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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水處理相關法規

發布時間:2021-12-03 02:05:07

『壹』 食品工廠軟水處理是否有法規要求必須使用食用鹽

應該沒有啊,另外任何硬水的軟化都不是用食鹽呀,食鹽從來不能用於軟化水呀,可以離子交換法,或電滲析法,食品用要求應該更高

『貳』 凈化水處理執行國家什麼技術標准

凈化水來處理執行源
GB18918-2002是《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而GB8978-1996是《污水綜合排放標准》,兩者是不同的概念,兩者都有各自的針對對象,兩者是不可以混用的。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最新的標准國家還沒有出台,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准用的還是GB8978-1996。
納米晶技術是派斯軟水機獨有的水軟化技術,根據中立的實驗室檢測,除垢率達99.6%,達到完美的軟化水的效果,比以前所知的任何一種類型的軟水機效果都要優異。同時也是在無化學添加成分的情況下,被證明非常有效的軟水機。 納米晶的技術原理是TAC(Template Assisted Crys-tallization)技術,即離子晶體化,利用納米晶聚合球體表面晶核產生的高能量把水中的鈣、鎂、碳酸氫根等離子打包成納米級的晶體,當這種晶體長到2納米左右時自動脫落到水中,水中沒有了鈣、鎂、碳酸氫根離子也就不會在有水垢產生。

『叄』 關於污水處理的法律法規

2013年9月18日國務院第24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這部法律應該有,您可以到政策網路裡面查詢下。

『肆』 水處理官方文件有哪些

這些你可以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網站,水處理版塊查看相關的文件和政策法規。

『伍』 求污水處理標准及相關法律法規方面的書

GB 18918-2002《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
《中華人民共版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權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城市污水處理及污染防治技術政策》

『陸』 軟化水處理裝置國家執行標准

求助GB/T18300-2011軟水標准在哪兒有資料呀?

『柒』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關於污水排放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關於污水排放的規定具體如下:

1、第二十一條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應當明確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濃度、總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2、第三十三條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

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3、第三十四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規定和標准。

4、第三十五條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採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准。

5、第三十六條含病原體的污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後,方可排放。

6、第三十七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採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7)軟水處理相關法規擴展閱讀

人民網北京10月16日電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第六章明確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補辦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提出了5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具體如下:

1、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排污許可證後不實施監督檢查的,對核發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3、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或者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不予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人民網—《國務院:無許可證向城鎮排放污水者處50萬以下罰款》

『捌』 關於污水排放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禁止向生活飲用水水源地和一級保護專區的水體排放屬污水。已設置的排污口,應限期拆除或限期治理。在生活飲用水源地、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的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護區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須保證保護區水體不受污染。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十九條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

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第三十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規定和標准。

第三十一條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採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准。

第三十二條含病原體的污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後,方可排放。

第三十三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採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玖』 瀝青相關的法律法規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計劃管理

第三章供應管理

第四章庫存管理

第五章運輸管理

第六章設備管理

第七章安全管理

第八章經濟核算

第九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道路瀝青(以下簡稱瀝青)是公路建設與養護的重要物資。為加強瀝青的計劃和儲運管理工作,適應公路養護、建設發展的需要,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交通系統,交通部直屬公路工程施工單位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公路管理機構,應認真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物資工作的方針、政策,管好、用好瀝青,負責本《辦法》的實施;

二、准確、及時地編制瀝青申請計劃及供應計劃,組織瀝青的采購、訂貨、庫儲保管、分配供應、平衡調度、現場管理等事宜;

三、研究、推廣瀝青庫(站)等的建設與管理的新技術和新經驗、逐步實現瀝青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

第四條道路瀝青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建設和養護所需國家統配瀝青,由省級公路管理機構於每年九月十日前向部編報下一年度的申請計劃(見附表)由部統一組織申請,結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氣候,適應瀝青質量及流向進行分配供應。

省內各級公路部門所需瀝青,均由省級公路管理機構,組織申請和分配供應。

第五條各級公路主管部門及管理機構,要嚴格執行分配計劃,不得以任何名義平調、挪用、倒賣指令性計劃瀝青。

第二章計劃管理

第六條編制瀝青計劃的主要內容:瀝青需求平衡表、申請計劃、采購計劃、分配供應計劃和運量計劃。各種計劃按計劃期又分為:年度計劃、季度計劃和月度計劃。

第七條編制瀝青計劃的主要依據:

一、根據上級批準的養護工程計劃和工程預算進行編制;

二、根據瀝青來源和運輸流向,按照工程進度,分別輕重緩急,全面、周密地考慮影響瀝青計劃完成的各種因素。

第八條瀝青計劃的編製程序:

一、編制瀝青計劃,必須由領導主持,組織計劃、工程、養護、財務、物資等有關人員參加。明確工程任務和瀝青的指標控制數,並進行各業務部門之間的分工與協調。

二、物資部門應根據建設養護計劃和瀝青資源,經過綜合平衡,編制「瀝青需求平衡表」,根據「瀝青需求平衡表」,編制申請計劃和采購計劃。在瀝青資源基本落實的基礎上,按照工程進度計劃編制瀝青分配供應計劃和運量計劃。

第九條年度瀝青計劃確定後,各級公路部門要認真執行,不得隨意變動。省級公路管理機構因設計和工程任務變更及特殊原因,必須調整年度瀝青計劃時,應編制年度瀝青調整計劃報部。一般上半年不予調整,下半年調整計劃在五月份辦理。年度瀝青計劃內的調整,由各省公路管理機構自行平衡調整。

第十條瀝青計劃的分配應按照先養護工程,後改建工程,先計劃內,後計劃外的原則。

第十一條各級公路管理機構,要掌握瀝青計劃的執行情況,定期檢查分析,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檢查的重點是瀝青的訂貨、到貨及合同履行情況,計劃用量與實際用量的對比,計劃對生產任務的保證等。

第三章供應管理

第十二條各級公路管理部門應根據上級下達的瀝青計劃分配指標,及時同生產廠家聯系,填報訂貨單,並按訂貨單要求同瀝青生產廠家簽訂供貨合同。

第十三條瀝青采購人員必須調查掌握瀝青生產、價格、質量、銷售、使用等情況,嚴格按采購計劃進行,防止盲目或多頭采購,以免造成經濟損失。

第十四條省級公路管理機構要加強合同管理,隨時掌握交貨動態,組織好瀝青的催貨發運工作。供貨合同在執行過程中,應隨時檢查,並按交通部交貨表及省有關規定,定期反映到貨情況。

第十五條各級公路管理機構,在做好瀝青供應的同時,亦要加強瀝青的現場使用管理工作,要採取多種措施,厲行節約,提高經濟效益。

第四章庫存管理

第十六條各級瀝青庫(站)要配備化驗設備。瀝青入庫前,必須依據訂貨合同、到貨憑證和技術文件,分別瀝青(重油)的不同情況,採取相應的檢查手段,進行驗收,並提出質量檢驗報告。

驗收內容包括:包裝情況、質量狀況、數量等。檢驗中發現所供瀝青與訂貨合同到貨憑證、技術文件不符時,應填寫檢驗記錄,查明原因,落實責任,及時與有關方面交涉處理。進口瀝青的驗收,應按商檢部門了的有關規定辦理。如發現數量、質量與合同不符時,或因包裝、裝卸、運輸等原因發生貨物短缺、損壞時,應及時與商檢部門聯系,取證後再找有關方面進行交涉索賠,以挽回經濟損失。

第十七條瀝青應按標號分別儲存,嚴禁雜物和雨水浸入。瀝青出庫時,應附質量檢驗報告單。

第十八條各級瀝青庫(站)要定期測量計算庫存量,並與賬面存數核對,向省級公路管理機構填報瀝青收、發、存供應報表。

第十九條各級瀝青庫(站)要配備與運輸工具噸位相適應的地中衡。每次出、入庫的瀝青和載運瀝青的運輸工具,都必須通過衡器計算數量。

未配備地中衡的瀝青庫(站),瀝青出入庫(站)必須採用標尺測量和定量容器等方法計量。

第二十條各級瀝青庫(站),必須根據衡器和標尺等方法計算出的數量、填制計量單,作為填制瀝青出入庫憑證的附件。瀝青庫(站)進貨時,在計量裝置未解決前,為了正確計量,入庫前和入庫後,都必須測量瀝青面的高度,做出記錄,算出瀝青入庫數量,填制入庫記錄單,作為瀝青入庫憑證的附件。瀝青入庫實收數和結算數有誤差時,要及時查明處理。

第五章運輸管理

第二十一條瀝青運輸要做到及時、准確、安全、經濟、運輸方式以鐵路瀝青保溫罐車為主,亦可根據實際情況,發揮本地優勢,及時組織水運或水陸聯運。

第二十二條利用鐵路運輸時,省級公路管理機構應根據交通部下達的瀝青分配指標及與廠方簽訂的供貨合同按鐵路部門的規定,及時報送運輸計劃。

第二十三條瀝青發運後,采購人員應將瀝青發運日期、數量、瀝青標號等及時通知到站的瀝青庫(站),以便提前做好接卸准備。

第二十四條瀝青庫(站)接到發運通知後,應著手做好接卸前的准備工作,力爭減少接卸時間,提高罐車的利用率。

第二十五條瀝青供方如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時發運時,采購人員應及時與瀝青庫(站)取得聯系,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瀝青庫(站)因故不能接卸時,亦應及時與采購人員和主管部門說明情況,以便採取補救措施。

第二十六條瀝青卸完後,應按鐵路部門規走,及時辦理保溫罐車的回空手續,必要時派專人押運回廠。

第六章設備管理

第二十七條瀝青庫(站)的設置與建設應根據需要,統籌規劃,全面安排,並應充分考慮其交通設施、裝卸、儲存、加溫、脫水、發放設備結構、工藝流程、安全、環境污染處理等各個環節。在工藝先進、設備結構可靠、布局合理的前提下,使其配套。瀝青庫(站)建設和改造資金,由省級公路管理機構列入計劃,在養路費中列支。

第二十八條瀝青庫(站)的主要設備分為:

一、動力設備??蒸汽鍋爐、電動瀝青泵、發電機組、裝卸機械、空氣壓縮機、水泵、導熱油加熱爐,循環油泵等。

二、靜止設備??瀝青儲存容器、瀝青接卸自流裝置、瀝青化驗設備、瀝青脫水裝置、瀝青乳化裝置、軟水處理裝置、計量衡器、太陽能接收裝置等。

三、運輸設備??汽車保溫罐車、鐵路自備瀝青保溫罐車、瀝青運輸船舶等。

第二十九條各級公路管理機構應根據所有設備類別,分別制定各種設備操作規程、維修制度等技術規定。

第三十條屬瀝青庫(站)所有的鐵路專用線,應根據規模設專職人員或兼職人員負責管理並掌握應知應會的專業知識,以保證線路暢通,經常處於良好狀態。

第三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自備瀝青保溫罐車,由省級公路管理機構統一管理,調動使用。自備瀝青保溫罐車在啟用前,應先向鐵路部門辦理過軌手續,其使用、檢修、保養亦應按鐵路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地中衡是計量瀝青的重要設備。計量人員應熟悉其性能、維修和保養知識,以便計量准確,延長使用壽命。

使用時應做到:

一、使用車輛進行計量時,應減速至5km/h駛進承重台,並輕剎車,待車停穩後方可計量。

二、為保證計量准確,應報請當地標准計量管理部門定期檢查、維修、校正地中衡,無計量合格證,不得使用。

第三十三條設備管理工作應固定專人負責,建立設備技術檔案。

第三十四條構成符合固定資產的設備,應按規定計提基本折舊資金和大修基金,按規定上交主管部門,不得無償使用。

第三十五條符合固定資產的設備報廢時,由使用單位寫出報廢申請報告,經主管部門檢查符合報廢條件,核定殘值,填寫固定資產設備報廢單,方可報廢處理。

第七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條瀝青庫(站)要備有消防設備和消防器材。一切消防器材不準挪動、亂用,並要定期檢查。滅火器要按時換葯。

第三十七條瀝青庫(站)內嚴禁煙火,入庫人員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物品。庫內動用明火時,必須經安全保衛部門檢查批准,並要有安全措施。

第三十八條瀝青庫(站)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應根據油庫(站)規模設置安全管理組織,並要有專職人員負責安全消防工作。瀝青庫(站)的管理人員要學習和了解消防器材的性能,熟悉安全規章,掌握應知應會的消防知識。

第三十九條各種設備要做到定員、定崗、定機管理。對有特殊要求的設備,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崗位培訓,並持有操作證方可上崗。

第四十條車輛進出瀝青庫(站),門衛值班人員應認真檢查,瀝青出庫時應持有出庫憑證,方可放行。

第八章經濟核算

第四十一條瀝青材料的經濟核算要嚴格執行部頒《公路養護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並建立財會管理檔案。

第四十二條各級公路管理機構應積極採取措施,降低瀝青流通費用,防止盲目訂購和供需脫節,在訂貨、采購、供應、儲運、驗收的各個流通環節,要層層把關,做到經濟合理。

第四十三條瀝青儲備資金由公路管理機構歸口管理和使用,實行單獨核算。瀝青儲備定額和資金定額經核定後,應予以保證。並應根據瀝青動態、庫存情況、資金周轉等,定期進行儲備資金經濟活動分析,以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交通部工程管理司

『拾』 水處理相關法律法規與標准規范

法律法來規就搞不太清楚,自呵呵
我知道的標准有《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GB5749-2006)
《生活飲用水衛生規范》(2001)
《瓶(桶)裝飲用純凈水衛生標准》(GB17324-2003)
《瓶(桶)裝飲用水衛生標准》(GB19298-2003)
還有礦原水、水處理器及污水的標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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