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求:我国支持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的相关政策、法规及办法
南充邓显峰律师:
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日前在建设部与国家环保总局共同召开的全国污水和垃圾处理经验交流会上说,“十一五”期间,我国要全面实施城市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十五”期间,我国在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建设、管理和改革等方面都取得了不同程度的进步。主要表现为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的投资规模有了扩大,城镇污水和垃圾行业的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得到了增强;国家和地方制定和完善了污水和垃圾处理的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污水和垃圾处理开始引入市场机制,并初步形成了以多元化投资和特许经营为主体的建设、经营管理模式。此外,城市污水、垃圾收费制度改革也在稳步推进,通过将水价形成机制与污水处理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推进了污水和垃圾处理的产业化。
仇保兴在会上同时指出,与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改善迅速增加的污水和垃圾量相比,现有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总量仍显得不足。同时,还存在着部分已建成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效率低下、政策法规不健全、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难、政府监管力度不够等问题。
为确保《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提出的“十一五”期间总体目标的实现,仇保兴要求各级建设部门在“十一五”期间,要在全面实施城市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完善配套政策的同时,切实抓好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强化城乡规划的综合协调作用,把水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作为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二是要调整和优化投资结构,加强污水管网配套,提高设施的整体运行效率;三是要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强化政府监管;四是推进科技创新,加强国际交流和合作。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吴晓青在会上要求,“十一五”期间各地环保部门要大力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并保证其正常运行,不断提高污水、垃圾处置能力和监管水平,重点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制定好城镇污水处理及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加强规划引导;二是要进一步完善污水、垃圾环境管理法律、法规,形成治理的长效机制;三是要尽快完善有关环境监管标准体系,严格按照标准执行;四是要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和部门间协调配合,确保监管到位。
B. 污水厂收费问题。
污水厂收费具体事宜请到当地自来水收费大厅咨询,下面材料仅供参考。 一、合理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应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综合考虑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形势和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要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的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已经达到最低收费标准但尚未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应当结合污染防治形势等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未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市、县和重点建制镇,最迟应于2015年底前开征,并在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
各地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应依法履行污水处理企业成本监审、专家论证、集体审议等定价程序,确保政府制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加大污水处理费收缴力度。对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经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装置的火力发电、钢铁等少数企业用户,经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排水主管部门”)认定并公示后,按实际排水量计征;未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装置的,按用水量计征。要重点加强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的征缴,对取水设施已安装计量装置的自备水源用户,其用水量按照计量值计算;对未安装计量装置的用户,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由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征收。
三、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各地可结合水污染防治形势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差别化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对企业排放污水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执行正常的企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对企业排放污水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对超标排放的污水实行更高的收费标准。各地可根据超标排放污水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制定差别化的收费标准。
C. 污水处理费是什么
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 鼓励各地区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共同参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合理分担风险,实现权益融合,加强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
第六条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3)污水处理收费办法扩展阅读
早在2007年,济南就已根据省政府相关要求,制定出《济南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至今一直按此要求实施。
“这一办法主要确定了该费用征收主体是市市政公用局,征收范围是全市城区范围内所有用水户,同时确定了‘收支两条线’的原则。”
市政公用部门相关工作人员介绍,用水户将污水处理费缴到银行,再由银行通过自动分离系统将这部分费用分流到财政专用账户,实现专款专用,专门用来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进行运行、维护和管理等。
据了解,济南目前每年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基本稳定在1.5亿元左右,但仍不能完全满足相关设施的运行和管理成本投入。
2015年2月,山东省住建厅发布信息,鼓励各地区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共同参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目前济南的水质净化一至四厂,及高新区水质净化厂,均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运作。
D. 环保局对污水处理厂收费吗
环保局通过检查污水处理是否达标,从而判定给污水处理厂多少比例的费用。
污水处理费包含在自来水费用中,2元/吨的水,有0.8元的污水处理费。
一般这样的污水厂是BOT性质,并且是生活污水的处理。按照协议,政府最低要给污水厂60%的处理费用。
考虑到枯水季节,以及超标水过多难以达到协议的数量和标准。
还有40%的活动空间就是环保的监管监督说了算了,污水厂数据终端都和环保相连,钱在手里,话语权也在手里,那么这40%的空间就是介入的地方了。
和第三放检测机构协同好,不要让第三方和污水厂合伙来欺瞒你就OK,定期不定期的检查。
E. 污水处理收费能参照执行吗
你好,污水处理收费是可以参照执行的,按照上面的收费标准来进行处理,希望你能够理解
F. 排污费和污水处理费有什么区别
排污费和污水处理费的区别有
1、污水处理费和排污费是两种不同的费种,城市管理者不能同时以两个费种的形式向同一个排污者收取费用。
2、费用侧重点不一样,排污费是针对污染物的去除所需支付的费用,污水处理费针对处理后污染物排放所需支付的费用。
3、污水处理费是由公用事业局收取的费用,排污费是由环保部门收取的费用。
4、污水处理费一般按排放水量乘以单价计收,排污费按排污量收收取。
排污费是指分非超标排污费和超标排污染费两种。主要包含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和噪声超标排污费。
污水处理费是指看废水的情况收费,大体分为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生活污水比较少,我们每吨自来水里就有一块多的排污费,这个费用就是给污水处理厂。
一般情况下,污水处理费包含在水费里面。水费包括基本水费、城市附加费、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南水北调基金、水厂建设费、省专项费。 (根据省市收费不同,构成不同)
2014年9月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省(区、市)结合实际,调整污水、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提高收缴率,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
利用经济手段、价格杠杆作用,建立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促使企业主动治污减排,保护生态环境。要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及铅、汞、铬、镉和类金属砷五项主要重金属排污费征收标准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4元。
国家鼓励污染重点防治区域及经济发达地区,制定高于上述标准的征收标准。各地要建立差别排污收费机制,对超排放限值或超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以及列入淘汰类目录的企业,实行较高的征收标准;对治污效果较好的企业实行较低的征收标准。
通知要求,各级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环境执法和排污费征收情况检查,严厉打击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等违法行为。
坚决查处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逾期不缴纳的行为,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策执行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G. 污水处理收费如何征税
某市有一家大型造纸企业,自备自来水厂和污水处理车间。相邻有一独立核算的协作生产企业,向纸厂提供生产用化工材料。由于纸厂供水与治污能力有余,因而既向邻厂供水,又为邻厂代处理污水。由于供水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13%的税率纳税,因而纸厂对污水处理收费也按13%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纳税。最近,税务机关对纸厂进行纳税检查,认为提供污水处理服务不应依自来水适用税率纳税,而应按“加工”劳务适用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并对其作出补税处罚的税务处理。对此,企业感到不能接受。
笔者查阅了有关税收政策法规,也觉得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需要在政策法规上进一步明确。
第一,污水处理算不算“加工”劳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具体落实到污水处理上,污水并非原料或主要材料,净化后的污水因达不到自来水质量标准,所以也不是委托方收回的货物,而是经检测达到排放标准后输入长江。由此看来,此项业务并不符合法定的“加工”劳务概念,究竟应如何定性尚待商榷。
第二,污水处理能否算“劳务”服务?再看营业税的有关规定,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对应税服务业的诠释:“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这一概念与污水处理的服务内容较相一致。两者的区别在于增值税“加工”劳务必须有产品,而营业税“劳务”服务则不一定有产品。因此,既可以纳入营业税“代理服务”的范围,也可以列入营业税“其他服务业”的范围。可是《营业税税目注释》中列举项目并未含“污水处理”,所以基层税务机关在定性上难以把握。
第三,对污水处理这一特殊服务项目在税收上能否给予优惠?根据国家环保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中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需要说明的是,文件并未界定污水处理收费应属增值税征收范围,仅明确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可不作为水费的价外费用,合并征收增值税。但对企业单位处理污水收费能否同等享受未加明确。联系到本文所举事例,纸厂污水处理车间主要是为自身服务的,就其主观意愿来说并无赢利目的。现在以自身多余能力为社会服务,我们认为在税收政策上应予以鼓励。这样,不仅可以减轻政府的环保压力,也有利于发挥现有环保设施的潜力,达到社会效益与企业经济效益双赢的效果。
为此,笔者建议,对污水处理收费可以针对不同情况,采取适当的税收鼓励措施。即由政府部门统一举办的污水处理厂,因其具有公益性质,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凡由自来水厂(公司)代收污水处理费而后由财政转拨给污水处理厂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戴林法)
H. 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污水处理费是按照补偿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成本,并合理盈利版的原则核定。污权水处理费的所征税种是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污水处理费收费者和缴费者是合同关系,或委托关系。
一般情况下,污水处理费包含在水费里面。水费包括基本水费、城市附加费、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南水北调基金、水厂建设费、省专项费。 (根据省市收费不同,构成不同)
I. 污水处理收费如何征税
某市有一家大型造纸企业,自备自来水厂和污水处理车间。相邻有一独立核算的协作生产企业,向纸厂提供生产用化工材料。由于纸厂供水与治污能力有余,因而既向邻厂供水,又为邻厂代处理污水。由于供水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13%的税率纳税,因而纸厂对污水处理收费也按13%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纳税。最近,税务机关对纸厂进行纳税检查,认为提供污水处理服务不应依自来水适用税率纳税,而应按加工劳务适用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并对其作出补税处罚的税务处理。对此,企业感到不能接受。
查阅了有关税收政策法规,也觉得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需要在政策法规上进一步明确。
第一,污水处理算不算加工劳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具体落实到污水处理上,污水并非原料或主要材料,净化后的污水因达不到自来水质量标准,所以也不是委托方收回的货物,而是经检测达到排放标准后输入长江。由此看来,此项业务并不符合法定的加工劳务概念,究竟应如何定性尚待商榷。
第二,污水处理能否算劳务服务?再看营业税的有关规定,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对应税服务业的诠释: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这一概念与污水处理的服务内容较相一致。两者的区别在于增值税加工劳务必须有产品,而营业税劳务服务则不一定有产品。因此,既可以纳入营业税代理服务的范围,也可以列入营业税其他服务业的范围。可是《营业税税目注释》中列举项目并未含污水处理,所以基层税务机关在定性上难以把握。
第三,对污水处理这一特殊服务项目在税收上能否给予优惠?根据国家环保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中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需要说明的是,文件并未界定污水处理收费应属增值税征收范围,仅明确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可不作为水费的价外费用,合并征收增值税。但对企业单位处理污水收费能否同等享受未加明确。联系到本文所举事例,纸厂污水处理车间主要是为自身服务的,就其主观意愿来说并无赢利目的。现在以自身多余能力为社会服务,我们认为在税收政策上应予以鼓励。这样,不仅可以减轻政府的环保压力,也有利于发挥现有环保设施的潜力,达到社会效益与企业经济效益双赢的效果。
为此,建议,对污水处理收费可以针对不同情况,采取适当的税收鼓励措施。即由政府部门统一举办的污水处理厂,因其具有公益性质,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凡由自来水厂(公司)代收污水处理费而后由财政转拨给污水处理厂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虽由政府部门举办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向排污单位直接收取处理费用的企事业单位举办的污水处理厂,以及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治污设备提供社会有偿服务的,由于工业企业以征收增值税为主,可参照营业税服务业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即对实际税收负担率超过5%的部分,先征后返还。
J. 我国城市污水厂的污水处理费怎么收取的
这个要接合当地环保要求来评定,同时要结合水量、水质,看您是自己处理,还是让污水处理厂处理。这个费用您都需要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