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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膜废物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12-17 19:22:04

㈠ 谁有废物分析管理制度

废物分析管理制度跟一把制度一样,模版不是很简单吗?一是范围、目的和作用;也叫总则
二是责任部门或人员;
三是职责分工;
四是规则或程序;
五是违规处理;
六是相互文件或法规。

㈡ 固体废物管理的制度是什么

《固体废物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对固体废弃物进行科学地分类、收集、贮存、处理,从而达到合理利用废弃物,减少废弃物的排放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特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各单位固体废弃物收集、贮存和处理的全过程控制与管理。

3 职责
3.1 安全环保管理部门负责各单位和办公区生产的危险废弃物管理工作。
3.2 各单位、部门负责一切生产活动产生的一般废物的处置管理工作。
3.2 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办公楼区产生的危险废弃物管理工作。

4 工作程序
4.1 废弃物分类
各单位产生的废弃物分为两大类:危险废物和普通废物;普通废物又分为可回收、不可回收废物。
4.2 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处理
4.2.1 各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设置收集容器,进行回收〔见表 1〕。
4.2.2 各单位均须设置危险废物的存放点和收集容器,并按照危险废物的类型分别以不同的标识,以利于危险废物的分类收集。
4.2.3 危险废物收集容器的配备要考虑危险废物特性与盛装容器的化学相容性
4.2.4 安全环保管理部门定期对生产现场的危险废物进行回收处置
4.2.5 各单位试验室产生的废化学试剂,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收集处理,严禁随意排放。
4.3 普通废物的收集和处理
各生产车间设置固定的普通废物存放点。不可回收废物可直接投入市政指定垃圾推;可回收废物由各单位自行联系单位进行回收,并保留相关记录资料。
4.4 废物的管理
4.4.1 各单位产生的废物特别是危险固体废物存放点应设有防雨、防泄漏、防飞扬等防护设施。
4.4.2 各单位对危险废物收集容器进行标识(见表3)。
4.3.3 办公楼区应配备固废回收装置或划定存放区域,按规定对废电池等办公垃圾进行回收处理。
4.3.4 各单位通过更改工艺、制定规章制度以尽量减少各类废弃物的产生量,特别是危险废物的产生量。

5 相关文件
5.1《中华 人民共 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5.2《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程序》
5.3《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㈢ 危险废弃物管理制度有哪些

1.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3. 《危险废物经营许回可证管理办法》答
4.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5.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6.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7. 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要则
8.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9.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类别划分原则
10. 常用化学危险物品贮存通则

㈣ 废物处理处置制度

铀、钍、镭分析实验室分析处理试样时会伴随固体和液体废物的产生。有些废物具有放射性或其他化学毒性,必须对这些废物进行安全、可靠地管理(处理和处置)。

(1)废物管理原则

废物管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放射性废物是指依法律或审管的目的,可以将放射性废物定义为含有放射性核素或为放射性核素所污染(放射性核素的浓度或活度已大于审管机构建立的清洁解控水平),并且预期不再使用的物质。实验室废物处理可依据国家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法规进行处理。依据《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五、六、七条将其按照放射性活度结合半衰期进行分类,分类依据如下:含人工放射性核素、比活度大于2×104Bq/kg,或含天然放射性核素、比活度大于7.4×104Bq/kg的污染物,应作为放射性废物看待。小于此水平的放射性污染物应妥善处置。表面污染水平超过国家辐射防护规定限值、又不进一步去污利用的污染物,视污染的具体情况,或作放射性废物送贮,或妥善处置。

根据废物中所含核素的半衰期,将城市放射性废物分为3类:

短半衰期废物(T1/2≤60d);

中等半衰期废物(60d<T1/2≤5.3a);

长半衰期废物(T1/2>5.3a)。

按照《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要求收集、包装、储存放射性废物,最后交由放射性废物库统一管理。

实验室责任人需要对其产生的废物进行安全、可靠和合适地储存,直至单位安防部门转运。实验室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必须分类存放,在每个存放容器上需标注有明显的标签,如将废物分为“低放固体废物”、“普通固体废物”、“低放液体废液”、“非放有毒液体废液”、“有机液体废液”和“化学危险放射性液体废物”6类。所有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放射性废物最小化原则。实验室鼓励进行绿色操作,尽可能避免危险废物的产生。对没有受到放射性污染的物料不要放入放射性废物容器内。长寿命核素废物容器和短寿命废物容器应分开放置,以免混淆。

(2)固体废物处理处置

试样分析固体副样在试样库房保存期间,不按固体废物管理。保存期(一般2a,特殊试样另定)后,按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处置。实验室将固体废物分为“低放固体废物”和“普通固体废物”两类。铀产品、铀矿石、铀矿物处理和分析产生的固体废物放置在标注有“低放固体废物桶”的50L铁质容器内。普通岩石、土壤、沉积物等处理分析产生的固体废物放置在标注有“普通固体废物桶”的30L纤维质容器内。不能将任何生物试样、液体、器皿和铅固体放入上述废物桶内。当废物量到达最大容量位置时,需要移交安防部门处理处置。

(3)液体废物处理处置

实验室产生的无机液体废物分为“低放液体废液”、“非放有毒液体废液”。对不同类型的液体废液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处理处置,禁止向下水道直接排入上述任何一种废液。实验室采用10L专用容器分类收集上述废液。每种废液容器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标签标志。10L容器最多可储存8L液体废液,必须保持2L的空间,以防气体产生使液体溢出。

收集的废液一般采用中和方法调节其pH为7~9,并不含环保部规定的危险品。对每种废液应当填写“放射性废物账目清单”。当收集容器装满到位后,应填写“放射性废物收集申请单”。向容器内倒废液时,应当仔细以免溅出瓶外。如果发生溅出,在去污完成之前,废液容器不能从实验室收走。废液容器不能装满,10L容器只能装8L废液。装满到顶的容器不能从实验室移走,需要按照要求另外使用一容器将液体储存,并填写另一张“放射性废物收集申请单”。不能将任何危险混合废物与液体废液共存。不能将纸、塑料、移液头、动物组织或其他固体废物置于废液桶中。处置酸和碱之前,应将pH调至7~9,使用pH试纸检查pH值。所有中和操作应在通风橱内进行。如果废物含有生物组分(如血、尿等),必须进行化学处理以防止发出异味和凝块。如果废物含有生物危险毒素(如病原体),在处置前必须对该危险毒素进行灭活处理。不能将漂白剂和放射性碘废物、强酸或氨水混合。不恰当地选择灭活剂可能导致挥发性放射性释放。使用苯酚溶液对放射性碘和15%漂白剂溶液对其他放射性同位素进行灭活处理。如果使用漂白剂对废液进行灭活,需要将该废液中和到pH7~9。

特别注意:如果有任何液体或固体废液溢出废物容器及其周边区域,且污染程度大于250dpm/污块,应通知安防部门。

(4)有机废液处理处置

实验室研究和分析使用的各类萃取剂(如TBP、N235、N263)、各种溶剂(煤油、环己烷、醇类)等,使用后均产生有机废液。有机废液采取分类收集,安防部门集中处理的管理原则。将有机废液置于2.5L玻璃废液容器中。有机废液容器必须有专用标签,该标签不易被有机试剂腐蚀。每个2.5L玻璃废液容器最多可装1.7L有机废液。每种有机废液必须使用其专用的废液瓶收集,不能将各种废液混装,以免发生化学反应危险。不能将无机酸、碱和固体废物放入有机废液容器中。不能将纸、塑料或动物组织放入有机废液容器中。有机废物产生者有责任保证尽可能少的产生有机废液。向容器内倒废液时,应当仔细以免溅出瓶外。如果发生溅出,在去污完成之前,废液容器不能从实验室收走。装满到顶的容器不能从实验室移走,需要按照要求另外使用一容器将液体储存,并填写另一张“有机废物收集申请单”。有机废液容器装到位后,填写“有机废物收集申请单”,办理移交手续,交安防部门处理处置。

(5)化学危险放射性液体废物处理处置

化学危险放射性废物(混合废物)是指包含放射性材料和环保部管制的危险化学废物的混合物总称,如铀铍矿石试样分析产生的废物就属于化学毒性和放射性兼备的危险废物。将污染废物置于合适的废物容器中。不要将化学危险放射性废物和非环保部管制危险化学品混存。使用单独的放射性废物容器将混合废物体积最小化。不能将酸、碱和固体废物和易燃液体混存。不能将纸、塑料或动物组织放入废液容器。实验室主任有责任保证不使用或将产生的混合废物体积最小。向容器内倒废液时,应当仔细以免溅出瓶外。如果发生溅出,在去污完成之前,废液容器不能从实验室收走。废液容器不能装满,10L容器只能装8L废液。装满到顶的容器不能从实验室移走,需要按照要求另外使用一容器将液体储存,并填写另一张“放射性废物收集申请单”。对每种废液应当填写“放射性废物账目清单”。所有“混合废物”在提交收集申请之前,应附加危险废物记录单。当废物容器装满后,填写“放射性废物收集申请单”和“危险废物记录单”,并将其拷贝上交安防部门。“危险废物记录单”原始单用胶带贴在废物容器上。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废物管理的各项规定。违反规定向下水道环境排放危险废物将触犯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违规排放者需承担法律和行政责任。

㈤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公布。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四条国家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鼓励有关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给予适当的支持。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发生。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
第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五条禁止邮寄医疗废物。
禁止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
有陆路通道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没有陆路通道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方可通过水路运输。
禁止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体上运输医疗废物。
第三章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
第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第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运送工具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指定的地点及时消毒和清洁。
第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
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四章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
第二十二条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者设备;
(二)具有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三)具有负责医疗废物处置效果检测、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四)具有保证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贮存、处置设施,应当远离居(村)民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和交通干道,与工厂、企业等工作场所有适当的安全防护距离,并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2天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并负责医疗废物的贮存、处置。
第二十六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医疗废物专用车辆应当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内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不得运送其他物品。
第二十七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医疗废物过程中应当确保安全,不得丢弃、遗撒医疗废物。
第二十八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并确保监控装置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二十九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
第三十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档案,每半年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
第三十一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医疗卫生机构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用。
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可以纳入医疗成本。
第三十二条各地区应当利用和改造现有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和其他设施,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并达到基本的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第三十三条尚无集中处置设施或者处置能力不足的城市,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应当在1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县级市应当在2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县(旗)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在尚未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期间,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确定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处置方式和处置单位。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

㈥ 企业固体废物管理制度

《固体废物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对固体废弃物进行科学地分类、收集、贮存、处理,从而达到合理利用废弃物,减少废弃物的排放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特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各单位固体废弃物收集、贮存和处理的全过程控制与管理。

3 职责
3.1 安全环保管理部门负责各单位和办公区生产的危险废弃物管理工作。
3.2 各单位、部门负责一切生产活动产生的一般废物的处置管理工作。
3.2 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办公楼区产生的危险废弃物管理工作。

4 工作程序
4.1 废弃物分类
各单位产生的废弃物分为两大类:危险废物和普通废物;普通废物又分为可回收、不可回收废物。
4.2 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处理
4.2.1 各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设置收集容器,进行回收〔见表 1〕。
4.2.2 各单位均须设置危险废物的存放点和收集容器,并按照危险废物的类型分别以不同的标识,以利于危险废物的分类收集。
4.2.3 危险废物收集容器的配备要考虑危险废物特性与盛装容器的化学相容性
4.2.4 安全环保管理部门定期对生产现场的危险废物进行回收处置
4.2.5 各单位试验室产生的废化学试剂,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收集处理,严禁随意排放。
4.3 普通废物的收集和处理
各生产车间设置固定的普通废物存放点。不可回收废物可直接投入市政指定垃圾推;可回收废物由各单位自行联系单位进行回收,并保留相关记录资料。
4.4 废物的管理
4.4.1 各单位产生的废物特别是危险固体废物存放点应设有防雨、防泄漏、防飞扬等防护设施。
4.4.2 各单位对危险废物收集容器进行标识(见表3)。
4.3.3 办公楼区应配备固废回收装置或划定存放区域,按规定对废电池等办公垃圾进行回收处理。
4.3.4 各单位通过更改工艺、制定规章制度以尽量减少各类废弃物的产生量,特别是危险废物的产生量。

5 相关文件
5.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5.2《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程序》
5.3《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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