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污水处理中在什么时候对水质进行检测
根据进水情况定期对水质进行监测,出现异常波动后,加强对水质的监测频次
❷ 污染源在线监测故障多少小时需要采用手工监测
烟气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停运及故障时,应采用手工监测方式进行监测。每六个小时进行一次手动监测,并将手工监测的数据按时上报当地环保部门。
❸ 污水处理站月检采几组样
你要问污水处理月检采样几次吧。不少于3次。
因为排污单位为了确认自行监测的采样频次,应在正常生产条件下的一个生产周期内进行加密监测:周期在8h以内的,每小时采1次样,周期大于8h的,每2h采1次样,但每个生产周期采样次数不少于3次。
污水处理站设备可地埋设置的成套有机废水处理装置,即以碳钢防腐为主要原料的ZWF型系列污水处理设备。
❹ 安徽省自动监控设备上传数据调整为1分钟间隔
为加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管理,提高自动监测数据质量,探索实施生态环境智慧监管,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安徽省生态环境厅会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执行过程中遇到相关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厅。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1日
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管理,提高自动监测数据质量,探索实施生态环境智慧监管,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与管理。本办法所称污染源,特指重点排污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排污单位,是指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应当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监控企业及其他单位。
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是由重点排污单位安装在污染物排放口用于监测污染物排放的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以及通信传输网络等组成。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属于环境监测工作计量器具。
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测数据,是指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产生、采集及传输的实时数据、累计数据和统计数据等。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重点排污单位负责污染物排放口规范化设置,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验收、运行维护、数据标记、排放限值变更申请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对属于强制检定的自动监测设备,应向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对不属于强制检定的自动监测设备,具备计量资质的重点排污单位可以自行周期检定或校准,不具备的应委托其他有资质的计量技术机构周期检定或校准。检定或校准证书(报告)应留存自动监控站房备查。重点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鼓励通过门户网站、当地报刊、在厂界醒目位置设置电子显示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污染物排放信息应当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其中,水污染物排入市政排水管网的,还应当包括污水接入市政排水管网位置、排放方式等信息。
第五条 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统一平台、分级部署、属地管理”原则,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自动监控平台软件开发,省级监控平台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负责指导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管理等工作。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市级监控平台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负责对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日常监管。
第三章 安装联网
第六条 依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且设有污染物排放口的排污单位,应纳入重点排污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视频监控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
第七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下列污染物排放口安装自动监测设备:
(一)已发布的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和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文件要求的废气有组织排放口和废水排放口。
(二)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单位,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应实施自动监测的污染物排放口。
(三)环评报告书(表)、环评报告书(表)批复意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意见中明确要求应实施自动监测的污染物排放口。
(四)其他需要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物排放口。
第八条 重点排污单位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当选用符合国家相关环境监测标准、计量器具管理要求的监测设备。
(二)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应当符合自动监测设备现场端建设技术规范等标准的要求。
(三)自动监测数据的采集和传输应当符合相关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四)具备运行状态和工作参数上传功能。
第九条 新增重点排污单位完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后应及时向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联网,如实提供单位名称、地址、污染物排放口名称、监测指标、排放标准等信息。
第十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在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后30日内,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完成验收,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相关材料交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设备核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或者主要设备安装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的,重点排污单位应重新组织验收,并报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重点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可以自行或由委托运营单位负责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和维护。
(二)自动监测设备的操作和运行维护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符合仪器设备厂商提供的运维手册或者使用说明书。
(三)自动监测设备工作量程的上限值,原则上设定为现场执行的污染物排放限值的2倍;污染物实际排放平均浓度低于工作量程20%的,向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后可适当调整工作量程。
(四)自动监测设备所需的试剂和标准物质,应注明制备单位、制备日期、物质浓度和有效期限等重要信息。
(五)自动监测设备应定期开展比对监测。具有自动校准功能的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频次不少于每6个月一次,没有自动校准功能的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频次不少于每3个月一次,水质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频次不少于每月一次。每个监测周期内,污染源持续处于停产状态,可延期开展比对监测。开展比对监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检验检测能力,并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比对监测结果应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六)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因故障不能正常监测、采集、传输数据的,应于发生故障后12小时内向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七)污染物排放期间,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或停运超过24小时无法恢复的,应采用手工监测的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或者安装使用备用仪器。手工监测水污染物的频次每天不少于4次,每次间隔不超过6小时;手工监测大气污染物的频次每天不少于一次。手工监测数据应报送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原始监测报告留存备查。备用仪器使用时限不超过30日,超过时限应对备用仪器组织验收。
(八)不得擅自停用、移动或者改变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九)应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记录自动监测设备运行和维护信息,保证记录信息的完整、真实。
(十)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维修期间、维护保养期间以及检定、校准、校验等非常规采样监测时间段内输出的自动监测数据应传输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同时对该时段数据进行标记。
(十一)定期维护视频监控、自动监控站房、采样或监测平台等附属设施,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十二)自动监测设备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应由重点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危险废物管理,建立台账,处理废液应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
(十三)其他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 重点排污单位受生产工况、设备故障、通信中断、停电、疫情、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自动监测数据异常,应于24小时内对异常数据进行标记,并留存证明材料备查。
第五章 数据运用
第十三条 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情况下产生的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监管执法的依据。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可以使用标准物质、质控样开展试验,对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维护状况及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不符合考核指标要求的应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一个自然日内,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以有效日均值为超标判定依据。
排放标准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自动监测数据超标报警信息或与污染源自动监控相关的环境违法线索之后,应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超标行为处理处罚工作的通知》(皖环函〔2020〕22号)规定的时间,及时组织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及信息机构人员开展现场调查,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章 违法认定
第十六条 重点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或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一)应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未安装的。
(二)按照规定应实施自动监测的监测指标,未实施自动监测的。
(三)未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
(四)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国家相关环境监测标准、计量器具管理要求规定的。
第十七条 重点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水或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一)应联网的自动监测设备未联网的,或应传输的监测指标未传输的。
(二)未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联网自动监测设备的。
第十八条 重点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一)自动监测设备超过规定期限未组织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
(二)自动监测设备所需的试剂和标准物质,未标注制备单位、制备日期、物质浓度和有效期限等重要信息,标注信息不属实或者超过有效期限使用的。
(三)未按要求开展比对监测,或比对监测结果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
(四)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因故障不能正常监测、采集、传输数据,超过12小时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的。
(五)污染物排放期间,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或停运超过24小时无法恢复正常运行,未安装使用备用仪器或者采取手工监测的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或者手工监测频次不满足规定的。
(六)擅自停用、移动或者改变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的。
(七)在一个季度内,单台(套)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标记为“设备维护”的时段,累计超过30小时的。
(八)自动监测数据的采集和传输不符合数据传输标准,分析仪器数据与数采仪数据偏差大于1%或数采仪数据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平台数据偏差大于1%的。
(九)任意连续90日内,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低于90%的。
(十)任意连续30日内,同一台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出现3次及以上故障,并影响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或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性的。
(十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
(十二)其他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的情形。
第十九条 重点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或大气污染物”:
(一)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
(二)虚假标记的。
(三)其他属于逃避监管的方式。
第二十条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重视程度不够、工作推诿扯皮、违法行为查处不到位,造成负面影响的,将予以通报批评,视情予以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重点排污单位或其委托运营单位存在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规定情形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相应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❺ 污水处理厂检查要点
1、污水处理厂、污水站基本情况
检查污水处理厂、污水站处理工艺、设计处理规模、排放标准、城镇人口数量、污水管网长度、工业废水及生活污水处理量。
2、中控系统
1)中控室安装建设。设计规模在2万吨以上的污水处理厂、污水站要按相关规定安装治污设施运行中控系统和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实时监控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按规定应安装而未安装的,核算期不予核算污染物减排量。
2)中控系统数据采集。采集的数据主要有进出水累计水量和瞬时水量、进出水水质、鼓风量(曝气设备电流强度)、提升泵电流强度、液位、溶解氧浓度、pH、污泥浓度、氧化还原电位等数据。其中,进出水累计水量和瞬时水量、进出水水质、鼓风量(曝气设备电流强度)、溶解氧浓度、污泥浓度必须接入中控系统的参数
3)中控系统数据存储。历史数据以分钟数据、小时数据和日数据3种周期格式存储,分钟数据保存最近7天以上、小时数据保存最近3个月以上、日数据保存最近1年以上,历史数据备份周期不低于30天。能够显示相关参数历史曲线,历史曲线的周期变化与中控系统运行记录、手工化验记录要保持一致。
4)中控系统数据显示。
主要包括进出口瞬时水量、进出口COD浓度、进出口氨氮浓度、溶解氧浓度、污泥浓度的历史曲线必须在同一个操作界面能够显示,其它参数历史曲线可以同上述参数历史曲线进行随机替换。具体见相关要求
5)中控系统数据管理。中控系统数据要真实有效,管理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数据系统管理,及时梳理数据,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
6)中控室运行记录。合理、规范
7)在线联网和有效性
检查在线监测设备应安装在沉砂池后,细格栅前,必须有独立的操作空间,做好防腐蚀。
检查在线监控设施必须和省、市两级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并保证数据上传有效。
检查是否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定期进行在线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
3、水质、水量参数要求
(1)进出口水量。
污水处理量核定。与当地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通过数据有效性审核、运行管理规范、数据保存完整且数值合理的在线自动监测数据,取出口流量数据。
污水处理量校核。采用污泥产生量、用电量校核。处理每吨污水产生干泥量约为0.1-0.12 千克;产生含水率为75-80%的污泥量约为0.4-0.6千克;处理每吨污水消耗电量约为0.2-0.35度。
(2)进出口水质。
进口COD、氨氮浓度。一般情况下,进入污水处理厂COD的浓度控制在200-350mg/L、氨氮的浓度控制在20-45 mg/L;若COD浓度高于350 mg/L、氨氮浓度高于45 mg/L时,应及时检查是否有高浓度工业污水进入,若COD浓度低于200mg/L、氨氮浓度低于20 mg/L时,应及时检查是否有管网渗漏问题。
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一级A:COD为50 mg/L、氨氮为5 mg/L(温度低于12℃为8 mg/L);一级B:COD为60 mg/L、氨氮为为8 mg/L(温度低于12℃为15 mg/L)。(松花江流域、辽河流域的污水处理厂执行一级A标准)
水质数据采用。与当地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通过数据有效性审核、运行管理规范、数据保存完整且数值合理的在线自动监测数据;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督性监测数据;取每季度(月)数据均值;企业自测数据为参考。以上数据明显不合理的,按照督察核查现场取样监测结果测定。原则上,核算的生活污水COD、氨氮平均进水浓度不高于我省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限值。
污泥浓度控制在2-5g/L。
溶解氧浓度曝气池控制在2-4mg/L,曝气池出水控制在1-1.5mg/L,厌氧池控制在小于0.5mg/L。
气水比控制在5-8之间。
4、污水处理系统检查
1)核查预处理系统。是否及时压榨清运栅渣,做好格栅间的通风换气,定期清理渠道内的积沙;污水提升泵能够正常运转,定期清洗集水池内的泥沙。
2)核查生化系统。保证生化系统运行处于最优状态,一般情况下,生化池中活性污泥的颜色要保持黄褐色,有泥土气味,泡沫不多、白色,较容易破裂。
3)核查沉降系统。有初沉池的污水处理厂要定期清除池内的积泥,调整混凝剂和助凝剂的用量,保证混凝效果最佳;二沉池中要保持污泥回流、出水效果最佳。
4)核查污泥脱水系统。要保证污泥脱水机正常运转,加药量要满足出泥含水率为80%以下的要求。
5)核查溢流口。污水处理厂要对进出口溢流管线控制阀门进行封堵。开启溢流管线控制阀门,必须经县(市、区)环保局上报市(州)环保局,报告形式分书面形式和电话形式,遇到突发事件时可以采取电话形式,日常维护必须以书面形式。有开启和封堵溢流管线控制阀门记录。
6)核查污泥沉降比。现场取生化系统的污泥做实验,查看污泥沉降比是否在制在20%-30%之间。
5、化验室核查
检查内容:化验室仪器设备、化验方法及监测频次、化验结果运用是否合理、规范,满足要求。
6、档案、台账、资料管理
检查档案、台账、资料管理是否合理、规范,满足要求。
7、污泥处理、处置、去向等
1)检查污泥堆放是否合理、规范,满足要求。。不能做到即产即清的污水处理厂必须建设防雨防渗的污泥堆放场,不允许污泥随意堆放,污染周边环境。
2)检查污泥产生量、污泥去向。按照相关规范要求查看污泥产生量是否合理。建设单位是否有明确的污泥去向,保存污泥处置合同、污泥出厂单据、财务往来单据,污泥作为原材料生产有机肥、花肥的要提供厂家的收购证明。检查污泥含水率是否满足要求。
3)污泥处置台账记录与污泥转运联单
检查污泥处置台账记录的内容是否:合规、合理,是否全记录。污泥转运联单是否符合要求等。
8、污水排放口:
检查污水排放口是否合理设置。总排污口须设置环保标志牌等。按照相关规范设置采样点。如:工厂总排放口、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放口,污水处理设施的进水和出水口等
❻ 有关污水处理厂监测项目
首先回答你的第一个问题,答案是否定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工艺的设计主要依据污水处理厂接受的生活污水和工业污水的比例,因此,以发展的眼光来看,污水处理厂建成之前,应该清楚的知道所接纳的工业污水的主要污染物,因此是否需要检测你所提出的如做烷基汞、总隔、总铅等,要看是否含有这些污染物,如:烷基汞属于国家严格控制排放的指标,如果这样的污水由生产企业未经预处理而接入市政管网,则存在两方面错误,一是城镇污水处理厂不具备处理这种废水的能力和条件,这类废水对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会造成很大冲击;二是生产企业所排废水未经预处理而接入市政管网,是违背国家相关规定的,故,在了解这些问题后,你应该很清楚是否需要对相关项目进行检测。
根据国家规定,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需要例行监测的常规项目如你所说,据我了解,除19项外,其他项目的检验频次最短每周一次,最长半年一次,考虑到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和资金问题,检测频次较少的而所用仪器设备是大型的,可委托当地有条件的机构检验,如环保监测站。
城镇污水处理厂日常检验多少个项目一般根据自身特点而定,原则上只要能保证污水处理厂运行正常,真实反映进、出水质量指标,及时对污水处理运行提供指导性技术依据即可,国家虽然有相关规定,但各地具体情况不同,除非上级检查(如省级、国家级)。
❼ 污水检测多久做一次
法律分析:根据生产同期确定采样频率,生产周期在8小时以内的每两小时取样一次,生产周期在8小时以上的,4小时取样一次。其它污水采样24小时不少于两次,最高排放浓度按日均值计算。对于采样时段取最具代表运行情况的稳定状态进行取样。
法律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排水户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放口设置以及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排水户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安装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监测数据与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共享。
❽ 污水处理厂有哪些监测数据(七)
1.污水处理厂常见在线仪表种类
2.运行参数的监测指标
运行部根据生产需要以业务联系单形式安排化验指标类别、频次。化验室应对运行参数进行检测分析。通过对运行参数的分析,判断污水处理厂运行是否正常,并及时反馈给污水处理厂中心控制室,由中心控制室对污水处理厂的运行作必要的调整。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正常运行检测的项目和周期应按国家建设部标准CJJ60-94执行。见表6-1,表6-2。对常规化验项目的化验数据,应于每天上午9:00之前以书面报告及电子报表形式反馈。对临时增加的化验项目数据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呈报生产运行部以便分析工艺运行状况,对可能出现的问题早作预防措施。
3.采样容器
采样容器应由惰性物质组成,抗破裂、清洗方便、密封良好和启闭容易。采样容器必须确保样品免受吸附、蒸发和外来物质的污染。
样品瓶可用硬质(硼酸)玻璃瓶或高压聚乙烯瓶。在选择样品瓶时应考虑水样与容器可能产生的问题,以确定容器的种类和洗涤方法。
4.样品采集
在采样地点将采用容器(水桶或瓶子)浸入要取样的废水中,使注满水或泥水混合物,取出后倒进事先准备的合适的样品容器中即可。有时也可直接将样品容器浸入水中取样。取样时,应注意不能混入漂浮于水面上的物质,正式采样前要用水样冲洗容器2~3次。洗涤完的废水不得重新倒入沟渠中,以免搅起水中悬浮物。采集的样品应及时贴上标签。填写采样现场记录单。若为用户出口采样应由被采样单位有关人员签字。
样品采集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对于性质稳定的污染物,可将分别采集的样品混合后一次测定。对于不稳定的污染物,可在分别采样和分别测定后,以平均值表示污染物浓度。废水中某些组分的分布很不均勿,如油和悬浮物,某些组分在分析中很易变化,如溶解氧和硫化物等。
如果从全分析采样瓶中取出一份废水子样进行这些项目的分析,必将产生错误的结果。因此,这类监测项目的水样应单独采集,有的还应在现场作固定,分别进行分析。采样完成后应按要求填写样品现场数据表和样品保存登记卡,水样标签要与以上两样表一致。
5.样品保存
将水样充满容器至溢流并密封
为避免样品在运输途中的振荡,以及空气中的氧气、二氧化碳对容器内样品组分和待测项目的干扰,为对酸碱度、BOD、DO等产生影响,应使水样充满容器至溢流并密封保存。但对准备冷冻保存的样品不能充满容器,否则水冻冰之后,因体积膨胀致使容器破裂。
冷藏:水样冷藏时的温度应低于采样时水样的温度,水样采集后立即放在冰箱或冰-水浴中,置暗处保存,一般于2~5℃冷藏,冷藏并不适用长期保存,对废水的保存时间则更短。
冷冻(-20℃):一般能延长贮存期,但需要掌握熔融和冻结的技术,以使样品在融解时能迅速地、均匀地恢复原始状态。水样结冰时,体积膨胀,一般都选用塑料容器。
加入保护剂(固定剂或保存剂):投加一些化学试剂可固定水样中某些待测组分,保护剂应事先加入空瓶中,有些亦可在采样后立即加入水样中。
经常使用的保护剂有各种酸、碱及生物抑制剂,加入量因需要而异。
所加入的保护剂不能干扰待测成分的测定,如有疑义应先做必要的实验。
所加入的保护剂,因其体积影响待测组分的初始浓度,在计算结果时应予以考虑,但如果加入足够浓的保护剂;因加入体积很小而可以忽略其稀释影响。
所加入的保护剂有可能改变水中组分的化学或物理性质,因此选用保护剂时一定要考虑到对测定项目的影响。如因酸化会引起胶体组分和悬浮在颗粒物上固态的溶解,如待测项目是溶解态物质,则必须在过滤后酸化保存。
对于测定某些项目所加的固定剂必须要做空白试验,如测微量元素时就必须确定固定剂可引入的待测元素的量。(如酸类会引入不可忽视量的砷、铅、汞。)
必须注意:某些保护剂是有毒有害的,如氯化汞(HgCl2)、三氯甲烷及酸等,在使用及保管时一定要重视安全防护。
6.化验室安全
化验室本身就存在着某些危险因素,但只要分析人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无论做什么实验都要牢记安全第一,经常保持警惕,事故就可以避免。如果预防措施可靠,发生事故后处理得当,就可使损害减到最小程度。水质监测实验室安全知识请参考《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中相关内容,以下是在日常化验室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几点安全规则:
加热挥发性或易燃性有机溶剂时,禁止用火焰或电路直接加热,必须在水浴锅或电热板上缓慢进行;可燃物质如汽油、酒精、煤油等物,不可放在煤气灯、电炉或其他火源附近;当加热蒸馏及有关用火或电热工作中,至少要有一人值班管理,高温电炉操作时要带好手套;
电热设备所用电线应经常检查是否完整无损,电热器械应有合适垫板;电源总开关应安装坚固的外罩,开关电闸时,绝不可以湿手,并应注意力集中;剧毒药品必须制定保管、使用制度,应设专柜并双人双锁保管;
强酸与氨水分开存放;稀释硫酸时必须仔细缓慢的将硫酸倒入水中,而不能将水倒入硫酸中;用移液管吸取酸、碱和有害物质时,不能用口吸,而必须用吸耳球吸取;倒用硝酸、氨水和氢氟酸等必须戴好手套,开启乙醇和氨水等易挥发试剂瓶时,绝不可以使瓶口对着自己或他人,尤其在夏季当开启时极易冲出,如不小心,会引起严重事故。
消解等产生有害气体操作,必须在通风柜内进行;操作离心机时,必须在完全停止转动后才能开启;压力容器如氢气钢瓶等必须要远离火源,并停放稳当;接触污水和药品后,应注意洗手,手上有伤口时不可接触污水和药品;化验室应备有消防设备,如黄沙桶和四氯化炭灭火机等,黄沙桶内黄沙应保持干燥,不可浸水;化验室内应保持空气流通,照明良好、环境整洁,私人物品以及与化验室无关的物品不得存放在化验室,每天工作结束,应进行水、电等安全检查,在冬季,下班前应进行防冻措施检查。
7.校准曲线的检验
线形检验:即检验曲线的精密度。对于以4~6个浓度单位所获得的测量信号值绘制的校准曲线,一般要求其相关系数|r|≧0.9990,否则应找出原因加以纠正,重新绘制出合格的检验曲线。
截距检验:即检验校准曲线的精密度。在线形检验合格的基础上对其进行线性回归*,得出回归方程y=a+bx。然后将所得截距a与0作t检验,当取95%置信水平、经检验无显著性差异时,a可做0处理,方程简化为y=bx,移项得x=y/b。在线性范围内、可代替查阅校准曲线,直接将样品测量信号经空白校正后,计算出试样浓度。
当a与有显著性差异时,即示代表校准曲线得回归方程的计算结果准确度不高,应找出原因并予以纠正后,重新绘制校准曲线并经线性检验合格,再计算回归方程,经截距检验合格后投入使用。
回归方程如不经上述检验和处理,即直接投入使用,必将给测定结果引入差值相当与截距a的系统误差。
斜率检验:即检验分析方法的灵敏度。方法的灵敏度是随实验条件的变化而变化的。在完全相同的分析条件下,仅由于操作中的随机误差所导致的斜率变化不应超出一定的允许范围,此范围因分析方法的精度不同而异。例如,一般而言,分子吸收分光光度法要求其相对误差小于5%;而原子分光光度法则要求其相对误差值小于10%等等。
8.标准物质对比分析
量值传递:将实验室配制的样品或控制样品等,通过与标准参考物的对比,检查它们的浓度值的误差并加以修正。
仪器标定:对于采用直接定量法的仪器,采用标准参考物对仪器进行标定。
对照分析:在进行试样分析的同时,用相近浓度的标准参考物或其稀释液进行分析,根据标准参考物的实测值与保证值的符合程度,能够确定试样分析结果的准确度是否可以接受。
质量考核:以标准参考物作为未知样,考核实验室内分析人员的技术水平或实验室间分析结果的相符程度,从而帮助分析人员发现问题和保证实验室间数据的可比性。
9.事故预案
应包括:事故报警、应急处理、事故调查、责任处理、事故预防(工程技术措施、教育措施、管理措施)、事故报告、事故信息传达(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吸取教训,杜绝事故发生)。事故预案各步骤的参与者应在事故预案中有明确的规定(并应包含紧急联系方式等),如事故调查由技术负责人和部门的负责人来完成。
❾ 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监测技术的若干分析
城镇污水给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因此污水处理厂加强城镇污水处理是非常必要。但是,为了避免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常见一些问题的产生,逐渐将监测技术应用到其中,以此保证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效果。下面就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监测技术的相关内容,展开了分析和阐述。
1 污水监测技术存在的主要目的以及是特点
任何一项技术的使用,都是具有自身的特点和目的,只有明确各项内容,才能保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监测技术是应用的效果,下面就对具体的特点和目的, 展开了分析和阐述。
1.1 主要目的
其实,近几年随着城镇发展进程不断加快,人口数量不断增加,这样城镇污水量逐渐增加,并且有原始的分散式污染转变成集中式污染,这样也给城镇污水处理厂各项工作的展开带来一定的难度[1]。因此,为了改善城镇的生态环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是非常必要。污水监测技术的存在,就是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的处理的阶段,进行实时监督管理,分析其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且将其问题上传到相关的部门,进行有效解决,以此提升污水处理的效果,提升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的效果。
1.2 特点
污水监测技术的存在主要是保证城镇污水厂污水处理的效果,保证污水达到排放标准。同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监测技术在应用的时候,可以形成一个全面监督管理的系统,对数据进行实时上传等特点。
(1)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监测技术一般是由5个方面组成,主要是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过程进行全面监督,并且利用通信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等加强各个部门的联系,做到及时发现问题,以及有效的解决问题,保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的准确性。(2)一般情况下,主要是利用GPRS 无线数据作为污水检测技术运行的核心,并且使用范围相对较广,技术运行成本相对较低,这样可以保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监测的实时性,在第一时间内获取相对准确的数据,并且上传到数据库中,这样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保证各项污水监测数据的准确和安全性。(3)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监测技术可以对处理过程中所产生的故障,以及产生的信息日志进行保存,这样可以通过数据和污水处理工作进行全面的分析,以及日志管理,全面掌握污水处理的实际情况,避免产生异常情况[2]。同时,污水监测技术可以针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方式方法进行优化,这样才能提升污水处理的效果,保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稳定性,实现良好的综合效益。
2 技术主要指标和项目
污水监测技术在应用的过程中,需要对技术主要指标和项目进行明确,这样可以保证技术应用是否达到相关标准,下面就对具体的技术指标和项目,展开了分析和阐述。
2.1 技术指标
主要是根据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相关指标,展开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监测技术,为污水处理效果的提升,给予了基础性的保证。
2.2 主要项目
根据相关的技术指标,以及污水排放的需要,再加上污水的来源、具体的性质,可以将污水监测技术分为基本控制、选择性控制等项目,具体内容如下。(1)基本控制。基本控制主要是指一些能够去除污水中的常规的污染物,例如:总磷,总氮,氨氮、粪大肠秆菌方面。(2)选择控制。选择控制一般为24个控制项目,例如:硫化物、甲醛、有机磷农药等方面[3]。在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的过程中,只有对各个方面进行处理,并且利用监测技术判断基础控制和选择控制等相关内容达到标准,才能将城镇污水进行排放。
3 污水监测技术
污水监测技术主要包括有:监测点位、监测频次、检测方法等方面,下面就针对这几点内容,展开了分析和阐述。
3.1 监测点位
污水处理水质取样在污水处理厂处理工艺进口和末端排放口。同时,在排放口合理的位置,安装污水适量自动计量装置、自动比例采样装置等,并且可以在污水中的pH、水温、COD等方面安装在线监测装置,这样可以全面进行实时监测,一旦发现任何异常,可以及时的解决,保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的效果。
3.2 监测频次
在城镇污水厂污水处理的过程中,对出水水质的每季度最少监测1次。但是,若是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每个月进行一次的监测,并且将各项监测数据进行全面的记录和对比,以此形成连续对比的模式, 分析其中存在的异常,以此保证污水处理的标准[4]。但是,由于季节的不同,监测频次也需要适当做出调整,例如:在冬天需要适当增加监测频次,这样可以保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监测技术应用的有效性。
3.3 监测方法
从化学需氧量的角度来说,主要是通过稀释和接种法监测等方面,并且针对污水中的悬浮物主要是采用重量法。同时,针对动植物油主要采用红外光度法,pH值采用pH计监测。其实,在城镇污水厂污水处理的过程中,不管是采用哪种方式,都是保证城镇污水厂污水处理的效果,保证污水处理达到相关标准,避免对城镇的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影响。
4 需要注意的问题
在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监测的过程中,还是需要注意一些问题,只有对各项问题进行有效的规避,才能保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监测技术应用的有效性,保证各项监测数据的准确性,下面就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监测技术中,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展开了分析和阐述。
(1)在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的过程中,为了降低运行成本,保证在合理处理支出下的出水水质能够达到排放标准,需要对进水COD的参数值进行控制,一般情况下不能超过1500mg/L。同时,根据我国的相关标准,COD的参数值为为500mg/L的污水处理厂,进水主要是生活污水;但是参数值在500~1000mg/L 的污水处理厂,进水口中有一部分为工业废水;参数值>1000mg/L 的污水处理厂,那么大部分进水为工业废水。在明确这些内容以后,才能有针对性采取污水监测技术,保证污水监测的准确性,使污水排放达到标准。(2)应用氧化工艺处理污水,需要对碳、氮、磷等方面的比例进行控制,通常情况下应当控制在100:5:1,避免监测结果产生较大的误差。
5 结束语
本文从不同角度和方向,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监测技术的相关内容展开了分析和阐述,其目的就是保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监测的效果,以及各项监测数据的准确性,提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的效果,使污水达到排放标准,进而实现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的最大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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❿ 急求污水监测方案
我这里有个范本,你可以参照这个去做你们的监测!污水处理监测方案为了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监督,掌握全国113个重点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情况,根据国家环保总局“2006年全国环境监测工作要点”(环办[2006]33号),组织对全国113个重点城市污水处理厂实施季度监测。一、监测范围全国113个环保重点城市污水处理厂。113个环保重点城市名单见本监测方案附表1。二、监测项目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出口监测项目为: 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悬浮物(SS)、动植物油、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总氮(以N计)、氨氮(以N计)、总磷(以P计)、色度(稀释倍数)、pH、流量以及总汞、烷基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口监测项目为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悬浮物(SS)、氨氮、流量等五项。三、监测要求1、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监测由所在城市环境监测站负责。2、各省、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对辖区内城市污水处理厂抽测,年内抽测范围覆盖辖区内所有城市,抽测当季以省站监测结果为准上报数据。3、样品的采集、保存、运输、处理以及质量保证/质量控制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91-2001》的规定执行。4、安装自动监测仪器的污水处理厂,监测采样时,同时记录出水自动监测结果;并记录上季度污水处理厂实际处理废水总量,连同当季监测结果一并上报。四、监测频次从2006年第三季度起,每季度监测1次。五、监测分析方法城镇污水处理厂控制项目的监测分析方法见表1。表1 城镇污水处理厂控制项目的监测分析方法序号控制项目测定方法方法来源测定下限(mg/L)1化学需氧量(COD)重铬酸盐法GB11914-89302生化需氧量(BOD5)稀释与接种法GB7488-8723悬浮物(SS)重量法 GB11901-89/4动植物油红外光度法GB/T1648-19960.15石油类红外光度法GB/T1648-19960.16阴离子表面活性剂亚甲蓝分光光度法GB7494-870.057总氮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GB11894-890.058氨氮蒸馏和滴定法GB7478-870.29总磷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11893-890.0110色度稀释倍数法GB11903-89/11pH值玻璃电极法GB6920-86/12总汞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7468-870.0001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7469-870.00213烷基汞气相色谱法GB/T14204-9310ng/L14总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螯合萃取法)GB7475-870.001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7471-870.00115总铬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7466-870.00416六价铬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GB7467-870.00417总砷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GB7485-870.00718总铅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螯合萃取法)GB7475-870.01双硫腙分光光度法GB7470-870.0119流量六、监测数据报告1、 报告格式按统一格式报告监测数据,各城市环境监测站将污水处理厂基本信息和季度监测结果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审核汇总后,将辖区内各城市污水处理厂监测数据汇总后统一报送总站。2、 报送时间:(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将辖区内各城市污水处理厂基本信息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2) 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15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将辖区内各城市污水处理厂当季的监测结果审核汇总后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3、 数据传输方式:通过PSTN访问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服务器,利用FTP方式进行传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