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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垢装置执行标准

发布时间:2022-12-09 09:35:42

1. 除垢仪的区别

与化学水处理方法相比较,安蒂克除垢装置的优势:—— 受处理水的恒定的化学成分。因此,他们也可以被用在那些由于卫生和/或者加工原因而不允许有任何化学成分改变的应用案例中。例如,饮用水,用于食品行业,制药行业,酿酒厂等不同应用中的发酵罐的工艺水。—— 他们可以用来处理制糖厂的氢氧化钙,在管道输送和形成水垢之前的纸浆罐中的亚硝酸钙。他们可以被使用于水果汁加工的保护技术中,牛奶行业的废水处理等各种不同的应用领域。—— 更低的投资成本,运作成本,维护成本,尤其是对于大量的处理水来说,1000立方米/小时。例如,粉煤灰管道,冶金行业中的高炉冷回路等各种不同的应用领域。
与永磁体水处理方法相比较,安蒂克除垢装置的优势:—— 简单快速的安装,不会影响到任一水管。—— 能够处理管径厚度为200-1000mm的管道。—— 完美的卫生性能,和对侵略性媒介的抵抗性能—— 设备不会与处理水或者其他任何媒介产生直接的接触。—— 对于处理水的化学成分和流量的简单的信号调节。—— 在一个给定的操作原理下,他们能够对很低的甚至是零速率的处理水发挥功效。也就是说,他们没有像永磁体装置那样,完全地依赖于洛伦茨力(F ~ Q x B x v)。—— 他们不会在管道安装点增加任何的水阻,也不会吸引任何磁性活跃颗粒。
与插入电压水处理方法相比较,安蒂克除垢装置的优势:(离子清洁效果)—— 简单快速的安装,不会影响到任一水管。—— 能够处理管径厚度为200-1000mm的管道。—— 完美的卫生性能,和对侵略性媒介的抵抗性能—— 设备不会与处理水或者其他任何媒介产生直接的接触。—— 设备不会导致水分子分解。相反的,有着离子清洁效果的设备能够使H2O分解成H+和OH-离子,这一过程就导致H+离子与阴离子(SO4)2-和Cl-发生反应,转化成硫酸H2SO4和氯化氢HCL,OH-离子与阳离子Ca2+发生反应,产生Ca (OH)2. 所以此类处理过的水的分子结构是不稳定的。酸和氢氧化物之后会中和,水会马上失去所获得的特性,恢复保持到处理之前的状态。

2. 设备运作情况下除垢

一种除垢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获取待除垢设备的初始振动频率;
根据所述初始振动频率和污垢的共振频率范围,得到振动调节频率,根据所述振动调节频率生成振动信号,将所述振动信号施加至所述待除垢设备,直至满足除垢结束条件。
一种除垢装置,所述装置包括:
频率获取模块,用于获取待除垢设备的初始振动频率;
共振模块,用于根据所述初始振动频率和污垢的共振频率范围,得到振动调节频率,根据所述振动调节频率生成振动信号,将所述振动信号施加至所述待除垢设备,直至满足除垢结束条件。
一种控制器,包括存储器和处理器,所述存储器存储有计算机程序,所述处理器执行所述计算机程序时实现以下步骤:
获取待除垢设备的初始振动频率;
根据所述初始振动频率和污垢的共振频率范围,得到振动调节频率,根据所述振动调节频率生成振动信号,将所述振动信号施加至所述待除垢设备,直至满足除垢结束条件。
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上存储有计算机程序,所述计算机程序被处理器执行时实现以下步骤:
获取待除垢设备的初始振动频率;
根据所述初始振动频率和污垢的共振频率范围,得到振动调节频率,根据所述振动调节频率生成振动信号,将所述振动信号施加至所述待除垢设备,直至满足除垢结束条件。
一种除垢系统,所述系统包括:控制器以及设置于待除垢设备上的振动器,所述振动器与所述控制器连接;
所述控制器用于获取待除垢设备的初始振动频率,根据所述初始振动频率和污垢的共振频率范围,得到振动调节频率,根据所述振动调节频率生成振动信号,将所述振动信号发送至所述振动器,直至满足除垢结束条件;
所述振动器用于接收所述振动信号,根据所述振动信号产生振动。

3. 请问飞利浦蒸汽电熨斗GC1710、GC1720、GC1730买哪个好点

1720

1710功能太差,如果没有喷水功能,对衣服的损伤就会加大,很可能把衣服烫坏。而1730的双效除垢,其实在使用中,并没有太大的实用价值。也可以用得很少。

希望对你有帮助。

4. 太阳能好还是空气源好

看你家里太阳能方便不方便,价格的话目前总体来说还是空气源的高一点
如果你家里安装太阳能方便的话,那么从费用上面来说还是太阳能的更节省一点,太是太阳能的劣点也是明显的,就是冬天制热效果较差,阴雨天气的话没有热水产生
空气源的话,冬天同样制热效果会有衰减,带来的后果就是加热速度变的更慢,但是它对比太阳能的一个好处就是阴雨天气一样可以产生热水,不受天气的影响

5. 太阳能的水能不能喝喝了对身体有害吗

一般情况下,不管是哪种品牌的太阳能热水器,放出来的水是不能直接喝的,必须经过烧开后,才可以,所以只要是质量上为比较好的太阳能热水器,放出来的水经过烧开后都可以喝。 目前对太阳能热水器储水的安全性还没作过检测,但考虑到热水器的材质和水管生锈等因素,为慎重起见,最好不要拿来当作饮用水。 太阳能热水器里的水不是天天更换,可能带来二次污染。太阳能热水器属于金属物,若长时间不清洗,亦可能产生污染。建议市民不要饮用太阳能热水器里的水,饮用对人体健康不利。你好! 如果有自来水还是别喝太阳能热水器的水,因为太阳能热水器的水在有太阳时它已经开了,晚上没有太阳水温会自然变低,第二天太阳出来水又会开了,它属于开了又开了水,中央电视十台《健康之路》栏目,有关专家曾讲:“开了又开的水会生成氩酸硝碱,经常饮用有害身体健康”。 有时停水了,偶尔喝一次也无妨,一般情况下太阳能热水器的水用于洗漱或洗菜

6. 请问申办产品执行标准(企业标准)的流程/程序是怎样的

一、企业标准备案程序
(一)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XX省标准化管理办法》
(二)受理范围
凡在本区域内从事生产并用于销售的产品在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情况下,应由企业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企业组织生产和判定产品质量的依据。企业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企业标准备案手续
1.企业标准应在标准批准发布后30日内,按企业隶属关系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市属和开发区企业到XX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科备案。委托加工企业,由委托方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备案手续。
2.企业标准备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标准文本;(2)编制说明;(3)备案表;(4)审定纪要;(5)审定人员名单;(6)有效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及电子副本。
上述材料1-5项一式两份。
3.提交材料的要求
(1)标准文本
企业标准文本格式应符合GB/T1.1-2000和GB/T1.2-2002规定要求。标准文本格式包括:标准封面、前言、
首页、中间页和末页。其中封面右上角Q/**中的**为各县市区局、集团公司、总公司的代号。
企业标准编号按下述规定执行。
Q/ ** *** *** - ****
① ② ③ ④ ⑤
各编号对应代号说明如下:
① 企业标准代号;
② 企业隶属行政区域代号(二位);
③ 企业代号(三位);
④ 顺序号(三位);
⑤ 年代号(四位)。
各编号注释如下:
1)企业标准代号Q/代表企业制定、批准、发布的企业标准。
2)企业隶属行政区域代号是用县(市)、区名称或工业局、总公司名称的二位汉语拼音字头表示。
3)企业代号由企业定,一般用企业名称的汉语拼音字头或英文缩写的三个字母表示。如金吉利制衣有限公司代号是JJL。
4)顺序号是企业自己制定的企业标准号,用三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如:001。
5)年代号为标准发布的年代,用四位数表示。如2005。
(2)编制说明
企业标准编制说明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任务来源,制订该标准的目的和意义,工作简要过程。其中包括:调研、试验、验证、起草过程等。
2)采用和借鉴国内外标准资料的情况,包括国内外标准水平分析。
3)标准主要内容的解释,修订标准时应有新旧内容的对比,同时还要写出修订的理由。
4)贯彻该标准的措施、要求、建议。
5)技术经济效果分析及其他应说明的问题。
(3)备案表
企业标准备案前,企业须填写《XX县市企业标准备案表》,《XX县市企业标准备案表》由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企业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加盖企业公章。
(4)审定纪要
企业标准审定纪要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标准审定会时间、地点、参会人员、主持人等。
2)讨论中重大问题的一致修改意见,一般问题的原则修改意见。
3)对标准起草单位的要求,如修改进度、修改方法以及修改后是否需要再进行审定。
4)审定结论性意见,即完全通过,还是基本通过,还是没通过。
(5)审定人员名单
企业标准审定会由企业组织,审定人员要求大专以上学历,有一定专业知识。审定人员可以是本单位的技术人员,也可外聘专家,总人数不得少于5人。审定人员应在审定人员名单上签字。
4.受理机关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复核,符合《XX市企业标准备案规定》的企业标准即予以备案,并在《XX市企业标准备案表》和企业标准文本封面上加盖备案专用章。不符合《XX省企业标准备案规定》的,退还企业并一次性书面告之理由。[Page]
(四)企业标准的修改和复审
1.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如有修改或补充的,应由企业填写《企业标准修改通知单》一式三份,到原备案机关办理修改或补充手续。备案部门应在原备案的标准文本上注明修改日期。已采用国际标准的,修改时不得降低其标准水平。
2.企业标准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不得超三年。当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发布时,企业标准必须及时复审。企业标准复审时,应由企业填写《企业标准复审结果通知单》一式三份,到原备案机关办理确认继续有效或废止手续。经复审,被确认有效的企业标准,备案机关应在原备案的标准文本上盖章注明确认日期。确认后的企业标准,原标准编号继续有效。经复审,被认为需要重新修订的企业标准,应予以废止。废止的企业标准,由备案机关加盖标准注销印章。重新修订的企业标准,应到备案机关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所有的资料都按要求完成以后,质量技术监督局会给你一个备案的回执,拿到回执以后4-7个工作日就可以拿到证书!

7. CMFG超声波防/除垢装置的工作原理是什么

超声波防垢除垢技术原理是利用超声波在流体中辐射时,其声强达到和超过定值时(临界内声强)所产生的容空化作用,在流体中形成无数微小的超高压冲击压,它随超声波的辐射在流体中不断交替产生,从而破坏了流体中各种成垢物质的自然积垢环境,有效地防止了盐垢的正常生成,并可阻止藻类和细菌的兹生。由于空化冲击的作用还可使已生成的垢质产生碎裂和软化而脱落。
引用:http://www.18show.cn/knowledge/d377455.html
另外:空化作用:http://ke..com/view/1288859.htm#sub1288859

8. 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标准是什么

根据建设来部《关于印发“二〇自〇四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7号),本规范由中国寰球工程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对《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50050-95进行修订而成的。
修订工作是在原规范的基础上进行的。根据国家现行的方针政策,重点突出节水和保护环境。通过有针对性的调查和资料收集,召开多次行业专题研讨会,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经审查会审查并修改后,完成了规范报批稿。
本次修订对原规范做了较大改动,修订和增加内容如下:
再生水处理、直冷循环冷却水处理、间冷闭式循环冷却水处理、术语、符号、间冷(开式和闭式)和直冷循环冷却水水质指标、腐蚀速率、黏泥量、浓缩倍数、硫酸投加量计算、旁滤量、高碱及高硬补充水处理、含磷超标排水处理、自动化监控、水质分析数据校核计算及标准等。

9. 国家强制规定装修材料检测有哪些

(一)。建筑工程(11种):

1.钢材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

A:结构用钢材除检查出厂合格证外,按规定取样复试合格以后才准使用。

B:外地钢筋需有进沪许可证。

C:钢筋在加工过程中发生脆断,焊接性能不良或机械性能显着不正常时,应作化学成份检验。

D:进口钢筋除机械性能复试外,还需作化学成份分析。

E:对于型钢,一般有出厂证明,材质符合设计要求。

2.焊接试验报告、焊条(剂)合格证

A:钢筋闪光对焊、电阻点焊、电弧焊、电渣压力焊、气压焊、埋弧压力焊等,都必须合格的焊接试验报告。

B:焊工必须有考试合格证。

C:焊条(剂)出厂合格证,需经烘焙才能使用的焊条(剂),都必须有烘焙记录,并符合要求。

3.水泥出厂合格证和试验报告

A:工程上使用的水泥都应有出厂合格证,证上应注明品种、标号、工厂名称、出厂日期、氧化镁、三氧化硫的含量、烧失量、细度、凝结时间、安定性、强度等指标。

B:水泥的强度试验报告,除应有3天、7天龄期强度试验报告外,还必须有28天强度试验报告。

C:水泥到达工地后,需按规定进行检验,复试合格以后方能使用。

D: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日期超过3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为1个月)时,应进行复试检验,并按其复试结果使用。

E:外地水泥需有进沪许可证。

F:进口水泥在使用前必须取样复试其安定性和强度,并按其复试结果使用。

G:水泥包装标志中水泥品种、标号、工厂名称和出厂编号不全的属于不合格品。

4.砖出厂合格证或试验报告

A:工程上用的砖,应有与设计规定的品种、标号一致的出厂合格证,合格证上应注明厂名、砖的等级、强度试验依据。

B:应按规定取样进行抗压、抗折强度检验。

C:砼小型空心砌块要有产品准用证和合格证。

5.防水材料合格证、试验报告

A:使用的卷材应有出厂合格证,合格证上应注明生产厂名、产品名称、标号、品种及耐热度、拉力、柔度、吸水性、不透水性的试验数据,并按规定取样复试合格后使用。

B:沥青胶结材料应有出厂合格证,并有针入度、软化度、延度的检验报告。

C:玛蹄脂的配合比应有试验室通过试验确定,应有配比试验报告,现场熬制和使用应有粘结力、柔韧性、耐热度的取样试验报告。

D: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屋面其它防水材料,不仅要有合格证,还必须要有进场试验报告,在产品使用说明中需有保证10年使用的承诺。

E:防水工程的施工操作人员,需持证上岗。

6.构件合格证

A:钢筋砼、加气砼、钢结构构件及其它重要构配件均必须有出厂合格证,各种构件的合格证其试验内容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

B:钢筋混凝土构件的合格证上应有砼龄期28天的强度数据。

C:外地构件要有进沪准用证。

7.砼试块试验报告

A:浇捣砼前,应有试验室的砼配比报告。

B:砼试块制作组数视不同情况按规定制作。有抗渗要求的砼,其抗渗试块的留置数视结构的规模而定,但每单位工程不少于2组。

C:砼试块和抗渗砼试块的制作、养护和送检要符合上海市“沪建(97)244号”文件的规定。

8.砂浆试块试验报告

A:砌筑砂浆事前应有经实验室确定的配比报告。

B:砂浆试块的制作、养护和送检要符合上海市“沪建(97)244号”文件的规定。

C:微沫剂砂浆、水泥砂浆、水泥混合砂浆在同标号相互代用时,应考虑砌体强度的降低;微沫剂砂浆代用混合砂浆时降低10%;水泥砂浆代替水泥混合砂浆时降低15%;水泥混合砂浆不得用于地下潮湿环境中。

9.土壤试验、打(试)桩记录

A:回填土、回填砂均应做分层土壤试验,有分层取点平面图及编号。

B:打桩有送桩前的中间验收单,硫磺胶泥接桩应有硫磺胶泥抗压、抗拉强度试验报告,焊接接桩应有焊缝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桩位验收竣工图中应注明桩顶标高及桩轴线偏差的具体数据,对超过规定允许范围的桩要有设计签证处理意见。

10.地基验槽记录

基础开挖完成后,应有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三方共同进行地基验槽,如需加固处理者,应有处理记录及平面图,注明处理部位,深度及方法,并经复验签证。

11.结构吊装、结构验收记录

1)。结构吊装:吊装前应有轴线、标高复核记录,吊装时应有吊装记录,注明吊装型号、部位、搁置长度,固定方法等检查记录,分包吊装工程应有结构吊装验收记录。

2)、结构验收记录: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完毕,在回填土前,以及主体结构施工到顶,在装饰工程施工前。按上海市“沪建建管(96)第035号”文件进行验收签证,并报主管质监站进行分部工程质量检验,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回填土,装饰等下道工序的施工。

(二)建筑采暖卫生与煤气工程(5种)

1.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

1)、给水、采暖、煤气管道系统的阀门;采暖锅炉、交换器、水泵、风机设备;煤气系统的测压装置及附件等应有出厂合格证。

2)、采暖锅炉和交换器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压力容器生产许可证。

3)、水泵及风机应附动平衡检验报告。

4)、消防设备及材料应有市消防局颁发的认可证书。

5)、РⅤС管道及配件和卫生洁具配件应有市建管办颁发的准用证。

2.管道、设备强度、焊缝检查和严密性试验记录

1)、强度试验记录:包括单项试压和系统试压,其结果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

2)、焊缝检查记录:按设计要求进行观察检查、渗透、透视或拍照检查记录。

3)、严密性试验记录:包括煤气管道设备及附件、给水、采暖、热水系统主干管起切断作用的阀门以及设计有要求的项目,除了严密性应符合要求外,尚应检查其试验程序、升压、降压情况等符合规范规定。

3.系统清洗记录

管道、设备安装前应清理除垢,设计要求或规范规定的管道系统,应有竣工后或交用前的冲洗除垢记录。

4.排水管灌水、通水试验记录

1)、排水系统应有按系统或分段做灌水试渗漏试验记录,其试验结果符合设计要求或规范规定。

2)、通水试验:包括室内给水系统同时开放最大数量配水点的额定流量,消火栓组数的最大消防能力;室内排水系统的排放效果等试验记录,其结果符合设计要求。

5.锅炉烘、煮炉、设备试运转记录

1)、烘炉记录:包括锅炉本体及热力交换站的管道和设备、火焰烘炉温度升、降温记录,烘烤时间和效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

2)、煮炉记录:煮炉的药量及成分,加药程序、蒸气压力、升降温控制、煮炉时间及煮完后的冲洗、除垢,均应有详细记录,操作者,施工负责人及质量检查人员应共同签证。

3)、设备试运转记录:包括锅炉、水泵、风机和热交换站煤气调压站等设备管道及附件的单机试运转和有设计要求的联合整体试运转记录,其运转工作性能(热工、机械性能、压力及安全性能等)及水质、烟尘排放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专门规定。

(三)。建筑电气安装工程(3种)

1.主要电气设备、材料合格证

1)、主要的设备、材料(如高压和配电设备中的柜盘、绝缘子、套管、避雷器、隔离开关、油开关、变压器、瓦斯继电器、温度计、电机等)应有合格证。

2)、其它材料如信材、管材、灯具、开关、绝缘油、插销、低压设备及附件等应有出厂合格证书。

2.电气设备试验、调整记录

1)、主要设备使用前,必须开箱检验及试验,各种阀、表的校验;各种断路器的外观检验,调整及操作试验;各类避雷器、电容器、变压器及附件、互感器、各种电机、盘柜、低压电器的检验和调整试验。

2)、有要求进行试运转检验、调整的项目,应有过程记录,设计有要求的工程应有系统或全负荷试验。

3.绝缘、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1)、绝缘电阻测试记录:包括设备绝缘电阻测试,线路导线间、导线对地间的测试记录。

2)、接地电阻测试记录:包括设备、系统的保护接地装置测试记录,避雷系统及其他地极的测试记录。

(四)、通风与空调工程(3种)

1.材料、设备出厂合格证

1)、材料出厂合格证:包括风管及部件制作或安装所使用的各种板材、线材及附件;制冷管道系统的管材;防腐、保温等材料,均应有出厂合格证。

2)、设备出厂合格证:包括空气处理设备(消声器、除尘器等)、通风设备(空调机组、热交换器、风机盘管、诱导器、通风机等)、制冷设备(各种制冷机及其附件等)各系统中的专用设备等,都应有出厂合格证,

3)、通风、空调系统采用的保温材料,同时还应附消防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4)、防火排烟系统采用的防火、排烟阀、消防风机均应有市消防部门颁发的认可证书。

2.空调试验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各项设备的单机试运转(风机、制冷机、水泵、空气处理器、除尘过滤设备等),无生产负荷联合试运转的测定,其测定内容及过程应符合设计要求;对洁净系统测定静态室内空气含尘浓度,室内正压值等达到设计和使用要求。

3.制冷管道试验记录

1)、强度、严密性试验记录:阀门、设备及系统应有强度、严密性试验记录,并达到设计和使用要求。

2)、工作性能试验记录:管件阀门清洗、系统排污、单机试运转、真空试验、检漏试验及负荷运转等程序符合设计和使用要求。

(五)、电梯安装工程(3种)

1.绝缘、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绝缘电阻测试(设备、线间、线地间、接头及系统)和接地电阻测试(设备及系统保护接地)其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

2.空、满、超负荷试运转记录

按不同负载情况分别记录,内容应包括启动、运行和停止时的振动、制动、摩擦及有升温限值的升温情况以及有关性能装置的工作情况,多台程序控制电梯应有联合试运行记录。

3.调整、试验报告

包括各部门、各系统(牵引、运行、安全保护装置等)的调整、试验报告和整机与试运行相结合进行的试运行记录。

10. 为了加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应该履行哪些职责

查一查当地的卫生标准

贴一个黑龙江的仅供参考

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生产单位及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及卫生监督检验监测制度。

第四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五条 城镇自来水厂、单位自备水、农村自来水以及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还应当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供水。

第六条 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未经卫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供水,使用。
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选址、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应当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七条 生活饮用水的水源选择、水源卫生防护及水质检验,应当按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

第九条 集中式供水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水净化处理工艺应当符合国家《建筑给水排水工程设计规范》的要求,水净化处理工艺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工艺的要求,净化处理各工艺(车间)应当配备相应的检测手段;
(二)水源水、地下水等应当保证其正常使用的消毒设施;
(三)供水工程中的输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应当密封,定期清洗、消毒并监测,严禁与排水设施相连;
(四)自备的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严禁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
(五)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及旧设备、旧管网修复后应当进行冲洗、消毒,并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水质检验合格。管网末稍盲端易污染处应定期放水、清洗、消毒;
(六)加氯消毒间应当通风良好,备有安全防范和泄露处罚的应急设备、设施和个人防毒面具;
(七)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划定生产区的范围,并设立明显标志。在其周围1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和修建禽畜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等污染源,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等污染物或铺设污水渠道等。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配有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第十条 二次供水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应当设在建筑物正负零标高以上。贮水池、低位水箱及供水设施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供水设施周围15米内不得有污水井、化粪池及其他污染源的存在。给水管线卫生要求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室外给水设计规范》执行。
(二)现有的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当限期改造,短期内不能改造的应当加强卫生管理,加大监督监测力度,并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三)二次供水水箱应当设在单独房间内,不得与非生活饮用水相连接;水箱溢流管、排污管与排水管应当断离相联,不得直接相连。使用气压罐、上水泵等设施,补气或气压罐在进气孔处应当安装自动空气净化装置;
(四)二次供水水箱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箱池壁,在建筑物内的水箱,顶部距屋顶的距离应当大于0.8米,水箱上方不得有排水管线通过,水箱底部距地面应当大于0.2米,水箱四壁与房屋墙壁距离应当大于0.7米;
(五)水箱、水池等贮水容器和供水设施的材质和内壁涂料应当无毒无害。内壁涂料应当使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产品,并严格按审批通过的工艺、配方施工;
生活给水管管径小于或等于150mm时,应采用镀锌钢管;管径大于150mm时,可采用给水铸铁管。
(六)二次供水的产权单位应当保证设施及设备完好,建立健全清洗消毒制度。二次供水设施每年应当清洗一至二次。消毒清洗后,应当经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水质检验合格。

第十一条 从事二次供水清洗消毒的单位,应当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行署)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清洗消毒工作。清洗消毒人员经卫生知识培训和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清洗消毒所使用的清洗消毒剂应当是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产品。

第十二条 供水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指定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经常检查所属供水单位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状况,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卫生管理制度,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水质检验和检验结果定期上报;
(二)进行饮用水卫生宣传,对供水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
(三)贯彻国家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法规和标准,制止违法行为,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从事直接供水人员应当经饮用水卫生业务知识和饮用水卫生法规培训,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在岗供水人员每年应当复训一次。

第十四条 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供水人员,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准从事供水工作;供水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凡患有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所列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的,应当调调离岗位。

第十五条 生活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责。
铁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生产饮用水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责。
农垦、森工系统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垦区、林区内(城镇除外)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时,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并负责饮用水的水源水质监测和评价。

第十八条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发放,有效期4年,每年复核一次。

第十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下列规定进行卫生许可证的审批:
(一)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来水厂、自备水、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二)市(行署)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市(行署)所在地自来水厂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自备水、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三)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省管单位自备水、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供水单位申办卫生许可证需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填报《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后10日内对供水单位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卫生要求的,在5日内发放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提出书面改进意见。

第二十一条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涂料、水质处理器以及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复审,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发批准文件。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以及水处理剂、除垢剂等产品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批准文件和批准文号,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测频次是:城镇集中式供水水源水每年监测1--2次,出厂水及二次供水每半年监测1--2次,末梢水每月监测1次,在枯水期、丰水期、传染病流行期,应当适当增加监督、监测频次。国家及省另有要求时,按有关规定执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每年抽样检测一次。监测收费按省物价、财政、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

第二十三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确定具备条件的单位,作为生活饮用水卫生检验单位,进行生产饮用水卫生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第二十四条 凡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经过监督监测,发现已不符合卫生许可证颁发条件或不符合卫生许可批准文件颁发要求的,原批准机关应当收回有关证件或批准文件。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员,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员应当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合格,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证书。

第二十六条 生产饮用水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任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员应当作风正派、秉公执法、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当出示监督证件,有权进入供水和生产单位检查、了解情况,索取必要资料,按规定进行采样。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员对被监督单位及个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发现生活饮用水被污染可能危及人群健康或者因饮水污染出现的介水传染病或化学中毒事故时,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对集中式供水单位,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停止供水;
(二)对二次供水单位,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并责令进行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
(三)立即组织生活饮用水专业预防部门及时发现并控制污染源,切断污染途径,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第二十八条 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故的单位和接收病人治疗的单位,除采取抢救措施外,应当保护现场,保存被污染的水样,并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饮用水污染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现场调查,并组织医务人员抢救病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或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及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清退,并对供水单位处以20--1000元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下罚款: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处以1000--3000元罚款。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处以3000--5000元罚款。
(三)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处以500--2000元罚款。
(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处以2000--5000元罚款。
(五)未按规定进行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对其产权单位处以500--2000元罚款。
(六)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后,未经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水质检验合格供水使用的,对其产权单位处1000--3000元罚款。
(七)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处以1000--5000元罚款。
(八)使用未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清洗消毒剂进行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处1000--300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生产或者销售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违反本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饮水卫生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饮水卫生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
(三)未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擅自供水的。

第三十六条 卫生、建设行政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集中供水:是指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包括公共供水和单位自建设施供水)。
二次供水:是指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压、贮存、再送至水站或用户的供水设施;包括客运船舶、火车客车等交通运输工具上的供水(有独自制水设施者除外)。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是指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人员:是指从事处理净水、取样、化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人员。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应用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1998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16日发布的《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8年01月01日 实施日期:1998年02月01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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