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污水知识 > 过河污水管道保护措施

过河污水管道保护措施

发布时间:2021-11-12 19:10:31

A. 谁知道长春市城市供水条例

《长春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长春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供水管理。
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加压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条例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条例所称二次供水,是指通过自建的贮存、加压等设施,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管道取水,再为单位和居民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公用、水利、地矿等部门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城市供水水源载发利用规划,应当从本市发展的需要出发,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并优先保证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城市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管理。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八条长春市公用局主管本市的城市供水工作。

第九条规划、计划、建设、水利、地矿、卫生、环保、城建、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供水工作。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对在城市供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水工程年度建设计划。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和基本建设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资金,供水工程建设资金可以采取国家投资、地方自筹、利用国内外贷款、集资统建等办法解决。

第十三条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验证后,方可从事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
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

第十四条承担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五条城市供水工程建设使用的供水管材、材料、设备和器具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技术监督部门、卫生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供水管材、材料、设备和器具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参加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正常压力条件下,用户用水不能满足需要的,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相应的二次供水设施。

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必须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工程竣工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部门发放《二次供水设施使用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应当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城市供水工程年度建设计划,统一组织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

第二十一条旧城区改造和新建工业区、居民小区或者大型公共设施时,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建设供水服务网点,建成后由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使用和管理。

第三章城市供水设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对其管理的引水渠道、沉淀池、取水口、泵站、清水池、井群、输(配)水管网、进户总水表、净(配)水厂、公用水站等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
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对其管理的水箱、贮水池、水塔、泵站、提升设备、管网等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

第二十三条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深井泵站、清水池外20米内堆放物品或者修建与供水生产无关的构筑物;

(二)向引水渠道内排放污染物;在引水渠道沿岸防护范围内,放牧、挖沙、堆放废渣、垃圾和设立有害化学品仓库,施用持久性或者剧毒的农药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在取水口周围半径100米的水域内捕获、停靠船只、游泳及可能污染水质的任何活动;

(三)在露天沉淀池外30米内设置生活居住区和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堆放垃圾、粪便、废渣或者铺设污水渠道;

(四)在供水水源管线两侧5米内或者在输配水管线及其他供水设施3米内修建建筑物、打桩、挖掘、堆放物品等;

(五)在城市公共供水过河管道两侧30米内挖沙、取土;

(六)在贮水设施内洗涤或者向其中扔杂物;

(七)其他危害或者损坏城市供水设施、污染水质及影响供水管理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城市规划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的要求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承担相关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单位用户自行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的连接点至支线阀门(含支线阀门)间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新建其他地下管线或者设施,确需与已建成的供水管道并行或者交叉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关设计规范,不得危及已建成的供水管道的安全。

第二十七条禁止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同意,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不得将其自建设施供水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直接连接。

第二十八条城市公共供水管道无支线阀门的,建筑物墙外5米(含5米)以外的供水设施,由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管理、维护和使用;5米以内的供水设施,由建筑物产权人负责维护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消火栓、水鹤由消防部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监督管理,其维修、维护工作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经费从城市建设维护费中支出。
未经城市消防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装、迁移或者动用消火栓、水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消火栓、水鹤。

消火栓、水鹤半径5米内禁止圈占、压埋。

第三十条新建的房屋,建设单位必须同时安装总水表(栋水表)和分户水表。总水表应当安装在水池、水箱等贮水设施的进水管上。安装后,总水表(栋水表)产权无偿移交给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由城市自来水企业负责维护、管理。分户水表由房屋产权人维护、管理;产权人如无能力维护、管理的,可以委托城市自来水企业有偿维护、管理。
在公共供水管道上附设加热装置的,其产权人应当在加热装置前安装水表;未安装水表的,不予供水。

第三十一条水表必须依法取得计量检定资格的检测单位检定合格,方可安装使用。
水表必须按照规定的周期检定、更换,并按照有关规定交纳费用。
禁止擅自拆除和更换水表。

第三十二条生产、安装二次供水设备的单位,应当取得《二次供水设备生产安装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生产和安装。
二次供水设备产品应当经依法取得检定资格的产品质量检测单位检定;检定合格的,方可销售。

第四章城市供水经营管理

第三十三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必须经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应当保证城市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和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由国家认证的水质检测部门定期进行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两次。经检测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方可供水。不符合标准的,应当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标准;逾期仍不能达到标准的,应当立即停止供水。

第三十五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的水质化验、净水、管道维护、查表、收费、设备检修等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并取得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第三十六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和二次供水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合理调整水压,做好水压监测工作。

第三十七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和二次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不能间断用水的单位,应当自备贮水设施。

第三十八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和二次供水单位进行供水施工、维修、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影响供水工程作业。

第三十九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定期查表,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向用户收取水费;单位用户用水量达不到最低标准的,由城市供水企业向单位用户按照最低标准收取水费。单位用户用水量最低标准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用户必须按时交纳水费。

第四十条不具备安装水表条件的用户,由城市供水企业按照规定根据用水性质、用水设施或者用水人口核定水量收取水费。具备装表条件因设施产权人原因而未安装水表的,按照进户水管口径连续流量计量收费。
因单位用户原因不能抄表计量的,由城市供水企业按照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收取水费;
此期间新增用水设施的,应当加上新增用水设施设计用水量收取水费。

第四十一条单位用户因故停止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应当到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办理停止使用手续并结清水费。
单位用户需恢复用水的,应当持书面申请到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办理恢复用水手续后,方可用水。

第四十二条用户需要过户、改变用水用途的,应当到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办理有关手续,并交纳相关费用后,方可用水。

第四十三条禁止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安装水泵取水。

第四十四条环卫、市政、绿化等非生活用水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应当到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办理用水手续后,方可用水。

第四十五条因建设施工需要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到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办理临时用水手续后,方可用水。
建设项目涉及拆除房屋的,必须在拆除前收回水表、结清水费,并按照规定交纳有关费用,保证拆除区域其他用户正常用水。建设单位超过临时用水期限用水或者变更用水地点的,必须到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办理变更手续;临时用水结束后,建设单位必须到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办理拆除、撤户或者正式立户手续,不得擅自转作正式用水。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配合技术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八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停止供水。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个人用户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规定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活动;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责任人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干扰、妨碍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企业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做出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落起诉。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世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由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B. 污水管道从河底过河,应采取怎样的加固措施

经济理论拘屠补考碧扑

C. 天然气管线穿越河道如何防护

天燃气管道通过河流时,可采用穿越河底或采用管桥跨越的形式。当条件许可也可利用道路桥梁跨越河流,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利用道路桥梁跨越河流的燃气管道,其管道的输送压力不应大于0.4MPa;
②当燃气管道随桥梁敷设或采用管桥跨越河流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③燃气管道随桥梁敷设,宜采取如下安全防护措施:
● 敷设于桥梁上的燃气管道应采用加厚的无缝钢管或焊接钢管,尽量减少焊缝,对焊缝进行100%无损探伤;
● 跨越通航河流的燃气管道管底标高,应符合通航净空的要求,管架外侧应设置护桩;
● 在确定管道位置时,应与随桥敷设的其他可燃的管道保持一定间距;
● 管道应设置必要的补偿和减震措施;
● 过河架空的燃气管道向下弯曲时,向下弯曲部分与水平管夹角宜采用450形式;
● 对管道应做较高等级的防腐保护。
对于采用阴极保护的埋地钢管与随桥管道之间应设置绝缘装置。
8)燃气管道穿越河底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燃气管道宜采用钢管;
②燃气管道至规划河底的覆土厚度,应根据水流冲刷条件确定,对不通航河流不应小于0.5m;对通航的河流不应小于1.Om,还应考虑疏浚和投锚深度;
③稳管措施应根据计算确定;
④在埋设燃气管道位置的河流两岸上、下游应设立标志;
⑤燃气管道对接安装引起的误差不得大于30,否则应设置弯管,次高压燃气管道的弯管应考虑盲板力。

D. 河堤施工上有一条污水管道,需要采取什么措施

(一)废水处理

1.建设工地生活污水、施工废水等必须单独铺设污水收集管道和收集池,做到雨污分流,并提供雨污分流管线图,由区建设局对雨污分流和污水收集情况进行验收。

2.建设工地产生的生活污水,具备接管条件的,经预处理后统一纳入城镇污水管网集中处理;不具备接管条件的,采取临时过渡措施,委托统一清运。

3.施工机械产生的施工废水、车辆冲洗水、工地地面冲洗水要采取指定清洗地点,铺设临时管网等措施,保证统一收集,经处理后回用、接管或清运。

4.项目开工前应提供有关污水预处理监测报告,污水接管证明和临时清运协议等,经区环保局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5.加强污水处理和清运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建立污水处理和清运情况的记录台帐,规范污水处理的排放和清运。

(二)废气(扬尘)管理

1.严格按照《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HJ-T393-2007)要求,制定施工扬尘污染方案,依法提请排污申报,设置围挡、围栏和防溢座等,采取防尘、抑尘、压尘和降尘措施,硬化进出道路,设置洗车平台,采用密闭运输,完善排水设施,防止泥土粘带,确保施工运输车辆清理干净,施工现场周边道路整洁,严格控制扬尘产生。

2.建设工地配套的食堂大灶等生活设施必须使用清洁燃料,不得燃用和焚烧木材、塑料、橡胶等《大气污染防治法》禁止焚烧的物质和废弃物。

3.在装修、防水等施工中涉及化学品使用的,必须采取措施做好由此而产生的挥发性废气的控制工作。

4.依法缴纳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

(三)噪声管理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规范建设施工噪声管理。

2.对施工现场的强噪声设备须合理布局,远离边界和敏感区,并采取封闭隔声措施,确保噪声达标排放,减少噪声扰民。对车辆装卸、敲击等人为噪声须加强管理,最大限度降低噪声影响。

3.严格控制建设施工作业时间。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夜间作业、连续作业的,必须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公告附近居民,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排放,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在中、高考等敏感时间段停止施工。

4.依法缴纳噪声超标排污费。

(四)固废管理

1.建设工地产生的固体废物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妥善收集、存放和清运。

2.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如废机油、废漆等,不得随意处置,必须委托有证单位处置,并依法办理危险废物转移手续。

3.建设工地产生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必须按照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收集和清运。

E. 污水管过桥怎么处理

CJJ11-2011 城市桥梁设计规范.3.0.19条规定桥上不许架设污水管,可以考虑在桥边上设支墩或桁架污水过河

F. 防止污水管道淤积的措施有哪些

预防回流污染的主要措施: 一、管道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给水管配水出口不要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 (2)给水管配水出口高出用水设备溢流水位的最小空气间隙,不要小于配水出口处给水管管径的2.5倍。 (3)特殊器具和生产用水设备不可能设置最小空气间隙时,应设置防污隔断器或采取其他有效的隔断措施。 二、生活饮用水管道不能与大便器(槽)直接连接。 三、埋地生活饮用水贮水池与化粪池的净距,不应小于10m。当净距不能保证时,应采取生活饮用水贮水池不被污染的措施。 四、生活或生活用水与其他用水合用的水池、水箱的池(箱)体应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要利用建筑物的本底结构作为水池池壁和水箱箱壁。 五、下列设备和容器不得与污废水管道系统直接连接,应采取间接排水的方式: (1)生活饮用水贮水箱(池)的泄水管和溢流管。 (2)厨房内食品制备及洗涤设备的排水。 (3)医疗灭菌消毒设备的排水。 (4)蒸发式冷却器、空气冷却塔等空调设备的排水。 (5)贮存食品或饮料的冷藏间、冷藏库房的地面排水和冷风机溶霜水盘的排水。

G. 污水管道施工安全措施书怎么写

1、市政排水管道建设工程
虽然施工工艺相对不太复杂,但是由于大多项目是在市区施工,环境复杂,既有的地下管线及电缆情况不明,在确保既有工程安全的前提下,还要考虑地上交通等因素的影响,导致施工难度增加,施工质量和工期往往无法保证。笔者结合自己的工作经验,对市政管道施工中的质量如何控制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1.1根据市政管道施工的实际情况,可将施工的全过程分为管道铺设前的准备、管道铺设和施工场地恢复三个阶段。每个阶段的关键工程是:1管道铺设前的准备1.1道路的拆除与恢复城区管道施工时,将有一定数量的既有路面被破除。为保证施工安全和路基质量,施工时要求管道在道路上开挖时,根据施工图纸设计要求,计算出开口宽度,并用白漆标注出开挖线,用切割机将路面切断,表层的破碎沥青面层及路基渣层,由挖掘机开挖,路基稳定砂层合理堆放以备回用,余土由自卸车运至弃土场。管道施工完成后,沟槽回填质量将直接影响道路的质量和使用功能。该工程管顶上500 mm内回填素土,采用电动轻夯机分层夯实,以外采用蛙式打夯机分层夯填,回填时每层虚铺土层控制在250 mm以内。每层夯填完成时,专职实验人员采用核子密度仪测量其密实度,以保证压实率达到95%以上。根据原道路结构情况,进行道路恢复。
1.2地上、地下公用设施的保护管道沟槽开挖时,应根据地质土层情况及时采用支撑,以免造成滑坡、塌方。开挖边坡及支撑形式要交项目监理审查,得到认可后方能施工。在建筑物、构筑物基础及电线杆、灯杆附近开挖时应上报防止其下沉或变形的措施、加固工程计算书及图纸,并交项目监理审批。
某些地段需要排水,以使开挖人员始终在干燥环境中工作。排水过程不得使地面产生过大的沉降,影响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安全。在建筑物、构筑物基础及电线杆、灯杆附近开挖,采用钢板桩加固。在高压线下开挖时,挖掘机要求不在电线正下方工作,必要时采用人工开挖。在公路边上开挖沟槽,在靠近公路一侧设立安全和警告标志,如护栏、路障及危险旗,在夜晚悬挂红灯。开挖过程中,遇有电缆、管道或其他构筑物时,及时与有关单位联系会同处理地下管线和各种构筑物,尽量临时迁移;如无法迁移,必须挖出使其外露,并采取吊、托等加固措施。
2、管道施工
2.1沟槽开挖与支护该项目中,土方的工作量占整个工程的很大比重,在安排上采用两台……6耐轮胎式挖掘机、一台75 k W推土机配合开挖与人工开挖相结合,在需土方运输的地方配备两台自卸汽车。在开挖前逐一探明地下既有管道、电缆和其他构筑物的位置,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方案送交业主和相关管理单位确认,以便进行相应的保护、迁移等措施,保证开挖工作持续进行。
2.2管道安装
2.2.1管材的选用和检查。管材及主要配件由选定的合格制造商提供,管材进场后,由施工方材料工程师对产品的质量进行验证。当外观检查不能确保管材的质量时,进行内、外压试验。进场的管子必须是经过专业实验室批量检验合格并取得检验合格报告的产品。
2.2.2下管。根据测放的中心线,用细绳控制好管道的一侧边线。采用8t轮胎式吊车下管,吊车沿沟槽开行至距沟边缘1 m处,以避免沟壁坍塌,影响沟槽边坡的稳定。下管时用专用吊钩或柔性吊索,严禁用钢丝绳穿入管内起吊。同时有专人指挥,绑(套)管子应找好重心,平吊轻放,避免扰动基底管道相互碰撞。在施工现场狭窄不便机械下管的地段,采用人工压绳下管。有架空线路时,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管节下入沟槽时,避免与槽壁支撑及槽下的管道相互碰撞,严格控制水平与方向。管道的安装一定要符合质量要求:管道必须垫稳,管底坡度不得倒流水,缝宽应均匀,管道内不得有泥土、砖石、砂浆、木块等杂物;管座混凝土应捣实,与管壁紧密结合;管座回填粗砂应密实。
2.3管道闭水试验管道回填土前应采用闭水法进行严密性试验。
2.3.1闭水试验前的检查工作。检查管道及检查井外观质量合格;管道未还土且沟槽内无积水;全部预留孔洞均封堵且不漏水;管道两端堵板承载力经核算并大于水压力的合力;除预留进出水管外,其余封堵坚固不漏水。
2.3.2闭水试验的方法。排水管道作闭水试验,宜从上游往下游分段进行,上游段试验完毕,可往下游段倒水,以节约用水。试验管段应按井距分隔,带井试验,每3个井段由监理工程师任指定一段进行。试验段上游设计水头不超过管顶内壁时,试验水头从试验段上游管顶内壁2 m计。试验段上游设计水头超过管顶内壁时,试验水头以试验段上游设计水头加2 m计。当计算出的试验水头超过上游检查井井口时,试验水头以上游检查井井口高度为准。

---------------

以上是市政安装。下面还有;

排水管道工程施工的质量控制要点 (1)时间:2008-11-24 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日益加快,并且随着环保要求的日益提高,排水管道工程在基础设施建设中所占的比重也越来越大。排水管道工程与人民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其使用功能的好坏,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着城市防涝及地下水和土壤被污染的生态问题。因此,加强对排水管道工程的质量控制,对消除工程质量缺陷确保排水管道工程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一、排水管材的质量控制

(一)常见质量问题

管材质量差,存在裂缝或局部混凝土疏松,抗压、抗渗能力差,容易被压破或产生渗水,管径尺寸偏差大,安管容易错口。

(二)质量控制措施

1.重视管材资料的检查。要求施工单位选用正规厂家生产的管材,并且检查管材的出厂合格证及送检力学试验报告等资料是否齐全。

2.重视管材外观的检查。管材进场后,工程材料员应对管材外观进行检查,管材不得有破损、脱皮、蜂窝露骨、裂纹等现象,对外观检查不合格的管材不得使用。

3.加强管材的保护。应要求生产厂家在管材运输、安装过程中加强对管材的保护。

二、测量放线的质量控制

(一)常见质量问题

测量差错或意外地避让原有构筑物,使管道在平面上产生位置偏移,在立面上坡度不顺。

(二)质量控制措施

1.对放线要进行复测。测量员定出管道中心线及检查井位置后,要进行复测,其误差符合规范要求后才能允许进行下步施工。

2.多沟通联系。施工中如意外遇到构筑物须避让时,应要求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协商,在适当的位置增设连接井,其间以直线连通,连接井转角应大于135°。

三、沟槽开挖的质量控制

(一)常见质量问题

在沟槽开挖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边坡塌方、槽底泡水、槽底超挖、沟槽断面不符合要求等一些质量问题。

(二)质量控制措施

1.防止边坡塌方:根据土壤类别、土的力学性质确定适当的槽帮坡度。实施支撑的直槽槽帮坡度一般采用1∶0.O5。对于较深的沟槽,宜分层开挖。挖槽土方应妥善安排堆放位置,一般情况堆在沟槽两侧。堆土下坡脚与槽边的距离根据槽深、土质、槽边坡来确定,其最小距离应为1.0m。

2.沟槽断面的控制:确定合理的开槽断面和槽底宽度。开槽断面由槽底宽、挖深、槽底、各层边坡坡度以及层间留台宽度等因素确定。槽底宽度,应为管道结构宽度加两侧工作宽度。因此,确定开挖断面时,要考虑生产安全和工程质量,做到开槽断面合理。

3.防止槽底泡水:雨季施工时,应在沟槽四周叠筑闭合的土埂,必要时要在埂外开挖排水沟,防止雨水流入槽内。在地下水位以下或有浅层滞水地段挖槽,应要求施工单位设排水沟、集水井,用水泵进行抽水。沟槽见底后应随即进行下一道工序,否则,槽底应留20cm土层不挖作为保护层。

4.防止槽底超挖:在挖槽时应跟踪并对槽底高程进行测量检验。使用机械挖槽时,在设计槽底高程以上预留20cm土层,待人工清挖。如遇超挖,应采取以下措施:用碎石(或卵石)填到设计高程,或填土夯实,其密实度不低于原天然地基密实度。

四、平基管座的质量控制

(一)常见质量问题

有的施工单位在沟槽内有积水和淤泥的情况下就浇注平基混凝土;平基的高程偏差很大,厚度不能保证;管座混凝土跑模、混凝土有蜂窝孔洞等现象。

(二)质量控制措施

1.防止带泥水浇注平基混凝土。如有雨水或其他客水流入槽内,应将沟槽彻底清除干净,清净淤泥,并铺设砂垫层,保证干槽施工;如果槽内有地下水应采取排水措施。

2.严格控制平基的厚度和高程。在浇注混凝土平基前,支搭模板时,要复核槽底标高和模板顶弹线高程,当确认无误后,方可允许浇注混凝土。

3.检查管座模板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应特别强调支杆的支撑点不能直接支在松散土层上,要加垫板或桩木,使模板能承受混凝土灌注和振捣的重力和侧向推力。

4.严格控制混凝土的质量。要求按配合比进行下料,要对混凝土进行振捣并且要振捣密实。

五、安管的质量控制

(一)常见质量问题

在圆形检查井中,管头露出井壁过长或缩进井壁;管道局部位移超标,直顺度差;管道反坡、错口。

(二)质量控制措施

1.正确计算管道铺设长度:根据规范确定两检查井间管道铺设长度、管子伸进检查井内长度及两管端头之间预留间距。在安管过程中要严格控制,防止管头露出井壁过长或缩进井壁。

2.严格控制管道的直顺度和坡度,可采取以下措施并随时检查:安管时要在管道半径处挂边线,线要拉紧,不能松弛;在调整每节管子的中心线和高程时,要用石块支垫牢固,相邻两管不得错口;在浇注管座前,要先用与管座混凝土同标号的细石混凝土把管子两侧与平基相接处的三角部分填浇填实,再在两侧同时浇注混凝土。

六、接口的质量控制

(一)常见质量问题

抹带砂浆质量差,接口抹带空鼓、开裂;接口抹带砂浆突出管内壁;铁丝网与管缝不对中,插入管座深度不足,铁丝网长度不够。

(二)质量控制措施

1.严格控制抹带的施工质量。水泥砂浆要按配合比下料,计量要准确,搅拌要均匀,要保证砂浆的强度及和易性。抹带前先将抹带部分的管外壁凿毛,洗刷干净,刷水泥浆一道。管径大于400mm时分2层抹压;管径小于等于400mm时,可一次抹成;对于管径大于等于700mm的管道,管缝超过10mm时,抹带时应在管内接口处用薄竹片支一脱垫,将管缝内的砂浆充满捣实,再分层施做。抹完后应覆盖并洒水养护,防止抹带空鼓、开裂。

H. 管道过河防浮沉措施

“管道浮沉就位”的作法是:在管沟的二步台上,将长3米、直径t米的钢管,每三节为一组,进行组焊,再将几十组钢管用电焊连成一起。这样,就把30。米管道焊成整体。然后,在管道的两端,各加焊一块钢板堵头,使管道密封。最后,将河水引入管沟,待水位超过二步台时,已被密封了的整个管道就象“浮桶”一样漂浮在水面,任人拨动

I. 污水过河管道最佳内防腐方法是什么

俺没见过钢污水管.俺们用的过河倒虹管都是水泥滴

阅读全文

与过河污水管道保护措施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下水管进进沉淀池管口太低回污水 浏览:369
净化器水质弱碱性怎么调 浏览:590
小饭店用的油烟净化器怎么安装 浏览:937
厨房污水泵怎么选型 浏览:37
智能超纯水机多少钱 浏览:985
饮水机的水用什么排放 浏览:995
用很小的小三角形屏怎么做饮水机 浏览:654
光固化符合树脂 浏览:941
滚筒洗衣机废水还是老式废水 浏览:192
小车有汽油滤芯多少钱 浏览:479
凉水除垢剂是哪一种化学剂 浏览:750
污水终端湿地报修怎么写 浏览:865
环保滤网过滤器 浏览:134
纯水最高理论电阻值是多少 浏览:272
优玥纯水净水机多少钱一台 浏览:859
医疗污水工程施工资质 浏览:170
创星cf600过滤效果 浏览:275
养蜂不锈钢过滤网 浏览:677
无废水反渗透净水器 浏览:343
实验超纯水设备怎么翻译 浏览: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