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
法律分析:我国对污水处理厂只制订了排放标准,
没有规定进水的标准,只有一些个案才会规定
如某造纸厂排放污水须符合排入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标准。
只有污水处理设备在设计时对进水标准有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 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② 污水处理厂出水标准有哪些
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的A标准和一级标准的B标准其适用条件和环境要求如下:
1、一级标准的 A 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当污水处理厂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镇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
2、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 GB3838 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规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3097 海水二类功能水域和湖、库等封闭或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 B 标准。
我国幅员广大,自然条件及经济发展水平相差悬殊,城镇区域特点、产业结构及主要功能也各不相同,因此,城镇污水的特性、收集方式、排放水体状况、设计用地、选用工艺等均不相同。
目前,我国尚无针对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处理规模小于2万吨/日,多集中在2000~5000吨/日)的现场排水设计规范、标准、法规等,仍然采用现行中、大规模污水处理工程的相关标准,在工程设计中发现存在不少问题,主要如下:
(1)排水体制
一般新建城市、扩建新区、新建开发区等多采用分流制,对于已建成旧区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合流制可改造成截流式合流制。
但是,很多小城镇尚无排水系统,雨污水均沿道路边沟或路面排至就近水体,一些城镇(特别是山区和贫困地区等)由于街道过于狭窄、两侧建筑密集、施工复杂,无条件修建分流制排水系统,可考虑采用完全合流制排水体制。
(2)排放标准
现行排放标准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其中除BOD5、COD、SS、pH外,总磷、总氮、氨氮、粪大肠菌群数等均需达到要求的标准。对于一些城镇化发展中的地区而言,建设及运营资金短缺,土地资源紧张,可考虑将其标准进行调整或放宽。
③ 污水处理厂 进水水质标准和接管标准的区别
进水水质标准是污水处理厂设计标准,即当入水达到这个标准时,出版水可以满足出水权标准。进水水质标准不需项目执行,由污水处理厂运行时调控。
接管标准针对的是各企业,一般选用的是《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即企业出水达到该标准即算达标。
④ 请问谁知道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指标具体是多少吗
1、不同地方的污水厂水质差异很大,市政管网收集的污水来源关系密切。
2、通常设计没有工业废水或工业废水达标排放的话,污水厂水质大致可按COD280 、BOD180 、 TN 30 、氨氮20 、TP3来算。
⑤ 污水排放标准对于进水水质指标有什么要求吗
这个是没有的 只要你排放达标 进水水质污染再严重都没关系 只要你处理设备能承担负荷
⑥ 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标准
这个没有,这个是在建厂前的立项报告中就说明了进水各项指标的浓度的。版
主要看周边是生活污水为主权,还是工业污水为主。
一般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比例:生活污水70%,工业污水30%
城镇污水处理厂在设计初期,COD和NH3-N设计在300和30左右。
在运行过程中,一般会低于设计标准,COD和NH3-N在130和15左右。
⑦ 污水处理的回用水标准是什么急救
一、回用水水质标准,是保证用水的安全可靠及选择经济合理水处理流程的基本依据。由于使用回用水的范围十分广阔,水质要求各有不同,总体上看回用水水质情况十分复杂。我国目前尚未系统地制定回用水水质标准。对有关水质要求宜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一).灌溉回用水水质标准
1.水质要求 灌溉回用水水质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不传染疾病:(2)不破坏土壤的结构和性能,不使土壤盐碱化;(3)土壤中重金属和有害物质的积累不超过有害水平;(4)不影响农业物的产量和质量;(5)不污染地下水。
根据水质要求,城市污水用于农灌,必须经过适当处理,未经处理的污水一般不允许以任何方式用于灌溉。城市污水至少要经过一级处理才能用于灌溉,如有可能最好惊醒二级生化处理。目前,经济发达的国家已基本实现了这个要求,有些国家和地区甚至达到了更高要求。
2.水质标准 我国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它也适用于农业灌溉回用水水质要求。国外经济发达国家对农业灌溉回用水水质通常是根据灌溉对象区别对待,要求比较严格。
二).工业回用水水质标准
1.工业回用水水质要求 由于工业生产范围广泛,不同工业门类对用水水质要求差异极大。在考虑工业回用水的水质标准时,应该从实际出发,以各类工业用水的水质要求为依据来确定相应的工业回用水水质标准,污水处理后出水作为冷却水回用时,一般有如下水质要求:(1)在热交换过程中,不产生结构(2)对冷却系统部产生腐蚀作用(3)不产生过多的泡沫(4)不存在有助于微生物生长的过量营养物质。对于其他类别的工业用水,如原料用水,生产工艺用水,生产过程用水以及锅炉用水等,尚未有针对回用水的相应水质标准。若要将回用水用于各种工业类别,其水质必须符合有关行业相应的用水水质标准。
三).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
1.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 为了保证城市污水再生后作为生活杂用的安全可靠和合理使用,再生水水质必须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1)卫生上安全可靠,无有害物质,其主要衡量指标有大肠杆菌群数,细菌总数,余氯量,悬浮物量,生化需氧量及化学需氧量等。
(2)外观上无使人不快的感觉,其主要衡量指标有浑浊度,色度,臭味,表面活性剂和油脂等。
(3)不引起管道和设备的腐蚀,结构和不造成维修管理困难,其主要衡量指标有PH值,硬度,蒸发残渣及溶解性物质等。
二、污水处理
1、是为使污水达到排水某一水体或再次使用的水质要求,并对其进行净化的过程。污水处理被广泛应用于建筑、农业,交通、能源、石化、环保、城市景观、医疗、餐饮等各个领域,也越来越多地走进寻常百姓的日常生活。污水处理行业的上游供应商主要是污水处理设备的制造商和污水处理药剂供应商。都属于发展较快,需求状况良好的行业。
2、、污水处理行业:工业污水、中水回用、生活污水、汽车清洗等
3、污水处理方式:
1)、调节PH值用的:弱酸、弱碱、强酸、强碱、生石灰等。
2)、絮凝作用的:聚合氯化铝、聚合氯化铝铁、聚丙烯酰胺等。
3)、调节细菌营养的:磷酸氢二钠、尿素等
4)、消毒脱色的:次氯酸钠、臭氧等。
⑧ 请问污水处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那么各个级别的进水、出水都执行什么标准
进水没有什么标准,先说排放水质标准~
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都一样(单位mg/l)
1.总汞:0.001
2.烷基汞:不得检出
3.总镉:0.01
4.总铬:0.1
5.六价铬:0.05
6.总砷:0.1
7.总铅:0.1
基本控制指标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平均值,单位还是mg/l)
下面第一行项目:接着就是一级A、一级B、二级标准、三级标准:
COD:50、60、100、120
BOD5:10、20、30、60
SS:10、20、30、50
动植物油:1、3、5、20
石油类:1、3、5、15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0.5、1、2、5
总氮(以氮计):15、20、-、-(-表示不限,下面一样)
氨氮(以氮计):5、8、25、-
总磷(以P及):0.5、1、3、5
色度:30、30、40、50
PH:全部都6-9
粪大肠菌群数(个每升):10三次方、10四次方、10四次方、-
然后再是三个处理级别:
1.按污水处理程度划分:
一级处理、二级处理、三级处理(深度处理)
2.按处理原理划分:
物理处理法(格栅截留法、沉淀法、气浮和过滤),化学处理法(中和,混凝,点解,氧化还原萃取吸附离子交换等)和生物处理法(厌氧好氧什么你懂的)。
一级处理就是二级处理的预处理,就是去掉水中漂浮悬浮物,也就是我们讲的固液分离。
二级就是把水里胶体和溶解状态的用微生物处理,一般BOD可以去掉个百分之九十差不多。
三级就是在一级和两极之后,再进一步处理,处理那种难降解的,有机物,可能导致水体富营养化的,可溶性无机物。三级一般都以回用为目的的。
每一级处理后还有什么倒说不定,但去掉了什么大致可以了解,去掉多少也差不多,打这么多,估计也没什么太多有用的,你可以多找点书看下~进步会很快了~
⑨ 污水处理厂进水有什么要求吗必须符合几级标准才能排入吗
进水有要求,具体参照CJ3082-1999《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或者特种企业有自身的行业标准。
然后污水厂的进水COD等也不能太低,否则污水厂很难运行起来。
⑩ 污水厂出水水质标准
污水处理厂中污水处理指标:化学需氧量(COD)≤50 mg/L 、生化需氧量(BOD)≤10 mg/L、悬浮物(SS)≤10 mg/L、总氮(以N计)≤15 mg/L、氨氮(以N计)≤5 mg/L、总磷(以P计)≤0.5 mg/L、pH:6-9。
污水处理站出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相关规定;污水处理站出水用于农田灌溉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的有关规定。污水处理与利用的方法很多,选择方案应考虑以下因素:
1、环境保护对污水的处理程度要求。
2、污水的水量和水质。
3、投资能力。污水处理技术,就是采用各种方法将污水中所含有的污染物分离出来,或将污染物转化成无害物质,从而使污水得到净化。
(10)污水处理管道进水水质标准扩展阅读:
污水中的有害物质将不能随意排放。即日起到10月27日,再次修订的北京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在市质监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拟增加25项水污染物控制指标。新标准实施后,现有单位要在2014年7月前达标。
与现标准比,此次意见稿对标准使用范围做了调整,规定北京辖区内除污水处理厂和医疗机构外,一切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保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及投产后的排放管理,都在此范围内。
最大的变化,2005年标准是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级规定75种水污染物的最高排放限值。而这次意见稿则纳入了更多的污染物限制,拟增加包括总钒、总钴、二氯甲烷、异丙苯等在内的25项污染物控制指标。同时删去易沉固体、有机磷农药、元素磷3项污染物,最终总的污染物指标将达到97种。
另外,排污单位要设置独立排污口,还要安装主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与环保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