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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埋式污水处理设施备案

发布时间:2022-07-17 14:31:43

⑴ 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的具体操作流程是怎样的

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占地面积小,全地埋式,仅控制柜在地面以上。掌握地埋式污水处理设备的操作流程是使用设备的关键。设备操作流程如下:

1、安装调试人员首先要打开进出水阀门,启动设备进水提升水泵,将调节池(可土建)的污水输送到地埋式生活污水处理设备中运行。

2、对于首次使用及调试的设备,当水位达到设备1/2高度时停止水泵进水,打开风机进水阀,开启风机,缓缓打开风机出风阀,向接触氧化池内曝气48小时后再启动进水提升泵将污水加入至设备3/4处,再向池内曝气24小时。

3、工作人员要用手触摸填料是否有黏状感,同时观察水体微生物生长情况,直至填料上生长出一层橙黄色生物膜,方可连续向设备输送污水,水量应逐步增加至设计水量。

4、定时观察水中微生物生长情况,发现异常应及时控制进水水量加以调整。

5、要观察二沉淀池水流流态,出水堰集必须均匀,一般每隔24小时必须排泥一次,排泥时打开排泥电磁阀,利用气提方式将二沉淀池内的污泥提升至污泥池。

6、地埋式污水处理和设备需要根据需要在消毒池内加入消毒剂(氯晶片等),二沉淀池来水经过消毒剂加药罐,药剂部分溶解,达到消毒的目的。经过处理的水在清水箱内停留0.5小时后,就达到了排放要求,可以向外界受水体排放。

7、设备调试结束并正常运行后,系统即可进入自动运行。现场水泵、风机的操作切换在自动运行状态,由于电气操作控制柜是利用PLC自动控制程序,在设备出厂前就已经加以了程序编制(一般每班各切换一次),运行时不必另行设置。

8、使用方应不定期对出水水质按照环保排放要求进行检测,以保证地埋式污水处理设备正常运行。

⑵ 什么是地埋式污水处理污水处理

地埋式就是将污水处理系统置于地下,这样可以节省用地,不妨碍地面的绿化或通行。但地埋式的污水处理系统施工要求较高,且日后对系统内的设备维护较困难

⑶ 污水处理设施在什么情况下,必须报经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污水处理设施,有版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经当权地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和批准:①须暂停运转的;②须拆除或者闲置的;③须改造、更新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到报送文件之日起,须暂停运转的在5天内,其他在一个月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可视其已被批准

⑷ 地埋式污水处理设备安装位置有具体要求吗应该离居民楼多远国家有文件吗

国家标准《城市排复水工程制规划规范(GB50318-2000)》要求:

城市污水处理厂应与居住区、公共建筑保持一定的卫生安全防护距离,行业惯例将这一卫生安全防护距离确定为300 米,即约420 亩的土地是直接影响范围,无法再利用。如果是地上式,除了污水处理厂本身占地,也将影响周边土地的利用。300 米范围以外的附近周边土地,至少会由于心理作用,而降低对使用者的吸引力,从而或多或少贬值,即不能实现其最高市场价值。

如果是地下式污水处理厂,上部进行绿化造景处理后,不仅能够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而且能够提高观赏价值,甚至可以设计为公园和运动场。国外的地下式污水处理厂甚至位于高档住宅区,上部绿化后为周边环境增色不少。污水处理厂设计为地下式或半地下式,全封闭并达到零排放水平,可以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使周边土地不会贬值,也不会影响周边区域的未来发展。

⑸ 农村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审批流程

县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中有相关规定

1.总则规定

[适用范围] 我县行政区域内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概念解释] 本办法所称农村污水处理,是指通过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接纳、输送并利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对农村污水进行集中净化处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污水处理设备以及接纳、输送农村污水的管网等相关设施。

[政府职责] 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将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提高本行政区域污水的收集率、处理率和达标排放率。

[部门职责] 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污水集中处理的管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投入使用后污染物的处理及排放情况和排放污水的个人纳管污水是否达标进行监督管理。

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水利、财政、国土资源、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污水处理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义务与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义务,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进行检举。

2. 规划与建设

[规划与计划]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应当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有偿使用。

县政府应当组织污水处理、发展改革、环境保护、水利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县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专项规划的要求,制定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同步配套建设要求] 农村建设应当按照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或者预留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用地。预留的建设用地未经法定批准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新建、扩建、改建乡镇道路以及住宅小区的建设,应当按照专项规划的要求,同步建设相应的接纳、输送污水的管网等设施,并同步投入使用。

[项目立项]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项目建设和改造]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污水处理设备、工艺与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

[竣工验收]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完工并通过相关法定专项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竣工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自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项目竣工验收资料报送污水处理、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档案移交] 建设单位应当自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日内,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要求收集、整理项目档案资料,向所在地建设档案机构移交。

3.关于污水接纳与处理

[管道纳污] 城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其排放的污水达到纳管要求的,应当将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允许以其他方式排放的除外。

鼓励企业对生产用水进行循环利用;鼓励宾馆、饭店、写字楼、住宅小区等建设中水回用系统,减少污水的直接排放。

[行为禁止] 禁止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下列物质:

(一)挥发性有机溶剂及易燃易爆物质;

(二)氰化钠、氰化钾、硫化钠、含氰电镀液等有毒物质;

(三)腐蚀管道以及导致下水管阻塞的物质;

(四)不符合相应排放标准的医疗卫生、生物制品、科研、肉类加工等含有病原体及放射性的污水;

其他禁止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

因意外事故致使含有前款所列物质的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排水户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向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报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排放标准] 污水处理厂的废水排放,应当执行国家有关乡镇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泥处置] 污水处理厂应当具备相应的污泥处置能力,对污水处理运行中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污泥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处置。

[统计报表] 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向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经营终止] 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并实施临时接管:

(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整改的;

(二)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环境安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的其他情形。

有关临时接管的具体方案,由实施临时接管的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 设施保护和维护

[设施的改迁拆] 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相关部门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建、迁移或者拆除农村污水处理设施。

[设施保护] 禁止从事下列影响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和危及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在污水管道、阀门、检查井等设施上面及污水管道两侧安全保护范围内取土、堆放物品或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在污水管道上凿洞接管排水;

(三)阻塞污水管道及出水口;

(四)损坏或者移动井盖、井座、阀门井等设施;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维修养护责任] 运营单位负责污水集中处理厂、管网、再生水利用和污泥处置设施的维修养护。

[设备检修]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农村污水处理设施需要临时停运的,运营单位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排水户。

[突发事件] 运营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施工安全]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维修养护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制定中毒、窒息等事故抢救预案,进行有害气体浓度的检测;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指定专门监护人员进行安全监护。

[支持配合]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维修养护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不得阻挠和干扰。

[电力保障] 电力部门应当保障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用电需求。因故确需停止供电的,电力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前通知运营单位。

[相关工程施工要求] 工程建设涉及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向运营单位查询地下污水管网情况。工程施工可能影响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运营单位协商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工程施工对农村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赔偿。

在污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5.监督管理

[监管要求] 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加强对农村污水处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依照各自职责查处违法行为。

[水质检测]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质进行监督检测,对获得的检测数据,应当与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共享。项目乡镇应当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测,如实提供排污排水情况,不得阻挠、妨碍检测。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水质检测化验制度,并向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准确报送污水处理水质与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

[信息公开] 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设立公开电话和网站,及时受理公众对污水处理的意见和投诉,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

对于污水处理过程中发生的污染事件情况及处理结果,应当向公众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法律责任

[转致规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在新闻媒体上公布违法事实和处理结果:

(一)向农村污水管网排放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排入的物质的;

(二)从事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禁止活动的;

(三)相关单位未履行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维修养护责任的;

(四)运营单位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中所产生的污泥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理而随意倾倒的;

(五)因施工影响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而未与运营单位商定相应保护措施的。

⑹ 请问申报新增污水处理设施设备这个项目需要哪些手续

污水处理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均需要重新报环保局,重新做环评,得到审批同内意,容然后就是一般污水处理工程的程序了,专家评审,验收之类。不过重新申报环评的话,费用也是很贵的,按工程造价的比例进行收取,建议你公司去问一下当地环保局的相关部门,找负责工程项目验收或是管企业污水处理的科室问一下,如果可以把这个新项目做为以前污水处理工程未完成的项目来做,就不需要做环评,并且在验收的时候也会简化很多,你们可以试一下,这样是可行的,不过具体也要看你们当地的情况了

⑺ 地埋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在安装前需要做啥准备工作吗

很多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施工人员并不太重视设备安装前的准备工作,设备运到现场直接吊装了。不规范的安装设备可能会导致后面一连串的问题。做好地埋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安装前的准备工作至关重要。

首先,我们要知道,项目进行到哪个步骤,才可以进行设备安装。农村污水处理项目的施工流程并不复杂,一般包含基坑开挖、垫层、基础浇筑、钢筋绑扎、支模、浇筑板墙、拆模,这些施工步骤完成才能是设备吊装。

其次,地埋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备质量检查必须仔细。在设备安装过程中如果发现设备质量问题而进行返工是需要时间的,这会大大延长工期。从进口设备角度分析,他们修理的时间会比普通设备修理时间长。所以如果在安装现场出现设备质量问题,无论是设备返工上还是施工时间上都会对收益造成损害。

最后,在安装设备之前最好核对设备与设计图纸。在工程建设安装过程中,有时会出现不符合的现象。这是若要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必然会影响安装工程的进度。所以建设单位应该与设计单位密切协调工作,尽可能避免临时设计所导致工期延误,在设备安装前就把设计图上的问题和矛盾解决。

⑻ 污水处理设备采购合同需要备案吗

这也得看各地的具体情况。
有不少地方是需要向ZF部门出示一下。
你懂的。

⑼ 医院做污水处理需要发改局备案吗

医院如果做污水处理正常,是不需要发改局来备案的,这正常应该是从医疗部门方向来审批。

⑽ 地埋式污水处理设备包含哪些内容

中国的地埋式污水处理设备具有规模小、面积大、分散、水质水量变化大、生物降解性好等特点,农村人口居住密度低,环境意识低,经济发展落后。他们大多没有排水网络和污水集中处理难以使用,不宜复制城市污水处理技术和处理方式。
根据农村的特点采用地埋式污水处理设备结合地形地貌,根据当地情况选择适合农村的污水处理技术和模型处理农村污水问题。对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地埋式污水处理设备可以发挥很好的效果,其工艺简单,操作和操作方便,运行成本低,供水稳定等特点,非常适合农村污水处理的需要。对于农村家庭、别墅、小村庄、风景名胜等产生的污水,建议根据处理量定制地埋式污水处理设备。
地埋式污水处理设备是自行开发的“改良A/O +过滤器”工艺,配备先进的智能控制系统,安装周期短,调试时间短,投资和使用运行成本低,加工效率高,无二次污染,可实现真正的无人值守和快速维护,解决了中国农村污水处理的一个主要问题。
莱特莱德水处理设备公司一直以来都在踏踏实实做好每一项工作,无论在产品性能价格比还是技术服务上,都得到了用户的肯定和认可。我们没有豪华的口号和豪言壮语,数以万计尊敬的客户见证着我们曾经和现在仍在不断前行的努力。长春水处理设备公司利用了所有可以利用的资源,为客户提供定制化行业用水解决方案。我们将为您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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