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东莞清溪厦坭污水处理厂一期位置
位于清溪镇江背路北侧的厦坭河旁边。与塘厦镇交界,邻近厦坭污水处理厂2期,面积约2万平方米,未来将采取地埋式建造。
② 如何晋升建筑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
建筑施工总承包升特级怎样配置工程设计部分
按照资质标准,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一升特,工程设计部分需要匹配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甲级、建筑行业(人防工程)专业甲级业绩,统称建筑双甲业绩,按照经验来说都会选择建筑双甲,设计部分可分为设计人员匹配和人员设计业绩匹配两部分,
第一部分:设计人员匹配(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
第二部分:人员设计业绩匹配
从标准统计,建筑双甲级一共需要匹配35个人员(含部分人员共用),其中除技术负责人外,26个主导专业人员要人员业绩,其中建筑工程12个、人防工程14个,按照黄工以往升建筑特级的经验,
总结:
建筑总承包一升特,设计部分的处理难度是比较大的,也是企业升特最头痛的事情。目前主导专业设计人员业绩核查方式史上最严,所有业绩需要发函到项目所在地核查,这对于企业来说难度大大提升,也意味着成本大大提升。
各施工大企业为了搭上资质改革前的末班车,为了企业的未来,这些成本可能也不值一提。
虽然有难度,但是方法总比困难度,只要尝试成功了,以后能换成施工综合资质,业务范围广,企业再次腾飞只是时间的问题了。
李生(√x)分享建筑、市政、公路、矿山资质一升特,案例多。
③ 污水厂里车间废气臭味臭气要怎么去除净化
污水处理系统中的臭气源主要分布在污水收集、预处理、初级处理及滤池反冲洗液、污泥处理上清液等,曝气池的搅拌和生物厌氧池等会产生部分臭气。另外污泥处理系统中在污泥浓缩、厌氧消化后的污泥脱水和污泥堆放、外运过程也会有臭气产生,由于对不稳定污泥进行压缩、剪切作用,产生蛋白质类生物高聚物,其分解产生大量臭气。对于污水处理厂除异味,污水除异味,污水厂除异味,污水除臭味,要选用质量技术过硬的废气净化技术,才能达到满意的效果。
臭气体产生原物质为有机物质, 这些物质对人体健康危害较大。所以污水站臭气废气的处理与净化势在必行。
GL废气治理措施
发达国家在臭气污染, 特别是对污水处理厂恶臭污染的研究和治理等方面起步较早, 经验较丰富, 其中以美国、德国和日本的成果***为显著。国内现行的恶臭处理法从脱除的原理上大致可以概括成物理法、化学法、生物法和离子法处理四种类型。
物理法和化学法所用设备繁多且工艺复杂, 二次污染后再生和后处理过程繁琐, 能耗大, 运行和维护费用高。
河北广绿环保使用的光催化氧化法处理有机废气也取得了国家专利,并成功应用在各类喷涂车间、印刷车间、电子厂房、塑料、化工、漆包线以及制药、实验室、污水处理厂等场所的有机废气、异味、粉尘、烟雾污染的净化处理。
④ 想知道: 东莞市 石龙镇新城区污水处理厂 在哪
石龙镇新城区污水处理厂总建设规模为4万m3/d,其中一期2万m3/d,二期2万m3/d,厂址选择环卫所南、美能达厂北侧规划市政用地。
⑤ 福禄沙污水处理厂扩建什么时候动工
2021年已动工。
沙田镇启动了19条河涌整治,投入1.87亿元扩建福禄沙污水处理厂,目前累计完成次支管网127.68公里,雨污分流管294.47公里,入海河涌排口、水质保持稳定达标,有效推动了水环境治理。
东莞市沙田镇福禄沙污水处理厂于2010年建设,广东东莞市沙田镇福禄沙污水处理厂采用较为先进的污水处理工艺,其设计规模为4万立方米/日,先期日处理规模达到4万立方米/日,项目投资近5900万元,沙田镇福禄沙污水处理厂占地面积82960平方米,总投资约5900多万元。减排化学需氧量污染物1278吨,处理后生活污水将达到国家污水排放标准的一级标准排放。污水处理规模:4万吨/日。东莞市沙田镇福禄沙污水处理厂建成后将极大地改善了周围水体环境,对治理水污染,保护当地流域水质和生态平衡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⑥ 东莞市市区污水处理厂的厂区简介
东莞市区污水处理厂位于南城区石鼓村王洲,是东莞市目前采用二级处理、日处理生活污回水设答计能力20万吨的一家最大的国有污水处理厂。占地面积15.42万平方米,截污主干管总长度为14.77Km,管径为D1400mm至D2600mm;收水范围:东莞市莞城区、南城区、万江区南面组团、东城区(牛山片区、桑园、周屋、温塘片区除外)的全部生活污水;服务面积62.95平方公里,服务范围现状人口49.96万人。外管辖新基污水泵站、珊洲河污水泵站两座和管网的维护。
污水处理厂厂区一、二期工程概算总投资6亿元,其中厂区投资2亿元,管网投资4亿元。分两期工程建成,一期于2001年9月动工,2002年6月投入试运行,采用厌氧—氧化沟工艺(A/O工艺),处理能力为10万吨/日;二期于2003年9月动工,2004年8月28日投入试运行,采用缺氧、厌氧—氧化沟工艺(A2/O工艺),处理能力为10万吨/日。
经东莞市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尾水,由东莞市环保监测站常规抽样检验,水质符合国家《城镇污水处理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
⑦ 2018年东莞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新规解读
2018年东莞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新规解读
6月28日,东莞市正式对外印发《东莞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并明确将于8月起正式实施。按照新规,今后,污水处理必须建立污泥管理台账,且相关台账资料必须至少保存5年时间。
建立健全污泥管理责任制
统计资料显示,2002年以来,东莞市累计投入100多亿元进行污水处理厂和截污管网建设。目前,已建成二级污水处理厂37家,除3家由政府投资运营外,其余34家以建设-经营-转让(BOT)或移交一经营一移交(TOT)模式建设运营,在全国率先实现了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城乡全覆盖。截污主干管网规划投资规模约74亿元,管网总长860多公里,设计污水收集能力近期约210万吨/日,远期约569万吨/日。
这意味着,每天都会有大量污泥在全市各个污水处理厂中产生并面临无害化处理,否则将给周边环境及人身安全埋下巨大隐患。根据新规,这些污泥的处置都应遵循集中化、减量化、无害化及资源化的原则。
具体来说,污泥产生单位应当将污泥交由有严控废物经营资格的单位处置。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泥管理责任制,切实履行职责,防止由污泥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
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污泥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并报市环保部门备案。
此外,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当对从事污泥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同时应执行严控废物管理制度、污泥转移申报制度、联单管理制度和备案制度。
污泥处置单位还每季度至少一次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厂区臭气排放及厂区边界的臭气浓度进行监测,监测报告定期报送环保部门备案,一旦发现浓度超标,污泥处置单位应立即向环保部门报告,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污泥运输禁设中转储存点
新规明确,为防止污泥处置引发环境污染事故等,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均应当建立污泥管理台账。登记内容包括污泥产生量、处理处置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资料保存时间为5年。
污泥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情形发生:一是未使用专用容器、包装物贮存污泥或贮存的污泥裸露的;二是丢失污泥的;三是将污泥作为生活垃圾处理,或者交给污泥处置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处理的;四是运送中发生意外情况,导致污泥溢出、散落的;五是在污泥处置地点外抛弃、填埋污泥的;六是造成污泥流失、泄漏、扩散的等其他情形。
新规还指出,发生污泥流失、泄漏、扩散时,污泥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及时向市环保部门报告。
在日常管理过程中,污泥处置单位还要建立健全泥质及污泥处置副产品检测和检验制度。每季度至少一次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污泥、泥饼、泥粉等的含水率、重金属等指标进行检测,检测报告定期报送环保部门备案。
此外,污泥处置单位应当采用密闭车辆进行污泥运输,不设中转储存点。运输过程中应进行全过程监控和管理,防止因裸露、散落或泄漏造成二次污染,严禁随意倾倒、偷排污泥。
污泥产生单位应当合理安排排泥时间,并于污泥贮存点贮存量达到80%以上时通知污泥处置单位到厂区收运污泥,污泥处置单位应当收到污泥产生单位的通知后及时到其贮存点收运污泥,并合理安排收运车次,确保各贮存点的污泥24小时内(含法定节假日)清运。
东莞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污泥处置工作的管理,预防和减少污泥二次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污泥,是指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半固态或固态物质,不包括栅渣、浮渣和沉砂。
第三条本市辖区内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含樟村水质净化厂,下称污泥产生单位)产生的污泥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工业污泥的处理处置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第四条本市污泥的处置,应遵循集中化、减量化、无害化及资源化的原则。
第五条市环保部门负责对污泥处置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水务部门配合市环保部门对污泥产生单位进行日常监督管理,财政部门按程序对污泥处置费进行拨付。上述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污泥处置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污泥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污泥产生单位应当将污泥交由有严控废物经营资格的单位处置。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泥管理责任制,切实履行职责,防止由污泥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
第七条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污泥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并报市环保部门备案。
第八条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当对从事污泥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
第九条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执行严控废物管理制度、污泥转移申报制度、联单管理制度和备案制度。
第十条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当建立污泥管理台账。登记内容包括污泥产生量、处理处置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资料保存时间为5年。
第十一条污泥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情形发生:
(一)未使用专用容器、包装物贮存污泥或贮存的污泥裸露的;
(二)丢失污泥的;
(三)将污泥作为生活垃圾处理,或者交给污泥处置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处理的;
(四)运送中发生意外情况,导致污泥溢出、散落的;
(五)在污泥处置地点外抛弃、填埋污泥的;
(六)造成污泥流失、泄漏、扩散的其他情形。
发生污泥流失、泄漏、扩散时,污泥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及时向市环保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污泥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
第十三条污泥处置单位应建立健全泥质及污泥处置副产品检测和检验制度。每季度至少一次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污泥、泥饼、泥粉等的含水率、重金属等指标进行检测,检测报告定期报送环保部门备案。
第三章污泥收集、运送
第十四条污泥产生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避免生活垃圾、金属工具制品等一系列异物进入污泥,使产生的污泥泥质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GB24188-2009)表一“污泥基本控制指标及限值”,并由污泥处置单位指导污泥产生单位设置统一规范的污泥收集容器。
第十五条污泥处置单位应当采用密闭车辆进行污泥运输,不设中转储存点。运输过程中应进行全过程监控和管理,防止因裸露、散落或泄漏造成二次污染,严禁随意倾倒、偷排污泥。
第十六条污泥产生单位应当合理安排排泥时间,并于污泥贮存点贮存量达到80%以上时通知污泥处置单位到厂区收运污泥,污泥处置单位应当收到污泥产生单位的通知后及时到其贮存点收运污泥,并合理安排收运车次,确保各贮存点的污泥24小时内(含法定节假日)清运。
运送污泥的时间应避开上下班高峰期,运输路线应避开人群密集区,尽可能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影响,严禁车辆停放在人群密集区。同时,污泥处置单位收运污泥应遵循“一车一运”的原则,以确保污泥计量的准确、可靠。
第十七条在特殊情况下,污泥产生单位按照规定设置的贮存点不足以容纳产生的污泥的,污泥产生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污泥处置单位收运,处置单位应当增加收运频次或者车次,保证污泥的及时收运。
第十八条污泥运输车辆需依法取得相关道路运营资质后,方可进行污泥运输。
第十九条污泥产生单位在转移污泥前,应向市环保部门报批污泥转移计划,并申领严控废物污泥转移联单。污泥产生单位可委托污泥处置单位办理转移联单申报手续。禁止污泥运输单位、处置单位接收无转移联单的污泥。
第二十条污泥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当如实填写严控废物污泥转移联单,并加盖公章。联单一式五联,并交由环保部门等相关部门存档留底。
第二十一条运送污泥,实行《污泥运送登记卡》管理制度。《污泥运送登记卡》按照一车(次)一卡,由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的交、接人员填写并签字。
第二十二条运送污泥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密闭式运送工具。运送工具应具有明显的严控废物警示性标识。
第二十三条运送污泥的专用车辆使用后,应当在污泥处置场所内及时进行清洁,对清洁产生的污染物妥善处理,防止二次污染。
第四章污泥的处置
第二十四条从事污泥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向市环保部门申领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未取得处理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污泥处置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从事污泥处置活动的单位,依照规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配备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污泥贮存、处置设施或者设备;
(二)有符合严控废物经营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建立保证污泥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四)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污泥处置单位按国家有关规范设置计量房,在处置污泥前逐车过磅计量登记,按月汇总。计量房应设置在线监控系统,与市环保部门在线监控中央控制系统联网,以监控其计量、车辆进出厂情况。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为5年。同时,污泥产生单位有权对污泥处置单位的污泥运输车辆装运情况进行检查并可派员跟车到污泥处置单位查看污泥计量情况。
第二十七条污泥处置单位每季度至少一次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厂区臭气排放及厂区边界的臭气浓度进行监测,监测报告定期报送环保部门备案,一旦发现浓度超标,污泥处置单位应立即向环保部门报告,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八条污泥处置单位处置污泥的技术污染防治措施必须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试行)》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污泥处置费按特许经营协议或其他服务协议约定的标准执行,有关污泥处置费的具体支付程序按《东莞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费支付办法》执行。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市财政、环保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污泥处置单位申请拨付的污泥处置费、污泥处置数量、污泥处置达标情况及污泥处置后最终残留物去向进行监督,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污泥处置检测工作可通过招标或其他方式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监测单位进行,确保污泥处置符合有关要求。
第三十二条市环保、水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对污泥的产生、贮存、处理、处置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定期交换监督检查和抽查结果,发现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
发现无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或者不按照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规定从事污泥处置活动的,市环保部门应当按照《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和《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市环保、水务部门接到对污泥处置单位、污泥产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投诉和举报后,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及时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公布。
第三十四条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对有关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三十五条污泥产生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环保分局报告上月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及去向等情况,并接受市环保部门的核查;污泥处置单位应当建立严控废物处理情况档案,如实记载其利用、处置的污泥类别、来源、去向等事项,并于每月10日前向市环保部门及所在地环保分局报告上月严控废物处理情况。
第三十六条污泥处置单位应每年3月前向市环保部门报送上年度污泥环境管理报告书。污泥环境管理报告书应当包括企业经营状况、运营管理、污染物排放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污泥处置单位应确保污泥得到及时接收、处置,未及时接收、处置污泥的,应当依法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污泥处置单位应当于每月10日前向市环保部门报送上月《严控废物转移联单》(污泥专用)、《污泥运送登记卡》及《污泥处置月报表》。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市环保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31日。
⑧ 第三方污水处理公司哪家好
污水处理厂第三方运营就是对委托方生产出来的污水进行处理让其达标排放。武汉格林是个不错的选择。
⑨ 建污水处理厂属于水利工程吗
建污水处理厂属于环保工程,不属于水利工程。污水处理需要相关的环专保资质才能承建。 水利工程属是用于控制和调配自然界的地表水和地下水,达到除害兴利目的而修建的工程。也称为水工程。水是人类生产和生活必不可少的宝贵资源,但其自然存在的状态并不完全符合人类的需要。只有修建水利工程,才能控制水流,防止洪涝灾害,并进行水量的调节和分配,以满足人民生活和生产对水资源的需要。水利工程需要修建坝、堤、溢洪道、水闸、进水口、渠道、渡漕、筏道、鱼道等不同类型的水工建筑物,以实现其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