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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废水回用冲厕标准

发布时间:2023-01-23 18:15:05

❶ 工业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是什么

【综述】现在是我国工业污水排放标准整理版大全,共分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水量、水质预测及排放标准和污水水质预测及排放标准的,第二个部分是相关行业的工业污水排放标准表格参数。
【第一部分】水量、水质预测及排放标准和污水水质预测及排放标准

1.污水水量:渗滤液量。渗滤液一般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为雨水进入填埋库形成渗滤液,另一部分为填埋废物自身含有的水分经压实流失产生渗滤液。由于工程采用刚性方案(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填埋库上方设有钢结构雨棚,雨水不能进入填埋库形成渗滤液。因此,填埋库产生的渗滤液主要是由填埋废物自身含有的水分经压实流出产生。根据《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5-2001)中规定:入场填埋的废物含水率需低于85%。符合入场要求的危险废物自身含水率较低,经碾压后水分流失不多。因此,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渗滤液量较少,保守估计,每天产生的渗滤液量约为1.0t。

2.其它污水水量。其它生产废水水量如下:各车间的冲洗废水12.0t/d;实验室废水2.0t/d;共计14.0t/d。 危险废弃物处置中心产生的生产废水总水量为15t/d。考虑20%的未预见水量,废水处理站的设计规模为18t/d,每天处理6h,每小时污水处理量为3t。
【第二部分】.污水水质预测及排放标准:
1.填埋废物的组分非常复杂,很难精确估计渗漠液的水质。但进入填埋场的危险废物都应符合《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01)中“危险废物允许进入填埋区的控制限值”,因此,以此限值作为渗滤液水质。
2.各车间冲洗污水及实验室废水主要以冲洗地面、设备及实验器皿的冲洗水为主,污水中含有部分重金属。保守估计,除SS外,污水中污染物浓度为渗滤液污染物浓度的20%。
3.根据各生产污水的水量及水质,确定待处理生产污水水质见表。由表可见,废水中有机污染物的浓度较低,但其中的重金属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据业主要求,生产废水去除重金属后再外运处理。处理后废水中重金属要求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三级标准。因此,确定本污水处理工程去除的首要目标为重金属污染物。
污染物 质量浓度/(mg·L-1) 污染物 质量浓度/(mg·L-1)
总汞 0.06 总镍 3.80
总铅 1.27 总砷 0.63
总镉 0.13 无机氟化物 25.33
总铬 3.04 氰化物 1.27
六价格 0.63 pH值 7-12
总铜 19.00 CODcr 76.00
总锌 19.00 BOD5 25.33
总铍 0.05 NH3-N 38.00
SS 106.67

❷ 中水回用的回用标准

为统一城市污水再生后回用做生活杂用水的水质,以便做到既利用污水资源,又能切实保证生活杂用水的安全和适用,特制订中水回用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厕所便器冲洗、城市绿化、洗车、扫除等生活杂用水,也适用于有同样水质要求的其他用途的水。
本标准由城市规划、设计和生活杂用水供水运行管理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生活杂用水供水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本标准是制订地方城市污水再生回用作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的依据,地方可以本标准为基础,根据当地特点制订地方城市污水再生回用作生活杂用水的水质标准。地方标准不得宽于本标准或与本标准相抵触;如因特殊情况,宽于本标准时应报建设部批准。地方标准列入的项目指标,执行地方标准;地方标准未列入的项目指标,仍执行本标准。
水质标准和要求
生活杂用水管道、水箱等设备不得与自来水管道、水箱直接相连。生活杂用水管道、水箱等设备外部应涂浅绿色标志,以免误饮、误用。
生活杂用水供水单位,应不断加强对杂用水的水处理、集水、供水以及计量、检测等设施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等制度及操作规程,以保证供水的水质。 GB/T18920-2002 项目 冲厕 道路清扫、消防 城市绿化 车辆冲洗 建筑施工 PH 6.0~9.0 色/度≤ 30 嗅 无不快感 浊度/NTU≤ 5 10 10 5 20 溶解性总固体(mg/L)≤ 1500 1500 1000 1000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mg/L)≤ 10 10 20 10 15 氨氮(mg/L)≤ 10 10 20 10 20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mg/L)≤ 1 1 1 0.5 1 铁(mg/L)≤ 0.3 - - 0.3 - 锰(mg/L)≤ 0.1 - - 0.1 - 溶解氧(mg/L)≤ 1 总余氯(mg/L) 接触30min后≥1.0,管网末端≥0.2 总大肠杆菌(个/L)≤ 3 水质检验
水质的检验方法,应按《生活杂用水标准检验法》执行。
生活杂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建立水质检验室,负责检验污水再生设施的进水和出水以及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

❸ 工业废水排放标准

法律分析:
不同工业废水的排放标准是不同的,GB3545-83菜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6-83甘蔗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7-83合成脂肪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8-83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9-83制革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0-83石油开发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1-83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3-83电影洗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0-84铬盐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1-84石油化工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2-84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3-84黄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2-85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3-85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6-85沥青工业污染物的排放标准GB5469-85铁路货车洗刷废水排放标准。
其中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排入GB 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工业废水包括生产废水、生产污水及冷却水,是指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和废液,其中含有随水流失的工业生产用料、中间产物、副产品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工业废水种类繁多,成分复杂。

法律依据: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第四条 标准分级:(一)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二) 排入GB 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三)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四)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1.1和4.1.2的规定。
(五)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衍生问题:
工业废水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工业废水的处理原则如下:
(一)优先选用无毒生产工艺代替或改革落后生产工艺,尽可能在生产过程中杜绝或减少有毒有害废水的产生。
(二)在使用有毒原料以及产生有毒中间产物和产品过程中,应严格操作、监督,消除滴漏,减少流失,尽可能采用合理流程和设备。
工业废水
工业废水
(三)含有剧毒物质废水,如含有一些重金属、放射性物质、高浓度酚、氰废水应与其它废水分流,以便处理和回收有用物质。
(四)流量较大而污染较轻的废水,应经适当处理循环使用,不宜排入下水道,以免增加城市下水道和城市污水处理负荷。
(五)类似城市污水的有机废水,如食品加工废水、制糖废水、造纸废水,可排入城市污水系统进行处理。
(六)一些可以生物降解的有毒废水,如酚、氰废水,应先经处理后,按允许排放标准排入城市下水道,再进一步生化处理。
(七)含有难以生物降解的有毒废水,应单独处理,不应排入城市下水道。工业废水处理的发展趋势是把废水和污染物作为有用资源回收利用或实行闭路循环。

❹ 工业废水排放标准

凡排放工业“废水”中含有下列十九类有害物质时,其车间或车间处理设备出口的崐排放浓度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工业“废水”最高容许排放浓度(1)mg/l

序号有害物质或项目名称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1汞及其无机化合物0.02(按hg计)

2镉及其无机化合物0.1(按cd计)

3六价铬化合物0.5(按cr6+计)

4砷及其无机化合物0.5(按as计)

5铅及其无机化合物1(按pb计)

6ph值6~9(2)

7悬浮物(水力排灰、洗煤水、水力冲渣)500

8生化需氧量(5天20℃)30(3)

9化学耗氧量(高锰酸钾法)50(4)

10硫化物1

11挥发性酚1

12氰化物1(按cn ̄计)

13有机磷0.5

14石油类10

15铜及其化合物1(按cu计)

16锌及其化合物5(按zn计)

17氟的无机化合物10(按f计)

18硝酸苯类5

19苯胺类3

注:

(1)凡排入流量小,稀释能力较差及供捕捞、养殖用水体的工业“废水”最高容许排放度,跟据当地具体情况,从严掌握。

(2)指工厂废水总出口。

(3)造纸、化纤浆粕及制革三种“废水”和纳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系统的工业“废水”的生化需氧量排放标准可允许为200mg/l.

(4)造纸、化纤浆粕及制革三种“废水”的耗氧量排放标准可允许为500mg/l;纳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系统的工业“废水”的耗氧量排放标准可允许为200mg/l.

❺ 回用水标准

法律分析:回用水标准可以参见《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如生活杂用水供水单位,应不断加强对杂用水的水处理、集水、供水以及计量、检测等设施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等制度及操作规程,以保证供水的水质。中水是指各种排水经处理后,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中水水源按照《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18)和《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2016)分为优质杂排水和生活污水,具体种类和选取顺序为:1)卫生间、公共浴室的盆浴和淋浴等的排水;2)盥洗排水;3)空调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水;4)冷凝水;5)游泳池排污水;6)洗衣排水;7)厨房排水;8)冲厕排水。中水水源一般不是单一水源,大多有三种组合方式:1)盥洗排水、淋浴排水、循环冷却水称为优质杂排水,应优先选用;2)冲厕排水以外的生活排水称为杂排水;3)生活污水,即所有生活排水的总称,这种水质最差。中水用于冲厕、道路清扫、消防、城市绿化、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等杂用的水质,按《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质》(GB/T18920-2002)中城市杂用水类标准执行。中水用于景观环境用水,其水质应符合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2002)的规定。

法律依据:《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 第二条 第三款 生活杂用水供水单位,应不断加强对杂用水的水处理、集水、供水以及计量、检测等设施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等制度及操作规程,以保证供水的水质。中水是指各种排水经处理后,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中水水源按照《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2018)和《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2016)分为优质杂排水和生活污水,具体种类和选取顺序为:1)卫生间、公共浴室的盆浴和淋浴等的排水;2)盥洗排水;3)空调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水;4)冷凝水;5)游泳池排污水;6)洗衣排水;7)厨房排水;8)冲厕排水。中水水源一般不是单一水源,大多有三种组合方式:1)盥洗排水、淋浴排水、循环冷却水称为优质杂排水,应优先选用;2)冲厕排水以外的生活排水称为杂排水;3)生活污水,即所有生活排水的总称,这种水质最差。中水用于冲厕、道路清扫、消防、城市绿化、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等杂用的水质,按《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质》(GB/T18920-2002)中城市杂用水类标准执行。中水用于景观环境用水,其水质应符合国家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2002)的规定。

❻ 工业废水排放标准

法律分析: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排入GB3838地表水类功能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海水二类功能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排入GB3838中、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前两项规定。GB3838中、类水域和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❼ 污水处理的回用水标准是什么急救

一、回用水水质标准,是保证用水的安全可靠及选择经济合理水处理流程的基本依据。由于使用回用水的范围十分广阔,水质要求各有不同,总体上看回用水水质情况十分复杂。我国目前尚未系统地制定回用水水质标准。对有关水质要求宜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一).灌溉回用水水质标准
1.水质要求 灌溉回用水水质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不传染疾病:(2)不破坏土壤的结构和性能,不使土壤盐碱化;(3)土壤中重金属和有害物质的积累不超过有害水平;(4)不影响农业物的产量和质量;(5)不污染地下水。
根据水质要求,城市污水用于农灌,必须经过适当处理,未经处理的污水一般不允许以任何方式用于灌溉。城市污水至少要经过一级处理才能用于灌溉,如有可能最好惊醒二级生化处理。目前,经济发达的国家已基本实现了这个要求,有些国家和地区甚至达到了更高要求。
2.水质标准 我国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它也适用于农业灌溉回用水水质要求。国外经济发达国家对农业灌溉回用水水质通常是根据灌溉对象区别对待,要求比较严格。
二).工业回用水水质标准
1.工业回用水水质要求 由于工业生产范围广泛,不同工业门类对用水水质要求差异极大。在考虑工业回用水的水质标准时,应该从实际出发,以各类工业用水的水质要求为依据来确定相应的工业回用水水质标准,污水处理后出水作为冷却水回用时,一般有如下水质要求:(1)在热交换过程中,不产生结构(2)对冷却系统部产生腐蚀作用(3)不产生过多的泡沫(4)不存在有助于微生物生长的过量营养物质。对于其他类别的工业用水,如原料用水,生产工艺用水,生产过程用水以及锅炉用水等,尚未有针对回用水的相应水质标准。若要将回用水用于各种工业类别,其水质必须符合有关行业相应的用水水质标准。
三).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
1.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 为了保证城市污水再生后作为生活杂用的安全可靠和合理使用,再生水水质必须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1)卫生上安全可靠,无有害物质,其主要衡量指标有大肠杆菌群数,细菌总数,余氯量,悬浮物量,生化需氧量及化学需氧量等。
(2)外观上无使人不快的感觉,其主要衡量指标有浑浊度,色度,臭味,表面活性剂和油脂等。
(3)不引起管道和设备的腐蚀,结构和不造成维修管理困难,其主要衡量指标有PH值,硬度,蒸发残渣及溶解性物质等。

二、污水处理
1、是为使污水达到排水某一水体或再次使用的水质要求,并对其进行净化的过程。污水处理被广泛应用于建筑、农业,交通、能源、石化、环保、城市景观、医疗、餐饮等各个领域,也越来越多地走进寻常百姓的日常生活。污水处理行业的上游供应商主要是污水处理设备的制造商和污水处理药剂供应商。都属于发展较快,需求状况良好的行业。

2、、污水处理行业:工业污水、中水回用、生活污水、汽车清洗等

3、污水处理方式:
1)、调节PH值用的:弱酸、弱碱、强酸、强碱、生石灰等。
2)、絮凝作用的:聚合氯化铝、聚合氯化铝铁、聚丙烯酰胺等。
3)、调节细菌营养的:磷酸氢二钠、尿素等
4)、消毒脱色的:次氯酸钠、臭氧等。

❽ 工业废水排放标准

工业废水排放标准指标为当污水处理厂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镇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域或GB3097海水三、四类功能海域,执行二级标准等。
【法律依据】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4.1.2标准分级
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排入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以及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将基本控制项目的常规污染物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一级标准分为A标准和B标准。部分一类污染物和选择控制项目不分级。
4.1.2.1一级标准的A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
4.1.2.3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域或GB3097海水三、四类功能海域,执行二级标准。
4.1.2.4非重点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艺时,执行三级标准。但必须预留二级处理设施的位置,分期达到二级标准。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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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❾ 中水回用标准的国家标准

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 GB/T18920-2002 项目 冲厕 道路清扫、消防 城市绿化 车辆冲洗 建筑施工 PH 6.0~9.0 色/度≤ 30 嗅 无不快感 浊度/NTU≤ 5 10 10 5 20 溶解性总固体(mg/L)≤ 1500 1500 1000 1000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mg/L)≤ 10 10 20 10 15 氨氮(mg/L)≤ 10 10 20 10 20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mg/L)≤ 1.0 1.0 1.0 0.5 1.0 铁(mg/L)≤ 0.3 - - 0.3 - 锰(mg/L)≤ 0.1 - - 0.1 - 溶解氧(mg/L)≤ 1.0 总余氯(mg/L) 接触30min后≥1.0,管网末端≥0.2 总大肠菌群(个/L)≤ 3 景观环境用水的再生水水质指标序号 项目 观赏性景观环境用水 娱乐性景观环境用水 河道类 湖泊类 水景类 河道类 湖泊类 水景类 1 基本要求 无飘浮物,无令人不愉快的嗅和味 2 PH 值 6.0~9.0 3 五日生化需氧量 (BOD5) ≤ 10 6 6 4 悬浮物 (SS) ≤ 20 10 — (a) 5 浊度 (NTU) ≤ — 5 6 溶解氧≥ 1.5 2.0 7 总磷 ( 以 P 计 ) ≤ 1.0 0.5 1.0 0.5 8 总氮≤ 15 9 氨氮 ( 以 N 计 ) ≤ 5 10 粪大肠杆菌 ( 个 /L )≤ 10000 2000 500 不得检出 11 余氯 (b) ≥ 0.05 12 色度(度)≤ 30 13 石油类≤ 1.0 14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0.5 注 1 :对于需要通过管道输送再生水的非现场回用情况采用加氯消毒方式;而对于现场回用情况不限制消毒方式。 注 2 :若使用未经过除磷脱氮的再生水作为景观环境用水,鼓励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在回用地点积极探索通过人工培养具有观赏价值水生植物的方法,使景观水体的氮磷满足此表要求,使再生水中的水生植物有经济合理的出路。 a :“—”表示对此项无要求。 b :氯接触的时间不应低于 30min 的余氯。对于非加氯消毒方式无此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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