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污水排放的标准是什么
(1)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处)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2)排入GB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3)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4)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1)和(2)的规定。
(5)GB 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 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B.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城镇内涝防治,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四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国家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布局、任务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地理、气候特征,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明确排水与污水处理目标与标准,排水量与排水模式,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污泥处理处置要求,排涝措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时序和建设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发生内涝的城市、镇,还应当编制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并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第八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规划,并与城镇开发建设、道路、绿地、水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城镇内涝防治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根据城镇人口与规模、降雨规律、暴雨内涝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内涝防治目标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态系统,提高雨水滞渗、调蓄和排放能力。第九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加大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投入。第十一条城乡规划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合理确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统筹安排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以及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调蓄和排放等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
城镇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建设时序,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未建或者已建但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的,应当按照年度改造计划进行改造,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镇排涝要求,结合城镇用地性质和条件,加强雨水管网、泵站以及雨水调蓄、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等设施建设和改造。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镇内涝防治能力。
新区建设与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雨水径流控制要求建设相关设施。
C.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一级、二级、三级分别是什么
污水综抄合排放标准的一级、二级、三级分别是:
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排入GB 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执行一级标准(Ⅲ类水域: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排入GB3838Ⅵ、Ⅴ类水域执行二级标准(Ⅵ类水域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Ⅴ类水域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D. 工业污水处理每吨价格
【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多少钱一吨 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污水处理费多少钱一吨
看废水的情况收费,大体分为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生活污水比较少,我们每吨自来水里就有一块多的排污费,这个费用就是给污水处理厂的。
作为工业水也要看你的水质了,一般三级排放至污水处理厂可能一吨水也要收2-4块左右了如果是水质更差,比如COD≥700mg/L 生化性一般 TP≥4-5mg/L和氨氮≥20-30mg/l 可能一吨废水要收费7-9元了。工业废水成本比生活废水高,主要因为工业水的二次污染都是属于危险化学品,同时一般工业水生化性不好仅用常规活性污泥法很难降解,需要加药这样成本就会提高,但实际真正运行成本并不高。
该图片由注册用户"温暖·生活家"提供,版权声明反馈
污水处理费是按照补偿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污水处理费的所征税种是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污水处理费收费者和缴费者是合同关系,或委托关系。
一般情况下,污水处理费包含在水费里面。水费包括基本水费、城市附加费、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南水北调基金、水厂建设费、省专项费。 (根据省市收费不同,构成不同)
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
第四条 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 鼓励各地区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共同参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合理分担风险,实现权益融合,加强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
第六条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收缴库
第七条 凡设区的市、县(市)和建制镇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均应当征收污水处理费;在建污水处理厂、已批准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可以开征污水处理费,并应当在开征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
第八条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并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污水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依法进行处罚。
第九条 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第十一条 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县级以上地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认定并公示后,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仍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
第十二条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价格、财政和排水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暂时未达到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的,应当逐步调整到位。
第十三条 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与公共供水企业签订代征污水处理费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污水处理费与其水费收入应当分账核算,并及时足额上缴代征的污水处理费,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和挪用。
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征缴入库。
第十四条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征收。
各地区应当加强对自备水源的管理,加大对使用自备水源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
第十五条 污水处理费一般应当按月征收,并全额上缴地方国库。
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按规定时限如实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报售水量和代征的污水处理费数额。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时限如实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申报用水量(排水量)和应缴纳的污水处理费数额。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污水处理费征收数额。收取污水处理费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具体缴库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核实公共供水企业全年实际售水量,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对公共供水企业全年应缴污水处理费的汇算清缴工作。
对因用水户欠缴水费、公共供水企业核销坏账损失的水量,经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不计入公共供水企业全年实际应代征污水处理费的水量。
第十七条 公共供水企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代征污水处理费,由地方财政从污水处理费支出预算中支付代征手续费,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公共供水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或者代征污水处理费,确保将污水处理费征缴到位。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自行改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者缓征污水处理费。已经出台污水处理费减免或者缓征政策的,应当予以废止。
第二十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依据、征收主体、征收标准、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进行公示。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不能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地方财政应当给予补贴。
第二十三条 缴入国库的污水处理费与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统筹使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提供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的单位支付服务费。
服务费应当覆盖合理服务成本并使服务单位合理收益。
服务费按照合同约定的污水处理量、污泥处理处置量、排水管网维护、再生水量等服务质量和数量予以确定。
第二十四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后,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单位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应当包括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范围和期限、服务数量和质量、服务费支付标准及调整机制、绩效考核、风险分担、信息披露、政府接管、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单位履行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情况,以及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检查结果,按期核定服务费。
财政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服务费。
第二十六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单位应当定期公布污水处理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状况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单位违反规定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以及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质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相应扣减服务费,并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绩效进行评估,绩效评估结果应当与服务费支付相挂钩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九条 各地区可以通过合理确定投资收益水平,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项目,提高污水处理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
各地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性方式选择符合要求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单位,并采取特许经营、委托运营等多种服务方式。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包括污水处理费安排的支出和财政补贴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情况,编制年度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报经批准后执行。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年度决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同级财政决算。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会同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费支出纳入中长期财政规划管理,加强预算控制,保障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有效执行。
第三十一条 污水处理费的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情况。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或者改变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污水处理费缴入国库的;
(五)违反规定扩大污水处理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缴纳义务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 乌鲁木齐地区生态环境问题及相关的防治对策探讨
朱瑾1杨宏伟2张兰1
(1新疆地质环境监测院,新疆,830000;2中国地质大学,北京,100083)
摘要近50年来由于人类对自然资源,特别是水资源开发利用不当,乌鲁木齐地区生态环境恶化为:河流缩短,湖泊干涸、萎缩,地下水位下降,地表水、地下水水质恶化,土地沙漠化、盐渍化扩大,水土流失加剧,草场退化,草地破坏等。在21世纪乌鲁木齐经济发展中若不能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及防治,将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乌鲁木齐地区生态环境防治对策
绿洲是干旱区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区域,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保护和建设好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是西部大开发必须始终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
乌鲁木齐位于欧亚大陆腹地,气候干旱,平原地区干旱少雨,蒸发强烈,生态环境十分脆弱;南山和东山的中高山地区,降水较多,年降水量可达500mm以上,是乌鲁木齐地区水资源形成区及河流的发源地。
近50年来,由于人类对自然资源,特别是水资源开发利用不当,使乌鲁木齐地区生态环境恶化。这种势头若不能得到有效控制,生态赤字进一步扩大,将会影响到乌鲁木齐21世纪的经济发展,甚至影响到新疆在较短时间内发展成为中亚经济中心和实施人口、经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
1乌鲁木齐地区主要的生态环境问题
水资源是绿洲生命之源,它既是建造绿洲的主要动力,也是维护绿洲生态的最重要的因素。长期以来由于只注重引水,不注重节水,只注重兴修水利,不注重灌溉管理,只注重大水漫灌,不注重排水;只注重工农业用水,不注重生态用水;只注重工业生产,不注重废水管理,结果引发了许多生态环境问题,威胁到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1河流缩短,湖泊干涸、萎缩
乌鲁木齐河出山口就引入青年渠、乌拉泊水库、红雁池水库、和平渠等人工库渠系统,昔日流经乌鲁木齐市区的河道已干涸,河床已建成河滩公路。上游修建的青年渠渠道,一般年份引水率高达90%,大大超过了干旱区的50%的界限。使乌鲁木齐河不能到达归宿地—尾闾湖东道海子。据《中国陆地卫星假彩色影像图集》发表的卫星相片判读,东道海子水量最大时湖面长12km,宽2km,面积达24km2,现已干涸。
1.2地下水位下降
随着乌鲁木齐地区经济建设的发展,开辟水源地、兴建水利、开垦农田,使地下水开采量大幅增加,仅乌鲁木齐市地下水生产力就从1990年的18万t/d增至2001年的37万t/d,使得乌鲁木齐地区地下水位出现不同程度的下降,柴窝堡湖北地区降幅最大,达-0.592~-7.481m(见表1)。
表1乌鲁木齐地区地下潜水水位动态特征表
1993年柴北水源地投产后,开采量增至2002年的3010.0万m3,地下水位明显下降,使得处于牧场中部面积30km2的柴窝堡湖水位已下降0.7m,湖面面积减少了近5km2。柴窝堡湖水的含盐量也逐年递增(见表2),矿化度、硬度也呈上升趋势。照此下去,柴窝堡湖将会变成小盐湖。
表2柴窝堡湖水水质特征表单位:mg/L
乌鲁木齐市红山西公园的地下水溢出泉群由于20世纪70年代后地下水的大量开采而被疏干,天然的生态环境被破坏,昔日的天然湖泊变成了人工湖泊。
1.3地下水水质恶化
以1987年新疆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完成的《乌鲁木齐地区地下水背景值调查》项目中统计计算出的值作为污染起始值。根据2002年水质检验结果,可见乌鲁木齐地区除柴窝堡盆地、乌拉泊大部分地段外,其余地段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乌鲁木齐河谷一水厂以南以微—轻污染为主,一水厂以北以中污染为主(见表3)。以生活饮用水为标准,柴窝堡地区、乌拉泊—一水厂地下水质量优良一较好,满足饮用水标准。
表3地下水污染程度评价表
1.4地表水水质恶化
乌鲁木齐河出山口以上地段,河水矿化度多数小于0.5g/l,属清洁水,在流经途中,上游跃进钢铁厂工业废水及市区段沿岸大量生活废水和垃圾的排入,致使河水中三氮含量、总大肠菌群超标;水磨河沿岸由于造纸厂、纺织厂等工业废水及生活污水大量排入,多年来一直污染较重。柴窝堡湖由于新疆化肥厂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的大量排入而受到有机物和氮的污染,1998年该厂向柴窝堡湖排放事故性污水,造成水中硝酸盐含量、矿化度等含量升高,硝酸盐含量从1996年的0.54mg/l上升到16.1mg/l,上升了29倍;矿化度从1996年的3.735g/l上升到4.574g/l,上升了18%。
1.5沙漠化扩展
北部东道海子原是乌鲁木齐河的归宿地,是天然草场和芦苇的生产基地。原东道海子周围有18.8万亩胡杨林,现已被砍伐,荒漠性代表植物梭梭的面积和数量在不断减少,使林木的防风固沙能力降低,沙丘由原来的固定、半固定状态趋于活化,并进入芒硝场场区和居民区。102团17连以东农民开垦荒地,破坏植被,使土地人为沙化,沙丘每年以0.6m速度南移。
1.6次生盐渍化扩大
乌鲁木齐河流域下游是乌鲁木齐河的排泄区,原生环境中土壤含盐量高,地下水径流不畅,加之水库、渠系防渗率低,垦耕后洗盐不彻底,农灌渗漏导致地下水位上升,土壤含盐量增加。
下游102团灌区内干渠无一条防渗,支、斗渠数量多,防渗比例小,渠系水利用率低,渗漏量大,大量的农灌(毛定额468.95m3/亩)渗漏导致农灌区地下水位抬升,土壤次生盐渍化加重。据2000年现状调查,102团耕地面积中非盐渍化面积占14.83%,轻盐渍化面积占43.84%,强盐渍化面积占15.06%,土壤次生盐渍化使农作物减产。
1.7水土流失加剧
水土流失问题在乌鲁木齐曾是一个被忽略的水环境问题。近年来,得到了政府及职能部门的高度重视,2002年11月19日出台了《乌鲁木齐水土保持规划》,使乌鲁木齐市治理水土流失有章可循。
乌鲁木齐河上游由于森林和草地的破坏,加剧了山地侵蚀,大量泥砂下泄带来水库被淤,库容减少,调洪能力大大降低,汛期洪患严重。上游乌拉泊水库、红雁池水库因水库淤积,库容减小30%以上,致使近几年每年汛期(6~8月)将南下的洪水直接排泄于渗透性较好的河滩,造成乌拉泊—燕尔窝地区该时段地下水位大幅上升,月上升2~10m。在水资源严重短缺的乌鲁木齐市洪水这样白白流走,实为可惜。
据《新疆地质环境公报》,2002年乌鲁木齐市水土流失面积6127.73km2,占乌鲁木齐市土地总面积的53.83%,其中强度水土流失面积216.64km2,占流失总面积的3.5%,中度水土流失面积3510.99km2,占流失总面积的57.3%,轻度水土流失面积2400.1km2,占流失总面积的39.2%。乌鲁木齐市水土流失面积占全疆水土流失面积11万km2的0.0006%。近5年,南山地区共发生大小洪水数十余起,冲蚀破坏草场、耕地、引起泥石流灾害,对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危害。
1.8草场退化、草地破坏
乌鲁木齐天然草场50%以上的面积出现不同程度的退化,其中大多为人为因素造成的。柴窝堡地区自1995年大量开采地下水,使该地区地下水位下降3~6m,附近柴窝堡乡及天山牧场达15万亩植被面临严重退化的危机,受影响的牲畜由1995年的3000只(头)增至目前上万只(头)。
被人们誉为首府“东大门绿色屏障”的乌拉泊自然草场,近年来遭受严重的人为破坏,草场上到处可见采砂石的机械和人影,被破坏的草场上到处都是砂堆、车化痕迹、砂坑。该地区采挖中草药现象也日趋严重,原自治区文教农场附近的盐生植被中,曾有很多肉苁蓉生长,现已廖廖无几,如此下去,多则10年,少则5年的时间,该地区的肉苁蓉即会出现被挖光的境地。这块绿色的屏障受到破坏,造成乌拉泊的沙尘将畅通无阻地进入乌鲁木齐市区,使乌鲁木齐市沙尘暴天气增加。
2生态环境防治对策探讨
确切地说,控制人为活动对生态环境的不良影响,即使达到较高水平,“零效应”也是难以做到的,经济活动的不合理仍会引起环境效应,对此需实行“调节”对策,即调节水、土资源的开发利用方式,调节环境的适应能力,调节污染物的排放方式、去向和归宿,最终使生态系统得到平衡,源源不断地创造出人类需要的生产力。针对乌鲁木齐地区地下水来源特征(以地表水入渗为主)及与地表水的关系,合理开发利用地表水、地下水,在河流上游地段以利用地表水为主,中游地段地表水、地下水兼并开发利用,河流下游地区地下水浅埋带以开发利用地下水为主。
基于上述原则,提出以下对策。
2.1治理山区环境,涵养保持水源
乌鲁木齐南部山地是乌鲁木齐河流域主要的天然森林和草场分布区,具有重要的涵养水分、保护生态环境的作用。由于南部山地秀美的风光,旖旎的自然景观,已成为夏季旅游渡假的理想场所,但因其位于乌鲁木齐河上游,是城市工矿和农业用水的主要水源地,因而要合理适度发展牧业,积极保护和抚育天然林,统筹兼顾和合理布局水源地保护区和旅游区用地。
乌鲁木齐东郊山地草场面积大,但荒漠草场比重大,可利用较丰富的山区降水资源进行人工草场建设,改善生态环境。
同时要充分重视水源地的保护,建立乌拉泊—柴窝堡水源保护区、水磨沟水源保护区、乌鲁木齐河水源保护带。
2.2充分发挥水库的作用,加快水库清淤、加固工程
流域内平原水库对调节地表水资源的时空分配起着重要的作用,因而要充分发挥乌拉泊、红雁池、猛进等平原水库对该区地下水资源的调节作用,加快水库除险加固、清淤工程,以提高平原水库利用率,并及早修建大西沟水库,使有效的水资源得到合理利用。
2.3控制柴窝堡地区地下水开采量,加快实施引水入柴湖工程
柴窝堡湖北水源地、湖西水源地的运行,使该地区地下水位下降,目前已出现湖水位下降、水质恶化,植被枯萎等生态环境问题,一方面要统一管理柴窝堡地区水资源,严格控制水源地的开采,严禁超米B+C级允许开采量,同时加强该地区地下水动态监测、湖水位动态监测、生态环境监测,立足于现在的生态平衡,严禁在该区上用水量大的项目,严格执行打井、取水审批制度;另一方面,要加快实施引3个山水入湖工程,以达到开采与引源平衡,保持该地区生态平衡。
2.4开源节流,缓解城市及生态用水
乌鲁木齐地区水资源十分紧缺,近期解决供需矛盾可采用新建西山水源地、一道沟水源地、芨芨槽水源地;中—远期尽快开展、完成引额济乌、引达济乌等区外调水工作,同时节水措施不可忽视,必须从工业用水、农业用水这些用水大户上开挖潜力。工业废水采用回用技术,对电力、冶金、化工等用水量大的行业,政府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积极推广废水回用新工艺,做好工业节水工作;农业用水应推广和改进灌溉技术,建立节水农业结构,控制灌溉定额,改变广种薄收的落后局面。
2.5合理调整农业及生态用水比例,防止盐渍化、沙漠化扩大
乌鲁木齐平原区降水稀少,不能满足天然植被生长需要,自然植被用水若得不到保证,荒漠化扩大就会吞噬绿洲,所以维护生态用水必不可少。维护天然植被,一般不需要适时适量,用水高峰期间不与农业争水,且水质要求不高,矿化度较高的农业排水也可作为生态用水。在下游地区既要防止盐渍化、沼泽化、沙漠化,又要满足天然植被用水,就必须科学合理控制生态用水与农业用水比例及地下水位埋深,一般来说农业用水与生态用水比例3∶1为宜,地下水位埋深维持在2~4m较为合适。
2.6调整工业布局,严禁不达标的废水任意排放,污染地下水
乌鲁木齐市倾斜平原东部污染较重,主要是由于水磨河沿岸的工矿企业将部分未达标的工业废水排入河中,受污染的水灌溉下游垦区及戈壁漫流而造成的,因而要建立市区排污系统,并对工业废水进行无害处理,待各项指标符合国家污水排放标准后,统一排入河中或农灌。
对水源保护区的现有工业,如乌鲁木齐河上游的跃钢应尽快关停焦化厂、炼钢厂、炭黑厂、水泥厂等,并逐渐减少人口规模,加强污水集中处理,做到达标排放;柴窝堡水源地附近的新疆化肥厂应尽快采用油改气节水方案削减排污量,使处理后的水达到Ⅲ级标准;位于水磨河沿岸的塘瓷厂、纺织厂等单位应尽快搬迁;对有污染又无法治理的企业(如燕尔窝水泥厂、日用化工厂、油漆厂、塘瓷厂)必须实行“关、停、并、转”。
F. 如何确定城镇生活污水排放标准排水超标
城市“生活污水”应该指“生活污水”,一般在水行业城市废水包括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中工业废水是经过一定处理要求后排入污水管道进入污水处理厂的。
另外,楼主所说的“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应该是经过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到水体中的排放标准。
可参照下面的答案:
城市中工业单位排污与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污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工业单位排污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造纸、船舶、海洋石油、纺织、肉类、合成氨、钢铁、航天、兵器、磷肥、烧碱行业除外。
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执行一级标准(Ⅲ类水域: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排入GB3838Ⅵ、Ⅴ类水域执行二级标准(Ⅵ类水域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Ⅴ类水域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污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一级标准分为A标准和B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流域及湖泊、水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中A标准;
排入GB3838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
二级标准为出水排入GB3838Ⅵ、Ⅴ类水域时执行;
三级标准为非重点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业时执行。但必须预留二级处理设施的位置,分期达到二级标准。
(注:GB3838是《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内容比较烦琐,如果楼主还有不明白的问题,可以添加问题补充,以便详细为你解答。
回答补充:城市污水当然必须由城市管网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规定的限值要求排放,排放区域也就是上面所说到的那几类区域了。
收费没有严格的标准,要根据各地各厂实际的电费、药剂费、大修费、维护费、工资福利费、管理费、处理效率以及其他费用来衡定,一般1~10万m3/d规模的二级处理厂收费标准为0.3~0.8元每立方米污水。不过一般在引用和计算中可以估算为0.5元每立方米。
滤池的主要作用是过滤悬浮物,但是在滤池也有脱氮除磷作用时,也能够起到脱氮和除磷的作用
G. 城市污水排放1级A标准
GB 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共要求指标12项,其中化学专需氧量(COD)与悬浮物(SS)以及氨属氮和总磷是常规重点控制的污染物指标,具体详见下表内容:
(7)乌鲁木齐污水处理标准和排水扩展阅读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定为:
专门针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污泥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国家专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排放、废气的排放和污泥处置的排放与控制管理。
根据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专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本标准实施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废气和污泥的排放不再执行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处理厂噪音控制仍执行国家或地方的噪音控制标准。
参考资料
网络-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H. 污水处理厂排放执行标准
法律分析: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应执行三级标准,未规定三级标准的水污染物项目不作要求。为保证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还应达到当地污水处理厂的进水要求。
法律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城镇内涝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I. 废水治理工作总结
总结正文,一般可以有这么几种形式:
【一】1、工作回顾;2、工作分析(通内常就是工作中存在容的问题和不足)3、下一步工作思路、打算;
【二】1、工作概括;2、具体工作开展情况(或者重点工作开展情况);3、工作分析(通常就是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4、下一步工作思路、打算;
【三】1、工作回顾;2、工作分析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四】1、工作概括;2、具体工作开展情况(或者重点工作开展情况);3、工作分析及下一步工作思路、打算;
【五】1、某方面工作开展情况;2、某方面工作开展情况;3、某方面工作开展情况、、、、、、x+1、工作分析(通常就是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x+2、下一步工作思路、打算。懒写,可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