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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厂场外道路建设

发布时间:2023-01-21 08:37:08

『壹』 垃圾中转站项目投资多少建设

垃圾中转站项目投资建设,需根据具体参数来报价及建设,也可咨询专业生产垃圾中转站厂家。

『贰』 污水处理厂平面布置与高程布置的一些原则

平面布置原则:
1、各处理单元构筑物的平面布置
处理构筑物是污水处理厂的主体建筑物,在做平面布置时应根据各构筑物的功能要求和水力要求,结合地形和地质条件,确定它们在厂区内的平面位置。对此,应考虑:
(1)
贯通、连接各处构筑物之间的管、渠,使之便捷、直通,避免迂回曲折。
(2)
土方量做到基本平衡,并避开劣质土壤地段。
(3)
在处理构筑物之间,应保持一定距离,以保证敷设连接管、渠的要求,一般的间距可取值5~10m,某些有特殊要求的构筑物,如污泥消化池、沼气贮罐等,其间距应按有关规定确定。
(4)
各处理构筑物在平面上布置,应考虑尽量紧凑。
(5)
污泥处理构筑物应考虑尽可能单独布置,以方便管理,应布置在厂区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2、管、渠的平面布置
(1)
在各处理构筑物之间,设有贯通、连接的管、渠。此外,还应设有能够使各处理构筑物能够独立运行的管、渠,当某一处构筑物因故停止工作时,其后接处理构筑物仍能够保持正常的运行。
(2)
应设超越全部处理构筑物,直接排放水体的超越管。
(3)
在厂区内还应设有空气管路、沼气管路、给水管路及输配电线路。这些管线有的敷设在地下,但大都在地上,对它们的安装既要便于施工和维护管理,又要紧凑,少占用地。
3、辅助建筑物的平面布置
污水厂内的辅助建筑物有中央控制室、配电间、机修间、仓库、食堂、宿舍、综合楼等。它们是污水处理厂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1)
辅助建筑物建筑面积的大小应按具体情况条件而定。辅助建筑物的设置应根据方便、安全等原则确定。
(2)
生活居住区、综合楼等建筑物应与处理构筑物保持一定距离,应位于厂区夏季主风向的上风向。
(3)
操作工人的值班室应尽量布置在使工人能够便于观察各处理构筑物和运行情况的位置。
4、厂区绿化
平面布置时应安排充分的绿化地带,改善卫生条件,为污水厂工作人员提供优美的环境。
5、
道路布置
在污水厂内应合理的修建道路,方便运输,要设置通向各处理构筑物和辅助建筑物的必要通道,道路的设计应符合如下要求:
(1)
主要车行道的宽度:单车道为3~4m,双车道为6~7m,并应有回车道。
(2)
车行道的转弯半径不宜小于6m。
(3)
人行道的宽度为1.5~2.0m。
(4)
通向高架构筑物的扶梯倾角不宜大于45º。
(5)
天桥宽度不宜小于1m。

『叁』 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需要做一些什么资料

以下是我本人亲自总结的,在我们单位调查的时候,同时也可以发给甲方业主单位(一般都是政府部门)协助收集的资料目录,特别适合做难度更大的BOT项目时候更需要这些东西,给你和大家分享一下:
1. 当地的城区规划、近几年的人口资料、产值资料、厂址的位置、规划部门出具《选址意向书》、地形图(电子版地形图(污水厂选址地1:200至1:500的)含坐标,区域管网则要区域地形图1:1000以内的),洪水位资料、管网接入排出点位置及标高,风向、气候、冰期,地质地理条件。
2. 当地排水规划。现状排水系统调查。污水水质的组成(工业废水的组成比例及类型)。生活污水与工业废水量比。
3. 污水厂(选址地)的供电、供水、通信条件,电价、水价、污泥价,劳动力市场价。附近供电情况调查:变压器的照片,距厂的距离,与供电局沟通出具《供电意向书》;附近自来水接入点位置,联系出具水务局《自来水供水意向书》。附近垃圾填埋场位置,考察对方能否接纳污泥(有没有对污泥含水率的限制是 80%、75%还是不要求)以及接受的量价问题。
4. 项目的主管单位、政府相关环保局、水务局、建设局、规划局的负责人及详细的联系方式。
5. 水质水量的实测与环保水务局提供的资料,气象资料(气温、风向、冰期),雨季流量、旱季流量。水量:季节水量变化、日水量变化(联系当地环保水务部门)、自己测量的数据。当地自来水供水资料。水质:季节水质变化、日水质变化,旱季水质的平均值作为设计水质的设计依据。周边相似污水处理厂的进出水水质情况。
6. 污水厂的取水条件、排水条件、排水水质要求(或排水水质要求的论证依据)。
7. 厂址附近的交通情况,道路位置关系,有没有必要做进场道路。周边地质不利因素,如滑坡、积水、垮塌因素等。
8. 污水厂周围建筑物及公共场所位置关系,找到附近有没有敏感设施住宅区、医院、学校、幼儿园、公园、敬老院、疗养院,以及与选址地位置、风向关系。
9. 如果需要征地。则用地征地条件(基本农田尽量别碰),农地、荒地还是其他用地,地价是多少。
10. 基本建筑原料市场价(定额等),地方《价格信息》(以省为单位)。
11. 服务区当地的自来水供水情况(水量),各个单位、小区、企业、市场等污水入管网的设计水量等。
12. 如果已经设计管网则提供污水厂管网进口标高、河道进水口坡面液位剖面图、出水水体类型功能(决定了出水水质要求)、出水口河道标高剖面图。
13.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论证的依据,包括政府的文件(很多重要的文件),地方的新政策等说明本项目上马的紧迫性和必要性的文件名称、时间。
14. 有些特别的项目,需要调查当地工业区的围墙、民居房屋、道路的风格照片(未来管理房的样子),业主是否有装修要求、政治参观任务要求;其他辅助建筑物要求(如政府驻厂办公室、政府会所、业绩展示厅、教育基地等)。

『肆』 汕尾陆丰巿甲西镇山尾村污水处理厂进展如何

甲子镇污水处理厂位于甲子镇与甲西镇交界处的山尾村,首期占地面积约50亩,远期规划用地面积120亩,总投资为9894万元,首期工程建设规模为日处理污水3万吨;目前该项目已完成选址、立项、环评等工作,进厂道路已动工建设,征地正紧锣密鼓进行中。

『伍』 农村污水处理设备项目工程中有哪些施工难点问题

农村污水处理工程存在管网收集系统建设困难、施工质量问题、施工管理问题等诸多问题。

每一个污水处理工程都离不开管网,然而中国农村土壤类型不同,建设难度也不同。许多农村道路狭窄,管网网络靠近住宅楼。大型设备难以到达施工现场作业,严重影响施工效率。

农村污水处理厂区建设规划有部分土建工程,主要有基础工程、钢筋混凝土工程和砖砌结构。目前,农村污水处理项目的施工队伍大多是外包的,经验和技术相对一般。很多项目不能标准化。例如模板的制作和安装过于粗糙,容易导致控制模块变形。此外,在挖掘、回填和其他过程中可能会隐藏危险。

工程建设阶段是农村污水处理工程的核心,管理不善直接影响工程质量。从材料的质量控制到项目完成标准,太多细节决定一个项目的成败。很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的标准和装修制度不完善,有的建设者根本没有按照图纸完成施工。

一个成功的农村污水治理项目,需要从头到尾的严谨和按照规范实施。

『陆』 农村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审批流程

县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中有相关规定

1.总则规定

[适用范围] 我县行政区域内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概念解释] 本办法所称农村污水处理,是指通过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接纳、输送并利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对农村污水进行集中净化处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污水处理设备以及接纳、输送农村污水的管网等相关设施。

[政府职责] 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将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提高本行政区域污水的收集率、处理率和达标排放率。

[部门职责] 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污水集中处理的管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投入使用后污染物的处理及排放情况和排放污水的个人纳管污水是否达标进行监督管理。

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水利、财政、国土资源、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污水处理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义务与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义务,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进行检举。

2. 规划与建设

[规划与计划]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应当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有偿使用。

县政府应当组织污水处理、发展改革、环境保护、水利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县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专项规划的要求,制定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同步配套建设要求] 农村建设应当按照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或者预留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用地。预留的建设用地未经法定批准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新建、扩建、改建乡镇道路以及住宅小区的建设,应当按照专项规划的要求,同步建设相应的接纳、输送污水的管网等设施,并同步投入使用。

[项目立项]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项目建设和改造]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污水处理设备、工艺与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

[竣工验收]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完工并通过相关法定专项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竣工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自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项目竣工验收资料报送污水处理、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档案移交] 建设单位应当自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日内,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要求收集、整理项目档案资料,向所在地建设档案机构移交。

3.关于污水接纳与处理

[管道纳污] 城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其排放的污水达到纳管要求的,应当将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允许以其他方式排放的除外。

鼓励企业对生产用水进行循环利用;鼓励宾馆、饭店、写字楼、住宅小区等建设中水回用系统,减少污水的直接排放。

[行为禁止] 禁止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下列物质:

(一)挥发性有机溶剂及易燃易爆物质;

(二)氰化钠、氰化钾、硫化钠、含氰电镀液等有毒物质;

(三)腐蚀管道以及导致下水管阻塞的物质;

(四)不符合相应排放标准的医疗卫生、生物制品、科研、肉类加工等含有病原体及放射性的污水;

其他禁止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

因意外事故致使含有前款所列物质的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排水户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向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报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排放标准] 污水处理厂的废水排放,应当执行国家有关乡镇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泥处置] 污水处理厂应当具备相应的污泥处置能力,对污水处理运行中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污泥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处置。

[统计报表] 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向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经营终止] 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并实施临时接管:

(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整改的;

(二)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环境安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的其他情形。

有关临时接管的具体方案,由实施临时接管的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 设施保护和维护

[设施的改迁拆] 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相关部门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建、迁移或者拆除农村污水处理设施。

[设施保护] 禁止从事下列影响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和危及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在污水管道、阀门、检查井等设施上面及污水管道两侧安全保护范围内取土、堆放物品或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在污水管道上凿洞接管排水;

(三)阻塞污水管道及出水口;

(四)损坏或者移动井盖、井座、阀门井等设施;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维修养护责任] 运营单位负责污水集中处理厂、管网、再生水利用和污泥处置设施的维修养护。

[设备检修]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农村污水处理设施需要临时停运的,运营单位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排水户。

[突发事件] 运营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施工安全]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维修养护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制定中毒、窒息等事故抢救预案,进行有害气体浓度的检测;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指定专门监护人员进行安全监护。

[支持配合]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维修养护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不得阻挠和干扰。

[电力保障] 电力部门应当保障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用电需求。因故确需停止供电的,电力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前通知运营单位。

[相关工程施工要求] 工程建设涉及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向运营单位查询地下污水管网情况。工程施工可能影响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运营单位协商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工程施工对农村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赔偿。

在污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5.监督管理

[监管要求] 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加强对农村污水处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依照各自职责查处违法行为。

[水质检测]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质进行监督检测,对获得的检测数据,应当与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共享。项目乡镇应当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测,如实提供排污排水情况,不得阻挠、妨碍检测。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水质检测化验制度,并向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准确报送污水处理水质与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

[信息公开] 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设立公开电话和网站,及时受理公众对污水处理的意见和投诉,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

对于污水处理过程中发生的污染事件情况及处理结果,应当向公众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法律责任

[转致规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在新闻媒体上公布违法事实和处理结果:

(一)向农村污水管网排放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排入的物质的;

(二)从事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禁止活动的;

(三)相关单位未履行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维修养护责任的;

(四)运营单位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中所产生的污泥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理而随意倾倒的;

(五)因施工影响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而未与运营单位商定相应保护措施的。

『柒』 污水处理厂施工方案

你看看这个是个可以,在网络文库里找到的,是个水厂的施工组织
希望能对你有个参照
模板安装、钢筋、混凝土的施工方案等等,你都可以直接到里面搜索一下,都会有的
这是链接:http://wenku..com/view/870819160b4e767f5acfce40.html
希望对你能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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