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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河道排放氨氮污水構成什麼罪

發布時間:2022-07-20 16:22:34

污水處理廠衛經過處理的污水直接排入河流里,會受到怎麼樣的法律處理

水處理廠的復污水,未制經處理直接排到河流裡面,觸犯環保法規,單位要受到巨額經濟處罰,罰款金額由環保局決定,如果造成了嚴重的水體污染,要追究當事責任人的刑事責任,發現環境違法行為,可以到當地環保局執法大隊舉報。

❷ 污水直排的處罰規定

污水直排的處罰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的。

第八十四條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產整治。

除前款規定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產整治。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依照前款規定採取措施、給予處罰。

第八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一)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的;

(二)向水體排放劇毒廢液,或者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有毒污染物的車輛或者容器的;

(四)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或者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五)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的;

(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標准,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熱廢水或者含病原體的污水的;

(七)未採取防滲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設地下水水質監測井進行監測的;

(八)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雙層罐或者採取建造防滲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進行防滲漏監測的;

(九)未按照規定採取防護性措施,或者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

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九項行為之一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2)利用河道排放氨氮污水構成什麼罪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前款規定的罰款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防治污染設施的運行成本、違法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等因素確定的規定執行。

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第一款規定的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的種類。

❸ 澱粉廠向河到排放污水夠刑事責任嗎

麵粉廠向河道排放污水溝刑事責任嗎?應該夠刑事責任的,因為排污水的話肯定是不能往河道里拍的。這樣破壞了環境污染。

❹ 杭州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的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損害市政設施和影響市政設施安全的行為,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責令行為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可組織實施代整治,費用由行為人承擔。行為人無法確定的,有關整治費用由財政資金安排。
損害市政設施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其賠償金額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市政工程定額、實際損害情況核定,由市政設施的接收管理單位收取,用於市政設施的修復、維護。
第五十八條 擅自佔用、挖掘城市道路設施、橋涵設施、城市河道設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責令行為人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按規定補交城市道路佔用費或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並可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佔用、挖掘城市道路設施、橋涵設施、城市河道設施不按規定設置交通安全護欄和標志,挖掘工程完成後不按規定回填夯實,或佔用、挖掘結束後不及時清理現場、拆除臨時設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責令限期糾正,並可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造成他人傷害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責令行為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賠償經濟損失,限期封堵排水口。逾期不封堵的,採取強制封堵措施,封堵費用由行為人承擔,並可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在排水管(溝)上鑿洞、接管或穿設其他管線;
(二)擅自將雨水污水管混接排水;
(三)擅自向城市排水設施和河道排放污水,或者擅自設置和擴大雨水、污水排放口;
(四)超過國家規定的進入城市污水管網的排放標准排放污水或者未按排水許可證規定排放污水。
違反前款第(四)項規定,情節嚴重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可吊銷其排水許可證。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責令行為人改正,賠償損失,並可處以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道路上沖洗機動車輛;
(二)在路面焚燒垃圾及其他物品;
(三)在橋涵設施管理范圍內挖坑取土,傾倒廢土、垃圾等廢棄物;
(四)將垃圾、糞便、廢土等污水廢物倒入、掃入雨水口、檢查井內;
(五)擅自修築或封堵道路出入口或在車行道與人行道之間設置接坡;
(六)損壞保護隧道的植被。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責令行為人改正,賠償損失,並可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城市道路設施管理范圍內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惡臭、粉塵飛揚的物品;
(二)擅自佔用城市道路設攤經營;
(三)在橋樑上和地道內設攤經營;
(四)損壞、移動井蓋、井座;
(五)擅自在城市排水設施管理范圍內堆放物品、埋設管線、挖坑取土;
(六)在城市河道設施管理范圍內傾倒垃圾、廢料、泥漿水等廢棄物;
(七)移動或毀損路名牌等道路附屬設施;
(八)擅自在城市道路、橋涵內設置停車泊位、停車場。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責令行為人改正,賠償損失,並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直接在車行道、人行道上攪拌水泥沙漿、混凝土及其他拌合物;
(二)擅自依附橋涵設置管線;
(三)將泥沙、水泥漿排入雨水污水管(溝)內;
(四)阻塞排水管(溝)及出水口。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責令行為人改正,賠償損失,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造成危害的,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在道路、橋涵上通行履帶車和其他對道路、橋涵有直接損害的車輛;
(二)擅自佔用城市道路闢建市場;
(三)撞擊損壞橋梁;
(四)將含有易燃易爆及強腐蝕等物質的液體排入雨水污水管(溝)內;
(五)向河道內傾倒有害有毒物品;
(六)損毀水工程設施和防汛設施以及水文監測設施;
(七)在橋樑上架設壓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燃氣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或其他易燃易爆管線;
(八)擅自在道路、橋涵、河道設施上搭建建築物、構築物,設置廣告、燈箱等設施;
(九)擅自在城市排水設施管理范圍內搭建建築物、打樁。
第六十四條 違反規定在人行道停放機動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責令行為人改正;拒不改正或行為人不在現場的,處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行為人不在現場的,可將車輛拖離現場,但不得收取費用。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有其他行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責令行為人停止違法行為或者限期改正,造成市政設施損壞的,責令行為人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
第六十六條 當事人經勸阻不停止、不改正違法行為,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可暫扣其與違法行為有關的車輛、工具和物品,直至當事人改正為止。
第六十七條 在汛期,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防汛需要,對在河道設施管理范圍內的阻水設施,進行強制清除。
第六十八條 因市政設施管理、養護、維修、運營失職造成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環境污染的,有關責任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九條 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主動接受群眾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市政設施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向有關機關舉報,有關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市政設施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❺ 向河道排放污水的處罰

法律分析:排污者未按照規定繳納排污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並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法律依據:《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

第二條 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排污者),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排污費。

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用的,不再繳納排污費。排污者建成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設施、場所並符合環境保護標准,或者其原有工業固體廢物貯存或者處置設施、場所經改造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繳納排污費。

第六條 排污者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並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一條 排污者未按照規定繳納排污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並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❻ 排放污水會造成什麼樣的後果

1) 死亡有機質:

來源舉例: 未經處理的城市生活污水, 造紙污水, 農業污水, 都市垃圾

危害:

· 消耗水中溶解的氧氣, 危及魚類的生存。

· 導致水中缺氧, 致使需要氧氣的微生物死亡。而正是這些需氧微生物因能夠分解有機質, 維持著河流, 小溪的自我凈化能力。它們死亡的後果是: 河流和溪流發黑, 變臭, 毒素積累, 傷害人畜。

2) 有機和無機化學葯品:

來源舉例: 化工, 葯廠排放, 造紙、製革廢水, 建築裝修, 乾洗行業, 化學洗劑, 農用殺蟲劑, 除草劑

危害:

· 絕大部分有機化學葯品有毒性, 它們進入江河湖泊會毒害或毒死水中生物, 引起生態破壞。

· 一些有機化學葯品會積累在水生生物體內, 致使人食用後中毒。

· 被有機化學葯品污染的水難以得到凈化, 人類的飲水安全和健康受到威脅。

3) 磷:

來源舉例: 含磷洗衣粉, 磷氮化肥的大量施用

危害:

· 引起水中藻類瘋長。因為磷是所有的生物生長所需的重要元素。自然界中, 磷元素很少。人類排放的含磷污水進入湖泊之後, 會使湖中的藻類獲得豐富的營養而急劇增長(稱為水體富營養化)。

· 導致湖中細菌大量繁殖。瘋長的藻類在水面越長越厚, 終於有一部分被壓在了水面之下, 因難見陽光而死亡。湖底的細菌以死亡藻類作為營養, 迅速增殖。 · 致使魚類死亡, 湖泊死亡。大量增殖的細菌消耗了水中的氧氣, 使湖水變得缺氧, 依賴氧氣生存的魚類死亡, 隨後細菌也會因缺氧而死亡, 最終是湖泊老化、死亡。

· 可對熱帶地區的海濱水域造成與上速情況相似的水體富營養化的威脅。

4) 石油化工洗滌劑

來源舉例: 家庭和餐館大量使用的餐具洗滌靈

危害:

· 大多數洗滌靈都是石油化工的產品, 難以降解, 排入河中不僅會嚴重污染水體, 而且會積累在水產物中, 人吃後會出現中毒現象。

5) 重金屬 (汞, 鉛, 鎘, 鎳, 硒, 砷, 鉻, 鉈, 鉍, 釩, 金, 鉑, 銀等):

來源舉例: 采礦和冶煉過程, 工業廢棄物, 製革廢水, 紡織廠廢水, 生活垃圾(如電池, 化狀品)

危害:

· 對人、畜有直接的生理毒性。

· 用含有重金屬的水來灌溉莊稼, 可使作物受到重金屬污染, 致使農產品有毒性。

· 沉積在河底, 海灣, 通過水生植物進入食物鏈, 經魚類等水產品進入人體。

6) 酸類: (比如, 硫酸)

來源舉例: 煤礦, 其它金屬(銅, 鉛, 鋅等)礦山廢棄物, 向河流中排放酸的工廠。

危害:

· 毒害水中植物。

· 引起魚類和其它水中生物死亡。

· 嚴重破壞溪流, 池塘和湖泊的生態系統。

6) 懸浮物:

來源舉例: 土壤流失, 向河流傾倒垃圾

危害:

· 降低水質, 增加凈化水的難度和成本。

· 現代生活垃圾有許多難以降解的成分, 如塑料類包裝材料。它們進入河流之後, 不僅對水中生物十分有害(誤食後致死), 而且會阻塞河道。

7) 油類物質:

來源舉例: 水上機動交通運輸工具, 油船泄漏

危害:

· 破壞水生生物的生態環境, 使漁業減產。

· 污染水產食品, 危及人的健康。

· 海洋上油船的泄漏會造成大批海洋動物(從魚蝦, 海鳥至海豹, 海獅等)(

❼ 未經處理的生產污水直接排放到河道,國家會如何處理

未經處理的生來產污水直接自排放到河道,一般會按你造成的污染情況來進行處罰,情節輕微的,沒有造成不良影響,一般只是罰款,情節嚴重造成嚴重污染,會構成刑事責任,有可能拘役。所以說未經處理的污水不要直接排放到河道!

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關於污水排放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關於污水排放的規定具體如下:

1、第二十一條 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許可證應當明確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濃度、總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

2、第三十三條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

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3、第三十四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規定和標准。

4、第三十五條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採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准。

5、第三十六條含病原體的污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後,方可排放。

6、第三十七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採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8)利用河道排放氨氮污水構成什麼罪擴展閱讀

人民網北京10月16日電 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第六章明確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補辦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提出了5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具體如下:

1、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排污許可證後不實施監督檢查的,對核發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3、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或者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不予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人民網—《國務院:無許可證向城鎮排放污水者處50萬以下罰款》

❾ 農村排放養殖污水怎麼處罰

對於處罰條例是國家有規定的,規定查到不容易,而且具體落實到地方以後的標準是回多少也是答不確定的,因為是根據你的污染程度來決定的,所以,想知道具體的處罰標准,那就是當地的環保局去執行的。建議你和環保局溝通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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