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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污水处理费

发布时间:2023-07-03 02:04:07

㈠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抚顺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办法》的决定(2010)

一、将原文中“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污水处理管理部门”修改为 “污水监察管理机构”,“排水户”修改为“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二、 第二条调整为第三条。三、第三条调整为第二条。将原条文中的“本市行政区域”修改为“本市城市规划区”。删除“(以下称排水户)”。四、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污(废)水水质应当符合建设部《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超过标准对城市排水设施有腐蚀和损害作用的,不得排放。”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将污(废)水直接向河、湖等水体及渗水井排放,规避缴纳污水处理费。”五、第七条修改为:“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计征。

用水量按照下列方式计算:

(一)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安装水表的,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水量;未安装水表或者水表损坏的,按照技术推定法(单位时间管径流量×时间)核定水量;

(二)使用自备水源(含自备井和在河、湖、渠取水)的单位,安装水表的,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水量;未安装水表的,按照水泵铭牌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水量;

(三)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按照用水量的80%在产品生产地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

(四)对未安装水表的建筑施工用水,按照批准后的施工图建筑面积核定水量;对建筑施工临时排水,根据水表显示的量值或者水泵铭牌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水量;

(五)自建污水处理厂和排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其排放的污(废)水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直接向河、湖等水体排放的,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按照规定标准的70%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瞒报、少报用水量。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如实向污水监察管理机构提供用水量凭证及水表数量、位置。对提供数据有异议的,污水监察管理机构应当进行实地核实。

污水监察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用水量进行核查。水务部门、供水企业应当及时提供核查所需的相关资料及数据。未及时提供的,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市政府及相关部门通报”。七、第十条调整为第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废)水或者在城市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将污(废)水直接向河、湖等水体及渗水井排放,规避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八、第十二条调整为第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并处应缴费额1至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其他单位和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九、删除“无计量装置排水户污(废)水排放量核定标准表”。十、其他条文顺序做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抚顺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正后,重新公布。

㈡ 沈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管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污水处理费征管行为,保障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促进污水处理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含污水处理、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第三条市财政局是本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管工作。
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排水管理部门受市财政局委托,负责征收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并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第四条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一)工业、行政事业、经营服务业用水每立方米0.70元;
(二)特种行业用水每立方米1.00元。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需调整时,由市物价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确定后公布实施。第五条城市污水处理费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用水量征收:
(一)由自来水公司供水的,按自来水公司所提供的售水量征收;
(二)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按水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采水量征收;
(三)无用水、采水计量装置的,按供水设施日供水能力核定的月用水量征收;
(四)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按总用水量减去产品含水量征收;
(五)临时性排水的,按其排水泵的额定流量吨/小时×排水时间×每立方米单价征收;
(六)新建工程项目,按实际用水量征收。第六条城市污水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第七条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必须使用由市财政部门确定的统一专用票据。第八条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排水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自来水总公司提供的排水用户用水量和市水利局提供的排水用户自备水源采水量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第九条城市污水处理费按月征收。征收时不能缴纳的,由征收部门责令30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千分之一征收滞纳金;逾期60日仍不缴纳的,处以应缴费额的1至3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第十条对妨碍、阻挠征收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辱骂、殴打征收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二条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尚未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区、县(市),仍按《沈阳市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沈政令〔1997〕第26号)征收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居民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仍按原标准执行。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㈢ 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 市水务局 信息提供日期:2022-08-02 【字体:大中小 】



市水务局: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等有关规定,经履行成本监审、专家论证、价格听证、听取社会意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定价程序,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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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调整后的我市范围内(不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居民类污水第一阶梯为1.00元/立方米,第二阶梯为1.50元/立方米,第三阶梯为3.00元/立方米,合表用户1.18元/立方米;非居民类污水为1.54元/立方米;特种行业污水为3.00元/立方米。

在上述收费标准基础上,对环保诚信企业(绿牌)按照90%征收污水处理费;对环保警示企业(黄牌)按照110%征收污水处理费;对环保不良企业(红牌)按照130%征收污水处理费。差别化收费企业名单由市生态环境部门另行认定。

二、相关配套政策

(一)居民生活类、非居民类、特种行业与自来水分类范围一致。

(二)居民生活类污水阶梯式水量计量与自来水保持一致。今后自来水阶梯水量调整的,污水阶梯水量随之调整。

(三)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包括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

(四)为确保取消污水处理费减免政策顺利实施,在市民政等相关部门出台相关补贴措施前,暂继续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社会福利机构和部队用水免收污水处理费。

(五)其他污水处理费征收规定,按照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三、其他规定

本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即从8月1日起的用水量(9月1日起抄见水量)执行本通知价格。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在其门户网站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依据、征收主体、征收标准、征收及减免程序等内容进行公示。此前我市污水处理费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深圳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表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局

2022年7月30日

㈣ 新疆克拉玛依市城镇污水处理费收取标准

您是想问新疆克拉玛依市城镇污水处理费收取标准是什么是吗?通过查询相关资料裤模显示,新疆克拉玛依市城镇污水处理费收取标准肢段是0.95元/立方米。截止到2022年12月6日,克拉玛依市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政策重表示,新疆克拉玛依市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按国家、自治区规历纯誉定执行,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由0.20元/立方米调整至0.95元/立方米,非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由0.20元/立方米调整至1.4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按实际用水量计收。

㈤ 北京水资源费改税和污水处理费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
本市居民用水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京发改〔2009〕2555号
桥凯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批复的《21世纪初期首都水资源可持续发展规划》,为加快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建设,促进节约用水和水环境改善,确保城市供水安全,经价格听证会听证,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决定分步调整本市居民用水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现将2009年居民水价调整有败橡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用水水资源费由1.10元/立方米调整为1.26元/立方米,上调0.16元/立方米。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由0.90元/立方米调整为1.04元/立方米,上调0.14元/立方米。
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后,本市居民用水终端销售价格由3.70元/立方米调整为4.00元/立方米(具体见附件)。
二、为鼓励再生水使用,再生水价格保持1.00元/立方米不变,使用再生水免缴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
三、市自来水集团要加快推进“一户一表”改造,为下敏枯唤一步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做好准备。
四、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调价宣传解释、准确抄表等工作,确保各项规定落实到位。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本通知自2009年12月22日起执行。

㈥ 城市污水处理费

一、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污水处理费调整内容
1.城市自来水居民生活用水的污水处理费调整为0.85元/立方米;工业用水的污水处理费调整为1.20元/立方米,经营用水的污水处理费调整为1.20元/立方米。
2.全面开征建制镇污水处理费。建制镇居民生活用水类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40元/立方米;工业用水和经营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与城市同类用户相同。
3.实行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县域范围内环保信用评价结果为较重失信(红色等级)和严重失信(黑色等级)的企业,其污水处理费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立方米分别加收 0.60元和1.00元。差别化污水处理费随自来水(含自备水源)水费一并征收。
4.自备水源用户按照用水性质,与自来水用户执行相同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使用再生水的,免征污水处理费。
三、保障机制污水处理费征收单位要严格按照收费标准足额计收污水处理费,按月及时足额上缴同级国库。征收单位收取污水处理费时应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并按要求向财政、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送污水处理费征收报表,严禁坐收坐支、截留、挤占和挪用污水处理费。财政及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核查征收单位账目,对存在的问题责成及时整改到位。
四、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㈦ 政府给污水处理的补贴是多少

法律分析:我国各地污泥处置的补贴方式不同,但都是以环保项目能够长远可持续的运行为目的。在补贴额度方面,无论是国家还是地方,都以污泥处置方式以及达到的效果为衡量标准。

法律依据:《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应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综合考虑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形势和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要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的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已经达到最低收费标准但尚未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应当结合污染防治形势等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未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市、县和重点建制镇,最迟应于2015年底前开征,并在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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