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污水处理厂全部排放指标有哪些
根据城镇污水处抄理厂排袭入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以及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将基本控制项目的常规污染物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一级标准分为A标准和B标准.一类重金属污染物和选择控制指标不分级. 一级标准的A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当污水处理厂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镇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流域及湖泊、水库等封闭、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排入GB3838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域或GB3097海水三、四类海域,执行二级标准.
B. 工业污水处理后的污水要达到四类水的要求,那么按国家排放标准要达到几级排放标准一级二级三级
企业污水处理要达到行业或者综合排放标准的一级或者二级(IV、V类功能区)排放标准;有地方标准时,执行地方制订的更严格的排放标准。
但是这只是对废水排放的最低要求,并不是说达到标准就可以排放。排放的废水,除了达到排放标准之外,还必须满足:区域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以及保证水体环境功能的要求。当受纳水体水质不能达到水体功能区要求的水质时,根据第二个要求,就出现了“工业污水处理后的污水要达到四类水的要求”的特殊要求。
(2)污水处理厂排放水体标准扩展阅读
污水排放标准分级:
1,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2,排入GB 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3,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4,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
5, 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C. 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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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GB 18918-2002
标准名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标准状态:现行
英文标题:Discharge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实施日期:2003-7-1
颁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http://hi..com/ahearn/blog/item/d96fe562275ae06a0c33fa95.html
D. 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三级标准是什么
1 化学需氧量(来COD) 120①源
2 生化需氧量(BOD5) 60①
3 悬浮物(SS) 50
4 动植物油 20
5 石油类 15
6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5
7 总氮(以N计) —
8 氨氮(以N计) —
9 总磷(以P计)(2005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 5
总磷(以P计)(2006年1月1日起建设的) 5
10 色度(稀释倍数) 50
11 PH 6~9
12 粪大肠菌群数(个/L) —
①下列情况下按去除率指标执行:当进水COD大于350mg/L时,去除率应大于60%;BOD大于160mg/L时,去除率应大于50%。
达到以上指标就行。
E. 工业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
1、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排入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以及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将基本控制项目的常规污染物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一级标准分为A标准和B标准。部分一类污染物和选择控制项目不分级。
2、一级A、一级B指的是《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中的规定:
一级标准的A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当污水处理厂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镇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
2、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水域和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域或GB3097海水三、四类功能海域,执行二级标准。
3、非重点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艺时,执行三级标准。但必须预留二级处理设施的位置,分期达到二级标准。
(5)污水处理厂排放水体标准扩展阅读:
《山西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将水环境质量标准与行业排放标准进行有效衔接,把管理需求以地方法规形式予以确定。
目前,我国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三项主要指标分别为:50mg/L、5mg/L、0.5mg/L。依地表水V类标准,这三项主要指标分别为:40mg/L、2mg/L、0.4mg/L。
省生态环境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按照标准制订有关规定,地方标准可以严于国家标准。我省作为北方地区,降水南北空间分布不均、又多集中在夏秋季,造成冬春季汾河等河流普遍缺乏生态基流。特别是冬春季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企业排放入河的废水既是污染源又是河流水源,
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的排水,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衡量仍是劣Ⅴ类。企业达标排放的污水入河后,因河道在冬春季无生态基流、
无自然净化能力导致国考断面水质仍为劣Ⅴ类,只有将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排水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严格要求到地表水Ⅴ类标准,才能确保河流达地表水Ⅴ类水质。
这是水环境管理体制改革的一大亮点和创新,是破解我省企业排水达标、地表水水质不达标难题的重大举措,是走出行业排放标准与环境质量标准不匹配困局的必然选择。
F.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中一级B标准。是什么
一级B标准见下图内容:
(6)污水处理厂排放水体标准扩展阅读: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控制项目及分类 :
根据污染物的来源及性质,将污染物控制项目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两类。基本控制项目主要包括影响水环境和城镇污水处理厂一般处理工艺可以去除的常规污染物,以及部分一类污染物,共 19 项。选择控制项目包括对环境有较长期影响或毒性较大的污染物,共计 43 项。
基本控制项目必须执行。选择控制项目,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污水处理厂接纳的工业污染物的类别和水环境质量要求选择控制。
2、标准分级 :
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排入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以及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
将基本控制项目的常规污染物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一级标准分为 A
标准和 B 标准。一类重金属污染物和选择控制项目不分级。
G. 污水处理厂出水标准有哪些
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的A标准和一级标准的B标准其适用条件和环境要求如下:
1、一级标准的 A 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当污水处理厂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镇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
2、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 GB3838 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规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3097 海水二类功能水域和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 B 标准。
我国幅员广大,自然条件及经济发展水平相差悬殊,城镇区域特点、产业结构及主要功能也各不相同,因此,城镇污水的特性、收集方式、排放水体状况、设计用地、选用工艺等均不相同。
目前,我国尚无针对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处理规模小于2万吨/日,多集中在2000~5000吨/日)的现场排水设计规范、标准、法规等,仍然采用现行中、大规模污水处理工程的相关标准,在工程设计中发现存在不少问题,主要如下:
(1)排水体制
一般新建城市、扩建新区、新建开发区等多采用分流制,对于已建成旧区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合流制可改造成截流式合流制。
但是,很多小城镇尚无排水系统,雨污水均沿道路边沟或路面排至就近水体,一些城镇(特别是山区和贫困地区等)由于街道过于狭窄、两侧建筑密集、施工复杂,无条件修建分流制排水系统,可考虑采用完全合流制排水体制。
(2)排放标准
现行排放标准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其中除BOD5、COD、SS、pH外,总磷、总氮、氨氮、粪大肠菌群数等均需达到要求的标准。对于一些城镇化发展中的地区而言,建设及运营资金短缺,土地资源紧张,可考虑将其标准进行调整或放宽。
H.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管理。
居民小区和工业企业内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也按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即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4284 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HJ/T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最新版本。
3、术语和定义
3.1城镇污水(municipalwastewater)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以及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等。
3.2城镇污水处理厂()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3.3一级强化处理(enhancedprimarytreatment)在常规一级处理(重力沉降)基础上,增加化学混凝处理、机械过滤或不完全生物处理等,以提高一级处理效果的处理工艺。
4、技术内容
4.1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4.1.1控制项目及分类
4.1.1.1根据污染物的来源及性质,将污染物控制项目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两类。基本控制项目主要包括影响水环境和城镇污水处理厂一般处理工艺可以去除的常规污染物,以及部分一类污染物,共19项。选择控制项目包括对环境有较长期影响或毒性较大的污染物,共计43项。
4.1.1.2基本控制项目必须执行。选择控制项目,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污水处理厂接纳的工业污染物的类别和水环境质量要求选择控制。
4.1.2标准分级
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排入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以及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将基本控制项目的常规污染物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一级标准分为A标准和B标准。部分一类污染物和选择控制项目不分级。
4.1.2.1一级标准的A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当污水处理厂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镇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
4.1.2.2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
、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水域和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
4.1.2.3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域或GB3097海水三、四类功能海域,执行二级标准。
4.1.2.4非重点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艺时,执行三级标准。但必须预留二级处理设施的位置,分期达到二级标准。
4.1.3标准值
4.1.3.1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基本控制项目,执行表1和表2的规定。
4.1.3.2选择控制项目按表3的规定执行。
4.1.4取样与监测
4.1.4.1水质取样在污水处理厂处理工艺末端排放口。在排放口应设污水水量自动计量装置、自动比例采样装置,PH、水温、COD等主要水质指标应安装在线监测装置。
4.1.4.2取样频率为至少每两小时一次,取24h混合样,以日均值计。
4.1.4.3监测分析方法按表4或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认定的替代方法、等效方法执行。
4.2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4.2.1标准分级
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所在地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要求和大气污染物治理技术和设施条件,将标准分为三级。
4.2.1.1位于GB3095一类区的所有(包括现有和新建、改建、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一级标准。
表1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单位:mg/L 序
号 基本控制项目 一级标准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A标准B标准1化学需氧量(COD)50601001202生化需氧量(BOD5)102030603悬浮物(SS)102030504动植物油135205石油类135156阴离子表面活性剂0.51257总氮(以N计)1520————8氨氮(以N计)5(8)8(15)25(30)——9总磷(
以P计) 05年12月31日前建设的11.53506年1月1日起建设的0.513510色度(稀释倍数)3030405011PH值6~912粪大肠菌群数/(个/L)103104104——注:①下列情况下按去除率指标执行:当进水COD大于350mg/L时,去除率应大于60%;BOD
大于160mg/L时,去除率应大于50%。
②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
表
2
部分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单位:
mg/L
表
3
选择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单位:
mg/L
4.2.1.2
位于
GB3095
二类区和三类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
分别执行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
其
中
2003
年
6
月
30
日之前建设
(包括改、
扩建)
的城镇污水处理厂,
实施标准的时间为
2006
年
1
月
1
日;
2003
年
7
月
1
日起新建(包括改、扩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自本标准实施
之日起开始执行。
4.2.1.3
新建(包括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周围应建设绿化带,并设有一定的防护距离,
防护距离的大小由环境影响评价确定。
4.2.2
标准值
城镇污水处理厂废气的排放标准值按表
5
的规定执行。
4.2.3
取样与监测
4.2.3.1
氨、
硫化氢、
臭气浓度监测点设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厂界或防护带边缘的浓度最高点;
甲烷监测点设于区内浓度最高点。
4.2.3.2
监测点的布置方法与采样方法按
GB16297
中附录
C
和
HJ/T55
的有关规定执行。
4.2.3.3
采样频率,每两小时采样一次,共采集
4
次,取其最大测定值。
4.2.3.4
监测分析方法按表
6
执行。
4.3
污泥控制标准
4.3.1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处理,稳定化处理后应达到表
7
的规定。
I. 城市污水排放1级A标准
GB 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共要求指标12项,其中化学专需氧量(COD)与悬浮物(SS)以及氨属氮和总磷是常规重点控制的污染物指标,具体详见下表内容:
(9)污水处理厂排放水体标准扩展阅读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定为:
专门针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污泥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国家专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废气的排放和污泥处置的排放与控制管理。
根据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专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本标准实施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和污泥的排放不再执行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处理厂噪音控制仍执行国家或地方的噪音控制标准。
参考资料
网络-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