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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p附錄過濾器應當盡可能嚴禁使用

發布時間:2022-11-04 04:20:01

A. gmp規范對設備的要求是什麼

1、設備的設計與安裝應符合葯品生產及工藝的要求,安全、穩定、可靠,易於清洗、消毒或滅菌,便於生產操作和維修保養,並能防止差錯和交叉污染。

2、設備的材質選擇應嚴格控制。與葯品直接接觸的零部件均應選用無毒、耐腐蝕,不與葯品發生化學變化或吸附葯品的材質。

3、與葯品直接接觸的設備內表面及工作零件表面,盡可能不設計有台、溝及外露的螺栓連接。表面應平整、光滑、無死角,易清洗與消毒。

4、設備應不對裝置之外環境構成污染,鑒於每類設備所產生污染的情況不同,應採取防塵、防漏、隔熱、防雜訊等措施。

5、在易燃易爆環境中的設備,應採用防爆電器並設有消除靜電及安全保險裝置。

6、對注射葯物劑的灌裝設備除應處於相應的潔凈室內運行外,要按GMP要求,局部採用100級層流潔凈空氣保護下完成各個工序。

7、葯液、注射用水及凈化壓縮空氣管道的設計應避免死角、盲管。材料應無毒,耐腐蝕。內表面應經電化拋光,易清洗。管道應標明管內物料流向。其制備、貯存和分配設備結構上應防止微生物的滋生和污染。管路的連接應採用快卸式連接,終端設過濾器。

8、當驅動磨擦而產生的微量異物及潤滑無法避免時,應對其機件部位實施封閉並與工作室隔離,所用的潤滑劑不得對葯品、包裝容器等造成污染。對於必須進入工作室的機件也應採取隔離保護措施。

9、設備清洗除採用一般方法外,最好配備就地清洗(CIP),就地滅菌(SIP)的潔凈、滅菌系統。
10、設備設計應標准化、通用化、系列化和機電一體化。實現生產過程的連續密閉、自動檢測,是全面實施設備GMP要求的保證。

B. 關於葯品生產企業質量管理規范(GMP)新增加的項目有哪些

一、結構框架
採用了基本要求加附錄的框架。
本次修訂認真研究了GMP的整體結構設計,決定採用葯品GMP基本要求加附錄的模式,這既與歐盟GMP和我國現行的GMP整體結構相同,也符合我國公眾的遵從習慣。這種模式的優點是基本要求相對固定並具有通用性,附錄針對具體葯品的類型和技術管理進行特殊要求且可分步增加,以應對監管的輕重緩急所需,或根據發展和監管的需求,隨時補充或增訂新的附錄。本次修訂的GMP涉及基本要求以及無菌葯品、中葯制劑、原料葯、生物製品和血液製品五個附錄。
二、主要內容
新版GMP目前包括基本要求和5個附錄(無菌葯品、血液製品、生物
製品、中葯制劑、原料葯)。原98版GMP中的非無菌葯品附錄要求合並到基本要求中。
98版GMP中的中葯飲片、放射性葯品、醫用氣體等附錄繼續使用,暫不修訂,與新版GMP不適應的依從新版。這樣,供企業執行的葯品GMP將有一個基本要求、5個新附錄以及3個舊附錄。
GMP基本要求、無菌葯品附錄是本次修訂的重中之重,血液製品附錄是本次修訂新增加的附錄。
1.葯品GMP基本要求
新版GMP基本要求共有15章、335條,3.5萬多字,詳細描述了葯品生產質量管理的基本要求,條款所涉及的內容基本保留了98版GMP的大部分章節和主要內容,涵蓋了歐盟GMP基本要求和WHO的GMP主要原則中的內容,適用於所有葯品的生產。
新版GMP修訂體現了強調人員和質量體系建設的特點。
2.無菌葯品附錄
為了確保無菌葯品的安全性,本次按照歐盟和WHO標准進行了修改。
無菌葯品附錄採用了歐盟和最新WHO的A、B、C、D分級標准,並對無菌葯品生產的潔凈度級別提出了非常具體的要求。
特別對懸浮粒子的靜態、動態監測、對浮游菌、沉降菌和表面微生物的監測都設定了詳細的規定並對監測條件給出了明確的說明。細化了培養基模擬灌裝、滅菌驗證和管理的要求,增加了無菌操作的具體要求,強化了無菌保證的措施,以期為強有力地保證無菌葯品的安全和質量提供法規和科學依據。
3.生物製品附錄
生物製品附錄,根據生物製品生產的特點,重點強調了對生產工藝和中間過程嚴格控制以及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一系列要求,強化了生產管理,特別是對種子批、細胞庫系統的管理要求和生產操作及原輔料的具體要求。
4.血液製品附錄
血液製品附錄是參照歐盟相關的GMP附錄、我國相關的法規、葯典標准、2007年血液製品生產整頓實施方案的要求制定的全新附錄。
重點內容是確保原料血漿、中間產品和血液製品成品的安全性,對原料血漿的復檢、檢疫期設定、供血漿員信息和產品信息追溯、中間產品和成品安全性指標的檢驗、檢驗用體外診斷試劑的管理、投料生產、病毒滅活、不合格血漿處理等各個環節都特別提出了有關確保原料血漿、中間產品和成品安全性的具體要求。
5.中葯制劑附錄
中葯制劑附錄強化了中葯材和中葯飲片質量控制、提取工藝控制、提取物貯存的管理要求。
對中葯材及中葯制劑的質量控制項目提出了全面的要求,還對提取中的回收溶媒的控制提出了要求。
6.原料葯附錄
原料葯附錄的修訂主要依據ICH的Q7,同時刪除了Q7中與基本要求重復的內容,保留了針對原料葯的特殊要求。原料葯附錄強化了軟體要求,增加了經典發酵工藝的控制要求,明確了原料葯回收、返工和重新加工的具體要求。
三、主要特點
重點細化了軟體要求
本次修訂的重點在於細化軟體要求,使我國的GMP更為系統、科學和全面,並對98版GMP中的一些原則性要求予以細化,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並盡可能避免歧義。
強化了文件管理
新版GMP參照歐盟GMP基本要求和美國GMP中相關要求,對主要文件(如質量標准、生產工藝規程、批生產和批包裝記錄等)分門別類具體提出了編寫的要求;對批生產和批包裝記錄的復制、發放提出了具體要求,大大增加了違規記錄、不規范記錄的操作難度。
吸納了國際GMP先進標准
新版GMP基本要求和5個附錄在修訂過程中都參照了國際GMP標准,增加了諸如質量風險管理、供應商的審計和批准、變更控制、偏差處理等章節,以期強化國內企業對於相關環節的控制和管理。
引入或明確了一些概念
這些概念有的在葯品生產企業已得到推行,有的正在我國一些省份試行。
(1)產品放行責任人(Qualified Person)
新版GMP明確規定了產品放行責任人的資質、職責及獨立性,大大強化了產品放行的要求,增強了質量管理人員的法律地位,使質量管理人員獨立履行職責有了法律保證。
(2)質量風險管理
新版GMP提出了質量風險管理的基本要求,明確企業必須對葯品整
個生命周期根據科學知識及經驗對質量風險進行評估,並最終與保護患者的目標相關聯。質量風險管理過程中,企業努力的程度、形式和文件應與風險的級別相適應。
(3)設計確認
在新版中予以了明確和強化。在前一時期GMP實施過程中,葯品生產企業對於廠房的新建或改造、設備的選型缺乏充分論證,從而造成或大或小的投資損失。在總結以往教訓的基礎上,對「設計確認」做出更具體明確的規定,要求企業必須明確自己的需求,並對廠房或設備的設計是否符合需求、符合GMP的要求予以確認,避免盲目性,增加科學性。
(4)變更控制
沒有變更控制的要求,改變處方和生產工藝、改變原輔料和與葯品直接接觸的包裝材料質量標准和來源、改變生產廠房、設施和設備而沒有追述的情況在企業中普遍存在。
新版GMP在「質量管理」一章中專門增加了變更控制一節,對變更提出了分類管理的要求。這些管理要求的增加,為制止企業的隨意行為提供了管理方法,與最近葯品注冊管理中提出的變更控制要求相協同,有助於葯品生產監管與葯品注冊管理共同形成監管合力。
(5)偏差處理
新版GMP在質量控制與質量保證一章中增加了偏差處理一節,參照ICH的Q7、美國FDA的GMP中相關要求,明確了偏差的定義,規定了偏差分類管理的要求,為制止企業不認真嚴格制定文件規定的隨意行為提供了一個有效管理方法。
(6)糾正和預防措施(CAPA)
新版CMP在質量控制與質量保證一章中增加了CAPA的要求,要求企業建立糾正和預防措施系統,對投訴、產品缺陷、召回、偏差、自檢或外部檢查結果、工藝性能和產品質量監測趨勢等進行調查並採取糾正和預防措施。調查的深度和形式應與風險的級別相適應。
(7)超標結果調查(OOS)
新版GMP在質量控制與質量保證一章中增加了OOS調查的要求,要求企業質量控制實驗室應建立超標調查的書面規程,對任何超標結果必須按照書面規程進行完整的調查,並有相應的記錄,進一步規范了實驗室的操作行為。
(8)供應商審計和批准
新版GMP基本要求單獨設立相關章節,明確了在供應商審計和批准方面具體的要求,進一步規范了企業的供應商考核體系。
(9)產品質量回顧分析
新版GMP基本要求中引入了「產品質量回顧審核」的概念,要求企業必須每年定期對上一年度生產的每一種或每一類產品進行質量回顧和分析,詳細說明所有生產批次的質量情況、不合格產品的批次及其調查、變更和偏差情況、穩定性考察情況、生產廠房、設施或設備確認情況等內容,這種新方法的引入可以有力地推動企業必須長期、時時重視產品質量,必須關注每一種產品的質量和變更情況,特別是與注冊批準的內容或要求不一致的情況,並定期加以匯總和評估,這與實施GMP的目的,即「確保持續穩定地生產出適用於預定用途、符合注冊批准要求和質量標準的葯品」是一致的。
(10)持續穩定性考察計劃
新版CMP基本要求,引入了持續穩定性考察計劃,旨在推動葯品生產企業重視對上市後葯品的質量監控,以確保葯品在有效期內的質量。新要求明確規定了通常在哪些情況下需要進行成品或中間產品的穩定性考察,穩定性考察方案需要包含的內容,如何根據穩定性考察結果分析和評估產品質量變化趨勢,並對已上市產品採取相應的措施。這是強化葯品上市後監管的方法之一。
通過以上這些新增加或更明確的要求,把企業是第一責任人的理念落到了可操作,可檢查層面,促使葯品生產企業主動防範葯品生產質量引發的葯害事件。

C. 98版gmp三個附錄是什麼

98版GMP的附錄分別為:無菌葯品、非無菌葯品、原料葯、生物製品、放射性葯品、中葯制劑

D. 葯物制劑車間的GMP規范有什麼樣的要求

首先,是生產什麼葯物的制劑車間,這與空氣凈化系統關系密切。
其次,2010版GMP自2011年3月1日起實施,要結合新版GMP的要求。下面附有廠房與設施的內容,希望對你有用。

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2010年修訂)
(衛生部令第79號)第四章廠房與設施
第一節原則
第三十八條廠房的選址、設計、布局、建造、改造和維護必須符合葯品生產要求,應當能夠最大限度地避免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錯,便於清潔、操作和維護。
第三十九條應當根據廠房及生產防護措施綜合考慮選址,廠房所處的環境應當能夠最大限度地降低物料或產品遭受污染的風險。
第四十條企業應當有整潔的生產環境;廠區的地面、路面及運輸等不應當對葯品的生產造成污染;生產、行政、生活和輔助區的總體布局應當合理,不得互相妨礙;廠區和廠房內的人、物流走向應當合理。
第四十一條應當對廠房進行適當維護,並確保維修活動不影響葯品的質量。應當按照詳細的書面操作規程對廠房進行清潔或必要的消毒。
第四十二條廠房應當有適當的照明、溫度、濕度和通風,確保生產和貯存的產品質量以及相關設備性能不會直接或間接地受到影響。
第四十三條廠房、設施的設計和安裝應當能夠有效防止昆蟲或其它動物進入。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所使用的滅鼠葯、殺蟲劑、煙熏劑等對設備、物料、產品造成污染。
第四十四條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未經批准人員的進入。生產、貯存和質量控制區不應當作為非本區工作人員的直接通道。
第四十五條應當保存廠房、公用設施、固定管道建造或改造後的竣工圖紙。
第二節生產區
第四十六條為降低污染和交叉污染的風險,廠房、生產設施和設備應當根據所生產葯品的特性、工藝流程及相應潔凈度級別要求合理設計、布局和使用,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當綜合考慮葯品的特性、工藝和預定用途等因素,確定廠房、生產設施和設備多產品共用的可行性,並有相應評估報告;
(二)生產特殊性質的葯品,如高致敏性葯品(如青黴素類)或生物製品(如卡介苗或其他用活性微生物制備而成的葯品),必須採用專用和獨立的廠房、生產設施和設備。青黴素類葯品產塵量大的操作區域應當保持相對負壓,排至室外的廢氣應當經過凈化處理並符合要求,排風口應當遠離其他空氣凈化系統的進風口;
(三)生產β-內醯胺結構類葯品、性激素類避孕葯品必須使用專用設施(如獨立的空氣凈化系統)和設備,並與其他葯品生產區嚴格分開;
(四)生產某些激素類、細胞毒性類、高活性化學葯品應當使用專用設施(如獨立的空氣凈化系統)和設備;特殊情況下,如採取特別防護措施並經過必要的驗證,上述葯品制劑則可通過階段性生產方式共用同一生產設施和設備;
(五)用於上述第(二)、(三)、(四)項的空氣凈化系統,其排風應當經過凈化處理;
(六)葯品生產廠房不得用於生產對葯品質量有不利影響的非葯用產品。
第四十七條生產區和貯存區應當有足夠的空間,確保有序地存放設備、物料、中間產品、待包裝產品和成品,避免不同產品或物料的混淆、交叉污染,避免生產或質量控制操作發生遺漏或差錯。
第四十八條應當根據葯品品種、生產操作要求及外部環境狀況等配置空調凈化系統,使生產區有效通風,並有溫度、濕度控制和空氣凈化過濾,保證葯品的生產環境符合要求。
潔凈區與非潔凈區之間、不同級別潔凈區之間的壓差應當不低於10帕斯卡。必要時,相同潔凈度級別的不同功能區域(操作間)之間也應當保持適當的壓差梯度。
口服液體和固體制劑、腔道用葯(含直腸用葯)、表皮外用葯品等非無菌制劑生產的暴露工序區域及其直接接觸葯品的包裝材料最終處理的暴露工序區域,應當參照「無菌葯品」附錄中D級潔凈區的要求設置,企業可根據產品的標准和特性對該區域採取適當的微生物監控措施。
第四十九條潔凈區的內表面(牆壁、地面、天棚)應當平整光滑、無裂縫、介面嚴密、無顆粒物脫落,避免積塵,便於有效清潔,必要時應當進行消毒。
第五十條各種管道、照明設施、風口和其他公用設施的設計和安裝應當避免出現不易清潔的部位,應當盡可能在生產區外部對其進行維護。
第五十一條排水設施應當大小適宜,並安裝防止倒灌的裝置。應當盡可能避免明溝排水;不可避免時,明溝宜淺,以方便清潔和消毒。
第五十二條制劑的原輔料稱量通常應當在專門設計的稱量室內進行。
第五十三條產塵操作間(如乾燥物料或產品的取樣、稱量、混合、包裝等操作間)應當保持相對負壓或採取專門的措施,防止粉塵擴散、避免交叉污染並便於清潔。
第五十四條用於葯品包裝的廠房或區域應當合理設計和布局,以避免混淆或交叉污染。如同一區域內有數條包裝線,應當有隔離措施。
第五十五條生產區應當有適度的照明,目視操作區域的照明應當滿足操作要求。
第五十六條生產區內可設中間控制區域,但中間控制操作不得給葯品帶來質量風險。
第三節倉儲區
第五十七條倉儲區應當有足夠的空間,確保有序存放待驗、合格、不合格、退貨或召回的原輔料、包裝材料、中間產品、待包裝產品和成品等各類物料和產品。
第五十八條倉儲區的設計和建造應當確保良好的倉儲條件,並有通風和照明設施。倉儲區應當能夠滿足物料或產品的貯存條件(如溫濕度、避光)和安全貯存的要求,並進行檢查和監控。
第五十九條高活性的物料或產品以及印刷包裝材料應當貯存於安全的區域。
第六十條接收、發放和發運區域應當能夠保護物料、產品免受外界天氣(如雨、雪)的影響。接收區的布局和設施應當能夠確保到貨物料在進入倉儲區前可對外包裝進行必要的清潔。
第六十一條如採用單獨的隔離區域貯存待驗物料,待驗區應當有醒目的標識,且只限於經批準的人員出入。
不合格、退貨或召回的物料或產品應當隔離存放。
如果採用其他方法替代物理隔離,則該方法應當具有同等的安全性。
第六十二條通常應當有單獨的物料取樣區。取樣區的空氣潔凈度級別應當與生產要求一致。如在其他區域或採用其他方式取樣,應當能夠防止污染或交叉污染。
第四節質量控制區
第六十三條質量控制實驗室通常應當與生產區分開。生物檢定、微生物和放射性同位素的實驗室還應當彼此分開。
第六十四條實驗室的設計應當確保其適用於預定的用途,並能夠避免混淆和交叉污染,應當有足夠的區域用於樣品處置、留樣和穩定性考察樣品的存放以及記錄的保存。
第六十五條必要時,應當設置專門的儀器室,使靈敏度高的儀器免受靜電、震動、潮濕或其他外界因素的干擾。
第六十六條處理生物樣品或放射性樣品等特殊物品的實驗室應當符合國家的有關要求。
第六十七條實驗動物房應當與其他區域嚴格分開,其設計、建造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設有獨立的空氣處理設施以及動物的專用通道。
第五節輔助區
第六十八條休息室的設置不應當對生產區、倉儲區和質量控制區造成不良影響。
第六十九條更衣室和盥洗室應當方便人員進出,並與使用人數相適應。盥洗室不得與生產區和倉儲區直接相通。
第七十條維修間應當盡可能遠離生產區。存放在潔凈區內的維修用備件和工具,應當放置在專門的房間或工具櫃中。
第五章設備
第一節原則
第七十一條設備的設計、選型、安裝、改造和維護必須符合預定用途,應當盡可能降低產生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錯的風險,便於操作、清潔、維護,以及必要時進行的消毒或滅菌。
第七十二條應當建立設備使用、清潔、維護和維修的操作規程,並保存相應的操作記錄。
第七十三條應當建立並保存設備采購、安裝、確認的文件和記錄。
第二節設計和安裝
第七十四條生產設備不得對葯品質量產生任何不利影響。與葯品直接接觸的生產設備表面應當平整、光潔、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蝕,不得與葯品發生化學反應、吸附葯品或向葯品中釋放物質。
第七十五條應當配備有適當量程和精度的衡器、量具、儀器和儀表。
第七十六條應當選擇適當的清洗、清潔設備,並防止這類設備成為污染源。
第七十七條設備所用的潤滑劑、冷卻劑等不得對葯品或容器造成污染,應當盡可能使用食用級或級別相當的潤滑劑。
第七十八條生產用模具的采購、驗收、保管、維護、發放及報廢應當制定相應操作規程,設專人專櫃保管,並有相應記錄。
第三節維護和維修
第七十九條設備的維護和維修不得影響產品質量。
第八十條應當制定設備的預防性維護計劃和操作規程,設備的維護和維修應當有相應的記錄。
第八十一條經改造或重大維修的設備應當進行再確認,符合要求後方可用於生產。
第四節使用和清潔
第八十二條主要生產和檢驗設備都應當有明確的操作規程。
第八十三條生產設備應當在確認的參數范圍內使用。
第八十四條應當按照詳細規定的操作規程清潔生產設備。
生產設備清潔的操作規程應當規定具體而完整的清潔方法、清潔用設備或工具、清潔劑的名稱和配製方法、去除前一批次標識的方法、保護已清潔設備在使用前免受污染的方法、已清潔設備最長的保存時限、使用前檢查設備清潔狀況的方法,使操作者能以可重現的、有效的方式對各類設備進行清潔。
如需拆裝設備,還應當規定設備拆裝的順序和方法;如需對設備消毒或滅菌,還應當規定消毒或滅菌的具體方法、消毒劑的名稱和配製方法。必要時,還應當規定設備生產結束至清潔前所允許的最長間隔時限。
第八十五條已清潔的生產設備應當在清潔、乾燥的條件下存放。
第八十六條用於葯品生產或檢驗的設備和儀器,應當有使用日誌,記錄內容包括使用、清潔、維護和維修情況以及日期、時間、所生產及檢驗的葯品名稱、規格和批號等。
第八十七條生產設備應當有明顯的狀態標識,標明設備編號和內容物(如名稱、規格、批號);沒有內容物的應當標明清潔狀態。
第八十八條不合格的設備如有可能應當搬出生產和質量控制區,未搬出前,應當有醒目的狀態標識。
第八十九條主要固定管道應當標明內容物名稱和流向。
第五節校準
第九十條應當按照操作規程和校準計劃定期對生產和檢驗用衡器、量具、儀表、記錄和控制設備以及儀器進行校準和檢查,並保存相關記錄。校準的量程范圍應當涵蓋實際生產和檢驗的使用范圍。
第九十一條應當確保生產和檢驗使用的關鍵衡器、量具、儀表、記錄和控制設備以及儀器經過校準,所得出的數據准確、可靠。
第九十二條應當使用計量標准器具進行校準,且所用計量標准器具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校準記錄應當標明所用計量標准器具的名稱、編號、校準有效期和計量合格證明編號,確保記錄的可追溯性。
第九十三條衡器、量具、儀表、用於記錄和控制的設備以及儀器應當有明顯的標識,標明其校準有效期。
第九十四條不得使用未經校準、超過校準有效期、失準的衡器、量具、儀表以及用於記錄和控制的設備、儀器。
第九十五條在生產、包裝、倉儲過程中使用自動或電子設備的,應當按照操作規程定期進行校準和檢查,確保其操作功能正常。校準和檢查應當有相應的記錄。
第六節制葯用水
第九十六條制葯用水應當適合其用途,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典》的質量標准及相關要求。制葯用水至少應當採用飲用水。
第九十七條水處理設備及其輸送系統的設計、安裝、運行和維護應當確保制葯用水達到設定的質量標准。水處理設備的運行不得超出其設計能力。
第九十八條純化水、注射用水儲罐和輸送管道所用材料應當無毒、耐腐蝕;儲罐的通氣口應當安裝不脫落纖維的疏水性除菌濾器;管道的設計和安裝應當避免死角、盲管。
第九十九條純化水、注射用水的制備、貯存和分配應當能夠防止微生物的滋生。純化水可採用循環,注射用水可採用70℃以上保溫循環。
第一百條應當對制葯用水及原水的水質進行定期監測,並有相應的記錄。
第一百零一條應當按照操作規程對純化水、注射用水管道進行清洗消毒,並有相關記錄。發現制葯用水微生物污染達到警戒限度、糾偏限度時應當按照操作規程處理。

E. 塵埃粒子計數器在新版《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有什麼要求和變化

第三節 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
(1998年修訂)附錄
一、 總則
1、附錄為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發布的《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1998年修訂)
對無菌葯品、非無菌葯品、原料葯、生物製品、放射性葯品、中葯制劑等生產和質量管理特殊要求的補充規定。
2、葯品生產潔凈室(區)的空氣潔凈度劃分為四個級別:
潔凈室(區)空氣潔凈度級別表
潔凈度級別 塵粒最大允許數/立方米 微生物最大允許數
≥0.5μm ≥5μm 浮游菌/立方米 沉降菌/皿
100級 3,500 0 5 1
10000級 350,000 2,000 100 3
100000級 3,500,000 20,000 500 10
300000級 10,500,000 60,000 — 15

3、 凈室(區)的管理需符合下列要求:
(1)潔凈室(區)內人員數量應嚴格控制。其工作人員(包括維修、輔助人員)應定期進行衛生和微生物學基礎知識、潔凈作業等方面的培訓及考核;對進入潔凈室(區)的臨時外來人員應進行指導和監督。
(2)潔凈室(區)與非潔凈室(區)之間必須設置緩沖設施,人、物流走向合理。
(3)100級潔凈室(區)內不得設置地漏,操作人員不應裸手操作,當不可避免時,手部應及時消毒。
(4)10000級潔凈室(區)使用的傳輸設備不得穿越較低級別區域。
(5)100000級以上區域的潔凈工作服應在潔凈室(區)內洗滌、乾燥、整理,必要時應按要求滅菌。
(6)潔凈室(區)內設置保溫層表面應平整、光潔,不得有顆粒性物質脫落。
(7)潔凈室(區)內應使用無脫落物、易清洗、易消毒的衛生工具,衛生工具要存放於對產品不造成污染的指定地點,並應限定使用區域。
(8)潔凈室(區)在靜態條件下檢測的塵埃子數、浮游數或沉降菌數必須符合規定,應定期監控動態條件下的潔凈狀況。
(9)潔凈室(區)的凈化空氣如可循環使用,應採取有效措施避免污染和交叉污染。
(10)空氣凈化系統應按規定清潔、維修、保養並作記錄。
4、葯品生產過程的驗證內容必須包括:
(1)空氣凈化系統
(2)工藝用水系統
(3)生產工藝及其變更
(4)設備清洗
(5)主要原輔材料變更
無菌葯品生產過程的驗證內容還應增加:
(1)滅菌設備
(2)葯液濾過及灌封(分裝)系統
5、水處理及其配套系統的設計、安裝和維護應能確保供水達到設定的質量標准。
6、印有與標鑒內容相同的葯品包裝物,應按標簽管理。
7、葯品零頭包裝只限兩個批號為一個合箱,合箱外應標明全部批號,並建立合箱記錄。
8、葯品放行前應由質量管理部門對有關記錄進行審核,審核內容應包括:配料、稱重過程中的復核情況;各生產工序檢查記錄;清場記錄;中間產品質量檢驗結果;偏差處理;成品檢驗結果等。符合要求並有審核人員簽字後方可放行。
二、無菌葯品
無菌葯品是指法定葯品標准中列有無菌檢查項目制劑。
1、無菌葯品生產環境的空氣潔凈度級別要求:
(1)最終滅菌葯品:
100級或10,000級監督下的局部100級:大容量注射劑(≥50毫升)的灌封;
10,000級:注射劑的稀配、濾過;小容量注射劑的灌封;直接接觸葯品的包裝材料的最終處理。
100,000級:注射劑濃配或採用密閉系統的稀配。
(2)非最終滅菌葯品:
100級或10,000級背景下局部100級:灌裝前不需除菌濾過的葯液配製;注射劑的灌封、分裝和壓塞;直接接觸葯品的包裝材料最終處理後的暴露環境。
10,000級:灌裝前需除菌濾過的葯液配製。
100,000級:軋蓋,直接接觸葯品的包裝材料最後一次精洗的最低要求。
(3)其他無菌葯品:
10,000級:供角膜創傷或手術用滴眼劑的配製和灌裝。
2、滅菌櫃應具有自動監測、記錄裝置,其能力應與生產批量相適應。
3、 葯液接觸的設備、容器具、管路、閥門、輸送泵等應採用優質耐腐蝕材質,管路的安
裝應盡量減少連(焊)接處。過濾器材不得吸附葯液組份和釋放異物。禁止使用含有石棉的過濾器材。
4、 接接觸葯品的包裝材料不得回收使用。
5、 批的劃分原則:
(1)大、小容量注射劑以同一配液罐一次所配製的葯液所生產的均質產品為一批。
(2)粉針劑以同一批原料葯在同一連續生產周期內生產的均質產品為一批。
(3)凍乾粉針劑以同一批葯液使用同一台凍干設備在同一生產周期內生產的均質產品為一批。
6、直接接觸葯品的包裝材料最後一次精洗用水應符合注射用水質量標准。
7、應採取措施以避免物料、容器和設備最終清洗後的二次污染。
8、直接接觸葯品的包裝材料、設備和其它物品的清洗、乾燥、滅菌到使用時間間隔應有規定。
9、葯液從配製到滅菌或除菌過濾的時間間隔應有規定。
10、物料、容器、設備或其它物品需進入無菌作業區時應經過消毒或滅菌處理。
11、成品的無菌檢查必須按滅菌櫃次取樣檢驗。
12、原料、輔料應按品種、規格、批號分別存放,並按批取樣檢驗。
三、非無菌葯品
非無菌葯品是指法定葯品標准中未列無菌檢查項目的制劑。
1、非無菌葯品生產環境空氣潔凈度級別的最低要求:
(1)100,000級:非最終滅菌口服液體葯品的暴露工序;深部組織創傷外用葯品、眼用葯品的暴露工序;除直腸用葯外的腔道用葯的暴露工序。
(2)300,000級:最終滅菌口服液體葯品的暴露工序;口服固體葯品的暴露工序;表皮外用葯品暴露工序;直腸用葯的暴露工序。
(3)直接接觸葯品的包裝材料最終處理的暴露工序潔凈度級別應與其葯品生產環境相同。
2、產塵量大的潔凈室(區)經捕塵處理仍不能避免交叉污染時,其空氣凈化系統不得利用回風。
3、 空氣潔凈度級別相同的區域,產塵量大的操作室應保持相對負壓。
4、生產性激素類避孕葯品的空氣凈化系統的氣體排放應經凈化處理。
5、生產激素類、抗腫瘤類葯品制劑當不可避免與其他葯品交替使用同一設備和空氣凈化系統時,應採用有效的防護、清潔措施和必要的驗證。
6、乾燥設備進風口應有過濾裝置,出風口應有防止空氣倒流裝置。
7、軟膏劑、眼膏劑、栓劑等配製和灌裝的生產設備、管道應方便清洗和消毒。
8、批的劃分原則:
(1)固體、半固體制劑在成型或分裝前使用同一台混合設備一次混合所生產的均質產品為一批。
(2)液體制劑以灌裝(封)前經最後混合的葯液所生產的均質產品為一批。
9、生產用模具的采購、驗收、保管、維護、發放及報廢應制定相應管理制度,設專人專櫃保管。
10、葯品上直接印字所用油墨應符合食用標准要求。
11、生產過程中應避免使用易碎、易脫屑、易長霉器具;使用篩網時應有防止因篩網斷裂而造成污染的措施。
12、液體制劑的配製、濾過、灌封、滅菌等過程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
13、軟膏劑、眼膏劑、栓劑生產中的中間產品應規定儲存期和儲存條件。
14、配料工藝用水及直接接觸葯品的設備、器具和包裝材料最後一次洗滌用水應符合純化水質量標准。
四、原料葯
1、從事原料葯生產的人員應接受原料葯生產特定操作的有關知識培訓。
2、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和儲存的廠房設施應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
3、原料葯精製、乾燥、包裝生產環境的空氣潔凈度級別要求:
(1)法定葯品標准中列有無菌檢查項目的原料葯,其暴露環境應為10,000級背景下局部100級。
(2)其他原料葯的生產暴露環境不低於300,000級。
4、中間產品的質量檢驗與生產環境有交叉影響時,其檢驗場所不應設置在該生產區域內。
5、原料葯生產宜使用密閉設備;密閉的設備、管道可以安置於室外。使用敞口設備或打開設備操作時,應有避免污染措施。
6、 難以精確按批號分開的大批量、大容量原料、溶媒等物料入庫時應編號;其收、發、
存、用應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
7、企業可根據工藝要求、物料的特性及對供應商質量體系的審核情況,確定物料的質量控制項目。
8、物料因特殊原因需處理使用時,應有審批程序,經企業質量管理負責人批准後發放使用。
9、批的劃分原則:
(1)連續生產的原料葯,在一定時間間隔內生產的在規定限度內的均質產品為一批。
(2)間歇生產的原料葯,可由一定數量的產品經最後混合所得的在規定時限度內的均質產品為一批。混合前的產品必須按同一工藝生產並符合質量標准,且有可追蹤的記錄。
10、原料葯的生產記錄應具有可追蹤性,其批生產記錄至少從粗品的精製工序開始。連續生產的批生產記錄,可為該批產品各工序生產操作和質量監控的記錄。
11、不合格的中間產品,應明確標示並不得流入下道工序;因特殊原因需處理使用時,應按規定的書面程序處理並有記錄。
12、更換品種時,必須對設備進行徹底的清潔。在同一設備連續生產同一品種時,如有影響產品的殘留物,更換批次時,也應對設備進行徹底的清潔。
13、難以清潔的特定類型的設備可專用於特定的中間產品、原料葯的生產或儲存。
14、物料、中間產品和原料葯在廠房內或廠房間的流轉應有避免混淆和污染的措施。
15、無菌原料葯精製工藝用水及直接接觸無菌原料葯的包裝材料的最後洗滌用水應符合注射用水質量標准;其它原料葯精製工藝用水應符合純化質量標准。
16、應建立發酵用菌種保管、使用、儲存、復壯、篩選等管理制度,並有記錄。
17、對可以重復使用的包裝容器,應根據書面程序清洗干凈,並去除原有的標簽。
18、原料葯留樣包裝應與產品包裝相同或使用模擬包裝,保存在與產品標簽說明相符的條件下,並按留樣管理規定進行觀察。
五、生物製品
1、從事生物製品製造的全體人員(包括清潔人員、維修人員)均應根據其生產的製品和所從事的生產操作進行專業(衛生學、微生物學等)和安全防護培訓。
2、生產和質量管理負責人應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細菌學、病毒學、生物學、分子生物學、生物化學、免疫學、醫學、葯學等),並有豐富的實踐經驗以確保在其生產、質量管理中履行其職責。
3、生物製品生產環境的空氣潔凈度級別要求:
(1)100級:灌裝前不經除菌過濾的的製品配製、合並、灌封、凍干、加塞、添加穩定劑、佐劑、滅活劑等;
(2)10,000級:灌裝前需經除菌過濾的製品其配製、合並、精製、添加穩定劑、佐劑、滅活劑、除菌過濾、超濾等;
體外免疫診斷試劑的陽性血清的分裝、抗原—抗體分裝;
(3)100,000級:原料血漿的合並、非低溫提取、分裝前的巴氏消毒、軋蓋及製品最終
容器的精洗等;口服制劑其發酵培養密閉系統環境(暴露部分需無菌操作);酶聯免
疫吸附試劑的包裝、配液、分裝、乾燥;膠體金試劑、聚合酶鏈反應試劑(PCR)、
紙片法試劑等體外免疫試劑;深部組織創傷用製品和大面積體表創面用製品的配製、
灌裝。
4、各類製品生產過程中涉及高危致病因子的操作,其空氣凈化系統等設施還應符合特殊要求。
5、生產過程中使用某些特定活生物體階段,要求設備專用,並在隔離或封閉系統內進行。
6、卡介苗生產廠房和結核菌素生產廠房必須與其它製品生產廠房嚴格分開,其生產設備要專用。
7、芽胞菌操作直至滅活過程完成之前必須使用專用設備。炭疽桿菌、肉毒梭狀芽胞桿菌和破傷風梭狀芽胞桿菌製品須在相應專用設施內生產。
8、如設備專用於生產孢子形成體,當加工處理一種製品時應集中生產。在某一設施或一套設施中分期輪換生產芽胞菌製品時,在規定時間內只能生產一種製品。
9、生物製品的生產應注意廠房與設施對原材料、中間體和成品的潛在污染。
10、聚合酶鏈反應試劑(PCR)的生產和檢定必須在各自獨立的建築物進行,防止擴增時形成的氣溶膠造成交叉污染。
11、生產人免疫缺陷病毒(HIV)等檢測試劑,在使用陽性樣品時,必須有符合相應規定的防護措施和設施。
12、生產用種子批和細胞庫,應在規定儲存條件下,專庫存放,並只允許指定的人員進入。
13、以人血、人血漿或動物臟器、組織為原料生產的製品必須使用專用設備,並與其它生物製品的生產嚴格分開。
14、使用密閉系統生物發酵罐生產的製品可以在同一區域同時生產,如單克隆抗體和重組DNA產品。
15、各種滅活疫苗(包括重組DNA產品)、類毒素及細胞提取物,在其滅活或消毒後可以與其他無菌製品交替使用同一灌裝間和灌裝、凍干設施。但在一種製品分裝後,必須進行有效的清潔和消毒,清潔消毒效果應定期驗證。
16、操作有致病作用的微生物應在專門的區域內進行,並保持相對負壓。
17、有菌(毒)操作區與無菌(毒)操作區應有各自獨立的空氣凈化系統。來自病原體操作區的空氣不得再循環,來自危險度為二類以上病原體的空氣應通過除菌過濾器排放,濾器的性能應定期檢查。
18、使用二類以上病原體強污染性材料進行製品生產時,對其排出污物應有有效的消毒設施。
19、用於加工處理活生物體的生產操作區和設備應便於清潔和去除污染,能耐受熏蒸消毒。
20、用於生物製品生產的動物室、質量檢定動物室必須與製品生產區各自分開。動物飼養管理要求,應符合實驗動物管理規定。
21、生產用注射用水應在制備後6人小時內使用;制備後4個小時內滅菌72小時內使用,或者在80℃以上保溫、65℃以上保溫循環或4℃以下存放。
22、管道系統、閥門和通氣過濾器應便於清潔和滅菌,封閉性容器(如發酵罐)應用蒸汽滅菌。
23、生產過程中污染原體的物品和設備均要與未用過的滅菌物品和設備分開,並有明顯標志。
24、生物製品生產用的主要原輔料(包括血液製品的原料血漿)必須符合質量標准,並由質量保證部門檢驗合格簽證發放。
25、生物製品生產用物料須向合法和有質量保證的供方采購,應對供應商進行評估並與之簽訂較固定供需合同,以確保其物料的質量的穩定性。
26、動物源性的原材料使用時要詳細記錄,內容至少包括動物來源、動物繁殖和飼養條件、動物的健康情況。用於疫苗生產的動物應是清潔級以上的動物。
27、需建立生產用菌毒種的原始種子批、主代種子批和工作種子批系統。種子批系統應有菌毒種原始來源、菌毒種特徵鑒定、傳代譜系、菌毒種是否為單一純微生物、生產和培育特徵、最適保存條件等完整資料。
28、生產用細胞需建立原始細胞庫、主代細胞庫和工作細胞庫系統,細胞庫系統應包括:細胞原始來源(核型分析,致瘤性)、群體倍增數、傳代譜系、細胞是否為單一純化細胞系、制備方法、最適保存條件等。
29、生產、維修、檢驗和動物飼養的操作人員、管理人員,應接種相應疫苗並定期進行體檢。
30、患有傳染病、皮膚病、皮膚有傷口者和對製品質量產生潛在的不利影響的人員,均不得進入生產區進行操作或進行質量檢驗。
31、生產生物製品的潔凈區和需要消毒的區域,應選擇使用一種以上的消毒方式,定期輪換使用,並進行檢測,以防止產生耐葯菌株。
32、在含有霍亂、鼠疫菌、HIV、乙肝病毒等高危病原體的生產操作結束後,對可疑的污染物品應在原位消毒,並單獨滅菌後,方可移出工作區。
33、在生產日內,沒有經過明確規定的去污染措施,生產人員不得由操作活微生物或動物的區域到操作其他製品或微生物的區域。與生產過程無關的人員不應進入生產控制區,必須進入時,要穿著無菌防護服。
34、從事生產操作的人員應與動物飼養人員分開。
35、生物製品應嚴格按照《中國生物製品規程》或國家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工藝方法生產。
36、對生物製品原材料、原液、半成品及成品應嚴格按照《中國生物製品規程》或國家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質量標准進行檢定。
37、生物製品生產應按照《中國生物製品規程》中的「生物製品的分批規程」分批和編寫批號。
38、生物製品國家標准品應由國家葯品檢驗機構統一制備、標化和分發。生產企業可根據國家標准品標備其工作品標准。
39、生物製品生產企業質量保證部門應獨立於生產管理部門,直屬企業負責人領導。必須能夠承擔物料、設備、質量檢驗、銷售及不良反應的監督與管理。生產質量管理及質量檢驗結果均符合要求的製品方可出廠。
六、放射性葯品
1、負責生產和質量管理的企業負責任人、生產和質量管理的部門負責人應具有核醫學、核葯學專業知識及放射性葯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經驗。
2、從事質量檢驗的人員應經放射性葯品檢驗技術培訓,並取得崗位操作證書。
3、從事生產操作的人員應經專業技術及輻射防護知識培訓,並取得崗位操作證書。
4、生產企業應設輻射防護管理機構,其主要職責為:
(1)組織輻射防護法規的實施,開展輻射防護知識的宣傳、教育和法規培訓;
(2)負責對輻射防護工作的監督檢查;
(3)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放射性事故,並協助調查處理。
5、廠房應符合國家關於輻射防護的有關規定,並獲得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許可證。
6、放射性葯品生產環境的空氣潔凈度級別要求同無菌葯品、非無菌葯品和原料葯中的規定;放射免疫分析葯盒各組分的制備應在300,000級條件下進行。
7、操作放射核素工作場所的地面、工作台應使用便於去污的材料;操作放射性碘及其它揮發性放射性核素應在通風櫥內進行,通風櫥的技術指標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8、含不同核素的放射性葯品生產區必須嚴格分開。放射性工作區應與非放射性工作區有效隔離。應在污染源周圍劃出監測區並定期監測。
9、生產區出入口應設置去污洗滌、更衣設施,出口處應設置放射性劑量檢測設備。
10、貯存放射性物質的場所應安全、可靠、便利,有明顯的放射性標志,具有防火、防盜、防泄漏等安全防護設施,並符合輻射防護的要求。
11、重復使用的放射性物質包裝容器應有專用的去污處理場所。
12、必須具備與放射性葯品生產和質量控制相適應的其它設施。
13、放射性核素、標准放射源應專庫或專櫃存放,專人保管,專冊登記。
14、標簽應按放射性葯品的特殊規定印製。
15、放射性葯品的外包裝材料應符合國家有關輻射防護的規定。
16、從事放射性葯品生產人員的體表、衣物及工作場所的設備、牆壁、地面的表面污染程序,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17、從事放射性葯品生產人員,應根據不同工種需要,配備工作服、工作帽、手套和口罩。甲、乙級工作場所還應配備工作鞋、襪、附加工作服等防護用品。生產人員在可能受到放射性氣體、蒸汽污染的工作場所工作時,應供給高效能的口罩;在嚴重污染的條件下,應根據需要供給呼吸面罩、隔絕式呼吸器、氣衣等裝置。
18、從事放射性葯品生產人員的工作服清洗前應進行放射性污染檢測,已被污染的工作服應作特殊處理或按放射性廢物處理。
19、被放射性污染的場所應在防護人員監督下進行專業清理,檢測合格後方可繼續使用。
20、放射性工作區應設置盛放放射性廢物的容器,放射性廢物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21、放射性廢液、廢氣排放前應採取相應凈化處理措施,排放標准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22、應按總則規定進行驗證工作,並增加輻射防護效果、通風櫥技術指標、廢氣、廢液排放等驗證工作。
23、必須建立批記錄,內容包括:批生產記錄、批包裝記錄、批檢驗記錄等。
24、必須建立放射性核素的貯存、領取、使用、歸還制度,並有記錄。
25、必須建立嚴格的輻射防護監督檢查制度,並有記錄。
26、必須建立放射性廢液、廢氣、固體廢物處理制度,並有記錄。
27、放射性葯品分內、外包裝。外包裝應貼有標簽和放射性葯品標志,並附使用說明書;內包裝必須貼有標簽。
28、運輸放射性葯品或核素的空容器,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包裝、劑量檢測並有記錄。
29、放射性葯的包裝和運輸應具有與放射劑量相適應的防護裝置。
30、放射性葯品出廠前必須進行輻射防護安全檢查。
31、即時標記放射性葯品應配備專用運輸工具。
32、發現射線對患者超劑量的危害,應及時向當地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七、中葯制劑
1、主管葯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的負責人必須具有中葯專業知識。
2、中葯材、中葯飲片驗收人員應經相關知識的培訓,具備識別材真、優劣的技能。
3、非創傷面外用葯制劑及其它特殊中葯制劑的生產廠房門窗應能密閉,必要時有良好的除濕、排風、除塵、降溫等設施,人員、物料進出及生產操作應參照潔凈(室)區管理。
用於直接入葯的凈葯材和干膏的配料、粉碎、混合、過篩等廠房應能密閉,有良好的
通風、除塵等設施,人員、物料進出及生產操作應參照潔凈(室)區管理。
其它中葯制劑生產環境的空氣潔凈度別級要求同無菌葯品、非無菌葯品中相關要求。
4、中葯材的庫房應分別設置原料庫與凈料庫,毒性葯材、貴細葯材應分別設置專庫或專櫃。
5、非潔凈廠房地面、牆壁、天棚等內表面應平整,易於清潔,不易脫落,無霉跡,應對加工生產不造成污染。
6、凈選葯材的廠房內應設揀選工作台,工作台表面應平整、不易產生脫落物。
7、中葯材炮製中的蒸、炒、炙、煅等廠房應與其生產規模相適應,並有良好的通風、除塵、除煙、降溫等設施。
8、中葯材、中葯飲片的提取、濃縮等廠房應與其生產規模相適應,並有良好的排風及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等設施。
9、中葯材篩選、切制、粉碎等生產操作的廠房應安裝捕吸塵等設施。
10、與葯品直接接觸的工具、容器應表面整潔,易清洗消毒,不易產生脫落物。
11、進口中葯材、中葯飲片應有口岸葯檢所的葯品檢驗報告。
12、購入的中葯材、中葯飲片應有詳細記錄,每件包裝上應附有明顯標記,標明品名、規格、數量、產地、來源、採收(加工)日期。毒性葯材、易燃易爆等葯材外包裝上應有明顯的規定標志。
13、中葯材使用前須按規定進行揀選、整理、剪切、炮製、洗滌等加工。需要浸潤的要做到葯透水盡。
14、中葯材、中葯飲片的儲存應便於養護。
15、批的劃分原則:
(1)固體制劑在成型或分裝前使用同一台混合設備一次混合量所生產的均質產品為一批。如採用分次混合,經驗證,在規定限度內所生產一定數量的均質產品為一批。
(2)液體制劑、膏滋、浸膏、流浸膏等以灌裝(封)前經同一台混合設備最後一次混合的葯液所生產的均質產品為一批。
16、生產中所需貴細、毒性葯材、中葯飲片,須按規定監控投料,並有記錄。
17、中葯制劑生產過程中應採取以下防止交叉污染和混淆的措施:
(1)中葯材不能直接接觸地面。
(2)含有毒性葯材的葯品生產操作,應有防止交叉污染的特殊措施。
(3)揀選後葯材的洗滌應使用流動水,用過的水不得用於洗滌其它葯材。不同的葯材不宜在一起洗滌。
(4)洗滌及切制後的葯材和炮製品不得露天乾燥。
18、中葯材、中間產品、成品的滅菌方法應以不改變質量為原則。
19、中葯材、中葯飲片清洗、浸潤、提取工藝用水的質量標准應不低於飲用水標准。希望對你有幫助

F. 過濾除菌法在什麼情況下使用

過濾除菌法在食品工業中的應用
酒類生產中的應用
1.純生啤酒的過濾除菌
純生啤酒的生產不經過高溫殺菌,採用無菌過濾法濾除酵母菌、雜菌,使啤酒避免受到熱損傷,保持了原有的新鮮口味,最後一道工序採用嚴格的無菌灌裝,避免了二次污染,保質期一般可達180天。純生啤酒與一般的生啤酒有區別, 一般的生啤酒雖然也沒有經過高溫殺菌, 但它採用的是硅藻土過濾機,只能濾掉酵母菌,而雜菌不能被濾掉,因此一般的生啤酒保質期一般在3-7天。無菌過濾法是常用的冷殺菌法,經硅藻土過濾機和精濾機過濾後的啤酒,再進入無菌過濾組合系統過濾,包括復式深層無菌過濾系統和膜式無菌過濾系統。經過無菌過濾後,要求能基本除去酵母和其他所有微生物營養細胞。
2.黃酒的過濾除菌
由於黃酒是一種非蒸餾酒,未經處理的原酒中含有大量的渾濁物、膠體物、細菌及其它微生物。為提高黃酒的品質,延長存放時間,必須對黃酒進行過濾滅菌後方可投入市場銷售。採用過濾除菌法替代傳統的蒸汽滅菌法,由於在較低溫度下即可出去大腸桿菌及其它雜菌、懸浮雜質,對降低原材料消耗和生產成本,提高黃酒的品質有著重要的作用。
3.白酒、葡萄酒等其它果酒的過濾除菌
用無機膜對白酒、葡萄酒等其它果酒進行過濾除菌,經過濾後不僅可以有效去除微生物,而且可以明顯提高產品的澄清度,保持產品的色、香、味,提高產品的保存期。
調味品生產中的應用
1. 醬油的過濾除菌
由於醬油的生產過程多數暴露在自然空間,在原料發酵分解過程中,伴隨著多種微生物的生長繁殖,如細菌類、放線菌類、酵母菌類等微生物。這些菌類的存在,不但影響著酶的正常分解作用, 而且產生一些異樣氣味及現象,致使醬油發生變味、甚至變質。在醬油生產出來後,及時地將這些雜菌殺死或除去,以保證醬油質量不變,顯得至關重要。通過醬油的生產實踐可知,在過濾除菌法中使用不大於0.5μm的過濾膜便可把醬油中的雜菌完全除去。
2. 醋的過濾除菌
液態由稀醇生產醋的發酵過程中,由於黑色桿菌的存在導致液體產品的渾濁,通常採用無機膜及氧化鋯連續的錯流過濾可以去除濃縮物中的黑色桿菌,使液體產品得到澄清,並可以除去細菌。
牛奶的過濾除菌
陶瓷膜在脫脂牛奶的除菌和牛奶的濃縮方面有很好的應用前景。[2]
果汁飲料的過濾除菌
20世紀80年代初,無機膜過濾除菌技術就在法國果汁行業得到廣泛應用,主要是除去很容易引起果汁變質的細菌、果膠及粗蛋白質,而且過濾果汁品質優良,比巴氏殺菌生產的果汁更具有芳香味。
水處理領域中的應用
超濾技術在水處理領域主要應用在飲用水深度處理、地表水處理、海水淡化、中水回用等方面。飲用水的質量直接影響著人們的健康, 超濾技術能有效去除水中的懸浮物、細菌、病毒、重金屬、氟化物、氯化物、消毒副產物和農葯殘留物等都可能對健康構成威脅的物質,具有佔地面積小、處理效率高等特點。[3]
空氣的過濾除菌
使用過濾法去除空氣中的微生物是一種比較簡易的空氣消毒方法。雖然經過濾空氣尚不易達列完全滅菌,但由過濾處理中一般不使用熱力和消毒劑,因此為人們所樂於接受。門前該法已普遍用於建築物均通風、個人防護和生物製品工業中。

G. GMP檢查有多少大條其中多少大條不合格不予通過

附件:葯品GMP認證檢查評定標准(試行)
一、檢查評定方法
1、根據《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1998年修訂)》及其附錄, 為統一標准,規范認證檢查,保證認證工作質量,制定葯品GMP認證檢查評定標准。

2、葯品GMP認證檢查項目共225項,其中關鍵項目(條款號前加「*」)56項,一般項目169項.

3、葯品GMP認證檢查,須以申請認證范圍,按照葯品GMP認證檢查項目,確定相應的檢查范圍和內容。

4、現場檢查時,應對所列項目及其涵蓋內容進行全面檢查;應逐項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評定。凡屬不完整、不齊全的項目,稱為缺陷項目;關鍵項目如不合格則稱為嚴重缺陷;一般項目如不合格則稱為一般缺陷。一般缺陷項目或檢查中發現的其它問題嚴重影響葯品質量則視同為嚴重缺陷。檢查員對此應調查取證,詳細記錄。

5、結果評定:

項目
嚴重缺陷 一般缺陷
0 ≤20% 通過GMP認證
0 20-40%
≤3 ≤20%
≤3 >20%
>3

二、葯品GMP認證檢查項目

條 款 檢 查 內 容
* 0301 企業是否建立葯品生產和質量管理機構,明確各級機構和人員的職責。
0302 是否配備與葯品生產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並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
0401 主管生產和質量管理的企業負責人是否具有醫葯或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並具有葯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經驗。
0402 生物製品生產企業生產和質量管理負責人是否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細菌學、病毒學、生物學、分子生物學、生物化學、免疫學、醫學、葯學等),並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以確保在其生產、質量管理中履行其職責。
0403 中葯制劑生產企業主管葯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的負責人是否具有中葯專業知識。
0501 生產管理和質量管理的部門負責人是否具有醫葯或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並具有葯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實踐經驗。
* 0502 生產管理和質量管理部門負責人是否互相兼任。
0601 從事葯品生產操作的人員是否經相應的專業技術培訓上崗。
0602 從事原料葯生產的人員是否接受原料葯生產特定操作的有關知識培訓。
0603 中葯材、中葯飲片驗收人員是否經相關知識的培訓,具有識別葯材真偽、優劣的技能。
0604 從事葯品質量檢驗的人員是否經相應的專業技術培訓上崗。
0701 從事葯品生產的各級人員是否按本規范要求進行培訓和考核。
0702 從事生物製品製造的全體人員(包括清潔人員、維修人員)是否根據其生產的製品和所從事的生產操作進行專業(衛生學、微生物學等)和安全防護培訓。
0801 企業葯品生產環境是否整潔,廠區地面、路面及運輸等是否對葯品生產造成污染,生產、行政、生活和輔助區總體布局是否合理;互相妨礙。
0901 廠房是否按生產工藝流程及其所要求的空氣潔凈度等級進行合理布局。
0902 同一廠房內的生產操作之間和相鄰廠房之間的生產操作是否相互妨礙。
1001 廠房是否有防止昆蟲和其它動物進入的設施。
1101 潔凈室(區)的內表面是否平整光滑、無裂縫、介面嚴密、無顆粒物脫落、耐受清洗和消毒。
1102 潔凈室(區)的牆壁與地面的交界處是否成弧形或採取其他措施。
1103 潔凈室(區)內是否使用無脫落物、易清冼、易消毒的衛生工具,其存放地點是否對產品造成污染,並限定使用區域。
1104 中葯生產的非潔凈廠房地面、牆壁、天棚等內表面是否平整,易於清潔,不易脫落,無霉跡,是否對加工生產造成污染。
1105 凈選葯材的廠房是否設揀選工作台,工作台表面是否平整、不易產生脫落物。
1201 生產區是否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面積和空間。
1202 中葯材、中葯飲片的提取、濃縮、蒸、炒、炙、煅等廠房是否與其生產規模相適應。
1203 原料葯中間產品的質量檢驗與生產環境有交叉影響時,其檢驗場所是否設置在該生產區域內。
1204 儲存區是否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面積和空間。
1205 儲存區物料、中間產品、待驗品的存放是否有能夠防止差錯和交叉污染的措施。
1206 原料葯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和儲存的廠房設施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1301 潔凈室(區)內各種管道、燈具、風口等公用設施是否易於清潔。
1401 潔凈室(區)的照度與生產要求是否相適應,廠房是否有應急照明設施。
*1501 進入潔凈室(區)的空氣是否按規定凈化。
1502 潔凈室(區)的空氣是否按規定監測,空氣監測結果是否記錄存檔。
1503 潔凈室(區)的凈化空氣如可循環使用是否採取有效措施避免污染和交叉污染。
1504 空氣凈化系統是否按規定清潔、維修、保養並作記錄。
*1601 潔凈室(區)的窗戶、天棚及進入室內的管道、風口、燈具與牆壁或天棚的連接部位是否密封。
1602 空氣潔凈度等級不同的相鄰房間之間是否有指示壓差的裝置,靜壓差是否符合規定。
1603 非創傷面外用中葯制劑及其特殊制劑的生產廠房門窗是否能密閉,必要時有良好的除濕、排風、除塵、降溫等設施。
1604 用於直接入葯的凈葯材和干膏的配料、粉碎、混合、過篩等廠房門窗是否能密閉,有良好的通風、除塵等設施。
1701 潔凈室(區)的溫度和相對濕度是否與葯品生產工藝要求相適應。
1801 潔凈室(區)的水池、地漏是否對葯品產生污染,100級潔凈室(區)內是否設置地漏。
1901 不同空氣潔凈度等級的潔凈室(區)之間的人員和物料出入,是否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1902 10,000級潔凈室(區)使用的傳輸設備是否穿越較低級別區域。
*1903 潔凈室(區)與非潔凈室(區)之間是否設置緩沖設施,潔凈室(區)

人流、物流走向是否合理。

*2001 生產青黴素類等高致敏性葯品是否使用獨立的廠房與設施、獨立的空氣凈化系統,其分裝室是否保持相對負壓,分裝室排至室外的廢氣是否經凈化處理並符合要求,分裝室排風口是否遠離其他空氣凈化系統的進風口。
*2002 生產β-內醯胺結構類葯品與其它類葯品生產區域是否嚴格分開,使用專用設備和獨立的空氣凈化系統。
*2101 性激素類避孕葯品生產廠房與其它葯品生產廠房是否分開,是否裝有獨立的專用空氣凈化系統,氣體排放是否經凈化處理。
*2102 生產激素類、抗腫瘤類化學葯品是否與其它葯品使用同一設備和空氣凈化系統;不可避免時,是否採用有效的防護措施和必要的驗證。
*2201 生產用菌毒種與非生產用菌毒種、生產用細胞與非生產用細胞、強毒與弱毒、死毒與活毒、脫毒前與脫毒後的製品和活疫苗與滅活疫苗、人血液製品、預防製品等加工或灌裝是否同時在同一生產廠房內進行。
*2202 生產用菌毒種與非生產用菌毒種、生產用細胞與非生產用細胞、強毒與弱毒、死毒與活毒、脫毒前與脫毒後的製品和活疫苗與滅活疫苗、人血液製品、預防製品等貯存是否嚴格分開。
*2203 不同種類的活疫苗的處理、灌裝是否彼此分開。
*2204 強毒微生物操作區是否與相鄰區域保持相對負壓,是否有獨立的空氣凈化系統,排出的空氣是否循環使用。
*2205 芽胞菌製品操作區是否與相鄰區域保持相對負壓,是否有獨立的空氣凈化系統,排出的空氣是否循環使用,芽胞菌製品的操作直至滅活過程完成之前是否使用專用設備。
*2206 各類生物製品生產過程中涉及高危致病因子的操作,其空氣凈化系統等設施是否符合特殊要求。
*2207 生物製品生產過程中使用某些特定活生物體階段的設備是否專用,是否在隔離或封閉系統內進行。
*2208 卡介苗生產廠房和結核菌素生產廠房是否與其它製品生產廠房嚴格分開,卡介苗生產設備要專用。
*2209 炭疽桿菌、肉毒梭狀芽胞桿菌和破傷風梭狀芽胞桿菌製品是否在相應專用設施內生產。
2210 設備專用於生產孢子形成體,當加工處理一種製品時是否集中生產,某一設施或一套設施中分期輪換生產芽胞菌製品時,在規定時間內是否只生產一種製品。
*2211 生物製品生產的廠房與設施是否對原材料、中間體和成品存在潛在污染。
*2212 聚合酶鏈反應試劑(PCR)的生產和檢定是否在各自獨立的建築物中進行,防止擴增時形成的氣溶膠造成交叉污染。
*2213 生產人免疫缺陷病毒(HIV)等檢測試劑,在使用陽性樣品時,是否有符合相應規定的防護措施和設施。
*2214 生產用種子批和細胞庫,是否在規定儲存條件下專庫存放,是否只允許指定的人員進入。
*2215 以人血、人血漿或動物臟器、組織為原料生產的製品是否使用專用設備,是否與其它生物製品的生產嚴格分開。
*2216 使用密閉系統生物發酵罐生產生物製品可以在同一區域同時生產(如單克隆抗體和重組DNA製品)。
*2217 各種滅活疫苗(包括重組DNA產品)、類毒素及細胞提取物,在其滅活或消毒後可以與其他無菌製品交替使用同一灌裝間和灌裝、凍干設施。但在一種製品分裝後,必須進行有效的清潔和消毒,清潔消毒效果是否定期驗證。
*2218 操作有致病作用的微生物是否在專門的區域內進行,是否保持相對負壓。
*2219 有菌(毒)操作區與無菌(毒)操作區是否有各自獨立的空氣凈化系統,來自病原體操作區的空氣是否循環使用。
*2220 來自危險度為二類以上病原體的空氣是否通過除菌過濾器排放,濾器的性能是否定期檢查。使用二類以上病原體強污染性材料進行製品生產時,對其排出污物是否有有效的消毒設施。
2221 用於加工處理活生物體的生物製品生產操作區和設備是否便於清潔和去除污染,能耐受熏蒸消毒。
2301 中葯材的前處理、提取、濃縮和動物臟器、組織的洗滌或處理等生產操作是否與其制劑生產嚴格分開。
2302 中葯材的蒸、炒、炙、煅等廠房是否有良好的通風、除塵、除煙、降溫等設施。
2303 中葯材、中葯飲片的提取、濃縮等廠房是否有良好的排風及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等設施。
2304 中葯材的篩選、切片、粉碎等操作是否有有效的除塵、排風設施。
2401 非無菌葯品產塵量大的潔凈室(區)經捕塵處理不能避免交叉污染時,其空氣凈化系統是否利用回風。非無菌葯品空氣潔凈度等級相同的區域,產塵量大的操作室是否保持相對負壓。
2501 與葯品直接接觸的乾燥用空氣、壓縮空氣和惰性氣體是否經凈化處理,符合生產要求。
2601 倉儲區是否保持清潔和乾燥,是否安裝照明和通風設施。倉儲區的溫度、濕度控制是否符合儲存要求,按規定定期監測。取樣時是否有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
2701 潔凈室(區)內的稱量室或備料室空氣潔凈度等級是否與生產要求一致,是否有捕塵設施,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2801 實驗室、中葯標本室、留樣觀察室是否與生產區分開。
2802 生物檢定、微生物限度檢定是否分室進行。
2901 對有特殊要求的儀器、儀表是否安放在專門的儀器室內,有防止靜電、震動、潮濕或其它外界因素影響的設施。
3001 實驗動物房是否與其它區域嚴格分開,實驗動物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3002 用於生物製品生產的動物室、質量檢定動物室是否與製品生產區各自分開。
*3003 生物製品所使用動物的飼養管理要求,是否符合實驗動物管理規定。
3101 設備的設計、選型、安裝是否符合生產要求、易於清洗、消毒或滅菌,是否便於生產操作和維修、保養,是否能防止差錯和減少污染。
3102 滅菌櫃的容量是否與生產批量相適應,滅菌櫃是否具有自動監測及記錄裝置。
3103 生物製品生產使用的管道系統、閥門和通氣過濾器是否便於清潔和滅菌,封閉性容器(如發酵罐)是否用蒸汽滅菌。
3201 與葯品直接接觸的設備表面是否光潔、平整、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蝕,不與葯品發生化學變化或吸附葯品。
3202 潔凈室(區)內設備保溫層表面是否平整、光潔、有顆粒性物質脫落。
3203 與中葯材、中葯飲片直接接觸的工具、容器表面是否整潔、易清洗消毒、不易產生脫落物。
3204 與葯液接觸的設備、容器具、管路、閥門、輸送泵等是否採用優質耐腐蝕材質,管路的安裝是否盡量減少連(焊)接處。
3205 過濾器材是否吸附葯液組分和釋放異物,禁止使用含有石棉的過濾器材。
3206 設備所用的潤滑劑、冷卻劑等是否對葯品或容器造成污染。
3301 與設備連接的主要固定管道是否標明管內物料名稱、流向。
3401 純化水的制備、儲存和分配是否能防止微生物的滋生和污染。
*3402 注射用水的制備、儲存和分配是否能防止微生物的滋生和污染,儲罐的通氣口是否安裝不脫落纖維的疏水性除菌濾器,儲存是否採用80℃以上保溫、65℃以上保溫循環或4℃以下存放。
*3403 儲罐和輸送管道所用材料是否無毒、耐腐蝕,管道的設計和安裝是否避免死角、盲管,儲罐和管道是否規定清洗、滅菌周期。
*3404 生物製品生產用注射用水是否在制備後6小時內使用;制備後4小時內滅菌72小時內使用。
3405 水處理及其配套系統的設計、安裝和維護是否能確保供水達到設定的質量標准。
3501 生產和檢驗用儀器、儀表、量具、衡器等適用范圍、精密度是否符合生產和檢驗要求,是否有明顯的合格標志,是否定期校驗。
3601 生產設備是否有明顯的狀態標志。
3602 生產設備是否定期維修、保養。設備安裝、維修、保養的操作是否影響產品的質量。
3603 非無菌葯品的乾燥設備進風口是否有過濾裝置,出風口是否有防止空氣倒流裝置。
3604 生物製品生產過程中污染病原體的物品和設備是否與未用過的滅菌物品和設備分開,並有明顯標志。
3701 生產、檢驗設備是否有使用、維修、保養記錄,並由專人管理。
3801 物料的購入、儲存、發放、使用等是否制定管理制度。
3802 原料、輔料是否按品種、規格、批號分別存放。
*3901 物料是否符合葯品標准、包裝材料標准、生物製品規程或其它有關標准,不得對葯品的質量產生不良影響。
3902 原料、輔料是否按批取樣檢驗。
*3903 進口原料葯、中葯材、中葯飲片是否有口岸葯品檢驗所的葯品檢驗報告。
4001 中葯材是否按質量標准購入,產地是否保持相對穩定,購入的中葯材、中葯飲片是否有詳細記錄。
4002 中葯材、中葯飲片每件包裝上是否附有明顯標記,表明品名、規格、數量、產地、來源採收(加工)日期。
4101 物料是否從符合規定的單位購進,是否按規定入庫。
4201 待驗、合格、不合格物料是否嚴格管理。
*4202 不合格的物料是否專區存放,是否有易於識別的明顯標志,並按有關規定及時處理。
4301 有特殊要求的物料、中間產品和成品是否按規定條件儲存。
4302 固體原料和液體原料是否分開儲存,揮發性物料是否避免污染其它物料,炮製、整理加工後的凈葯材是否使用清潔容器或包裝,凈葯材是否與未加工、炮製的葯材嚴格分開。
*4401 麻醉葯品、精神葯品、毒性葯品(葯材)是否按規定驗收、儲存、保管。
*4402 菌毒種是否按規定驗收、儲存、保管、使用、銷毀。
4403 生物製品用動物源性的原材料使用時要詳細記錄,內容至少包括動物來源、動物繁殖和飼養條件、動物的健康情況。
4404 用於疫苗生產的動物是否是清潔級以上的動物。
4405 是否建立生產用菌毒種的原始種子批、主代種子批和工作種子批系統。
4406 種子批系統是否有菌毒種原始來源、菌毒種特徵鑒定、傳代譜系、菌毒種是否為單一純微生物、生產和培育特徵、最適保存條件等完整資料。
4407 生產用細胞是否建立原始細胞庫、主代細胞庫和工作細胞庫系統。
4408 細胞庫系統是否包括:細胞原始來源(核型分析、致瘤性)、群體倍增數、傳代譜系、細胞是否為單一純化細胞系、制備方法、最適保存條件等。
4409 易燃、易爆和其它危險品是否按規定驗收、儲存、保管。
*4410 毒性葯材、貴細葯材是否分別設置專庫或專櫃。
4411 毒性葯材、易燃易爆等葯材外包裝上是否有明顯的規定標志。
4501 物料是否按規定的使用期限儲存,期滿後是否按規定復驗;儲存期內如有特殊情況是否及時復驗。
*4601 葯品標簽、使用說明書是否與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內容、式樣、文字相一致。印有與標簽內容相同的葯品包裝物,是否按標簽管理。
*4602 標簽、使用說明書是否經質量管理部門校對無誤後印製、發放、使用。
4701 標簽、使用說明書是否由專人保管、領用。
4702 標簽、使用說明書是否按品種、規格專櫃(庫)存放,是否憑批包裝指令發放,是否按照實際需要量領取。
4703 標簽是否記數發放,由領用人核對、簽名。標簽使用數、殘損數及剩餘數之和是否與領用數相符。
4704 印有批號的殘損標簽或剩餘標簽是否由專人銷毀,是否有記數,發放、使用、銷毀是否有記錄。
4801 企業是否有防止污染的衛生措施和各項衛生管理制度,並由專人負責。
4901 是否按生產和空氣潔凈度等級的要求制定廠房清潔規程,內容是否包括:清潔方法、程序、間隔時間,使用的清潔劑或消毒劑,清潔工具的清潔方法和存放地點。
4902 是否按生產和空氣潔凈度等級的要求制定設備清潔規程,內容是否包括:清潔方法、程序、間隔時間,使用的清潔劑或消毒劑,清潔工具的清潔方法和存放地點。
4903 是否按生產和空氣潔凈度等級的要求制定容器清潔規程,內容是否包括:清潔方法、程序、間隔時間,使用的清潔劑或消毒劑,清潔工具的清潔方法和存放地點。
5001 生產區是否存放非生產物品和個人雜物,生產中的廢棄物是否及時處理。
5002 在含有霍亂、鼠疫苗、免疫缺陷病毒(HIV)、乙肝病毒等高危病原體的生產操作結束後,對可疑的污染物品是否在原位消毒,並單獨滅菌後,方可移出工作區。
5101 更衣室、浴室及廁所的設置是否對潔凈室(區)產生不良影響。
5201 工作服的選材是否與生產操作和空氣潔凈度等級要求相一致,並不得混用。潔凈工作服的質地是否光滑、不產生靜電、不脫落纖維和顆粒物。
5202 無菌工作服的式樣及穿戴方式是否能包蓋全部頭發、胡須及腳部,並能阻留人體脫落物。
5203 不同空氣潔凈度等級使用的工作服是否分別清洗、整理,必要時消毒或滅菌,工作服是否制定清洗周期。
5204 100,000級以上區域的潔凈工作服是否在潔凈室(區)內洗滌、乾燥、整理,是否按要求滅菌。
5301 潔凈室(區)是否限於該區域生產操作人員和經批準的人員進入,人員數量是否嚴格控制,對臨時外來人員是否進行指導和監督。
5302 進入潔凈區的工作人員(包括維修、輔助人員)是否定期進行衛生和微生物學基礎知識、潔凈作業等方面的培訓及考核。
5303 在生物製品生產日內,沒有經過明確規定的去污染措施,生產人員不得由操作活微生物或動物的區域到操作其他製品或微生物的區域。
5304 與生產過程無關的人員是否進入疫苗類生產控制區,進入時是否穿著無菌防護服。
5305 從事生物製品生產操作的人員是否與動物飼養人員分開。
5401 進入潔凈室(區)的人員是否化妝和佩帶飾物,是否裸手直接接觸葯品,100級潔凈室(區)內操作人員是否裸手操作,不可避免時手部是否及時消毒。
5501 潔凈室(區)是否定期消毒;消毒劑是否對設備、物料和成品產生污染,消毒劑品種是否定期更換,以防止產生耐葯菌株。
5601 葯品生產人員是否有健康檔案,直接接觸葯品的生產人員是否每年至少體檢一次。傳染病、皮膚病患者和體表有傷口者是否從事直接接觸葯品的生產。
5602 生物製品生產及維修、檢驗和動物飼養的操作人員、管理人員,是否接種相應疫苗並定期進行體檢。
5603 患有傳染病、皮膚病、皮膚有傷口者和對生物製品質量產生潛在的不利影響的人員,是否進入生產區進行操作或進行質量檢驗。
*5701 企業是否進行葯品生產驗證,是否根據驗證對象建立驗證小組,提出驗證項目、制定驗證方案,並組織實施。
*5702 葯品生產過程的驗證內容是否包括空氣凈化系統、工藝用水系統、生產工藝及其變更、設備清冼、主要原輔材料變更。
*5703 關鍵設備及無菌葯品的驗證內容是否包括滅菌設備、葯液濾過及灌封(分裝)系統。
5801 生產一定周期後是否進行再驗證。
5901 驗證工作完成後是否寫出驗證報告,由驗證工作負責人審核、批准。
6001 驗證過程中的數據和分析內容是否以文件形式歸檔保存,驗證文件是否包括驗證方案、驗證報告、評價和建議、批准人等。
6401 是否建立文件的起草、修訂、審查、批准、撤銷、印製及保管的管理制度。
6402 分發、使用的文件是否為批準的現行文本。已撤銷和過時的文件除留檔備查外,是否在工作現場出現。
6501 文件的制定是否符合規定。
*6601 是否有生產工藝規程、崗位操作法或標准操作規程,是否任意更改,如需更改時是否按規定程序執行。
6602 生物製品是否嚴格按照《中國生物製品規程》或國家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工藝方法生產。
6701 產品是否進行物料平衡檢查。物料平衡超出規定限度,應查明原因,在得出合理解釋、確認無潛在質量事故後,方可按正常產品處理。
6702 中葯制劑生產中所需貴細、毒性葯材和中葯飲片是否按規定監控投料,並有記錄。
6801 是否建立批生產記錄。批生產記錄是否及時填寫、字跡清晰、內容真實、數據完整,並由操作人及復核人簽名。
6802 批生產記錄是否保持整潔、不得撕毀和任意塗改。批生產記錄填寫錯誤時,是否按規定更改。批生產記錄是否按批號歸檔,保存至葯品有效期後一年;未規定有效期的葯品,批生產記錄是否保存三年。
6803 原料葯的生產記錄是否具有可追蹤性,其批生產記錄至少從粗品的精製工序開始。
*6901 葯品是否按規定劃分生產批次,並編制生產批號。

http://www.lolong.com/s?q=GMP%E6%A3%80%E6%9F%A5&hPP=10&la=zh

H. 醫葯廠GMP規范是什麼啊·幫我一下唄·· 內容啊那些··謝謝了

GMP在中國
人用葯方面,1988年在中國大陸由衛生部發布,稱為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後幾經修訂,最新的為2010年修訂版。 中國獸葯行業GMP是在20世紀80年代末開始實施。1989年中國農業部頒發了《獸葯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試行)》,1994年又頒發了《獸葯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實施細則(試行)》。1995年10月1日起,凡具備條件的葯品生產企業(車間)和葯品品種,可按申請葯品GMP認證。取得葯品GMP認證證書的企業(車間),在申請生產新葯時,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優先受理。迄至1998年6月30日,未取得葯品GMP認證的企業(車間),衛生行政部門將不再受理新葯生產申請。 2002年3月19日,農業部修訂發布了新的《獸葯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簡稱《獸葯GMP規范》)。同年6月14日發布了第202號公告,規定自2002年6月19日至2005年12月31日為《獸葯GMP規范》實施過渡期,自2006年1月1日起強制實施。 目前,中國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大力加強葯品生產監督管理,實施GMP認證取得階段性成果。現在血液製品、粉針劑、大容量注射劑、小容量注射劑生產企業全部按GMP標准進行,國家希望通過GMP認證來提高葯品生產管理總體水平,避免低水平重復建設。已通過GMP認證的企業可以在葯品認證管理中心查詢。 《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2010年修訂)》已於2010年10月19日經衛生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2010年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葯品生產質量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企業應當建立葯品質量管理體系。該體系應當涵蓋影響葯品質量的所有因素,包括確保葯品質量符合預定用途的有組織、有計劃的全部活動。 第三條本規范作為質量管理體系的一部分,是葯品生產管理和質量控制的基本要求,旨在最大限度地降低葯品生產過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錯等風險,確保持續穩定地生產出符合預定用途和注冊要求的葯品。 第四條企業應當嚴格執行本規范,堅持誠實守信,禁止任何虛假、欺騙行為。
第二章質量管理
第一節原則 第五條企業應當建立符合葯品質量管理要求的質量目標,將葯品注冊的有關安全、有效和質量可控的所有要求,系統地貫徹到葯品生產、控制及產品放行、貯存、發運的全過程中,確保所生產的葯品符合預定用途和注冊要求。 第六條企業高層管理人員應當確保實現既定的質量目標,不同層次的人員以及供應商、經銷商應當共同參與並承擔各自的責任。 第七條企業應當配備足夠的、符合要求的人員、廠房、設施和設備,為實現質量目標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二節質量保證 第八條質量保證是質量管理體系的一部分。企業必須建立質量保證系統,同時建立完整的文件體系,以保證系統有效運行。 第九條質量保證系統應當確保: 第十條葯品生產質量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三節質量控制 第十一條質量控制包括相應的組織機構、文件系統以及取樣、檢驗等,確保物料或產品在放行前完成必要的檢驗,確認其質量符合要求。 第十二條質量控制的基本要求: 第四節質量風險管理 第十三條質量風險管理是在整個產品生命周期中採用前瞻或回顧的方式,對質量風險進行評估、控制、溝通、審核的系統過程。 第十四條應當根據科學知識及經驗對質量風險進行評估,以保證產品質量。 第十五條質量風險管理過程所採用的方法、措施、形式及形成的文件應當與存在風險的級別相適應。
第三章機構與人員
第一節原則 第十六條企業應當建立與葯品生產相適應的管理機構,並有組織機構圖。 企業應當設立獨立的質量管理部門,履行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的職責。質量管理部門可以分別設立質量保證部門和質量控制部門。 第十七條質量管理部門應當參與所有與質量有關的活動,負責審核所有與本規范有關的文件。質量管理部門人員不得將職責委託給其他部門的人員。 第十八條企業應當配備足夠數量並具有適當資質(含學歷、培訓和實踐經驗)的管理和操作人員,應當明確規定每個部門和每個崗位的職責。崗位職責不得遺漏,交叉的職責應當有明確規定。每個人所承擔的職責不應當過多。 所有人員應當明確並理解自己的職責,熟悉與其職責相關的要求,並接受必要的培訓,包括上崗前培訓和繼續培訓。 第十九條職責通常不得委託給他人。確需委託的,其職責可委託給具有相當資質的指定人員。 第二節關鍵人員 第二十條關鍵人員應當為企業的全職人員,至少應當包括企業負責人、生產管理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和質量受權人。 質量管理負責人和生產管理負責人不得互相兼任。質量管理負責人和質量受權人可以兼任。應當制定操作規程確保質量受權人獨立履行職責,不受企業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干擾。 第二十一條企業負責人 企業負責人是葯品質量的主要責任人,全面負責企業日常管理。為確保企業實現質量目標並按照本規范要求生產葯品,企業負責人應當負責提供必要的資源,合理計劃、組織和協調,保證質量管理部門獨立履行其職責。 第二十二條生產管理負責人 (一)資質: 生產管理負責人應當至少具有葯學或相關專業本科學歷(或中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執業葯師資格),具有至少三年從事葯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實踐經驗,其中至少有一年的葯品生產管理經驗,接受過與所生產產品相關的專業知識培訓。 (二)主要職責: 第二十三條質量管理負責人 (一)資質: 質量管理負責人應當至少具有葯學或相關專業本科學歷(或中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執業葯師資格),具有至少五年從事葯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實踐經驗,其中至少一年的葯品質量管理經驗,接受過與所生產產品相關的專業知識培訓。 (二)主要職責: 第二十四條生產管理負責人和質量管理負責人通常有下列共同的職責: 第二十五條質量受權人 (一)資質: 質量受權人應當至少具有葯學或相關專業本科學歷(或中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執業葯師資格),具有至少五年從事葯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實踐經驗,從事過葯品生產過程式控制制和質量檢驗工作。 質量受權人應當具有必要的專業理論知識,並經過與產品放行有關的培訓,方能獨立履行其職責。 (二)主要職責: 第三節培訓
第四章廠房與設施
第一節原則 第二節生產區 第四十六條為降低污染和交叉污染的風險,廠房、生產設施和設備應當根據所生產葯品的特性、工藝流程及相應潔凈度級別要求合理設計、布局和使用,並符合下列要求: 第四十七條生產區和貯存區應當有足夠的空間,確保有序地存放設備、物料、中間產品、待包裝產品和成品,避免不同產品或物料的混淆、交叉污染,避免生產或質量控制操作發生遺漏或差錯。 第四十八條應當根據葯品品種、生產操作要求及外部環境狀況等配置空調凈化系統,使生產區有效通風,並有溫度、濕度控制和空氣凈化過濾,保證葯品的生產環境符合要求。 潔凈區與非潔凈區之間、不同級別潔凈區之間的壓差應當不低於10帕斯卡。必要時,相同潔凈度級別的不同功能區域(操作間)之間也應當保持適當的壓差梯度。 口服液體和固體制劑、腔道用葯(含直腸用葯)、表皮外用葯品等非無菌制劑生產的暴露工序區域及其直接接觸葯品的包裝材料最終處理的暴露工序區域,應當參照「無菌葯品」附錄中D級潔凈區的要求設置,企業可根據產品的標准和特性對該區域採取適當的微生物監控措施。 第四十九條潔凈區的內表面(牆壁、地面、天棚)應當平整光滑、無裂縫、介面嚴密、無顆粒物脫落,避免積塵,便於有效清潔,必要時應當進行消毒。 第五十條各種管道、照明設施、風口和其他公用設施的設計和安裝應當避免出現不易清潔的部位,應當盡可能在生產區外部對其進行維護。 第五十一條排水設施應當大小適宜,並安裝防止倒灌的裝置。應當盡可能避免明溝排水;不可避免時,明溝宜淺,以方便清潔和消毒。 第五十二條制劑的原輔料稱量通常應當在專門設計的稱量室內進行。 第五十三條產塵操作間(如乾燥物料或產品的取樣、稱量、混合、包裝等操作間)應當保持相對負壓或採取專門的措施,防止粉塵擴散、避免交叉污染並便於清潔。 第五十四條用於葯品包裝的廠房或區域應當合理設計和布局,以避免混淆或交叉污染。如同一區域內有數條包裝線,應當有隔離措施。 第六十六條處理生物樣品或放射性樣品等特殊物品的實驗室應當符合國家的有關要求。 第六十七條實驗動物房應當與其他區域嚴格分開,其設計、建造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設有獨立的空氣處理設施以及動物的專用通道。 第五節輔助區 第六十八條休息室的設置不應當對生產區、倉儲區和質量控制區造成不良影響。 第六十九條更衣室和盥洗室應當方便人員進出,並與使用人數相適應。盥洗室不得與生產區和倉儲區直接相通。 第七十條維修間應當盡可能遠離生產區。存放在潔凈區內的維修用備件和工具,應當放置在專門的房間或工具櫃中。
第五章設備
第一節原則 第七十一條設備的設計、選型、安裝、改造和維護必須符合預定用途,應當盡可能降低產生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錯的風險,便於操作、清潔、維護,以及必要時進行的消毒或滅菌。 第七十二條應當建立設備使用、清潔、維護和維修的操作規程,並保存相應的操作記錄。 第七十三條應當建立並保存設備采購、安裝、確認的文件和記錄。 第二節設計和安裝 第七十四條生產設備不得對葯品質量產生任何不利影響。與葯品直接接觸的生產設備表面應當平整、光潔、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蝕,不得與葯品發生化學反應、吸附葯品或向葯品中釋放物質。 第五節校準 第九十條應當按照操作規程和校準計劃定期對生產和檢驗用衡器、量具、儀表、記錄和控制設備以及儀器進行校準和檢查,並保存相關記錄。校準的量程范圍應當涵蓋實際生產和檢驗的使用范圍。 第九十一條應當確保生產和檢驗使用的關鍵衡器、量具、儀表、記錄和控制設備以及儀器經過校準,所得出的數據准確、可靠。 第九十二條應當使用計量標准器具進行校準,且所用計量標准器具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校準記錄應當標明所用計量標准器具的名稱、編號、校準有效期和計量合格證明編號,確保記錄的可追溯性。 第九十三條衡器、量具、儀表、用於記錄和控制的設備以及儀器應當有明顯的標識,標明其校準有效期。 第九十四條不得使用未經校準、超過校準有效期、失準的衡器、量具、儀表以及用於記錄和控制的設備、儀器。 第九十五條在生產、包裝、倉儲過程中使用自動或電子設備的,應當按照操作規程定期進行校準和檢查,確保其操作功能正常。校準和檢查應當有相應的記錄。 第六節制葯用水 第九十六條制葯用水應當適合其用途,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典》的質量標准及相關要求。制葯用水至少應當採用飲用水。 第九十七條水處理設備及其輸送系統的設計、安裝、運行和維護應當確保制葯用水達到設定的質量標准。水處理設備的運行不得超出其設計能力。 第九十八條純化水、注射用水儲罐和輸送管道所用材料應當無毒、耐腐蝕;儲罐的通氣口應當安裝不脫落纖維的疏水性除菌濾器;管道的設計和安裝應當避免死角、盲管。 第九十九條純化水、注射用水的制備、貯存和分配應當能夠防止微生物的滋生。純化水可採用循環,注射用水可採用70℃以上保溫循環。 第一百條應當對制葯用水及原水的水質進行定期監測,並有相應的記錄。 第一百零一條應當按照操作規程對純化水、注射用水管道進行清洗消毒,並有相關記錄。發現制葯用水微生物污染達到警戒限度、糾偏限度時應當按照操作規程處理。
第六章物料與產品
第一節原則 第一百零二條葯品生產所用的原輔料、與葯品直接接觸的包裝材料應當符合相應的質量標准。葯品上直接印字所用油墨應當符合食用標准要求。 進口原輔料應當符合國家相關的進口管理規定。 第一百零三條應當建立物料和產品的操作規程,確保物料和產品的正確接收、貯存、發放、使用和發運,防止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錯。 物料和產品的處理應當按照操作規程或工藝規程執行,並有記錄。 第一百零四條物料供應商的確定及變更應當進行質量評估,並經質量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采購。 第一百零五條物料和產品的運輸應當能夠滿足其保證質量的要求,對運輸有特殊要求的,其運輸條件應當予以確認。 第一百零六條原輔料、與葯品直接接觸的包裝材料和印刷包裝材料的接收應當有操作規程,所有到貨物料均應當檢查,以確保與訂單一致,並確認供應商已經質量管理部門批准。 物料的外包裝應當有標簽,並註明規定的信息。必要時,還應當進行清潔,發現外包裝損壞或其他可能影響物料質量的問題,應當向質量管理部門報告並進行調查和記錄。 每次接收均應當有記錄,內容包括: 第一百零七條物料接收和成品生產後應當及時按照待驗管理,直至放行。 第一百零八條物料和產品應當根據其性質有序分批貯存和周轉,發放及發運應當符合先進先出和近效期先出的原則。 第一百零九條使用計算機化倉儲管理的,應當有相應的操作規程,防止因系統故障、停機等特殊情況而造成物料和產品的混淆和差錯。 使用完全計算機化倉儲管理系統進行識別的,物料、產品等相關信息可不必以書面可讀的方式標出。 第二節原輔料 第一百一十條應當制定相應的操作規程,採取核對或檢驗等適當措施,確認每一包裝內的原輔料正確無誤。 第一百一十一條一次接收數個批次的物料,應當按批取樣、檢驗、放行。 第一百一十二條倉儲區內的原輔料應當有適當的標識,並至少標明下述內容: (一)指定的物料名稱和企業內部的物料代碼; (二)企業接收時設定的批號; (三)物料質量狀態(如待驗、合格、不合格、已取樣); (四)有效期或復驗期。 第一百一十三條 (一)產品名稱和企業內部的產品代碼; (二)產品批號; (三)數量或重量(如毛重、凈重等); (四)生產工序(必要時); (五)產品質量狀態(必要時,如待驗、合格、不合格、已取樣)。 第四節包裝材料 第一百二十條與葯品直接接觸的包裝材料和印刷包裝材料的管理和控制要求與原輔料相同。 第一百二十一條包裝材料應當由專人按照操作規程發放,並採取措施避免混淆和差錯,確保用於葯品生產的包裝材料正確無誤。 第一百二十二條應當建立印刷包裝材料設計、審核、批準的操作規程,確保印刷包裝材料印製的內容與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一致,並建立專門的文檔,保存經簽名批準的印刷包裝材料原版實樣。 第一百二十三條印刷包裝材料的版本變更時,應當採取措施,確保產品所用印刷包裝材料的版本正確無誤。宜收回作廢的舊版印刷模版並予以銷毀。 第一百二十四條印刷包裝材料應當設置專門區域妥善存放,未經批准人員不得進入。切割式標簽或其他散裝印刷包裝材料應當分別置於密閉容器內儲運,以防混淆。 第一百二十五條印刷包裝材料應當由專人保管,並按照操作規程和需求量發放。 第一百二十六條每批或每次發放的與葯品直接接觸的包裝材料或印刷包裝材料,均應當有識別標志,標明所用產品的名稱和批號。 第一百二十七條過期或廢棄的印刷包裝材料應當予以銷毀並記錄。 第五節成品 第一百二十八條成品放行前應當待驗貯存。 第一百二十九條成品的貯存條件應當符合葯品注冊批準的要求。 第六節特殊管理的物料和產品 第一百三十條麻醉葯品、精神葯品、醫療用毒性葯品(包括葯材)、放射性葯品、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及易燃、易爆和其他危險品的驗收、貯存、管理應當執行國家有關的規定。 第七節其他 第一百三十一條不合格的物料、中間產品、待包裝產品和成品的每個包裝容器上均應當有清晰醒目的標志,並在隔離區內妥善保存。 對退貨進行回收處理的,回收後的產品應當符合預定的質量標准和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要求。 退貨處理的過程和結果應當有相應記錄。
第七章確認與驗證
第一百三十八條企業應當確定需要進行的確認或驗證工作,以證明有關操作的關鍵要素能夠得到有效控制。確認或驗證的范圍和程度應當經過風險評估來確定。 第一百三十九條企業的廠房、設施、設備和檢驗儀器應當經過確認,應當採用經過驗證的生產工藝、操作規程和檢驗方法進行生產、操作和檢驗,並保持持續的驗證狀態。 第一百四十條應當建立確認與驗證的文件和記錄,並能以文件和記錄證明達到以下預定的目標: 第一百四十一條採用新的生產處方或生產工藝前,應當驗證其常規生產的適用性。生產工藝在使用規定的原輔料和設備條件下,應當能夠始終生產出符合預定用途和注冊要求的產品。 第一百四十二條當影響產品質量的主要因素,如原輔料、與葯品直接接觸的包裝材料、生產設備、生產環境(或廠房)、生產工藝、檢驗方法等發生變更時,應當進行確認或驗證。必要時,還應當經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 第一百四十三條清潔方法應當經過驗證,證實其清潔的效果,以有效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清潔驗證應當綜合考慮設備使用情況、所使用的清潔劑和消毒劑、取樣方法和位置以及相應的取樣回收率、殘留物的性質和限度、殘留物檢驗方法的靈敏度等因素。 第一百四十四條確認和驗證不是一次性的行為。首次確認或驗證後,應當根據產品質量回顧分析情況進行再確認或再驗證。關鍵的生產工藝和操作規程應當定期進行再驗證,確保其能夠達到預期結果。 第一百四十五條企業應當制定驗證總計劃,以文件形式說明確認與驗證工作的關鍵信息。 第一百四十六條驗證總計劃或其他相關文件中應當作出規定,確保廠房、設施、設備、檢驗儀器、生產工藝、操作規程和檢驗方法等能夠保持持續穩定。 第一百四十七條應當根據確認或驗證的對象制定確認或驗證方案,並經審核、批准。確認或驗證方案應當明確職責。 第一百四十八條確認或驗證應當按照預先確定和批準的方案實施,並有記錄。確認或驗證工作完成後,應當寫出報告,並經審核、批准。確認或驗證的結果和結論(包括評價和建議)應當有記錄並存檔。 第一百四十九條應當根據驗證的結果確認工藝規程和操作規程。
第八章文件管理
第一節原則 第一百五十條文件是質量保證系統的基本要素。企業必須有內容正確的書面質量標准、生產處方和工藝規程、操作規程以及記錄等文件。 第一百五十一條企業應當建立文件管理的操作規程,系統地設計、制定、審核、批准和發放文件。與本規范有關的文件應當經質量管理部門的審核。 第一百五十二條文件的內容應當與葯品生產許可、葯品注冊等相關要求一致,並有助於追溯每批產品的歷史情況。 第一百五十三條文件的起草、修訂、審核、批准、替換或撤銷、復制、保管和銷毀等應當按照操作規程管理,並有相應的文件分發、撤銷、復制、銷毀記錄。 第一百五十四條文件的起草、修訂、審核、批准均應當由適當的人員簽名並註明日期。 第一百五十五條文件應當標明題目、種類、目的以及文件編號和版本號。文字應當確切、清晰、易懂,不能模稜兩可。 第一百五十六條文件應當分類存放、條理分明,便於查閱。 第一百五十七條原版文件復制時,不得產生任何差錯;復制的文件應當清晰可辨。 第一百五十八條文件應當定期審核、修訂;文件修訂後,應當按照規定管理,防止舊版文件的誤用。分發、使用的文件應當為批準的現行文本,已撤銷的或舊版文件除留檔備查外,不得在工作現場出現。 第一百五十九條與本規范有關的每項活動均應當有記錄,以保證產品生產、質量控制和質量保證等活動可以追溯。記錄應當留有填寫數據的足夠空格。記錄應當及時填寫,內容真實,字跡清晰、易讀,不易擦除。 第一百六十條應當盡可能採用生產和檢驗設備自動列印的記錄、圖譜和曲線圖等,並標明產品或樣品的名稱、批號和記錄設備的信息,操作人應當簽注姓名和日期。 第一百六十一條記錄應當保持清潔,不得撕毀和任意塗改。記錄填寫的任何更改都應當簽注姓名和日期,並使原有信息仍清晰可辨,必要時,應當說明更改的理由。記錄如需重新謄寫,則原有記錄不得銷毀,應當作為重新謄寫記錄的附件保存。 第一百六十二條每批葯品應當有批記錄,包括批生產記錄、批包裝記錄、批檢驗記錄和葯品放行審核記錄等與本批產品有關的記錄。批記錄應當由質量管理部門負責管理,至少保存至葯品有效期後一年。 質量標准、工藝規程、操作規程、穩定性考察、確認、驗證、變更等其他重要文件應當長期保存。 第一百六十三條如使用電子數據處理系統、照相技術或其他可靠方式記錄數據資料,應當有所用系統的操作規程;記錄的准確性應當經過核對。 使用電子數據處理系統的,只有經授權的人員方可輸入或更改數據,更改和刪除情況應當有記錄;應當使用密碼或其他方式來控制系統的登錄;關鍵數據輸入後,應當由他人獨立進行復核。 用電子方法保存的批記錄,應當採用磁帶、縮微膠卷、紙質副本或其他方法進行備份,以確保記錄的安全,且數據資料在保存期內便於查閱。 第二節質量標准 第一百六十四條物料和成品應當有經批準的現行質量標准;必要時,中間產品或待包裝產品也應當有質量標准。 第一百六十五條物料的質量標准一般應當包括: (一)物料的基本信息: (二)取樣、檢驗方法或相關操作規程編號; (三)定性和定量的限度要求; (四)貯存條件和注意事項; (五)有效期或復驗期。 第一百六十六條外購或外銷的中間產品和待包裝產品應當有質量標准;如果中間產品的檢驗結果用於成品的質量評價,則應當制定與成品質量標准相對應的中間產品質量標准。 第一百六十七條成品的質量標准應當包括: (一)產品名稱以及產品代碼; (二)對應的產品處方編號(如有); (三)產品規格和包裝形式; (四)取樣、檢驗方法或相關操作規程編號; (五)定性和定量的限度要求; (六)貯存條件和注意事項; (七)有效期。 第三節工藝規程 第一百六十八條每種葯品的每個生產批量均應當有經企業批準的工藝規程,不同葯品規格的每種包裝形式均應當有各自的包裝操作要求。工藝規程的制定應當以注冊批準的工藝為依據。 第一百六十九條工藝規程不得任意更改。如需更改,應當按照相關的操作規程修訂、審核、批准。 第一百七十條制劑的工藝規程的內容至少應當包括: (一)生產處方: 1.產品名稱和產品代碼; 2.產品劑型、規格和批量; 3.所用原輔料清單(包括生產過程中使用,但不在成品中出現的物料),闡明每一物料的指定名稱、代碼和用量;如原輔料的用量需要折算時,還應當說明計算方法。 (二)生產操作要求: 1.對生產場所和所用設備的說明(如操作間的位置和編號、潔凈度級別、必要的溫濕度要求、設備型號和編號等); 2.關鍵設備的准備(如清洗、組裝、校準、滅菌等)所採用的方法或相應操作規程編號; 3.詳細的生產步驟和工藝參數說明(如物料的核對、預處理、加入物料的順序、混合時間、溫度等); 4.所有中間控制方法及標准; 5.預期的最終產量限度,必要時,還應當說明中間產品的產量限度,以及物料平衡的計算方法和限度; 6.待包裝產品的貯存要求,包括容器、標簽及特殊貯存條件; 7.需要說明的注意事項。 (三)包裝操作要求: 第四節批生產記錄 第一百七十一條每批產品均應當有相應的批生產記錄,可追溯該批產品的生產歷史以及與質量

I. 新版2010gmp醫用氧規范 醫用氧(gmp補充規定) 《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2010年修訂)》

附件1

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2010年修訂)
醫用氧附錄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范圍
第一條 本附錄中所述醫用氧是指空氣經低溫分離制備的液態氧、氣態氧。
第二條 本附錄適用於醫用氧工業化生產過程,不包括醫療機構內部醫用氧的生產和處置。
第三條 其它醫用氣體的工業化生產要求參照本附錄執行。

第二章 原則
第四條 醫用氧生產和質量控制應當符合本附錄要求和國家相關規定。生產過程應該避免與其他氣體發生交叉污染。

第三章 人員
第五條 企業的生產管理負責人應具有化工、葯學、化學分析、機械等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專業技術職稱,具有3年以上的醫用氧的生產和質量管理經驗,其中至少一年的醫用氧生產管理經驗。
第六條 企業的質量管理負責人和質量受權人應具有葯學、化學分析、化工等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專業技術職稱,具有5年以上的醫用氧的生產和質量管理經驗。
第七條 從事醫用氧生產的人員應接受醫用氧特定操作的有關知識培訓,並按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關管理部門資格證書。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氣瓶充裝資格證、交通運管部門頒發的危險品押運證、安全監管部門頒發的安全員證等。
第八條 色盲患者不得從事醫用氧的生產和質量檢驗工作。
第九條 醫用氧企業員工應根據生產需要配備相應的工作服和安全防護用品。

第四章 廠房與設備
第十條 醫用氧生產企業的生產環境應整潔。生產、行政、生活和輔助區總體布局應合理。
第十一條 廠房應按醫用氧生產工藝流程要求進行合理布局。氣瓶充裝區域應有明顯標識,空瓶和不同階段產品的氣瓶(如待充裝、已充裝、待檢、合格、不合格)應清楚標示並分開放置,可以採用地標線、隔斷、圍欄和標志牌等適當的方法進行區分。生產區和儲存區應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面積和空間,並有通風、照明、防火、防爆、防靜電等設施。
第十二條 醫用氧充裝生產車間應保持整潔,地面平整、耐磨防滑,並設置專用更衣室;充裝生產車間應與維修車間分開。
第十三條 用於生產和分析的設備應經定期確認和校驗。
第十四條 生產和檢驗設備應定期進行維護和保養,生產設備的任何維修和保養工作不得影響醫用氧的質量。
第十五條 醫用氧生產過程中的氣體壓縮設備禁止使用氟塑料材料制活塞密封的壓縮機和水潤滑壓縮機。
第十六條 用液態氧氣化充裝氣態氧,必須使用低溫液氧泵,加壓氣化後充裝。
第十七條 醫用氧容器(槽車、儲罐和氣瓶)應專用,且具有與其他氣體容器區分的明顯標識。
第十八條 醫用氧充裝應使用專用設備,充裝夾具應有防錯裝裝置。

第五章 文件管理
第十九條 每批氣瓶充裝記錄應包括
(一)產品名稱、規格、批號;
(二)充裝操作的日期和時間;
(三)使用的設備及編號;
(四)氣瓶的編號、充裝前氣瓶的檢查;
(五)充裝前後氣瓶的數量和規格;
(六)每個步驟操作人員的簽名,必要時,應有復核人員的簽名;
(七)相關生產操作或活動、工藝參數及控制范圍;
(八)充裝前醫用氧的質量檢驗結果;
(九)已充裝氣瓶的檢查確認結果;
(十)包裝標簽樣張;
(十一)生產過程偏差的描述及處理,並經簽字批准;
(十二)充裝主管人員的確認簽名和日期。
第二十條 醫用氧的空分生產企業應有文件描述氣體來源和純化過程中的氣體純度、其他組分和可能的雜質成分。
應有流程圖描述各個工藝步驟。
關鍵工藝參數應有文件規定,如分離純化過程的溫度控制等。
第二十一條 應制定氣瓶報廢管理制度,並建立氣瓶報廢處理記錄。

第六章 生產管理
第二十二條 生產過程的所有關鍵步驟都應經過驗證。
第二十三條 液態氧的生產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分離和純化工藝應經過驗證,並按照工藝要求進行日常監控。對於消耗性部件(如純化過濾器)的維護和更換,應根據驗證和監控的結果進行。
(二)生產過程應有連續質量和雜質監控措施,並有監測記錄。
(三)用於控制或監控工藝過程的計算機系統應經驗證。
(四)連續生產過程批次的劃分應有文件規定,並按批次進行取樣檢驗。
(五)液態氧的充裝和轉移操作等步驟應有防止污染措施,轉移管路應配備有止回閥或採取其它等同的措施。應對轉換接頭和軟管的連接予以特別關注。
(六)向裝有液態氧的液態氧貯槽中加入液態氧,必須證明加入的液態氧質量符合要求。可以在加入前進行取樣,也可以在混合後進行取樣。
第二十四條 醫用氧的充裝生產過程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生產批號的劃分應以同一連續生產周期中充裝的醫用氧為一個批次。
(二)氣瓶應符合相關規定,不得充裝自有氣瓶外的其它氣瓶。
(三)應根據書面規程對充裝設備、管路進行清潔及置換,並在使用前進行檢查確認,特別是在系統維護或者系統完整性被破壞後。
(四)對氣瓶使用前的處理和清洗等影響產品質量的主要因素進行驗證,並制定相應的操作規程。
(五)對回收的氣瓶應確認該氣瓶為本公司醫用氧氣瓶。
(六)氣瓶充裝前檢查,至少應包括以下步驟:
1、氣瓶外表面的顏色標記與醫用氧的規定標記相符;
2、檢查余壓(0.3~0.5Mpa)確認氣瓶沒有全空,對於裝有餘壓保留閥的氣瓶,只要余壓為正值即可;
3、如果氣瓶顯示沒有餘壓,應將之分揀出來進行檢測以確認氣瓶沒有被水或其他污染物質污染;被污染的氣瓶應採用經驗證的方法進行清潔;
4、確認氣瓶上所有批標簽和其他標簽已移除;
5、對每個閥門和氣瓶進行外觀目檢,目測凹痕、弧形燒傷、碎片、油污及其他損害。
6、檢查每個氣瓶或低溫容器閥門接頭,確保其適合於醫用氧的充裝;
7、檢查氣瓶「檢驗日期」,以確認氣瓶已按相關規定進行檢驗,並在有效期內。
8、確認氣瓶的安全附件齊全並符合安全要求。
(七)重復使用的氣瓶充裝前應對瓶體進行清洗消毒,並釋放瓶內全部底氣,再用置換法或者抽真空法處理至合格。
對於裝有餘壓保留閥的氣瓶,只要余壓為正值,15KPa抽真空足夠有效;作為替代的方法,也可以對每個氣瓶進行剩餘氣體全檢。
(八)應採用適當的方法檢查確認氣瓶已充裝。因氣瓶在充裝過程中溫度有少量上升,可採用輕觸氣瓶外部感知溫度變化的確認方式。
(九)醫用氧充裝後,每隻氣瓶均需檢漏,並對瓶嘴、瓶閥進行保護,在閥門出口處應貼有封簽,並加戴瓶帽和防震圈。
(十)每個氣瓶都應貼有產品標簽,標簽上應註明:品名、企業名稱、生產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氧氣數量、壓力、執行標准。

第七章 質量控制
第二十五條 分裝醫用氧的生產企業應向具有醫用氧生產證明文件的企業購進液態氧,並在分裝前做全檢。
第二十六條 醫用氧的產品有效期不得超過包裝容器的檢定效期。
第二十七條 氣瓶必須經具有核准資格的單位進行定期檢驗,合格後方可使用。氣瓶在使用過程中,如有嚴重腐蝕或嚴重損傷時,應提前檢驗。
第二十八條 醫用氧放行前,必須按質量標准進行全檢,並符合《中國葯典》標准。
第二十九條 用於靜水壓測試的水至少為飲用水並定期監控其微生物污染水平。
第三十條 對由客戶保存的低溫容器,充裝公司用專用的移動式槽車就地充裝醫用氧,若充裝公司遞交了取自該移動式槽車的樣品的檢驗報告,則充裝後可不必再取樣檢驗。由客戶保存的低溫容器應定期進行檢驗,以確認其內容物符合《中國葯典》要求。
第三十一條 除非另有規定,產品不需要留樣和進行穩定性實驗。

第八章 貯存、放行與銷售
第三十二條 已充裝氣瓶應全檢合格,經質量受權人員審核放行後,方可銷售。
第三十三條 氣瓶應存放於有蓋並能避免極端溫度的區域。儲存區域應清潔、乾燥,有良好通風,沒有易燃物質,使氣瓶保持清潔直到使用環節。
第三十四條 醫用氧應有相對獨立的儲存區域,空瓶、實瓶區域應有隔離,並能確保按照先進先出原則周轉。
第三十五條 氣瓶在運輸期間應能防止不良天氣的損害。
第三十六條 醫用氧的生產、貯存、運輸、銷售應符合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並取得相關證件。如:如危化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或危化品安全經營許可證、危化品運輸許可證、永久氣瓶充裝許可證。
第三十七條 下列術語含義是:
低溫容器
用於容納液化或低溫氣體的靜止或者可移動的隔熱容器。氣體可以氣態或液態移出。
靜水壓測試
基於安全原因,為確認氣瓶或儲罐能承受高壓,按國家或國際准則執行的試驗。
閥門
開啟或關閉容器的裝置。
余壓保留閥(最小壓力保持閥)
為防止使用中發生污染,配備有止回系統的閥門,可維持明確的壓力(約高於大氣壓力0.3~0.5Mpa)。
止回閥
只允許單向流動的閥門。
槽車
固定在交通工具上用來運輸液化的或低溫氣體的容器。

附件2
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2010年修訂)
中葯飲片附錄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范圍
第一條 本附錄適用於中葯飲片的生產、質量控制、貯存、發放和運輸。
第二條 民族葯參照本附錄執行。

第二章 原則
第三條 中葯飲片的質量與中葯材的質量和炮製工藝密切相關,應當對中葯材的質量、炮製工藝嚴格控制;在炮製、貯存和運輸過程中,應當採取措施控制污染,防止變質,避免交叉污染、混淆、差錯;生產直介面服中葯飲片的,應對微生物進行控制。
第四條 中葯材的基原應符合標准,產地應相對穩定。
第五條 中葯飲片必須按照國家葯品標准炮製;國家葯品標准沒有規定的,必須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炮製規范或標准炮製;企業自行制定生產工藝和質量標準的,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批。

第三章 人員
第六條 企業的生產管理負責人應具備醫葯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執業葯師資格、五年以上從事中葯飲片生產管理的實踐經驗,或醫葯專業中專以上學歷、八年以上從事中葯飲片生產管理的實踐經驗。
第七條 企業的質量管理負責人、質量受權人應當具備醫葯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執業葯師資格,並有中葯飲片生產或質量管理五年以上的實踐經驗,其中至少有一年的質量管理經驗。
第八條 企業的關鍵人員以及質量保證、質量控制等人員均應為企業的全職在崗人員。
第九條 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人員應具備中葯材和中葯飲片質量控制的實際能力,具備鑒別中葯材和中葯飲片真偽優劣的能力。
第十條 從事中葯材炮製操作人員應具有中葯炮製專業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從事毒性中葯材等有特殊要求的生產操作人員,應具有相關專業知識和技能,並熟知相關的勞動保護要求。
第十一條 負責中葯材采購及驗收的人員應具備鑒別中葯材真偽優劣的能力。
第十二條 從事養護、倉儲保管人員應掌握中葯材、中葯飲片貯存養護知識與技能。
第十三條 企業應由專人負責培訓管理工作,培訓的內容應包括中葯專業知識、崗位技能和葯品GMP相關法規知識等。
第十四條 進入生產區的人員應進行更衣、洗手;進入潔凈區的工作服的選材、式樣及穿戴方式應符合通則的要求;從事對人體有毒、有害操作的人員應按規定著裝防護,其專用工作服與其他操作人員的工作服應分別洗滌、整理,並避免交叉污染。

第四章 廠房與設施
第十五條 生產區應與生活區嚴格分開,不得設在同一建築物內。
第十六條 廠房與設施應按生產工藝流程合理布局,並設置與其生產規模相適應的凈制、切制、炮炙等操作間。同一廠房內的生產操作之間和相鄰廠房之間的生產操作不得互相妨礙。
第十七條 直介面服飲片粉碎、過篩、內包裝等生產區域應參照D級潔凈區的要求設置,企業應根據產品的標准和特性對該區域採取適當的微生物監控措施。
第十八條 毒性中葯材加工、炮製應使用專用設施和設備,並與其它飲片生產區嚴格分開,生產的廢棄物應經過處理並符合要求。
第十九條 廠房地面、牆壁、天棚等內表面應平整,易於清潔,不易產生脫落物,不易滋生黴菌;應有防止昆蟲、鳥類或嚙齒類動物等進入的設施。
第二十條 中葯材凈選應設揀選工作台,工作台表面應平整,不易產生脫落物。
第二十一條 中葯飲片炮製過程中產熱產汽的工序,應設置必要的通風、除煙、排濕、降溫等設施;揀選、篩選、切制、粉碎等易產塵的工序,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以控制粉塵擴散,避免污染和交叉污染,如安裝捕塵設備、排風設施等。
第二十二條 倉庫應有足夠空間,面積與生產規模相適應。中葯材與中葯飲片應分庫存放;毒性中葯材和飲片等有特殊要求的中葯材和中葯飲片應當設置專庫存放,並有相應的防盜及監控設施。
第二十三條 倉庫內應當配備適當的設施,並採取有效措施,對溫、濕度進行監控,保證中葯材和中葯飲片按照規定條件貯存,陰涼貯存的溫度應不高於25℃;貯存易串味、鮮活中葯材應當有適當的專庫或冷藏等設施。

第五章 設備
第二十四條 應根據中葯材、中葯飲片的不同特性及炮製工藝的需要,選用能滿足生產工藝要求的設備。
第二十五條 與中葯材、中葯飲片直接接觸的設備、工具、容器應易清潔消毒,不易產生脫落物,不對中葯材、中葯飲片質量產生不良影響。
第二十六條 中葯飲片生產用水至少應為飲用水,企業定期監測生產用水的質量,飲用水每年至少一次送相關檢測部門進行檢測。

第六章 物料和產品
第二十七條 購入物料應符合葯品標准、包裝材料標准和其它有關標准,分別編制批號並管理;所用物料不得對中葯飲片質量產生不良影響。
第二十八條 質量管理部門應當對生產用物料的供應商進行質量評估,並建立質量檔案;直接從農戶購入中葯材應收集農戶的身份證明材料,評估所購入中葯材質量,並建立質量檔案;購進產地趁鮮加工中葯材的,應對其加工質量進行評估。
第二十九條 對每次接收的中葯材均應當按產地、供應商、採收時間、葯材規格等進行分類,分別編制批號並管理。
第三十條 購入的中葯材,每件包裝上應有明顯標簽,註明品名、規格、數量、產地、採收、初加工時間等信息,毒性中葯材等有特殊要求的中葯材外包裝上應有明顯的標志。
第三十一條 中葯飲片應選用能保證其貯存和運輸期間質量的包裝材料或容器。包裝必須印有或者貼有標簽,註明品名、規格、產地、生產企業、產品批號、生產日期、執行標准,實施批准文號管理的中葯飲片還必須註明葯品批准文號。
第三十二條 直接接觸中葯飲片的包裝材料應至少符合食品包裝材料標准。
第三十三條 中葯材、中葯飲片應按質量要求貯存、養護,貯存期間各種養護操作應當建立有記錄;養護方法應當安全有效,以免造成污染和交叉污染。
第三十四條 中葯材和中葯飲片的運輸應不影響其質量,並採取有效可靠的措施,防止中葯材和中葯飲片發生變質。
第三十五條 進口葯材應有國家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證明文件,以及按有關規定辦理進口手續的證明文件。

第七章 確認與驗證
第三十六條 企業應按品種進行工藝驗證,關鍵工藝參數應在工藝驗證中體現。
第三十七條 關鍵生產設備和儀器應進行確認,關鍵設備應進行清潔驗證。
第三十八條 生產一定周期後應進行再驗證。
第三十九條 驗證文件應包括驗證總計劃、驗證方案、驗證報告以及記錄,確保驗證的真實性。

第八章 文件管理
第四十條 中葯材和中葯飲片質量管理文件至少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制定物料的購進、驗收、貯存、養護制度,並分類制定中葯材和中葯飲片的養護操作規程;
(二)制定每種中葯飲片的生產工藝規程,各關鍵工藝參數必須明確,如:中葯材投料量、輔料用量、浸潤時間、片型、炒制溫度和時間(火候)、蒸煮壓力和時間等要求;
(三)根據中葯材的質量、投料量、生產工藝等因素,制定每種中葯飲片的收率限度范圍, 關鍵工序應制定物料平衡參數。
(四)制定每種中葯材、中葯飲片的質量標准及相應的檢驗操作規程,制定中間產品的質量控制指標。
第四十一條 應當對從中葯飲片生產和包裝的全過程的生產、衛生和質量控制情況進行記錄,批記錄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中葯材以及輔料的名稱、批號、投料量及投料記錄;
(二)切制、炮製工藝的設備編號;
(三)生產前的檢查和核對的記錄;
(四)各工序的生產操作記錄,包括各關鍵工序的實際技術參數;
(五)清場記錄;
(六)關鍵控制點及工藝執行情況檢查審核記錄;
(七)產品標簽的實樣;
(八)不同工序的產量,必要環節物料平衡的計算;
(九)對特殊問題和異常事件的記錄,包括偏離生產工藝規程等偏差情況的說明和調查,並經簽字批准;
(十)中葯材、中間產品、中葯飲片的檢驗記錄和審核放行記錄。

第九章 生產管理
第四十二條 中葯飲片生產應按照品種工藝規程組織生產。
第四十三條 不得外購中葯飲片中間產品或成品進行分包裝或改換包裝標簽。
第四十四條 凈制後的中葯材和中葯飲片不得直接接觸地面。中葯材、中葯飲片晾曬應有有效的防蟲、防雨等防污染措施。
第四十五條 應當使用流動的飲用水洗滌中葯材,用過的水不得用於洗滌其它中葯材。不同的中葯材不得同時在同一容器中洗滌、浸潤。
第四十六條 毒性中葯材和毒性中葯飲片的生產操作應當有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應對中葯材炮製的全過程進行有效監控。
第四十七條 中葯飲片以中葯材投料日期作為生產日期。
第四十八條 中葯飲片批號應以同一批中葯材在同一連續生產周期生產一定數量的相對均質的中葯飲片為一批。
第四十九條 在同一操作間內同時進行不同品種、規格的中葯飲片生產操作應有有效的隔離措施。

第十章 質量管理
第五十條 中葯材和中葯飲片應按法定標准進行檢驗;如果中葯材、中間產品的檢驗結果用於中葯飲片的質量評價,應當制定與中葯飲片質量標准相適應的中葯材、中間產品質量標准,在中葯飲片檢驗報告中應註明引用的檢測結果。
第五十一條 企業應配備必要的檢驗儀器,並有相應標准操作規程和使用記錄;檢驗儀器應能滿足實際生產品種要求,除重金屬及有害元素、農葯殘留、黃麴黴毒素等特殊檢驗項目和使用頻次較少的大型儀器外,原則上不允許委託檢驗。
第五十二條 每批中葯材和中葯飲片應當留樣。中葯材留樣量至少能滿足鑒別的需要,中葯飲片留樣量應為兩倍檢驗量。留樣時間應當有規定,中葯飲片留樣時間至少為放行後一年。
第五十三條 企業應設置中葯標本室(櫃),標本品種至少包括生產所用的中葯材或中葯飲片。
第五十四條 企業應選取產量較大及質量不穩定的品種進行年度質量回顧分析,其他品種也應定期進行產品質量回顧分析,回顧分析的品種應涵蓋企業的所有炮製范圍。

第十一章 術語
第五十五條 下列術語含義是:
(一)直介面服中葯飲片
指標准中明確使用過程無需經過煎煮,可直介面服或沖服的中葯飲片。
(二)產地趁鮮加工中葯材
指標准中要求需在產地用鮮活中葯材進行切制等加工的中葯材。

J. 2020年葯品GMP知識競賽試題及答案大全

一、填空題:1、為規范葯品生產質量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規范。 2、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是葯品生產管理和質量控制的基本要求,旨在最大限度地降低葯品生產過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錯等風險,確保持續穩定地生產出符合預定用途和注冊要求的葯品。 3、企業應當建立符合葯品質量管理要求的質量目標,將葯品注冊的有關安全、有效和質量可控的所有要求,系統地貫徹到葯品生產、控制及產品放行、貯存、發運的全過程中,確保所生產的葯品符合預定用途和注冊要求。

4、企業高層管理人員應當確保實現既定的質量目標,不同層次的人員以及供應商、經銷商應當共同參與並承擔各自的責任。

5、質量控制包括相應的組織機構、文件系統以及取樣、檢驗等,確保物料或產品在放行前完成必要的檢驗,確認其質量符合要求。 6、質量風險管理是在整個產品生命周期中採用前瞻或回顧的方式,對質量風險進行評估、控制、溝通、審核的系統過程。

7、質量管理部門應當參與所有與質量有關的活動,負責審核所有與本規范有關的文件。

8、所有人員應當明確並理解自己的職責,熟悉與其職責相關的要求,並接受必要的培訓,包括上崗前培訓和繼續培訓。

9、關鍵人員應當為企業的全職人員,至少應當包括企業負責人、生產管理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和質量受權人。

10、質量管理負責人和生產管理負責人不得互相兼任。質量管理負責人和質量受權人可以兼任。

1 11、批記錄和發運記錄應當能夠追溯批產品的完整歷史,並妥善保存、便於查閱。

12、物料、中間產品、待包裝產品和成品必須按照質量標准進行檢查

和檢驗,並有記錄。

13、質量風險管理過程所採用的方法、措施、形式及形成的文件應當與存在風險的級別相適應。

14、企業應當對人員健康進行管理,並建立健康檔案。直接接觸葯品的生產人員上崗前應當接受健康檢查,以後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15、參觀人員和未經培訓的人員不得進入生產區和質量控制區。

16、操作人員應當避免裸手直接接觸葯品、與葯品直接接觸的包裝材料和設備表面。

17、廠房、設施的設計和安裝應當能夠有效防止昆蟲或其它動物進入。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所使用的滅鼠葯、殺蟲劑、煙熏劑等對設備、物料、產品造成污染。

18、任何進入生產區的人員均應當按照規定更衣。工作服的選材、式樣及穿戴方式應當與所從事的工作和空氣潔凈度級別要求相適應。

19、物料接收和成品生產後應當及時按照待驗管理,直至放行。

20、物料和產品應當根據其性質有序分批儲存和周轉,發放及發運應

當符合先進先出和近效期先出的原則。

21、只有在經質量管理部門批准放行並在有效期或復驗期內的原輔料方可使用。

22、應當建立印刷包裝材料設計、審核、批準的操作規程,確保印刷包裝材料印製的內容與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一致,並建立專門的文檔,保存經簽名批準的印刷包裝材料原版實樣。

2 23、對返工或重新加工或回收合並後生產的成品,質量管理部門應當

考慮需要進行額外相關項目的檢驗和穩定性考察。

24、廠房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未經批准人員的進入。生產、貯存和質量控制區不應當作為非本區工作人員的直接通道。

25、潔凈區與非潔凈區之間、不同級別潔凈區之間的壓差應當不低於10帕斯卡。

26、廠房應當有適當的照明、溫度、濕度和通風,確保生產和貯存的

產品質量以及相關設備性能不會直接或間接地受到影響。

27、文件是質量保證系統的基本要素。企業必須有內容正確的書面質量標准、生產處方和工藝規程、操作規程以及記錄等文件。

28、文件的起草、修訂、審核、批准均應當由適當的人員簽名並註明日期。

29、文件應當標明題目、種類、目的以及文件編號和版本號。文字應當確切、清晰、易懂,不能模稜兩可。 30、批記錄應當由質量管理部門負責管理。

31、物料和成品應當有經批準的現行質量標准;必要時,中間產品或

待包裝產品也應當有質量標准。

32、每種葯品的每個生產批量均應當有經企業批準的工藝規程,不同

葯品規格的每種包裝形式均應當有各自的包裝操作要求。 33、工藝規程的制定應當以注冊批準的工藝為依據。

34、應當盡可能採用生產和檢驗設備自動列印的記錄、圖譜和曲線圖等,並標明產品或樣品的名稱、批號和記錄設備的信息,操作人應當簽注姓名和日期。

35、原版空白的批生產記錄應當經生產管理負責人和質量管理負責人審核和批准。

3 36、批包裝記錄應當有待包裝產品的批號、數量以及成品的批號和計

劃數量。

37、生產批次的劃分應當能夠確保同一批次產品質量和特性的均一性。

38、生產廠房應當僅限於經批準的人員出入。

39、應當定期檢查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並評估其適用性和有效性。

40、文件的內容應當與葯品生產許可、葯品注冊等相關要求一致,並有助於追溯每批產品的歷史情況。

41、每批葯品應當有批記錄,包括批生產記錄、批包裝記錄、批檢驗記錄和葯品放行審核記錄等與本批產品有關的記錄。

42、批生產記錄的每一頁應當標注產品的名稱、規格和批號。 43、批包裝記錄的每一頁均應當標注所包裝產品的名稱、規格、包裝形式和批號。

44、原版空白的批包裝記錄的審核、批准、復制和發放的要求與原版空白的批生產記錄相同。

45、在包裝過程中,進行每項操作時應當及時記錄,操作結束後,應當由包裝操作人員確認並簽注姓名和日期。 46、記錄應當保持清潔,不得撕毀和任意塗改。

47、記錄填寫的任何更改都應當簽注姓名和日期,並使原有信息仍清

晰可辨,必要時,應當說明更改的理由。 48、原版文件復制時,不得產生任何差錯。

49、每批產品或每批中部分產品的包裝,都應當有批包裝記錄,以便

追溯該批產品包裝操作以及與質量有關的情況。

50、每批產品應當檢查產量和物料平衡,確保物料平衡符合設定的限4 度。如有差異,必須查明原因,確認無潛在質量風險後,方可按照正常產品處理。

51、在乾燥物料或產品,尤其是高活性、高毒性或高致敏性物料或產品的生產過程中,應當採取特殊措施,防止粉塵的產生和擴散。

52、容器、設備或設施所用標識應當清晰明了,標識的格式應當經企業相關部門批准。

53、每次生產結束後應當進行清場,確保設備和工作場所沒有遺留與

本次生產有關的物料、產品和文件。下次生產開始前,應當對前次清場情況進行確認。

54、應當盡可能避免出現任何偏離工藝規程或操作規程的偏差。一旦

出現偏差,應當按照偏差處理操作規程執行。

55、生產操作前,應當核對物料或中間產品的名稱、代碼、批號和標識,確保生產所用物料或中間產品正確且符合要求。

56、包裝操作前,應當檢查所領用的包裝材料正確無誤,核對待包裝

產品和所用包裝材料的名稱、規格、數量、質量狀態,且與工藝規程相符。

57、有數條包裝線同時進行包裝時,應當採取隔離或其他有效防止污染、交叉污染或混淆的措施。

58、待用分裝容器在分裝前應當保持清潔,避免容器中有玻璃碎屑、

金屬顆粒等污染物。

59、產品分裝、封口後應當及時貼簽。未能及時貼簽時,應當按照相關的操作規程操作,避免發生混淆或貼錯標簽等差錯。

60、使用切割式標簽或在包裝線以外單獨列印標簽,應當採取專門措施,防止混淆。

61、包裝材料上印刷或模壓的內容應當清晰,不易褪色和擦除。

62、在物料平衡檢查中,發現待包裝產品、印刷包裝材料以及成品數

量有顯著差異時,應當進行調查,未得出結論前,成品不得放行。 63、包裝結束時,已列印批號的剩餘包裝材料應當由專人負責全部計數銷毀,並有記錄。

64、在中葯材前處理以及中葯提取、貯存和運輸過程中,應當採取措施控制微生物污染,防止變質。

65、改變物料供應商,應當對新的供應商進行質量評估;改變主要物

料供應商的,還需要對產品進行相關的驗證及穩定性考察。 66、中葯材前處理的廠房內應當設揀選工作台,工作台表面應當平整、

易清潔,不產生脫落物。

67、中葯提取後的廢渣如需暫存、處理時,應當有專用區域。 68、中葯注射劑濃配前的精製工序應當至少在 D級潔凈區內完成。 69、未經處理的中葯材不得直接用於提取加工。

70、記錄應當留有填寫數據的足夠空格。

71、生產開始前應當進行檢查,確保設備和工作場所沒有上批遺留的產品、文件或與本批產品生產無關的物料,設備處於已清潔及待用狀態。

72、每一包裝操作場所或包裝生產線,應當有標識標明包裝中的產品名稱、規格、批號和批量的生產狀態。

73、應當檢查產品從一個區域輸送至另一個區域的管道和其他設備連接,確保連接正確無誤。

74、批包裝記錄應當依據工藝規程中與包裝相關的內容制定。 75、文件的起草、修訂、審核、批准、替換或撤銷、復制、保管和銷毀等應當按照操作規程管理。

6 76、生產日期不得遲於產品成型或灌裝(封)前經最後混合的操作開始日期。

77、質量控制實驗室的檢驗人員至少應當具有相關專業中專或高中以上學歷,並經過與所從事的檢驗操作相關的實踐培訓且通過考核。

78、每批葯品的檢驗記錄應當包括中間產品、待包裝產品和成品的質

量檢驗記錄,可追溯該批葯品所有相關的質量檢驗情況。

79、取樣注意事項,包括為降低取樣過程產生的各種風險所採取的預

防措施,尤其是無菌或有害物料的取樣以及防止取樣過程中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注意事項。 80、每批葯品的留樣數量一般至少應當能夠確保按照注冊批準的質量標准完成兩次全檢(無菌檢查和熱原檢查等除外)。

81、試劑和培養基應當從可靠的供應商處采購,必要時應當對供應商

進行評估。

82、物料的質量評價應當有明確的結論,如批准放行、不合格或其他決定。

83、每批葯品均應當由質量受權人簽名批准放行。

84、持續穩定性考察的目的是在有效期內監控已上市葯品的質量,以發現葯品與生產相關的穩定性問題(如雜質含量或溶出度特性的變化),並確定葯品能夠在標示的貯存條件下,符合質量標準的各項要求。

85、通常情況下,每種規格、每種內包裝形式的葯品,至少每年應當考察一個批次,除非當年沒有生產。

86、企業應當建立偏差處理的操作規程,規定偏差的報告、記錄、調查、處理以及所採取的糾正措施,並有相應的記錄。

87、無菌葯品的生產須滿足其質量和預定用途的要求,應當最大限度

7 降低微生物、各種微粒和熱原的污染。

88、無菌葯品按生產工藝可分為兩類:採用最終滅菌工藝的為最終滅菌產品;部分或全部工序採用無菌生產工藝的為非最終滅菌產品。 89、物料准備、產品配製和灌裝或分裝等操作必須在潔凈區內分區域

(室)進行。

90、潔凈區的設計必須符合相應的潔凈度要求,包括達到靜態和動態的標准。

91、A級潔凈區應當用單向流操作台(罩)維持該區的環境狀態,在

其工作區域必須均勻送風,風速為(0.36-0.54)m/s。

92、應當制定適當的懸浮粒子和微生物監測警戒限度和糾偏限度。操作規程中應當詳細說明結果超標時需採取的糾偏措施。

93、根據已壓塞產品的密封性、軋蓋設備的設計、鋁蓋的特性等因素,軋蓋操作可選擇在C級或D級背景下的A級送風環境中進行。 94、潔凈區所用工作服的清洗和處理方式應當能夠保證其不攜帶有污染物,不會污染潔凈區。應當按照相關操作規程進行工作服的清洗、滅菌,洗衣間最好單獨設置。

95、凡在潔凈區工作的人員(包括清潔工和設備維修工)應當定期培訓,使無菌葯品的操作符合要求。培訓的內容應當包括衛生和微生物方面的基礎知識。

96、應當特別保護已清潔的與產品直接接觸的包裝材料和器具及產品直接暴露的操作區域。

97、軋蓋會產生大量微粒,應當設置單獨的軋蓋區域並設置適當的抽風裝置。

98、無菌葯品生產的潔凈區空氣凈化系統應當保持連續運行,維持相應的潔凈度級別。

8 99、過濾器應當盡可能不脫落纖維。嚴禁使用含石棉的過濾器。

100、進入無菌生產區的生產用氣體(如壓縮空氣、氮氣,但不包括

可燃性氣體)均應經過除菌過濾,應當定期檢查除菌過濾器和呼吸過濾器的完整性。

101、應當按照操作規程對潔凈區進行清潔和消毒。一般情況下,所

採用消毒劑的種類應當多於一種。不得用紫外線消毒替代化學消毒。 102、應當監測消毒劑和清潔劑的微生物污染狀況,配製後的消毒劑和清潔劑應當存放在清潔容器內,存放期不得超過規定時限。 103、模擬灌裝應當盡可能模擬常規的無菌生產工藝,包括所有對無菌結果有影響的關鍵操作,及生產中可能出現的各種干預和最差條件。

104、當無菌生產正在進行時,應當特別注意減少潔凈區內的各種活動。應當減少人員走動,避免劇烈活動散發過多的微粒和微生物。

105、應當盡可能減少物料的微生物污染程度。必要時,物料的質量標准中應當包括微生物限度、細菌內毒素或熱原檢查項目。 106、潔凈區內應當避免使用易脫落纖維的容器和物料;在無菌生產的過程中,不得使用此類容器和物料。

107、應當盡可能縮短包裝材料、容器和設備的清洗、乾燥和滅菌的

間隔時間以及滅菌至使用的間隔時間。

108、任何滅菌工藝在投入使用前,必須採用物理檢測手段和生物指示劑,驗證其對產品或物品的適用性及所有部位達到了滅菌效果。

109、每一種滅菌方式都有其特定的適用范圍,滅菌工藝必須與注冊批準的要求相一致,且應當經過驗證。

110、應當定期對滅菌工藝的有效性進行再驗證,設備重大變更後,須進行再驗證。應當保存再驗證記錄。

9 111、應當通過驗證確認滅菌設備腔室內待滅菌產品和物品的裝載方式。

112、熱力滅菌通常有濕熱滅菌和乾熱滅菌兩種。

113、在驗證和生產過程中,用於監測或記錄的溫度探頭與用於控制的溫度探頭應當分別設置,設置的位置應當通過驗證確定。每次滅菌均應記錄滅菌過程的時間-溫度曲線。

114、在抽真空狀態下密封的產品包裝容器,應當在預先確定的適當時間後,檢查其真空度。

115、無菌檢查的取樣計劃應當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制定,樣品應當包括微生物污染風險最大的產品。

116、質量標准中有熱原或細菌內毒素等檢驗項目的,廠房的設計應當特別注意防止微生物污染,根據產品的預定用途、工藝要求採取相應的控制措施。

117、應當對首次采購的最初 三 批物料全檢合格後,方可對後續批次進行部分項目的檢驗,但應當定期進行全檢,並與供應商的檢驗報告比較。應當定期評估供應商檢驗報告的可靠性、准確性。 118、應當在工藝驗證前確定產品的關鍵質量屬性、影響產品關鍵質量屬性的關鍵工藝參數、常規生產和工藝控制中的關鍵工藝參數范圍,通過驗證證明工藝操作的重現性。

119、清潔驗證方案應當詳細描述需清潔的對象、清潔操作規程、選用的清潔劑、可接受限度、需監控的參數以及檢驗方法。

120、清潔操作規程經驗證後應當按驗證中設定的檢驗方法定期進行監測,保證日常生產中操作規程的有效性。

121、應當綜合考慮所生產原料葯的特性、反應類型、工藝步驟對產品質量影響的大小等因素來確定控制標准、檢驗類型和范圍。

122、物理性質至關重要的原料葯,其混合工藝應當進行驗證,驗證

包括證明混合批次的質量均一性及對關鍵特性的檢測。

123、物料的質量評價內容應當至少包括生產商的檢驗報告、物料包裝完整性和密封性的檢查情況和檢驗結果。

124、持續穩定性考察主要針對市售包裝葯品,但也需兼顧待包裝產品。

125、持續穩定性考察的時間應當涵蓋葯品有效期。

126、持續穩定性考察通常情況下,每種規格、每種內包裝形式的葯品,至少每年應當考察一個批次,除非當年沒有生產。某些情況下,中應當額外增加批次數,如重大變更或生產和包裝有重大偏差的葯品應當列入穩定性考察。

127、應當對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結果或重要的異常趨勢進行調查。 128、變更都應當評估其對產品質量的潛在影響。企業可以根據變更的性質、范圍、對產品質量潛在影響的程度將變更分類(如主要、次要變更)。

129、與產品質量有關的變更由申請部門提出後,應當經評估、制定實施計劃並明確實施職責,最終由質量管理部門審核批准。變更實施

應當有相應的完整記錄。

130、改變原輔料、與葯品直接接觸的包裝材料、生產工藝、主要生產設備以及其他影響葯品質量的主要因素時,還應當對變更實施後最

初至少3個批次的葯品質量進行評估。

131、質量管理部門應當保存所有變更的文件和記錄。

132、任何偏離生產工藝、物料平衡限度、質量標准、檢驗方法、操作規程等的情況均應當有記錄,並立即報告主管人員及質量管理部

門。

11 133、企業應當採取預防措施有效防止類似偏差的再次發生。 134、質量管理部門應當負責偏差的分類,保存偏差調查、處理的文件和記錄。

135、企業應當建立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系統,對投訴、召回、偏差、自檢或外部檢查結果、工藝性能和質量監測趨勢等進行調查並採取糾正和預防措施。

136、質量管理部門應當對所有生產用物料的供應商進行質量評估,會同有關部門對主要物料供應商(尤其是生產商)的質量體系進行現

場質量審計,並對質量評估不符合要求的供應商行使否決權。

137、應當建立物料供應商評估和批準的操作規程,明確供應商的資質、選擇的原則、質量評估方式、評估標准、物料供應商批準的程序。 138、供應商名單內容至少包括物料名稱、規格、質量標准、生產商名稱和地址、經銷商(如有)名稱等,並及時更新。

139、質量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物料供應商進行評估或現場質量審計,回顧分析物料質量檢驗結果、質量投訴和不合格處理記錄。 140、企業應當對每家物料供應商建立質量檔案,檔案內容應當包括供應商的資質證明文件、質量協議、質量標准、樣品檢驗數據和報告、供應商的檢驗報告、現場質量審計報告、產品穩定性考察報告、定期的質量回顧分析報告等。

141、應當按照操作規程,每年對所有生產的葯品按品種進行產品質量回顧分析,以確認工藝穩定可靠,以及原輔料、成品現行質量標準的適用性。

142、葯品委託生產時,委託方和受託方之間應當有書面的技術協議,規定產品質量回顧分析中各方的責任,確保產品質量回顧分析按時進行並符合要求。

12 143、應當主動收集葯品不良反應,對不良反應應當詳細記錄、評價、

調查和處理,及時採取措施控制可能存在的風險,並按照要求向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144、投訴調查和處理應當有記錄,並註明所查相關批次產品的信息。 145、為確保委託生產產品的質量和委託檢驗的准確性和可靠性,委託方和受託方必須簽訂書面合同,明確規定各方責任、委託生產或委託檢驗的內容及相關的技術事項。

146、委託方應當向受託方提供所有必要的資料,以使受託方能夠按照葯品注冊和其他法定要求正確實施所委託的操作。

147、培養基灌裝容器的數量應當足以保證評價的有效性。批量較小

的產品,培養基灌裝的數量應當至少等於產品的批量。培養基模擬灌裝試驗的目標是零污染。

148、分發、使用的文件應當為批準的現行文本,已撤銷的或舊版文

件除留檔備查外,不得在工作現場出現。

149、因質量原因退貨和召回的產品,均應當按照規定監督銷毀,有證據證明退貨產品質量未受影響的除外。

150、發運記錄,應當能夠追查每批產品的銷售情況,必要時應當能夠及時全部追回,發運記錄內容應當包括:產品名稱、規格、批號、數量、收貨單位和地址、聯系方式、發貨日期、運輸方式等。

151、葯品發運的零頭包裝只限兩個批號為一個合箱,合箱外應當標

明全部批號,並建立合箱記錄。

152、召回應當能夠隨時啟動,並迅速實施。

153、因產品存在安全隱患決定從市場召回的,應當立即向當地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13 154、已召回的產品應當有標識,並單獨、妥善貯存,等待最終處理決定。

155、召回的進展過程應當有記錄,並有最終報告。產品發運數量、

已召回數量以及數量平衡情況應當在報告中予以說明。

156、確認或驗證的范圍和程度應當經過風險評估來確定。

157、企業的廠房、設施、設備和 檢驗儀器應當經過確認,應當采

用經過驗證的生產工藝、操作規程和檢驗方法進行生產、操作和檢驗,並保持持續的驗證狀態。

158、採用新的生產處方或生產工藝前,應當驗證其常規生產的適用性。

159、當影響產品質量的主要因素,如原輔料、與葯品直接接觸的包裝材料、生產設備、生產環境(或廠房)、生產工藝、檢驗方法等發生變更時,應當進行確認或驗證。必要時,還應當經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

160、清潔方法應當經過驗證,證實其清潔的效果,以有效防止污染

和交叉污染。清潔驗證應當綜合考慮設備使用情況、所使用的清潔劑和消毒劑、取樣方法和位置以及相應的取樣回收率、殘留物的性質和

限度、殘留物檢驗方法的靈敏度等因素。

161、確認和驗證不是一次性的行為。首次確認或驗證後,應當根據

產品質量回顧分析情況進行再確認或再驗證。

162、企業應當制定驗證總計劃,以文件形式說明確認與驗證工作的關鍵信息。

163、應當根據確認或驗證的對象制定確認或驗證方案,並經審核、

批准。

14 164、確認或驗證應當按照預先確定和批準的方案實施,並有記錄。確認或驗證工作完成後,應當寫出報告,並經審核、批准。確認或驗證的結果和結論(包括評價和建議)應當有記錄並存檔。 165、質量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企業進行自檢,監控本規范的實施情況,評估企業是否符合本規范要求,並提出必要的糾正和預防措施。

166、自檢應當有計劃,對機構與人員、廠房與設施、設備、物料與產品、確認與驗證、文件管理、生產管理、質量控制與質量保證、委

托生產與委託檢驗、產品發運與召回等項目定期進行檢查。 167、應當由企業指定人員進行獨立、系統、全面的自檢,也可由外部人員或專家進行獨立的質量審計。

169、企業可以採用經過驗證的替代方法,達到本規范的要求。 170、本規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第九條規定,具體實施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規定。

171、質量管理部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物料供應商質量評估和現場質量審計,分發經批準的合格供應商名單。

172、生產區和貯存區應當有足夠的空間,避免生產或質量控制操作發生遺漏或差錯。

173、盥洗室不得與生產區和倉儲區直接相通。

174、用於同一批葯品生產的所有配料應當集中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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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gmp附錄過濾器應當盡可能嚴禁使用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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