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污水处理请示范文
污水处理,是为使污水达到排水某一水体或再次使用的水质要求,并对其进行净化的过程。下文是我收集的关于厂房污水处理的请示范文,欢迎阅读!
黄岩区生态办:
我乡文新、石研两村的生活污水处理工程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由黄岩第四建设安装工程公司总承包,其中文新村工程合同价26.39万元,石墩村工程合同价17.71万元,目前已经完成了前期政策处理工作,并于2010年12月10日开工建设,为保证工程按时保质完成,特请贵办下拨政策处理费用壹拾万元以及前期工程款壹拾叁万元,合计贰拾叁万元整。
特此请示,敬请批复。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
浙江省物价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运用价格杠杆促进我省环境保护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47号)要求,已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平均征收标准应调整到不低于每立方米0.80元的标准。为此,我局对金华市区污水处理费标准进行了测算,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现上报省物价局审批。
金华市自来水有限公司2007年度总售水量4071万吨,其中已列入市区城市污水排放收集管网建设规划范围内(污水处理费收费范围)的售水量为3648万吨,分类用户售水结构为:居民生活用水1555万吨、非经营用水438万吨、一般经营用水1377万吨、重污染企业用水244万吨、特种行业用水54万吨。
根据省政府的规定标准,结合金华市区用水结构等实际情况,我们的调整方案是,居民生活用水的污水处理费暂不作调整,其他各类用水的污水处理费相应调整,自备水污水处理费按同标准收取。
调整后,市区污水处理费加权平均标准由原0.593元/立方米上升为0.817元/立方米,上涨幅度为37.8%。
由于当前经济形势严峻,企业生产困难,在调价方案的执行时间问题上,我们建议根据经济形势和企业的承受能力择机实施,逐步执行到位。
特此请示,请予审批。
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
市政府:
近年来,我市城乡生活污水治理取得阶段性成效。经系统梳理,还有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和完善。现就相关情况汇报并作请示如下:
1.水务执法力量亟待增强。水务改革前,供水、排水(雨水和污水)等水务违法行为由住建局城建监察大队依法处置。大队基于违法处置的紧迫性,曾在中法水务公司派驻专职监察执法人员。水务改革后,虽将水务执法职能划归水利局,但水政监察大队未相应增加人员编制和专业执法人员。面对日益增多的供排水设施和大量的供排水违法行为,亟待增加熟悉业务的执法人员,增强水务执法力量。
2.污水厂网运维机制不够完善。部分生活污水厂、管网及提升泵站存在不同投资建设和运行管理主体,因厂和泵站运行管理不统一、不协调,污水不能及时输送到污水厂处理,导致雨天部分区域污水漫溢。另外,污水管网疏通维护比较薄弱。一是近几年市污水厂和江南水务公司年度管网维护经费不足800万元(定额测算至少2500万元),仅用于管网应急抢修,且不包括《苏州市排水管理条例》要求的住宅小区管网维护;二是现有养护管理机制难于满足污水管网不断增加的维护需求。
3.生活污水处理遭受高浓度废水冲击。大量工业污水,包括禁止接入的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和造纸、印染企业废水排入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影响生活污水厂尾水达标排放、污泥处置和性质认定。
4.污水治理项目建设不够顺畅。2015年前支管网和小区收水作为镇级投资项目,按“以奖代补”方式由各镇作为建设主体组织实施,财政局负责估算、概算评审,流程相对简便,有些项目在时间紧且手续不全的情况下提前开工建设。市水务投资发展公司作为建设主体后,按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增加标底评审,周期较长,且因提升泵站等未取得规划、用地和施工许可手续,不敢擅自开工,项目无法按计划推进。
5.部分污水厂处理能力不足。尚湖中创现规模1万吨/天,实际处理0.8万吨,雨季超出1万吨;辛庄厂现状规模1.5万吨/天,实际处理1.2万吨,隆力奇等企业污水接入后雨季超过处理规模。
针对上述问题和困难,提出如下请示:
1.增加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人员编制和执法装备,从住建局城建监察大队调配2—3名原专业执法人员,并在水政监察大队内设水务中队。
2.同一收水范围内的污水厂、管网和泵站等存在市、镇(板块)不同投资主体的,在权属关系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将污水管网和泵站委托辖区污水厂运行维护企业统一运行管理。健全管网养护管理机制,排水户内部污水管网由其自行维护;住宅小区(含开放式小区、商业区)、村庄内部(含城中村)、零星民宅外污水管网由属地政府或所属物业公司负责维护;公共城镇污水管网由统一运行的污水厂运行维护企业负责疏通养护。污水管网面广量大的,疏通维护单位在一定区域范围合理布局维护站点,增强应急处置能力。水利局负责污水处理监督管理;属地政府负责督促排水户、物业公司或委托维护单位做好所属污水管网维护管理。考虑厂网运行管理体制将作适当调整,逐年增加污水管网养护经费。
3.工业企业须与污水厂运行维护企业签订工业废水代处理协议,并按要求安装水质水量在线监测仪后才可将工业废水接入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发现异常排放的,关闭排水阀门,会同环保部门依法处理。未经处理的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和造纸、印染废水禁止排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
4.按照2015年8月国资办《关于筹建“常熟市水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建议方案》及领导批示,2017年水投公司将由水利局代管移交至城投公司管理,须尽快按实体化运作要求增强水投公司建设管理力量。另外,请市政府协调规划、国土、住建和财政部门解决提升泵站等农村生活污水接管项目规划许可、用地预审和施工许可问题,简化标底评审。
5.请尚湖镇落实尚湖中创污水厂增建5000吨应急调节池;待江南水务公司资产注入中法污水后,由中法污水结合辛庄厂规划扩建规模,先行建设1.5万吨应急调节池。
特此报告,请示复!
常 熟 市 水 利 局
Ⅱ 农村污水处理实施方案
全面改善农村环境,切实解决当前农村生活垃圾乱堆乱倒、生活污水乱排乱放、治理滞后等突出问题,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一步改善农村羣众生产生活条件。下面是我分享的2017农村污水处理实施方案,希望大家会喜欢!
Ⅲ 北京水资源费改税和污水处理费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
本市居民用水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京发改〔2009〕2555号
桥凯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批复的《21世纪初期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发展规划》,为加快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建设,促进节约用水和水环境改善,确保城市供水安全,经价格听证会听证,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决定分步调整本市居民用水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现将2009年居民水价调整有败橡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用水水资源费由1.10元/立方米调整为1.26元/立方米,上调0.16元/立方米。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由0.90元/立方米调整为1.04元/立方米,上调0.14元/立方米。
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后,本市居民用水终端销售价格由3.70元/立方米调整为4.00元/立方米(具体见附件)。
二、为鼓励再生水使用,再生水价格保持1.00元/立方米不变,使用再生水免缴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
三、市自来水集团要加快推进“一户一表”改造,为下敏枯唤一步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做好准备。
四、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调价宣传解释、准确抄表等工作,确保各项规定落实到位。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本通知自2009年12月22日起执行。
Ⅳ 北京水资源费改税和污水处理费政策是什么
北京市确定的水资源税征收标准为:对超计划20%(含)以下、20%至40%(含)、40%以上的部分,分别按照水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2倍、2.5倍、3倍标准加征;对高耗水的洗车业、高档洗浴场所等特种行业继续按153元/立方米从高征收,取用地下水的特种行业提高到160元/立方米;除城镇公共供水和水力发电等取用水外,税额标准区分地下水和地表水,并对取用地下水从高征税;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农村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供农村人口生活的取用水部分从低征税,在减轻农民负担与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的同时,促进优化农业灌溉方式,提高农民节约用水意识;对工程建设等疏干排水行为,征收水资源税,但对回收利用的从低征收;对部分从事公共、公益性服务的非居民用水,延续原水资源费优惠政策,执行居民税额标准。
北京市明确,对水资源税实施6项减免优惠: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税;对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税;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部队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免税;对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税;在北京2022年冬奥会场馆(场地)建设、试运营、测试赛及冬奥会及冬残奥会期间,对用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场馆(场地)建设、运维的水资源,免征应缴纳的水资源税;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居民用水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第一条 居民用水水资源费由1.10元/立方米调整为1.26元/立方米,上调0.16元/立方米。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由0.90元/立方米调整为1.04元/立方米,上调0.14元/立方米。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后,本市居民用水终端销售价格由3.70元/立方米调整为4.00元/立方米(具体见附件)。
第二条 为鼓励再生水使用,再生水价格保持1.00元/立方米不变,使用再生水免缴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
第三条 市自来水集团要加快推进“一户一表”改造,为下一步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做好准备。
Ⅳ 抚价发(2010)27号文件内容,想知道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对象
抚价发 2010 27号只有征收标准,没有征收对象。
根据《抚顺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办法》第二条,污水费征收对象为: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直接或间接向接纳、输送城市降水、污(废)水的管网、沟(河)渠、泵站、起调蓄功能的人工或天然池塘以及污水处理厂、污水和污泥处置及其相关设施排放生产、生活污(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抚价发[2010]27号
关于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区物价局、财政局、城建局,市直有关部门:
为保障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排水管网建设、运行和维护,改善生态环境,根据省政府《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经济发展指导意见通知》(辽政办发[2008]92号)文件和省政府要求,省物价局、财政厅批准调整我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照用水量计算,居民由每立方米0.50元调整为每立方米0.60元;非居民由每立方米0.70元调整为每立方米0.80元;特种行业仍执行每立方米1.00元。
二、继续实行对低收入家庭的优惠政策,对城市低保户,不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
三、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足额做好城市污水处理费结缴工作。对居民仍实行自来水费和城市污水处理费一票收费办法。
四、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后,征收部门要强化管理,严格按《辽宁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辽宁省政府令第235号)文件规定的征收范围和对象,依法收费,并制定具体措施,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率,除国家和省明确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减免城市污水处理费。
五、城市污水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要及时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接受物价部门的年审和社会监督。
六、本通知自二○一○年五月二十日起执行。抚顺市物价局、抚顺市财政局、抚顺市城建局《关于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抚价发[2004]56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Ⅵ 农村污水处理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省、全市关于农村面貌改造提升行动的总体安排部署,全面改善农村环境,切实解决当前农村生活垃圾乱堆乱倒、生活污水乱排乱放、治理滞后等突出问题,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一步改善农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为我县与全国同步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撑,根据《中共x市委办公室 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抓好全市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工作的通知》(铜委办字〔xxxx〕xx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农村环境为目标,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完善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体系,倡导文明卫生的生活习惯,建立农村环境卫生监管长效机制,逐步实现农村生活污水有序达标排放和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实现村庄净化、绿化、亮化、美化。
(二)基本原则。农村生活垃圾污染和生活污水治理是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基础性工作。坚持因地制宜,既要经济实用、操作简便,又要低成本运行、便于维护。严格按照“村收集、乡转运、县处理”的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置模式,实现生活垃圾收集处理体系运转正常。在人口集中的村庄探索建立生活污水统一收集、沉淀厌氧、人工湿地、多级净化的污水处理模式。对移民搬迁新村建设,统一规划村庄排污管网,实行雨污分流,污水集中处理。
二、工作目标
(一)农村生活垃圾处理。xxxx年底,全县所有行政村实现全覆盖,乡镇(街道)集镇启动建设垃圾中转站,行政村启动建设生活垃圾收集站(房),村寨启动建设生活垃圾收集池。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与精准扶贫相结合,聘请由民政兜底的贫困户参与环境卫生保洁,积极争取项目和资金,在中心乡镇(街道)修建一座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做到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街道)转运、县处理。
(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xxxx年x月前完成xx个行政村农村生活污水标准化处理。具体为:官舟镇黄龙村新农村建设示范点;思渠镇荷叶村,和平街道大溪村,新景镇白果村,后坪乡茶园村、下坝村,夹石镇闵子溪村,官舟镇木子岭村,板场镇洋溪村x个传统村落;沙子街道空心李示范园区;乌江画廊旅游景区(和平街道、团结街道、思渠镇、洪渡镇)。
三、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县委、县政府决定成立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工作领导小组。
四、工作步骤
(一)规划选址阶段(x月xx日)。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由县城管局聘请有资质的编制单位进行规划,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选址,在布点和布局上要符合区域垃圾填埋场和集中收集转运站的基本要求。各乡镇(街道)要围绕村寨合理规划垃圾收集池,于x月底书面上报布点情况。官舟镇黄龙村新农村建设示范点、沙子街道空心李示范园区由县环保局结合农村环境整治规划,聘请有资质单位编制标准化处理方案;思渠镇荷叶村,和平街道大溪村,新景镇白果村,后坪乡茶园村、下坝村,夹石镇闵子溪村,官舟镇木子岭村,板场镇洋溪村x个传统村落由县住建局聘请有资质单位编制标准化处理方案;乌江画廊旅游景区(和平街道、团结街道、思渠镇、洪渡镇)由县旅产办聘请有资质单位编制标准化处理方案。所有方案须在x月xx日前完成编制,x月xx日前完成审查。
(二)主体建设阶段(x月xx日~xx月xx日)。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对全县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各项目乡镇(街道)各部门要严格实行一把手责任制,落实专人负责,确保项目快速推进,按时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三)验收投运阶段(xx月xx日前)。项目业主单位要对完工的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自行组织初步验收,将验收结果及时上报县政府,由县政府组织专业验收组对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功能、运行等进行县级验收,确保投入运行有保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及县直相关部门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领导小组,下设专门工作机构,形成专人负责、上下联动、分工协作,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要研究制定本辖区内的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推进步骤和时间节点及保障措施。
(二)广泛宣传动员。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公开栏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推介文明、环保的生活方式,引导农民破除陋习,积极支持参与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签订责任状等形式,落实好村民的环境卫生责任义务,建立保障制度。积极组织多种形式的学习交流活动,宣传先进经验,调动村民创建美好家园的积极性、主动性。
(三)加大建设运营投入。多渠道筹集村镇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金。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推进、各记其功的原则,有效整合旅游、发改、财政、住建、交通、农牧等相关部门项目资金,统筹支持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放开村镇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市场,采取合资、合作、PPP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各类资本投资建设和运营维护村镇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指导各地探索建立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收费制度,适时适当收取村镇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费用。鼓励农村集体经济收入补贴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经费,采用“一事一议”政策解决部分资金问题。
(四)建立长效机制。以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为契机,探索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完善相关制度,建立村庄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处置等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结合精准扶贫建立健全清扫保洁队伍,聘请保洁员必须是精准扶贫系统内的贫困人员。实施村规约束机制,引导广大群众自觉维护生产生活环境,确保工作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
(五)强化督办考核。细化量化工作目标,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倒排工期,有序推进。县督查办要把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纳入重点督查内容。并纳入年度工作绩效考核内容,对未如期完成建设任务的乡镇(街道)和部门将严格问责。
为改善我县农村卫生环境面貌,提高广大农民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根据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xxxx〕xx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xxxx〕xx号)、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省农村污水垃圾整治行动实施方案(xxxx-xxxx年)的通知》
(闽政办〔xxxx〕xxx号),结合我县实际,我县各乡镇(场、区、办事处)全面建设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围绕水污染有效处理,按照“村点覆盖全面、群众受益广泛、设施运行长效、治污效果良好”要求,全面推进我县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大力整治我县农村普遍存在的生活污水污染问题,促进我县水生态环境逐步改善,全面提升宜居环境质量,加快建设“厦漳泉生态型核心区”。
二、建设任务
(一)敷设完善雨污分流管网
对收集入厂处理的xx个村已建管网,进行雨污分流改造;计划新收集纳入相关污水厂进行处理的x个村,敷设完善雨污分流管网、支管及农户接户管。
(二)新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
根据《长泰县“全民综合治水、共建美丽长泰”三年行动方案》等文件要求,全县需要新建污水设施的总计xx个村,各行政村(居委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建设集中式或分散式处理设施(人工湿地),其中龙津溪沿岸x公里范围内所有行政村及自然村应作为建设重点。
(三)提升改造已建污水处理设施
目前,已建的xx个污水处理设施大部分存在缺乏有效管理、污水收集率低、处理设施无进出水、设施渗漏及管道破坏严重等问题,应根据其各自存在问题加以改造提升。
三、实施计划
(一)计划实施目标
xxxx年底前实现全县所有行政村及龙津溪沿岸x公里范围内所有自然村(包括县域范围内旅游农家乐项目)农村生活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全覆盖。计划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约xxx处(含提升改造已建设施xx处),同时建设收集及接户管网约xxx公里及其他配套设施。建设计划分年度如下(详见附件):
(x)xxxx年计划:建设xx处。
(x)xxxx年计划:建设xxx处。
(x)xxxx年计划:建设xx处。
(二)污水设施处理工艺要求
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根据区位条件,因地制宜,选取建设模式。
x.区位条件方面。区位条件允许的村庄,生活污水应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生活污水不能进厂处理的村庄,应就地自建集中型、区域型、联户型或单户型生态化污水治理设施处理。鼓励人口集聚程度高或有条件的区域建设有动力或微动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
x.工艺选型方面。根据村庄聚集程度和污水产生规模,选择不同的污水处理工艺。污水不易集中收集的分散型农户,规模不大于x.x吨/日的,宜选择三格化粪池和人工湿地(含水田地或农地)工艺;污水不易集中收集的连片村庄,规模不大于xx吨/日的.,宜选择厌氧池+兼氧滤池等组合处理工艺;拥有自然池塘或闲置沟渠且规模适中的村庄,规模不大于xxx吨/日的,宜选择厌氧池+氧化塘+人工湿地等组合处理工艺;对于土地资源紧张、人口集聚程度高、经济条件较好有乡村旅游产业基础的村庄,宜采取地埋式微动力污水处理工艺。人口聚集程度高且氮磷去除有较高要求的村庄,处理规模达到xxxx吨/日的,宜采用活性污泥法处理工艺。
四、建设模式
按照三年建设计划,xxxx年-xxxx年拟建设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约xxx处,计划总投资约x亿元。针对目前我县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存在的资金短缺、运营管理维护不善等问题,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财政部《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财金[xxxx]xx号)文件要求,探索性地采用PPP模式进行建设,具体内容如下:
x.操作模式参照PPP模式常规做法,结合我县基本情况,由县政府作为项目业主,将全县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捆绑打包成x个PPP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取资金实力强且有污水PPP投资经验的社会投资者进行全额投资建设。项目建成后由中标单位成立专门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整体运营与管护工作,县政府根据招标约定价格按月支付污水处理费用,以及按规定年限(十年期以上)分期向投资商支付建设费用及适当投资回报,并在达到合同签订年限后将污水设施及其所有权、运营权移交县政府。
x.资金来源资金来源由PPP投资商投入,还款资金来源由县财政纳入年度预算全额承担。
五、工作要求
x.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各级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既定目标任务,制订工作计划,细化量化分解工作任务,落实责任,务求工作实效。县城建局作为项目牵头实施单位要依法依规,抓好项目组织实施。各乡镇(场、区、办事处)作为责任单位,要积极配合,落实好选址、征地等各项工作。
x.加强配合,保障到位。各级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密切配合,合理简化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加快项目各项前期工作,确保项目尽快开工。县城建局、发改局、财政局、环保局、农业局要按照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目标任务,多渠道积极向上争取相关补助资金,确保工程建设顺利推进。
x.加强管护,确保效益各乡镇(场、区、办事处)要加强辖区内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管理,对已建成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要落实管理机制,指定专人负责,做好维护、管理工作,确保污水得到有效收集处理,充分发挥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
Ⅶ 污水治理措施
法律分析:首先国家各级政府在资金、政策、法规法规上以环境道德教育为主导,以经济处罚为辅助手段,从源头上加强水污染的监督管理和强化执法,第二要加大水治理工程措施,给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改善工艺和更新设备,提高效率,第三,水治理科学技术保障是重中之重,华清科技的物理水治理方法:有重力分离、过滤、蒸发结晶和物理调节等来治污;化学水治理方法:酸碱中和方法,溶于水的中和沉淀法等,通过化学反应治污;生物水处理方法:利用生物的生命代谢活动, 减少存在于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 或使其完全无害化, 使已受污染的环境能部分或完全恢复到原始状态的方法。
法律依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 一、依法明晰各方责任。城镇(园区)污水处理涉及地方人民政府(含园区管理机构)、向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纳管企业)、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等多个方面,依法明晰各方责任是规范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前提和基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履行好以下职责:一是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二是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吸引社会资本和第三方机构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污水处理设施。三是合理制定和动态调整收费标准,建立和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机制。四是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五是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赋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责任分工,完善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纳管企业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一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业污水进行预处理,相关标准规定的第一类污染物及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应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处理达标;其他污染物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二是依法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并主动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自觉接受监督。属于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的,还须依法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运营单位共享数据。三是根据《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委托处理合同等,及时足额缴纳污水处理相关费用。四是发生事故致使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时,应当立即采取启用事故调蓄池等应急措施消除危害,通知运营单位并向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运营单位应当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一是在承接污水处理项目前,应当充分调查服务范围内的污水来源、水质水量、排放特征等情况,合理确定设计水质和处理工艺等,明确处理工艺适用范围,对不能承接的工业污水类型要在合同中载明。二是运营单位应配合地方人民政府或园区管理机构认真调查实际接纳的工业污水类型,发现存在现有工艺无法处理的工业污水且无法与来水单位协商解决的,要书面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三是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开展进出水水质水量等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开运营维护及污染物排放等信息,并向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四是合理设置与抗风险能力相匹配的事故调蓄设施和环境应急措施,发现进水异常,可能导致污水处理系统受损和出水超标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开展污染物溯源,留存水样和泥样、保存监测记录和现场视频等证据,并第一时间向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Ⅷ 上海市排水费将调整为污水处理费通知
上海市排水费将调整为污水处理费通知
据劳动报报道,根据国家《水污染防治法》、《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规范本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治,加快推进本市生态文明建设,记者昨天了解到,沪排水费将调整为污水处理费,这一实施办法将从3月1日起实施。
据悉,3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和市水务局共同颁布。《实施办法》明确将排水费名称调整为污水处理费。
据介绍,本市污水处理费制调整具体体现在“三变”和“三不变”。
“三变”是指: 收费名称变了,原先向排水单位和个人征收的排水费更名为污水处理费;收费主体变了,从原先由企业征收改为由政府征收,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本市地方国库;使用管理方式变了,由企业自收自支方式改为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污水处理费不能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同级财政部门将给予补贴。
“三不变”是指: 征收标准不变,继续按原排水费征收标准执行;计费方式不变,继续按原排水费计费方式计征,即:应缴纳的污水处理费=用水量×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0.9;征收范围不变,与原排水费的`征收范围一致。同时,征收方式基本维持不变。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由本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由本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征收。中心城区3月1日正式实施,郊区因准备工作的需要,实施时间将根据各区的具体情况,可能会适当延后。
《实施办法》要求,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资金保障、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本市污水处理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必须接受财政、价格、审计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污水处理服务单位应当定期公布污水处理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等信息;本市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本区域上一年度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
本市将进一步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新建、扩建工程,深化完善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加强污泥处理处置,完善农村环境综合治理,不断提高污水收集率、处理率和处理水平,全面提升水环境监管能力,持续改善本市水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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