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热镀锌执行什么标准,污水一级排放标准还是电镀行业标准
热镀锌不是电镀,如果是排入河道的话,应该执行污水一级排放标准
⑵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1 现有设施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表1 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4.1.4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设施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设施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先进控制技术限值。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制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规定。
表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4.1.5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GB18871的规定。
4.1.6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公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公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式中:
4.2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2.1 现有设施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执行表4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4 现有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4.2.2 现有设施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表5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2.3 新建设施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表5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5 新建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2.4 现有和新建企业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按表6的规定执行
表6 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
4.2.5 产生空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净化后的气体由排气筒排放。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放含氰化氢的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25m。排气筒高度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5m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排放浓度限值严格50%执行。
4.2.6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气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气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须将实测大气污染物浓度换算为大气污染物基准气量排放浓度,并以大气污染物基准气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大气污染物基准气量排放浓度的换算,可参照采用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的计算公式。
产品产量和排气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⑶ 电镀废水的排放标准
规定了电镀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为促进区域经济与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电镀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电镀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电镀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
⑷ 国家污水排放标准,目前最新版本为分为哪几类
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
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6-2001
一、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2008)
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
三、羽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1—2008)
四、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2—2008)
五、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3—2008)
六、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4—2008)
七、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5—2008)
八、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6—2008)
九、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1907—2008)
十、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8—2008)
十一、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9—2008)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medical organization
GB 18466-2005
⑸ 电镀厂工业废水排放标准
现有企业及新建企来业,自自2010年7月1日后都要按照下表规定的水污染排放限值。
电镀厂工业废水的排放标准可以参照《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其中对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的水污染物指标进行了限定,相关的指标只有超过标准的要求才认定为超标排放。但一些地方标准中对废水排放浓度进行了要求,也必须要遵守。
⑹ 电镀行业的COD排放量标准是多少
2008年1月1日起,《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开始正式实施,其中对电镀企业废水中的COD排放标准从严要求,定为小于80mg/L。今年2月18日,天津市颁布实施《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COD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一级标准为50mg/L,二级标准为60mg/L。
⑺ 国家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2002 有此版本吗火急!
现还是1996版现行,我并没找到2002版,非常抱歉。若查找规范,建议先上国家标准网(国家标准委员会网页链接)查看,毕竟官方消息更为准确。
依据如下:
注:专门截取了查看时间20181109,供参考。
⑻ 电镀的排放标准怎么样的
给你一个网址,你可以看看国内标。容
http://kjs.mep.gov.cn/hjbhbz/bzwb/shjbh/swrwpfbz/200807/W020080701327611784681.pdf
⑼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污染物监测的一般要求
5.1.1 对企业排放废水和废气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内的污染物排放监容控位置进行。有废水、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测。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1.2 新建设施应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各地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5.1.3 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5.1.4 镀件镀层面积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
5.1.5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5.2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5.2.1 对企业排放水污染浓度的测定采用表6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7 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5.3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5.3.1 采样点的设置与采样方法按GB/T16157执行。
5.3.2 对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7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8 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