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校园800m外设置污水处理厂是否合理
不合理。
污水处理工程的卫生防护距离为距厂界100m。根据嗅阈值计算,在距污水处理厂400m 处能够闻到臭气味道。根据《给水排水设计手册(第五册,城市排水)》(第二版)规定,城市污水处理厂距居民区最小距离为300m。根据类比调查沈阳北部污水处理厂和仙女河污水处理厂,在距污水处理厂500m 处仍能感觉到恶臭味道。因此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确定为距厂界500m。
因此环评建议,在距离距污水处理厂500m 范围内不宜规划、建设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及其他对环境空气质量要求较高的设施和建筑。在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厂界外500m 范围内没有居民,现拟建厂址下风向距居民最近约850米。.
㈡ 污水处理厂的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是多少
根据《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中《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表〔2001〕77号,污水厂产生臭气的生产设施的应设置不小于50-1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防护绿带50-100m
㈢ 2018年最新环保法,污水处理厂与居住区的安全距离
《给排水手册》第五册中明确规定,城市污水处理厂的选址应距离居民区内300米以上。
有规定一个卫生防容护距离的,建设厂之前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保局审批的。一般情况下,100m的距离,中间全部修建树林隔离的话,不会对居民有影响,反而让你感觉绿化不错。具体的你要问一问环保局,而且这个厂修建的同时需要做环保措施的,废水废气都要处理的,不是那种露天的,都是有规定的。
污水处理厂(站)水质管理工作是各项工作的核心和目的,是保证“达标”的重要因素。水质管理制度应包括:各级水质管理机构责任制度,“三级”(指环保监测部门、总公司和污水站)检验制度,水质排放标准与水质检验制度,水质控制与清洁生产制度等。
(3)城镇污水处理站卫生防护距离扩展阅读
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过程中的基本要求是:
(1)按需生产 首先应满足城市与水环境对污水厂运行的基本要求,保证干处理量使处理后污水达标。
(2)经济生产 以最低的成本处理好污水,使其“达标”。
(3)文明生产 要求具有全新素质的操作管理人员,以先进的技术文明的方式,安全的搞好生产运行。
㈣ 日处理5万吨污水处理厂离居民区多少米
300米以上。
《给排水手册》第五册中明确规定,城市污水处理厂的选址应距离居民区300米以上。一般来讲,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点的环评文件中会提出安全防护距离的。
污水处理厂是从污染源排出的污(废)水,因含污染物总量或浓度较高,达不到排放标准要求或不符合环境容量要求,从而降低水环境质量和功能目标时,必需经过人工强化处理的场所。一般分为城市集中污水处理厂和各污染源分散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水体或城市管道。有时为了回收循环利用废水资源,需要提高处理后出水水质时则需建设污水回用或循环利用污水处理厂。
㈤ 污水处理厂卫生安全距离规定是多少
1、每天处理污水≤5万立方米的卫生防护距离为150米
2、每天处理污水5万~10万立方米的卫生防护距离为200米
3、每天处理污水≥10万立方米的卫生防护距离为300米。
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卫生防护距离是指污水处理厂厂界至防护区外缘的最小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内宜种植高大乔木,不得安排住宅、学校、医院等敏感性用途的建设用地。
污水处理厂应设置卫生防护用地,新建污水处理厂卫生防护距离,在没有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前,根据污水处理厂的规模设置卫生防护用地。
(5)城镇污水处理站卫生防护距离扩展阅读
城市污水处理厂选址,宜根据下列因素综合确定:
1、便于污水再生利用,并符合供水水源防护要求。
2、城市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3、与城市居住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保持必要的卫生防护距离。
4、工程地质及防洪排涝条件良好的地区。
5、有扩建的可能。
㈥ 露天废水池与甲类库间距
甲类厂房与污水站的间距:厂房为甲类。 含可燃液体的污水池防火间距可参考石规表5.2.1和5.4.3。一般污水处理厂卫生安全距离是:1、每天处理污水≤5万立方米的卫生防护距离为150米2、每天处理污水5万~10万立方米的卫生防护距离为200米3、每天处理污水≥10万立方米的卫生防护距离为300米。城市污水处理厂选址,宜根据下列因素综合确定:1、便于污水再生利用,并符合供水水源防护要求。2、厂址必须位于集中给水水源下游,并应设在主风向的下风向。3、与城市居住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保持必要的卫生防护距离。4、工程地质及防洪排涝条件良好的地区。
㈦ 2015年国家环保规定污水处理厂离住房多远
水处理厂周边必须留有足够卫生防护距离,这是环评的重点,也是周边民众关注的焦点。国内权威、专业性《给排水手册》中规定城市污水处理厂选址应距离居民区300米以上。
因为距居民小区傍不到300米处建污水处理厂必然产生恶臭。恶臭会对人产生嗅觉刺激和身体健康伤害。所以,污水处理厂必须远离住房300米以上。
(7)城镇污水处理站卫生防护距离扩展阅读:
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
1、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3、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体的使用功能以及有关地区的经济、技术条件,确定该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4、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6、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7、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8、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或者地方的经济、技术条件,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9、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㈧ 污水池距离住宅安全距离是多少米
300米。
根据《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要求:城市污水处理厂应与居住区、公专共建筑保持属一定的卫生安全防护距离,行业惯例将这一卫生安全防护距离确定为300米,即约420 亩的土地是直接影响范围,无法再利用。
(8)城镇污水处理站卫生防护距离扩展阅读:
污水处理厂边界300m范围为敏感类建筑限建区,严格限制居住、公共设施的开发建设。将污水处理厂边界300~500m内北、西、东侧的规划居住、公建用地列为建筑控制区,控制居住、公共设施的审批,提前安排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在污水处理厂实施后再执行控制区内敏感性建筑的审批。
限制标准一般相当于恶臭强度2.5~3.5级,超出该强度范围,即认为发生恶臭污染,需要采取措施。由嗅闻统计可知,在污水处理厂下风向30m内,感觉到较强的气味(4级),在30~100m内很容易感觉到气味(2级~3级),在200m处气味很弱(1~2级),在300m以外则臭味已嗅闻不到。
㈨ 国家对污水处理厂和居民之间卫生安全距离有没有新规定
1、《给排水手册》第五册中明确规定,城市污水处理厂的选址应距版离居民区300米以上。
2、从污权染源排出的污(废)水,因含污染物总量或浓度较高,达不到排放标准要求或不适应环境容量要求,从而降低水环境质量和功能目标时,必需经过人工强化处理的场所,这个场所就是污水处理厂,又称污水处理站。
有规定一个卫生防护距离的,建设厂之前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保局审批的。一般情况下,100m的距离,中间全部修建树林隔离的话,不会对居民有影响,反而让你感觉绿化不错。具体的你要问一问环保局,而且这个厂修建的同时需要做环保措施的,废水废气都要处理的,不是那种露天的,都是有规定的
㈩ 距离居民区多少范围内不能建污水处理站(化粪池)
距离的要求是为来了防止影源响建筑物基础,化粪池一般要求5米,但是只有条件允许下,才可能达到,一般都达不到。
污水厂位置的选择,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排水工程专业规划的要求,并应根据下列因素综合确定:
1 在城镇水体的下游。
2 便于处理后出水回用和安全排放。
3 便于污泥集中处理和处置。
4 在城镇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5 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
6 少拆迁,少占地,根据环境评价要求,有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
7 有扩建的可能。
8 厂区地形不应受洪涝灾害影响,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镇防洪标准,有良好的排水条件。
9 有方便的交通、运输和水电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