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现在的污水处理厂属于什么性质的单位
现在的国内的污水处理厂基本上都是市政投资,运营方式分两种:1.国营,由市政单位进行招聘,运营,属于事业单位编制。2.请专门的私人企业进行运营,由运营单位进行招聘,运营,不属于事业单位编制。
一般的污水处理厂分为几个部门:调试部门、监测部门、维护部门,还有就是上层领导。
待遇:1.监测部门:化验员:3000-4000/月 部门领导5000-8000左右(入职门槛较低,有相关专业学历即可)
2.调试部门:调试员:3000-4000/月 部门领导 5000-8000(入职门槛较低,有相关专业学历即可)
3.维护部门:维护技术员 4000-6000/月 (入职门槛较高,需相关设备维修培训)
4.上层领导:副厂长:8000-10000/月 厂长12000-15000/月(入职门槛高,工作经验要求基本在5年以上,厂长要8年或更高的要10年以上工作经验)
5.其他:污泥脱水技术员: 3500-5000/月 污泥运输工 3000-4000/月
基本上待遇就是这样,规模大的厂待遇会偏高一点,规模小的会偏低一点,而且现在自动化已经很先进了,一个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期间员工需要的人数并不多
『贰』 广州的污水排放许可证怎么办理啊
你可登录广州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网上办理,也可去市行政服务大厅窗口办理。
广州办理排水许可证的具体流程是(1)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大厅城管委窗口递交申请材料。(2)属地及设施管理单位现场踏查。(3)由市级排水行政部门审核,核发排水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办理条件
一、新建项目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生产经营的合法资质;
(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
(三)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排放污染物应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有总量控制要求的,还应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所在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五)有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规定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能力;设施委托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六)按规定进行了排污申报登记;
(七)按规定制定污染事故应急方案,配备相应的设施、装备;
(八) 按照标准和技术规范设置排污口;
(九)按规定应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已完成污染设施在线监控建设,并与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新建项目试生产(运行)单位,其主要环保设施和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和落实,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符合条件的可取得排污许可证。
二、现有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合法经营资质;
(二)有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规定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能力;设施委托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三)排放污染物应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有总量控制要求的,还应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所在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四)按规定进行了排污申报登记;
(五)按照标准和技术规范设置排污口;
(六)按规定应安装自动检测设备的,已完成污染设施在线监控建设,并与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所需材料
1 .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原件,原件和复印件)
2 .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需有环境监察部门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原件和复印件)
3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原件和复印件)
4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文件 (原件和复印件)
5 .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 (原件和复印件)
6 . 污水排放去向是城镇污水处理厂的,需提供水务部门核发的排水许可证 (原件和复印件)
『叁』 污水处理厂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目前状况下,我国的污水处理厂性质复杂,有属于事业单位的,有属于国营企业的,通常来说污水处理厂都是国有的,特别是市区的大厂(规模>20万吨/日),一般<5万吨的就不好说了,也有属于外资、私企的。而且,现在大多数国有的污水处理厂也开始改制了,由事业单位向企业过度。
(3)污水处理厂是核准制吗扩展阅读
污水处理厂是从污染源排出的污(废)水,因含污染物总量或浓度较高,达不到排放标准要求或不符合环境容量要求,从而降低水环境质量和功能目标时,必需经过人工强化处理的场所。一般分为城市集中污水处理厂和各污染源分散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水体或城市管道。
有时为了回收循环利用废水资源,需要提高处理后出水水质时则需建设污水回用或循环利用污水处理厂。处理厂的处理工艺流程是有各种常用的或特殊的水处理方法优化组合而成的,包括各种物理法、化学法和生物法,要求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费用最省。设计时必须贯彻当前国家的各项建设方针和政策。
因此,从处理深度上,污水处理厂可能是一级、二级、三级或深度处理。污水处理厂设计包括各种不同处理的构筑物,附属建筑物,管道的平面和高程设计并进行道路、绿化、管道综合、厂区给排水、污泥处置及处理系统管理自动化等设计,以保证污水处理厂达到处理效果稳定,满足设计要求,运行管理方便,技术先进,投资运行费用省等各种要求。
『肆』 水污染治理资质等级
每个行业都会根据具行业的特性设置一些必要的资质,环保水处理行业格外重视各类资质,越是大型项目对于资质的要求越严格,这些资质也基本能反映出环保公司的技术实力。污水处理企业需要哪些比较重要的资质呢,今天卓驰企业将带大家了解水处理企业必须具备的资质。『伍』 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和污水处理有什么区别
污水处理厂先把污水处理达标后排放或回用,在这个过程中会产生污泥叫做污水处理内剩余容污泥。这个污泥是不能随便丢弃的,也要经过政府核准的有处理这种污泥资质的单位处理,这叫污泥处理。
从污染源排出的污(废)水,因含污染物总量或浓度较高,达不到排放标准要求或不适应环境容量要求,从而降低水环境质量和功能目标时,必需经过人工强化处理的场所,这个场所就是污水处理厂,又称污水处理站。
『陆』 污水处理站的审批手续(详细)
污水处理站的审批手续:
立项(经贸委或发改委);
环境影响评价;
处理运行资质;
固废处理联单;
排污总量核准;
排污许可证(环保);
土地(国土局);
规划(规划局);
管网相关(建设局)等等。
『柒』 污水处理公司一般具备哪些污水处理资质
污水处理基本资质:
1、懂污水处理的基本知识。
2、懂污水处理场内各构筑物的作用和管理方法。
3、懂污水处理场内各种管道的分布和使用方法。
4、懂污水处理系统分析化验指标的含义及其应用。
5、员工要具备会合理配水配泥,会合理调度空气,会正确回流与排放污泥,会排除运行中的常见故障的能力。
6、大型城市污水处理场的日处理规模需要能力在在几十到上百万吨。
7、坐落地点必须比较偏僻,场内生产和检维修及各种服务性岗位设置比较齐全,自成系统,分工明确。
8、主体工种需有化验工、机泵管理工、污水处理工、污泥处理工、污泥脱水工等,辅助工种有电工、钳工、焊工、车工、仪表工、绿化工、炊事员、门卫等。
9、污水处理工必须要具备负责机泵管理、污水处理、污泥处理、污泥脱水等多项工作,检维修、化验等一系列的能力。
(7)污水处理厂是核准制吗扩展阅读:
过去几年,污水处理行业的产业能力发生了质的变化,这个质的变化主要由两个方面,一是污水处理厂的数目在快速增加,二是整体的处理能力在快速地增加。
通过研究美国及其他发达国家城镇水务的发展进程、技术标准、治理水平、监管制度等可以发现我国虽然具备了大规模污水处理能力,但是仅仅体现在量上,在治理的水平等质量方面依然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
我国若要在质量上追上与其他发达国家的差距,需要在污水处理的监管机制、投融资机制以及处理各环节产业链上加大投入力度,从而提高城镇污水处理的总体水平,有效控制水污染。
汇聚“污水处理”领域顶尖技术的院所:
1、青岛理工大学 :以环境能源为优势学科的综合院校。
2、武汉大学:高校排名第四,水资源与水电工程国家实验室。
3、华中师范大学:211高校,全国高校综合排名第30。
参考资料:网络-污水处理
『捌』 水处理什么资质 以及如何办理
最低环保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上两项到建委进行办理即可。
三级资质标准
一、企业资产
净资产150万元以上。
二、企业主要人员
1、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机械员、造价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电工、焊工、瓦工、木工、油漆工、除尘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相关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3、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4、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5、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玖』 污水治理厂属于什么性质的单位
污水处理厂属于市政公用管理系统,也说是说是公家的,属于事业单位。版
从污染源排出的权污(废)水,因含污染物总量或浓度较高,达不到排放标准要求或不适应环境容量要求,从而降低水环境质量和功能目标时,必需经过人工强化处理的场所,这个场所就是污水处理厂,又称污水处理站。
在我国,早期的污水处理厂都属于事业单位编制,属于市政部门管辖,其建设、运营等由城管部门负责,环保部门仅负责污水处理厂出水的合格性检验。BOT、TOT等国际先进模式引入我国,对于加速我国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步伐,改善水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原有的污水处理厂也大多进行了企业改制,有属于事业单位的,有属于国营企业的,也有属于外资、私企的。
『拾』 农村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审批流程
县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中有相关规定
1.总则规定
[适用范围] 我县行政区域内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概念解释] 本办法所称农村污水处理,是指通过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接纳、输送并利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对农村污水进行集中净化处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污水处理设备以及接纳、输送农村污水的管网等相关设施。
[政府职责] 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将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提高本行政区域污水的收集率、处理率和达标排放率。
[部门职责] 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污水集中处理的管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投入使用后污染物的处理及排放情况和排放污水的个人纳管污水是否达标进行监督管理。
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水利、财政、国土资源、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污水处理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义务与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义务,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进行检举。
2. 规划与建设
[规划与计划]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应当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有偿使用。
县政府应当组织污水处理、发展改革、环境保护、水利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县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专项规划的要求,制定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同步配套建设要求] 农村建设应当按照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或者预留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用地。预留的建设用地未经法定批准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新建、扩建、改建乡镇道路以及住宅小区的建设,应当按照专项规划的要求,同步建设相应的接纳、输送污水的管网等设施,并同步投入使用。
[项目立项]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项目建设和改造]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污水处理设备、工艺与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
[竣工验收]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完工并通过相关法定专项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竣工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自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项目竣工验收资料报送污水处理、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档案移交] 建设单位应当自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日内,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要求收集、整理项目档案资料,向所在地建设档案机构移交。
3.关于污水接纳与处理
[管道纳污] 城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其排放的污水达到纳管要求的,应当将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允许以其他方式排放的除外。
鼓励企业对生产用水进行循环利用;鼓励宾馆、饭店、写字楼、住宅小区等建设中水回用系统,减少污水的直接排放。
[行为禁止] 禁止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下列物质:
(一)挥发性有机溶剂及易燃易爆物质;
(二)氰化钠、氰化钾、硫化钠、含氰电镀液等有毒物质;
(三)腐蚀管道以及导致下水管阻塞的物质;
(四)不符合相应排放标准的医疗卫生、生物制品、科研、肉类加工等含有病原体及放射性的污水;
其他禁止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
因意外事故致使含有前款所列物质的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排水户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向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报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排放标准] 污水处理厂的废水排放,应当执行国家有关乡镇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泥处置] 污水处理厂应当具备相应的污泥处置能力,对污水处理运行中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污泥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处置。
[统计报表] 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向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经营终止] 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并实施临时接管:
(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整改的;
(二)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环境安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的其他情形。
有关临时接管的具体方案,由实施临时接管的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 设施保护和维护
[设施的改迁拆] 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相关部门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建、迁移或者拆除农村污水处理设施。
[设施保护] 禁止从事下列影响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和危及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在污水管道、阀门、检查井等设施上面及污水管道两侧安全保护范围内取土、堆放物品或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在污水管道上凿洞接管排水;
(三)阻塞污水管道及出水口;
(四)损坏或者移动井盖、井座、阀门井等设施;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维修养护责任] 运营单位负责污水集中处理厂、管网、再生水利用和污泥处置设施的维修养护。
[设备检修]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农村污水处理设施需要临时停运的,运营单位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排水户。
[突发事件] 运营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施工安全]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维修养护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制定中毒、窒息等事故抢救预案,进行有害气体浓度的检测;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指定专门监护人员进行安全监护。
[支持配合]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维修养护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不得阻挠和干扰。
[电力保障] 电力部门应当保障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用电需求。因故确需停止供电的,电力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前通知运营单位。
[相关工程施工要求] 工程建设涉及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向运营单位查询地下污水管网情况。工程施工可能影响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运营单位协商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工程施工对农村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赔偿。
在污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5.监督管理
[监管要求] 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加强对农村污水处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依照各自职责查处违法行为。
[水质检测]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质进行监督检测,对获得的检测数据,应当与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共享。项目乡镇应当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测,如实提供排污排水情况,不得阻挠、妨碍检测。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水质检测化验制度,并向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准确报送污水处理水质与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
[信息公开] 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设立公开电话和网站,及时受理公众对污水处理的意见和投诉,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
对于污水处理过程中发生的污染事件情况及处理结果,应当向公众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法律责任
[转致规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在新闻媒体上公布违法事实和处理结果:
(一)向农村污水管网排放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排入的物质的;
(二)从事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禁止活动的;
(三)相关单位未履行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维修养护责任的;
(四)运营单位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中所产生的污泥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理而随意倾倒的;
(五)因施工影响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而未与运营单位商定相应保护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