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废水知识 > 天桥岭镇污水处理厂违规

天桥岭镇污水处理厂违规

发布时间:2022-12-24 01:58:21

① 岳池郑家旅游到岳池新手走哪条路线

1、1路公交车线路:

(1)1A路:运行线路及站点(全程约10公里)

上行:综合客运枢纽站(政务大厅)→御峰→瑞鼎星都会→水晶城→1号桥→2号桥→和溪曲苑→实验学校→津典时代→人和春天→朝阳街道办事处→美好家园→南门外天桥→城门洞→县供销社→城关中学→县政府→影剧院→建设银行→县医院→县医院东门→人社局→东湖印象→城东派出所→1号桥→水晶城→瑞鼎星都会→御峰→综合客运枢纽站(政务大厅)。

该线路共设置29个站点,全程运行约55分钟,按11分钟一班发班,现拟定投入车辆5辆。

(2)1B路:运行线路及站点(全程约10公里)

下行;综合客运枢纽站(政务大厅)→御峰→瑞鼎星都会→水晶城→1号桥→城东派出所→东湖印象→人社局→县医院东门→县医院→建设银行→影剧院→县政府→城关中学→县供销社→城门洞→南门外天桥→美好家园→朝阳街道办事处→人和春天→津典时代→实验学校→和溪曲苑→2号桥→1号桥→水晶城→瑞鼎星都会→御峰→综合客运枢纽站(政务大厅)。

该线路共设置29个站点,全程运行约55分钟,按11分钟一班发班,现拟定投入车辆5辆。

2、2路公交车线路:运行线路及站点(全程约6.7公里)

上行:洗马小学→学府花园→二医院→美好家园→朝阳街道办事处→九龙小学→川东医院→老邮电局→东门市场→财政局→东湖印象→安公桥→亿联建材五金城→北师大附属学校侧门→综合客运枢纽站(政务大厅)→火车站

下行:火车站→综合客运枢纽站(政务大厅)→北师大附属学校侧门→亿联建材五金城→安公桥→东湖印象→财政局→东门市场→老邮电局→川东医院→九龙小学→朝阳街道办事处→美好家园→二医院→学府花园→洗马小学。

该线路共设置往返站点30个,全程运行约40分钟,按约13分钟一班发班,现拟定投入车辆6辆。

3、3路公交车线路:运行线路及站点(全程约11.9公里)(暂停运行)

上行:凤山公园→影剧院→岳池中学→园田阁→东门市场→财政局→自来水厂→花园路东二路→消防大队→亿联建材五金城→北师大附属学校正门→花漾城→新妇幼保健院→荣新悦城→健康路→光彩路中段东→光彩路中段西→新平路中段→科伦药业→退役军人事务局→美好家园→二医院→学府花园→岳一中新校区→西门外→洗马滩→凤山公园。

下行:凤山公园→洗马滩→西门外→岳一中新校区→学府花园→二医院→美好家园→退役军人事务局→科伦药业→新平路中段→光彩路中段西→光彩路中段东→健康路→荣新悦城→新妇幼保健院→花漾城→北师大附属学校正门→亿联建材五金城→消防大队→花园路东二路→自来水厂→财政局→东门市场→园田阁→岳池中学→影剧院→凤山公园。

该线路共设置往返站点51个,(因道路未完善,目前只能运行凤山公园至岳一中路段)全程运行约50分钟,按约分钟一班发班,现拟定投入车辆辆。

4、4路公交车线路:拟定运行线路及站点(全程约14.8公里)

上行:白庙白龙桥小学→白庙邮政→白庙菜市口→白庙小学初中部→吴家大院→黄莲桥村十二组→黄莲桥村→白庙超限检测站→粟家坝(爱康养老院)→窑罐厂→高垭口→高垭村一组→五里堆→黄家坳→洗马小学→学府花园→二医院→美好家园→朝阳街道办事处→滨江国际→兰亭苑→东城首座→花漾城→公园一号→成果小区→银城东路上段→综合客运枢纽站(政务大厅)→火车站

下行:火车站→综合客运枢纽站(政务大厅)→银城东路上段→成果小区→公园一号→花漾城→东城首座→兰亭苑→滨江国际→朝阳街道办事处→美好家园→二医院→学府花园→洗马小学→黄家坳→五里堆→高垭村一组→高垭口→窑罐厂→粟家坝(爱康养老院)→白庙超限检测站→黄莲桥村→黄莲桥村十二组→吴家大院→白庙小学初中部→白庙菜市口→白庙邮政→白庙白龙桥小学

该线路共设置往返站点55个,全程运行约60分钟,按约13分钟一班发班,现拟定投入车辆9辆。

5、5路公交车线路:运行线路及站点(约15.9公里)

上行:乔家原粮站→乔家派出所→秀才村→廖家石坝→廖坝村→廖坝村服务站→兰家小桥→秦家店子道班→秦家店村→高井圈→二级站→长坡村→仁家桥→白鹤桥村→弹簧厂→岳武路口→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南门外天桥→城门洞→县供销社→警察公寓→川东医院→体育馆(西)→东城御景→法院→成果小区→银城东路上段→综合客运枢纽站(政务大厅)→火车站

下行:火车站→综合客运枢纽站(政务大厅)→银城东路上段→成果小区→法院→东城御景→体育馆(西)→川东医院→警察公寓→县供销社→城门洞→南门外天桥→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岳武路口→弹簧厂→白鹤桥村→仁家桥→长坡村→二级站→高井圈→秦家店村→秦家店子道班→兰家小桥→廖坝村服务站→廖坝村→廖家石坝→秀才村→乔家派出所→乔家原粮站

该线路共设置往返站点46个。全程运行约60分钟,按约13分钟一班发班,现拟定投入车辆9辆。

6、6路公交车线路:运行线路及站点(约21公里)

上行:红庙→玉屏山→梨子园村→玉屏湖→石垭派出所(烂洞坝)→石垭三块碑村→石垭马路街东段→石垭马路街西段→温家堡社区→东方文武学校→张口楼村→李家大院子→杜家桥→杜家桥村→火盆山村六组→第二污水处理厂→药融园→仁安药业→红塔馆→光彩路中段→玉竹路北段→麻柳桥农贸市场→朝阳街道办事处→南门外天桥→城门洞→县供销社→城关中学→县政府→影剧院→建设银行→县医院→体育馆(东)→水晶城→北师大附属学校正门→综合客运枢纽站(政务大厅)→火车站

下行:火车站→综合客运枢纽站(政务大厅)→北师大附属学校正门→水晶城→体育馆(东)→县医院→建设银行→影剧院→县政府→城关中学→县供销社→城门洞→南门外天桥→朝阳街道办事处→麻柳桥农贸市场→玉竹路北段→光彩路中段→红塔馆→仁安药业→药融园→第二污水处理厂→火盆山村六组→杜家桥村→杜家桥→李家大院子→张口楼村→东方文武学校→金桂建材→温家堡社区→石垭马路街西段→石垭马路街东段→石垭镇三块碑村→石垭派出所(烂洞坝)→玉屏湖→梨子园村→玉屏山→红庙

该线路共设置往返站点72个,全程运行约75分钟,按约15分钟一班发班,现拟定投入车辆10辆。

7、7路公交车线路(旅游观光线):运行线路及站点(约10公里)

上行:翠湖→响水滩→红坡盖→高石梯村七组→高石梯村六组→高石梯村五组→高石梯村四组→花园镇派出所→花园场镇→白庙职中→东湖学校→自来水厂→财政局→东门市场→农业农村局→县医院东门→同创家园→龙泳佳景→人和春天→朝阳街道办事处→麻柳桥农贸市场→玉竹路→南溪花园

下行:南溪花园→玉竹路→麻柳桥农贸市场→朝阳街道办事处→人和春天→龙泳佳景→同创家园→县医院东门→农业农村局→东门市场→财政局→自来水厂→东湖学校→白庙职中→花园场镇→花园镇派出所→高石梯村四组→高石梯村五组→高石梯村六组→高石梯村七组→红坡盖→响水滩→翠湖

该线路共设置往返站点44个,全程运行约50分钟,按约18分钟一班发班,现拟定投入车辆6辆。

8、8路公交车线路:运行线路及站点(约9公里)

上行:车管所→万寿→火塘坝村→肖家井三组→花园村→花园场镇→白庙职中→东湖学校→自来水厂→财政局→东门市场→园田阁→九龙街道办事处→新华书店→税务局→中医院→朝阳街道办事处→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城南派出所→南溪花园

下行:南溪花园→城南派出所→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朝阳街道办事处→中医院→税务局→新华书店→九龙街道办事处→园田阁→东门市场→财政局→自来水厂→东湖学校→白庙职中→花园场镇→花园村→肖家井三组→火塘坝村→万寿→车管所

该线路共设置往返站点36个,全程运行约50分钟,按18分钟一班发班,现拟定投入车辆6辆。

9、9路公交车线路:运行线路(约10.5公里)(7.1暂停运行)

上行:文创公园→综合客运枢纽站(政务大厅)→北师大附属学校侧门→亿联建材五金城→铁路桥→荣耀城→疾控中心→外滩花园→水晶城→会展中心→东城首座→实验学校→津典时代→人和春天→九龙小学→川东医院→建设银行→影剧院→县政府→城关中学→师范附属小学→岳一中新校区

下行:岳一中新校区→师范附属小学→城关中学→县政府→影剧院→建设银行→川东医院→九龙小学→人和春天→津典时代→实验学校→东城首座→会展中心→水晶城→外滩花园→疾控中心→荣耀城→铁路桥→亿联建材五金城→北师大附属学校侧门→综合客运枢纽站(政务大厅)→文创公园

该线路共设置往返站点42个,全程运行约50分钟,按约分钟一班发班,现拟定投入车辆辆。

10、郑家旅游专线:运行线路(约11.3公里)(按县政府指示运行)

上行:综合客运枢纽站(政务大厅)→北师大附属学校侧门→亿联五金建材城→安公桥→疾控中心→外滩花园→陆游广场→体育馆(西)→川东医院→警察公寓→县供销社→城门洞→南门外天桥→二医院→学府花园→洗马小学→黄家坳→五里堆→高垭村一组→高垭口→窑罐厂→粟家坝(爱康养老院)→白庙超限检测站→黄莲桥村→吴家井边→郑家村一组(郑家小学)→岳池农家生态文化旅游区停车场

下行:岳池农家生态文化旅游区停车场→郑家村一组(郑家小学)→吴家井边→黄莲桥村→白庙超限检测站→粟家坝(爱康养老院)→窑罐厂→高垭口→高垭村一组→五里堆→黄家坳→洗马小学→学府花园→二医院→南门外天桥→城门洞→县供销社→警察公寓→川东医院→体育馆(西)→陆游广场→外滩花园→疾控中心→安公桥→亿联五金建材城→北师大附属学校侧门→综合客运枢纽站(政务大厅)

该线路共设置往返站点53个,全程运行约52分钟,按约104分钟一班发班,现拟定投入车辆1辆。

② 包头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市政工程设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下列市政工程设施均属本条例管理范围:
(一)城市道路:道路红线以内(含街巷道路)的车行道、人行道、公共广场、空地、分车岛、路肩及其附属设施;
(二)城市桥涵:桥梁、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立体交叉桥、涵洞;
(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渠道、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
(四)城市公共照明设施:道路、桥梁、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处的照明设施;
(五)城市防洪设施:水库、排洪河道、堤坝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白云鄂博矿区、石拐矿区、郊区沙河镇、固阳县城关镇、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局是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对市、旗、县、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实行业务领导和监督检查。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养护和维修。第五条市政工程设施实行统一规划和建设,市、旗、县、区分级管理。公建民助、民建公助、集资兴建的市政工程设施,建成后按分级管理原则,由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接收和管理。
企业事业单位自筹建设的市政工程设施自行管理。第六条市政工程设施维护建设资金,要保证市政工程设施的养护、维修和建设。
市政工程设施要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实行有偿使用。
市政工程设施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市政工程设施的更新、维护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第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市政工程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对损坏市政工程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对保护市政工程设施有突出贡献的,由市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二章城市道路、桥涵管理第八条城市道路、桥梁和公共广场不准摆摊设点、堆物作业、违章建设和进行集市贸易。如确需临时占用,须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许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持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批准手续。第十条凡占用、挖掘道路,必须在施工现场设置护栏和安全标志,保持现场整洁,保证行人车辆安全,限期恢复路面。第十一条禁止履带式车辆和其它有损市政工程设施的车辆在铺装的道路和桥涵上行驶。如因特殊情况需要通行的,必须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许可,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第十二条严禁各种机动车辆在桥涵和规定以外的道路上做试验性刹车。
严禁各种机动车辆在铺装的人行道上行驶和任意停放。
严禁在划定的桥涵管理范围内挖砂取土,倾倒垃圾,进行有损桥涵设施的作业。第十三条占用、挖掘道路,履带式车辆和其它有损市政工程设施的车辆在铺装的道路和桥涵上行驶,均需按规定向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缴纳占用费和补偿费。第三章城市排水设施管理第十四条不准任意侵占、移动和损坏排水管渠及其附属设施。不准在排水管渠上圈占用地或兴建建筑物、构筑物。不准向排水明沟、检查井、雨水口内倾倒垃圾、粪便、渣土等杂物。不准在城市排水管渠上堵管截流、抽水灌溉。第十五条属于分流式的雨水和污水管道不准混接排放。凡向城市排水设施接管排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缴纳费用。第十六条为保证城市道路红线内铺设排水管道的工程质量,必须由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审定的专业施工队伍承建,竣工后由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检查验收。第十七条凡排入城市排水管渠的污水,必须达到国家主管部门制定的水质标准。第十八条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应按规定检测污水水质,对堵塞管道、有损排水设施、影响处理效果的,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按规定向排放单位、个人收取补偿费。第四章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管理第十九条不准私自侵占、移动、损坏公共照明设施;不准在公共照明设施上拉线、接电、安装其他附属设施。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因工程建设或其它原因,对公共照明设施需要占用、拆迁、断线时,必须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补偿费。

③ 鞍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市政工程设施的使用功能,为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政工程设施是指下列设施:
(一)城市道路设施:车行道、人道行、广场、公共停车场、隔离带、路肩、护坡、挡土墙、在建的道路等;
(二)城市桥涵设施:跨河桥、立体交叉桥、人行过街天桥、城市道路与铁路交叉桥、地下交通通道、隧道、涵洞等;
(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污水合流管道、排水明沟、暗渠、截洪沟、起调蓄功能的池塘、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城市段河堤等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凡在鞍山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市政工程设施规划、建设、维修养护、使用市政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鞍山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局是鞍山市市政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市政工程设施实行统一管理。第五条对在市政工程设施规划、建设、维修养护和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市政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第二章市政工程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进行。
市政工程设施建设、改造规划由市政府组织市政工程、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
市政工程设施的年度建设维修计划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第七条城市供水、燃气、热力、供电、通讯、道路绿化等设施的建设和改造计划应与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维修计划相协调。在市政工程设施表面的建设和改造工程,必须符合市政工程设施技术要求。第八条市政工程设施建设资金采取国家投资、银行贷款、引进外资、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等形式筹集。第九条以贷款建设的市政工程设施,符合国家有偿使用规定的可实行有偿使用,用于偿还贷款。第十条承担市政工程设施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按规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设计和施工任务。第十一条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市政工程,必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施工中要接受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质量监督。第十二条住宅小区的建设和改造,应将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纳入计划,由小区建设或改造单位按规定标准投资,与小区同步建设。其有关设计图纸应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第十三条新建市政工程或大修工程竣工后,应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参与验收,并建立完整档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三章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第十四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其委托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单位投资建设、产权未交付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的道路,由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的排水设施,由其委托的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单位投资建设的排水设施,由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排水设施,由市政府确定养护、维修单位。第十五条从事市政工程设施维修养护的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特殊施工期间,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时间的限制。第十六条单位或个人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必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经市容、公安等管理部门审批,按批准时间、地点、面积占用。如损坏城市道路的应按规定赔偿损失。占用期满,要将道路恢复原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第十七条根据城市建设和市政工程设施维修养护管理的需要,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作出缩小使用面积、减少占用时间或停止占用的决定,并根据具体情况退还部分城市道路占用费。第十八条在城市道路、桥涵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人行道板上行驶或停放机动车、畜力车;
(二)机动车在桥梁上或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三)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高压电力线和其它易燃易爆管线;
(四)侵占桥孔;
(五)在隧道、桥梁、挡土墙60米和涵洞100米内爆破、采石、挖沙、取土;
(六)利用桥涵设施进行牵引、吊装;
(七)其它损害、侵占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的行为。

④ 2019年南平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我局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宜居环境建设工作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共建美丽南平工作要求,立足自身职责、结合南平实际、找准目标定位、重点攻坚克难,纵深推进城乡建设和住房体系两个主题工作,同时带动建筑行业做大做强。

项目部分

一、城镇市政设施建设

(一)重点推进全市市政设施建设工作4项

1.建设“五千工程”

按照省宜居环境建设行动计划工作安排,全省新建改造雨水、污水、供水、燃气管网及城市道路各一千公里即“五千工程”,我市计划任务如下:

雨水管网:加强城市易涝点整治,提高城市排涝安全保障,推动排水管道建设。全市新建改造雨水管网120公里,其中市本级30公里,每个县(市)10公里;

污水管网:重点围绕加强污水管网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加强雨污分流改造提高污水厂进水浓度,全市新建改造污水管网112公里,市本级40公里,每个县市8公里;

供水管网:全面淘汰混凝土管、灰口铸铁管、镀锌管和漏损严重影响城市供水安全的老旧管网,降低管网漏失率,提高供水安全保障。全市新建改造供水管网125公里,市本级35公里,每个县市10公里;

燃气管网:加快全市天然气主干管网建设,市本级实现双气源的供应格局。推进县城燃气管网建设,未建设管道燃气的市、县启动LNG气化站建设,基本完成超过15年的老旧燃气管道改造,城市管道燃气应急保障能力满足主城区居民用气使用7天以上。新建改造燃气管网120公里,市本级30公里,已有管道燃气的县市随新建改造道路各建设15公里,新开工建设管道燃气的县市各10公里

城市道路:优化城市路网结构,新建一批道路项目,完善城市干道与高速公路、国省干线的联系,打通影响通道贯通和网络形成的断头路,消除瓶颈路段,拓宽小街巷,提高道路网密度。全市新建改造市政道路146公里,市本级20公里,每个县市14公里;

2.实施“六个一”项目

2014年“六个一”工程全市累计实施项目123个,完成投资124.1亿元,惠及城市小区居民近1.8万户,共5.5万人,吸引大、中型商家入驻近130家,建设绿道230公里,新增公园总面积达79.5公顷等。2015年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丰富项目地域特色内涵,打造闽北宜居旅游城市。各县市分别实施打造一座城市完整社区(含一条旧街改造)、建设一个城市商贸综合体项目、打造一条美食街、建设一个市民文化主题广场(增加民俗文化一条街内涵)、打造旅游集散中心、提升一个专业产业园区。

3.提升“三率”水平。

我市污水处理率、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建成区绿地率在省政府绩效管理考核中分取得第二、第一、第一的好成绩。

城市污水处理率。目前全市已建成投产污水处理厂12座,实现所有县市都有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厂总能力20.0万立方米/日,排水管道总长914.80公里。全市污水处理率由2013年的82.70%提升至85.00%。重点加快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一是4个省级小城镇全面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二是全面启动闽江流域1公里范围内24个乡镇乡镇污水处理厂污和配套管网建设。目前已基本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实现污水初步处理的10个,已开工建设厂房的6个,8个乡镇还未启动。三是加快实现污泥安全处理,年底前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要全部安全处理。

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全市已建成投产垃圾无害化填埋场7座,垃圾焚烧发电厂1座(武夷山市、建瓯市生活垃圾转运至建阳市垃圾焚烧发电厂集中处理),实现各县(市、区)都有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垃圾无害化处理总能力1545吨/日,生活垃圾转运站84座,市容环卫专用车辆212辆。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由13年的88.42%提升至90.00%。进一步深化家园清洁行动,重点推进闽江流域周边1公里范围内的乡镇建成1座以上垃圾压缩式转运站,计划投资7192万元,建成垃圾拉锁转运站50座,配备环卫车58辆。

城镇建成区绿地率。全市建成区绿地率达44.06%,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13.66平方米。实施“三年绿荫行动”,提升小区、单位、公园、道路、重要节点园林绿化,全市新增街头绿地中心绿地30处以上、街头绿地110处以上,新建11处城市公共绿荫停车场和55处立体绿化项目。

4.完成危桥改造。

全省经排查危桥共60座,其中南平市10座,分别是:延平区的玉屏山桥、梅园天桥、磨面坑桥、常坑大桥、建溪大桥、西城大桥、朱熹路1号桥、水东大桥,邵武市八一大桥,建阳市水西大桥,今年必须完成桥梁结构加固任务。

(二)加快中心城市市政设施建设

1.启动1座垃圾焚烧发电厂、提升1座南庄污水处理厂。

一是启动1座南平市延平区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日处理垃圾650吨,项目配套建设日处理40吨餐厨垃圾和日处理100吨污泥的设施。二是提升南庄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能力,目前中心城市塔下污水处理厂日处理量5万吨/日,南庄污水处理厂日处理量3万吨/日,塔下污水处理厂运行正常,南庄污水处理厂则负荷偏低。今年重点要落实南庄污水处理厂管网扩面工作,计划扩展南北管网:朱熹路、九越路、横排路沿线,夏道片区、西芹片区。

2.完成3条绿道、兴建4个公园。

一是完成3条绿道建设。加快朱熹路绿道建设,于内全线竣工,加快沿江景观带三期、九峰山绿道(二、三)期建设进度;二是兴建4个体育公园。完成八仙公园施工建设与新城公园规划设计,推进四贤公园、大家厂公园启动。

3.建设“五千工程”、实施“六个一”

一是“五千工程”方面重点改造建设:5条市政道路,完成成功路、水鸠路等两条道路建设;完成滨江北路、内环路、三元路等3条道路提升改造。城区污水管网,目前中心城市污水管网94.5公里,13座水泵站,覆盖中心城区马站、水南至高速、水东至常坑。存在滨江路修建时,旧路井盖全部被封,产生漏污无法修复,导致雨水出水口污染;新建水东桥拆除泵站,尚未建成等问题,今年重点完善城区管网,除扩展南庄污水厂进水管网外,改造江南路、滨江中路(延福门泵站今年完成)污水管网、安丰、大家厂片区污水管网明年完成。另外新建大家厂、夏道、后谷、常坑、朱熹路5个片区泵站。二是“六个一”方面重点提升杨西社区、正荣城市综合体、四鹤美食街、朱熹主题文化广场。

4.开展12座桥梁提升改造。

除对的常规定期检测中发现的桥梁结构不合格的8座桥梁维修加固外、另对桥面系不合格的九峰索桥、滨江东路1号桥、文体天桥的3座桥进行修缮,同时加快旧水东桥景观改造前期工作。

二、大力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一)继续实施全省“千村整治、百村示范”工程

今年根据省上“千村整治,百村示范”工作要求,我市在村庄选点上按照“串点连线成片”的要求,重点布局在城镇周边、旅游景区边和高铁、高速、国省道沿线的村庄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确定142个村为“千村整治”村,15个为“百村示范”村,同时努力创建顺昌县口前村-张墩村沿线景观带(10公里)、建阳市溪源村-考亭村沿线景观带(10公里)、政和县东涧村-念山村-古元村沿线景观带(10公里)、松溪溪东乡美丽乡村景观带(11公里)、光泽册下至杉关景观带(19公里)、邵武和平坎头竹源景观带(20公里)、建瓯甘源至后塘至阳择景观带(10公里)和延平区大横镇葫芦丘村至浦南高速大横互通口景观带(10公里)8条景观带。

(二)抓好第二批30个三星级以上美丽乡村试点村

今年30个试点村计划建设项目260个,计划总投资2.5亿元,其中要求每个县(市、区)都要集中力量打造一个重点村,加大力度,加快进度,在明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建设任务,迎接省委、省政府拉练式工作检查。同时抓好第一批30个试点村的续建和提升,向创建四星级、五星级标准推进。

(三)抓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整治保护工作

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及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积极组织申报第四批中国传统村落,加强我市和平、五夫、元坑、下梅、城村等国家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及16个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和建设管理。

三、切实抓好保障性安居工程

(一)全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

今年南平市计划新开工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5295套(户),其中:新建公共租赁住房1194套,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2936户,林业棚户区危旧房改造661户,垦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354户;新增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150户。预计可基本建成各类保障性住房4276套。截至今年2月,已累计完成投资2.09亿元,占年度投资计划8.50亿元的24.54%;开工建设各类保障房3392套,占当年开工任务数5145套的65.93%;基本建成436套,占当年基本建成任务数4276套的10.41%;各类保障性住房历年累计竣工22215套,历年累计完成配租配售21221套,配租配售率95.52%。

(二)南平市本级建设情况

今年市本级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即武夷新区赤岸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住房2283套,截至2月底,已全部开工建设,累计完成投资0.88亿元,占投资计划5.72亿元的15.38%。

(三)加快各县市保障房配租配售监管信息系统建设

计划今年6月底前,各县市应完成保障房配租配售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和试运行,并为下一步保障房配租配售监管信息系统全省联网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四、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2014我市房地产开发投资保持正增长,但商品房销售量同比去年呈下降态势,商品房价格走势总体平稳。

今年进一步贯彻落实闽八条文件精神,正确引导房地产市场舆论宣传,协调房地产信贷支持,建立房地产市场风险防控措施,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预计全市新增入统房地产企业30家,全市房地产开发完成投资160亿元,同比增长5%;商品房销售备案面积220万平方米,同比增长3%,延平区预计商品房销售面积31万平方米。

五、建筑业行业发展壮大

2014年南平市建筑业完成建筑产值145.50亿元,与2013年同期增长32.27%,超额完成省住建厅定的目标(唯一完成产值目标的地市)。目前全市共有339家建筑业企业,与2013年比较,共新增资质企业61家,今年全市建筑业产值预计完成150亿元,建筑业企业预计增加50家,其中施工总承包一级增加1家,二级增加10家,三级增加30家。

⑤ 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条什么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改善城市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为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区内的市政设施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系指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桥涵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河道设施。??
第四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受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 ?各区的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公安、水利、工商行政、环保、绿化、市容环卫管理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能,协同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
第五条 市政设施的建设单位应按批准的项目实施。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及时与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交接。 ?
第六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市政设施经常观测,定期检查,及时养护、维修,并建立健全完整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损害市政设施的行为有权举报。 ?对保护市政设施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奖励。 ?
第二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 ?
第八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设施包括车行道(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隔离带、公用停车场及其附属设施。城市道路设施管理范围以已实施的规划道路红线为准;规划道路红线尚未实施的,以城市沿道路两侧合法建筑物外缘之间的车行道、人行道为准。 ?在旧城改造中,按有关规定已完成拆迁的城市道路用地统一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待道路施工时,无偿提供建设单位使用。 ?
第九条 城市道路应保持平整完好。 ?城市道路上各种地下管线盖板的设置应与路面标高一致,发生沉降、缺损,产权单位或专业管理部门应及时修复。 ?城市道路各种地下管线如发生爆裂、损坏、渗漏等情况时,产权单位或专业管理部门应及时修复。 ?
第十条 城市道路与铁路平交道口的衔接应当平顺。最外股铁轨以外二米以内路面由铁路部门负责养护管理。 ?
第十一条 在城市道路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占用、挖掘道路; ??(二)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冲洗机动车辆,车辆装载物沾污路面; ??(四)擅自在人行道、非机动车专用道上行驶、停放机动车; ??(五)在禁止试车的路段上试车; ??(六)在路面焚烧垃圾及其他物品; ??(七)未经批准设置广告、灯箱等设施; ??(八)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恶臭、粉尘飞扬的物品; ??(九)擅自辟建市场或固定设摊营业; ??(十)直接在车行道、人行道上搅拌水泥沙浆、混凝土及其他拌合物; ??(十一)擅自修筑道路出入口; ??(十二)未经批准通行履带车和其他对道路有直接损害的车辆; ??(十三)其他损害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 ?第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在人行道上临时停放机动车或在非机动车道临时行驶、停放机动车的,应持书面申请,经公安机关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十三条 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的个人,应按规定提出书面申请,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按规定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审批;批准后,由批准部门联合签发临时占用许可证、挖掘道路许可证。 ?
第十四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批准的时间、范围和有关要求占用、挖掘,不准擅自变更; ??(二)应在占用、挖掘现场醒目处悬挂许可证,设置交通安全护栏和标志; ??(三)需要对部分车辆限制行驶或临时交通管制的,应报请公安机关事先登报通告; ??(四)挖掘道路时应精心组织、文明施工,在主要道路上进行横穿道路施工的,应在夜间进行,白天应恢复交通; ??(五)挖掘道路不得压占检查井、消防栓、雨水口和边沟,挖掘水泥混凝土路面,应按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施工; ??(六)挖掘道路遇到测量标志、地下管线、文物保护标志等设施时,应立即采取保护措施,不得移位、损坏; ??(七)挖掘道路有关工程完成后,应及时按有关技术要求回填夯实; ??(八)占用、挖掘结束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拆除临时设施,并及时报告批准单位验收; ??(九)因特殊情况批准部门需提前中止占用道路时,占用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腾退。 ?
第十五条 电力、电讯、给排水、煤气等地下管线突然发生故障,急需挖掘道路抢修的,可先行施工,但必须及时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情况,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不办者,按违法挖掘道路处理。 ?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必须按道路管理分工范围经市或区人民政府批准。 ? ?
第三章 城市桥涵设施管理 ?
第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桥涵设施包括桥梁(含立体交叉桥、人行天桥)、过街地道、涵洞、隧道及其附属设施。上述构筑物的主体及其附属设施和桥梁、涵洞的净空为城市桥涵设施管理范围。 ?
第十八条 城市桥涵应当保持牢固、整洁、完好,确保安全。 ?附设于桥梁的各种管线,应由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养护、维修,保证桥梁的结构稳定和安全使用。 ?
第十九条 与桥涵相联接的通道,建成后应交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
第二十条 在城市桥涵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坑取土、倾倒废土垃圾等废弃物; ??(二)未经批准依附桥涵设置管线; ??(三)擅自堆放物品、施工作业、停放车辆和停泊船只; ??(四)未经批准设置广告、灯箱等设施; ??(五)设摊经营、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六)未经批准通行履带车和其他对桥涵有直接损害的车辆; ??(七)故意撞击损坏桥梁; ??(八)其他损害桥涵设施的行为。 ?
第二十一条 车辆、船只通过桥涵,必须严格遵守限载、限高、限宽、限速的规定。 ?
第二十二条 车辆、船只通过桥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船所有者或经营者必须持书面申请,经公安机关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批准部门指定的时间、方式通过: ??(一)车辆总重量超过桥涵限载规定; ??(二)车、船装载不可分割的大型物件超过桥涵限高、限宽规定。 ?
第二十三条 需要依附桥涵设置管线设施的,必须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同意,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
第二十四条 需要临时占用桥孔堆放物品、施工作业、停放车辆和停泊船只的,必须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
第四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设施包括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排水沟、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外壁两侧各二点五米至五米,路边排水沟及其护坡两侧各一至三米,为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 ?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的管理范围以征地红线为准。 ?
第二十六条 城市排水设施应保持完好、畅通,机电设备运转安全正常。 ?城市排水设施堵塞或损坏的,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发现或接到报告后,及时疏通或抢修。 ?污水处理厂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污水处理和达标排放。 ?
第二十七条 城市排水应实行排水许可证制度,按照城市建设规划,实行雨水、污水分流。 ?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排水管、沟上凿洞接管排水; ??(二)将垃圾、粪便、废土等污水废物倒入、扫入雨水口、检查井内; ??(三)损坏、移动井盖、井座; ??(四)搭建建筑物和堆放物品; ??(五)将泥沙、水泥浆和含有易燃易爆及强腐蚀等物质的液体排入雨水、污水管、沟内; ??(六)阻塞排水管、沟及出水口; ??(七)其他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 ?
第二十九条 凡需使用城市雨水管道排放雨水或使用城市污水管道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图纸资料,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属建成项目的可按照批准的图纸施工;属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需按有关规定办理开工手续。竣工后,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发放排水许可证。 ?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城市污水管道排放的污水,应达到国家制定的水质排放标准。 ?
第三十一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的职责对各接管排污单位和个人实施水质监测,并将有关情况向环保部门通报。 ?被监测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逃避监测。 ?
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迁移或影响排水设施使用时,必须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临时措施,保证排水畅通。工程竣工后应立即恢复原排水设施的使用。 ? ?第五章 城市河道设施管理 ?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河道设施系指城市内由市政部门管理的河道、堤坎、排涝泵站、引水渠、溢洪道及其附属设施。城市河道设施的管理范围,以河道设施规划用地为准;规划尚未实施的,以现有河道设施用地为准。 ?
第三十四条 城市河道设施应当保持完好、畅通、整洁、有效。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科学实施河道配水方案,协同环保部门进行河道水质监测并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河道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占用、挖掘河道设施; ??(二)倾倒垃圾、废料等废弃物; ??(三)擅自从河道取生产经营用水; ??(四)擅自向河道排放污水或设置和扩大雨水污水排放口; ??(五)倾倒有害有毒物品; ??(六)损毁水工程设施和防讯设施以及水文监测设施; ??(七)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八)其他损害河道设施的行为。 ?
第三十六条 临时占用、挖掘河道设施的,需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领取许可证。临时占用、施工完毕后,应按期恢复河道原状。 ?
第三十七条 需向河道内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不论直接或间接排入河道,应经环保部门批准并领取许可证。排放的污水应达到国家制定的水质排放标准。设置和扩大污水排放口,在向环保部门申报前,应征得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第三十八条 对其他部门在城市河道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构筑物及其设施,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的应通知有关部门限期整改。 ?
第三十九条 对于壅水严重的原有桥涵、过河管道,有关部门要有计划地进行改建、扩建;未改建、扩建的,有关部门在汛前应采取紧急措施,确保安全度汛。 ?对于城市河道内的各种阻水设施,各有关单位在汛期前应采取迁移和拆除等紧急措施。 ?
第四十条 在汛期,城市河道闸坝启闭应按市防汛预案规定实施,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职责调度管理。 ?
第四十一条 城市河道应定期清淤,河道整治需临时占用的土地,如超出岸线以外,有关部门应予协助解决。 ??第六章 市政设施经费管理 ?
第四十二条 市政设施的养护、维修经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
第四十三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的,应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占道费、挖掘修复费。 ?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规定的市政设施费用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收取的费用,应全部用于市政设施的建设、养护、维修,不得挪作他用。 ?市政设施管理中确需收取的其他费用,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 ?
第四十五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减免占道费: ??(一)市政建设和养护项目; ??(二)非营业性的社会服务活动; ??(三)维修非营业房屋在施工期间占用房屋毗邻路面。 ? ?
第七章 罚则 ?
第四十六条 未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河道设施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补交占用、挖掘道路费用,并可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不按规定设置交通安全护栏和标志,挖掘道路有关工程完成后不按规定回填夯实,或占用、挖掘道路结束后不及时清理现场、拆除临时设施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伤害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第四十七条 擅自在排水管、沟上凿洞排水以及擅自将雨水 污水管混接排水,严重影响城市排水管道安全运行和污染河道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赔偿经济损失,限期封堵排水口。逾期不封堵的,采取强制封堵 措施。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赔偿损失,并视情节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道路上冲洗机动车辆,车辆装载物沾污路面; ??(二)在路面焚烧垃圾及其他物品; ??(三)在桥涵设施管理范围内挖坑取土,倾倒废土、垃圾等废弃物; ??(四)擅自占用桥涵设施堆放物品、施工作业、停放车辆和停泊船只; ??(五)将垃圾、粪便、废土等污水废物倒入、扫入雨水口、检查井内。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赔偿损失,并视情节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道路上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恶臭、粉尘飞扬的物品; ??(二)擅自在道路上固定设摊经营; ??(三)在桥梁上和过街地道内设摊经营; ??(四)损坏、移动井盖、井座; ??(五)在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内搭建建筑物和堆放物品; ??(六)擅自在人行道、非机动车专用道上行驶、停放机动车; ??(七)在河道内倾倒垃圾、废料等废弃物。 ?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赔偿损失,并视情节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直接在车行道、人行道上搅拌水泥沙浆、混凝土及其他拌合物; ??(二)未经批准依附桥涵设置管线; ??(三)将泥沙、水泥浆排入雨水污水管、沟内; ??(四)阻塞排水管、沟及出水口。 ?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赔偿损失,并视情节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造成危害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在道路、桥涵上通行履带车和其他对道路、桥涵有直接损害的车辆; ??(二)擅自在道路上辟建市场; ??(三)故意撞击损坏桥梁; ??(四)将含有易燃易爆及强腐蚀等物质的液体排入雨水污水管、沟内; ??(五)向河道内倾倒有害有毒物品; ??(六)损毁水工程设施和防汛设施以及水文监测设施。 ?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经劝阻不停止、不改正违法行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可暂扣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车辆、工具和物品,直至当事人改正为止。 ?
第五十三条 在汛期,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河道设施管理范围内的阻水设施,可强制清除。 ?
第五十四条 阻挠市政设施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五条 对破坏、盗窃市政设施,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六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对市政设施管理、养护、维护因失职造成他人伤害或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五十七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市政设施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向有关机关举报,有关机关应及时调查处理。 ?市政设施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八章 附 则 ?
第五十八条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
第五十九条 杭州市市属县(市)城镇市政设施管理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9月1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⑥ 招商滨河府哪里建污水处理厂

在济南市天桥区青石线桑梓店镇回民小学东南侧约260米处建有污水处理厂。
河道湖泊的生态补水功能对于西北、中西部等缺水地区需要涵养水源非常重要此外,对于地方性国家节能减排中COD和氨氮的减排有完成或者应付政治任务的需求,地方政府主要领导业绩考核的重要项目,是必须达标的项目。
虽然河流具有_定的自净能力,但是伴随着_类活动的增加,污染物的污染速度远远超过了河流的自净能力,这种情况下,通过污水处理厂的作用,可以有效的减轻河流的负担。

⑦ 唐山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市政工程设施的服务功能,改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县城、建制镇、开发区、独立工矿区内的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管理。第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队、作好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市政工程设施是指下列设施:
(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广场等及其附属设施;
(二)城市桥涵:桥梁、涵洞、立交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及其附属设施;
(三)城市排水、防洪设施:排水管网、明渠、暗渠、泵站、污水处理厂等及其附属设施;
(四)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桥涵、广场等处的照明设施。第五条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管理并重的原则。第六条依法使用、保护市政工程设施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都有权制止和检举。
对在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建设和养护管理第七条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规划。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必须将城市规划确定的市政工程设施建设项目,纳入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的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第八条市政工程设施的勘察、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通过招标承担。
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担市政工程设施的勘察、设计、施工任务。第九条市政工程设施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勘察设计、施工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
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监理制度。第十条市政工程设施竣工后,由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有关档案资料移交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规划部门和城市建设档案馆。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不予接收,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一条市政工程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一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保修。第十二条市政工程设施的养护、维修资金依据市政工程设施类别、设施量及定额标准,由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统一安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厂矿企业、机关和事业单位及个人投资兴建的市政工程设施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接受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负责做好自建市政工程设施的养护、维修工作。第十三条承担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定期对市政工程设施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
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市政工程设施完好。第三章城市道路管理第十四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履带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四)机动车、畜力车在铺装路面的城市人行道上行驶或者停放;
(五)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第十五条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必须持城市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有关的技术资料到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等费用。
*注:本条中关于“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第二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04年12月1日)废止。

⑧ 光大水务污水处理厂在哪个区为什么风险区

天桥区。不是风险区。
1、光大水务污水处理厂位于济南市天桥区黄岗路,该厂在天桥区。
2、截止到2022年10月27日济南市天桥区没有疫情,不是风险区。

⑨ 污染防治工作总结

有关污染防治工作总结范文

不经意间,工作已经告一段落,回顾这段时间的工作,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找到了工作中的不足和问题,是时候抽出时间写写工作总结了。那么如何把工作总结写出新花样呢?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有关污染防治工作总结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污染防治工作总结1

按照县委统一部署,根据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进一步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相关工作开展如下。

(一)加快推进相关治理工作。

一是加快县污水处理厂扩建和提标改造工程进度。

该工程于20xx年10月开工,投资约6000万元,扩建2.5万吨/日处理规模,同时对处理设施按照一级A排放标准进行提标改造。目前已完成主体工程的80%,预计6月底前完工。

二是推进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我县有3个镇政府驻地污水处理设施未建成,目前均在加快工程进度,确保20xx年底前完工并投入运行,同时对已经建成的污水处理设施加强运行管理、提标改造及配套管网建设。

三是全面推进城区截污纳管、雨污分流工程。

已投入6000多万元开展城东片区、邱塘片区、杨桥片区管网建设工程,累计建成管网7。4公里;对城区雨污水管网开展全面摸排工作,对发现的截污不到位、雨污合流问题立即进行整治。

四是启动老赵店河、古襄河水环境治理工程。

该项目计划总投资8500万元,通过截污纳管、底泥修复、曝气增氧、种植水生植物等措施,建立河水生态系统,恢复水体自净能力,保证水质持续改善。目前工程已完成挂网招标,即将动工。

五是加强畜禽养殖整治。

以滁河、襄河沿线1050米为主要重点,对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坚决予以关闭拆除,已拆除襄河沿岸养殖场96家、滁河沿岸养殖场87家,全县禁养区累计拆除278家;同时加强对限养区、可养区养殖场的监管力度,对水质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场依法严厉查处。

六是大力开展农业面源防治工作。

已组织开展滁、襄河流域8镇13个村的种植业基本情况调查摸底工作,成立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绿色防控等专业技术组开展技术培训,积极引导农户多使用有机肥,减少化肥、农药用量,大力推广精准施肥技术,构建生态绿色农业生产体系,减少农业生产对两河水体的污染。

(二)强化治理工作调度。

一是县效能办、县政府督办室、县环委办于今年3月12日联合对县规建、水利、国土等部门及相关镇下达滁、襄河治理任务交办单,明确管网建设、畜禽养殖整治、河道治理等工作任务及完成时间,定期对交办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二是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多次对滁、襄河治理工作进行现场督查调度,强力推进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拆除、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以及入河排污口整治等工作,针对整治工作中的一些难点问题,立即予以现场调度,明确相关责任人和责任主体,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限时解决;对工作推进较慢的单位,责令其严格按照整治方案,不折不扣加以完成,必要时移交县纪委处理。

(三)积极开展跨县、市水污染联防联控。

20xx年4月19日,省环保厅和滁河流域三市(合肥市、马鞍山市、滁州市)五县(肥东县、巢湖市、含山县、和县、全椒县)在全椒县召开了滁河联防联控专题会议。经过省环保厅、合肥市政府、马鞍山市政府、滁州市政府充分协商,就滁河水体达标的协同治理机制达成了共识,明确了滁河污染责任和限批范围。针对滁州市政府草拟的滁河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工作协议,其他县市在会上提出了相关修改意见,目前已完成协议签订,并立即开展滁河同治工作。

污染防治工作总结2

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环境攻坚办和县生态环境局的精心指导下,楠杆镇积极贯彻落实上级水污染防治相关政策要求,切实加强我镇水污染排查防治工作,现将一年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深入宣传,营造浓厚的防治氛围

以《罗山县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为基础,结合河长制,深入开展水污染防治宣传。采取宣传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户的方式,让所有人认识到水污染防治和保护水资源的紧迫性和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物减排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全年共张贴宣传标语32幅、悬挂宣传横幅16幅、发放宣传单3200张,广大群众水污染防治意识和主动性得到提高。

二、突出重点,强化饮用水源的保护

饮水安全问题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在饮用水水源保护上,坚持常态化监管,实行水质监测与环境保护共同推进的原则,在确保水质达标的情况下,对水源地周边环境进行全面治理,重点对周边养殖业进行了全面治理,清理集镇区区内养猪场1家,使饮用水源得到全面保护。

三、加强监管,完善行业监管体系

楠杆镇境内无重点污染性工业企业,水污染防治主要内容为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农业生产性污染等,针对镇域水污染防治特点,全面完善了农业生产、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体系,严防各类污染物进入水域,延河及主要水域附近,严禁使用污染性农业生产资料从严管制秸秆禁烧;垃圾实行日清日运,污水实现规范排放和处理,全镇所有养殖场化粪池全部达标,污水达标排放。在完善体系的基础上,加强了日常管理和巡查,确保防治常态化制度化。

四、重在环保,全面开展河道治理

深入贯彻落实河长制,深入开展巡河活动和河道清洁活动,镇、村河长全部按照河长制要求落实巡河、河道管理和治理工作。共开展河道清洁活动12次,清理各类垃圾、杂物63吨,清理河道5000米,保障河道清洁畅通。对河道附近污水排放进行规范,实行达标排放,全面监管河道及周边采砂行为,实行网格化管理,确保无违规采砂行为,目前,全镇无违规采砂现象。同时,对河道周边进行绿化、美化,全面提升周边环保水平,确保河道清洁。

五、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完善集镇污水管网配套建设1200米,落实集镇污水处理厂专人管护,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使集镇区生活污水得到有效处理。投资160余万元,实施郑堂新村农村人居环境改善试点建设,实施垃圾分类、改水改厕、粪污水处理等,通过实施带动,该村综合环境得到有效治理,村容村貌极大改观。

污染防治工作总结3

为做好磁峰镇水污染防治工作,我镇高度重视,统一思想,积极采取措施,加大督查力度。现将全年水污染防治工作总结如下:

一、建立健全机构,清楚明确职责

(一)成立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为搞好全镇水污染防治工作,我镇20xx年成立了以镇长张筵偃为组长,人大主席邹朝迎、副镇长龚海帆、高英华为副组长,新农村产业办、各村支部书记、主任为成员的磁峰镇水污染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从上到下形成了较健全的管理格局,负责此项工作的开展。

(二)明确各级职责。

根据市委、市政府级要求和今年全镇环保工作任务,在明确分工的同时,坚持实行目标管理,狠抓落实,分别与村、各相关企业负责人签订了目标责任状,实行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严格考核,使环保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针对少数一味追求经济效益,忽视社会效益,只讲经济发展政绩,不讲环境污染的行为,我镇坚持通过宣传发动,统一大家的思想认识,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正确分析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的形势,充分认识当前一些地区环境造成的危害,切实抓好环保工作,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建设的同步,协调发展。

召开会议进行宣传,在分析我镇环境保护工作现状的同时,认真学习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增强大家的环保认识,在此基础上,召开了全镇各村(居)委会负责人,镇属各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会议。利用标语、宣传栏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共发放宣传标语48条,展出宣传栏12个。借助“6·5环境保护日”宣传活动和污染源普查工作为契机,印发宣传资料,环保知识咨询台等进行宣传。开展环保进社区活动。通过形式多样,声势浩大的宣传活动,真正营造起了良好的舆论氛围,使环境保护,人人有责的意识,全镇广大干部群众的。`环保意识明显加强。

三、高度重视,加强落实

磁峰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开展污染源头排查工作。全年排查出生活污染源和养殖污染源等共计39处。为确保全镇环保工作扎实有效开展,结合本镇实际,制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农药化肥施用总量控制管理办法,建立有效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的长效管理机制。同时,列出了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清单,需要治理或完善的规模化养殖场名单,同时还对其制定了关闭方案。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部分畜禽养殖场,对其栏舍和污染物进行处理。

四、加强和积极协助做好水环境监管工作

为水污染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提供有效保证。我镇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水污染治理计划,完成对饮用水源保护、工业污染、养殖污染、生活污水等各项整治工作。同时,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进度。对河流沿岸各村(居)卫生环境、生活垃圾的治理,并认真抓好卫生保洁队伍的建设,建立、完善农村垃圾治理长效管理机制。结合各村(居)的实际情况,征求了村民的意见。并积极落实,对河流周边环境进行有效整治。同时,突出特色,努力做好环保日常工作。做到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同时做好上报辖区内开展的环保信息工作。年底认真做好环保工作资料装订工作。工作有布置、有落实、有督促、有指导、有检查、有成效,不断开创全镇环保建设工作新局面。

五、存在的问题

今年来,我镇在环境保护工作方面作出了较大的努力,并取得一定的实效,但是我们也清楚地认识到,我们的工作正处在起步阶段,还有许多不足之处有待今后工作中加以解决,尤其是农村卫生环境,重点企业的排污等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各项措施的.落实。围绕全镇环保工作与经济、社会事业协调发展全面推进,不断开创我镇环保工作新局面。

六、20xx年工作计划

为切实加大全镇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水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镇工作实际,持续不懈地狠抓水污染防治工作。着力开展黑臭水体综合整治工作,20xx年底前基本消除黑臭水体,饮用水安全保证水平持续提升,消除流域支流劣V类水体60%。为彭州市出境扣缴断面水质保持地表水环境质量三类标准提供保障,确保至20xx年考核断面主要污染物(氨氮、总磷)浓度逐年下降比例分别为35%、30%、20%。

(一)持续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加快备用水源建设,完成备用水源选址工作。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加快推进自来水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防护隔离和标志标牌的建设与维护;加快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源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新建与供水无关的设施。确保我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优良比例达到85%以上。

(二)强化环保能力建设与科技支撑。

强化能力建设和科技的支撑和引领作用,促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为及时掌握水质变化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水污染治理措施,提高水环境监测网络预警能力及风险防控能力,理清污染因子,为整治水环境奠定坚实基础。

(三)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充分调动公众参与和监督的积极性,形成政府、企业、社会互动推进的良好局面。尝试建立水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机制,鼓励群众积极举报涉水污染行为,加大监督和宣传力度,坚决查处水污染案件,营造全社会关心爱护水环境的舆论氛围。

污染防治工作总结4

北京环卫集团房山有限公司3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总结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升我区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我公司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形势分析

从历年同期数据分析,3月份本市处于冬春转换,空气中细颗粒物和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处于全年较高时期,气温偏高,降水偏少,逆温、静稳天气现象多发,出现空气重污染的。概率较大。结合我公司工作实际,制订了《北京环卫集团房山有限公司大气污染防治保障工作方案》。

二、主要工作

(一)完善组织领导。建立各级大气污染防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力度,根据组织结构划分,明确责任分工,做到各司其职,责任到人。

(二)强化作业标准。各作业中心在3月20日至3月31日期间,借鉴20xx年亚太经济合作组织领导人会议期间道路清扫保洁经验,采用“吸、扫、冲、收”工艺,按道路等级采取相应的清扫保洁措施。

一是对一级清扫保洁道路,每日夜间开展不少于1次机械清扫作业,每日白天开展不少于2次机械保洁作业,每日开展1次机械冲刷、冲洗和不少于1次喷雾降尘作业,在每日12时前完成一次喷雾降尘作业。二级清扫保洁道路,每日夜间开展不少于1次机械清扫作业,每日白天开展不少于1次机械保洁作业,每周开展不少于3次机械清洗作业。三级清扫保洁道路,每日6:00前完成清扫作业,白天开展人工巡回保洁,视条件开展机械保洁作业。

二是人员清扫时顺着风向扫,压低扫帚高度,减少因人工清扫造成的二次扬尘污染。

三是在沙尘天气过去后的24小时内,对道路路口、桥下车辆掉头处、过街天桥、地下通道、隔离栏底座,开展清除积尘作业。

四是加强了职工的业务培训,增强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

(三)根据空气质量颜色预警,制定了相应的应急预案,在各作业中心成立了应急队伍,配备应急车辆、设备,确保快速处理突发事件。

(四)提高业务检查组巡查频次,对各作业中心降尘、压尘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三、完成工作量

截止到3月31日,共出动人员7824人次,出动车辆1260车次,行驶里程47406公里,作业里程35697公里,使用自来水5610吨,中水840吨,巡视自查495次。

在今后工作中,我公司将进一步创新思路,开拓进取,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一是认真落实《房山区20xx-20xx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房山区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文件精神,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二是做好辖区内业务道路清扫保洁工作;

三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促使业务水平再提高。

为降低路面尘负荷,提高道路洁净度,贡献最大力量。

;

⑩ 本溪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市政设施保障城市生产生活需要的基础功能,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不含镇和村庄)内的市政设施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

供水、电力、邮政、电信、广播电视、消防等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市政设施包括:

(一)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步道、地下通道、隔离带、绿化带、路肩、挡土墙、护坡、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桥梁(含立交桥、人行天桥、高架桥)、涵洞(箱涵)、隧道等;

(二)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道路、公园和公共绿地等处的路灯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灯具、管线、工作井以及附属设备等;

(三)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和排放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和雨水的管网、明沟、暗渠、泵站、检查井、雨水井等设施和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第四条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设施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其所属的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市政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综合执法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对维护市政设施的安全实施巡查,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公安、交通、房产、财政、物价、环保、工商、人防、水务、民政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政设施管理工作。第五条市政设施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及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维护市政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组织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市政设施发展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政设施发展规划,协调相关部门制定市政设施年度建设、养护、维修和应急处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政设施的建设、养护、维修和应急处置经费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专款专用。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市政设施的建设和养护。第八条市政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城市建设计划,同步配套建设。具备管线综合建设条件的,应当实施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或地下管线综合管沟建设。第九条按照市政设施发展规划预留的市政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政设施建设、养护、维修的科学规划和管理,建立统筹协调机制。依附于市政设施的城市公交、供水、燃气、供热、电力、通信、有线电视、公安、消防、广告等各种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修,应当与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同步实施,防止重复施工。第十一条市政设施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第十二条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对市政设施工程建设进行监管,并参与市政设施工程施工图的审查。

市政设施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的15日内将有关资料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三条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符合移交条件的,移交给市政设施管理机构管理。

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实行保修制度,保修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迁移、改动或占用市政设施的,应当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并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未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市政设施设置各类管线、杆线或者广告架、灯箱等设施。第十五条毗邻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保证市政设施不受损坏。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当事人应当立即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及时采取必要的保护或修复措施。

阅读全文

与天桥岭镇污水处理厂违规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中性废水颜色有点黑里面含什么 浏览:113
印刷废水 浏览:208
吗那净水器滤芯怎么拆 浏览:702
河北污水处理项目建议书怎么写 浏览:532
净水器的水费怎么贵点的 浏览:875
原神浓缩树脂给经验 浏览:152
医学废水处理需要什么资质 浏览:535
污水坑清理干净怎么养鱼 浏览:890
欧派净水器过滤芯多少钱 浏览:880
九龙坡离子交换树脂 浏览:644
宜兴市讯达树脂 浏览:986
破碎锤滤芯如何拆卸 浏览:112
饮水机聪明座怎么清理 浏览:106
碧丽饮水机温控器是什么型号 浏览:437
中国涂料协会树脂分会 浏览:109
香烟过滤水可以吗 浏览:589
17如何过滤 浏览:979
污水泵站汛期施工方案 浏览:799
壁挂式直饮水机水不开怎么办 浏览:327
日本的核废水为什么不循环利用 浏览:9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