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福州市城市排水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水设施建设与管理,保证排水设施正常运行,加速城市排水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环境,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使用和保护。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用于接纳、输送、处理雨水、污水的管网、泵站、沟渠、出水口、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第四条城市排水设施必须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有偿使用和污水集中处理的原则。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将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以政府投资为主,社会集资、单位自筹为辅的方式筹集建设资金。第六条福州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福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受福州市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城市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与养护。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义务。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编制年度排水设施建设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重视城市排水设施和建设,对旧的城市排水管网要分期分批进行更新、改造。第九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配套建设城市公共排水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排放污水的,必须配套建设排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城市排水设施必须实行污水和雨水分流。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排水设施涉及公共排水设施的,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未经审查的,不得交付施工。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组织建设工程规划会审时,应有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第十一条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和地方技术标准和规范。第十二条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配套建设的排水设施工程竣工后,应有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城市排水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将竣工图纸、资料交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存档。第三章使用和管护第十三条直接或间接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放产业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水户),应征得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排水户的排水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同意申请或不予同意的书面答复。第十四条因房屋使用功能改变,需要排放污水的,应同时建设有排水出户管。
自建的排水出户管、专用管与城市公共排水管网连接的,应符合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自建的起公共排水作用的排水设施,应当允许相邻排水户接入使用,接入的排水户应承担相应的建设费用。第十五条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放的产业污水,应当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不符合标准的应进行预处理。建设工程施工需要临时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进行预处理;达不到标准的,不得排放。第十六条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排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污水水质进行监测,并建立监测档案;被监测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污水预处理后排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单位,应将污水处理运转状况和排放水质化验资料定期报送污水监测机构。第十七条因变革生产工艺等原因,需要改变排放产业污水的水质、水量的,应事先报告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因紧急原因需要临时改变排放水质、水量的,应当及时向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做好相应的防范工作。第十八条因意外事故致使有毒、有害或易燃、易爆的污水、污物流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应当立即报告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对影响公共排水设施正常运行或可能发生其他事故的,排水户和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应急措施。
2.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文件全文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城镇内涝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布局、任务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地理、气候特征,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排水与污水处理目标与标准,排水量与排水模式,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污泥处理处置要求,排涝措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时序和建设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发生内涝的城市、镇,还应当编制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并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
第八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规划,并与城镇开发建设、道路、绿地、水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城镇人口与规模、降雨规律、暴雨内涝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内涝防治目标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态系统,提高雨水滞渗、调蓄和排放能力。
第九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加大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投入。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合理确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统筹安排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以及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调蓄和排放等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
城镇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建设时序,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未建或者已建但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按照年度改造计划进行改造,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镇排涝要求,结合城镇用地性质和条件,加强雨水管网、泵站以及雨水调蓄、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等设施建设和改造。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镇内涝防治能力。
新区建设与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雨水径流控制要求建设相关设施。
第十四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范围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未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门机构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负责管理。特许经营合同、委托运营合同涉及污染物削减和污水处理运营服务费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家鼓励实施城镇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设备;
(三)有完善的运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有相应的良好业绩和维护运营经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排水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降雨规律和暴雨内涝风险情况,结合气象、水文资料,建立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加强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镇内涝防治水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预防治理措施,建立城镇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库、洼淀、湖泊调蓄洪水的功能,加强对城镇排水设施的管理和河道防护、整治,因地制宜地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确保雨水排放畅通,共同做好城镇内涝防治工作。
第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要求,确定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建设标准,明确雨水的排水分区和排水出路,合理控制雨水径流。
第十九条 除干旱地区外,新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实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结合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设同时进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合理确定截流倍数,通过设置初期雨水贮存池、建设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强对初期雨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第二十一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二条 排水户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放口设置以及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排水户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安装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监测数据与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共享。
第二十五条 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的,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相关排水户;可能对排水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 设置于机动车道路上的窨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保证其承载力和稳定性等符合相关要求。
排水管网窨井盖应当具备防坠落和防盗窃功能,满足结构强度要求。
第二十七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城镇排涝风险评估制度和灾害后评估制度,在汛前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并加强城镇广场、立交桥下、地下构筑物、棚户区等易涝点的治理,强化排涝措施,增加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
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在汛期,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加强对易涝点的巡查,发现险情,立即采取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汛期应当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或者监督。
第四章污水处理
第二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维护运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维护运营信息,并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维护运营合同,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送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成本信息。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定城镇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应当考虑主要污染物削减情况。
第三十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第三十一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90个工作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在出现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出水水质超标,或者发生影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突发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排水监测机构接受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从事有关监测活动,不得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和排水户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污水处理费应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不应低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足以支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的,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为进出水在线监测系统的安全运行提供保障条件。
第三十五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履行维护运营合同的情况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检查结果,核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
第三十六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在监督考核中,发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擅自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其他无法安全运行等情形的,应当要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采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无法安全运行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终止维护运营合同。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终止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的维护运营合同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和水环境状况,合理确定再生水利用的规模,制定促进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指导。
第五章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三十八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窨井盖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从事管网维护、应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间作业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设置醒目警示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员坠落、车辆陷落,并及时复原窨井盖,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相关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组织编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急预案,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以及城镇排涝所必需的物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抢险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条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发生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采取防护措施、组织抢修,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应当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二条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二)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三)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十五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维护和保护等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后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核发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不予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
(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
(三)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排水户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排放污水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罚。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3. 农村污水处理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省、全市关于农村面貌改造提升行动的总体安排部署,全面改善农村环境,切实解决当前农村生活垃圾乱堆乱倒、生活污水乱排乱放、治理滞后等突出问题,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一步改善农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为我县与全国同步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撑,根据《中共x市委办公室 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抓好全市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工作的通知》(铜委办字〔xxxx〕xx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农村环境为目标,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完善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体系,倡导文明卫生的生活习惯,建立农村环境卫生监管长效机制,逐步实现农村生活污水有序达标排放和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实现村庄净化、绿化、亮化、美化。
(二)基本原则。农村生活垃圾污染和生活污水治理是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基础性工作。坚持因地制宜,既要经济实用、操作简便,又要低成本运行、便于维护。严格按照“村收集、乡转运、县处理”的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置模式,实现生活垃圾收集处理体系运转正常。在人口集中的村庄探索建立生活污水统一收集、沉淀厌氧、人工湿地、多级净化的污水处理模式。对移民搬迁新村建设,统一规划村庄排污管网,实行雨污分流,污水集中处理。
二、工作目标
(一)农村生活垃圾处理。xxxx年底,全县所有行政村实现全覆盖,乡镇(街道)集镇启动建设垃圾中转站,行政村启动建设生活垃圾收集站(房),村寨启动建设生活垃圾收集池。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与精准扶贫相结合,聘请由民政兜底的贫困户参与环境卫生保洁,积极争取项目和资金,在中心乡镇(街道)修建一座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做到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街道)转运、县处理。
(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xxxx年x月前完成xx个行政村农村生活污水标准化处理。具体为:官舟镇黄龙村新农村建设示范点;思渠镇荷叶村,和平街道大溪村,新景镇白果村,后坪乡茶园村、下坝村,夹石镇闵子溪村,官舟镇木子岭村,板场镇洋溪村x个传统村落;沙子街道空心李示范园区;乌江画廊旅游景区(和平街道、团结街道、思渠镇、洪渡镇)。
三、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县委、县政府决定成立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工作领导小组。
四、工作步骤
(一)规划选址阶段(x月xx日)。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由县城管局聘请有资质的编制单位进行规划,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选址,在布点和布局上要符合区域垃圾填埋场和集中收集转运站的基本要求。各乡镇(街道)要围绕村寨合理规划垃圾收集池,于x月底书面上报布点情况。官舟镇黄龙村新农村建设示范点、沙子街道空心李示范园区由县环保局结合农村环境整治规划,聘请有资质单位编制标准化处理方案;思渠镇荷叶村,和平街道大溪村,新景镇白果村,后坪乡茶园村、下坝村,夹石镇闵子溪村,官舟镇木子岭村,板场镇洋溪村x个传统村落由县住建局聘请有资质单位编制标准化处理方案;乌江画廊旅游景区(和平街道、团结街道、思渠镇、洪渡镇)由县旅产办聘请有资质单位编制标准化处理方案。所有方案须在x月xx日前完成编制,x月xx日前完成审查。
(二)主体建设阶段(x月xx日~xx月xx日)。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对全县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各项目乡镇(街道)各部门要严格实行一把手责任制,落实专人负责,确保项目快速推进,按时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三)验收投运阶段(xx月xx日前)。项目业主单位要对完工的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自行组织初步验收,将验收结果及时上报县政府,由县政府组织专业验收组对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功能、运行等进行县级验收,确保投入运行有保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及县直相关部门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领导小组,下设专门工作机构,形成专人负责、上下联动、分工协作,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要研究制定本辖区内的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推进步骤和时间节点及保障措施。
(二)广泛宣传动员。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公开栏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推介文明、环保的生活方式,引导农民破除陋习,积极支持参与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签订责任状等形式,落实好村民的环境卫生责任义务,建立保障制度。积极组织多种形式的学习交流活动,宣传先进经验,调动村民创建美好家园的积极性、主动性。
(三)加大建设运营投入。多渠道筹集村镇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金。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推进、各记其功的原则,有效整合旅游、发改、财政、住建、交通、农牧等相关部门项目资金,统筹支持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放开村镇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市场,采取合资、合作、PPP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各类资本投资建设和运营维护村镇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指导各地探索建立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收费制度,适时适当收取村镇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费用。鼓励农村集体经济收入补贴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经费,采用“一事一议”政策解决部分资金问题。
(四)建立长效机制。以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为契机,探索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完善相关制度,建立村庄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处置等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结合精准扶贫建立健全清扫保洁队伍,聘请保洁员必须是精准扶贫系统内的贫困人员。实施村规约束机制,引导广大群众自觉维护生产生活环境,确保工作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
(五)强化督办考核。细化量化工作目标,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倒排工期,有序推进。县督查办要把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纳入重点督查内容。并纳入年度工作绩效考核内容,对未如期完成建设任务的乡镇(街道)和部门将严格问责。
为改善我县农村卫生环境面貌,提高广大农民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根据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xxxx〕xx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xxxx〕xx号)、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省农村污水垃圾整治行动实施方案(xxxx-xxxx年)的通知》
(闽政办〔xxxx〕xxx号),结合我县实际,我县各乡镇(场、区、办事处)全面建设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围绕水污染有效处理,按照“村点覆盖全面、群众受益广泛、设施运行长效、治污效果良好”要求,全面推进我县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大力整治我县农村普遍存在的生活污水污染问题,促进我县水生态环境逐步改善,全面提升宜居环境质量,加快建设“厦漳泉生态型核心区”。
二、建设任务
(一)敷设完善雨污分流管网
对收集入厂处理的xx个村已建管网,进行雨污分流改造;计划新收集纳入相关污水厂进行处理的x个村,敷设完善雨污分流管网、支管及农户接户管。
(二)新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
根据《长泰县“全民综合治水、共建美丽长泰”三年行动方案》等文件要求,全县需要新建污水设施的总计xx个村,各行政村(居委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建设集中式或分散式处理设施(人工湿地),其中龙津溪沿岸x公里范围内所有行政村及自然村应作为建设重点。
(三)提升改造已建污水处理设施
目前,已建的xx个污水处理设施大部分存在缺乏有效管理、污水收集率低、处理设施无进出水、设施渗漏及管道破坏严重等问题,应根据其各自存在问题加以改造提升。
三、实施计划
(一)计划实施目标
xxxx年底前实现全县所有行政村及龙津溪沿岸x公里范围内所有自然村(包括县域范围内旅游农家乐项目)农村生活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全覆盖。计划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约xxx处(含提升改造已建设施xx处),同时建设收集及接户管网约xxx公里及其他配套设施。建设计划分年度如下(详见附件):
(x)xxxx年计划:建设xx处。
(x)xxxx年计划:建设xxx处。
(x)xxxx年计划:建设xx处。
(二)污水设施处理工艺要求
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根据区位条件,因地制宜,选取建设模式。
x.区位条件方面。区位条件允许的村庄,生活污水应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生活污水不能进厂处理的村庄,应就地自建集中型、区域型、联户型或单户型生态化污水治理设施处理。鼓励人口集聚程度高或有条件的区域建设有动力或微动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
x.工艺选型方面。根据村庄聚集程度和污水产生规模,选择不同的污水处理工艺。污水不易集中收集的分散型农户,规模不大于x.x吨/日的,宜选择三格化粪池和人工湿地(含水田地或农地)工艺;污水不易集中收集的连片村庄,规模不大于xx吨/日的.,宜选择厌氧池+兼氧滤池等组合处理工艺;拥有自然池塘或闲置沟渠且规模适中的村庄,规模不大于xxx吨/日的,宜选择厌氧池+氧化塘+人工湿地等组合处理工艺;对于土地资源紧张、人口集聚程度高、经济条件较好有乡村旅游产业基础的村庄,宜采取地埋式微动力污水处理工艺。人口聚集程度高且氮磷去除有较高要求的村庄,处理规模达到xxxx吨/日的,宜采用活性污泥法处理工艺。
四、建设模式
按照三年建设计划,xxxx年-xxxx年拟建设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约xxx处,计划总投资约x亿元。针对目前我县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存在的资金短缺、运营管理维护不善等问题,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财政部《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财金[xxxx]xx号)文件要求,探索性地采用PPP模式进行建设,具体内容如下:
x.操作模式参照PPP模式常规做法,结合我县基本情况,由县政府作为项目业主,将全县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捆绑打包成x个PPP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取资金实力强且有污水PPP投资经验的社会投资者进行全额投资建设。项目建成后由中标单位成立专门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整体运营与管护工作,县政府根据招标约定价格按月支付污水处理费用,以及按规定年限(十年期以上)分期向投资商支付建设费用及适当投资回报,并在达到合同签订年限后将污水设施及其所有权、运营权移交县政府。
x.资金来源资金来源由PPP投资商投入,还款资金来源由县财政纳入年度预算全额承担。
五、工作要求
x.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各级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既定目标任务,制订工作计划,细化量化分解工作任务,落实责任,务求工作实效。县城建局作为项目牵头实施单位要依法依规,抓好项目组织实施。各乡镇(场、区、办事处)作为责任单位,要积极配合,落实好选址、征地等各项工作。
x.加强配合,保障到位。各级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密切配合,合理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加快项目各项前期工作,确保项目尽快开工。县城建局、发改局、财政局、环保局、农业局要按照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目标任务,多渠道积极向上争取相关补助资金,确保工程建设顺利推进。
x.加强管护,确保效益各乡镇(场、区、办事处)要加强辖区内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管理,对已建成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要落实管理机制,指定专人负责,做好维护、管理工作,确保污水得到有效收集处理,充分发挥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
4. 探析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实施方法
探析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实施方法是非常重要的,方法的制定是为了更好的解决实际问题,每个细节的处理都非常关键。中达咨询就探析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实施方法和大家说明一下。
新时期可持续发展观成为了社会的指导思想,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是实现经济持续运作的基本保障。目前我国水资源污染的加重已直接影响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到子孙后代的可持续生存。 近年国家意识到保护环境是实施我国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并将防治水污染作为全国性重点。所以,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已是刻不容缓的事。
一、污水处理厂建设质量的指标
污水处理厂是解决水污染的关键设施,处理厂内配备了专用的处理设备及配套设施,使污水资源在短时间内得到净化处理,满足了城市污水、废水净化后循环利用的要求。新时期科学发展观对城市环保工程提出了先进的指导,环境改造项目作业流程有了更多的指导方向。污水处理厂作为污水处理的主要设施,其在建设期间也要注重工程质量的控制。笔者认为,污水处理厂建设指标应包括:
1、功能指标。衡量污水处理厂建设质量的高低,主要体现于厂内设施运行后的功能价值,功能指标是建设期间应当重点控制的标准。当前,一般分为城市集中污水处理厂和各污染源分散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水体或城市管道,需考察这一过程污水处理厂除污功能的好坏。如:有时为了回收循环利用废水资源,需要提高处理后出水水质时,需考察污水回用或循环利用的功能特性。
2、工艺指标。施工工艺方案是指导污水处理厂建设的总指导,通过检查污水处理厂工艺标准也可反映项目的建造质量。行业标准规定处理厂的处理工艺流程是有各种常用的或特殊的水处理方法优化组合而成的,包括各种物理法、化学法和生物法[2]。为了更好地发挥出污水处理工艺标准,工艺指标要求处理厂符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费用最省等指标,以判断厂内设施的应用价值。
3、处理指标。城市污水输送至污水处理厂后,应按照不同级别要求对污水实施净化处理,实际建设环节要考虑厂内处理指标的控制,从局部上把握处理厂的作业质量。污水处理厂建设指标要求设计时必须贯彻当前国家的各项建设方针和政策,结合城市地区污水现状的特点执行标准规定,保障水资污水资源的有效处理。因此,从处理深度上,污水处理厂可能是一级、二级、三级或深度处理。
4、建筑指标。污水处理厂建造对象包括各种不同处理的构筑物、附属建筑物、管道的平面和高程等,并进行道路、绿化、管道综合、厂区给排水、污泥处置及处理系统管理自动化等改造,以保证污水处理厂达到处理效果稳定[3]。建筑指标要求污水处理厂固有设施能满足实际除污操作的要求,该标准的具体内容:设计方案切实可行,运行管理方便,技术先进,投资运行费用省等。
二。 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实施方法
只有在项目启动前期做好充分准备工作,才能把控污水厂的规模、投资成本,选定优秀的设计工艺、合适的机电设备,保证项目工程施工质量。
1.立项前要做充分调研。城市污水处理厂是城市排水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恰当地选择污水处理厂的位置,进行合理的规划,关系到城市排水系统的总投资,关系到城市环境保护、水源保护、再生水的利用以及整个排水系统的经营维护和管理费用。一般情况下需要对城市排水管网现状、厂址选择、结合投资能力、投资效益、近期实现的可能性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通盘考虑。
2.重视环境评价报告。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管机制,现在的环评企业良莠不齐。为了节省监测成本,往往一个地区一份多年前的监测数据被该地区数十个项目环评报告引用,甚至为了迎合立项需求而凭空捏造数据等情况比比皆是。如广东某工业园区的污水处理厂的环评报告中,为了迎合其生态工业园的定位,把工业污水设定为一般生活污水标准,其后果是设计出来的工程项目不符合实际,污水处理厂实际满足不了现实的负荷,严重影响运营。为了真实反映当地环境质量现状,为了项目设计提供真实依据,也为了项目建成后的运营正常,保证环境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及合理性非常必要。
3设备订货与初步设计。城市污水处理厂其设备投资约占投资的25%~45%,由专用设备、通用设备、自控设备投资及安装工程费组成。污水处理设备的质量是污水处理厂能否正常运行的关键。据有关报告指出:“近20年来,国家仅对石油、化工、冶金、造纸、机械、染料等几个待业废水处理设施的投资就超过了20亿元人民币,建立处理装置5000多套。根据调查结果表明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率不到30%。”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是重要原因之一。另外,市政工程往往一旦立项,急于建成,设备尚未落实,土建就先开工,以应付上级要求,这样情况为数不少。实际程序是,主要设备应在初步设计批准后进行订货,以要求施工图设计按所订设备进行设计,避免施工图设计完成后所订购的主要设备与设计不符,造成土建设计(尤其是预留、预埋设计)、设备安装设计乃至电气与自控设计的大量返工。此类变更设计极易影响设计质量,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应该可以避免。
4.管网与厂区建设
污水处理工程所需要的资金可分为2个方面:一是污水处理厂的费用,这部分资金比较容易获得外国政府的贷款、民间资本和采用bot等形式。二是污水收集系统,即污水管道与污水泵站的建设费用,这部分基本都在地下进行,工程面积达到城市的各个角落,而且有可能会破坏道路,干扰交通的正常进行,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企业的营运,而且地下管线较多还会起冲突,还会影响城市行道树绿化。大部分管线需要埋深,定会影响附近建筑物和大型建筑物的基础,沿河道的管线极有可能影响防洪设施的安全,给附近居民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管线不仅量大而广,工期持续很长,耗资巨大,工程完成后不仅看不见,摸不着,没有合理的形象,政绩也难以显现,而且不被重视。因此,污水管道工程往往比污水处理厂的工程要慢、要难。导致污水处理厂不能最大的发挥其应有的效益。所以,污水管网应与厂区建设同步进行,特别是各个城市的新区开发中。在实际工程的安排中,应当先地下后地上,与道路工程同步进行,尽量避免影响交通、环境的现象,减少不必要的额外投资。因此,在工程建设技术政策中提出“优先安排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建设”,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环境,解决居民用水问题,创建美丽城市。
5.污水处理厂的运行
建设污水处理厂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水资源,保护水环境,解决部分居民的用水问题。因此,污水处理厂的安全运行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不能只考虑建设资金的来源,同时要关注运行费用的来源。比如,建设一座处理量为10×104m3/d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其投资大约为1.0亿元,而且每年的运行经费大约需要1500万元,所以要确保污水处理厂的财务承受能力,即便污水处理厂不是以盈利为目标,但也必须保证有一定的利润,只有有利可图,污水处理工程才能进入市场化运作,才能使污水工程朝气蓬勃,蒸蒸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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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晋安区这几年附近环境有什么变化
一年来,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及上级环保部门的指导下,围绕生态文明建设、环保服务发展、主要污染物减排、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流域水环境整治等方面开展工作。强化环境监管,提升环保能力和队伍廉政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不受侵害。认真按照区长环保目标责任书要求,贯彻落实各项环保工作。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 持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今年2月份,我局与区发改局一同通过精心筹备,我区顺利通过环保部组织的国家生态区验收工作。4月份,根据上级的工作要求,按时完成相关材料的录入工作,并通过省环保厅审核后报环保部审定。同时, 积极参加环保部开展的《生态文明示范区、市》(讨论稿)指标讨论工作,及时掌握指标确定情况,为下一阶段我区生态文明示范区规划编制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在今年福州国家生态市创建任务重,晋安作为福州生态市建设的重要一环,我局积极配合福州市开展国家生态市迎检工作,10月15日福州市顺利通过国家生态市技术评估。
二、强化环保服务意识,提高业务水平
(一)规范环评审批和竣工验收工作。认真执行省市关于规范环评和竣工验收审批工作会议精神,严把建设项目审批关,重大项目报局务会议研究解决。重点项目提前介入,做好服务。不属于我区审批的,须由上级审批的项目,做好沟通协调服务。同时,做好审批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国家环保部2013年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规定,我局在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时,在受理、拟作出审批意见、作出审批决定三个环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在受理、拟作出验收意见、作出验收决定三个环节公开。今年,我局共审批35家,其中报告书2项,报告表22项,登记表 11项,竣工验收28家。
(二)规范《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我局环境监察人员本着诚信、便民、公开、高效的原则,深入基层、认真耐心的为企业进行详细的说明和讲解,把法定20日办证时间缩短至即办。同时,在不影响企业正常运行的前提下,严把审批关、发证关。对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材料不全、数据与现状不符的,要求企业进一步完善相关手续,补齐相关材料后才予发证;对未执行“三同时”项目的企业不予发证。通过这种方式,督促企业加快整治进度,进一步规范企业达标排放污染物,使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真正成为促进企业节能减排、环境守法的有力武器。
因我局把核发《排污许可证》时限缩短为即办制,今年8月起该项工作下放到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办理, 2015年共核发排污许可证38家。
三、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落实区长环保目标责任书。
(一)在加强污染减排方面。认真完成市里下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总量控制目标。2015年度晋安区的污染物总量减排具体指标为,化学需氧量下降0%,氨氮下降0%,二氧化硫下降1.7%,氮氧化物不考核。本年度属于列入我市减排的重点项目总量减排的单位共5家:工业源企业共2家,分别为福州市晋安区西园铝型材厂和福建省新兴达饲料开发有限公司;农业源企业共2家,分别为刘拥春养猪场和晋安后景生态农场;污水处理站一家,为寿山村污水处理站。目前各项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中。
(二)在工业危险废物管理方面。 根据福州市环保局下发的相关文件要求,督促企业及时与有资的单位签订收购合同或协议,今年来,工业企业、第三产业共签订各类合同协议19家,批准转移185吨,实际转移数量48.615吨,转移联单及时归档,医疗废物转移393家,约71吨。
四、做好大气污染防治,提升辖区空气质量
(一)落实市、区提升空气质量工作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市、区关于提升空气质量工作要求,推进我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配合协调存在的问题,上下沟通,严格按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安区2015年提升空气质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晋政综〔2015〕98号)文件要求,落实责任到人,建立了针对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控制、拆旧扬尘污染控制、道路扬尘污染控制、餐饮业油烟治理、大排档和烧烤摊整治、垃圾和秸秆焚烧整治、无绿标车限行、加强交通疏导等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的月报制度,做好相关牵头工作。
(二)燃煤锅炉节能提升方面。严格按照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州市环境保护局、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福州市建成区燃煤锅炉淘汰或改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榕市场监管特<2015>41号)文件要求,组织我区建成区燃煤锅炉使用单位负责人参加市建成区燃煤锅炉淘汰或改燃专项治理行动部署会,着力在有限时间节点内推进我区建成区内燃煤、重油、渣油、木屑等高污染染料锅炉淘汰或改燃工作。目前我区27台燃煤锅炉已全面完成淘汰或改燃工作。
(三)提前淘汰“黄标车”方面。根据市政府下达的“黄标车”淘汰工作任务要求,我区已成立由区商务、环保、交警、财政等部门组成的淘汰“黄标车”补贴联合窗口,并于2015年7月15日正式开始受理提前淘汰报废“黄标车”补贴事务。下一阶段,我局将继续与区行政服务中心、交警大队、商务局、财政局、运管所等“黄标车”淘汰工作联席会议成员部门配合,贯彻落实市、区政府的决策部署,着力推进我区“黄标车”的淘汰工作。
五、开展环保大检查工作,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一)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国家、省、市环保大检查工作要求,我区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了由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金昌钦同志任组长,区直相关部门为成员的晋安区环保大检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区环保局。7月27日我区政府办公室正式印发了《关于晋安区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榕晋政办﹝2015﹞104号)文件,要求各责任单位要切实按照大检查方案,抓紧时间开展工作。同时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下拨22万元专项经费,保障环保大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落实人员资金
根据我区环保大检查方案,各乡镇(街道)、福兴投资区管委会和金城投资区管委会指定的一位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现上述人员已到位。
区环保局目前已聘用了5名临时人员,租赁3辆执法车辆用于充实大检查工作队伍。
(三)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
一是开展工业企业全面排查。
根据日常环境网格化管理方式分成3组,每组4人:1名包片监察人员、1名乡镇(街道)或园区工作人员、2名临聘人员。同时向各乡镇(街道)、园区调用企业清单,结合我局在册企业名单,对所有工业污染源填写《工业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对已审批并验收企业完善“一企一档”工作,对久试不验企业责令限期补办,逾期未办理的予以立案处罚,同时完善“一企一档”工作,对未批先建项目进行登记造册并上报。截止目前,已调查填写《工业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75家,收集整理“一企一档”52家。
二是“未批先建”建设项目专项整治工作。
我局组织执法人员会同镇(街)人员,结合日常排污收费工作和环境信访投诉件,开展“未批先建”建设项目摸牌工作。共检查企业142家次,排查“未批先建”建设项目65家。先后对南昌铁路局福州劳动服务总公司、福州大千洗浴有限公司、福州恒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违反环评制度等“未批先建”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
三是对“久试不验”建设项目开展检查。
我局制订了《关于开展“久试不验”建设项目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成立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针对此历史遗留问题,我们结合环保大检查专项行动,分批分期进行规范监管。通过采取下达限改通知、主动服务、分类管理等措施。检查晋安区目前已经审批尚未验收的68家企事业单位进行检查,对仍继续生产的28家企业全部下达了《关于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的通知》。逾期未完成的,将责令停止生产并立案处罚。
(四)对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重点案件开展检查。
对林庆锋废旧塑料加工场、福州大耳朵工贸有限公司、福建辉恒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福州玉龙建材有限公司、铁路农贸市场、福州恒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福州大千洗浴有限公司、新店镇鹅峰村横厝3号黄卫波家具加工场、福建景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新兴达饲料开发有限公司予以立案查处。
(五)开展“清水蓝天”环保专项行动。
根据《省环保厅、公安厅关于联合组织开展“清水蓝天”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闽环保总队[2015]74号)文件要求,我局与督查组紧密配合,依法对新店塑料破碎厂、阮为武塑料破碎场的相关设备实施了查封扣押;与晋安公安分局民警配合对福州会运金属表面前处理产品有限公司生产设备实施原地查封,直排的涉酸废水已送检;2015年10月11日,会同督查组、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共同查获了郑仕元电镀加工场,当场查封了电镀车间,直排的电镀废水已送检。
六、加快流域水环境整治,改善农村环境质量。
一是在重点流域整治方面。根据省、市、区下达的敖江流域“河长制”实施方案,及时督促、指导有关乡镇开展整治工作。截至目前,宦溪镇完成峨眉矿山1万平方覆绿工程整治工作;桂湖流域省控断面水质持续改善,稳定达到地表水Ⅲ类标准;日溪乡污水处理厂检修工程正在实施;日溪乡生活垃圾整治项目也完成了方案的设计工作。同时,根据市环保局的要求,开展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调查工作。
二是在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方面。一是下达市级专项资金29万余元,用于北峰三个乡镇开展农村连片整治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日常维护工作。二是全面完成宦溪镇、寿山乡、日溪乡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污水处理设施的GPS定位工作,全面完成设施损坏情况的排查工作,完成修复方案的编制工作。三是结合“美丽乡村”“幸福家园”建设工作,配合日溪乡、寿山乡开展汶洋污水处理设施、九峰污水处理设施、前洋污水处理设施的现场指导工作,安排市级流域专项资金151.26万元用于补助项目建设,目前九峰污水处理设施、前洋污水处理设施均已开工建设,汶洋污水处理设施即将开工建设。
七、加强环境监管,提升我区环境质量。
(一)强化环境信访处理。今年来,我局共受理信访件1683件:上级批转件56件,媒体曝光件6件,“12345”转办件783件,“12369” 转办件565件,数字城管交办件113件,来信来电160件,全部在限时内予以处理,处理率达100%。针对我区环境信访量大、问题复杂、处理难度大这一特点,我们广泛动员、有效整合各方力量,打造区、街道(镇、乡)、社区(村)三级联动机制,把群众反映的热、难点问题办到实处。
(二)全面开展排污费征收工作。由于近年我区大面积旧城改造以及三环路、绕城高速修建,使晋安区众多企业外迁;福州市经济适用房、社会保障房和廉租房等多安置于我区等状况,使得我区排污费征收面急剧缩小。面对前所未有的严峻形势,监察部门实行网格化管理,分片加强了排污收费新系统的学习和使用,进一步规范申报和收费程序,同时对排污收费新办法存在的诸多问题多次进行集体研究,整理出一套切合我区实际的排污收费方案。2015年至今已缴纳排污费160万元。
(三)开展中、高考期间环境噪声监管。中、高考期间,为确保考生有一个安静的学习和休息环境,我局针对考生家长反映比较强烈的娱乐场所、餐饮、修车场等服务业噪声污染状况进行全面排查,集中力量抓好噪声整治工作。制订了《福州市晋安区2015年中、高考期间环境噪声污染监管工作方案》榕晋环保〔2015〕29号,《2015年晋安区环保局高考考点噪声监管方案》。我局监察大队全体动员,出动人员235人(次),检查各类涉噪声污染单位96家(次),其中当场整改46家,限期整改9家。
(四)完成各项环境监测任务。
加大敖江流域水源水质监测,及时掌握水质动态信息,加大城区企业在线监控力度,重点加强涉水企业监管,鼓励涉水企业改造污染治理设施,辖区地表水水质按环境功能区稳定达标,内河交界断面水质达到控制要求。根据福州市环保局下达的《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下达2015年福州市重点污染源监测任务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对辖区内28家市控、14家区控重点污染企业的污染排放情况进行了不定时跟踪监测。同时,依据我区燃煤锅炉改燃工作安排,开展燃煤锅炉改燃企业监督性监测工作,目前已完成2家。今年共完成水、气、声委托性监测171家次,其中噪声监测88家次、废水46家次、三苯废气16家次、烟尘12家次,竣工验收9家次,为我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科学有效的监测数据。
2016年我们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科学发展的主题、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线和提高生态文明水平的新要求,积极探索环保新道路,努力提高环境保护工作水平和能力,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一、继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一是全面推进生态建设工作,通过普及生态建设知识,宣传“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引导群众参与生态建设工作。二是对照我区生态建设中出现的问题,举一反三开展排查整改工作。三是加大对城镇基础设施的资金扶持力度,完成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四是加强对我区现有省级生态村的扶持力度,力争通过完善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五是根据环保部关于省级以上生态乡镇三年一复查的精神,以更加严格的标准对我区省级以上生态乡镇开展指导工作,补缺补漏,确保通过上级环保部门组织的复核检查。
二、全面推进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整治。
重点加强我区三个空气自动监测站周边2公里范围内的环境监管力度,进一步严格各类工地管理、市容清扫清洗降尘、大排档和烧烤摊等污染整治。继续按照区政府《关于印发晋安区2015年提升空气质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持续深入开展大气污染整治行动。落实相关单位的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的月报制度,做好有关牵头工作。
三、开展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摸排工作。
全面完成农村连片整治污水处理设施摸底排查工作,并绘制全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分布图。督促指导汶洋村、九峰村完成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
四、认真实施《晋安区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
深入贯彻新《环保法》,继续对辖区内工业污染源填写《工业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对已审批并验收企业继续完善“一企一档”工作;对久试不验企业逾期仍未办理的予以立案处罚;对未批先建项目进行排查核实、登记造册并上报;对检查出的各类环境问题及环境违法行为,立即予以立案查处;及时完成阶段性报表和总结材料,按期报送市环保局。
五、加强环境保护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
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对环境法律法规执行和环境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后督察;依法处置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认真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进一步完善现场执法和群众来信来访投诉处理的责任,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强化办案质量,加强排污费稽查工作。
六、继续做好环境质量监测。
完成地表水、水源地、环境空气、区域噪声和交通噪声监测工作;加强污染源监督监测,及时掌握污染源的变化动态,促进排污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稳定达标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