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市水务局: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等有关规定,经履行成本监审、专家论证、价格听证、听取社会意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定价程序,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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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调整后的我市范围内(不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居民类污水第一阶梯为1.00元/立方米,第二阶梯为1.50元/立方米,第三阶梯为3.00元/立方米,合表用户1.18元/立方米;非居民类污水为1.54元/立方米;特种行业污水为3.00元/立方米。
在上述收费标准基础上,对环保诚信企业(绿牌)按照90%征收污水处理费;对环保警示企业(黄牌)按照110%征收污水处理费;对环保不良企业(红牌)按照130%征收污水处理费。差别化收费企业名单由市生态环境部门另行认定。
二、相关配套政策
(一)居民生活类、非居民类、特种行业与自来水分类范围一致。
(二)居民生活类污水阶梯式水量计量与自来水保持一致。今后自来水阶梯水量调整的,污水阶梯水量随之调整。
(三)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包括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
(四)为确保取消污水处理费减免政策顺利实施,在市民政等相关部门出台相关补贴措施前,暂继续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社会福利机构和部队用水免收污水处理费。
(五)其他污水处理费征收规定,按照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三、其他规定
本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即从8月1日起的用水量(9月1日起抄见水量)执行本通知价格。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在其门户网站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依据、征收主体、征收标准、征收及减免程序等内容进行公示。此前我市污水处理费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② 水费,电费,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将有何变化
2020年底前,全国城市及建制镇全面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意见》指出,要健全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2020年底前,全国城市及建制镇全面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同时,探索建立农村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电价:完善差别化电价政策
电价方面,《意见》明确要充分发挥电力价格的杠杆作用,推动高耗能行业节能减排、淘汰落后,引导电力资源优化配置,促进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优化升级。
(一)完善差别化电价政策。
全面清理取消对高耗能行业的优待类电价以及其他各种不合理价格优惠政策。严格落实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等7个行业的差别电价政策,对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用电(含市场化交易电量)实行更高价格。
(二)完善峰谷电价形成机制。
加大峰谷电价实施力度,运用价格信号引导电力削峰填谷。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在销售电价总水平不变的前提下,建立峰谷电价动态调整机制,扩大高峰、低谷电价价差和浮动幅度,引导用户错峰用电。利用现代信息、车联网等技术,鼓励电动汽车提供储能服务,并通过峰谷价差获得收益。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推行居民峰谷电价。
(三)完善部分环保行业用电支持政策。
2025年底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污水处理企业用电、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港口岸电运营商用电、海水淡化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
③ 关于调整武威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武市价[2013]111号)
武威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武威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武市价〔2013〕65号)和《关于调整武威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有关情况的报告》(武市价〔2013〕101号)收悉。为保障你市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促进污染物减排和环境保护,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要求,鉴于你市已按规定履行了成本监审、召开听证会、上报市政府研究等规定程序,经研究, 现就你市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调整你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为0.84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为1.24元/立方米,加权平均为 0.98元/立方米。收文后你局要及时向市政府汇报,具体出台时间由你市考虑物价稳定的影响因素和物价调控目标的要求择机确定。实施前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正确引导媒体报道和关注社会反响,使此项收费政策平稳顺利实施。
二、加强污水处理运行和财务收支管理。你市污水处理单位成本较高,污水处理费标准提高后,相关部门要督促企业加强运行管理,不断优化生产工艺,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污水处理的能力、效率和质量。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应全部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和维护,要单独列账,不得挪作他用。你市要做好日常监管工作,确保收费收入专项用于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对收支情况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每年进行督查。
三、强化征收措施,努力提高收缴率。你市要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做到应征全征,坚决杜绝拖欠、漏征和流失,提高收缴率。自备水源用户也要按本批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缴城市污水处理费。
四、落实对弱势群体的补贴政策。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后,对低收入群体要采取扶持政策,制定补贴或优惠办法,缓解因调价增加负担的矛盾。
五、确保污水全收集全处理。污水处理费是节能减排的重要价格政策,此次收费标准的调整,充分考虑了你市污水处理单位运行和节能减排的需要。你市要按国家和省上节能减排的政策要求做好污水处理工作,切实做到达标排放。
六、实行污水处理费跟踪动态管理。你市污水处理单位在收费前要到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办理《甘肃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登记证》,依法亮证收费,并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监督。污水处理单位每年1月份要将上年污水处理费收支、成本费用核算、会计报表、在线检测运行等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七、污水处理单位应按国家和省上要求改制成独立的企业法人,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为污水处理费政策的有效执行创造条件。鼓励实行供水和排水一体化管理,有效降低运营成本,充分发挥减排效益。
八、未经省发展改革委同意,不得将本批复收费标准用作向金融机构质押贷款融资的依据。
九、按价格分级管理权限规定,县级污水处理费标准由市审批,为此,你市要按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和节能减排的要求制定和调整,不断加强管理,严格审批程序,并将审批结果及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十、你市水资源短缺,要研究制定中水利用相关政策,切实提高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十一、你市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等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严肃查处。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6月20日
抄送:省建设厅,省环保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6月20日印发
④ 政府给污水处理的补贴是多少
法律分析:我国各地污泥处置的补贴方式不同,但都是以环保项目能够长远可持续的运行为目的。在补贴额度方面,无论是国家还是地方,都以污泥处置方式以及达到的效果为衡量标准。
法律依据:《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应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综合考虑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形势和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要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的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已经达到最低收费标准但尚未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应当结合污染防治形势等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未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市、县和重点建制镇,最迟应于2015年底前开征,并在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
⑤ 污水费是按什么标准收取的
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其中,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征污水排污费的收费额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对于冷却水、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居民生活类污水实行三阶梯式收费,家庭户月用水量在22立方米以内,污水处理费为0.90元/立方米;23-30立方米部分,污水处理费为1.00元/立方米;31立方米以上部分,污水处理费为1.10元/立方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合理确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统筹安排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以及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调蓄和排放等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
城镇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建设时序,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未建或者已建但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按照年度改造计划进行改造,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
⑥ 陕西渭南1吨水是多少钱
自来水,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0.90元+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0.16元=1.06元
【法规名称】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渭南市自来水销售价格和收取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颁布机构】陕西省物价局
【发文号】陕价管调发(2001)17号
【颁布时间】 2001.03.26
【实施时间】 2001.03.26
【效力属性】有效
【效力说明】
【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渭南市自来水销售价格和收取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陕价管调发(2001)17号
二00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渭南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渭南城区自来水价格的请示》(渭价字[2001]002号)及《关于征收污水处理
费标准的报告》(渭价字[2001]013号)收悉。为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的供应,维持企业的正
常生产,减轻水体和城市水源污染,经研究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自2001年4月1日起,适
当调整渭南市城区自来水的销售价格及开征污水处理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由0.70元调整到0.90元;工业用水每立方米由0.95元调整到
1.00元;行政事业用水每立方米由0.75提高到1.10元;经营服务业用水每立方米由1.10元
提高到1.50元;新增特种行业用水价格每立方米3.20元。
二、开征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或委托自来水公司收取,收取标准
为按用户实际用水量计算每立方米0.16元。征收范围为渭南市城区所辖范围内的自来水用户
(菜农和农民暂不征收)以及使用自备井的企业事业单位。
三、开征污水处理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同时取消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和排污费,原价
外收取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供水建设附加费、水资源费仍按有关规定执行,自来水用户最终
负担价格见附表。除此之外不能向用户收取任何费用。
四、对特种行业用水与其它用水混合用户,应尽快分表计量。对尚未分表的用户可由自来
水公司和用户共同核定分类用水量,按各类用水所占比例计收水费。
这次价格调整,幅度大、涉及面广,请你们精心组织,并向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
价格调整顺利出台。要督促供水企业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同时要在全社会大力提
倡节约用水的社会公德。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应及时反映。
附表:渭南市城区自来水价格构成表
附表:
渭南市城区自来水价格构成表
单位:元/立方米
销售价格附加附加费处理费负担价格
注:1、特种行业指机动车辆冲洗、婚纱摄影、美容美发业;桑拿、冲浪、浴足;酒吧、茶
秀、咖啡厅、歌舞厅、卡拉OK、室内游泳、水上游乐等休闲娱乐业。
2、公用事业附加按现行标准定额征收。
⑦ 2023年陕西省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
(兆亩渗一)居民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0.7元~1.21元。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定价文件。
(二)非居民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1.14元~1.57元。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定价文件。
文件依据:陕发改价格〔2021〕1834号等
注意: 宝鸡、安康、商洛污水处理费耐信按行政事业性收族脊费管理。
⑧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2012)
一、对《陕西省征兵工作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三十条“依法应履行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经教育不改的,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提出意见,报请县(市、区)人民政府采取以下措施,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一)应征公民是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三年内不再批准发给;(二)应征公民是城镇待业青年、农村青年的,三年内取消其升学报考资格、不予招工招干、不发营业执照、不出具外出务工经商的证明;是农村青年的,并在三年内不批给建房基地;(三)应征公民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三年内不得调资、晋级和提升职务。除采取上述行政措施外,对逃避征集、拒绝入伍的,还可以责令其按当地一名义务兵优待金标准,一次交纳三年义务兵优待金”的规定。
删除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解释”的规定。二、对《陕西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二十一条中“责令其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的规定。三、对《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三十条中“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其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的规定。四、对《陕西省学校校园周边环境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持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成搬迁;对无照经营的予以取缔”的规定。五、对《陕西省公路检查站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祥尘燃
删除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路检查站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对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检查站,必须坚决取缔。对拒不撤除,屡禁不止,公开违抗的,由公安机关强制取缔,并由监察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非法设站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谨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六、对《陕西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二条中的“拒不拆除的强制拆除”的规定修改为“拒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七、对《陕西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十七条中的“按照规定变卖”修改为“依法处置”,并删除“所得价款扣除相关费用后退还当事人”的规定。八、对《陕西省城市污水处理费收缴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八条中的 “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的规定。九、对《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三十四条中的“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的规定。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对上述政府规章作相应修改,条款项顺序重新编排兄孙。
⑨ 陕西省城市污水处理费收缴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城市污水集中处理,保证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维护和正常运行,提高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本办法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和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是指收集、接纳、输送、处理、处置及利用城市污水的设施的总称。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的管网、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装置和处理污泥的相关设施及专门用于污水处理的专用河道、水库、湖泊等。第三条各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污水处理收费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取的具体标准,由各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水设施的运行维护成本和部分建设费用,并考虑企业、居民等的承受能力提出方案,召开听证会征求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五条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逐月计收。
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按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或水表损坏的,按实测排污量或接排污管道容量口径核定。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的,按水泵铭牌流量和工作时间计算流量。
用于地下水回灌的自来水用水量不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第六条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城市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收。代收手续费不超过收费总额的0.2%,具体标准由各城市人民政府确定。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地税部门代收。第七条城市污水处理费主要用于:
(一)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设施的运行和维护;
(二)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的补助;
(三)城市污水处理厂尚未建成的城市,其收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全部用作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的资本金。第八条用水户必须按月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第九条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收费专用票据。第十条收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全额缴入同级财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一条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其处理后的污水达到国家污水排放标准的,经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城市污水处理费按收费标准的50%计收。第十二条企业缴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可计入生产成本或管理费用。但滞纳金不得计入生产成本。第十三条各城市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能维持现有的污水处理企业运营的,经建设、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当地城市人民政府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第十四条各设区城市和杨凌示范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本行政区域内收缴的城市污水处理费数额及使用情况按年度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取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价格、审计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或减免收费、乱收费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查处。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