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污水知识 >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检查通报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检查通报

发布时间:2022-12-12 13:12:05

A. 医院污水处理项目是归卫生局管还是环保局管理

医疗机构污水处来理由卫生自、环保、住建等部门共同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1)医疗机构污水处理检查通报扩展阅读:

医院废物处理不当行为

(一)在医疗卫生机构内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未按照《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的,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医疗卫生机构内的污水处理系统的;

(三)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B. 医疗污水排放标准规定了什么

法律分析:《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及其排放和控制限值、处理工艺和消毒要求、取样与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及其排放和控制限值、处理工艺和消毒要求、取样与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污泥及废气排放的控制,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验收后的排放管理。当医疗机构的办公区、非医疗生活区等污水与病区污水合流收集时,其综合污水排放均执行本标准。建有分流污水收集系统的医疗机构,其非病区生活区污水排放执行 GB8978的相关规定。

C. 医疗废物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公布。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四条
国家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鼓励有关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给予适当的支持。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
编辑本段第二章 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发生。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
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五条
禁止邮寄医疗废物。
禁止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
有陆路通道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没有陆路通道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方可通过水路运输。
禁止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体上运输医疗废物。
编辑本段第三章 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
第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第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运送工具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指定的地点及时消毒和清洁。
第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编辑本段第四章 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
第二十二条
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者设备;
(二)具有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三)具有负责医疗废物处置效果检测、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四)具有保证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贮存、处置设施,应当远离居(村)民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和交通干道,与工厂、企业等工作场所有适当的安全防护距离,并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2天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并负责医疗废物的贮存、处置。
第二十六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医疗废物专用车辆应当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内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不得运送其他物品。
第二十七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医疗废物过程中应当确保安全,不得丢弃、遗撒医疗废物。
第二十八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并确保监控装置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二十九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
第三十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档案,每半年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
第三十一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医疗卫生机构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用。
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可以纳入医疗成本。
第三十二条
各地区应当利用和改造现有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和其他设施,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并达到基本的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第三十三条
尚无集中处置设施或者处置能力不足的城市,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应当在1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县级市应当在2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县(旗)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在尚未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期间,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确定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处置方式和处置单位。
编辑本段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七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交换监督检查和抽查结果。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隐患。
第三十八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情况,现场监测,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资料,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五)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十条
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疏散人员,控制现场,并根据需要责令暂停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有关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编辑本段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者组织制定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责令限期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者组织制定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并可以对政府主要领导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时未及时采取减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给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经营许可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收回违法发给的证书;并可以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四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第四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第四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转
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让、买卖双方、邮寄人、托运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运人明知托运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医疗废物,仍予以运输的,或者承运人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工具上载运的,按照前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编辑本段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学科研、教学、尸体检查和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废物的管理,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六条
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管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制定管理办法。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D. 不产生医疗污水说明

医疗废物管理承诺书 医疗废物管理

一、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臵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臵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

三、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臵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四、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臵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五、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臵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六、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臵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七、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同时向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

八、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邮寄医疗废物。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医疗废物处臵

一、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臵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三、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 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臵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四、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运送工具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指定的地点及时消毒和清洁。

五、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臵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臵单位处臵。

六、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臵单位处臵前应当就地消毒。

七、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八、不具备集中处臵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臵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臵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九、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臵单位处臵。

E. 七台河市医疗废物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废物的管理,防止危害公众健康、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科研院所、大中专院校等在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学科研、教学、尸体检查、采供血和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包括医疗机构收治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以丢弃、掩埋、焚烧以及其他方式擅自处置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禁止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贮存、处置。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标准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支付费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资金解决渠道。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法分类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

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应将医疗废物于当日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2日;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将医疗废物用密封的医疗废物周转箱运至上级乡镇医疗卫生机构集中转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源性污水处理设施或购置污水处理设备,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第八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及时收集、运输和处置医疗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等标准和规范,当日处置。对暂不具备处置能力的医疗废物,收集后按有关规定转运至有资质、有能力处理的单位处置。

对于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每日上门收集;对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至少2日收集一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向医疗卫生机构(含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经清洗、消毒合格后的医疗废物周转箱。医疗废物运输应当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医疗废物专用车辆应当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安装定位系统,对车辆全程实时监控,不得使用运输医疗废物的车辆运输其他物品。每次运输医疗废物后,应当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内及时对运输车辆和医疗废物周转箱进行清洗和消毒。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对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等污染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等进行监督、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对上述废物的正确收集、管理、移交及安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对上述废物进行回收利用,再生产品不得用于医疗、制造餐饮容器、玩具等儿童用品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用途。

回收利用应当做好交接、登记等工作,确保可追溯。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F. 医疗废物管理自查报告

医疗废物管理自查报告

时间飞快,一段时间的工作已经结束了,过去一段时间以来存在的工作问题,非常值得总结,自查报告也应跟上时间的脚步了。那么一般自查报告是怎么写的呢?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医疗废物管理自查报告,欢迎阅读与收藏。

医疗废物管理自查报告1

根据上级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的培训指导,我站开展医疗废物处置自查工作,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进一步完善本单位医疗废物的收集、储存位置的管理规范,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安全,切实维护群众健康,我站认真学习《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进行了自查,现将问题情况汇报如下:

一、健全组织,完善制度。

成立了医疗废物管理领导组,由站长孙福广任组长,成员由护士组成,明确了职责任务,制定了医疗废物制度。

二、分类收集管理。

1、将医疗垃圾及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杜绝医疗垃圾与生活垃圾混装,统一规定医疗废物使用黄色塑料袋盛装,生活垃圾用黑色塑料袋盛装,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中。

2、将医疗废物分别扎口密闭,针头、穿刺针、刀片等毁形后放防渗漏耐穿刺的锐气容器中,使用过得一次性物品不得重复使用。

三、加强对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的管理。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用品用后,按医疗废物处理,禁止重复使用和回流市场,并做好登记工作,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如: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等物品必须就地进行消毒、毁形,放入带标有《医疗废物》专用收集袋中,2天内由威海市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收集处置。

四、加强资料登记及管理。

相关科室建立医疗废物管理情况登记表,登记核对来源、种类、或数量,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保存齐全。

五、归纳总结。

通过这次对我站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自检自查,逐步规范了医疗操作行为,在今后我站要加强检查力度。我们将在以后的工作中逐步规范操作,彻底杜绝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而造成的对广大人民身心健康的损害。

医疗废物管理自查报告2

一、健全组织、完善制度:

成立了医院医疗废弃物管理小组,明确了职责任务。制定了医疗废弃物管理制度、专用运送工具的消毒制度、医疗废弃物收集人员个人防护制度,医疗废弃物专职收集人员职责。设立“医疗废物分类表”、“医疗废物处置登记册”、“医疗废物转移多联单”等。建立了医疗废物集中安全处置和统一管理流程,保障医疗废弃物安全处置的正常运行。

二、分类收集管理:

分类收集规范,严格医疗废弃物分类收集(感染性废物、传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传染损伤性废物),杜绝医疗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装。将医疗废物分别放入带有“警示”标识的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内,损伤性废物放入专用锐器盒内,不得再取出。医疗废物达到3/4满时,做到有效封口,贴上标签。病原体培养基、标本、菌种和毒种保存液,应先高压灭菌后再按感染性废物处理。隔离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及生活废物,应用双层专用包装物,并及时密封、贴上标签。

三、收集转运及专业人员管理:

运送医疗废物专职人员在运送时,必须穿戴防护服、口罩、帽子、手套、防护鞋等,做到持证上岗,定期体检运送医疗废物人员每天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运送至暂存地。收集转运医疗废弃物时,必须按照指定的路线转运,使用指定电梯,禁载人和运送医疗废物同时进行,电梯运送医疗废弃物后要立即进行消毒处理。运送前应检查医疗废物标识、标签、封口,防止运送途中流失、泄漏、扩散。运送车辆要有防渗漏、防遗散设施,易于清洁、消毒。运送结束,及时清洁消毒运送工具。严防暴露损伤,发生暴露损伤应及时报告上级领导。

四、暂存设施及医院医疗废物暂存地

暂存地远离医疗、食品加工、人员活动区;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防渗漏措施;易于清洁消毒暂存点消毒管理:医院暂存点的警示标识清楚、交接记录完整、消毒记录及时。配备相应的消毒工具、器具及设备,定期消毒,严格做好安全防护工作,采用有效氯消毒剂进行浸泡或喷雾消毒。

医院医疗废物暂存点有专人管理,有“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标识。医疗废物转出后对暂存点及时清洁、消毒。产生和运送医疗废物的科室,对医疗废物来源、种类、重量、时间、去向、经办人签名等内容进行登记,登记资料保存3年。医疗废物不得自行处理,禁止转让、买卖事故发生,定期督查。建立了发生医疗废物意外事故时的《应急预案》对转运途中发生医疗废弃物泄露,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应急处理措施,严防发生二次污染,确保安全。

医疗废物管理自查报告3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岑溪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岑卫政[20XX]57号)文件精神,规范我院医疗废物的管理,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坏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我院于近日进行了严格的自查自纠工作,自查情况如下:

一、领导重视,严密组织

我院收到岑溪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岑溪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岑卫政[20XX]57号)文件通知后,院领导班子非常重视,并召开了会议,对自查工作进行严密部署。成立了由院长任组长、副院长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自查领导小组,要求各科室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严格对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自查自纠工作,取得了明显效果。

二、自查基本情况

(一)有医疗废物产生、分类、收集记录本。并有专人负责填写。

(二)建立有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定期健全并落实,有兼职人员。定期培训医疗废物处置的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紧急处理等知识。

(三)建立有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四)医疗废物暂存地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

(五)住院部、门诊、妇产科等临床科室使用符合标准的.塑料袋收集、转运医疗废物。

(六)无污水处理系统。

(七)有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流程。

(八)职业个人防护符合有关规定。

(九)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项目符合规定,执行转移联单。

(十)院内交叉感染管理情况:成立有院内交叉感染管理领导小组。经常对有关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建立和完善了医疗废物处理管理、院内感染和消毒管理等有关规章制度,有专人对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数量等进行记录,定期对重点科室和部位开展消毒效果监测,配制的消毒液标签标识清晰、完整、规范。

(十一)固体医疗废物处理情况:对所有医疗废物进行了分类收集,按规定对污物暂存时间有警示标识,污物容器进行了密闭、防刺,污物暂存处做到了“五防”医疗废物运输转送为专人负责并有签字记录。

(十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处理情况:所有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做到了浸泡消毒、毁型后由专人收集,进行无害化消毒,并有详细的医疗废物交接记录,无转卖、赠送等情况。所有操作人员均进行过培训,并具有专用防护设施设备。

(十三)疫情管理报告情况:我院建立了严格的疫情管理及上报制度,规定了专人负责疫情管理,疫情登记簿内容完整,疫情报告卡填写规范,疫情报告每月开展一次自查处理,无漏报或迟报情况发生。

三、存在不足

一是由于经费不足,有些医疗设备得不到及时维修或更新,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专业性发展的后劲不足;

二是受编制所限,人员紧张,工作量大;

三是有个别科室将感染性医疗废弃物与损伤性医疗废弃物混装在一起;

四是有个别科室登记不规范。

四、整改措施

我院马上召集相关科室人员组织召开专题会议,通报自查情况,再次重申医疗废弃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梳理医疗废弃物管理工作的每个环节,再次明确责任人,强化责任意识;对个别存在问题的科室要求及时整改,进一步完善工作流程。

;

G. 开展环保督查工作情况汇报

“环保督察”就是环保领域的“巡视”。下面是我整理的开展环保督查工作情况汇报,欢迎大家阅读!

【开展环保督查工作情况汇报1】

中央第四环保督察组入驻我省以来,我市认真对照中央环境保护督察要求,迅速进行动员部署,较好地完成了迎接首次中央环保督察各项准备工作。现将情况总结如下:

一、前期准备工作

我市多次召开迎检工作会议,调度部署迎检重点工作,市里主要领导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成立了以市长为组长的迎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关于做好迎接中央环境保护督查工作的工作方案》,细化出20项工作任务,明确了责任单位、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建立了工作简报制度,每日编制一期迎检工作简报,报道市领导关于迎检的指示和活动,宣传各地的迎检工作动态,通报全市迎检工作进展情况。建立了“德兴市迎接环保督察”工作群,便于调度全市迎检工作,市里主要领导、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乡镇(街道)分管环保的领导等加入了群,该群是当时全市最活跃的工作群。

二、 特色工作内容

(一)集中整治“十五小”企业。

为顺利推进“十五小”企业集中整治工作,我市印发了《“十五小”企业集中整治工作方案》,明确了整治内容、时间安排、责任分工和工作要求。市里领导非常重视集中整治工作,市委书记、市长和分管副市长多次就集中整治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并深入昄大泸口炼油厂、新岗山板桥染料厂和海口布头漂洗厂等地,现场指导整治工作。白天,我市通过市委办、市政府办、市监察局和市环保局组成的督查组,对全市“十五小”企业集中整治情况进行督查;晚上,召开集中整治工作汇报会,将各地整治进展情况进行汇总,每日发布一期《十五小”企业集中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通报》。此外,我市坚持环保工作“属地管理”原则,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十五小”企业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责任追究,健全管理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网格化监管制度、日常巡查制度、“一案双查”制度、案件移送制度等长效机制,从源头防止“十五小”企业落地生根。

在全市集中整治过程中,各乡镇(街道)充分发扬了“五加二、白加黑”的工作精神,日以继夜、加班加点、不辞辛劳地开展工作。依据《“十五小”“新五小”企业的界定标准》,进行全覆盖、全方位、地毯式地摸底排查,认真排查出“十五小”企业32家;依据《“十五小”企业处置标准》,10天之内就将这些“十五小”企业,科学、安全、快速、完全处置到位。其中,万村乡墩上村电子垃圾焚烧属于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我市要求从速、从严、从重予以处理,现已将该点业主李某依法进行了行政拘留处罚,该案也成为了德兴市首例“十五小”企业业主被行政拘留的案件。

(二)认真办理环境信访案件。

我市主要领导高度重视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的信访件办理工作,市委书记、市长和分管副市长均多次深入花桥镇绿源建材厂、龙头山乡百石特矿山等地,现场指导环境信访件办理工作。我市成立了市长为组长的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信访件办理工作领导小组,积极落实信访件领导包案制度,规定一个市领导负责一个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的信访件,明确每个信访件的牵头责任单位,每天调度信访件的办理情况,从快、从实做好信访件的回复工作。市环保局及时贯彻落实了“领导包案”制度,迅速将信访件的办理工作,落实到个人,明确了,一名班子成员,一支工作队伍,负责办好一个交办信访件。此外,我市还组织了7个部门和4家企业负责同志接受中央环保督察组谈话,并计划根据《环境保护部约谈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涉及交办信访件办理的乡镇(街道)和相关企业的负责人进行集中约谈。

一个月以来,我市共受理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信访件21件次。经现场核实,属实19件次,部分属实2件次。经过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现已将全部信访件进行了及时办理和回复。其中,治理到位1件次,关闭取缔6件次,停产整改8件次,已制定解决方案正在实施中的5件次,正在制定解决方案1件次。

(三)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我市共清理出9个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分别属于德兴市浩晟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品汉新材料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各建设项目均按要求进行停产检修,市环保局每日派人前往核实,严防暗地生产。同时,我市要求德兴铜矿和银山矿业要切实加大环保治理设施投入,加强在暴雨期对酸性涌水的收集处理,防止外排废水pH值超标。

(四)检查市政环保基础设施。

我市主要领导非常重视关系到全市群众切身利益的环保基础设施运行状况,多次深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和园区工业污水处理厂,现场检查运行情况。检查过程中,我市发现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存在一些环保问题,并提出了相应解决方案,现已基本整改到位。我市发现园区工业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存在异常情况,迅速组织了相关部门进行排查,及时查明了进水水质异常原因。

【开展环保督查工作情况汇报2】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56号)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2017]112号)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印发了《沅陵县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现将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检查总体情况

在省厅组织开展的环境污染隐患大排查的基础上,按照计划执法的要求,对全县的所有企业进行了检查,其中重点检查企业43家,对全县已确定的涉重金属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建立定期的监督性监测制度。将可能造成环境安全隐患的排污企业作为此次检查的重点,准确掌握企业污染状况和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患,杜绝环境事故的发生,确保环境安全。在此次专项行动中,主要检查了县城饮用水源保护区、涉重金属企业、化学品行业、涉废气污染企业、污水处理厂及工业园区等重点行业(检查信息一览表附后)。目前我县涉重金属企业大部分处于停产状态,现场检查时,我们要求未生产的企业要加强环境保护设施的维护,确保生产时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通过检查,对所有企业的环保状况,做到了心中有底,极大的促进了监管工作,确保了环境安全。

1.工业园区基本情况

我县沅陵工业集中区为省级工业园区,2012年1月6日经省环境保护厅审批(湘环评[2012]5号),目前园区内审批企业14家,其中已建成3家,其它处于建设中或未进行建设。防护距离内需搬迁1521人,已搬迁205人。污水处理管网已建成。

沅陵辰州工业新区为市级工业园区。2015年11月经省环境保护厅审批(湘环评函[2015]124号)。目前该园区内审批企业6家,2家企业处于建设中。

2.涉重金属、重点企业检查情况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2015年环境保护部第二批挂牌督办环境违法案件的通知》(环办[2015]107号文件),我县友诚实丰矿业有限公司、菩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均因废水总排口氯化物、氨氮浓度超标,友诚实丰矿业有限公司总排放口不规范、无标识牌,未安装在线监控设施等问题被环境保护部进行了挂牌督办。目前,沅陵县菩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已通过了省厅的环保“三同时”验收,于2015年12月获得省厅的批复,就氨氮及氯化物超标的问题,公司已拿出了切实可行的方案进行治理(治理方案附后);沅陵县友诚实丰矿业有限公司、沅陵县长青鑫发钒业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现场监察的要求进行停产整改,直至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2015年来2家公司对废水、废气处理设施进行了扩容整改,对厂区进行了规范性建设。通过近8个月的整改,该公司按照要求完成了废水处理设施扩容建设、规范排污口建设、雨污分流、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等整改工作。于2015年10月向省环境保护厅申请了环保“三同时”验收,2016年5月通过了省厅的环保“三同时”现场验收工作。

3.加大了城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监管工作

开展大检查以来,我局加强了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现场监管工作,经多次检查,取水点周围无倾倒垃圾、网箱养鱼、打鱼、水上娱乐等违法现象。二级保护区内无工业企业、无有毒有害化学品及危险品仓库、固体废弃物处置场等潜在的污染源。重点对已取缔的一级保护区内违法排污口及取水点周围违法行为严格查处。同时,加强了对新建自来水厂取水点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按照要求,请资质单位编制了划分方案。

4.加强了危险废物的管理工作

我县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有湖南金石锌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辰州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沅陵县长青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我局严格要求企业办理转移联单手续,确保安全转运。其中沅陵县长青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为废水处理压滤后产生的污酸泥,产生量不大,有专用仓库贮存。加强了医院和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的管理,我县三家医院产生的医疗废物都与怀化市天源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合同,产生的废物都由该公司进行集中处理。要求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对照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完善及健全相关的管理计划及管理台账,认真落实各项工作内容,确保危险废物的管理严格达标。

5.集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严厉打击非法排污行为

根据上级要求,2016年3月对全县的制砖企业进行了全面整治,制定了整治方案,对全县的制砖企业分两期进行整治。一期整治城区周边的制砖企业,共计11家,二期整治一期外的所有制砖企业。整治要求主要检查企业的合法性,对污染物外排不达标的企业实行停产整治,直至达标后方能恢复生产,对不愿意进行治理或无法治理、扰民严重、污染严重的企业,报请县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取缔,关闭。按照方案整治时间为2016年3月—12月。

二、加强联动机制,打击非法企业

2015年6月我局到官庄镇三渡水村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一家名为“沅陵县正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企业在进行建设中,通过我们调查,该公司准备加工氧化锌废料,回收铅、锌、铟等金属,属有色金属冶炼行业。同时调查时发现该公司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选址开工建设。

为防止该公司擅自非法进行生产,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我局立即向县人民政府进行了专题汇报。根据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湖南省监察厅、湖南省电力公司联合下发的《关于对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电、断电等强制措施的通知》(湘环发[2013]19号)文件要求,我局联系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国网沅陵县供电公司两家单位,对该公司实施了断电处理,及时防范了污染事故的发生。

三、应急处置情况

3月3日凌晨2时许,一辆牌号为贵A5880的重型半挂槽罐车在常吉高速公路怀化市沅陵县官庄收费站路口发生意外,撞上护栏,车上装载有30吨黄磷,我局应急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配合县安监、质监、环保、公安、消防、高支队沅陵大队、高速路政等部门,对高速公路实行临时交通管制,及时疏散周边人群,启动易燃易爆安全应急预案,通过专业手段及时排除罐车安全隐患,直至事故车辆安全转移到位。

四、组织领导及各部门工作情况

县政府下发了专项大检查方案后,分管县领导组织召开了各部门协调督促会,多次带队到金石公司、菩恩公司等重点企业检查指导工作。各职能部门依据各自工作职责,均认真负责地完成着各自的工作。目前已处于资料汇总及整改阶段。

五、下一步工作打算

1.进一步加强对重点风险源、涉重金属企业及污水处理厂的监管,发现问题继续进行整改,防范突发性污染的发生;

2.对生产的企业试生产期限满的,督促企业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

3.要求企业做好废水、废气的污染处理设施管理工作,健全环境风险防范工作,确保环境安全。

4.继续加强饮用水源地的检查及保护工作。

H.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规范和标准

法律分析: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规范和标准是为了规范医院污水处理工程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防止医院污水污染环境,预防疾病传播和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医院污水处理工程的总体要求、工艺流程及技术参数、设备及材料、检测与过程控制、辅助设施设计、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施工与验收、运行与维护的技术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体的使用功能以及有关地区的经济、技术条件,确定该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十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或者地方的经济、技术条件,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I. 医疗污水检测标准

法律分析:医疗污水是指医院(综合医院、专业病院及其它类型医院)向自然环境或城市管道排放的污水。其水质除一般生活污水外,还含有化学物质、放射性废水和病原体。因此,必须经过处理后才能排放,特别是肝炎等传染病病房排出来的污水,须经消毒杀菌后才可排放。近两年各类诊所(骨科、肛肠、内科、口腔等诊所)排污情况被广泛关注,有可能被严格要求执行医疗污水排放标准。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及其排放和控制限值、处理工艺和消毒要求、取样与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污泥及废气排放的控制,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验收后的排放管理。当医疗机构的办公区、非医疗生活区等污水与病区污水合流收集时,其综合污水排放均执行本标准。建有分流污水收集系统的医疗机构,其非病区生活区污水排放执行GB8978的相关规定。

阅读全文

与医疗机构污水处理检查通报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化工蒸馏塔多少钱 浏览:212
不锈钢滤网滤芯如何清洗 浏览:185
江门河道废水处理多少钱一吨 浏览:227
娃哈哈纯水怎么制作的 浏览:772
蒸馏残渣八位马 浏览:625
原神纯水精灵喜鹊怎么打 浏览:192
污水井修复催办函 浏览:425
绿色薄膜能不能过滤蓝光 浏览:251
污水尿素怎么降解 浏览:528
河南永城废水处理多少钱一吨 浏览:802
蒸馏氨氮步骤 浏览:681
睿驰空气滤芯怎么换 浏览:77
饮水机不能清洗怎么办 浏览:196
水处理系统edi 浏览:196
康富乐纯水机高压开关怎么调 浏览:836
延安大学咸阳医院污水处理站 浏览:725
老板的英文邮件可以用中文回吗 浏览:366
3863的饮水机怎么复位不了 浏览:233
家用纯水机什么品牌比较好 浏览:719
ft021u是什么车的空气滤芯 浏览: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