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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湿法废水处理

发布时间:2022-01-27 23:43:54

㈠ 生活垃圾焚烧 哪些垃圾能焚烧处理

活垃圾——将生活垃圾在高温下燃烧,
使生活垃圾中的可燃废物转变为二氧化碳和水等,
焚烧后的灰、渣仅为生活垃圾原体积的20%以下,从而大大减少了固体废物量,
还可以彻底消灭各种病原体。
目前主流的垃圾焚烧处理技术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机械炉排炉技术、一种是循环流化床技术。[1]

㈡ 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技术要求

3.1.1卫生填埋场的选址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要求。
3.1.2卫生填埋场设计和建设应满足《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3.1.3卫生填埋场的总库容应满足其使用寿命10年以上。
3.1.4卫生填埋场必须进行防渗处理,防止对地下水和地表水造成污染,同时应防止地下水进入填埋区。鼓励采用厚度不小于1.5毫米的高密度聚乙烯膜作为主防渗材料。
3.1.5填埋区防渗层应铺设渗滤液收集导排系统。卫生填埋场应设置渗滤液调节池和污水处理装置,渗滤液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到环境中。调节池宜采取封闭等措施防止恶臭物质污染大气。
3.1.6垃圾渗滤液处理宜采用“预处理-生物处理-深度处理和后处理”的组合工艺。在满足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的前提下,经充分的技术可靠性和经济合理性论证后也可采用其他工艺。
3.1.7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应实行雨污分流并设置雨水集排水系统,以收集、排出汇水区内可能流向填埋区的雨水、上游雨水以及未填埋区域内未与生活垃圾接触的雨水。雨水集排水系统收集的雨水不得与渗滤液混排。
3.1.8卫生填埋场必须设置有效的填埋气体导排设施,应对填埋气体进行回收和利用,严防填埋气体自然聚集、迁移引起的火灾和爆炸。卫生填埋场不具备填埋气体利用条件时,应导出进行集中燃烧处理。未达到安全稳定的旧卫生填埋场应完善有效的填埋气体导排和处理设施。
3.1.9应确保生活垃圾填埋场工程建设质量。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和质量保证的施工材料,制定合理可靠的施工计划和施工质量控制措施,避免和减少由于施工造成的防渗系统的破损和失效。填埋场施工结束后,应在验收时对防渗系统进行完整检测,以发现破损并及时进行修补。 3.2.1生活垃圾焚烧厂选址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要求。
3.2.2生活垃圾焚烧厂设计和建设应满足《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485》等相关标准以及各地地方标准的要求。
3.2.3生活垃圾焚烧厂年工作日应为365日,每条生产线的年运行时间应在8000小时以上。生活垃圾焚烧系统设计服务期限不应低于20年。
3.2.4生活垃圾池有效容积宜按5-7天额定生活垃圾焚烧量确定。生活垃圾池应设置垃圾渗滤液收集设施。生活垃圾池内壁和池底的饰面材料应满足耐腐蚀、耐冲击负荷、防渗水等要求,外壁及池底应作防水处理
3.2.5生活垃圾在焚烧炉内应得到充分燃烧,二次燃烧室内的烟气在不低于850℃的条件下滞留时间不小于2秒,焚烧炉渣热灼减率应控制在5%以内。
3.2.6烟气净化系统必须设置袋式除尘器,去除焚烧烟气中的粉尘污染物。酸性污染物包括氯化氢、氟化氢、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等,应选用干法、半干法、湿法或其组合处理工艺对其进行去除。应优先考虑通过生活垃圾焚烧过程的燃烧控制,抑制氮氧化物的产生,并宜设置脱氮氧化物系统或预留该系统安装位置。
3.2.7生活垃圾焚烧过程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烟气中二恶英的排放,具体措施包括:严格控制燃烧室内焚烧烟气的温度、停留时间与气流扰动工况;减少烟气在200℃-500℃温度区的滞留时间;设置活性炭粉等吸附剂喷入装置,去除烟气中的二恶英和重金属。
3.2.8规模为300吨/日及以上的焚烧炉烟囱高度不得小于60米,烟囱周围半径200米距离内有建筑物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米以上。
3.2.9生活垃圾焚烧厂的建筑风格、整体色调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厂房的建筑造型应简洁大方,经济实用。厂房的平面布置和空间布局应满足工艺及配套设备的安装、拆换与维修的要求。

㈢ 生活垃圾焚烧厂在处理垃圾渗滤液时面临的最大困难是什么

为做好消毒处理,让有害物质随渗漏液渗入地层,污染周边植被,最严重的现象就是污染此地的地下水源。

㈣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技术具有什么特点

一、燃烧工艺的特点
一般固体燃料的燃烧目标主要是热能利用,而生活垃圾的焚烧目标主要是无害化处理,追求的是生活垃圾能在垃圾焚烧炉中充分燃烧。为此垃圾焚烧工艺通常采用较高过剩空气比的运行模式,其实际供气量一般比理论空气量高70%-120%,同时为克服在垃圾燃烧过程中出现聚集而造成局部空气(氧)传递阻碍的现象,垃圾焚烧炉排必须设计成能使垃圾层经常处于翻动状态的构造,以利于生活垃圾的充分燃烧。
二、热能利用的特点
尽管垃圾焚烧的主要目标是使垃圾充分燃烧,但能量回收在垃圾焚烧中的重要性也已被充分认识,从而在现代垃圾焚烧厂设计中得到体现,但是由于生活垃圾焚烧烟气具有含水量大、氯化氢浓度高等特点,对材料有较大的腐蚀性,热能回收系统也因此受到明显的影响。为此,焚烧余热利用系统一般不把过热器设置于炉内的强辐射区而使过热蒸汽温度受到限制;离开热能回收段的烟气温度一般不低于250℃也影响到热能回收的效率,而蒸汽式空气预热器的应用也将造成可用蒸汽能量的损失,因此城市生活垃圾焚烧的热能回收率通常要比燃煤锅炉低10%以上。
三、环境保护的特点
城市生活垃圾在输送、贮存与燃烧过程均存在产生二次污染的可能。其中最主要的是烟气污染,包括颗粒物、SO2、HCL、NOx、重金属和毒害性微量有机物等空气污染物,现代垃圾焚烧技术所包含的烟气净化系统通常能较有效地控制除NOx和二恶英以外的一般污染物。但目前还缺乏技术可靠、经济可行的NOx和二恶英等的末端净化工艺,只能以燃烧过程中的工艺控制为主要手段加以调控。

㈤ 垃圾焚烧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管理制度

垃圾焚烧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区域开发、产业发展等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第五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知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宣传教育,倡导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第七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再生产品和可重复利用产品。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

第三十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

第四十条 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第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展对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的分析,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挥科学技术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支撑作用。

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4、《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5、《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危险废物管理和处理处置技术的发展,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规、政策和标准,制定本技术政策。

本政策将随社会经济、技术水平的发展适时修订。

第二条 本技术政策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本技术政策所称特殊危险废物是指毒性大、或环境风险大、或难于管理、或不宜用危险废物的通用方法进行管理和处理处置;

而需特别注意的危险废物,如医院临床废物、多氯联苯类废物、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单独收集的含汞、镉废电池、废矿物油、含汞废日光灯管等。

第三条 我国危险废物管理的阶段性目标是:

到2005年,重点区域和重点城市产生的危险废物得到妥善贮存,有条件的实现安全处置;实现医院临床废物的环境无害化处理处置;

将全国危险废物产生量控制在2000年末的水平;在全国实施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转移联单制度和许可证制度。

到2010年,重点区域和重点城市的危险废物基本实现环境无害化处理处置。

到2015年,所有城市的危险废物基本实现环境无害化处理处置。

第四条 本技术政策适用于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分类、检测、包装、综合利用、贮存和处理处置等全过程污染防治的技术选择;

并指导相应设施的规划、立项、选址、设计、施工、运营和管理,引导相关产业的发展。

第五条 本技术政策的总原则是危险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第六条 鼓励并支持跨行政区域的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第七条 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单位、处理处置设施的设计、施工和运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技术资质。

第八条 各级政府应通过制定鼓励性经济政策等措施加快建立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理处置体系,积极推动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

㈥ 如何处理垃圾烧后的废气

生活垃圾焚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主要包括四大类:颗粒物(烟尘)、酸性气体(CO、NOX、SO2、HCl等)、重金属(Hg、Cr、Pb等)及有机污染物(主要因子为二恶英类)。

(1)HCl来源于生活垃圾中含氯废物。

(2)SO2来源于含硫生活垃圾的高温氧化过程。

(3)NOX来源于生活垃圾焚烧过程中N2和O2的氧化反应及含氮有机物的燃烧,其中95%为NO,NO2所占比例很少。

(4)CO是由生活垃圾中有机可燃物不完全燃烧产生的。

(5)金属类污染物源于焚烧过程中生活垃圾所含重金属及其化合物。

(6)有机污染物的产生机理非常复杂,会伴随多种化学反应。首先形成中间产物,最后形成终产物。二恶英是其中毒性最强的化合物,在垃圾焚烧过程中其生成途径主要有:1)生活垃圾中本身含有的微量二恶英大部分会在高温下分解,但由于其具有热稳定性,少量会随烟气排放;2)在燃烧过程中由氯源生成,大部分在高温条件下也会被分解,但有少部分排放;3)当燃烧不充分时,烟气中会产生过多的未燃尽物质,在遇触媒(重金属Cu等)及300℃~500℃条件下,已分解的二恶英会重新生成。

2生活垃圾焚烧厂废气排放标准

选择废气治理技术首先要明确需执行的排放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厂废气排放标准见表1。

目前国内大多数的生活垃圾焚烧厂按《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进行建设,有少数焚烧厂参考欧盟2000标准进行建设。

3废气治理技术的应用

3.1焚烧烟气治理流程

国内某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采用的烟气治理流程如下图:

(1)NOX控制系统

目前国内很多工程采用低氮燃烧法控制烟气中NOX浓度,具体控制条件包括降低过量空气系数、降低炉膛温度以及烟气充分混合等。通过这些措施,NOX产生浓度基本可控制在300mg/Nm3左右,能够满足国标限值。如果按欧盟2000标准设计,还可以考虑SNCR(选择性无催化还原)工艺去除氮氧化物,即向焚烧炉内喷入尿素溶液,起到脱除NOX的目的。

(2)降温塔系统

来自锅炉的烟气首先进入降温塔,将烟气温度从200℃降至约150℃,以满足后续袋式除尘的要求。降温塔由冷却装置与飞灰排出装置组成,冷却水被压缩空气雾化后喷入降温塔内与烟气直接接触,降温塔的高度设置足够高以确保喷入的雾化水可以完全蒸发。降温的同时烟气中部分的粉尘落入降温塔塔底的料斗中,然后经输送机送至飞灰贮仓。

(3)熟石灰及活性炭喷射系统

熟石灰与活性炭均用喷射风机喷入降温塔和袋式除尘器之间的管道中,在此,熟石灰与烟气中的酸性气体(SO2、HCl等)进行反应,可以去除烟气中70%的HCl与30%的SO2,活性炭将吸收烟气中的二恶英和重金属等有害物质。与熟石灰和活性炭反应后的烟气带着飞灰和各种粉尘进入袋式除尘器。

(4)袋式除尘器系统

从降温塔来的烟气,经熟石灰及活性炭喷射系统进行除酸和吸附后,再进入袋式除尘器,从隔仓顶部排出;焚烧产生的烟尘、消石灰反应剂和生成物、凝结的重金属、喷入的活性炭等各种颗粒物均附着于滤袋表面,形成一层滤饼;烟气中的酸性气体在此与过量的反应剂进一步起反应,使酸性气体的去除效率进一步提高;活性炭也在滤袋表面进一步起吸附作用。附着于滤袋外表面的飞灰经压缩空气反吹排入除尘器灰斗,飞灰经输灰系统排出。

(5)湿式洗涤塔

自袋式除尘器出来的烟气从湿式洗涤塔底部进入向上运行,与向下喷射的碱液充分接触,将烟气温度逐渐降低,同时碱液与烟气中部分的酸性气体HCl、HF、SO2等进行反应,生成盐类。碱液定期补充,生成的含盐溶液及时排出。

3.2烟气治理措施分析

(1)SNCR工艺

在炉膛内喷入的尿素溶液与水和氧气发生反应,最终生成氮气。

反应方程式如下:

SNCR工艺脱氮效率约为50%[2],NOX排放浓度能够低于200mg/m3,可以达到设计排放标准。

(2)二恶英和重金属处理措施

减少垃圾焚烧厂烟气中二恶英浓度的主要方法是控制二恶英的生成条件,控制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选择合适的炉膛和炉排结构,使垃圾在焚烧炉内得以充分燃烧。

2)控制炉膛及二次燃烧室内,或进入余热锅炉前烟道内的烟气温度不低于850℃,烟气在炉膛及二次燃烧室内的停留时间不小于2s,O2浓度不低于6%,并合理控制助燃空气的风量、温度和注入位置。

3)缩短烟气在处理和排放过程处于300℃~500℃温度区域的时间,控制余热锅炉的排烟温度不超过250℃。

4)采取活性炭吸附措施,并设置高效袋式除尘器。喷入的活性炭可吸附烟气中的二恶英类及汞等重金属。

这样,在袋式除尘器除尘的过程中,附着在粉尘中的二恶英同时被除去;被活性炭吸附的二恶英类及汞等重金属也被袋式除尘器除去。

根据有关资料[3],国内某生活垃圾焚烧厂采取喷射活性炭和袋式除尘措施后,二恶英排放浓度为0.065TEQng/m3,可以达到设计要求。瑞典一家采用“半干法+袋式除尘”净化工艺的垃圾焚烧厂的测试数据表明,烟气排放颗粒物中的Hg可以达到测不出的水平,而气态Hg的排放浓度范围则为0.012~0.065mg/m3。对于铅和镉挥发性较差的重金属化合物,其排放浓度将会更低。

(3)酸性气体处理技术

酸性气体净化工艺可分为干法、半干法和湿法三种,每种工艺在工程上都有广泛应用,也各有优缺点。三种方法的比较结果见表2。

1)干法净化工艺近年来在日本的焚烧厂建设中采用较多,其工艺比较简单,投资低,运行维护方便,在排放要求不高的条件下是理想的选择。但干法工艺净化效率相对较低。

2)半干法净化工艺可达到较高的净化效率,投资和运行费用低,流程简单,不产生废水,欧洲的焚烧厂采用半干法的较多,丹麦、法国、德国采用半干法的比例分别约为20%、40%和30%。半干法工艺在国内也有较多成功应用的实例,积累了一定的运行经验,适用于排放标准要求较高的焚烧厂。

3)湿法净化工艺的污染物净化效率最高,可满足最严格的排放标准要求,其工艺组合形式也多种多样,但由于其流程复杂,配套设备较多,使用药剂相对较贵,一次性投资和运行费用较高,而且存在废水处理和烟气再加热问题,在发达国家应用较多。

根据发达国家烟气中污染物实测数据[4],湿法对HCl的去除效率达到99%以上,对SO2的去除效率达到95%以上。

(4)颗粒物处理技术

由于颗粒物既包括垃圾焚烧过程中产生的烟尘,还包括喷射石灰和活性炭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垃圾焚烧厂工程设计中一般采用袋式除尘器对颗粒物进行净化。国内某垃圾焚烧厂采取袋式除尘设备后[3],烟尘排放浓度为8.12~9.13mg/m3,完全能够满足烟尘排放国家标准;如果工程设计中拟采用欧盟2000标准,可以考虑在袋式除尘的基础上增加湿法洗涤设备,可进一步去除颗粒物,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4小结

生活垃圾焚烧烟气中含有颗粒物、酸性气体、重金属、二恶英等多种污染物,采用SNCR+活性炭吸附+袋式除尘器+湿式洗涤塔工艺,能够对污染物进行有效净化,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能够满足国标限值或欧盟2000的要求;采用湿式洗涤塔需考虑废水处理及烟气再加热的问题。

㈦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废水怎么处理

(1)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的焚烧炉,控制燃烧温版度,确保烟气权在燃烧室内温度达到850℃以上的区域停留时间不小于2秒,使二次燃烧的气体形成旋流,使燃烧更完全、更充分,使二恶英充分分解。研究表明,二恶英的生成和一氧化碳浓度有很大关系。运行中调节一、二次风量和配比,并通过二次风来加强扰动,使垃圾燃烧更加充分,从而控制烟气中一氧化碳的含量及二恶英的生成量。
(2)当烟气温度降到300~500℃范围时,少量已经分解的二恶英将重新生成,因此,设计考虑尽量减小余热锅炉尾部的截面积,使烟气流速提高,以减少烟气从高温到低温过程的停留时间,以减少二恶英的再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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