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有什么特点
强制检定的标准计量器具 : 1.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
2.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
3. 进口以销售为目的的计量器具。
强制检定的工作用计量器具:
凡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称之为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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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检计量器具目录:
1. 尺:竹木直尺、套管尺、钢卷尺、带锤钢卷尺、铁路轨距尺;
2. 面积计:皮革面积计;
3. 玻璃液体温度计:玻璃液体温度计;
4. 体温计:体温计
5. 石油闪点温度计:石油闪点温度计
6. 热量计:热量计;
7. 砝码:砝码、链码、增砣、定量铊;
8. 天平:天平;
9. 秤:杆秤、戥秤、案秤、台秤、地秤、皮带秤、吊秤、电子秤、行李秤、邮政秤、计价收费专用秤、售粮机
;
10. 定量包装机:定量包装机、定量灌装机;
11. 轨道衡:轨道衡;
12. 容重器:谷物容重器;
13. 计量罐:计量罐车:立式计量罐、卧式计量罐、球形计量罐、汽车计量罐车、铁路计量罐车、船舶计量仓;
14. 燃油加油机:燃油加油机;
15. 液体量提:液体量提;
16. 食用油售油器:食用油售油器;
17. 酒精计:酒精计;
18. 密度计:密度计;
19. 糖量计:糖量计;
20. 乳汁计:乳汁计;
21. 煤气表:煤气表;
22. 水表:水表;
23. 流量计:液体流量计、气体流量计、蒸汽流量计;
24. 压力表:压力表、风压表、氧压表;
25. 血压计:血压计、血压表;
26. 眼压表:眼压表;
27. 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
28. 测速仪: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
29. 测振仪:振动监测仪;
30. 电能表:单相电能表、三相电能表、分时记度电能表;
31. 测量互感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
32. 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仪、绝缘电阻测量仪、接地电测量仪;
33. 场强计:场强计;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 34. 心、脑电图仪:心电图仪、脑电图仪;
35. 照射量计(含医用辐射源):照射量计、医用辐射源;
36. 电离辐射防护仪:射线监测仪、照射量率仪、放射性表面污染仪、个人剂量计;
37. 活度计:活度计;
38. 激光能量、功率计(含医用激光源):激光能量计、激光功率计、医用激光源;
39. 超声功率计(含医用超声源):超声功率计、医用超声源;
40. 声级计:声级计;
41. 听力计:听力计;
42. 有害气体分析仪:CO分析仪、CO2分析仪、SO2分析仪、测氢仪、硫化氢测定仪;
43. 酸度计:酸度计、血气酸碱平衡分析仪;
44. 瓦斯计:瓦斯报警器、瓦斯测定仪;
45. 测汞仪:汞蒸气测定仪;
46. 火焰光度计:火焰光度计;
47. 分光光度计:可见分光光度计、紫外分光光度计、红外分光光度计、荧光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48. 比色计:滤光光电比色计、荧光光电比色计;
49. 烟尘、粉尘测量仪:烟尘测量仪、粉尘测量仪;
50. 水质污染监测仪:水质监测仪、水质综合分析仪、测氰仪、溶氧测定仪;
51. 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
52. 血球计数器:电子血球计数器;
53. 屈光度计:屈光度计;
54. 电子计时计费装置:电子计时计费装置;
55. 棉花水份测量仪:棉花水份测量仪;
56. 验光仪:验光仪、验光镜片组;
57. 微波辐射与泄露测量仪:微波辐射与泄露测量仪;
58. 燃气加气机:燃气加气计机;
60. 热能表:热能表。
以上目录,请注意使用最新版本!
⑵ 目前国家强制效验的计量器具清单
录。 二、本目录所列的计量器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明细项目。本 目录内项目,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均实行强 制检定。具体项目 为: 1.尺:竹木直尺、套管尺、钢卷尺、带锤钢卷尺、铁路轨距尺; ) n8 h/ |1 E6 _* Z1 M; c 2.面积计:皮革面积计; 8 a- E0 i3 Z: I( k: ~( }( \7 | d . \4 \. _) k% V, l 3.玻璃液体温度计:玻璃液体温度计; 5 A# T$ }5 ^4 `3 | 4.体温计:体温计; " m) }. ^; _1 z; _3 n& ~' e6 R 5.石油闪点温度计:石油闪点温度计; 6.谷物水份测定仪:谷物水份测定仪; 7.热量计:热量计; / ?' _1 l$ i7 ? 8.砝码:砝码、链码、增铊、定量铊; D/ ^8 e2 v8 q s' R9 S 9.天平:天平; 10.秤:杆秤、戥秤、案秤、台秤、地秤、皮带秤、吊秤、电子秤、行李秤、邮政秤、计价收 费专用秤、售粮机; 2 j9 f' c! @$ p$ I 11.定量包装机:定量包装机、定量灌装机; 12.轨道衡:轨道衡; . q- `" D' h) ^2 x6 O: I0 p 13.容量器:谷物容重器; 14.计量罐、计量罐车:立式计量罐、卧式计量罐、球形计量罐、汽车计量罐车、铁路计量罐 车、船舶计量仓; 15.燃油加油机:燃油加油机; 16.液体量提:液体量提; 17.食用油售油器:食用油售油器; 18.酒精计:酒精计; $ w, z* q+ z" B9 i2 M1 n 19.密度计:密度计; 20.糖量计:糖量计; $ y2 t" u. k; ?- a( w( p% U5 W7 q 21.乳汁计:乳汁计; 22.煤气表:煤气表; 23.水表:水表; 24.流量计:液体流量计、气体流量计、蒸汽流量计; * ^9 R! x" I) g0 H" y# D 25.压力表:压力表、风压表、氧气表; 26.血压计:血压计、血压表; " J/ F' P$ C5 O) D! ]! d 27.眼压计:眼压计; 28.汽车里程表:汽车里程表; 1 h [+ P" r8 c5 X. K 29.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 30.测速仪: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 ( P7 g! r$ W+ S" F 31.测振仪:振动监测仪; 32.电度表:单相电度表、三相电度表、分时记度电度表; 33.测量互感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 34.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仪:绝缘电阻测量仪、接地电阻测量仪; # J6 N0 ?- \% s- _2 c7 y4 a* j 35.场强计:场强计; : C7 B/ K2 n5 Z& B# x* G0 S 36.心、脑电图仪:心电图仪、脑电图仪; 37.照射量计(含医用辐射源):照射量计、医用辐射源; " b. Z4 n! E1 W/ E) X+ _ 38.电离辐射防护仪: 射线监测仪、照射量率仪、放射性表面污染仪、 个人剂量计; 39.活度计:活度计; 40.激光能量、功率计(含医用激光源): 激光能量计、激光功率计、 医用激光源; 9 \5 R {. J* @4 w- f 41.超声功率计(含医用超生源):超声功率计、医用超声源; 42.声级计:声级计; 8 C) ~; t) ~0 B( F! h 43.听力计:听力计; 44.有害气体分析仪: CO分析仪、CO2分析仪、SO2分析仪、测氢仪、 硫化氢测定仪; 45.酸度计:酸度计、血气酸碱平衡分析仪; 46.瓦斯计:瓦斯报警器、瓦斯测定仪; ' z, B7 P+ U v4 T7 R$ a9 ^: M% u 47.测汞仪:汞蒸气测定仪; : p( I: m) O9 p* F' A9 ^ 48.火焰光度计:火焰光度计; + c+ r% r$ w3 G, f% V$ |! z8 R 49.分光光度计:可见光分光光度计、紫外分光光度计、红外分光光度计、萤光分 光光度计、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 [6 |- s. M- {$ a4 i' ~ 50.比色计:滤光光电比色计、萤光光电比色计; 51.烟尘、粉尘测量仪:烟尘测量仪、水质综合分析仪、测氰仪、溶氧测定仪; 3 F& Z, b6 m/ U* T 52.水质污染监测仪:水质监测仪粉尘测量仪; 5 q4 P2 M4 Y8 t 53.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 54.血球计数器:电子血球计数器; # m* B1 G7 K) Z 55.屈光度计:屈光度计。 0 |8 [) Q. C; l& \& G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根据本目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⑶ 压力管道生产上的计量器具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八日国家计量局发布;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九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增补;二00一年十月二十六日国家质检总局增补;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国家质检总局调整)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目录。
二、本目录所列的计量器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目录》的明细项目,本目录内项目,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均实行强制检定。具体项目为:
1、尺:竹木直尺、套管尺、钢卷尺、带锤钢卷尺、铁路轨距尺;
2、面积计:皮革面积计;
3、玻璃液体温度计:玻璃液体温度计;
4、体温计:体温计;
5、石油闪点温度计:石油闪点温度计;
6、谷物水份测定仪:谷物水份测定仪;
7、热量计:热量计;
8、砝码:砝码、链码、增铊、定量铊;
9、天平:天平;
10、秤:杆秤、戥秤、案秤、台秤、地秤、皮带秤、吊秤、电子秤、行李秤、邮政秤、计价收费秤、售粮秤;
11、定是包装机:定量包装机、定量灌装机;
12、轨道衡:轨道衡;
13、容重器:谷物容重器;
14、计量罐、计量罐车:立式计量罐、卧式计量罐、球表计量罐、汽车计量罐车、铁路计量罐车、船舶计量仓;
15、燃油加油机:燃油加油机;
16、液体量提:液体量提;
17、食用油售油器:食用油售油器;
18、酒精计:酒精计;
19、密度计:密度计;
20、糖量计:糖量计;
21、乳汁计:乳汁计;
22、煤气表:煤气表;
23、水表:水表;
24、流量计:液体流量计、气体流量计、蒸汽流量计;
25、压力表:压力表、风压表、氧气表;
26、血压计:血压计、血压表;
27、眼压计:眼压计;
28、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
29、测速仪: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
30、测振仪:振动监测仪;
31、电度表:单相电度表、三相电度表、分时记度电度表;
32、测量互感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
33、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仪:绝缘电阻测量仪、接地电阻测量仪;
34、场强计:场强计;
35、心、脑电图仪:心电图仪、脑电图仪;
36、照射量计(含医用辐光源):照射量计、医用辐射源;
37、电离辐射防护仪:射线监测仪、照射量率仪、放射性表面污染仪、个人剂量仪;
38、活度计:活度计;
39、激光能量、功率计(含医用激光源):激光能量计、激光功率计、医用激光源;
40、超声功率计(含医用超声源):超声功率计、医用超声源;
41、声级计:声级计;
42、听力计:听力计;
43、有害气体分析仪:CO分析仪、CO2分析仪、SO2分析仪、测氢仪、硫化氢测定仪;
44、酸度计:酸度计、血气酸碱平衡分析仪;
45、瓦斯计:瓦斯报警器、瓦斯测定仪;
46、测汞仪:汞蒸气测定仪;
47、火焰光度计:火焰光度计;
48、分光光度计:可见光分光光度计、紫外分光光度计、红外分光光计、萤光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49、比色计:滤光光电比色计、萤光光电比色计;
50、烟尘、粉尘测量仪:烟尘测量仪、粉尘测量仪;
51、水质污染监测仪:水质监测仪、水质综合分析仪、测氰仪、溶氧测定仪;
52、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
53、血球计数器:电子血球计数器;
54、屈光度计:屈光度计;
55、电子计时计费装置:电话计时计费装置;
56、棉花水份测量仪:棉花水份测量仪;
57、验光仪:验光仪、验光镜片组;
58、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
59、燃气加气机:燃气加气机;
60、热能表:热能表。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根据本目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实施的项目。
四、本目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五、本目录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红色:停用标识;绿色:检定或校准合格的标识;黄色:降级使用
⑷ 计量检测的范围包含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八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本目录。
二、本目录所列的计量器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明细项目。本目录内项目,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均实行强制检定。具体项目为:
1.尺:竹木直尺、套管尺、钢卷尺、带锤钢卷尺、铁路轨距尺;
2.面积计:皮革面积计;
3.玻璃液体温度计:玻璃液体温度计;
4.体温计:体温计;
5.石油闪点温度计:石油闪点温度计;
5.石油闪点温度计:石油闪点温度计;
7.热量计:热量计;
8.砖码:砝码、链码、增砣、定量铊;
9.天平:天平;
10.秤:杆秤、戥秤、案秤、台秤、地秤、皮带秤、吊秤、电子秤、行李秤、邮政秤、计价收费专用秤、售粮机;
11.定量包装机:定量包装机、定量灌装机;
12.轨道衡:轨道衡;
13.容重器:谷物容重器;
14.计量罐、计量罐车:立式计量罐、卧式计量罐、球形计量罐、汽车计量罐车、铁路计量罐车、船舶计量仓;
15.燃油加油机:燃油加油机;
16.液体量提:液体量提;
17.食用油售油器:食用油售油器;
18.酒精计:酒精计;
19.密度计:密度计;
20.糖量计:糖量计;
21.乳汁计:浮汁计;
22.煤气表:煤气表;
23.水表:水表;
24.流量计:液体流量计、气体流量计、蒸气流量计;
25.压力表:压力表、风压表、氧气表;
26.血压计:血压计、血压表;
27.眼压计:眼压计;
28.汽车里程表:汽车里程表;
29.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
30.测速仪: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
31.测振仪:振动监测仪;
32.电能表:单相电能表、三相电能表、分时记度电能表;
33.测量互感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
34.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仪:绝缘电阻测量仪、接地电测量仪;
35.场强计:场强计;
36.心、脑电图仪:心电图仪、脑电图仪;
37.照射量计(含医用辐射源):照射量计、医用辐射源;
38.电离辐射防护仪:射线监测仪、照射量率仪、放射性表面污染仪、个人剂量计;
39.活度计:活度计;
40.激光能量、功率计(含医用激光源):激光能量计、激光功率计、医用激光源;
41.超声功率计(含医用超声源):超声功率计、医用超声源;
42.声级计:声级计;
43.听力计:听力计;
44.有害气体分析仪:CO分析仪、CO?2分析仪、SO?2分析仪、测氢仪、硫化氢测定仪;
45.酸度计:酸度计、血气酸碱平衡分析仪;
46.瓦斯计:瓦斯报警器、瓦斯测定仪;
47.测汞仪:汞蒸气测定仪;
48.火焰光度计:火焰光度计;
49.分光光度计:可见光分光光度计、紫外分光光度计、红外分光光度计、荧光分光光度
计、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50.比色计:滤光光电比色计、荧光光电比色计;
51.烟尘、粉尘测量仪:烟尘测量仪、粉尘测量仪;
52.水质污染监测仪:水质监测仪、水质综合分析仪、测氰仪、溶氧测定仪;
53.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
54.血球计数器:电子血球计数器;
55.屈光度计:屈光度计。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根据本目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实施的项目。
四、本目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五、本目录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
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证公平交易,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根据国务院授权,现决定将电子计时计费装置等4项5种工作计量器具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见附件)。
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
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1.电子计时计费装置:电话计时计费装置;
2.棉花水份测量仪:棉花水份测量仪;
3.验光仪:验光仪、验光镜片组;
4.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
⑸ 油田用强检计量器具有哪些和A类有哪些关系
一、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这四种涉及到的都是:
贸易结算,市场上的公平秤,加油机的计价器,油田的输出产品的流量计。
安全防护,可燃气体报警器。可以预警防护人员,安全的计量器具。
医疗卫生,血压计。
环境监测,污水处理站的外排污水流量计。
二、A类计量器具为关键计量器具,关键计量器具:分为质量关键计量器具和安全关键计量器具,所以与以上强制检定有关的计量器具就应该是A类。
三、以下为目录:
1987年5月28日国家计量局[1987]量局法字第188号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目录。二、本目录所列的计量器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明细项目。本目录内项目,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均实行强制检定。具体项目为:
1.尺:竹木直尺、套管尺、钢卷尺、带锤钢卷尺、铁路轨距尺;
2.面积计:皮革面积计;
3.玻璃液体温度计:玻璃液体温度计;
4.体温计:体温计
5.石油闪点温度计:石油闪点温度计;
6.谷物水分测定仪:谷物水分测定仪;
7.热量计:热量计;
8.砝码:砝码、链码、增铊、定量铊;
9.天平:天平;
10.秤:杆秤、戥秤、案秤、台秤、地秤、皮带秤、吊秤、电子秤、行李秤、邮政秤、计价
收费专用秤、售粮机;
11.定量包装机:定量包装机、定量灌装机;
12.轨道衡:轨道衡;
13.容重器:谷物容重器;
14.计量罐、计量罐车:立式计量罐、卧式计量罐、球形计量罐、汽车计量罐车、铁路计量
罐车、船舶计量仓;
15.燃油加油机:燃油加油计;
16.液体量提:液体量提;
17.食用油售油器:食用油售油器;
18.酒精计:酒精计;
19.密度计:密度计;
20.糖量计:糖量计;
21.乳汁记:乳汁记;
22.煤气表:煤气表;
23.水表:水表;
24.流量计:液体流量计、气体流量计、蒸汽流量计;
25.压力表:压力表、风压表、氧气表;
26.血压计:血压计、血压表;
27.眼压计:眼压计;
28.汽车里程表:汽车里程表;
29.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
30.测速仪: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
31.测振仪:振奋动监测仪;
32.电度表:单相电度表、三相电度表、分时记度电度表;
33.测量互感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
34.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仪:绝缘电阻测量仪、接地电阻测量议;
35.场强计:场强计;
36.心、脑电图仪:心电图仪、脑电图仪;
37.照射量计(含医用辐射源):照射量计、医用辐射源;
38.电离辐射防护仪:射线监测仪、照射量率仪、放射性表面污染仪、个人剂量计;
39.活度计:活度计;
40.激光能量、功率计(含医用激光源):激光能量计、激光功率计、医用激光源;
41.超声功率计(含医用超声源):超声功率计、医用超声源;
42.声级计:声级计;
43.听力计:听力计;
44.有害气体分析仪:CO分析仪、CO2分析仪、SO2分析仪、测氢仪、硫化氢测定仪;
45.酸度计:酸度计、血气酸碱平衡分析仪;
46.瓦斯计:瓦斯报警器、瓦斯测定仪;
47.测汞仪:汞蒸汽测定仪;
48.火焰光度计:光焰光度计;
49.分光光度计:可见光分光光度计、紫外分光光度计、红外分光光度计、萤光分光光度计、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50.比色计:滤光光电比色计、萤光光电比色计;
51.烟尘、粉尘测量仪:烟尘测量仪、粉尘测量仪;
52.水质污染监测仪:水质监测仪、水质综合分析仪、测氰仪、浴氧测定仪;
53.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
54.血球计数器:电子血球计数器;
55.屈光度计:屈光度计。
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根据本目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
确定具体实施的项目。
三、 本目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本目录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⑹ 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指哪些
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有:社会公用的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四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
对检定不合格的,发给检定结果或者注销原检定合格印、证。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使用加强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保证按照周期进行检定。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管理,1987年4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进行强制检定工作及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适用本办法。
根据本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指定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
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强制检定计量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