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船舶污水處理 海洋排污標准
去看看MARPOL 公約吧,裡面有各類排放物的排放標准,摘錄一段生活污水的給你:
1,船舶在回距最近陸4 海里以外,使答用主管機關按照第3(1)(a)條所批準的設
備,排放業經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或在距最近陸地12海里以外排放未經
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將集污艙中儲存的生活污水
頃刻排光,而應在航行途中,船舶以不小於4節 的船速航行時,以中等速率排
放;排放率應經主管機關根據本組織制定的標准予以批准;或
2, 船舶所設經批準的生活污水處理裝置正在運轉,該裝置已由主管機關驗證符
合本附則,3(1)(a)(i)條所述的操作要求,同時
(!) 該裝置的試驗結果已寫入該船的《國際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證書》
(! !)另外,排出物在其周圍的水中不應產生可見的漂浮固體,也不應使水變色;或
3, 船舶在某一國家所轄的水域內,按照該國可能施行的較寬要求排放生活污水。,如生活污水與具有不同排放要求的廢棄物或廢水混在一起時,則應適用其中較為嚴格的要求。
Ⅱ 污水排放的標準是什麼
(1)排入GB3838Ⅲ類水域(劃定的保護區和游泳區除處)和排入GB3097中二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一級標准。
(2)排入GB3838中Ⅳ、Ⅴ類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二級標准。
(3)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執行三級標准。
(4)排入未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必須根據排水系統出水受納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別執行(1)和(2)的規定。
(5)GB 3838中Ⅰ.Ⅱ類水域和Ⅲ類水域中劃定的保護區,GB 3097中一類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現有排污口應按水體功能要求,實行污染物總量控制,以保證受納水體水質符合規定用途的水質標准。
Ⅲ 船上生活污水處理裝置五日需氧量說明書規定是不大於25.現化驗結果是50.5說明
摘要 二、排放規定
Ⅳ 國家生活污水排放標准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
2002年以前對城市污水處理廠的管理都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96)。由於該標准多數指標是針對工業廢水的,當時城市污水處理廠的建設尚處於起步階段,處理技術還在發展階段,因此,對城市污水的針對性不強。相當一部分標准值偏寬,而個別指標在技術經濟上達標又有一定難度。如:對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而言,重金屬、微污染有機物、石油類、動植物油、LAS等指標標准值偏寬;而總磷偏嚴,常規二級處理和強化二級處理工藝難以達到0.5 mg/L和1 mg/L的現行綜合標准,為此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科技標准司2001 年提出了《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並於2002年12月27日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和國家技術監督檢驗總局批准發布,2003年7 月1日正式實施。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准》的適用范圍明確規定為:專門針對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廢氣、污泥污染物排放制定的國家專業污染物排放標准,適用於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排放、廢氣的排放和污泥處置的排放與控制管理。根據國家綜合排放標准與國家專業排放標准不交叉執行的原則,本標准實施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水、廢氣和污泥的排放不再執行綜合排放標准。污水處理廠噪音控制仍執行國家或地方的噪音控制標准。
表1《標准》基本控制項目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日均值)
項目 基本控制項目 一級標准 二級標准 三級標准
A標准 B標准
1 化學需氧量(COD)(mg/L) 50/60 60/60 100/120 120
2 生化需氧量(BOD)(mg/L) 10/20 20/20 30/30 60
3 懸浮物(SS)(mg/L) 10/20 20/20 30/30 50
4 動植物油(mg/L) 1/20 3/20 5/20 20
5 石油類(mg/L) 1/10 3/10 5/10 15
6 陰離子表面活性劑(mg/L) 0.5/5 1/5 2/5 5
7 總氮(以N計)(mg/L) 15/- 20/- - -
8 氨氮(以N計) (mg/L) 5(8)/15 8(15)/15 25(30)/25 -
9 總磷(以P計)(mg/L) 1/0.5 1.5/0.5 3/1 5
10 色度/稀釋倍數 30/50 30/50 40/80 50
11 pH 6~9/6~9 6~9/6~9 6~9/6~9 6~9
12 糞大腸菌群數(個/L) 103/- 104/- 104/- -
註:括弧外為水溫>12℃時的控制指標,括弧內為水溫≤12℃時的控制指標。/前後數值分別表示現標准值、原執行標准。
Ⅳ 船用生活污水處理裝置原理
船用生活污水處理裝置採用生物接觸氧化法和物化處理消毒原理處理船舶生活污水。
swch生活污水處理裝置,本裝置的結構形式和性能均滿足國家標准GB10833-89《船用生活污水處理系統技術條件》的要求,裝置體積小、重輕、結構緊湊,處理後的排放水符合國家規定的排放標准,同時滿足國際海協環保會IMO MEPC/2(VI)的排放標准要求。
本裝置由五個腔室組成,粉碎室、兩級生物接觸氧化室、沉澱室和消毒室,SWCB型生化法污水處理裝置用於處理船上廁所下水道糞便污水,使之達到國際排放標准排放至舷外。本系列裝置也可用作船上灰水的消毒處理。
SWCB型生化法污水處理裝置利用稱為活性污泥和生物膜的處理原理消解有機污染物質, SWCB型裝置產生的污泥量極少,絕大部分在裝置內部消化,三個月左右排污泥一次,不失肥效,無二次污染。
固體殘渣經過粉碎送至焚燒爐、貯存櫃或者在非管制海區排放。
(5)生活污水距陸地多少海里可以排放擴展閱讀
處理方法
物理處理法:
通過物理作用分離、回收廢水中不溶解的呈懸浮狀態的污染物(包括油膜和油珠)的廢水處理法,可分為重力分離法、離心分離法和篩濾截留法等。以熱交換原理為基礎的處理法也屬於物理處理法。
化學處理法:
通過化學反應和傳質作用來分離、去除廢水中呈溶解、膠體狀態的污染物或將其轉化為無害物質的廢水處理法。在化學處理法中,以投加葯劑產生化學反應為基礎的處理單元是:混凝、中和、氧化還原等;而以傳質作用為基礎的處理單元則有:萃取、汽提、吹脫、吸附、離子交換以及電滲析和反滲透等。
後兩種處理單元又合稱為膜分離技術。其中運用傳質作用的處理單元既具有化學作用,又有與之相關的物理作用,所以也可從化學處理法中分出來 ,成為另一類處理方法,稱為物理化學法。生活污水處理
生物處理法:
通過微生物的代謝作用,使廢水中呈溶液、膠體以及微細懸浮狀態的有機污染物,轉化為穩定、無害的物質的廢水處理法。根據作用微生物的不同,生物處理法又可分為需氧生物處理和厭氧生物處理兩種類型。
廢水生物處理廣泛使用的是需氧生物處理法,按傳統,需氧生物處理法又分為活性污泥法和生物膜法兩類。活性污泥法本身就是一種處理單元,它有多種運行方式。屬於生物膜法的處理設備有生物濾池、生物轉盤、生物接觸氧化池以及生物流化床等。
生物氧化塘法又稱自然生物處理法。厭氧生物處理法,又名生物還原處理法,主要用於處理高濃度有機廢水和污泥。使用的處理設備主要為消化池。
生物接觸氧化法:
用生物接觸氧化法處理廢水,即用生物接觸氧化工藝在生物反應池內充填填料,已經充氧的污水浸沒全部填料,並以一定的流速流經填料。在填料上布滿生物膜,污水與生物膜廣泛接觸,在生物膜上微生物的新陳代謝的作用下,污水中有機污染物得到去除,污水得到凈化。
最後,處理過的廢水排入生物接觸氧化處理系統與生活污水混合後進行處理,氯消毒後達標排放。生物接觸氧化法是一種介於活性污泥法與生物濾池之間的生物膜法工藝,其特點是在池內設置填料,池底曝氣對污水進行充氧,並使池體內污水處於流動狀態,以保證污水同浸沒在污水中的填料充分接觸,避免生物接觸氧化池中存在污水與填料接觸不均的缺陷,這種曝氣裝置稱謂鼓風曝氣。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生活污水處理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生活污水處理裝置
Ⅵ 船舶洗澡間沒有排水的怎麼辦
由污水船接走。
洗澡水也是屬於生活污水,是污水。按照相關規定,船舶污水必須由專業的污水船接走。所以,船舶上的洗澡水不能直接排放。
按照法律法規要求,船舶應配備下列之一的生活污水系統。
在距最近陸地3nmile以內排放生活污水時,應裝有經認可的生活污水處理裝置,裝置出水口應安裝生活污水取樣點,並保持可用。
2、如僅需在距最近陸地3nmile以外排放生活污水,船舶應裝有將生活污水進行打碎和消毒的經認可的裝置。
3、如僅需在距最近陸地12nmile以外排放生活污水,可只設集污艙櫃,該艙櫃應考慮該船在營運期間船上人數以及其他有關的因素具有足夠儲存全部生活污水的容量。集污艙櫃應設有觀察生活污水液位的裝置。這種裝置可以是液位計、觀測孔、手工或自動液位測量裝置等。
4、船上應設有便於將生活污水排往接收設備的管路,同時該管路上應裝有生活污水標准排放接頭。
Ⅶ 船舶安全返港時黑灰水可以直接排海嗎
首先要搞清楚灰水黑水是不一樣的,灰水允許直接排。黑水要經過粉碎和消毒處理才能排,否則要在航行中離岸距離大於3海里才能排。
Ⅷ SSTP一10生活污水裝置能在3海里內排放嗎排放
不可以的
需要處理合格才可以排放
污染環境是大事
保護環境,造福子孫後代
Ⅸ 最近陸地4到12海里船舶生活污水排放標准不大於多少mg
Marppol公約附則四來 第11.1.1條:船舶在距最源近陸地3 n mile以外,使用主管機關按照本附則第9.1.2條所認可的系統,排放業經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或在距最近陸地12 n mile以外排放未經粉碎和消毒的生活污水。
由此可見,只要經主管機關認可的生活污水粉碎和消毒系統處理過的生活污水都是可以排放的,沒有量的要求,除非港口國另外有規定
Ⅹ 船舶經油水分離器處理的污水多少海里可以排
參見MARPOL公約附則I 第15條 排油的控制
第15.2、15.3、15.4條如下:
A特殊區域以外的排放
2應禁止400總噸及以上的船舶將油類或油性混合物排放入海,但全部滿足下列條件者
除外:
.1船舶在航行途中;
.2油性混合物經本附則第14條要求的濾油設備予以處理;
.3未經稀釋的排出物含油量不超過15 ppm;
.4油性混合物不是來自於油船的貨泵艙的艙底;和
.5如是油船,油性混合物未混有貨油殘余物。
B特殊區域以內的排放
3應禁止400總噸及以上的船舶將油類或油性混合物排放入海,但全部滿足下列條件者
除外:
.1船舶在航行途中;
.2油性混合物經本附則第14.7條要求的濾油設備予以處理;
.3未經稀釋的排出物含油量不超過15 ppm;
.4油性混合物不是來自於油船的貨泵艙的艙底;和
.5如是油船,油性混合物未混有貨油殘余物。
4就南極區域而言,禁止任何船舶將任何油類或油性混合物排放入海。
以上條款均沒有指明排放離岸的距離。因此,油污水的排放要求與生活污水和垃圾的排放要求不同,不對排岸距離作出要求,除非港口或主管機關有特殊規定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