥存放处是否有外泄,保证污水达到达标排放。发现事故问题要迅速向负责人汇报、及时采取处理。
3.6 后勤保障组:
负责人(刘武仕)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得到及时抢救及设备正常运行,保护现场、协助环保部门做事故的调查工作。
4.应急响应
4.1公司行政部第一时间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进行环境应急监测,掌握第一手监测资料,并配合地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应急监测工作。
4.2发现事故的操作人员应立即做到污水不外排再报告公司负责人。报告要求(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或设备故障的起因);现场操作人员和负责人将事故通知总经理或其它负责人,迅速对设备的抢修及做好污染物不外泄,听从指挥组统一安排部署;
4.3 所有应急人员接到通知后要立即到达现场。在应急抢救过程中,本着“救人先于救物”的原则下进行。参与抢救的人员要勇敢、机智、沉着,做到紧张有序,一切行动听从指挥,有问题要及时上报指挥组。
4.4本公司已经定期的对污水处理操作员工组织过培训。使污水处理操作员工熟悉环保知识,熟知自己的任务。在人员、电话等其它情况有变化时可以随时组织起抢救抢修队伍。
5.应急安全防护
5.1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环境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5.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5.2.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5.2.2、污染源的泄漏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5.2.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5.2.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2.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6.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6.1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应组织相关部门认真总结、分析、吸取事故教训,及时进行整改;
6.2 组织各专业组对应急计划和实施程序的有效性、应急装备的可行性、应急人员的素质和反应速度等作出评价, 并提出对应急预案的修改意见。
6.3 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环境应急队伍应该及时维护、保养污水处理站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7.宣传
7.1 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增强职工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7.2加强环境事故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和事故源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7.3定期组织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Ⅳ 应急池的建设要求
法律分析:根据法律规定,应急池建设要求有:1.环境应急事故水池的选址一般应位于全厂地势较低处,靠近厂内污水处理站或总雨水口的末端。2.环境应急事故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按照经环保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相关章节内容要求建设,有效容积是指污水进水管口至应急事故水池的底板水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包括有效防止泄漏物质、消防水、污染雨水等扩散至外环境的收集、导流、拦截、降污等措施。
Ⅵ 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6000人为什么不属于一般环境事件
案例:
1.扬州“5·29”污水站中毒事故
5月29日下午15时许,江苏华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排员工到位于邗江区杨庙镇双庙村的扬州市污水处理泵站维修污水排放池。一名检修人员在下池维修过程中发生坠池,现场另外一名工作人员见状立即下池营救,同时,周边2名群众听到呼救声后前往并下池帮助救人。致3人中毒死亡,1人受伤的意外事故。
事故原因初步分析:指挥人员在不了解污水泵站阀门井是否存在有毒有害气体的情况下,未经任何检测,违章指挥检修人员在没有采取任何防护的情况下进入阀门井作业;阀门井内积存的污水产生硫化氢等有毒气体,检修人员进入阀门井后污水被搅动,硫化氢等有毒气体扩散到整个阀门井中,致使检修人员中毒昏迷,从而导致事故发生。而指挥人员及周围群众因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2.内蒙古“8.1“有限空间事故
7月31号下午刘某智(污水车间工人)将捞取杂物的漏勺掉入污水车间化粪池中。8月1日上午9时许,刘某智将池中的水抽至距池底约0.9米后,叫杨某暖和艳某一起用电缆线做的抓钩开始捞漏勺。捞取未果后,刘某智拒绝同行人员劝阻后,自行下池捞漏勺;
当下到池高一半的时,刘某智即晕厥坠入池。公司办公室主任赵某刚(安全员)听到杨某和艳某呼救后,进入事故现场,延梯子进入池中,接近污水面时亦昏厥掉入池中,随后公司安全负责人韦某和安全员赵某也相继采取赵某刚相同举动;
韦某掉入池中,赵某因系有绳索被众人拉起。消防队和120接警迅速赶到后相陆续救出刘某智、赵某刚、韦某3人。刘某智当时已无生命体征,赵某刚和韦某被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事故原因初步分析:经现场勘察和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初步分析是工人刘某智在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未进行事先通风和检测的情况下,下到化粪池作业时被化粪池中产生的硫化氢气体熏倒中毒,公司办公室主任赵某刚、安全负责人韦某盲目施救,使中毒事故扩大,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事故。
3.“9·17”坍塌事故
9月17日下午4点左右,隆安县丁当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一期工程发生坍塌事故,3名工人在基坑内清理浮土时,边坡突然坍塌,造成这3人被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原因初步分析:经初步分析,施工单位在进行土方开挖时未按要求对边坡进行放坡和支护,导致事故发生。
Ⅶ 污水处理厂的安全隐患有哪些
污水处理厂的安全隐患有:
1、安全设施配备数量不足,消防器材有些已过期、有专些未年检,属需要更换;
2、部分设备电缆接线头裸露,电缆地沟内有积水影响用电安全;
3、部分构筑物围栏损坏、缺失,安全警示标志不全;各厂未进行全面的应急预案演练;
4、安全持证上岗情况较差;
5、未进行厂区安全危险源评估等问题。
从污染源排出的污(废)水,因含污染物总量或浓度较高,达不到排放标准要求或不适应环境容量要求,从而降低水环境质量和功能目标时,必需经过人工强化处理的场所,这个场所就是污水处理厂,又称污水处理站。
Ⅷ 污水处理厂安全事故案例盘点
在污水处理厂快速发展的十年中,发生了诸多安全事故。这些事故主要源于硫化氢气体、沼气、病菌和寄生虫卵等风险。硫化氢气体,这种剧毒且具有臭鸡蛋味的气体,轻度接触可能导致头昏、乏力,中度接触则会引发更严重的症状,甚至危及生命。长期接触则会导致嗅觉减退和神经衰弱。在污水处理厂的各个车间,特别是难以通风的管道井底、池底,硫化氢气体的浓度非常高。另外,污泥消化池中产生的沼气,即甲烷,虽无色无味,却易燃易爆,对环境构成极大威胁。污水中还藏匿着各种病菌和寄生虫卵,一旦不慎接触,将对人造成伤害。
污水处理厂的环境风险主要来自非正常运行状况下可能发生的事故,包括原污水排放、污泥膨胀、氯气泄漏、沼气泄漏、恶臭物质排放等。这些事故可能导致地表水、地下水的严重污染,甚至因地震等自然灾害引发的污水管道、处理构筑物损坏,造成大量污水外溢。活性污泥的异常情况,如污泥膨胀或解体,也会导致处理效果降低。此外,恶臭气体的处理装置运行不正常,以及消毒用液氯泄漏等,都是潜在的环境风险。
以下是几个实际发生的事故案例:
案例一:2017年5月,河北辛集一皮革厂污水处理系统发生中毒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住院治疗。事故原因是企业污水处理厂检修过程中,职工在更换曝气池电机时未采取防护措施,导致硫化氢气体积存发酵产生中毒。
案例二:2017年5月,广西南宁萧山宾阳县大桥金玉纸业发生中毒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事故发生在清理废水回收池时。
案例三:2015年6月,哈尔滨某污水处理厂发生集体中毒事故,导致27人反应异常,幸得及时救治,未造成人员伤亡。
事故背后的原因主要在于人员安全意识不足、防护措施不到位和紧急救援响应机制不健全。预防措施包括确保人员在接触硫化氢环境时使用防护装备,制定明确的应急预案,定期检查设备的严密性,设置氯气报警装置和事故废气收集设施等。
为了应对可能的风险,污水处理厂应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响应。此外,应定期检查消化池、沼气罐及管道系统的安全性,确保设备的运行状态良好。对于液氯泄漏,应设置专门的收集和处理设施。在进行消毒时,应采取安全措施,防止盐酸腐蚀地面,并确保有足够的围堰容量。
多瑞电子提醒:在所有工作中,确保工人的人身安全是首要任务。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采取紧急救援措施,为生命争取宝贵时间。了解更多信息,欢迎关注多瑞电子微信号。
Ⅸ 山东维纺化工厂年初四月九日三人死亡是什么厂
潍坊滨海香荃化工有限公司“4.9”较大中毒窒息事故调查报告
2015年4月9日9时40分左右,潍坊滨海香荃化工有限公司(下称香荃化工公司)污水处理站好氧池发生一起中毒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330万元。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和《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第236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市安监局牵头成立了由市安监局、监察局、总工会、环保局和滨海区管委会、公安分局等部门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潍政字[2015]20号)“一案六查”的要求,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1、企业概况
香荃化工公司位于滨海经济开发区港营路以南、临港路以西,于2011年6月16日经市工商局登记注册,法定代表人:熊运虎,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化工产品。公司占地面积100亩,注册资本165万元,员工41人;设置了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环部,并配备1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有一套1000吨/年新铃兰醛和2500吨/年丙烯醛生产装置。
2013年9月17日通过省安监局组织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9月23日取得省安监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鲁)WH安许证字[2013]070481号,有效期至2016年9月22日。
2011年5月4日取得了《关于潍坊滨海香荃化工有限公司年产4000吨戊二醛、1000吨新铃兰醛、1000吨女贞醛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潍环审字【2011】104号);2013年3月12日,市环保局滨海区分局批准其试生产(潍滨环试字[2013]6号),试生产期三个月;2014年9月21日市环保局滨海区分局对该公司超期试生产未验收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至2015年事故发生时,该企业仍未通过环保验收。
2、污水处理站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地污水处理站为江苏新琦环保有限公司设计;占地面积约1150m2,总容水量约3700m3;主要设施有:收集池、反应池、PH调节池、絮凝池、初沉池、厌氧池、好氧池、二沉池、清水收集池等组成。其中好氧池长25米,宽16米,由4个氧化池组成,池深2.7米,距池上部0.4米处设置格棚。
污水主要是丙烯醛车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废水,该工业废水中含有少量的丙烯醛、丙烯酸、甲醛和聚丙烯醛等有机物。主要采用物化+生化工艺进行处理:物化处理主要采用PH调节、絮凝、竖流沉降及微电解催化氧化工艺。生化处理主要是利用微生物的生命活动把废水中的有机物转化为简单的无机物形式,生化处理过程中可能产生硫化氢、甲烷、二氧化碳等混合气体,在密闭空间中,各有毒有害气体积聚。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委托潍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2015年4月10日对好氧池大棚内有毒气体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证明,好氧池大棚内产生并存在硫化氢。
3、污水处理站好氧池改造情况
2014年4月份,为减少异味扩散和提高生化反应效率,特别是为确保污水处理站在冬季正常运行,企业经多方咨询有关专家后,决定并安排人员在好氧池和厌氧池上部加盖了塑料棚,形成了受限空间;好氧池池间未安装防护栏、通风设施,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经调查,好氧池加盖塑料棚,从环境保护角度来讲,有利于保证好氧池在低温条件下正常运行,对环境保护不会产生不利影响,不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重大变动,未违反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根据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不属于建设项目的新改扩项目,但需要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变更风险分析辨识和执行变更申请、审批、实施、验收等变更管理程序,但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变更风险分析辨识和执行变更管理程序。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和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5年3月26日开始好氧池排水不达标,且从4月2日至4月8日起好氧生化处理大幅下降,表明好氧生化系统出现故障,企业于4月8日停产。4月9日8:00上班后,各车间按惯例组织人员进行检修,分管安全环保的副经理赵美林和环保运行组组长杨红进入好氧池检查空气管道和喷头故障时中毒落入氧化池中窒息晕迷。
9:40左右,副经理曾建国路经好氧池东侧时,发现杨红在4号氧化池中,立即上前将其拖到池边,施救过程中感觉自己呼吸困难,立即跑到池外呼吸新鲜空气并大声呼救。紧接着公司职工王小忠、王昌洪、张永成、袁金文等人先后赶到施救。施救过程中,王昌洪、张永成因中毒先后倒入4号氧化池,王小忠、袁金文感到不适立即退出,在采取破坏塑料布通风、送氧气等措施之后,王小忠等人再次进入好氧池棚内把张永成、王昌洪、杨红、赵美林救出。急救车将受伤人员送至滨海人民医院进行抢救。赵美林、杨红、张永成3人经抢救无效先后死亡,王昌洪、袁金文2人轻伤。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潍坊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刘曙光市长批示要求,全力救治伤员,做好遇难者亲属安抚工作;吸取事故教训,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究责任,严防类似事故发生。滨海区管委会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安监、公安、卫生、环保等部门和临港工业园管理办公室开展现场救援、人员救治及善后工作。同时,市安监、环保等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和善后工作。
(三)善后处理情况
市政府和滨海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千方百计做好医疗救治、事故伤亡人员家属接待及安抚、遇难者身份确认和赔偿等工作,对遇难者家属、受伤人员及其家属分步骤进行了心理疏导,全力开展善后工作,保持了社会稳定。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好氧池大棚形成受限空间,废水在生化处理过程中产生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并集聚;作业人员严重违反受限空间作业规程,未佩戴过滤式防毒面具或氧气呼吸器、空气呼吸器等防护装备,违规进入好氧池大棚内,吸入硫化氢中毒晕倒,跌落至好氧池污水中窒息导致死亡;施救人员也未佩戴任何防护装备,进入好氧池大棚内盲目施救,造成人员伤亡和事故扩大。
(二)间接原因
1、香荃化工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1)污水处理设施变更管理不到位。企业在好氧池上部加盖塑料棚,形成了受限空间,未进行变更风险分析辨识和严格执行变更管理程序;未及时更新污水处理操作规程,只是在责任制绩效考核细则中规定了进入污水处理站好氧池、厌氧池的审批、安全防护等程序和要求。
(2)受限空间作业管理不落实。未对作业的受限空间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测、未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未采取通风措施、未安排人员进行监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未佩戴过滤式防毒面具或氧气呼吸器、空气呼吸器等防护装备,违规进入好氧池受限空间内进行作业。
(3)企业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员工安全意识差,自我保护意识差,缺乏基本的安全防护知识;对相关作业危险有害因素认识不足,违章作业;应急救援能力差,遇到紧急情况,盲目施救,导致事故伤亡扩大。
(4)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好氧池内改造后形成受限空间可能产生的安全隐患不重视,没有识别因设施改造可能产生安全隐患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未对好氧池内的有毒有害气体进行过检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全面、不彻底。
2、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
(1)滨海区经发局作为工业企业主管部门,没有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未认真督促该企业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2)滨海区安监局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2014年以来先后到香荃化工公司开展过5次培训和开工停工专项安全检查,但均未发现污水处理站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检查不全面,不细致;监督企业完善和落实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到位,监督企业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够。
(3)市环保局滨海区分局对该企业的污水处理设施违法违规运行监管不到位。该企业2013年3月12日取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试生产手续,运行至2015年4月8日仍未通过验收(事故发生时,该企业通过环保验收的现场检查但尚未获得验收批复,处于整改阶段),违反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试生产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的规定,违法违规运行使用。滨海区环保分局多次对该企业违法违规运行使用行为进行检查并给予过行政处罚,未有效制止该企业违法违规运行行为。
3、安全生产属地管理不到位
(1)临港工业园管理办公室对安全生产和环保工作属地监管不到位。督促企业开展建设项目环保安全管理不力,未有效制止香荃化工公司建设项目未经环保验收违法违规使用行为。督促企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时检查出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2)滨海区管委会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监、环保、经发等部门职责、临港工业园办公室属地监管职责不到位,事故隐患长期存在。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潍坊滨海香荃化工有限公司“4.9”污水处理站中毒窒息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调查组调查情况,依照《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做出认定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建议追究以下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分别给予以下人员党纪政纪处分和处理措施
1、杨建元,中共党员,滨海区安监局三中队中队长(科员),负责临港工业园(位于滨海区的西城区)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2014年以来先后到香荃化工公司开展过5次培训和开工停工专项安全检查,但均未发现污水处理站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检查不全面,不细致;监督企业完善和落实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到位,监督企业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杨彬,中共党员,滨海区安监局副局长(副科级),分管滨海区西城区安全监管工作,督促三中队开展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指导临港工业园管理办公室落实安全属地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3、程现伟,中共党员,市环保局滨海区分局监察大队大队长(副科级),主持大队全面工作,对香荃化工公司2013年3月12日取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试生产手续,生产至2015年4月8日期间的违法违规运行使用行为查处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4、李建光,中共党员,市环保局滨海区分局副局长(副科级),分管环保执法工作,督促监察大队开展环保执法工作不到位,未有效查处香荃化工公司建设项目违法违规运行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议给予免予党纪处分。
5、王春生,中共党员,滨海区经发局领导班子成员(副科级),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没有认真督促该企业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6、张则永,中共党员,潍坊市安监局副局长,分管危险化学品监管工作,督促和指导滨海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不到位,排查企业安全隐患不细致。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议给予张则永免予党纪处分。
(二)建议追究以下单位的属地管理责任,分别给予以下人员党纪政纪处分和处理措施
1、王吉刚,中共党员,滨海区临港工业园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副科级),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协调上级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督促企业开展隐患排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张加光,中共党员,滨海区临港工业园管理办公室书记、副主任(正科级),分管企业管理、环境保护等工作,督促企业开展建设项目环保安全管理不力,未有效制止香荃化工公司建设项目未经环保竣工验收违法违规运行使用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3、张汉友,中共党员,滨海区临港工业园管理办公室主任(正科级),主持临港工业园管理办公室全面工作。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不到位,未有效督促安全生产和环保工作人员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查处违法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议给予免予党纪处分。
4、刘振永,中共党员,滨海区党工委委员,分管安全和环保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教育培训不深入,督促职能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议给予刘振永免予党纪处分。
(三)建议追究香荃化工公司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分别有关人员和单位以下处分和处罚
1.赵美林,香荃化工公司副经理,分管安全和环保工作,污水处理设施变更管理不到位,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受限空间作业管理不落实,严重违反受限空间作业规程,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未佩戴任何防护用品进入好氧池大棚内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2、杨红,香荃化工公司环保运行组组长,违反受限空间作业规程,未佩戴任何防护用品,违规进入好氧池大棚内,吸入硫化氢晕倒跌落至好氧池污水中,因有毒气体中毒、窒息死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3、曾建国,中共党员,香荃化工公司副经理,分管生产、设备、维修等工作,组织现场应急救援不当,对事故的扩大负有主要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留党查看一年处分;建议企业按照内部管理规定严肃处理。
4、熊运虎,中共党员,香荃化工公司总经理,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企业的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组织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及时,落实不到位;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和应急教育工作缺失;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有效消除安全事故隐患;违反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组织生产。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涉嫌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纪检监察机关及时给予相应党纪处分。同时,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潍坊市安监局对其处以上一年度收入40%共3.2万元的罚款。
5、香荃化工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建议安监部门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潍坊市安监局对香荃化工公司处以70万元罚款。
(四)责成滨海区管委会向潍坊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针对滨海区这起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类似事故重复发生,提出如下措施建议:
1、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经营建设活动。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等各项规章制度;要加强环保设施作业的安全教育培训,对环保设施运行中可能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或其他危害因素的安全防护和紧急避险,要做到做应知应会;要加强污染防治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管理,包括设置必要的护栏、隔断、盖板、挡板等,对设施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到位。避免事故发生。
2、切实加强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要高度重视受限空间作业存在的安全风险,加强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要严格按照《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4号)和《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等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受限空间作业管理规章制度。要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作为安全管理的红线,坚决杜绝未经审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审批过程走过场等现象,确保制度得到不折不扣执行,确保受限空间作业安全。
3、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监管信息互通机制,对涉及危险化学品企业环保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把好审批关,确保各种环保设施的安全运行。各级职能部门督促化工企业,要对在建和运行的环保设施、设备、好氧池、厌氧池等进行一次全面细致的隐患排查,坚决杜绝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4、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各级各部门要强化对各领域的安全监管,确保安全生产。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工作,要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强化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和环境保护“三同时”的管理力度,加大隐患排查和整改力度,确保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