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政府给污水处理的补贴是多少
法律分析:我国各地污泥处置的补贴方式不同,但都是以环保项目能够长远可持续的运行为目的。在补贴额度方面,无论是国家还是地方,都以污泥处置方式以及达到的效果为衡量标准。
法律依据:《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应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综合考虑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形势和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要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的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已经达到最低收费标准但尚未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应当结合污染防治形势等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未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市、县和重点建制镇,最迟应于2015年底前开征,并在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
② 污泥处理处置行业政策研究
污泥处理处置行业政策研究是非常重要的,对于政策的把控要放在第一位,每个细节的处理都要有理有据才能做到最好。中达咨询就污泥处理处配镇穗置行业政策研究和大家说明一下。
1污泥行业概述
11污泥概述
污泥,是指污水处理厂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含水率不同的半固态或固态物质,是污水处理无法避免的“副产品”。如下图所示,污泥产生于污水处理的多个环节。污泥中含有病原体、虫卵、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未经有效处理处置,极易对地下水、土壤等造成二次污染。然而经过恰当处理,污泥又可以作为肥料、建材等资源循环利用。
12污泥行业现状
随着污水处理厂在全国范围内的加速覆盖,污水处理量连年增长,污泥产量逐年提升。我国污泥无害化处置率仍处于较低水平,污泥处理设施尚不健全,己建成设施的处理水平良莠不齐,积存的污泥量大。部分地区直接对污泥进行简单脱水干化后堆肥或填埋,未对污染物、病原体和重金属进行处理,造成巨大的生态污染破坏隐患,还可能在运输填埋过程中发生爆炸等事故,污泥处理处置面临巨大压力。
2污泥处理处置国家政策
21政策监管及导向
2015年“十三五”规划出台,指出大气、污水、污泥的治理是今后国内环保处理的三个主攻方向。在出台的“十三五”相关政策的推动下,环保重要性大幅提升。如下表所示,“十三五”规划中明确了污泥处理处置目标、任务与布局旅运,建立完善了污泥稳定化与无害化的相关标准,并阐明了要加强监管与激励机制,全面地为我国未来五年的污泥处理处置工作做出了重要布局。
同年由国务院颁布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水十条”),也明确了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与地级及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达到的目标,预计涉及污泥处理处置的政策将进一步完善,污泥排放监管将逐渐严格,污泥处理处置行业盈利会得到保证。随着政策完善利好和市场监管等因素的驱动,污泥处理处置行业有望突破瓶颈期,加速发展。
除了以上两个关键政策,从2012年到2016年我国还出台了涉及污泥处理处置的一系列相关政策。由此,可以看出我国从政策层面对污泥处理处置的不断重视与对未来五年内提高污泥无害化处理率的坚定决心。近五年其他污泥处理处置相关政策见下表。
22收费及补贴政策
一直以来,污泥处理费的落实是污泥处理处置项目进行的一个难点。目前,随着水价改革逐步到位,污水处理费将逐渐覆盖污泥处理成本。针对目前国内污泥处理处置项目(以bot项目为主),《中国污泥处理处置市场分析报告(2014版)》给出的污泥处理处置全成本区间在150~500元/吨,平均成本为270元/吨,折合到污水处理费中约合02元/吨(按每万吨水产生7吨含水率80%的污泥)。
2015年1月,发改委、财政部及住建部联合发布《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2016年年底前,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2015年10月36城平均污水处理费仅087元/吨,贵州、黑龙江、辽宁等多个地区污水处理费更低,距标准有较大上升空间。
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要合理提高污水收费标准,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的成本。培卜”随着国家对环保的重视,除了对污泥处理费的落实,在污泥项目补贴方面,全国各地对污泥处置项目也相继颁布补助政策,鼓励污泥处置项目建设,并对运营或项目投资以多种方式实行补助。
以上国家资金政策方面的支持都为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工作提供了资金条件,让污泥处理切实得到落实,有望快速打开污泥处置市场。
3ppp模式与污泥处理处置行业
31PPP模式概述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是指政府为增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提高供给效率,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嗪献鞯确绞剑�与社会资本建立的利益共享、风险分担及长期合作关系。PPP的合作模式多种多样。市政环保行业应用最为广泛的是bot模式。
20世纪70年代开始,西方国家通过将国有企业部分出售、全部出售或关闭等方式使存量资产变现,解决了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需求迅猛增长与政府财政紧张的矛盾。20世纪90年代公私合作伙伴关系(PPP)这一概念在英国较早出现并得到推广,继而在美国、加拿大、法国、德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日本等西方发达国家得到广泛应用,并沿用至今。20世纪90年代后,发展中国家的政府也开始从众多基础设施领域逐步退出。
我国的PPP初探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以外资特许经营类的BOT试点项目为主。2004年,建设部颁布并实施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将特许经营的概念正式引入市政公用事业,并在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及燃气供应等领域发起大规模的项目实践。各级地方政府也纷纷以126号令为模板,先后出台了大量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政策性文件,用于引导和规范特许经营项目开发。
PPP合作模式有利于政府转换职能,同时减轻财政负担。政府方可以由过去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变成一个行业监管者、指导者和合作者,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同时从投资中解放出来。通过引入社会投资人,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充分利用投资人的资金实力和管理水平为公众提供更好的服务。它还能合理分配各方风险;节省项目投资,降低工程费用;引进竞争机制,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整合资源,实现优势互补。 32PPP模式对污泥行业的影响
2013年以后,我国PPP模式的制度化建设提上议事日程,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法规。PPP模式在中国尚处于起步阶段,未来有较大增长空间,随着一系列顶层设计的逐步推进,我国有望形成由法律法规、管理机构、操作指引、标准化工具和专业培训构成的相对完整的ppp政策框架。污泥行业上下游关系见下图。
污泥行业作为污水处理行业的下游产业,与污水行业具有很多共同的特性。相比现在发展较为成熟的污水处理行业,污泥行业尚处于起步阶段。由于两个行业具有极强的相似性和相关性,污泥行业的发展历程必定与污水行业具有一定的重复性。经财政部PPP中心2016年3月末公布的季报显示,市政行业PPP项目(季报统计范围内)居于所有行业的榜首,三月末比一月末新增的项目数占比超过85%,其中增长最多的是污水处理项目。
在财政部PPP项目名录中,涉及水务领域的项目有722多个,占比为185%,污泥单独处理处置项目共有24个。目前,财政部正在与住建部、环保部、水利部等加快遴选第三批PPP示范项目。其中,水务项目将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这表明国家治理污水污泥问题的决心和�τ谏缁嶙时静斡胛鬯�、污泥行业的鼓励。而未来,对于污泥处理处置行业,相对高额的投资成本、高技术壁垒和专业的运营管理的要求会迫使政府越来越广泛地引入PPP的合作模式来满足积压多年、数量庞大的污泥处理处置市场需求。
另外,对社会资本来说,企业参与PPP项目的收益较为稳定,且回报期限长、能锁定未来收益,对于追求稳健收益的长期投资者而言是较为理想的投资标的。PPP模式给企业带来更多的市场订单和发展机遇,社会资本的积极参与无疑会增加产业热度,从而促进技术改良、收费制度完善、打通下游产品出路,形成产业良性循环。
4结论
面对污泥处理处置的巨大压力,国家已经出台了众多政策推动行业的发展、加强市场的监督。对于资金问题,政府也在收费机制上有所突破,由此直接激发行业的参与热情。运作模式方面,作为公共事业的污泥处理处置行业,在PPP模式应用中的表现值得期待。PPP模式已经逐步走向政策、制度完善,但仍待相关成功案例为污泥行业领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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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污水处理政策
法律分析:污水处理政策如下:1、到2025年,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直排口和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全国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力争达到70%以上;2、城市和县城污水处理能力基本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3、水环境敏感地区污水处理基本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4、全国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5%以上,京津冀地区达到35%以上,黄河流域中下游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力争达到30%;5、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条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④ 污水处理国家最新政策
01
六部委联合印发《工业废水循环利用实施方案》出台时间:2021年12月29日
出台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主要内容:方案提出了7个方面的具体任务:一是聚焦重点行业,实施废水循环利用提升行动。聚焦石化化工、钢铁、有色、造纸、纺织、食品等行业,推进废水循环利用技术改造升级。编制典型行业废水循环利用路线图,提升用水重复利用率。二是坚持创新驱动,攻关一批关键核心装备技术工艺。部署工业废水循环利用关键技术研究。选择有代表性的园区开展技术综合集成与示范。三是实施分类推广,分业分区提升先进适用装备技术工艺应用水平。定期遴选、发布国家鼓励的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目录以及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制定技术推广方案和供需对接指南,聚焦重点用水行业,推广一批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四是突出标准引领,推进重点行业水效对标达标。加快制修订工业废水循环利用技术、管理、评价等标准。加强相关标准宣贯,发布领跑者名单和先进用水指标,编制典型案例,引导企业对标达标。五是强化示范带动,打造废水循环利用典型标杆。遴选、发布一批工业废水循环利用示范企业和园区,创建一批产城融合废水高效循环利用创新试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优秀典型经验和案例。六是加强服务支撑,培育壮大废水循环利用专业力量。遴选、发布一批废水处理装备、工程应用优质企业名单,培育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动相关单位组建工业废水循环利用产业联盟,为企业提供一体化综合服务。七是推进综合施策,提升废水循环利用管理水平。推动规模以上用水企业加快对已有数字化管控平台进行升级改造。强化行业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严格控制达不到相关用水条件的项目新增取水。主要目标:到2025年,力争规模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94%左右,钢铁、石化化工、有色等行业规模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进一步提升,纺织、造纸、食品等行业规模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较2020年提升5个百分点以上,工业用市政再生水量大幅提高,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20年下降16%,基本形成主要用水行业废水高效循环利用新格局。
02
四部委联合印发《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实施方案》出台时间:2021年12月24日
出台部门: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主要内容:以京津冀地区、黄河流域等缺水地区为重点,选择再生水需求量大、再生水利用具备一定基础且工作积极性高的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试点。到 2025 年,在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的建设、运营、管理等方面形成一批效果好、能持续、可复制,具备全国推广价值的优秀案例。主要任务:(一)合理规划布局。(二)强化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三)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四)完善再生水调配体系。(五)拓宽再生水利用渠道。(六)加强监测监管。主要目标:到 2025 年,在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的建设、运营、管理等方面形成一批效果好、能持续、可复制,具备全国推广价值的优秀案例。强化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要加强源头管控,接纳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业废水的污水处理厂,不纳入试点城市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体系;要规范过程管理,强化监督考核,确保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要严格末端监管,制定实施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异常时,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影响下游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等工程措施运行。
03
国家发改委等十部门印发《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出台时间:2021年1月4日出台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主要内容:国家发改委等十部门出台《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1〕13号),明确提出了北方城市再生水利用25%,京津冀再生水利用率35%的要求。根据意见,2025年,全国污水收集效能显著提升,县城及城市污水处理能力基本满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水环境敏感地区污水处理基本实现提标升级;全国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5%以上,京津冀地区达到35%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畜禽粪污和渔业养殖尾水资源化利用水平显著提升;污水资源化利用政策体系和市场机制基本建立。到2035年,形成系统、安全、环保、经济的污水资源化利用格局。根据指导意见,我国污水资源化利用的重点领域包括城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农业农村污水等三方面。加快推进城镇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缺水地区特别是水质型缺水地区,优先将达标排放水转化为可利用的水资源,就近回补自然水体。资源型缺水地区以需定供、分质用水,推广再生水用于工业生产、市政杂用和生态补水利用。生态补水是水环境治理的关键措施之一。目前,我国大部分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良好,特别是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等主要水质指标能够满足或接近河道、湖泊等环境水体补水要求。积极推动工业废水资源化利用。开展企业用水审计、水效对标和节水改造,推进企业内部工业用水循环利用。开展工业废水再生利用水质监测评价和用水管理。稳妥推进农业农村污水资源化利用。推广工程和生态相结合的模块化工艺技术,推动农村生活污水就近就地资源化利用。此外指导意见还明确了实施污水收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工程等六大重点工程。提出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重点推进城镇污水管网破损修复、老旧管网更新和混接错接改造。到2025年建成若干国家高新区工业废水近零排放科技创新试点工程。重要意义: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九部门印发《指导意见》,提出了一系列切合我国实际的有力措施,既可提高水资源供给能力、缓解供需矛盾,又可减少水污染,保障水生态安全,对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⑤ 污水处理企业应缴什么税,国家有哪些税收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规定,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23号)规定,污水处理,指将污水(包括城镇污水和工业废水)处理后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或达到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直接排放限值的业务。
财税〔2013〕23号档案同时规定,纳税人在办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事宜时,应同时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材料。已开展环保核查的行业,应以环境保护部门释出的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名单公告作为证明材料。可见,污水处理只有在达标后,才能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污水处理企业可享受三方面所得税优惠:一是减免税优惠,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案的所得,自专案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三免三减半”。二是减计收入优惠,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三是税额抵免优惠,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节能节水专用装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节能节水等专用装置的,该专用装置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公开的审批事项中,包括企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案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以及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专用装置的投资额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因此,上述投资人新建污水处理企业应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才可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针对污水处理厂,地方出台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但需要根据贵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相关优惠政策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请税收优惠,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
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稽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浙地税发[2008]1号:
污水处理厂能享受到的所有税收优惠:
一、首先,在增值税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一条规定,再生水免征增值税。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的有关规定。该通知第二条规定,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二、其次,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及其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公共污水处理专案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案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财税〔2009〕166号)规定,城镇污水处理专案应具备以下条件:1.根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2.专门从事城镇污水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以及污泥处置(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水泥窑协同处置)。3.根据国家规定获得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或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生活污水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4.专案设计、施工和执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5.专案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6.专案经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查。7.排放水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如果该厂还有污水处理专案之外的其他收入,则按照减免税管理的有关要求,减免税收入与非减免部分要分别单独核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再次强调了相关收入要单独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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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处理程度的不同, 污水处理 系统可分为一级处理、二级处理和深度处理(三级处理);
1.1一级处理只除去废水中的悬浮物,以物理方法为主,处理后的废水一般还不能达到排放标准。对于二级处理系统而言,一级处理是预处理
1.2二级处理最常用的是生物处理法,它能大幅度地除去废水中呈胶体和溶解状态的有机物,使废水符合排放标准。但经过二级处理的水中还存留一定量的悬浮物、生物不能分解的溶解性有机物、溶解性无机物和氮磷等藻类增值营养物,并含有病毒和细菌。因而不能满足要求较高的排放标准,如处理后排入流量较小、稀释能力较差的河流就可能引起污染,也不能直接用作自来水、工业用水和地下水的补给水源。
1.3三级处理是进一步去除二级处理未能去除的污染物,如磷、氮及生物难以降解的有机污染物、无机污染物、病原体等。废水的三级处理是在二级处理的基础上,进一步采用化学法(化学氧化、化学沉淀等)、物理化学法(吸附、离子交换、膜分离技术等)以除去某些特定污染物的一种“深度处理”方法。显然,废水的三级处理耗资巨大,但能充分利用水资源。
污水处理业务为增值税应税专案,但根据财税[2008]156号规定,符合标准的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用于免征增值税专案发生的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
污水处理费是按照补偿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的执行维护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污水处理费的所征税种是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专案所得,自专案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污水处理费收费者和缴费者是合同关系,或委托关系。
一般情况下,污水处理费包含在水费里面。水费包括基本水费、城市附加费、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南水北调基金、水厂建设费、省专项费。 (根据省市收费不同,构成不同)
根据《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二条规定,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
第十条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专案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免征增值税
企业要交的税是业务涉及到税法规定应纳的税。
目前,我国在征收的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菸叶税、关税、船舶吨税等。
税收优惠政策很多,具体到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法规栏目检视为最准确、最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