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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立项申请

发布时间:2023-06-12 14:17:41

1. 污水处理设备申请怎么写

水处理设备的申请书。
需要包括一下内容:
1、申请的原因
2、需要的型号
3、安放的位置
4、可以取得的成效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2. 污水处理厂立项批复 是由市级批复 还是由区市县批复

这个要根来据项目实施单位源的性质来决定,如果是国家机关,如住建委来实施,那么,市住建委实施的污水处理厂项目由市发改委来批复,县住建局实施的由县发改局批复。如果是企业,只要不使用政府资金,那么一般是按照属地管理,在那个县区就由那个县区的发改局批复即可。需要说明点的是,只要审批部门在权限内批复了,就是有效的,不需重复批复,也就是说,县区发改局给你批复了,只要他有这个权限,他的批文就是合法有效的,不需要再到市级发改部门批复。

3. 污水处理证怎么办理

法律分析:
1、书面申请(说明排水地点、水质情况)。
2、规划部门审批文件。(规划许可证和规划总平面图)
3、厂区或小区排水平面布置图,雨、污管线的纵断图或者断面图。排水出口与市政管网连接图,注明比邻道路及周围环境名称。厂区墙外与市政检查井之间设置已备取样和安装流量计检查井。注明管道(渠)管径(尺寸)及管底标高。
4、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图及平面布置图。
5、生产产品种类、主要原材料(仅限于工业项目)。
6、环境评价或者环境评价批复。
7、申请人身份证及法人委托书。
8、环保局颁发的试生产许可或者水质验收报告。
9、《城市排水许可许可申请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衍生问题:
排污水证到哪个部门办理
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排污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审批部门应当受理。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的决定:1、依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不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告知排污单位不需要办理;2、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排污单位向有核发权限的部门申请;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允许排污单位当场更正;4、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排污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作出受理决定;5、未在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收到一次性告知不正材料的,从收件之日起视为受理。

4. 农村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审批流程

县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中有相关规定

1.总则规定

[适用范围] 我县行政区域内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概念解释] 本办法所称农村污水处理,是指通过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接纳、输送并利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对农村污水进行集中净化处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污水处理设备以及接纳、输送农村污水的管网等相关设施。

[政府职责] 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将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提高本行政区域污水的收集率、处理率和达标排放率。

[部门职责] 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污水集中处理的管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投入使用后污染物的处理及排放情况和排放污水的个人纳管污水是否达标进行监督管理。

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水利、财政、国土资源、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污水处理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义务与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义务,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进行检举。

2. 规划与建设

[规划与计划]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应当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有偿使用。

县政府应当组织污水处理、发展改革、环境保护、水利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县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专项规划的要求,制定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同步配套建设要求] 农村建设应当按照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或者预留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用地。预留的建设用地未经法定批准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新建、扩建、改建乡镇道路以及住宅小区的建设,应当按照专项规划的要求,同步建设相应的接纳、输送污水的管网等设施,并同步投入使用。

[项目立项]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项目建设和改造]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污水处理设备、工艺与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

[竣工验收]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完工并通过相关法定专项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竣工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自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项目竣工验收资料报送污水处理、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档案移交] 建设单位应当自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日内,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要求收集、整理项目档案资料,向所在地建设档案机构移交。

3.关于污水接纳与处理

[管道纳污] 城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其排放的污水达到纳管要求的,应当将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允许以其他方式排放的除外。

鼓励企业对生产用水进行循环利用;鼓励宾馆、饭店、写字楼、住宅小区等建设中水回用系统,减少污水的直接排放。

[行为禁止] 禁止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下列物质:

(一)挥发性有机溶剂及易燃易爆物质;

(二)氰化钠、氰化钾、硫化钠、含氰电镀液等有毒物质;

(三)腐蚀管道以及导致下水管阻塞的物质;

(四)不符合相应排放标准的医疗卫生、生物制品、科研、肉类加工等含有病原体及放射性的污水;

其他禁止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

因意外事故致使含有前款所列物质的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排水户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向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报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排放标准] 污水处理厂的废水排放,应当执行国家有关乡镇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泥处置] 污水处理厂应当具备相应的污泥处置能力,对污水处理运行中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污泥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处置。

[统计报表] 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向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经营终止] 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并实施临时接管:

(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整改的;

(二)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环境安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的其他情形。

有关临时接管的具体方案,由实施临时接管的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 设施保护和维护

[设施的改迁拆] 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相关部门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建、迁移或者拆除农村污水处理设施。

[设施保护] 禁止从事下列影响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和危及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在污水管道、阀门、检查井等设施上面及污水管道两侧安全保护范围内取土、堆放物品或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在污水管道上凿洞接管排水;

(三)阻塞污水管道及出水口;

(四)损坏或者移动井盖、井座、阀门井等设施;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维修养护责任] 运营单位负责污水集中处理厂、管网、再生水利用和污泥处置设施的维修养护。

[设备检修]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农村污水处理设施需要临时停运的,运营单位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排水户。

[突发事件] 运营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施工安全]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维修养护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制定中毒、窒息等事故抢救预案,进行有害气体浓度的检测;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指定专门监护人员进行安全监护。

[支持配合]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维修养护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不得阻挠和干扰。

[电力保障] 电力部门应当保障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用电需求。因故确需停止供电的,电力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前通知运营单位。

[相关工程施工要求] 工程建设涉及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向运营单位查询地下污水管网情况。工程施工可能影响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运营单位协商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工程施工对农村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赔偿。

在污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5.监督管理

[监管要求] 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加强对农村污水处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依照各自职责查处违法行为。

[水质检测]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质进行监督检测,对获得的检测数据,应当与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共享。项目乡镇应当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测,如实提供排污排水情况,不得阻挠、妨碍检测。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水质检测化验制度,并向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准确报送污水处理水质与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

[信息公开] 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设立公开电话和网站,及时受理公众对污水处理的意见和投诉,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

对于污水处理过程中发生的污染事件情况及处理结果,应当向公众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法律责任

[转致规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在新闻媒体上公布违法事实和处理结果:

(一)向农村污水管网排放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排入的物质的;

(二)从事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禁止活动的;

(三)相关单位未履行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维修养护责任的;

(四)运营单位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中所产生的污泥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理而随意倾倒的;

(五)因施工影响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而未与运营单位商定相应保护措施的。

5. 污水处理站的审批手续(详细)

一、污水处理站工作职责
二、污水处理站职业道德规范
三、污水处理站工作纪版律规定
四、权设备场地管理制度和清扫卫生制度
五、设备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六、污水处理站设备维修工职责
七、污泥处理工职责范围
八、污水处理站交接班制度
九、污水处理站班长岗位职责范围
十、运转操作工职责范围
十一、运转巡查操作规程
十二、水解酸化池的工艺操作规程
十三、曝气接触氧化池操作规程
十四、沉淀池操作规程
十五、污泥浓缩池操作规程
十六、污泥脱水机操作规程
十七、罗茨鼓风机操作规程
十八、二氧化氯发生器操作规程
十九、污水处理站水泵操作规程
二十、污水处理站设备操作安全规程
二十一、污水处理站岗位责任制
二十二、污水处理站安全责任制
二十三、环境风险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6. 新厂建设污水排放手续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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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手续办理程序
建设单位提出立项申请后,市环境保护局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环保审批。
1.审查后项目建议书有关环保部分,确定立项初步意见:
2.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查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有关环保内容:
3.审查初步设计中的环保篇(章),出具初步设计审查意见:
4.审查建设项目施工设计图,核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审核通知单:
5.对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审批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转)申请报告,核发试生产(运转)审核通知单:
7.审查竣工验收报告,核发建设项目“三同时”竣工验收单。
工厂环保手续审批原则
1、对于长期认真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治理设施完善,各项污染物排放能够稳定达标,近年来没有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和群众举报的企业,年审时换领正式排污许可证。
2、对排污单位的污水、废气不能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或总量指标)的,提出治理要求,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
3、没有办理环保手续的项目、未执行“三同时”的项目、国家严禁建设和明令取缔的项目一律不予办理排污许可证。
4、国家和省有淘汰期限和其它要求的项目,按期限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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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手续办理期限
1.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3日内签署审批意见:
2.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5日内签署审批意见:
3.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7日内予以批复(行政许可听证时间或环评修改时间除外):
4.收到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1个月内出具审查意见:
5.收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送审单》和其他按规定要求建设单位送审的文件、图纸1个月内核发《“三同时”审核通知单》:
6.收到试生产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并经现场查验后,2周内批复:
7.收到竣工验收申报材料1个月内(包括必要的现场查验)做出批复。
莞排污许可证的变更续期年审
1、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变化,或改变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时,必须在变更前15日内向环境保护局申请更改许可证内容。
2、排污单位因破产、关停等终止排放污染物,必须在7日内交回排污许可证。
八、东莞排污许可证办理收费标准
按实际情况收费。

7. 污水处理的资质应该去什么部门申请啊先谢谢大家的回答啦~~~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现公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自2004年12月1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水平,规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是指专门从事污染物处理、处置的社会化有偿服务或者以营利为目的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承担他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实行运营资质许可制度。
第四条 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未获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第五条 资质证书按照运营业务范围和污染物处理处置规模分为《甲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甲级资质证书)、《乙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乙级资质证书),甲、乙级资质证书各分为正式证书和临时证书两种。
甲级资质证书和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临时甲级资质证书和临时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1年。
各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为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工业废气、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除外)、生活垃圾、自动连续监测等专业类别。
资质证书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按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统一编号、印制。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
第六条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二)运营类别与级别;
(三)有效期限;
(四)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第七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资质证书实施管理。

第二章 申 请
第八条 申请甲级资质证书或者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有维护设施正常运转的专职运营人员;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10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5名;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6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3名。设施运营现场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
(三) 具有一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实践,且运营的污染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稳定达到国家和地方的环境标准;
(四) 具备与其运营活动相适应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级分类标准规定的其他 条件。
第九条 具备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条件,但无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或者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少于一年的,可以申请临时资质证书。
第十条 申请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向本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资质证书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二)上一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者其他资信证明;
(三)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证书、操作人员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四)实验或者检验场所证明;
(五)预防和处理污染事故的方案 ;
(六)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有关管理制度;
(七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例,包括运营项目简介、运营合同、用户意见、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出具的设施运行监测报告,但申请临时资质证书的除外;
(八)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级分类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处理、处置本单位产生的污染物或者运行本单位环境污染治理设施,不需要领取资质证书,但应当具备下列维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技术条件:
(一)专职运营人员(环境保护工艺、环境保护机械、管理、化验等)配置合理,辅助工种齐全,设施运营现场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
(二)有固定的化验室,配备能满足日常监测需要的监测化验设备;
(三)建立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和预防、处理污染事故的方案。
第三章 审 批
第十二条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提出预审意见,对符 合条件的;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在预审过程中;应当组织专家或者委托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对申请单位及其运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三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收到预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颁发资质证书: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同时将审批决定通知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审查过程中根据需要可对申请单位和运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资质证书:
(一)需要增加新的运营专业类别的;
(二)临时资质证书需要转为正式资质证书;
(三)乙级资质证书需要升级为甲级资质证书;
(四)甲级资质证书或者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
申请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的,持证单位只需提供其300日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实践、且污染治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达标情况良好的证明材料。
临时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不得重新申请临时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 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0日内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
(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住所变更的。
第十六条 持证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持证单位变更申请;
(二)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证书、操作人员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三)单位变更后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发的资质证书原件;
(五)持证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 持证单位撤消或不再从事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持证单位可以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类别和级别,在全国范围内承接运营业务。
持证单位的运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要求。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 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持证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存档。
公众有权查阅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发现持证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 持证单位在其单位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以外承接项目的,其运营活动应当接受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
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不得要求持证单位重复申领资质证书或者其他类似的运营许可资质。
第二十一条 持证单位应当在与委托单位签署委托运营合同后30日内,向项目设施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填报《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项目备案表》。
第二十二条 持证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向本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负责运营的项目不在本单位所在省的持证单位,应同时将该项目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抄报项目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和日常检查情况对持证单位提出考核意见,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行政区域持证单位上一年度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和考核情况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资质证书。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运营活动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三)对依法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获得资质证书 的单位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申请资质证书的单位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责令改正,并可吊销已获得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持证单位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超标排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在一年内发现两次以上超标排放的,可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吊销资质证书,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持证单位提交《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时弄虚作假的,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被处以吊销资质证书处罚的单位,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要求,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运营资质证书,取得运营资质证书 后,方可从事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 下列文件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规定:
(一)环境污染治理没施运营资质证书申请表;
(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
(四)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项目备案表。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0日起施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999年3月26日颁布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8. 申请污水处理请示范文

污水处理是为使污水达到排水某一水体或再次使用的水质要求,并对其进行净化的过程。下文是我收集的关于污水处理的请示,欢迎阅读!

申请污水处理请示范文篇一

省林业厅:

休宁县废弃物综合利用及污水处理项目由休宁县发改委批复备案(休发改备字〔2013〕第9号),项目使用林地单位为黄山市白岳活性白土有限公司。该项目拟使用黄山市博村林场国有林地面积1.4667公顷,均为一般用材林地,立木蓄积25立方米。 经我局审核,该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由黄山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编制,祁门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出具了使用林地现场查验报告,博村林场对使用林地异地森林植被恢复作了承诺和设计。拟使用林地权属清楚,各项申报材料基本齐全。根据《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现上报省厅,请审批。

附件:休宁县废弃物综合利用及污水处理项目使用林地申报材料

黄山市林业局

2014年12月18日

申请污水处理请示范文篇二

黄岩区生态办:

我乡文新、石研两村的生活污水处理工程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由黄岩第四建设安装工程公司总承包,其中文新村工程合同价26.39万元,石墩村工程合同价17.71万元,目前已经完成了前期政策处理工作,并于2010年12月10日开工建设,为保证工程按时保质完成,特请贵办下拨政策处理费用壹拾万元以及前期工程款壹拾叁万元,合计贰拾叁万元整。

特此请示,敬请批复。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

申请污水处理请示范文篇三

昌邑市环保局各位领导:

我们是温州籍食品卤制生产企业的负责人。首先向贵局领导多年以来对我们事业发展的支持和帮助表示衷心的感谢!

我们企业是由潍坊市温州商会搭桥引进的招商引资项目。是专业加工禽肉类真空包装熟食产品。本产品便利人民生活,本行业对地方养殖业发展起到推动作用,也能解决一部分农民工就业问题,是扶农政策好项目。生产流程是:原材料化冻,蒸煮,真空包装,高温灭菌。生产用水主要用于原材料化冻,工具清洗,正常生产日用水量因生产品种和数量不同约0.1至4吨。我们单位大都位于本市各乡镇或农村,距排污管网偏远,无力连接。为解决排污问题,曾经得到贵局同志的指点,用殊途同归的变通办法,即用储罐车运倒排污管网集中处理。我们单位均已按自己日生产排水量的五倍建造水泥结构污水储存池,于排污管网入口场地的主人签订长期的倒放污水的协议书,并专人管候污水池水位,专车运输。接受贵局监督和收取排污费。因地制宜使用这种间接处理污水办法,其实排污问题已解决。

我们知道中央非常重视环境污染治理问题也非常重视中小企业发展的扶持。请求贵局领导能够一如既往怜恤办厂之难,制定出两全俱美的环境治理方案,让企业生存下来,边生产边治理,给企业留条生存之路,不尽感激!

由于我们企业刚起步,且近年受金融危机,物价不稳,导致经营不利,大都企业亏损,运转困难。我们企业皆借贷经营,何况新办几家销售网络少,每月仅生产数天,甚至开支难付,处境十分尴尬。请求领导本着对异乡创业困难的同情给予支持和帮助,变通污水排放的间接处理办法,也能达到污水处理排放的目的,收到异曲同工的效果,请求领导批准我们污水处理无法的办法给予许可,对我们免以处罚,合理收取排污费,恢复生产,指导协办环评相关手续。不尽感激!

9. 乡镇污水处理厂审批流程

1、由市规划建设局制定该污水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作为审批建设项目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法定附件;
2、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项目的用地预审;
3、当地政府管委会向市发展和改革局请示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立项,确定业主建设单位取得中标通知书后才能投资启动项目;
4、开展环保设施的建设,项目竣工;
5、向市环保局(办公室文秘)提交试运转申请,具体材料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防治污染设施设计方案、竣工工艺流程图、治理合同及治理技术方案已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案(或审查)的证明材料。
6、经环保局审核材料、组织现场检查,同意项目试运转,期限为90天。特殊工程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可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150天。试运转的最后30天为验收临测报告期;
7、试运转期满后,提交竣工验收申请。试运转成功的项目,应在试运转期结束后的20天内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3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临测报告、污染治理工作总结(应包含工程设计、投资、施工、试运转情况及以及运行费用等内容)、环境保护管理制度、防治污染设施操作规程;
8、由环保局组织现场检查、验收。现场检查内容有:防治法治设施现场运行情况、防治污染设施试运转运行记录、是否装有排污计量装置,具备临测采样条件,排污口设置专门标志、是否有不合理短路排污口、周围环境的生态恢复情况、其它防治污染措施的落实情况;
9、取得环保合格验收。其条件有:建设工程环境影响审查批复手续齐备、污染
防治设施委托有资质的环保治理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并进行方案评估,技
术资料齐全、施工过程严格遵守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并按照环境影响评价
报告和环保审批意见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防治污染设施稳定、正
常运行,符合交付使用的条件、外排污染物达到规定的环境标准、有规范化
排污口、建设过程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经得到恢复。
10、再出具验收意见,发放排污许可证。其内容有:对验收合格的环境保护设施,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同意验收意见,与其相对应的建设项目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并发放排污许可证;
11、对验收不合格的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单位须按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重新申请验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后30天内组织现场再次检查验收后出具验收意见,发放排污许可证。

10. 请问申报新增污水处理设施设备这个项目需要哪些手续

污水处理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均需要重新报环保局,重新做环评,得到审批同内意,容然后就是一般污水处理工程的程序了,专家评审,验收之类。不过重新申报环评的话,费用也是很贵的,按工程造价的比例进行收取,建议你公司去问一下当地环保局的相关部门,找负责工程项目验收或是管企业污水处理的科室问一下,如果可以把这个新项目做为以前污水处理工程未完成的项目来做,就不需要做环评,并且在验收的时候也会简化很多,你们可以试一下,这样是可行的,不过具体也要看你们当地的情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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