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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不合格免税

发布时间:2021-12-31 00:25:51

污水处理厂免征增值税

是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提供污水处理劳务的当然是污水处理厂,自来水厂只是代收取污水处理费

Ⅱ 企业如何申请免征污水处理费

答:【事项名称】
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优惠
【事项描述】
对各级政府及主管版部门委托自来水权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01064007
本事项为国税业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税务机关要求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办理。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受理后即时办结。

Ⅲ 污水处理厂能享受到的所有税收优惠有哪些

污水处理厂能享受到的所有税收优惠:
一、首先,在增值税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一条规定,再生水免征增值税。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的有关规定。该通知第二条规定,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二、其次,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及其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公共污水处理项目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财税〔2009〕166号)规定,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1.根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2.专门从事城镇污水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以及污泥处置(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水泥窑协同处置)。3.根据国家规定获得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或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生活污水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4.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5.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6.项目经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查。7.排放水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如果该厂还有污水处理项目之外的其他收入,则按照减免税管理的有关要求,减免税收入与非减免部分要分别单独核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再次强调了相关收入要单独核算。

Ⅳ 我公司是从事污水处理,免征增值税,可不可以不用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如果认定了还享受优惠政策吗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规定:
第三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第五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很明确了必须办理,不影响优惠政策的执行。

Ⅳ 污水处理企业能够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增值税。

污水处理企业能够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八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污水处理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相关规定执行。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项目等,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优惠条件:污水处理必须是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污水处理项目需单独核算,如果一个企业同时经营多个项目或多种业务的单位,需要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

单独计算所得,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期间费用需在各项目或各业务间按收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等比例合理进行分摊。

(5)污水处理不合格免税扩展阅读: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2、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生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

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2年;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

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二年。

3、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该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以及企业利用该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4、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

5、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6、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7、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Ⅵ 污水处理厂办理污水处理费免税流程

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费不是免税,是即征即退70%,这个在财税2015 78号文有明确规定。只有政府委托的自来水公司(或者自来水厂)收取污水处理费的环节才免税。

Ⅶ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不达标会被怎样处罚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不达标应该得到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回防治法》:

第七十四条答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7)污水处理不合格免税扩展阅读:

第十二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体的使用功能以及有关地区的经济、技术条件,确定该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网络

Ⅷ 污水处理厂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首先,在增值税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一条规定,再生水免征增值税。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的有关规定。该通知第二条规定,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其次,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及其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公共污水处理项目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财税〔2009〕166号)规定,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1.根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2.专门从事城镇污水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以及污泥处置(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水泥窑协同处置)。3.根据国家规定获得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或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生活污水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4.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5.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6.项目经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查。7.排放水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果该厂还有污水处理项目之外的其他收入,则按照减免税管理的有关要求,减免税收入与非减免部分要分别单独核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再次强调了相关收入要单独核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范围内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今后5年内结转抵免。但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规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2008〕115号)列举了城市公共污水处理可抵免企业所得税额的4种专用设备:膜生物反应器、紫外消毒灯、污泥浓缩脱水一体机、污泥干化机。

Ⅸ 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吗

不是的。

污水、来垃圾源及污泥处理劳务在缴税后返还70%,即需要缴纳30%的增值税;再生水产品缴税后返还50%,即需要缴纳50%的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9)污水处理不合格免税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下列7个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6.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7.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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