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工伤认定申请表哪些地方需要加盖公章
朋友你好!
工伤认定申请表的正面单位名字那里和第三页上面的用人单位意见那里需要盖章,共两个地方!
B. 人民法院送达回证做工伤认定盖什么章
工伤认定依法应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原劳动部门)作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可能有人民法院作出。
C. 工伤认定书是一定要单位法人签字才算送达吗还是单位盖章就算送达
工伤认定书不是一定要法人签字才算送达的,用人单位工作人员签收的,也算的,有盖章的话,肯定可以算送的。
D. 工伤认定是县人社局送达的,如果公司不在鉴定申请上盖章,能不经过县级人社局,自己到市人社局交申请表吗
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不盖章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受理。如果当地规定县人社局代收的,应当通过县人社局转呈;县人社局不接收的,可以直接递交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E. 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送达回证,伤者收到,送达回证,需要做些什么吗
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之后不需要做什么,接下来就是等待做劳动能力鉴定了
http://ke..com/view/4133788.htm
F. 个人申请工伤鉴定是否还要去公司盖章啊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无需用人单位盖章。
《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九条〔提交材料〕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二)《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诊断证明、检查检验报告等原件和复印件,完整有效的病历;
(四)职工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书面鉴定申请;
(二)按规定填写的劳动能力鉴定表;
(三)属于工伤的,应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老工伤”人员须提供证明其属于工伤的原始资料;
(四)申请(承办)人的身份证明、被鉴定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近期免冠1寸照片3张;
(五)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被鉴定人伤病诊断证明、诊疗病历等职工医疗的有关资料;属于职业病的,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
(六)申请再次鉴定或复查鉴定的,应提交原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
(七)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还应提供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和委托承办人的授权委托书;申请人为近亲属的应提供近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为职工或近亲属,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由职工或近亲属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八)伤残军人旧伤复发申请鉴定的,应提供伤残军人证;
(九)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6)工伤认定送达回证用盖章吗扩展阅读:
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1、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及时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因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鉴定工作期限可以延长30日。
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按规定、分科别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与职工伤情相吻合的科别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
3、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提前通知职工进行鉴定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材料。职工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按时到现场参加鉴定。
4、专家组依据鉴定标准和职工的伤残情况,结合医疗诊断情况提出鉴定意见。
专家意见不一致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参加鉴定的专家应当都在专家鉴定意见表上签署意见。
5、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制作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G. 工伤认定要去公司盖什么章如果不给盖章怎么办
工伤认定要去公司盖公章。
公司不给盖章可以凭借劳动合同和相关能证明事实劳动合同关系的资料向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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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流程
一、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前
1、详细听取受伤职工事发经过陈述,并作相应谈话记录,并要求委托人签字,主要记录以下内容:
受伤职工身份情况;用工单位的大致情况;有无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岗位及相关职责;工资报酬及培训情况;劳动保护及相关防护措施;发生工伤事故的时间、地点、原因、受伤部位;治疗过程,住院时间、医疗费支付情况等等。
2、核对相关病历、医院证明是否医疗终结,是否存在过医疗情形。
3、到事故现场作调查与核对,并查明以下内容:
(1)用工单位的名称、单位或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及联系电话。
(2)单位开办时间事工程的开工时间、竣工时间。
(3)工程发包单位诉讼,便于以后财产保全时暂扣工程款。
(4)与目击证人(工友)取得联系,并留下联系方式,以便作调查笔录。
4、仔细核对,确定是否向劳动监察部门或其它部门进行控诉或要求其主持调解。
5、其它,如核对受伤事故发生之日起是否超过一年,如超出一年,则工伤认定超时效,劳动部门不会受理工伤认定。
二、办理委托代理合同时:
1、详细向其告知调查、仲裁诉讼程序中律师能够做出具体事项。
2、应明确委托人在办理委托代理合同后应配合律师做的具体事项。
3、应告知委托人在仲裁或诉讼中有哪些风险及相关防范措施。
4、应送达相关委托文书、质量监督卡等。
5、对文化程度不高的委托人,还应详述委托合同的内容及律师收费办法等相关情况以免代理后发生争议。
6、对于风险代理或予多交代理费的情形,应在委托合同着重予以书面确认,避免发生分歧或争执。
7、对于特别授权或办理委托手续后,委托人就回外地工作生活情形的,应在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律师的代理权限及特别授权事项。
三、工伤认定程序(之前也可与对方调解):
1、调查事故发生经过,作相关的证据固定工作,对于一些容易更失或被损毁的证据应及时保全,对一些流动性强或无固定职业的证人要及时作调查笔录。
2、制作《工伤认定申请书》,并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3、向工伤事故发生地过去部门提交申请书及申请者,并提供以下材料:
(1)受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用人单λ工商登记材料。
(2)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材料。
(3)事故发生时病历、诊断证明书,法院记录等医疗材料。
(4)如系机动车事故伤亡的,应扣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4,及时与劳动部门联系,看是否需补充材料。
5,领取工伤认定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四、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1、对照《职工工伤与职工病致残程度鉴定》看是否构成伤残及等级程度及护理依赖等级。
2、制作《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并填写《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
3、制作《生活自理障碍鉴定申请书》。
4、向劳动部门速交相关申请书及医疗材料(包括病历、CT报告单等)。
5、征求委托人意见,是否申请再次鉴定。
五、劳动仲裁程序:
1、制作《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清单》。
2、与用人单位联系,可否调解。
3、向劳动争议仲裁递交《申诉书》及证据材料。
4、准备庭前材料并到劳动仲委阅卷了解用人单位的答辩意见等。
5、参加庭审。
6、庭后和解或调解。
H. 工伤认定书下来后劳动能力鉴定,需要单位盖章吗,单位不给盖咋办
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应该被认定为工伤。通常情况下,发生交通肇事,应由交警队勘察取证后,做出肇事者与受害人分别应付全部责任、部分责任和不负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受害者在要求人身伤害赔偿的同时,可以依据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向单位住所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个申请既可以由单位申请,也可以由受害人自己申请。因此,单位负责人拒绝在工伤认定申请书上签名盖章,并不能成为无法作工伤认定的根本障碍。至于“劳动局现在叫受害者找三两个证人证明是下班途中发生的”做法,并无不当,如果受害者已经经过交警的事故认定,认定书就是直接证据,但假如没有经过交警处理,那么找出见证人证明你确系在下班途中发生车祸受到伤害,是十分关键和必要的。 综上,单位肯定不想承担责任,不肯为你做工伤认定,那么你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规定,自行申请做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即伤残鉴定) 。 单位既不申请做工伤鉴定,又不按照“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规定执行,就侵害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劳动争议,受害者可以向单位住所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单位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受害者办理相关手续,享受相应工伤待遇。
I. 工伤认定决定怎样送达
工伤认定决定送达,采用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伤认定办法》
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四条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五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六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七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八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