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餐饮油烟主要排放哪些大气污染物
主要是一些无机废气和一些有机废气。
例如;一氧化碳(未完全燃烧生成的)、油炸或者爆炒的时候会产生一些有机废气 、苯类、 醛类等;可改善厨房的通风环境并安装光解净化器系统, 它能有效的帮助改善厨房油烟的问题。
㈡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此类复标准多为地方标准,各制地要求也不一样,国标只有18483
DB12/ 644-2016 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
DB31/ 844-2014 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 DB41/ 1604-2018 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
DB46/T 163-2009 海滨酒店、餐饮店污水油烟排放标准
GB 18483-2001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SZDB/Z 254-2017 饮食业油烟排放控制规范
㈢ 餐饮污水达标条件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餐饮废水的排放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目前我国专还没有关于餐属饮废水超标排放处罚的硬性规定,导致餐饮废水超标(三级排放标准)排放现象普遍存在。餐饮废水中含有高浓度的有机物、动植物油和悬浮物,给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市政管网造成了很大的危害。因此,餐饮企业自行处理餐饮废水达到排放标准就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目前餐饮废水常用的处理方法有生物法、物理化学法和电化学法。在以上方法中电化学法操作简单,适用范围广,特别适合处理餐饮废水。但目前该方法存在运行费用高,电极易钝化等问题。
㈣ 餐饮业废弃排放指标的范围是多少
餐饮行业废水排抄入城市下水系统,执行《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082-1999),其中,油脂最高允许浓度 100ml/l,COD 最高允许浓度 150 ml/l(500ml/l适用于有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城市下水道系统)油水分离器。
按目前宁波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餐饮业污水的监测, 同时结合我们积累的一些数据,我市餐饮业污水一般污染指标如下(表一):
表一 餐饮业污染物一般指标 污染物指标
动植物油(FOG)
mg/L
悬浮物(SS)
mg/L
化学需氧量(COD)
mg/L
PH值
排放数据
1.0×103~8.0×103
1.5×103~8.0×103
1.2×103~25.0×103
6~9
㈤ 含有较多油脂的公共食堂和餐饮业的污水,应经过什么局部处理后才能排放
在有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地方,可以隔油处理后达到三级标准排放;如果排放环境,须达到一级标准排放,只隔油是不达标的,须经生物处理。
㈥ 餐饮含油污水经隔油池处理后满足三级排放标准么
不可能的,你还不如直接上一台气浮。
㈦ 饭店油烟还有乱排污水归谁管
饭店油烟还有乱排污水归当地的环境监察部门进行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版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权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7)餐饮业中的污水中油脂排放标准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四条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㈧ 餐饮含油污水排放相关法规条例有哪些
一.法规要求
1.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4条: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
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
第三十二条 饮食服务业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污染,排放的油烟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居民住宅楼的底层不再安排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不得将居民住宅楼中的住宅用作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
现有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污染扰民的,应当限期治理或者停业。
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
5、餐饮项目:
(1) 符合建设项目基本要求;
(2) 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底层和住宅楼内设立产生油烟、异味污染的饮食业经营场所;
(3) 炉灶必须使用燃气或电能等清洁燃料,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锅炉也须使用燃气或电能等清洁燃料;
(4) 必须设置收集处理油烟、异味的装置,并通过专门的烟囱排放,专用烟囱的高度应高于周围20米内的居民建筑;
(5) 安装空调器、排风装置产生噪声和热污染的,应采取措施进行防治;空调器、排风装置不得设置在居民窗户附近,在商业区步行街和主要街道两侧不得直接朝向人行便道。在运营过程中产生噪声的须采取降噪、隔声措施,达到当地固定噪声源厂界噪声标准;
(6) 废水应经隔油或残渣过滤措施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周围无市政管网的,应将废水处理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残渣、废物,不得排入下水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随着区域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西城区第三产业的比例不断加大,餐饮业数量逐年增多,餐饮含油脂污水排放量逐渐增大。为进一步加强对餐饮业油脂污水排放量的管理,使含油脂污水的处理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市场化,杜绝地沟油非法回收再用,防止市政管线堵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日前,西城区市政管委与区环保局联合向驻区单位发出《关于加强治理餐饮含油脂污水排放管理的通知》,要求驻区餐饮业和单位食堂:1、自觉遵守环保有关法律、法规,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污染物排放;2、安装有效的油污分离设施,按照设计要求定期由有资质的专业回收企业对分离出的油污进行回收再利用;3、按通知要求,安排自查,及时进行整改。
区市政管委、环保局将按有关法规要求对餐饮业和单位食堂进行全面检查,对未按规定安装有效的油污分离设施,导致超标排放的餐饮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并记入西城区企业信用信息警示信息系统,予以通告。
3.在《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中,明确了餐饮业的环保要求,要求餐饮业经营者须遵守以下规定:
必须使用清洁能源,油烟不得排入下水管道;应设置油烟净化装置,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排放污染物超标的应委托污染治理专业运营单位维护运行;设置餐饮业专用烟道,烟道排放口高度和位置不得影响周围生活和工作环境。
草案同时提出,凡是违反这些规定的将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㈨ 餐饮的环保排放要求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第八十一条规定: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标准排放油烟的,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9)餐饮业中的污水中油脂排放标准扩展阅读:
污水治理要求
餐饮场所应对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污水集中收集,并对含油污水经隔油、隔渣等进行预处理。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排水许可手续。
1、餐饮场所在公共污水管网覆盖区域,应当将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的污水排入公共污水管网;餐饮场所在公共污水管网未覆盖区域,应当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或者自建排水管网接驳公共排水设施。
需要与公共排水设施接驳的,应当符合排水规划以及设计标准并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接驳手续。排入公共污水管网,其污水污染物浓度不得超过《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的排放限值B级标准;
2、餐饮场所直接将污水排入江河湖泊等水体的,其污水污染物浓度不得超过《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排放限值一级标准。
3、餐饮场所周边建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在设施有处理余量条件下,可将餐饮污水和生活污水接入设施处理,且接入前需经过隔油、隔渣等预处理,要求污染物浓度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的水质控制项目限值C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