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污水处理厂归哪个部门管 处理厂属于什么部门管
排污由环保局管。
因含污染物总量或浓度较高,污水处理厂是从污染源排出的内污(容废)水。达不到排放标准要求或不符合环境容量要求,从而降低水环境质量和功能目标时,必需经过人工强化处理的场所。
一般分为城市集中污水处理厂和各污染源分散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水体或城市管道。有时为了回收循环利用废水资源,需要提高处理后出水水质时则需建设污水回用或循环利用污水处理厂。
(1)污水处理设施长效管理机构扩展阅读:
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过程中的基本要求是:
(1)按需生产 首先应满足城市与水环境对污水厂运行的基本要求,保证干处理量使处理后污水达标。
(2)经济生产 以最低的成本处理好污水,使其“达标”。
(3)文明生产 要求具有全新素质的操作管理人员,以先进的技术文明的方式,安全的搞好生产运行。
水质管理
污水处理厂(站)水质管理工作是各项工作的核心和目的,是保证“达标”的重要因素。水质管理制度应包括:各级水质管理机构责任制度,“三级”(指环保监测部门、总公司和污水站)检验制度,水质排放标准与水质检验制度,水质控制与清洁生产制度等。
Ⅱ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的下属机构
深圳市宝安区环保和水政监察大队 依照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对辖区内排污单位和个人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转情况、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限期治理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负责对环境污染事故、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罚建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征收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负责排污口规范化管理工作;负责对违反水土保持、水资源管理、河道管理等行为的监察。
深圳市宝安区水环境保护办公室 统筹全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承担全区水环境综合治理的指导、协调、监督工作;承担跨界河流水源达标管理工作;承担全区饮用水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深圳市宝安区排水管理处 贯彻执行排水监督管理方面的政策、标准及有关规范;组织编制全区排水专业规划;负责全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执行运营服务费的支付标准;负责水污染治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全区排水设施运营企业,并对日常运营维护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负责全区排水方案审查、建设项目施工方案审批、拆迁或移动排水设施等审批工作,排水设施验收工作,以及排水许可证发放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街道排水管理工作,对违法排水行为进行查处。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新安管理所 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环保法律、法规,统一协调辖区环境保护工作;参与制定街道环境保护规划、污染控制和整治规划以及其他专项规划;根据管理权限进行环境影响审批;协助实施排污申报、排污收费制度;监督检查辖区内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监督落实辖区内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参与污染防治设施的验收;负责对辖区内投诉、纠纷进行调查,依照权限进行处理;组织开展环保法律法规和环保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西乡管理所 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环保法律、法规,统一协调辖区环境保护工作;参与制定街道环境保护规划、污染控制和整治规划以及其他专项规划;根据管理权限进行环境影响审批;协助实施排污申报、排污收费制度;监督检查辖区内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监督落实辖区内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参与污染防治设施的验收;负责对辖区内投诉、纠纷进行调查,依照权限进行处理;组织开展环保法律法规和环保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福永管理所 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环保法律、法规,统一协调辖区环境保护工作;参与制定街道环境保护规划、污染控制和整治规划以及其他专项规划;根据管理权限进行环境影响审批;协助实施排污申报、排污收费制度;监督检查辖区内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监督落实辖区内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参与污染防治设施的验收;负责对辖区内投诉、纠纷进行调查,依照权限进行处理;组织开展环保法律法规和环保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沙井管理所 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环保法律、法规,统一协调辖区环境保护工作;参与制定街道环境保护规划、污染控制和整治规划以及其他专项规划;根据管理权限进行环境影响审批;协助实施排污申报、排污收费制度;监督检查辖区内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监督落实辖区内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参与污染防治设施的验收;负责对辖区内投诉、纠纷进行调查,依照权限进行处理;组织开展环保法律法规和环保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松岗管理所 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环保法律、法规,统一协调辖区环境保护工作;参与制定街道环境保护规划、污染控制和整治规划以及其他专项规划;根据管理权限进行环境影响审批;协助实施排污申报、排污收费制度;监督检查辖区内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监督落实辖区内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参与污染防治设施的验收;负责对辖区内投诉、纠纷进行调查,依照权限进行处理;组织开展环保法律法规和环保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观澜管理所 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环保法律、法规,统一协调辖区环境保护工作;参与制定街道环境保护规划、污染控制和整治规划以及其他专项规划;根据管理权限进行环境影响审批;协助实施排污申报、排污收费制度;监督检查辖区内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监督落实辖区内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参与污染防治设施的验收;负责对辖区内投诉、纠纷进行调查,依照权限进行处理;组织开展环保法律法规和环保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石岩管理所 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环保法律、法规,统一协调辖区环境保护工作;参与制定街道环境保护规划、污染控制和整治规划以及其他专项规划;根据管理权限进行环境影响审批;协助实施排污申报、排污收费制度;监督检查辖区内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监督落实辖区内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参与污染防治设施的验收;负责对辖区内投诉、纠纷进行调查,依照权限进行处理;组织开展环保法律法规和环保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大浪管理所 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环保法律、法规,统一协调辖区环境保护工作;参与制定街道环境保护规划、污染控制和整治规划以及其他专项规划;根据管理权限进行环境影响审批;协助实施排污申报、排污收费制度;监督检查辖区内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监督落实辖区内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参与污染防治设施的验收;负责对辖区内投诉、纠纷进行调查,依照权限进行处理;组织开展环保法律法规和环保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龙华管理所 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环保法律、法规,统一协调辖区环境保护工作;参与制定街道环境保护规划、污染控制和整治规划以及其他专项规划;根据管理权限进行环境影响审批;协助实施排污申报、排污收费制度;监督检查辖区内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监督落实辖区内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参与污染防治设施的验收;负责对辖区内投诉、纠纷进行调查,依照权限进行处理;组织开展环保法律法规和环保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民治管理所 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环保法律、法规,统一协调辖区环境保护工作;参与制定街道环境保护规划、污染控制和整治规划以及其他专项规划;根据管理权限进行环境影响审批;协助实施排污申报、排污收费制度;监督检查辖区内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监督落实辖区内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参与污染防治设施的验收;负责对辖区内投诉、纠纷进行调查,依照权限进行处理;组织开展环保法律法规和环保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
三、代管机构工作职能
深圳市宝安区“三防”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贯彻执行有关防汛、防旱、防风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承担区三防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区防汛、防旱、防风工作。
四、事业单位工作职能
深圳市宝安区水务设施管理所 负责全区原水管网的管理;负责全区河道干流、一级支流和西海堤及其配套设施的巡查、养护及管理;负责雨水泵站、雨水管网等排水设施的运营管理;负责市政管网接驳工作;承担上级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深圳市宝安区罗田水库管理站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方针政策;掌握并熟悉水库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管理运用等资料,以及上、下游和灌区生产与水库运用有关情况;负责水库工程的检查观测、养护修理,随时掌握水库工程动态,消除工程缺陷;做好水文(特别是洪水)预报,掌握雨情、水情,了解气象情报,做好水库工程的调度运用和防汛工作;配合当地有关部门制订库区的绿化、水土保持和发展生产的规划;因地制宜地利用水土资源,开展综合经营;负责建立健全水库工程的各项档案,通过管理运用,积累资料,分析整编,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负责做好水质监测和收取供水费用;做好水库工程的保卫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深圳市宝安区长流陂水库管理站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方针政策;掌握并熟悉水库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管理运用情况,做好水文预报,掌握雨情、水情等气象情报,做好库水的调度运用和防汛工作;负责水库工程的检查观测、养护修理,随时掌握水库工程动态,消除工程缺陷,保障水质安全;负责库区日常巡查,做好水质监测,确保水质安全;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库区的绿化、水土水土保持和生产发展规划;合理开发和利用水土资源;负责建立健全水库工程资料档案和水文信息资料收集,通过分析,确保水库安全生产;负责机电设备管理和维护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深圳市宝安区污水设施管理中心 负责政府投资建设的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管工作,制定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设施的维护实施办法、清疏维护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污水处理厂、人工湿地与快渗工程、河流应急处理工程的水质水量监测工作,初审运营维护费用;承担上级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深圳市宝安区环保宣教中心 1.制订全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2.开展对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组织开展“6·5”世界环境日等大型环保宣传活动;3.负责环保信息交流;建立健全全区环保宣传通讯网络;联络有关部门及新闻媒体做好环保宣传有关资料的收集、播发,协调环保报刊的发行及开展其他形式的宣传工作;4.负责全区环保知识的普及,环保法律法规鉴定及业务培训工作。
深圳市宝安区工业废物处理站 1.负责区内工业污染行业产生的有毒有害废物的清运、处理、回收;2.负责工业废物的治理开发、化肥为宝工作;3.研究工业废物治理技术并在实践中运用。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监测站 1.负责对全区水体、大气、土壤、噪声等开展常规监测,并做好排污监测和环境污染仲裁监测等工作,参与污染事故的调查;2.负责编制全区环境监测季报、年报等统计报表工作及组织编写环境质量报告书工作;3.负责本站的仪器设备更新、人员的技术培训、考核和推广新监测技术;4.负责各种科研课题和环境本底调查的取样监测工作。
深圳市宝安区环保科技服务中心 1.负责安排全局环保治理工程,提供评价、咨询、设计等环保技术服务;2.参与建设项目环保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3.积极推广应用环境保护的先进技术和新工艺;4.开展环保科普及环保技术的业务培训工作。
深圳市宝安区环保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负责环保水务工程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
Ⅲ 贵阳市新建小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管理,规范新建小区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提高水环境治理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小区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建设和维护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建小区,包括住宅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大型公共建筑、综合性楼宇和为小区配建的公共设施、经营性用房等。
本办法所称污水处理设施是指新建小区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建筑主体外的污水管道、检查井、收集管网、集中式污水池、粗细格栅、机泵、阀门、自动控制设施、配电设施、一体化的污水处理设备和达标后的中水回用系统等附属设施。第四条新建小区污水的排放和处理应当遵循就地处理、就地利用,达标排放的原则。第五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新建小区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污染治理工程和水环境保护工程的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敷设的综合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排水管网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达标排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改和财政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
县级相关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维护、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六条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新建小区及公共建筑项目规划设计总图及建筑单体方案时,应当按国家有关规范明确污水处理设施及中水回用系统。第七条为保证工程质量,新建小区及公共建筑污水设施的建设,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具体实施。第八条新建小区及公共建筑污水处理设施及中水回用系统的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其施工图应当经法定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后方可组织施工。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与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合同中应载明污水处理设施用房、用地、通道、电源接入点等内容。第九条新建小区及公共建筑的污水处理设施、中水回用系统、雨污管线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其建设投资应当纳入主体工程总概算,并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第十条新建小区及公共建筑建设应当实行雨污分流,污水进入该区处理系统,水质达标后就地使用。第十一条新建小区及公共建筑污水处理设施、中水回用系统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依法取得污水处理资格的企业进行统一运营管理,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
新建小区及公共建筑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办理排放许可手续。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排放。
新建小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竣工档案资料。第十二条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污水处理企业签订维护运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运营维护费的资金渠道,保障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正常运营。第十三条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对小区污水设施定期进行巡查、维护,并建立检查档案,保障各项设施完好、畅通,安全运行。
污水设施缺损或者发生污水外溢、雨水排泄不畅等情况,污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在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组织维修、疏通。第十四条污水应当达标排放,若未达标即进行排放或者偷排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处罚。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禁止下列行为:
(一)堵塞、损毁、填埋污水处理设施;
(二)擅自接、改、占(跨)压污水处理设施;
(三)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质;
(四)在分流制管网上混接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
(五)向污水处理设施进口、出口、沟渠、调节池、窨井排放垃圾、废渣及其他杂物;
(六)在污水处理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修建妨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使用或影响其安全的建(构)筑物;
(七)其他有损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第十六条中水回用系统竣工验收后,鼓励使用中水对环境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以及生态景观、居民卫生间等方面的使用,使用中水的费用按有关规定收取。
Ⅳ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由哪个部门负责
各地负责部门不一样,以附海镇为例:
《关于印发《附海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镇政府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监督运营单位履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责任。
第四条我镇农村污水具体管理监督机构为镇排水管理站,根据上级要求做好相应的工作,并负有相应监管和管理责任,具体为:
1、组织做好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年度运行维护管理计划的审核;
2、组织做好运营单位管理人员、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3、组织做好对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每旬检查不得少于1次,对运行维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含安全问题),及时督促运营单位进行整改;
4、组织做好对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考核;
5、组织做好检查记录及考核等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
(4)污水处理设施长效管理机构扩展阅读
《关于印发《附海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各行政村(社区)作为项目建设所在地,应积极主动参与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教育村民增强环保意识,爱护公共财产,将自觉维护纳管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纳入村规民约,共同保障治理设施安全长效运行。
第六条运营单位履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责任,根据处理设施实际,制定具体的运行维护计划,明确日常运行维护内容,落实专人进行维护管理,并建立健全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做好运行维护管理台账记录。
第七条建立健全农村生活污水管理模式,我镇排水管理站负责监督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工作,具体工作委托第三方专业运维机构做好运行维护工作。
按规定通过相应程序选择第三方专业机构,资质要求市政施工资质三级及以上或者排水设施运营维修资质,要求有排水设施专业养护设备,下井作业人员具有上岗证。
Ⅳ 徐州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排水与污水处理,保障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向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对上述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农业生产排水和工业废水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将排水与污水处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排水与污水处理资金投入,协调、处理排水与污水处理活动重大事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排水与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其所属的排水和污水处理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排水与污水处理相关工作。第四条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配套建设、雨污分流、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统筹城乡的原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五条制定或修订排水、污水处理、雨污分流和海绵城市建设等规划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规划,与城乡开发建设、道路、绿地、水系、综合管廊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划制定实施计划,加强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改造,提升排水与污水处理水平。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划,利用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吸纳、蓄渗和缓释雨水。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建设项目客观条件,采取建设人工湿地、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植草沟、屋顶绿化等方式,采用透水铺装材料和可下渗结构,吸纳、蓄滞、缓释雨水。
规划用地面积超过二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排水、污水处理、雨污分流和海绵城市建设等专项规划和相关设计规范,预留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空间,配套设计、建设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经规划确定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中涉及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环保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征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单位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许可、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编制排水设计方案,规划部门应当征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排水、污水处理、雨污分流规划和相关设计规范提出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确认的排水设计方案进行建设。
排水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区域排水系统、项目汇水分区、管网布置等内容。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排水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排水设施隐蔽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项验收,并提前三日通知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派员参加。第九条本市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应当按照雨污分流规划建设分流排放设施。
在未实施雨污分流区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雨污分流规划编制分流改造计划,结合旧城区改建、道路建设等城市建设工程同步实施。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区域未实行雨污分流的,应当制定雨污分流改造计划并予以实施。
居民小区未实行雨污分流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改造计划并逐步实施。第十一条城市建成区河网密度应当与城市主次干道密度相匹配。
禁止擅自从事填沟造地和非因防洪需要的河道硬化、截弯取直等影响排水功能的行为。第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和管理农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障建设资金。
毗邻城镇排水管网的村庄,排放污水应当就近接入城镇排水管网;其他村庄应当相对集中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
市、县(市)、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建设予以指导。
Ⅵ 污水处理厂归哪个部门管理
一般的污水处理厂分为几个部门:调试部门、监测部门、维护部门,还有就是上层领导。 那是企业,其生产中的排污由环保局管,现在只有少部份厂是由环保局进行行政管理,大多是独立的企业,少的是行政部门管。
一、污水处理步骤:
1、废水首先经过格栅、筛网后流至絮凝沉淀池,为了使处理效果好,在絮凝沉淀池中加入混凝剂,使废水中悬浮物治理效果更好,混凝加药也起到调节废水的作用.絮凝沉淀后的废水流入预曝气调节池中。
2、曝气调节池中通入空气,起到预曝气调节的作用.调节均匀的废水用泵提升到一级浮动填料生化池中。
3、生化池中安装充氧效率很高的曝气头,并装入浮动填料,实践证明该项技术对COD和BOD有较高的去除效率.一级浮动填料生化池中废水自流入二级浮动填料生化池,二池采用方法相同。
4、二级浮动填料生化池水自流入斜板沉淀池中.池中加入聚丙烯蜂窝斜管,可大大提高沉降效率,另外水力负荷高,停留时间短,占地面积小。
5、混凝沉淀池与斜板沉淀池沉淀污泥排入污泥浓缩池中,然后经污泥脱水机械脱水。
6、斜板沉淀池排出的水流入清水池中,经检测后外排。
二、污水处理方法:
1、按作用分:污水处理按照其作用可分为物理法、生物法和化学法三种。
(1)物理法:主要利用物理作用分离污水中的非溶解性物质,在处理过程中不改变化学性质。常用的有重力分离、离心分离、反渗透、气浮等。物理法处理构筑物较简单、经济,用于村镇水体容量大、自净能力强、污水处理程度要求不高的情况。
(2)生物法:利用微生物的新陈代谢功能,将污水中呈溶解或胶体状态的有机物分解氧化为稳定的无机物质,使污水得到净化。常用的有活性污泥法和生物膜法。生物法处理程度比物理法要高。
(3)化学法:是利用化学反应作用来处理或回收污水的溶解物质或胶体物质的方法,多用于工业废水。常用的有混凝法、中和法、氧化还原法、离子交换法等。化学处理法处理效果好、费用高,多用作生化处理后的出水,作进一步的处理,提高出水水质。
2、按处理程度分:污水处理按照处理程度来分可分为一级处理、二级处理和三级处理。
(1)一级处理主要是去除污水中呈悬浮状态的固体物质,常用物理法。
(2)二级处理的主要任务是大幅度去除污水中呈胶体和溶解状态的有机物,BOD去除率为80%~90%。
(3)三级处理的目的是进一步去除某种特殊的污染物质,如除氟、除磷等,属于深度处理,常用化学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第三十三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Ⅶ 贵阳市新建小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2020修改)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新建小区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城镇范围内新建小区污水处理设施(以下简称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和相关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建小区,包括住宅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公共建筑、综合性楼宇和为小区配建的公共设施、经营性用房等。
本办法所称污水处理设施,是指新建小区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建筑主体外的污水管道、检查井、收集管网、集中式污水池、粗细格栅、机泵、阀门、自动控制设施、配电设施、一体化的污水处理设备和达标后的中水回用系统等附属设施。第四条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水处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第五条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维护、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达标排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城市管理、财政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维护、管理的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水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编制本辖区内的污水处理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水务主管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第七条按照污水处理规划要求和规划技术标准规范,需要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新建小区项目,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已经建成的小区项目但未达到有关标准的,水务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年度改造计划进行改造。
污水处理设施施工图应当依法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组织施工。
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并在施工合同中约定需要建设的内容和双方权利义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新建小区项目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照规划技术标准规范明确污水处理设施。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根据财力加大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所需资金的投入。
依法可以并需要以特许经营方式投资建设、营运污水处理设施的,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措施,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第九条新建小区应当实行雨污分流,污水进入该区处理系统,水质达标后就地使用。第十条污水处理设施依法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由其所有权人维护管理。所有权人无相应技术力量的,可依法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统一维护管理。
污水处理设施交付使用后,经处理的中水就地使用。依法需要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或者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手续的,应当向生态环境或者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未依法取得许可手续的,不得排放。第十一条接受委托的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除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污水处理设施定期进行巡查、维护,并建立巡查、维护档案,如实记录巡查、维护情况,保障各类设施完好、畅通和安全运行;发现污水处理设施缺损或者外溢污水、雨水排泄不畅等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组织维修、疏通。第十二条禁止从事下列危及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污水处理设施;
(二)穿凿、堵塞污水处理设施;
(三)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向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压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及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第十三条环境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生态景观、卫生间冲洗等作业用水,鼓励使用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的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