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关于大气、水污染的治理方法及图片,要很详细的!
三种主要大气污染物PM10、SO2及NOx环境空气质量达标方案的设计为案例,从城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规划方法学角度,提出并发展了一套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的模拟、城市背景浓度的确定、优化模型、传输矩阵、分区规划、等效排放、措施信息库等方法在内的城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规划问题的整体解决的技术方案,为全国其它类似城市进行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规划提供一种实例与参考,同时,研究的结果对北京市2008年大气污染控制对策的制定提供了科学的依据。
防治水体污染的主要措施有以下三条:
(1)减少和消除污染物排放的废水量。首先可采用改革工艺,减少甚至不排废水,或者降低有毒废水的毒性。其次重复利用废水。尽量采用重复用水及循环用水系统,使废水排放减至最少或将生产废水经适当处理后循环利用。如电镀废水闭路循环,高炉煤气洗涤废水经沉淀、冷却后再用于洗涤。第三控制废水中污染物浓度,回收有用产品。尽量使流失在废水中的原料和产品与水分离,就地回收,这样既可减少上产成本,又可降低废水浓度。第四处理好城市垃圾与工业废渣,避免因降水或径流的冲刷、溶解而污染水体。
(2)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进行区域性综合治理。第一在制定区域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工业区规划时都要考虑水体污染问题,对可能出现的水体污染,要采取预防措施。第二对水体污染源进行全面规划和综合治理。第三杜绝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任意排放,规定标准。第四同行业废水应集中处理,以减少污染源的数目,便于管理。最后有计划治理已被污染的水体。
(3)加强监测管理,制定法律和控制标准。第一设立国家级、地方级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执行有关环保法律和控制标准,协调和监督各部门和工厂保护环境、保护水源。第二颁布有关法规、制定保护水体、控制和管理水体污染的具体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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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如何治理水污染
目前,人们已意识到不能以破坏生态环境来发展经济,这样的代价太大了。我国已提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和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的战略,对整治水域污染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我们决不能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为了拥有洁净的水环境,保护水资源,当从现在做起。
污水处理我国水环境的前景令人担忧。
多年来,我国水资源质量不断下降,水环境持续恶化,由于污染所导致的缺水和事故不断发生,不仅使工厂停产、农业减产甚至绝收,而且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和较大的经济损失,严重地威胁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威胁了人类的生存。我国的七大水系以污染程度大小进行排序,其结果为:辽河、海河、淮河、黄河、松花江、长江。综合考虑我国地表水资源质量现状,符合《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Ⅰ、Ⅱ类标准的只占32.2%(河段统计),符合Ⅲ类标准的占28.9%,符合Ⅳ、Ⅴ类标准的占38.9%。如果将Ⅲ类标准也作为污染统计,则我国河流长度有67.8%被污染,约占监测河流长度的2/3,可见我国地表水资源污染非常严重。
我国地表水资源污染严重,地下水资源污染也不容乐观。
我国北方五省区和海河流域地下水资源,无论是农村(包括牧区)还是城市,浅层水或深层水均遭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局部地区(主要是城市周围、排污河两侧及污水灌区)和部分城市的地下水污染比较严重,污染呈上升趋势。
具体而言,根据北方五省区(新疆、甘肃、青海、宁夏、内蒙古)1995年地下水监测井点的水质资料显示,按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进行评价,结果表明,在69个城市中,Ⅰ类水质的城市不存在;Ⅱ类水质的城市只有10个,只占14.5%;Ⅲ类水质的城市有22个,占31.9%;Ⅳ、Ⅵ类水质的城市有37个,占53.6%,这说明有1/2以上城市的地下水污染严重。至于海河流域,地下水污染更是令人触目惊心,2015眼地下水监测井点的水质监测资料表明,符合Ⅰ~Ⅲ类水质标准仅有443眼,占评价总数的22.0%,符合Ⅳ和Ⅵ类水质标准有880和629眼,分别占评价总井数的43.7%和34.3%,即有78%的地下水遭到污染。如果用饮用水卫生标准进行评价,在评价的总井数中,仅有328眼井水质符合生活标准,只占评价总数的31.2%,另外2/3以上的井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卫生标准。
面对严峻的缺水、水污染问题,我们应积极行动起来,珍惜每一滴水,采取节水技术、防治水污染、植树造林等多种措施,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
㈢ 治理水污染的措施有哪些
定期进行水体污染源调查。根据水源污染的类型进行定期调查,要实地观察,收集排污资料,并且将污水排放口的水样委托当地卫生防疫或环保部门进行分析,并将调查结果整理成文字材料,预测污染发展的趋势。
2. 加强水源上游水质监测。监测项目主要选择对水源有影响项目,可以选择反映水的感官性状的如浊度、色度、臭味、肉眼可见物等;反映有机物污染;反映细菌污染的微生物指标等;富营养化的加上藻类与浮游生物的监测。
3. 依法治理污染源。水源污染防治是一项关系人民身体健康的民心工程,对已影响水源水质的污染源一定要依法治理,要依据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紧密依靠当地政府、环保、卫生等部门有效地对污染源进行处理。
4. 减少和消除污染物排放的废水量。首先可采用改革工艺,减少甚至不排废水,或者降低有毒废水的毒性。其次重复利用废水。尽量采用重复用水及循环用水系统,使废水排放减至最少或将生产废水经适当处理后循环利用。
水污染,又称水体污染,是由有害化学物质造成水的使用价值降低或丧失,污染环境的水。污水中的酸、碱、氧化剂,以及铜、镉、汞、砷等化合物,苯、二氯乙烷、乙二醇等有机毒物,会毒死水生生物,影响饮用水源、风景区景观。污水中的有机物被微生物分解时消耗水中的氧,影响水生生物的生命,水中溶解氧耗尽后,有机物进行厌氧分解,产生硫化氢、硫醇等难闻气体,使水质进一步恶化。各种污染物进入水体,其数量超过水体自净能力的现象。水污染主要来自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常见的污染水体物质有:无机物质、无机有毒物质、有机有毒物质、需氧污染物质、植物营养素、放射性物质、油类与冷却水以及病源微生物等。
水污染网络
㈣ 水污染防治的措施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九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第三十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第三十一条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三十二条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三十三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三十五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六条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七条多层地下水的含水层水质差异大的,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
第三十八条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三十九条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第二节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布局,要求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第四十一条国家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设备名录中的设备。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工艺名录中的工艺。
依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四十二条国家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第四十三条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工艺,并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
第三节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四条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编制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建设、经济综合宏观调控、环境保护、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应当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不得挪作他用。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收费、管理以及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五条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缴排污费。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节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七条使用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运输、存贮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应当加强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十九条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第五十条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
第五十一条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利用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进行灌溉,应当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第五节船舶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二条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事海洋航运的船舶进入内河和港口的,应当遵守内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的残油、废油应当回收,禁止排入水体。
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应当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的措施,防止货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第五十三条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
第五十四条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应当备有足够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作业,或者从事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清洗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其运营规模相适应的接收处理能力。
第五十五条船舶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编制作业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并报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一)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或者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
(二)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
(三)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
在渔港水域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活动,应当报作业地渔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五十六条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跨市、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划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确保饮用水安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五十七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第五十八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第六十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准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
第六十二条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停止或者减少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
第六十三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可以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农药以及限制种植养殖等措施。
第六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划定保护区,并采取措施,保证保护区的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六十五条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应当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水污染防治对策】
1.采取紧急而切实的行动,对已经受到严重污染的渭河和黄河干流进行水污染综合防治造成渭河和黄河干流污染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在相当一段时间内,我们还在走只顾发展,不顾环境,或者是“先发展,后治理”的道路。这条道路急功近利,破坏性利用资源,污染环境,不仅危害子孙后代,而且已经危害到了当代人类,因此是十分错误的。
克服这一危机的根本途径是改变发展模式,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具体来说,为了救活渭河,保护黄河,需要采取综合的措施,严格控制沿岸的污染物排放总量,从末段治理向源头控制转变。第一步是要调整产业结构,对于新上的开发项目,必须加强对发展规划和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坚决不上资源消耗多、污染排放量大的工业企业项目,并要坚决淘汰已有的污染严重项目,要坚决杜绝东部地区淘汰的污染企业西迁。
2.采取预防为主的方针,在西部大开发的过程中防止水污染处于中等水平和尚未受到明显污染的地区的水污染态势加重如果从工业化的起步时就开始注意把工业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起来,遵循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走新型工业化的道路,西北地区就能健康发展。
具体地说,新疆的乌鲁木齐市、甘肃的白银市以及陕西的铜川市等城市和地区,应在对原有污染源尽快采取综合治理措施的同时,严格把住新建项目关,做到在还清老账的同时确保不欠新账,使大多数属于Ⅵ类水质的河流得到改善。对于人烟稀少、河流水质保持在Ⅱ和Ⅲ类的城市和地区,则应一步到位,跨越传统发展的模式,直接按照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实现发展经济的目标。
3.大力推行清洁生产,争取实现工业用水量和废水排放量的零增长和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零排放工业污染的控制是水污染防治中十分重要的一环,在我国西北地区的发展中应提出实现废水排放量零增长的要求。国内外的实践包括西北地区一些先进企业的实践,已经证明了实现这个目标的可能性。
在黄河流域除了发现有机污染和氨氮外,还发现了有毒、有害的酚、石油及汞等污染物,其中酚的主要排放户是化工行业、造纸行业和冶炼行业,石油类污染的主要污染源是矿山开采、化工行业和冶炼行业,汞则主要排自冶炼行业和矿山开采。这些行业必须迅速革新工艺,改进管理,彻底消除上述有毒有害物质排放。
4.加大城市废水处理力度,提高污水回收利用率,为西北地区开发提供稳定可靠的水资源,促进经济的发展和保障人民的需要城市废水经过妥善处理后完全可以回收利用于工业、农业、市政等,应该在严重缺水的西北地区加快城市废水处理的速度,使受到严重污染的地区尽快摆脱污染的局面,尽快提高处理后废水的利用率。
城市废水处理厂的建设必须与城市废水收集管网的建设同步进行,以免重复东部地区很多城市犯过的错误,即由于管网系统建设的滞后而使废水处理厂的功能得不到发挥。
城市废水处理工艺技术的选择十分重要,不应照抄、照搬东部地区甚至国外的所谓先进工艺技术,而应特别注重采用适合于西部地区自然条件的废水天然净化系统,西北地区地广人稀例如各种类型的土地处理系统和氧化塘系统。
5.加强面源污染控制,规范农药、化肥使用西北地区农业用水量占总用水量的89.3%。农牧业带来的污染不容忽视。国家应出台政策规范和限制农牧业农药、化肥的使用种类及使用量,大力扶植生态农业。这不仅关系到西北地区水污染的控制,也关系到西北农产品的安全和人民的健康。
㈤ 求一份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的治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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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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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区再生水利用规划设想
1、在保证人体健康不受到威胁的前提下,尽可能将污水的处理与回用相结合,逐步提高污水再生回用水平。
2、按照“优水优用、一水多用、重复利用”的原则,将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的中水优先用于绿化、河湖环境和市政杂用,位于城市下游的农业灌溉用水要优先使用处理后的城市污水。
3、中水处理设施的布局应集中与分散相结合,既体现规模效益,又减少中水管道的投资,对于城市中水管道供水困难的地区,继续鼓励建设中水设施。
4、按照“长远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编制中水回用总体规划,并逐步推进污水再生回用的进程。中水用户的选择按照“先近后远、先易后难”的原则,逐步扩大中水的用户和用量。
二、北京市区中水回用系统的规划思路
1、 中水处理厂的布局应遵循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既体现规模效益,又减少回用距离。
2、 为节省投资、便于管理,中水处理厂应与污水处理厂合建。
3、根据中水用量及用户分布、各污水处理厂的规划处理规模和所处地势、供水量与供水距离的关系等因素,初步划定中水处理厂的供水范围。供水范围之外的小区或公建采用小型中水回用设施。
4、为减少中水回用过程中的能量损失,中水处理厂应以城市水系上游及中游的污水处理厂为主;为加快污水回用的速度和进程,中水处理厂应以现状及规划筹建的污水处理厂为主。
5、管道布置应充分考虑供水量和用水点的分布,采用环状与枝状管网相结合的管道布置形式,力求减小供水距离,并保留远期各中水处理厂联网供水的可能性。
6、中水管道的供水能力按高日高时设计计算,并充分考虑远期用水量的增加。
7、在中水供水管道未普及之前,建筑规划较大的小区或公建近期可建设小型中水回用设施。远期中水供水管道实施后再进行水源置换。
三、再生水供水水质
根据现有标准,冲厕、绿化、道路浇洒(清扫)和循环冷却用水水质标准比较接近,Ⅳ类河道水质标准高于生活杂用水和绿化用水的水质标准。为了简化再生水供水管道系统,再生水供水系统宜采用统一的供水水质。由于绿化、道路浇洒及降尘用水都会与人体直接接触,同时为了提高公众对再生水的认同度,再生水的水质应选用较高的标准。经综合比较,再生水供水水质采用《城市污水再生回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T 18920)中较高标准作为再生水的水质标准。
农业灌溉用水水质标准应符合《农业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
四、再生水利用规划目标
规划到2010年,中水城市回用率达到25%,达到2.3亿立方米/年;二级退水工业及农业利用率达到25%,达到2.3亿立方米/年;污水综合利用率达到50%,达到4.6亿立方米/年。
规划到2020年,中水城市回用率达到35%,达到3.5亿立方米/年;二级退水工业及农业利用率达到25%,达到2.5亿立方米/年;污水综合利用率达到60%,达到6.0亿立方米/年。
规划远景,中水城市回用率达到45%,达到5.5亿立方米/年;二级退水工业及农业利用率达到25%,达到2.8亿立方米/年;污水综合利用率达到70%,达到8.3亿立方米/年。
第四章 北京市区污水再生回用的用途及需水量预测
根据北京市区的用水结构和特点,北京市区中水主要用于河湖景观用水、绿化用水、建筑冲厕用水、道路浇洒及降尘用水、工业用水五个方面,剩余二级出水作为农业灌溉用水。
一、城市河湖环境用水
按照北京市区地表水水体功能划分,市区河湖水系属于Ⅱ、Ⅲ、Ⅳ、Ⅴ类水体。根据北京市区水系的不同功能及水质标准及再生水可能达到的水质标准,Ⅲ类以上水体的环境用水规划采用清洁水源,即密云水库或官厅水库的水;IV类水体的环境用水采用污水处理厂的深度处理水(即中水);V类水体的环境用水采用污水处理厂的二级出水。
1、需水量标准:
补水采用2cm/日(合200 m3/hm2/日)。换水采用:清水、中水每年8次,每次换水1m深;规划湖泊的换水次数为2次,每次换水1m深。
2、规划河湖面积:
北京市市区范围内有通惠河、凉水河、清河、坝河等四条主要河道及20多条较大支流,河道总长344km,现状湖泊27个,水面面积707公顷。
规划对北二环水系、三环水系通过截污、清淤、水利设施改造、绿化美化等工作进行全面综合治理。规划实施后,城市河道水体基本还清,水面面积进一步扩大,达到1506 hm2。
规划新增湖泊(含湿地)1411公顷,现状及规划湖泊总面积达到2118公顷。
北京市城市河湖水系规划实现后,总水面面积将达到3624hm2。
3、城市河湖环境用水量预测。
根据北京市区水系的不同功能及水质标准,规划考虑Ⅲ类以上水体的环境用水采用清水,即密云水库或官厅水库的水;Ⅳ类水体的环境用水采用污水处理厂的深度处理水(即中水);Ⅴ类水体的环境用水采用污水处理厂的二级处理水。
市区城市河湖需补清水8266万m3/年(补水6054万m3/年,换水2212万m3/年);需补深度处理水(即中水)12297万m3/年(补水7865万m3/年,换水4432万m3/年);需补二级处理水11266万m3/年(补水8843万m3/年,换水2423万m3/年)。 深度处理水(即中水)日需要量33.6万m3/日。
二、城市绿化用水
1、北京市城市规划绿地
根据《北京市区绿地系统规划》,市区城市绿地包括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区绿地、道路绿地等。各种不同性质的绿地如下表所示:
北京市规划城市绿地统计表
序号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现状面积(公顷) 规划面积(公顷)
1 G1 公共绿地 5512.48 15864.87
2 G2 生产绿地 326.51 659.84
3 G3 防护绿地 4568.85 5681.47
小 计
10407.84 22206.18
4 G4 居住绿地 2180 5656.66
5 G5 附属绿地 8564.06 10243.69
(含道路绿地)
合 计 21152 38106.53
2、绿化需水量标准
根据不同性质绿地的乔木、灌木、花卉草坪的分布比例及其需水量特点,确定绿化用水量标准如下:
规划年需水量 最高月需水量系数 最高月平均日需水量 最高日需水量
公共绿地 2700 0.22 20 20
单位附属绿地 2700 0.2 18 20
居住区绿地 2700 0.2 18 20
道路绿地 2700 0.2 18 20
防护绿地 1800 0.17 10 10
3、绿化需水量预测
绿化需水量表
规划面积 年需水量标准 年需水量 最高月需水量系数 最高月需水量 最高日需水量标准 最高日需水量
hm m3/hm 万m3 万m3 m3/hm.d 万m3
公共绿地(含生产绿地) 16525 2700 4462 0.22 981.6 20 33.05
单位附属绿地 7184 2700 1940 0.2 388 20 14.37
居住区绿地 5657 2700 1527 0.2 305.4 20 11.31
道路绿地 3060 2700 826 0.2 165.2 20 6.12
防护绿地 5681 1800 1023 0.17 173.9 10 5.68
合计 38107 9778 2014.1 70.53
根据上表计算结果,北京市区绿地年需水量约9778万m3,最高月需水量为2014万m3,最高日需水量为70.53万m3。
三、道路浇洒及洗车用水
1、需水量标准:
道路浇洒用水量指标:道路冲刷1.0升/平方米.日,每日1次;喷雾降尘用水量0.25升/平方米.日.次,每日2次;总用水量1.50升/平方米.日。
洗车用水量指标:采用电脑自动清洗,平均15升/辆.次。
2、道路浇洒用水量预测
道路总面积(含边缘集团)为164.4平方公里,其中路板面积按道路总面积的50%计算,为82.2平方公里,按道路冲刷及喷雾降尘用水量标准1.5升/平方米.日计算,道路浇洒用水量为12.33万立方米/日,道路浇洒一般在4月1日至10月31日作业(210天),年需水量约2589万立方米/年。
3、洗车需水量预测
规划北京市区机动车拥有量为300万量,再考虑每年1000万车次进京,按每辆车每10天冲洗1次,洗车用水量为179万立方米/年,合4910立方米/日。
四、建筑冲厕用水
1、建筑冲厕需水量标准
住宅冲厕用水量标准采用0.4-1.4L/(m2.d);公共建筑冲厕用水量标准为1.2-2.8L/(m2.d)。
2、建筑冲厕需水量预测
北京市区各类建筑冲厕用水量
建筑类型 比例(%) 远景建筑面积(万m3) 冲厕用水量标准(L/m2.d) 冲厕用水量(m3/.d))
一类居住 1.3 363.98 0.8 2911.84
二类居住 94.68 26456.45 1.2 317477.4
中小学托幼 4.02 1122.57 1.3 14593.41
居住建筑合计 100 27943 334982.65
办公建筑 19.42 3323.33 2.7 89729.91
商业金融 49.12 8178.02 2 163560.4
文化娱乐 6.06 1008.3 1.6 16132.8
体育 2.18 362.56 2.4 8701.44
医疗卫生 5.06 843.17 2.8 23608.76
教育科研 18.02 2999.28 2.2 65984.16
其他公建 0.14 23.34 2 466.8
公共建筑合计 100 16738 368184.27
北京市区远景居住建筑的冲厕用水量为33.50万m3/.d;远景公建建筑的冲厕用水量为36.82万m3/.d,总冲厕用水量为70.32万m3/.d,每年需要再生水约2.57亿m3。
五、工业低质用水
由于北京市未来的工业结构调整,工业用水大户的搬迁改造及工业用水内部重复利用水平的提高。工业低质用水量不断减少。规划考虑再生水为第一热电厂、第二热电厂、太阳宫电厂、草桥热电厂、三河热电厂提供循环冷却水。其中华能热电厂、第一热电厂直接使用二级出水,其余使用深度处理水。深度处理水年需水量3976万立方米/年,高日需水量为12.9万立方米/日。
六、农业灌溉用水
城市污水处理厂的二级出水部分深度处理后回用于城市,剩余部分二级出水排入清河、坝河、通惠河、凉水河四条河道,再通过现状灌渠,灌溉位于市区下游的丰台区、朝阳区、大兴县以及通州区的农田。
1、农业灌溉用水量标准:
根据不同农作物,并采用节水灌溉方式,采用 260-400立方米/(亩.年)。
2、农业灌溉用水量:
通惠河流域农业灌溉可利用二级出水1.42亿立方米/年;坝河流域农业灌溉可利用二级出水0.04亿立方米/年;清河流域农业灌溉可利用二级出水0.09亿立方米/年;凉水河流域农业灌溉可利用二级出水0.47亿立方米/年。
北京市区污水处理厂剩余二级出水用于农业灌溉,每年用水量约2.01亿立方米/年。
第五章 北京市区中水回用系统规划方案
一、中水回用的远景规划及中水处理厂的远景规模
在应用地理信息系统(GIS)进行需水量的统计与分析的前提下,北京市区污水回用应在已确定的污水处理厂布局的基础上,以各污水处理厂为中心,综合考虑远景中水用户的分布、中水用水量、回用距离、地形地势情况等因素,划定各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的范围,并确定中水的处理规模。
规划市区远景再生水用途及需水量表
用途 年需水量(万m3/年) 高日需水量(万m3/日)
河湖景观 12297 33.69
城市绿化 9778 70.53
道路浇洒 2589 12.33
洗车 179 0.49
建筑冲厕 25667 70.32
工业低质水 3976 12.9
合 计 54486 200.26
三、中水管网系统规划
中水供水区域的划分:由于西部高程过高,所以将西部五里坨供水区域独立出整个管网;由于门头村污水处理厂规模较小,规划供水量5000m3/d,仅满足其服务区内用水,对整个管网没有贡献,所以将门头村供水区域独立出整个管网;规划肖家河污水处理厂出水全部供给河道用水,所以将肖家河污水处理厂独立出整个管网。根据北京市西高东低的地形特点,按照高程基本相同的原则将整个管网划分为四个中水系统,市区西部中水系统:首钢、吴家村、田村路、万泉庄供水分区;市区南部中水系统:卢沟桥、郑王坟、小红门、方庄供水分区;市区东、中部中水系统:第六水厂、高碑店、东坝、酒仙桥供水分区;市区北部中水系统:北小河、北苑、清河供水分区。四个中水系统之间采用弱连接。
水处理厂及中水处理厂,规划供水量5000立方米/日,仅满足其服务区内用水。
北京市中水管道系统计算图
第六章 政策与法规的配套建设
污水再生利用是一项大的系统工程,除了要修建中水处理设施和中水管道外,还要有政策法规保障和必要的管理措施,以保证再生水利用事业的健康发展。
1、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及法律体系,制定《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
建议建立污水再生利用系统方面完整、系统的管理体系。建立污水再生利用方面的专门机构或部门,管理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和管道系统,负责污水再生利用工程的验收、运行及收费、水质监督等。由城市节水部门核定用水计划、用水定额,负责监督执行,并行使行政处罚权。
建议建立污水再生利用方面完整、系统的地方性法律体系,即《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法律体系包括总则;污水再生利用的用途;管理部门和机构;用水定额的确定;水质管理;规划设计的审批;污水再生利用工程的建设和验收;污水再生利用工程的运行管理;违法处罚办法等内容。
2、建立对城市再生水产业的投资鼓励政策及特许经营权制度
建立对再生水产业投资鼓励政策,促进污水再生回用产业的发展。一方面可以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和贴息贷款等手段实现,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为污水再生利用产业创造良好的体制环境实现。具体而言包括:促进、增加再生水产业的政府投入;实行污水再生回用产业的扶植政策,在用地、税收、贷款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对城市再生水产业实行许经营权制度,保证其投资回报的长期性、稳定性,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
3、建立完善的收费体系、拓展资金来源。
建议建立再生水的收费体系。对具有公益性的城市河糊环境用水、绿化隔离地区的绿化用水、道路浇洒用水建议通过提高污水处理费的方式收取。对其他再生水用户实行计量收费。
城市河糊环境用水、绿化隔离地区的绿化用水、道路浇洒用水具有公益性,经计算,这部分用水约占总用水的37%左右。这部分用水无法由确定的用户承担用水的费用,因此建议通过提高污水处理费的方式收取,约提高污水处理费0.25元左右。用于公益性质的再生水主要目的是增加城市水面面积,提高城市绿化面积,提高城市水环境、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小气候,其收益者是具有不确定性的全体公民,因此由全体公民共同承担公益性再生水费用也是科学合理的。
建议在污水再生利用的利期阶段,采用政府以资本金的方式投入建设资金,或者通过提高污水处理费的方法筹集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及管道系统的建设资金,并且通过不断扩大供水规模,增加中水收费,再投入建设资金不断扩建回用设施、完善管道系统,实现滚动式发展的模式。
合理利用水资源费,世界银行贷款、外国政府贷款、长期国债资金等,全方位拓展污水再生利用的启动资金、补充建设资金的不足,并通过再生水收费实现还贷、建设和发展。
㈥ 水污染如何治理的方法
防治水体污染的主要措施有以下三条:
(1)减少和消除污染物排放的废水量。首先可采用改革工艺,减少甚至不排废水,或者降低有毒废水的毒性。其次重复利用废水。尽量采用重复用水及循环用水系统,使废水排放减至最少或将生产废水经适当处理后循环利用。如电镀废水闭路循环,高炉煤气洗涤废水经沉淀、冷却后再用于洗涤。第三控制废水中污染物浓度,回收有用产品。尽量使流失在废水中的原料和产品与水分离,就地回收,这样既可减少上产成本,又可降低废水浓度。第四处理好城市垃圾与工业废渣,避免因降水或径流的冲刷、溶解而污染水体。
(2)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进行区域性综合治理。第一在制定区域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工业区规划时都要考虑水体污染问题,对可能出现的水体污染,要采取预防措施。第二对水体污染源进行全面规划和综合治理。第三杜绝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任意排放,规定标准。第四同行业废水应集中处理,以减少污染源的数目,便于管理。最后有计划治理已被污染的水体。
(3)加强监测管理,制定法律和控制标准。第一设立国家级、地方级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执行有关环保法律和控制标准,协调和监督各部门和工厂保护环境、保护水源。第二颁布有关法规、制定保护水体、控制和管理水体污染的具体条例。
㈦ 水污染的解决方案
1、节能减排
2、强化法律法规
3、加大监督,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4、加大宣传、增强社会环保意识
5、把环保列入行政考核之中
6、增加治理投入,解决已经污染的水域问题
㈧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内容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内容
一、 城镇:
治理垃圾乱堆、乱扔:建立专健全“门前三包”(包卫属生、包绿化、包秩序)、“院内四自”(自搞环境卫生、自建环卫设施、自育花草树木、自管单位秩序)责任制.
治理摊位乱摆:强化市场管理。坚持“堵疏结合、便民利民”的原则,下大力规范市场管理。 治理车辆乱停乱放:规范车辆停放管理,消除乱停乱放现象。
治理工地乱象:组织开展创建文明工地、标准化工地活动,施工场地必须围栏作业、封闭施工、限时施工,推广运用散装水泥,逐步取缔现场搅拌混泥土,解决施工现场噪音扰民、扬尘污染问题。
二、农村:
“四清一除”:
一是清垃圾,设置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完善管理制度,建立长效机制。
二清污水,开展家禽、牲畜粪便和污水的治理及综合利用工作,推进农民集中居住区的污水治理,减少水体污染。
三是清污泥,认真清理河道、沟渠污泥,保护河道生态环境,提高防洪排涝和自洁能力。
四是清杂物,开展庭院环境整治,全面推行“改水、改厕、改厨、改圈”,清理房前屋后杂物,治理乱搭乱建、乱摆乱放,做到村庄风貌整洁、协调美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