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地埋式污水处理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污水处理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确保全公司生产运行、设备管理、工艺操作等方面的安全,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章 安全管理网络及组织
第一条 建立健全以董事长为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领导全公司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
第二条 建立健全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为领导的全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网络,负责各部门、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 由分管副总为领导,分公司环节干部具体负责,组成安全防火领导小组,负责全公司安全防火工作。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 董事长全面负责全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劳动保护工作和安全防火工作。
董事长的责任是:
1、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法令、法规、制度和规定。
2、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3、组织制定本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保证本公司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公司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条 分管副总,对所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负有领导责任。
副总的责任是: 1、协助董事长做好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认真做好各自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3、定期组织、检查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情况,协调部门间的工作关系。 4、在编制分管范围内各部门的生产、物资、培训教育等方面计划时,应将安全生产作为重要内容之一,纳入计划并贯彻落实。 第三条 各生产分公司环节干部负责协助公司领导对安全生产的管理。
『贰』 污水处理厂安全生产的工作计划
时间过得太快,让人猝不及防,成绩已属于过去,新一轮的工作即将来临,一定有不少可以计划的东西吧。那么如何做出一份高质量的工作计划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收集的污水处理厂安全生产的工作计划,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个人只有真正意识到健康的身体对他的重要性时,他才会积极主动的坚持锻炼,同样,我们的企业只有真正认识到安全工作对企业本身的重要性时,企业才会彻底将过去“要我安全”的工作思想转变为“我要安全”的工作态度,才会自觉的把安全工作做到最实处。因此,我们要象爱自己的身体一样去爱护我们的企业,真正把安全工作作为重中之重去抓好,做好。本公司最高管理层认识到要使企业有一个健康的'“肌体”,必须要建立标准化的管理体系,保持一种持续改进的管理模式,不断提高企业“肌体”的免疫力。我们污水处理厂是这样重视安全生产的:
一、预防为主、持续改进以及动态管理
标准化管理给公司带来了很好的经济效益,公司决定在质量管理体系的基础上,建立ohsas 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把先进的管理模式渗透到传统的管理工作之中。把安全管理从事后查处的被动型管理向事前预防的主动型管理转变。通过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用“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科学方法和动态管理,对所有作业活动中存在的危险源加以辨识,并评价每种危险源的危险程度,针对重大危险源制定安全目标和管理方案。从源头上加强了对职业风险的管理,运用动态管理方式,降低了事故事网件的发生概率,通过持续改进,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治理和整改,降低职业安全风险,不断改善生产现场作业环境。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保障下,通过全体职工的共同努力,几年来公司没有发生一起严重工伤事故、火灾事故,以及影响安全稳定的事件。
二、以管理体系指导安全工作
管理体系是“肌体”健康的基础,管理体系中的程序文件和操作规程,为危险源的辨识、运行控制、绩效改进提供方法和手段,指导安全工作有效运行。将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和管理体系有机结合,把管理体系运行的过程作为部门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上下形成一个管理链,环环相扣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同时,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职工安全生产承诺,明确职责分配,部门、员工都能承担实现安全目标的责任,坚持做到“说到要写到、写到要做到、做到要有效”。做好三个结合:管理体系必须和行业特点相结合;管理体系必须和公司特点相结合;管理体系必须和岗位相结合。公司在实施管理体系时始终保持持续改进的意识,对体系的目标进行不断修正和完善,最终实现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职业病及其损失的目标,通过周而复始地进行pdca循环,即“计划、运行、检查、改进”活动,使“肌体”功能不断加强。
三、充分利用审核资源,提高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管理体系中的审核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的环节,是测量企业“肌体”免疫能力的一个必要手段。公司聘用一批具有丰富经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为公司内审员,组织内审员到各单位进行内部审核,按照审核要求,从内业资料到生产现场深入检查,与单位领导和员工交流、沟通,通过审核,查出各类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并制定相应整改措施和预防措施。内审工作与日常安全管理有机的结合起来,促进了安全生产工作。其次,充分利用外部审核,帮助公司提高管理水平。我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审核是委托新加坡psb国际认证公司。由于外籍人员见多识广,他们把国外先进的安全管理工作,特别是他们在“以人为本”的认识有一定的深度,在审核中对公司安全工作提出了许多合理化建议,如我公司对上岗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只要卷面成绩在60分就具备上岗资格,但审核人员在审核我们的培训材料时发现,受训人员在防止硫化氢中毒方面的知识还没有搞清楚,而硫化氢又是本公司最主要的危险源,审核人员就建议我们在今后的教育培训时,一定要把公司主要危险源危害和防护措施答对答全,否则予以重新培训。另外在装拆泵、设备维修保养、下井工作过程中,我们只对硫化氢气体、可燃气体进行检测,外审方提出,操作人员在井下操作,如果供氧不足,同样会发生安全事故。因此,我们及时修改下井下池工作票,增加对氧气和一氧化碳的检测要求,公司也及时添置复合气体测试仪,发放到作业现场,作为一项规章制度执行。新加坡psb国际认证公司的监督审核,帮助公司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使我们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上一个台阶。
四、以管理体系为载体,加强职工安全教育
管理体系活动是一项复杂的体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提高?司全体员工的职业健康安全意识,确保每个岗位人员能具备相应岗位所必须的工作能力,是保证安全发展和稳定的前提,而职工安全素质的高低可以直接决定安全生产工作的成败和得失。所以公司在制定方针目标时,和职工安全教育有机结合起来,以管理体系为载体,,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公司每年都要开展“4.7”安全主题活动,通过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形式,对硫化氢气体进行针对性、专业性宣传教育,以达到强化安全意识,增加安全常识,提高识险避险能力和自觉遵守安全纪律的目的。使职工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我懂安全、我能安全”的转变,实现“人本安全”。另外,把职工“三级教育”、“调岗教育”、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学习,纳入管理体系。通过教育培训,充分调动职工参与安全生产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发挥和依靠人的创造力和智慧,在大量的装拆泵和设备维修保养过程中,正确处理好人、机、环三者关系,保障生产活动中人身安全。
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发表的讲话中他指出: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要全面实现《xx规划建议》中 “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企业要获得健康的身体,就必须持之以恒的抓好安全生产。
1、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好20xx年全国、省市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安全责任意识。
2、将厂安全科更名为安全管理科,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管理科科室人员、办公设备、规章制度等软硬件建设,做到专人专岗、专职专责。
3、厂与各科室、生产部门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明确安全职责,()掌握安全重点,清晰工作思路,促进城市污水处理厂安全生产工作有序开展。
4、加强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将安全基础设施建设范围延伸到生产运行设施设备的安全达标,所有设施设备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校验和维护。
5、加强安全队伍建设,提高专业化水平,加大对干部职工安全知识技能培训力度,全年组织开展安全知识技能培训不少于4次,开展应急演练不少于1次。
6、加强化验药品采购、保管、领取、使用等各环节管理工作,确保规范管理。
7、进一步健全完善并贯彻落实好《济源市城市污水处理厂水质异常应急预案》、《济源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触电事故应急预案》、《济源市城市污水处理厂溺水事故应急预案》等各项应急预案。
8、加强事故隐患的检查,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坚持周五安全检查制度,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责任到人、及时整改到位。
9、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每月按时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全年组织安全生产月活动、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不少于12次。
10、加大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及时更换到期的消防器材、陈旧老化供电线路,更换好二沉池、氧化沟救生器材等,全年有计划地投入安全生产经费不少于30万元。
11、加大第二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置工程项目建设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叁』 污水处理厂安全操作规程
一. 总则
1、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规程。
2、车间干部、职工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思想,确保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3、车间领导必须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4、坚持安全教育制度,对新入厂职工实行车间级和班组级安全教育,对变换岗位人员及时进行变岗安全教育。
5、杜绝“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的发生。
6、所有作业必须做到“四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被伤害)。
7、发生事故坚持“四不放过”( 找不出事故原因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广大员工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的责任人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原则。
8、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凭特殊工种操作证操作,不合格和学徒工不能独立操作。
9、全体员工必须坚持每周一安全活动制度。
10、各岗位必须保持清洁,门口、楼梯和平台等不许放置杂物,确保安全通道畅通无阻。
11、消防设施及器材应定期检查试验,保证完好可靠。
12、机械的转动部分必须装有防护罩或其它防护设施,露出的轴端必须有护盖。禁止在设备运转中擦拭和润滑机器的转动部位,以免发生事故。
13、进入工作现场,必须佩戴好安全帽及其它劳动保护用品,严禁穿背心、短裤、裙子、凉鞋(拖鞋)、高跟鞋等进入现场。
14、危险处所(要害部门)未经许可不准进入,厂区内动火作业要经有关部门批准。
15、手持电动工具必须使用合格的漏电保护器。现场临时照明电压要求在36伏以下,如用220伏,要求设置漏电保护器。
16、严禁动用与己无关的工具设备,更不许随意拆卸设备的安全装置。
17、各种明火应距氧气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10米以上。
18、高处作业的脚手架必须牢固并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登高需要使用梯子时,梯子架设要牢固可靠,并严禁使用钉子制作的梯子,离开基准地面2米以上作业时,必须佩戴安全带。
19、各种电气设备的外壳应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架设各种临时线必须使用橡胶线,并严格按规定架设。
20、电气作业应由有操作证的电工进行,严禁无证从事电气作业。
21、吊臂和吊件下方严禁任何人通过或停留,悬吊的工作物严禁校对和修理,如需要时必须采取可靠措施。
一. 工艺流程及主要装置概况
(三) 工艺流程简述
生产和生活污水经明渠进入提升泵站,由泵提升至初沉池去除大部分悬浮物,初沉池出水在正常情况下进入2个匀质调节池,污水在匀质调节池内混合均匀后,进入曝气池,在曝气池投加复合营养盐,曝气池进水与二沉池的回流污泥混合曝气,在部分的可降解有机物在微生物的作用下被去除,曝气池出水进入二沉池进行固液分离之后,经污水提升泵提升至接触氧化池,在接触氧化池中,污水中残余的有机污染物进一步被降解,接触氧化池出水进入絮凝沉淀池沉淀后,上清液达标排放。初沉池的污泥,二沉池的剩余污泥,絮凝沉淀池的污泥、浮渣经泵提升至浓缩池浓缩后,送至板框式压滤机脱水,形成含水率小于或等于40%的滤饼,然后装车外运至指定地点。
(四) 主要装置概况
污水处理装置的生产方法主要采用以活性污泥法串生物膜法为主体的二级生物处理,其生产方法包括物理方法、化学方法、物理方法和生物化学方法。其中物理方法包括水质、水量的均衡调节,重力分离、过滤;化学方法包括中和、混凝;生物化学方法为好氧生物处理法,又分为活性污泥和接触氧化法。在上述方法中,起决定作用的处理单元为活性污泥法和接触氧化法。
1. 进装置的 废水:全公司的 生产废水和部分生活废水。
2. 废水水量:1500吨/小时
3.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有:
(1)预处理装置。包括:
(Ⅰ)初沉池 (Ⅱ)匀质调节池
(2)生化处理装置。包括:
(Ⅰ)曝气池 (活性污泥法) (Ⅱ) 二沉池
(Ⅲ)接触氧化池(接触氧化法) (Ⅳ)絮凝沉淀池
(Ⅴ)加药间
(3)污泥处理装置。包括:
(Ⅰ)污泥浓缩池 (Ⅱ)污泥脱水间
三.各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化验室安全操作规程
1.操作之前,了解将要工作的操作程序及需要使用的仪器、药品性能等以便在工作中做到有条不紊,紧张而有秩序地工作。
2.所用试剂必须有标签注明名称、浓度,不使用没有标签的试剂。
3.为了保持其溶液原有的浓度,用后及时盖瓶塞,不要错用瓶塞,不要带入其它浓度的溶液或污物。
4.易挥发的酸和有毒物品的操作,应在通风橱内进行。
5.稀释硫酸时,注意将硫酸小心缓慢地并在搅拌下,加入水中,切忌将水倒入浓硫酸中。
6.启用有毒物品及有挥发性、刺激性类的试剂时,严禁将瓶口对准自己或别人,加热煮沸时如有沸腾现象,应在溶液中加入玻珠、瓷片等避免之。
7.使用各种仪器、器皿时,首先应了解其性能,如容器大小、受热条件、电压和电流等。
8.工作中,应保持桌面清洁、整齐,及时做好原始记录。
9.工作完毕后,及时清洗器皿,摆放好仪器药品。
(二)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
1、出车前应检查车辆制动器、转向机构、喇叭、前后方向灯、及刹车指示灯是否完好,不合要求不准出车。
2、严禁超速、超载和强行超车,在道路宽阔、视线良好,确保安全行车的前提下按规定时速进行、严禁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车辆。
3、装载货物,要防止集载、偏载,捆扎要牢固。装载超长、超宽,超高货物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路线行驶。装运易燃易爆、腐蚀、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必须按照危险品运输的安全规定执行。
4、车辆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严禁乱停乱放,行驶途中需临时停车,要紧靠道路右侧,不准逆向停车,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得随意停车,如须停车时不得离车。
5、爱护车辆,做好例行保养,经常保持车辆整洁和机件性能完好,坚持三查(出车前、行驶中、回场后),防止四漏,(油、水、汽、电)和五不出车(刹车不良不出车;转向系统有故障不出车;喇叭不响不出车;灯光不亮,雨刷不灵不出车;安全设备不齐全,无效不出车。)对技术精益求精,要努力做到四懂三会。四懂:懂得汽车机件结构;懂得设备原理;懂得水、油、电的流程。三会:会操作;会维修保养;会排除故障。
6、发生事故,要保持现场,抢救伤员时必须做好标记,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联系。并按“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处理。
(三)起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1、起重设备操作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起重司机作业证资格的从业人员进行操作。
2、操作人员必须熟悉自己所操作的机械和安全性能,熟悉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熟练掌握起重操作技能,操作时必须集中精力,服从指挥、谨慎操作。
3、操作人员操作起重设备时,必须服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对于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
4、每次使用起重设备前,操作人员必须首先检查设备制动、吊钩、钢丝绳、安全系统,发现性能不正常时,应在操作前排除,严禁使用制动和安全性能不良的起重工作。
5、起重升、降或移动重物前,操作人员必须首先发出信号,确认可以操作时才允许操作,操作中接近人时也应发出信号。
6、起重升、降、移动重物时必须平稳起步、严禁猛烈冲击。
7、起重工作禁止超负荷吊运重物和吊运重量不明的物体,禁止吊、拔、拆卸未经松动的埋置物体,禁止斜吊物体,禁止吊运捆绑不可靠的物体,禁止用钢丝绳以外的绳索捆绑重物,特殊情况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8、吊运的物体严禁从人或设备上方通过。
9、工作完毕后,操作人员必须将吊钩升到规定高度后切断电源。停止工作后的吊钩上不得挂有任何重物或钢丝绳。
(四)井下及地下构筑物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下井作业时必须有班长或安全员在场全程监督安全措施的落实,指定现场安全责任人,指定2人以上的监护人。
2.下井作业前必须打开井盖自然通风20分钟以上。
3.下井作业应满足井下氧气含量不低于18%的标准。
4.下井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措施检查,必须配戴相应的防护用品,佩戴好手套、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隔离呼吸面具,方可下井作业,并做好下井作业记录,下井作业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5.下井后,工具、配件必须使用工具袋吊接,严禁抛扔。作业井周围一米范围内不得有石块、砖头等有可能造成打击伤害的物体。
6.井下作业如需时间较长,应轮流下井,如井下作业人员有头晕、腿软、憋气、恶心等不适感,必须立即上井休息。
7.井下作业严禁烟火,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下井作业,如需动火作业且具备动火条件时,必须使用通风设备,同时配备消防器材,并开具动火许可证,方可下井作业。
8.井下使用所有的电器设备必须是防爆型。
9.井下操作时,监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精力集中,不得从事其他作业,保持与井下作业人员联系,注意观察、辨别井下作业人员的状态,及时发现问题,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10发生作业险情,应立即抢救作业人员离开现场救护,同时通知上级安全管理人员。
(五)460提升泵站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开车前的准备工作
(1) 检查泵的 配电系统是否完好。
(2) 检查润滑油加注情况。
(3) 检查水泵的地脚螺栓及水泵电机连接螺栓是否有松动,联轴器螺栓是否正常,有问题及时拧紧或补上;
(4)手盘水泵,以检查转子是否灵活轻便,泵内是否有摩擦声等;
(5)拧下泵体上部的加水螺塞,向泵内加水注满。再拧紧加水螺塞。(安装后运行一次);
(6)点动电机,确定电机转向是否正确(从电机端看机组顺时针方向旋转)。
2.开车操作
(1)如果停下460泵站室内的4台水泵,必须先关闭屋外地下井内管路DN800的螺阀;
(2) 接通电源,起动电机,泵开始自吸;
(3)此时可逐渐打开出口阀门,并调节到所需情况;
(4)逐渐打开460泵站室外地下管路DN600的阀门;
(5) 观察电流表读数,轴承温升(电流在电机额定电流之内,轴承温度t ≤75℃ );
(6) 检查轴封泄露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7)水泵启动后应至少守机五分钟检查设备情况,如有不正常的振动和声音或出水情况有异常应立即停机检查,绝不允许投入运行后随即离开机泵。
3.运行注意事项
(1)检查各个仪表工作是否正常,稳定,特别注意电流表是否超过电动机额定电流,电流过大,过小应立即停机检查。
(2)水泵流量是否正常,检查出水管水流情况,根据水池水位变化,估计水泵运行时间,及时与调度联系。
(3)检查格栅及进水口是否堵塞,水位是否过低。
(4)水泵两次间隔时间至少十五分钟,严禁频繁启动水泵。
4.停车操作
(1) 逐渐关闭出口阀门,切断电源。
( 2)关闭进口阀门。
( 3) 如环境低于0℃ , 应将泵内液体放尽。
(4) 停车后,应把使用设备擦洗干净,设备周围打扫干净。
5.设备事故的处理
(1)发现设备有异常情况,立即停机,应报告车间,并记入交接班记录。
(2)由于电气原因引起停机时,应立即报告车间进行处理,不得自行修理电气设备,并记入交接班记录。
(3)格栅、阀门有异物阻塞时,应及时清除,并记入交接班记录。
(六) 473综合泵站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 开车前的准备
(1) 检查轴承是否有润滑油。
(2) 水泵和管路必须有排气,并用水灌泵。
(3)检查轴封是否有润滑脂。
(4) 用手转动水泵,检查水泵是否有卡滞现象,检查电机转向是否与泵一致。
2.启动和运转
(1) 启动时应关闭出口管路上阀门,当泵全速运动后,逐渐打开出口阀,注意不能长时间在出口阀关闭情况下运转。打开压力表阀,观察压力情况(有冷却水的通入冷却水)
(2)轴承最高温度不得高于75oC,轴承盒内应保证有足够的润滑油。
(3)应定期检查单性联轴器的磨损情况,在适当的时候更换。
(4)定期向轴承盒内加一次润滑脂。
3.停泵及倒泵
(1) 慢慢关闭出口阀,停止电动机(关闭冷却水阀)
(2)如果长期停车,适逢气温较低时,必须排尽泵内的水,防止冰冻。
(3)定期倒泵时先开泵,待运转正常后再停泵。
(七)生化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生化岗位操作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曝气池、接触氧化池、二沉池、絮凝沉淀池工艺原理,熟悉本车间设计池容、流量、负荷等工艺参数。
2.正确调整曝气池进水量,观察污泥池及污水池内水位是否处于工作水位范围内(污泥池及污水池液位标高4.7米~5.5米),不得低于或高于工作水位。
3.按照相应安全操作规程,正确操作曝气池、二沉池、接触氧化池、絮凝沉淀池、回流污泥泵、污水泵等。
4.根据进水水质、浓度及工艺要求,调节溶解氧。
5.根据曝气池污泥沉降比、污泥浓度及污水处理效果,调整曝气池回流污泥泵及污水泵、污泥泵的开启数量。
6.应经常观察活性污泥生物相、上清液透明度、污泥颜色、状态、气味等,并定时测试和计算反映污泥特性的有关项目。
7.因水温、水质或曝气池运行方式的变化而在二次沉淀池引起的污泥膨胀、污泥上浮等不正常现象,应分析原因,并针对具体情况,调整系统运行工况,采取适当措施恢复正常。
8.当曝气池水温低时,应采取适当延长曝气时间、提高污泥浓度、增加泥龄或其他方法,保证污水的处理效果。
9.遇雨、雪天气,应及时清除池走道上的积水或冰雪。
10.曝气池产生泡沫和浮渣溢到走廊时,上池工作应注意防滑。曝气池运行中产生少量浮渣,可通过不定期关小出水管阀门,抬高液位,打开浮渣管阀门,使浮渣流入二沉池。
11.运行时,严格控制进水水质和工艺条件,磷盐、氮盐加在471曝气池进水端,与进水,回流污泥混合均匀,也可根据进水情况与处理效果适当调整营养液投加量。
12.停车操作
(1)当废水不进入曝气池后,关闭进水阀门。
(2)二沉池污泥全部回流到曝气池或排至浓缩池。
(3)将集水池、集泥池中的水泥打净后停泵。
(4)污泥管路停止运行时,开启冲洗阀门,冲洗管道,防止管路堵塞。
(5)短期停车,472刮吸泥机不停,长期停车,待将池内污泥吸净,吸泥管吸清水上来之后,再停刮泥机。
(6)短期停车,曝气池、接触氧化池不停气,小气量维持。若长期停车,则停止曝气
13. 事故停车与处理
进水水质事故:进曝气池PH超出设计范围,COD超出设计水质的1.2倍等。
出现上述事故,首先立即停止向生化系统进水,然后根据情况依次酌情从事故池,匀质池,曝气池,二沉池等取样进行控制指标分析。对受冲击的水实行用酸或碱调整PH值或用水稀释使其水质达到正常运行时的水质指标。待曝气池空曝数小时,基本恢复后再向系统连续进水。
14. 异常现象与处理:
(1)污泥膨胀
处理办法:暂时停止进水,继续进行闷曝,分析形成原因,加以解决。也可采用在回流污泥的加氯方法抑制丝状菌生长。
(2)污泥老化
处理办法:增长负荷或降低曝气量,在曝气池内投加FeSO4等。
(3)污泥中毒
处理办法:严格控制进水量,按设计要求降低毒物浓度。
(4)污泥腐化
处理办法:严格控制进水量和进水浓度,确保污泥回流稳定畅通,加大曝气量增加曝气区浓度(DO ≥ 2mg/L),控制污泥浓度,经常排泥,以促进新陈代谢。
(5)二沉池污泥上浮
处理办法:应暂停进水,追查原因,并及时打碎水面上的浮泥,改善操作后重新进水,如沉降性能差,可向池内投加FeSO4和FeCL3;如进水负荷过大应减少进水量或加大回流污泥量,如发现污泥破碎可降低曝气量。如破碎是由于废水中有毒物质所致时,应检查处理措施及减少水量。如发现污泥腐化,应及时清理沉积污泥,并设法改善池内水力条件。
(八)压滤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开车前的准备
(1)检查设备、管路、阀门、仪表处于灵活完好状态。
(2)所有传动设备,应在手动盘车灵活的条件下,才能启动。
(3)做好水、电、汽等的供给工作。
2.开车
(1)负责将废水在初沉池内进行泥水分离,把污泥送至脱水岗位,把上清液经匀质池送至曝气池进行生化处理。
(2)根据浓缩池液位情况,启动刮泥机
(3) 打开浓缩池排泥管,污泥池进水管路上的阀门,让污泥流入污泥池。
(4) 启动压滤机。
(5)启动污泥泵。由污泥泵将污泥池内污泥提升到压滤间二楼,供给压滤机脱水。
(6)压滤完成后,卸料,由翻斗车运至指定置场。
3.正常操作
(1) 一般情况下,剩余污泥连续排至浓缩池;初沉池污泥、絮凝沉淀池污泥分别送至浓缩池,不宜同时排至浓缩池,以免降低浓缩池的沉降效果。浓缩池正常为连续操作,污泥连续排至污泥池。
(2) 压滤机为间歇操作,每班压滤4 ~ 6次。 浓缩池污泥暂时贮存在污泥池中。
4. 停车操作
(1)当发生意外情况时,可迅速扳动压滤机上的急停开关,或按下配电柜上红色急停按钮动切断系统电源。
(2)当废水不再进入初沉池后,关闭初沉池进水阀门,启动P461A1-2泵,将污泥排至脱水岗,到排泥管内出水见清时,关闭排泥阀,停泵,关闭入口阀。
(3)当浓缩池不再进泥时,关闭进泥管路上的阀门。(开车时先打开此阀门)
(4) 待浓缩池排泥管路排出清水时,关闭该管路的阀门。若短时期停车时,刮泥机不停车,若长时间停车,停止刮泥机运行。
(5) 待污泥池内污泥排净时,停止污泥泵运行。再停压滤机。
(6) 当污泥泵停止运行时,打开冲洗水阀门,对污泥泵出口管路进行冲洗。
(九)鼓风机安全操作规程
1.开车前的准备工作
(1)检查管道及消音器、过滤器的安装是否正确,各螺栓是否紧固。
(2)检查轴承座内是否填充润滑脂(空间的1/3)
(3)手动盘车,检查各部是否有阻滞现象和撞击声。
(4)电动机点动试车,检查旋转方向是否正确。同时注意鼓风机内部的声音,如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机检查。
2. 启动
(1)全闭进出口阀门。
(2)启动电动机。启动后注意观察振动、声响等情况,如有异常应立即停车,检查并及时处理。
(3)启动完成,电机达到额定工作状态,并确认各部均无异常后,尽快打开进出口阀门。
3. 启动检查
(1)达到正常转数时,检查轴承温度。
(2)注意鼓风机内部的声音,震动有异常时应立即停止运转,检查。
(3)检查电机负荷状况有无异常。
(4)检查各连接处有无气体泄漏。
4. 运转中的检查
(1)按一定时间记录风压、风量以及轴承温度。若发现轴承温升大于75°C时,立即停车检查。
(2)运转中注意声响,振动情况,发现喘振声响及振动过大,立即停车检修。
(3)轴承部位的径向振幅达到0.057mm以上应立即停车检修。
(4)注意吸入口附近,不得有堆积物或其它赃物,以防止赃物堵塞微孔过滤器。且定期清除滤布上的积尘或清洗滤布。
5. 停车
(3)停机后应检查盘车,使转子转过180°C放置,以避免变形。
6. 可能发生的故障及解决方法
(1)因油脂注入过量而使轴承温度过高时,应排出过量的油脂。
(2)由于油量不足或油脂劣化,使轴承过热烧损时应补充油量或调油。
(3)如果叶轮磨损,腐蚀和破损时应进行修理更换。
7.紧急事故与处理
(1) 鼓风机突然停止。(C471A1--6)
关闭风机出口阀,由于无法向曝气池供氧,应立即停止系统进水,此时污水从事故管线排走。
(2)鼓风机突然停电(C474A1--5)
关闭风机出口阀。停止向接触氧化池进水,此时污水从综合泵房(473)直接用泵送至475工号或从综合泵房污水池直接溢流排入排海管线。
故障排除后,先供气,待曝气池,接触氧化池恢复正常后再向系统连续进水。
(十)刮泥机安全操作规程
1.开车
(1)将池内注满清水,以保证刮泥机启动平稳,并调节堰板与挡板。
(2)将中心支墩泥槽内注满清水,要没过出泥管的出泥口。以便形成虹吸。
(3)起动抽真空系统,当形成虹吸,排泥管出口排除污泥时,记录真空泵的数值并调整它。即当形成虹吸时,真空表动作,发出信号,电磁阀关闭,真空泵停止。
(4)当形成虹吸排泥后,刮泥机启动运行。
(5)当运行正常后,方可向池内按设计水量排入污水,调节泥量调节装置,以满足工艺要求。当进水水量、水质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调节流量调节装置。
2. 停车
(1)停车前要检查排泥管路,是否将池内污泥排净。
(2)待将泥排净管路排清水时,停止刮泥机运行。
(3)长时间停车或冬季停车,将虹吸破坏。
3. 运行注意事项
(1)操作人员可通过设在工作桥上的电控箱对刮泥机进行控制;紧急情况下,还可利用设在工作桥一端的开停车按钮进行开停车操作。
(2)起动前必须检查电源是否接通,各传动部分是否已经加油。
(3)经常检查运转部位的温升情况,如果过高,应立即停机并向主管部门反映,处理后方可进行。
(4)经常检查各部位的紧固情况,如有松动,立即紧固。
(5)定期检查机械传动部分及减速机的润滑情况,加注润滑油或润滑脂。
『肆』 污水处理工的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工艺管理岗位责任制
一、熟悉本厂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工艺参数,掌回握有关构筑物设备,仪表答,管路系统的功能和用途。
二、熟练掌握有关机械设备,仪表等基本操作方法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按照工艺操作程序,准确控制运行过程,按时进行规定的操作。确保工艺正常运行,使水处理效果和质量达到技术要求。
四、了解水质情况及其与设备运行的关系,能按工艺要求调整运行状态。
五、运行人员每一小时巡视一次,作好巡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领导。夜间巡视必须二人以上,严禁单人上池。
六、认真做好运行记录,数据要正确。及时填报各种表格,不缺项、漏项,不虚报。
七、严守工作纪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时间内要精力集中,认真负责做好本职工作。
八、坚持文明生产,精心维护设备,仪表和操作控制系统,保持其干净清洁,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
九、注重安全生产,确保设备、人员安全。谢绝未批准的无关人员上岗上池。
『伍』 污水处理厂的紧急预案该怎么做
那要从石化企业污水处理厂可能遇到的各种紧急情况来写出届时人员、物质、处理等等方案。各个企业有不一样的可能性,别人是没法写出来的。
『陆』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这是出自哪里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这是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附则中的10大重点内容第3点重要内容,该内容为:
落实“三个必须”,确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地位。按照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
一、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二、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新《安全生产法》的10大重点内容:
1、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完善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
3、落实“三个必须”,确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地位。
4、强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
5、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
6、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职责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7、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8、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9、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10、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以上资料来自于新华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柒』 污水处理厂容易进吗
法律分析:不好进,需要面试、考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四条 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五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捌』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城镇内涝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布局、任务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地理、气候特征,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排水与污水处理目标与标准,排水量与排水模式,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污泥处理处置要求,排涝措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时序和建设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发生内涝的城市、镇,还应当编制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并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
第八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规划,并与城镇开发建设、道路、绿地、水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城镇人口与规模、降雨规律、暴雨内涝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内涝防治目标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态系统,提高雨水滞渗、调蓄和排放能力。
第九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加大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投入。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合理确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统筹安排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以及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调蓄和排放等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
城镇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建设时序,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未建或者已建但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按照年度改造计划进行改造,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镇排涝要求,结合城镇用地性质和条件,加强雨水管网、泵站以及雨水调蓄、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等设施建设和改造。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镇内涝防治能力。
新区建设与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雨水径流控制要求建设相关设施。
第十四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范围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未建设连接管网等设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门机构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投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负责管理。特许经营合同、委托运营合同涉及污染物削减和污水处理运营服务费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家鼓励实施城镇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设备;
(三)有完善的运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术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有相应的良好业绩和维护运营经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排 水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降雨规律和暴雨内涝风险情况,结合气象、水文资料,建立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加强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镇内涝防治水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预防治理措施,建立城镇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库、洼淀、湖泊调蓄洪水的功能,加强对城镇排水设施的管理和河道防护、整治,因地制宜地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确保雨水排放畅通,共同做好城镇内涝防治工作。
第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要求,确定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建设标准,明确雨水的排水分区和排水出路,合理控制雨水径流。
第十九条 除干旱地区外,新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实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结合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设同时进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合理确定截流倍数,通过设置初期雨水贮存池、建设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强对初期雨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第二十一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二条 排水户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放口设置以及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排水户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安装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监测数据与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共享。
第二十五条 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的,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相关排水户;可能对排水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 设置于机动车道路上的窨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保证其承载力和稳定性等符合相关要求。
排水管网窨井盖应当具备防坠落和防盗窃功能,满足结构强度要求。
第二十七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城镇排涝风险评估制度和灾害后评估制度,在汛前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并加强城镇广场、立交桥下、地下构筑物、棚户区等易涝点的治理,强化排涝措施,增加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
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在汛期,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当加强对易涝点的巡查,发现险情,立即采取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汛期应当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指挥或者监督。[1]
第四章 污水处理
第二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维护运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维护运营信息,并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维护运营合同,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送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成本信息。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定城镇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应当考虑主要污染物削减情况。
第三十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
第三十一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90个工作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在出现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出水水质超标,或者发生影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突发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排水监测机构接受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从事有关监测活动,不得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和排水户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污水处理费应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不应低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足以支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的,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为进出水在线监测系统的安全运行提供保障条件。
第三十五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履行维护运营合同的情况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检查结果,核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
第三十六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在监督考核中,发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行维护运营,擅自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其他无法安全运行等情形的,应当要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采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无法安全运行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终止维护运营合同。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终止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签订的维护运营合同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七条 国家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和水环境状况,合理确定再生水利用的规模,制定促进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指导。[1]
第五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
第三十八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窨井盖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从事管网维护、应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间作业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设置醒目警示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员坠落、车辆陷落,并及时复原窨井盖,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相关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组织编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急预案,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以及城镇排涝所必需的物资。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抢险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条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发生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采取防护措施、组织抢修,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应当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二条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二)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三)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维护和保护等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后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核发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水户不予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
(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
(三)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排水户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排放污水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罚。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玖』 污水处理厂的机修间有些什么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我只要目录。
电焊工安全操作规程:
1、 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准上岗独立操作,非电焊工严禁进行电焊作业。
2、 作业时应穿好电焊工工作服,绝缘鞋和电焊手套,防护面罩等安全防护用品。
3、 电焊作业现场周围10米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4、 作业前应首先检查焊机和工具,如焊钳和焊接电缆的绝缘,焊机外壳保护接地和焊机的各接线点等,确认安全方可作业。
5、 电焊机不准放置在高温或潮湿的地方,在潮湿的地方作业时要有绝缘措施,雨天不能露天作业,以防触电。
6、 在容器内工作要有良好的绝缘用具,有良好的通风,并有人监护方可作业。焊接容器管道时,应先清理其内部杂物,确认安全后方能作业。
7、 工作中途离开工作岗位时,必须将电流开关切断,工作结束后,要做到工完场净,要检查现场的火星、火渣,妥善处理余火,并切断电源。
8、 电焊导线不得从乙炔、氧气或易燃气体管道附近通过,也不能与这些管道处在同一地沟内。
9、 清除溶渣时,应戴好防护镜,防止熔渣溅入眼睛。
10 电焊机要有专业维护保养,如有故障须拆装维修的,应由电工负责,焊工不得随意乱拆或改装电气设备。
(9)污水处理厂安全生产法扩展阅读:
一级污水厂的主要处理构筑物是沉淀池。二级污水厂再加生物器(曝气池、生物滤池、生物转盘或曝气生物滤池等)和后沉淀池。
因前后都有沉淀池且作用有差别,故常称前者为初次沉淀池,后者为二次沉淀池。还有辅助性的设施和处理沉淀池污泥的设施。辅助性设施一般为格栅和沉砂池(也称杂粒池)。
格栅去除块状物和布片等。沉砂池去除易沉物以免在后继深池中积累,影响运行。处理污泥的设施一般是消化池和脱水设备(干化床或脱水机)。废水处理厂建筑物通常有泵房、化验室、污泥脱水机房、修理工厂等。活性污泥法污水厂往往还有鼓风机或空气压缩机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