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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厂排口批复

发布时间:2021-12-02 09:18:03

污水处理厂建厂审批流程

② 污水处理厂立项批复 是由市级批复 还是由区市县批复

这个要根来据项目实施单位源的性质来决定,如果是国家机关,如住建委来实施,那么,市住建委实施的污水处理厂项目由市发改委来批复,县住建局实施的由县发改局批复。如果是企业,只要不使用政府资金,那么一般是按照属地管理,在那个县区就由那个县区的发改局批复即可。需要说明点的是,只要审批部门在权限内批复了,就是有效的,不需重复批复,也就是说,县区发改局给你批复了,只要他有这个权限,他的批文就是合法有效的,不需要再到市级发改部门批复。

③ 污水处理厂出水口是污水防治法里说的排污口吗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需确切答案。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

(1996年5月20日,国家环保局 环监[1996]470号)

第一章 总 则

1.1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标准、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要求》。

1.2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是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基础性工作之一,目的是为了促进排污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和污染治理,加大环境监理执法力度,更好地履行“三查、二调、一收费”的职责,逐步实现污染物排放的科学化,定量化管理。

1.3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应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

1.4 本《要求》适用于一切排污单位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

第二章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范围

2.1 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的排污单位的排放口(点、源),均需进行规范化整治。

2.2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可分步进行。试点期间的整治范围应不少于辖区内已开征排污费单位的50%,并应遵循以下四项原则(2.3—2.6)。

2.3 以整治污水排污口为主,兼顾整治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排放口(点、源)。

2.4 以整治重点污染源为主。对列入国家和省、市级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口首先进行整治。

2.5 以整治列入总量控制指标的12种污染物(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化学耗氧量、石油类、氰化物、砷、汞、铅、六价铬和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口为主。

2.6 为体现试点的原则,要分别选择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范、不同隶属关系的排污单位的排污口进行整治。

④ 污水处理厂环境评价批复里规定100米只内对居民要搬迁,政府现在准备给污水厂加盖,不搬迁居民合理吗

污水厂与居民区的间隔,在规范上的规定是100米,在渗漏问题上,是不用担心的,污水厂是不会发生渗漏的,而且市政给水管路也不可能由于污水的渗漏而造成污染,最多是由于污水厂的异位而造成居民感官上的不适而已。

⑤ 污水处理厂出水口是污水防治法里说的排污口吗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

(1996年5月20日,国家环保局 环监[1996]470号)

第一章 总 则

1.1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标准、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要求》。

1.2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是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基础性工作之一,目的是为了促进排污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和污染治理,加大环境监理执法力度,更好地履行“三查、二调、一收费”的职责,逐步实现污染物排放的科学化,定量化管理。

1.3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应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

1.4 本《要求》适用于一切排污单位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

第二章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范围

2.1 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的排污单位的排放口(点、源),均需进行规范化整治。

2.2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可分步进行。试点期间的整治范围应不少于辖区内已开征排污费单位的50%,并应遵循以下四项原则(2.3—2.6)。

2.3 以整治污水排污口为主,兼顾整治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排放口(点、源)。

2.4 以整治重点污染源为主。对列入国家和省、市级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口首先进行整治。

2.5 以整治列入总量控制指标的12种污染物(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化学耗氧量、石油类、氰化物、砷、汞、铅、六价铬和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口为主。

2.6 为体现试点的原则,要分别选择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范、不同隶属关系的排污单位的排污口进行整治。

⑥ 污水处理厂排放口的一些规定,是不是一定要用明渠

排放口必须明渠。环保局要有摄像头监控排放口情况。

⑦ 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不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怎么处罚!法律

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专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属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排污口、安装总量控制监测设备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⑧ 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论证报告编制项目-结果招投标书范本

鄢陵县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论证报告编制招标公告

受鄢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委托,鄢陵县政府采购中心就“鄢陵县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论证报告编制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投标人前来投标。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鄢陵县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论证报告编制项目

(二)项目编号:Y2018FZ132;

招标编号:鄢招公2018070404

(三)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四)项目主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的规定,对鄢陵县污水处理厂(一厂、二厂)入河排污口应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书;

(五)预算金额:28万元;

(六)资金来源:财政资金,已落实

(七)交货时间:签订合同后20日历天

(八)交货地点:鄢陵县污水处理厂

(九)分包:不允许

二、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本项目落实节能环保、中小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扶持等相关政府采购政策。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 投标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政府采购法》二十二条规定;

(二)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具备环境影响评价乙级及以上资质或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乙级及以上资质;

(四)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环评专业认证资格证书或水利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五)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渠道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

(六)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一)网上下载招标文件

1、持CA数字认证证书,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系统用户注册”入口进行免费注册登记(详见“常见问题解答-诚信库网上注册相关资料下载”);

2、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均可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投标人/供应商登录”入口自行下载招标文件(详见“常见问题解答-交易系统操作手册”)。

(二)网上下载招标文件时间:自招标文件在网上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均可进行投标报名、下载招标文件。

(三)未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网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企业,拒收其递交的投标文件。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一)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2018年9月03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逾期送达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不予接受。

(二)开标地点:鄢陵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S219(鄢陶路)与未来大道交叉口,鄢陵创客园院内南楼四楼开标二室)

(三)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交易项目,投标人须提交电子投标文件和纸质投标文件。

1、加密电子投标文件(.file格式)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前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成功上传。

2、纸质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1份)和备份文件1份(使用电子介质存储)在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前递交至本项目开标地点。

六、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发布。

七、公告期限

本招标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八、代理机构及采购单位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

(一)代理机构:鄢陵县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鄢陵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S219(鄢陶路)与未来大道交叉口,鄢陵创客园院内南楼四楼)

联系人:梁先生

电话:0374-7363617

(二)采购人:鄢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 系 人:周女士

电话:0374-2708809

地址:河南省鄢陵县府后街

特别提示:所有投标单位请时刻关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该项目所有澄清、修改、答疑、变更均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发布,不再另行通知。如未及时查看影响其投标,后果自负。

温馨提示: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交易项目,请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并注意以下事项。

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编制、提交电子投标文件和纸质投标文件。开、评标现场不接受投标人递交的备份电子投标文件和纸质投标文件以外的其他资料。

2.电子文件下载、制作、提交期间和开标(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环节,投标人须使用CA数字证书(证书须在有效期内)。

3.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

3.1投标人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下载“许昌投标文件制作系统SEARUN V1.0”,按招标文件要求制作电子投标文件。

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参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组件下载——交易系统操作手册(投标人、供应商)。

3.2投标人须将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业绩、荣誉及相关人员证明材料等资料原件扫描件(或图片)制作到所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中。

3.3投标人对同一项目多个标段进行投标的,应分别下载所投标段的招标文件,按标段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投标人电子印章和法人电子印章。

一个标段对应生成一个文件夹(xxxx项目xx标段),其中包含2个文件和1个文件夹。后缀名为“.file”的文件用于电子投标使用,后缀名为“.PDF”的文件用于打印纸质投标文件,名称为“备份”的文件夹使用电子介质存储,供开标现场备用。

4.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提交

4.1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之前成功提交至《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并预留技术处理和上传数据所需时间。

4.2投标人对同一项目多个标段进行投标的,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应按标段分别提交。

4.3加密电子投标文件成功提交后,投标人应打印“投标文件提交回执单”供开标现场备查。

5.评标依据

5.1采用全流程电子化交易评标时,评标委员会以电子投标文件为依据评标。

⑨ 企业只能有一个污水排放口在哪个法律中规定的

《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中有规定的,原则上只允许设污水和“清下水”排污口各一个。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排污口,须报经环保部门审核同意。

参照《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第九条,凡生产经营场所集中在一个地点的单位,原则上只允许设污水和“清下水”排污口各一个。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排污口,须报经环保部门审核同意。

排污者已有多个排污口的,必须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进行管网、排污口归并整治。

(9)污水处理厂排口批复扩展阅读

排污单位排污口(点、源)的规范化整治和新建、扩建及改建项目排放口的规范化建设,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1、污染源排污口申报表(一式四份加盖公章);

2、标注各排污口点位的“项目总平面分布图”(一式四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有效期内);

4、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有效期内);

5、环评批复等环保审批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参照《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第五条,未经环保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扩大和改变排污口。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须履行排污口变更申报登记手续,更换标志牌和更改登记注册内容。

(一)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发生变化的;

(二)位置发生变化的;

(三)须拆除或闲置的;

(四)须增加、调整、改造或更新的。

环保部门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参照《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第六条,排污者应建立排污口基础资料档案和管理档案。

⑩ 关于排放口的问题:同一个区域内,几个相距不远的污水处理厂出水合到一个管道出水,算是只有一个排放口吗

每个污水处理厂应有自己的排出口,在排出口加装水质在线测量仪,检测水质达标情况,若是几个污水处理厂合用排出口,责任不清,容易扯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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