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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服务费收费说明

发布时间:2022-06-05 15:34:56

污水费是按什么标准收取的

污水费的收取标准,一个正常的污水处理费用一般都是按运行费用收取的,和自来水费一起收的,正常的污水处理费用一般在0.7元左右,但是政府收取的时候还有管网等等的附加费用,如果用水量特别大的时候,政府还有部分特殊费用,比如北京对洗浴,洗车等大量用水单位的价格是很高的。
相关法律规定,凡设区的市、县(市)和建制镇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均应当征收污水处理费;在建污水处理厂、已批准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可以开征污水处理费,并应当在开征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价格、财政和排水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暂时未达到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的,应当逐步调整到位。
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
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按规定时限如实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报售水量和代征的污水处理费数额。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时限如实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申报用水量(排水量)和应缴纳的污水处理费数额。
【法律依据】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公共供水企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代征污水处理费,由地方财政从污水处理费支出预算中支付代征手续费,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规定。

㈡ 居民污水处理费怎么算

每立米水费为x元,污水处理为0.125x元.
20*(1+0.125)x=72
x=3.2
所以水费第立米为3.2元,污水处理费第立米为0.4元.

㈢ 污水处理厂收费标准是多少

废水的情况收费,大体分为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生活污水比较少,污水处理厂主要处理的还是工业废水比较多。另外作为工业水也要看你的水质了,一般三级排放至污水处理厂可能一吨水也要收2-4块左右了如果是水质更差,比如COD≥700mg/L 生化性一般 TP≥4-5mg/L和氨氮≥20-30mg/l 可能一吨废水要收费7-9元了。
工业废水成本比生活废水高,主要因为工业水的二次污染都是属于危险化学品,同时一般工业水生化性不好仅用常规活性污泥法很难降解,需要加药这样成本就会提高。如果处理量比较大的话个人建议可以直接买工业废水处理设备来自行处理。比如低温蒸发器或者是结晶设备都可以,占地面积不大还可以处理完之后循环使用。

㈣ 淄博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提高城市污水处理水平,根据《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公共管网供水以及自备水源(包括自备井和从江河湖泊取水)向城市排水设施(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废水和雨水的管网、沟渠、河渠、泵站、起调蓄功能的湖塘以及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户),应当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第四条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资源费征管权限代征。第五条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六条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户实际用水量按月计征。
使用公共管网供水的用户,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第七条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污水,其污水处理后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规定的一级或者二级标准的,由用户提出申请,经环境保护部门确认,由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负责污水处理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水量后,按照补偿城市排水管网运行维护费的原则和先征后返的方式,适当核减污水处理费。
污水处理费的具体核减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八条持有《特困职工证》或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城市居民,生活用自来水每户每月用水量不超过8立方米的,按征收标准的70%收费;每户每月用水量超过8立方米的,超出部分按照正常标准收费。第九条企业缴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计入生产成本或者管理费用。第十条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具体征收及解缴程序和方式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一条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季度向城市污水处理费代征部门支付代征手续费。代征手续费的标准按照实际缴入财政专户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的1.5%执行。第十二条代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第十三条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中张店区、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征收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应当全额纳入市级财政专户。
收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第十四条城市污水处理费应当用于以下事项:
(一)向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企业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二)污水处理设施和城市排水设施、排污管网、排污泵站等相关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三)支付代征手续费。第十五条城市污水处理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支、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第十六条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使用实行预决算制度。当年度城市污水处理费使用决算以及下一年度城市污水处理费使用预算,由负责污水处理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同级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七条污水处理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城市污水处理费。价格、财政、环境保护和负责污水处理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污水处理企业的污水处理成本和质量进行定期监审,监审结论应当作为拨付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主要依据。第十八条用户应当按期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逾期不缴纳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城市污水处理费2‰的滞纳金,并可处应缴数额2倍的罚款。
本条前款规定的罚款,属非经营性活动的,罚款不得超过2000元;属经营性活动的,罚款不得超过30000元。
未按照规定标准、期限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九条污水处理企业应当保障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做到达标排放。污水处理企业未能达标排放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予以处罚;对擅自停止运行或者未达标排放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部门提出建议,由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停止拨付或者扣减城市污水处理费。

㈤ 银川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污水处理企业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提高城市水环境质量,促进节约用水和水污染防治,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银川市城市规划区内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市财政、审计、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凡向污水处理厂及排水管网(指汇集和排放污水、雨水的管道、沟河渠、泵站等设施所形成的网络系统)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第五条污水处理费按照以下方式收取:

(一)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收;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取水资源费时一并代收;

(三)建筑企业施工降水、排水的污水处理费,由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市建筑行业管理单位代收。

代收手续费为实收污水处理费总额的3%-5%,具体标准由市建设、财政部门根据污水处理费征收比例进行核准。第六条污水处理费由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与公共供水企业水费收缴实行一张票据;由其他部门代征的,使用财政统一票据。第七条污水处理费的计征和减免,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对象、范围执行。除国家、自治区、市政府明确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第八条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应全额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污水处理企业的运行、维护、改造、建设和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第九条获得特许经营权的污水处理企业应当按照特许运营协议规定履行义务,并取得运营服务费。第十条污水处理企业按特许运营协议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运营服务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核定后的水量、水质情况出具准用报告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完成审核后向污水处理企业拨付运营服务费,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一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12月,根据污水处理费的总体收入和运营服务费总支出情况,编制下一年污水费年度使用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审批。第十二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污水处理监督管理制度,对污水处理企业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污水处理企业的违法行为。第十三条市环保部门应加强对城市排水监测站点的监督管理,监测排入污水处理企业和排水管网的污水水质,确保污水处理设施和排水管网安全运行。

市环保部门每月应对污水处理企业的进出水水样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抽样检验,并出具化验报告。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征收管理人员依法征收污水处理费。第十五条污水处理企业不得谎报实际运行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骗取运营服务费。

污水处理企业谎报实际运行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骗取运营服务费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追缴骗取的运营服务费,并处以骗取款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排污者,处以应缴费额1至3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对其他排污者,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㈥ 污水处理费怎么收取的

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
法律依据:《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七条 凡设区的市、县(市)和建制镇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均应当征收污水处理费;在建污水处理厂、已批准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可以开征污水处理费,并应当在开征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


第八条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并已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污水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㈦ 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污水费的收取标准,一个正常的污水处理费用一般都是按运行费用收取的,和自来水费一起收的,正常的污水处理费用一般在0.7元左右,但是政府收取的时候还有管网等等的附加费用,如果用水量特别大的时候,政府还有部分特殊费用,比如北京对洗浴,洗车等大量用水单位的价格是很高的。

相关法律规定,凡设区的市、县(市)和建制镇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均应当征收污水处理费;在建污水处理厂、已批准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可以开征污水处理费,并应当在开征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价格、财政和排水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暂时未达到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的,应当逐步调整到位。

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

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按规定时限如实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报售水量和代征的污水处理费数额。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时限如实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申报用水量(排水量)和应缴纳的污水处理费数额。

【法律依据】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公共供水企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代征污水处理费,由地方财政从污水处理费支出预算中支付代征手续费,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规定。

㈧ 污水处理收费标准2020

我们这边居民用水的污水处理收费是0.95元一个立方,你们那边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就不知道了,你可以到收费部门问一问

㈨ 污水处理费收取标准

污水处理费按每吨0.1元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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