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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滲坑指什麼

發布時間:2022-06-08 00:48:40

A. 華北地區發現17萬平方米工業污水滲坑是怎麼回事

一則《華北地區發現17萬平方米超級工業污水滲坑》引發關注。文中披露,在河北省廊坊市大城縣和天津市靜海區內,「潛藏」多處工業污水滲坑,最大一處面積達17萬平米,或已對當地地下水安全造成威脅。19日下午2點半,環保部向媒體表示,環保部將會同河北省政府立即組成聯合調查組進行調查。


滲坑是開采建築材料的廢砂石坑和其它天然或人工的坑窪地。早在20世紀70年代,因為滲井、滲坑、滲溝中排放各種有害污水和工業廢水,使許多城市「滲坑遍地,污水橫流」。當時的《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准》中明確規定,工業廢水不得排人滲坑、滲井(或廢井)之中,以保護地下水源不受污染。

然而,由於北方河川徑流量小,河網較少,污水只能靠治污工程和設施將污水引入污水處理廠或其他天然河道排放。滲坑中的廢水包含化工、皮革、金屬加工等多個行業的廢酸、重金屬、有機物等多種污染物。這些有毒有害污染物會直接送入地下含水層,危害地下水、周邊土壤和人體健康。

滲坑污染造成的地下水污染面積,要遠比地表看到的滲坑面積大得多。而地下水水質監測又受觀測井孔或民用井孔分布的限制,只有當污染物到達井孔時污染才有可能被發現,此時污染已經持續很長時間,污染范圍可能已經擴大。

在中國,約有70%人口以地下水為主要飲用水源,95%以上的農村人飲用地下水。特別是在北方水資源量匱乏地區,很多城市和農村的主要飲用水水源為地下水,地下水一旦污染將直接威脅周邊居民飲水安全。

B. 河北對17萬㎡污水滲坑的原因回應了什麼

4月19日,針對有媒體報道河北等地發現多處污水滲坑,對當地環境造成威脅一事,河北省大城縣官方回應稱,滲坑污染系由該縣旺村鎮村民李某某叔侄將廢酸傾倒進坑塘所致。2013年5月28日,大城縣公安局對該案立案,後將犯罪嫌疑人抓獲。

與此同時,舉一反三,由大城縣環保局牽頭,各鄉鎮配合,迅速在全縣范圍內繼續開展工業污水滲坑治理回頭看、新工業污水滲坑摸排、生活垃圾坑以及生活垃圾堆摸排工作,形成台賬,制定治理方案,迅速治理。並將聘請國內先進的治理公司,按照水樣、土樣檢測結果,有針對性的大力開展水體、土壤修復工作。

C. 污水滲坑事件分析:什麼是污水滲坑

正常情來況下的處理銀行是先將污水抽源到污水處理系統,還要處於生態恢復的報告。在污水處理系統能夠承擔的情況下。全部處理完成後,如果是還要按照規定進行處理,對一污水進行處理,這應該有一個時間的過程。你無水完全清理完畢,以後對下面進行判定是否為危險廢物對於污水滲坑

D. 污染物、污染來源及污染途徑

(一)地下水中的污染物

在地下水污染研究中,有些人常常亂用污染物這個概念,往往把濃度高的組分定為污染物;或者把不利於水的使用的組分定為污染物。這些看法是片面的。正確的污染物定義應該是:凡是人類活動導致進入地下水並使水質惡化的溶解物或懸浮物,無論其濃度是否達到使水質明顯惡化的程度,均稱為地下水污染物。

地下水污染物的種類繁多,按其性質,大致可分為三類:

1.化學污染物。化學污染物分為兩類,一是無機污染物,一是有機污染物。無機污染物中,

是最普遍、濃度最高、污染面積最大的污染物,其次是Cl-、硬度(Ca2++Mg2+)、

及總溶解固體(TDS)等。總溶解固體含義與礦化度相同,但前者是國際上通用的術語,而後者僅在原蘇聯和中國的學術刊物中出現。目前,我國的水質標准已改用「總溶解固體」。無機污染物的微量組分主要是F-和As(非金屬)、Cr、Hg和Pb(重金屬)等。有機污染物中,許多是環境所關注的有機化合物,其含量甚微,一般是ppb級(10-9,十億分之一),或者是ppt級(10-12)。這些污染物的含量雖微,但許多是有毒的,或者是環境中的「三致」物(致癌、致畸型及致突變污染物),因此許多國家把它們列為優先監測項目。例如,美國的優先監測項目中有120種有機物。目前,地下水中所發現的有機物已達100多種,其中經常發現的是鹵代烴類揮發性有機物,諸如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二氯乙烷、氯仿等。

2.生物污染物。它們包括細菌、病毒和寄生蟲三類,以前兩類為主。在人和動物糞便中有400多種細菌,已鑒定出的病毒細菌100多種,他們都可能進入含水層。但由於監測手段所限,目前地下水中發現的細菌和病毒僅20多種。

3.放射性污染物。主要是Ra-226、Sr-90、Pu-239、Cs-137等。

(二)地下水中的污染源

地下水的污染來源(或稱污染源)繁多,眾家的分類也各異,但從其形成原因而言,基本上可分為兩大類:人為污染源和天然污染源。按其分布形式,可分為點污染源及分散污染源。

1.人為污染源。它們包括液體廢物,諸如生活污水、工業污水和地表雨水徑流(主要指城市)j固體廢物,諸如生活垃圾、工業垃圾及污泥(污水處理廠產生的);農業活動產生的污染物,諸如農葯、化肥及農家肥中的組分。

2.天然污染源。它們天然存在的,只是人為活動的影響下才進入地下水環境的。例如,地下水的過量開采,使海水或地層中的鹹水進入淡水含水層污染地下水;采礦活動的礦坑疏干,使一些礦物氧化成更易溶解的化合物而成為地下水的污染源。

(三)地下水污染特點及途徑

1.地下水污染特點。它與地表水的污染明顯不同。其一是隱蔽性。由於地下水污染物濃度低,有時即使污染嚴重,也往往是無色無味的,不能像地表水那樣從色、味感觀性狀,或水生生物種類的減少或滅絕鑒別出來。其二是難以逆轉性。地下水一旦受污染,便難於恢復及治理。主要是因為地下水水交替緩慢,難以靠本身的自然凈化而恢復;其次是地下水埋藏在地下深處,很難以工程處理方式使其得到恢復。

2.地下水污染方式。分直接污染和間接污染兩種。直接污染的特點是,地下水中的污染組分直接來源於污染源,在遷移過程中其化學性質無任何改變。這是污染地下水主要的方式。間接污染的特點是,地下水的污染組分在污染源中的濃度A不高,或根本不存在,它們是在污染過程中,經復雜的物理、化學及生物作用,從其它環境中進入地下水環境的。例如,污水中的硬度A不高,但在其滲過包氣帶進入地下水的過程中,經陽離子交換和溶解作用、使包氣帶岩土中的Ca和Mg從固相轉到液相,進入地下水而使硬度升高。

3.地下水污染途徑。污染途徑是復雜的,但按其水力學上的特點,可分為四類:(1)間歇入滲型。其特點是,污染物通過大氣降水或灌溉水的淋濾,使固體廢物及包氣帶中的有害或有毒組分,周期性地進入含水層。如圖5.1中的a、b所示。其污染對象主要是潛水。(2)連續入滲型。其特點是,污染物隨水的不斷滲入而進入含水層。污水滲坑、污水管道、受污染地表水的滲漏引起地下水的污染屬此類型。如圖5.1中的c、d所示。(3)越流型。其特點是,污染物通過越流從一個含水層進入另一個含水層。其越流途徑或者是大面積的弱隔水層(圖5.2中的a),或者是「天窗」(圖5.2中的b),或者是人為途徑(結構不合理的井管、破損的老井管等,圖5.2中的c)。(4)徑流型。其特點是,污染物通過各種途徑以地下徑流的形式進入含水層,諸如,廢水處理井(圖5.2中的d)、岩溶通道,以及濱海地區淡水大量開采引起水位下降,使得海水向陸地流動等。

E. 地下水污染基本概念

4.4.1.1 地下水污染的含義

對於地下水污染的定義,自19世紀以來不同學者(例如德國的梅恩斯、法國的弗里德、美國的米勒等)就提出了不同觀點。從各種觀點的闡述中可以發現它們存在兩方面的主要分歧。其一是污染標准問題,有人提出了明確的標准,即以地下水中某些組分的濃度超過水質標準的現象稱為地下水污染;有人只提出一個抽象的標准,即以地下水中某些組分濃度達到「不能允許的程度」或「適用性遭到破壞」等現象稱為地下水污染。其二是污染原因問題,有人認為,地下水污染是人類活動引起的特有現象,天然條件下形成的某些組分的富集和貧化現象均不能稱為污染;而有的人認為,不管是人為活動引起的或者是天然形成的,只要濃度超過水質標准都稱為地下水污染。

事實上,在天然地質環境和人類活動影響下,地下水中的某些組分都可能出現相對富集和相對貧化,都可能產生不合格的水質。如果把這兩種形成原因各異的現象統稱為「地下水污染」,在科學上是不嚴謹的,在地下水資源保護的實用角度上,也是不可取的。因為前者是在漫長的地質歷史中形成的,其出現是不可防止的;而後者是在相對較短的人類歷史中形成的,只要查清其原因及途徑和採取相應措施是可以防止的。因此,把上述兩種原因所產生的現象從術語及含義上加以區別,從科學嚴謹性及實用性來說都更加可取一些。

此外,在人類活動的影響下,地下水各種組分濃度的變化絕大部分處於由小到大的量變過程,在其濃度尚未超過某一標准之前,實際污染已經產生。因此,把組分濃度超標以後才視為污染,已失去了預防的意義。當然,在判定地下水是否污染時,應該參考水質標准,但其目的並不是把它作為地下水污染的標准,而是根據它判別地下水水質是否朝著惡化的方向發展。如果朝著惡化方向發展,則視為「地下水污染」,反之則不然。

盡管人們對水污染的含義的看法有差異,但在污染造成水體質量惡化這一方面是有共識的。目前比較合理的定義可以表述為,凡是在人類活動影響下地下水水質朝著惡化方向發展的現象,統稱為「地下水污染」。不管此種現象是否使水質惡化達到影響使用的程度,只要這種現象一旦發生,就應視為污染。天然地下水環境中出現不宜使用的水質現象,不應視為污染,而應稱為天然水質異常。所以判定水體是否污染必須具備兩個條件,第一為水質朝著惡化的方向發展;第二為這種變化是人類活動引起的(沈照理等,1993)。

4.4.1.2 地下水中的污染物

與地下水污染的定義相對應,凡是人類活動導致進入地下水,並使水質惡化的物質,無論其濃度是否達到使水質明顯惡化的程度,均稱為地下水污染物。由於地下水賦存於地下岩土介質中,污染物進入地下的難易程度,受到污染源狀況、地下水埋藏條件、包氣帶含岩性和結構、污染物物理化學性質等多種因素影響。因此,盡管地表水體多與地下水存在不同程度的水力聯系,但在污染物的種類上,地表水污染和地下水污染並不完全相同。

地下水污染物的種類復雜繁多,分類方式也有多種,一般可以將其大致分為3大類:化學污染物、放射性污染物和生物污染物。

(1)化學污染物

化學污染物是這3類污染物中污染物種類最多、污染最為普遍的一類。可以進一步細分為無機污染物和有機污染物。

無機污染物包括各種無機鹽類的污染及微量金屬和非金屬污染。目前,最常見的是NO3-N污染,其次是Cl,硬度,SO2-4,TDS等。它們的特點是大面積的污染多,局部的污染少,常見於城市地區地下水中。微量金屬污染物和非金屬污染物相對比較少,多見於金屬、非金屬礦床的開采、冶煉和加工過程所在地區。

有機化合物的種類非常繁多。據Beilstein有機化學資料庫,自1771~2008年已經確認的有機化合物達1030萬種之多,而且每年都有新的有機化合物被不斷地合成出來。由於生產、運輸、存儲、使用等各個環節的不當,有可能導致種類繁多的有機化合物進入地下水系統。其中很多有機化合物具有難降解、毒性大的特點,盡管它們在地下水中含量可能很低,通常以μg/L甚至ng/L計,但是它們對供水安全所造成的危害是巨大的。

由於有機污染物的種類眾多,人類對地下水有機污染物的認識目前還遠跟不上有機污染物產生的速度,例如美國國家環保局2004版飲用水標准中,共列出了171種有機污染物,而其中明確有飲用水標准上限的只有61種(,2004)。關於地下水中有機污染的種類劃分目前還很不完善,主要是依據有機污染物的種類劃分,例如鹵代烴類、氯代苯類、單環芳烴類、農葯類、多環芳烴類、酚類、酯類等。隨著分析技術的不斷發展和研究水平的不斷提高,會有越來越多的有機污染物被發現和重視。

(2)放射性污染物

放射性污染物在地下水中比較少見,且種類比較少,如226Ra,238U,60Co,90Sr等,這類污染物只在局部地方發現,多與放射性物質生產和使用有關,例如核電站的核廢料處置過程中產生的廢水,醫療單位放射科治療過程中產生的廢水等。

(3)生物污染物

地下水中的生物污染物主要包括細菌、病毒等,它們主要由於人類和牲畜的糞便等排泄物以及死亡屍體等引起,多出現在農村衛生條件比較差的地區。

4.4.1.3 污染來源

地下水污染的來源按成因可分為人為污染源和天然污染源。人為污染源是指人類在生產、生活過程中產生的各種污染物,包括液體廢棄物,例如生活污水、工業廢水、地表徑流等;固體廢棄物,例如生活垃圾、工業垃圾;農業生產過程中的化肥農葯的使用等。天然污染源是指那些天然存在的,但只是在人類活動的影響下才進入地下水環境的,例如地下水過量開采,引起海水入侵或含水層中的鹹水進入到淡水含水層而污染地下水;采礦活動的礦坑疏干使某些礦物氧化形成更易溶解的化合物而成為地下水的污染源。

地下水污染的來源按分布形式分為點污染源、線污染源和面污染源。點污染源是指面積相對較小的污染源,例如相對獨立的垃圾填埋場、污水滲坑等;線污染源是指呈線狀的污染源,例如長期排污河流、地下水污水管道的滲漏、鐵路沿線廢棄物的排放等;面污染源是指面積相對較大的污染源,例如農田大面積施用化肥和農葯等。需要說明的是按照分布形式對污染源的劃分,在多數情況下是相對的概念,它和研究的尺度及范圍有關。例如對垃圾填埋場研究其對周邊地下水影響時,將其看成點源是不合適的,其規模大小和形態展布對地下水污染羽的分布具有明顯影響。而在研究垃圾填埋場分布對區域地下水污染影響時,對於每個垃圾場來說,它們都可以看成是一些點狀的污染源。

能夠造成地下水污染的污染源種類繁多,圖4.13較好地展示了常見的一些污染源。據美國等一些國家的統計資料,對地下水環境質量影響最大的污染源主要包括5大類,它們分別是地下儲存罐、化糞池、農業活動、城市垃圾填埋、污水坑塘。

圖4.13 地下水污染及常見污染源示意圖(據Zaporozec等,2000)

(1)地下儲存罐

地下儲存罐常年埋於地下,由於罐體的腐蝕泄漏造成地下水污染成為當前人們普遍關注的污染源之一。尤其是城市地區廣泛分布的油庫、加油站等。據統計,在1989~1990年間,美國約有200萬個儲存燃料油的地下儲油罐,其中被證實發生滲漏的有9萬個。據美國環保局估計,其國內現有地下儲油罐的35%存在滲漏(USA Environment Protection Agency,2009)。我國目前對該類型的污染尚沒有開展全面的監測,但已有研究證據表明,一些地區特別是城市的加油站儲油罐確實存在滲漏問題。這類污染源向地下水中釋放的污染物多數是有機溶劑,以石油產品燃料油居多,它們往往會造成地下水單環芳烴類(苯、甲苯、乙苯、二甲苯)以及C6-C16的石油烴污染,危害巨大。

(2)化糞池

廣布於城市地下的各種類型化糞池以及污水管道系統的泄漏,是造成城市地區地下水污染的主要污染源之一。城市污水中主要污染組分來自於糞便排泄,它的主要污染物是BOD、COD、總懸浮物(TSS)、總氮(TN)、總磷(TP)以及病原微生物等。它們滲漏進入地下水後往往會造成地下水的硝酸鹽氮污染、TDS、總硬度污染以及細菌污染等,城市地區地下水普遍的氮污染和鹽污染多與此有關。

(3)農業活動

農業活動過程中過量施用化肥和農葯,是造成農業區地下水大面積硝酸鹽氮污染和農葯污染的主要原因。目前,我國化肥年使用量達4124×104t,按播種面積計算,化肥使用量達400kg/hm2,遠遠超過發達國家為防止化肥對水體造成污染而設置的225kg/hm2的安全上限。化肥的平均利用率僅40%左右。全國每年農葯使用量超過30×104t,除30%~40%被作物吸收外,大部分進入了水體、土壤及農產品中,使全國933.3×104hm2耕地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污染。部分地區生產的蔬菜、水果中的硝酸鹽、農葯和重金屬等有害物質殘留量超標,對人們的身體健康造成了威脅。

(4)城市垃圾填埋

垃圾填埋場是城市地區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造成地下水污染的主要污染源之一,尤其是大量未經合理選址、設計和施工的簡易填埋場。據2004年對北京市平原區垃圾填埋場調查資料,北京市平原區非正規垃圾處理場及轉運站共有368處,占正在運營的垃圾處理場地總數的95%,由於簡易填埋場環保措施欠缺,致使不少地區的垃圾泛濫、蚊蠅孳生、臭氣飄盪,不僅影響周圍環境,更加嚴重的是造成了對地下水的污染。垃圾填埋場由於成分復雜,其淋濾液造成的地下水污染也十分復雜,往往具有污染物濃度高、種類多、難治理的特點,嚴重威脅了城市地下水的安全。

(5)污水坑塘

污水坑塘往往是工業、企業生產過程中用來儲存、排放或處理污水用的臨時性或永久性坑塘,它們有的進行過防滲處理,有的卻沒有,對這類污染源的管理不善或是防護措施不夠,是造成其滲漏污染地下水的主要原因。由於工業企業類型不同,所造成的污染種類也不盡相同。許多歷史上的工業企業以及一些中小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由於沒有排污管網,污水隨意排放,或排入污水坑,或排入隨意挖掘的排污溝,致使土壤和地下水受到嚴重污染。有些污染甚至在企業搬遷土地功能發生改變後,殘留在土壤和地下水中的污染物仍可能造成極大的危害。

4.4.1.4 污染途徑

按照地下水水力學特徵,地下水污染途徑主要包括間歇入滲型、連續入滲型、越流型和徑流型4種(林年豐等,1990)。

(1)間歇入滲型

這種類型多是污染源在降水的間歇淋濾下,非連續地入滲到地下水中,例如農田、垃圾填埋場、礦山等(圖4.14a,b)。

圖4.14 地下水污染途徑(據林年豐等,1990)

(2)連續入滲型

這種類型多為遭受污染的地表水體的長期連續入滲,造成地下水污染,例如排污渠、污水滲坑等(圖4.14c,d,e)。

(3)越流型

越流型是指已污染的淺層地下水通過弱透水層、岩性「天窗」及井管等向鄰近的含水層越流,造成鄰近含水層污染(圖4.15a,b,c,d)。

圖4.15 地下水污染途徑(據林年豐等,1990)

(4)徑流型

徑流型是指在地下水水力梯度的影響下,污染的地下水從某一地點徑流到未遭受污染的地下水中,例如海水入侵、污水通過岩溶管道的滲流、廢液自灌注井流向抽水井(圖4.15e)等。

4.4.1.5 污染特徵

地表水體和地下水由於儲存、分布條件和環境上的差異,表現出不同的污染特徵。地下水賦存於地下含水層中,並在其中緩慢運移,上部有一定厚度的包氣帶土層作為天然屏障,地面污染物在進入地下水之前,必須首先經過包氣帶土層。上述條件使地下水污染有如下特徵。

(1)隱蔽性

由於污染是發生在地表以下的含水介質之中,因此,必須通過鑽探等手段揭露地下水,進行采樣分析,才可以判別地下水是否遭受污染。由於包氣帶對污染物的凈化和屏障作用,地下水即使已遭到相當程度的污染,但往往從表觀上很難識別。一般仍然表現為無色、無味,不能像地表水那樣,從顏色及氣味或魚類等生物的死亡、滅絕鑒別出來。此外,即使人類飲用了受有害或有毒組分污染的地下水,其對人體的影響一般也是慢性的,不易覺察。因此,地下水污染往往具有很強的隱蔽性。

(2)長期性

地下水一旦遭到污染,往往很難依靠天然地下徑流將污染物排除帶走,或者依靠含水層的自凈得到恢復。這主要是因為地下水的徑流速度非常緩慢,即使是在水交替強烈地區,地下水徑流速度相對於地表水體來說,也是非常緩慢的。而地下水的污染物則由於含水介質的吸附作用使遷移速度更加緩慢。此外,吸附或沉澱在含水介質中的污染物,很難通過抽水的方式將其從地下帶出,它們往往長期存在於含水介質中,並不斷緩慢地向地下水中釋放轉移。因此,地下水一旦遭受污染,即使在切斷污染來源後,靠含水層本身的循環和自然凈化,少則需要十幾年、幾十年,多則甚至需要上百年的時間。地下水污染具有明顯的長期性特點。

(3)難恢復性

由於地下水埋藏在地下,相對於地表水的治理,防治地下水污染的難度要大很多,成本也要高很多。前已述及,多數情況下地下水中的污染物很難通過將污染地下水抽出的方式全部抽出,必須結合一些包含地下工程的就地恢復治理措施,對污染的地下水和含水層進行同時治理,這就大大增加了地下水污染的處理難度和成本。盡管目前國際上已有一些針對污染場地地下水污染的治理技術,但由於處理難度大,成本過高,即便是發達國家也是有選擇地對一些污染比較嚴重、危害比較大的污染場地地下水進行治理。針對區域的面狀污染,目前尚無有效的治理技術。因此,人們必須清楚地認識到地下水污染的難恢復性特點。

F. 震驚!華北地區出現超級工業污水滲坑!

據報道,河北、天津等地存在超大規模的工業污水滲坑,這批滲坑面積大,存續時間長,或已對當地的地下水安全造成嚴重的威脅。

這批滲坑共有三處,分別位於河北省廊坊市大城縣南趙扶鎮與天津市靜海區西翟庄鎮佟家莊村,面積分別約為170000平方米、30000平方米、150000平方米。

近日,《華北地區發現17萬平方米超級工業污水滲坑》一文傳的沸沸揚揚。19日下午2點半,環保部當即向媒體表示,針對媒體報道河北等地發現多處污水滲坑,對當地環境造成威脅一事,環保部將會同河北省政府立即組成聯合調查組,趕赴現場進行調查。有關調查情況將及時向社會公開。

工業廢水會對環境產生巨大污染,幾乎所有的物質,排入水體後都有產生污染的可能性。各種物質的污染程度雖有差別,但超過某一濃度後會產生危害:

1、含無毒物質的有機廢水和無機廢水的污染。有些污染物質本身雖無毒性,但由於量大或濃度高而對水體有害。例如排入水體的有機物,超過允許量時,水體會出現厭氧腐敗現象;大量的無機物流入時,會使水體內鹽類濃度增高,造成滲透壓改變,對生物(動植物和微生物)造成不良的影響。

2、含有毒物質的有機廢水和無機廢水的污染。例如含氰、酚等急性有毒物質、重金屬等慢性有毒物質及致癌物質等造成的污染。致毒方式有接觸中毒(主要是神經中毒)、食物中毒、糜爛性毒害等。

3、含有大量不溶性懸浮物廢水的污染。例如,紙漿、纖維工業等的纖維素,選煤、選礦等排放的微細粉塵,陶瓷、採石工業排出的灰砂等。這些物質沉積水底有的形成「毒泥」,發生毒害事件的例子很多。如果是有機物,則會發生腐敗,使水體呈厭氧狀態。這些物質在水中還會阻塞魚類的鰓,導致呼吸困難,並破壞產卵場所。

4、含油廢水產生的污染。油漂浮在水面既損美觀,又會散出令人厭惡的氣味。燃點低的油類還有引起火災的危險。動植物油脂具有腐敗性,消耗水體中的溶解氧。

5、含高濁度和高色度廢水產生的污染。引起光通量不足,影響生物的生長繁殖。

6、酸性和鹼性廢水產生的污染。除對生物有危害作用外,還會損壞設備和器材。

7、含有多種污染物質廢水產生的污染。各種物質之間會產生化學反應,或在自然光和氧的作用下產生化學反應並生成有害物質。例如,硫化鈉和硫酸產生硫化氫,亞鐵氰鹽經光分解產生氰等。

8、含有氮、磷等工業廢水產生的污染。對湖泊等封閉性水域,由於含氮、磷物質的廢水流入,會使藻類及其他水生生物異常繁殖,使水體產生富營養化。

污染給人帶來的危害是無比具大的,莫不要為了一些小利而危害的所有人,大家都生活在同一個地球,污染環境害的最終還是人類自己,提高環境安全意識,一起共建美好家園,嚴懲環境污染者,加強環境治理。

G. 環保入刑的十幾種情形

危害環境的一切污染 只有當利用暗管、滲井、滲坑排放的廢物是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才適用「兩高」司法解釋中行為罰的規定。當利用暗管、滲井、滲坑排放的廢物是除此之外的有害物質時,如果達到入刑標准,適用《刑法》;如果未達到入刑標准,則適用新修訂的《環保法》第六十三條,處行政拘留。而這里的入刑標准,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為「嚴重污染環境」,「兩高」司法解釋在第一條中做了詳細闡述。

環境保護部政策法規司副司長別濤在回答本人提問時解釋說:「根據《刑法》和『兩高』司法解釋,有一個入案的標准,也就是門檻。」

對於這一問題,別濤解釋說,「兩高」司法解釋的規定是,物質是特定的,可能是放射性物質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危險廢物,持久性有機污染物,以及其他具有毒性的物質。另外,還有明確的標准,有量化的指標,危險廢物超過3噸,危險重金屬超標3倍,如果達到那個標準的就是刑事責任。

「所以新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就是適用拘留,如果構成犯罪,就適用刑罰。這兩者之間的界限在立法當中還是比較清晰的。」別濤說。

在「兩高」司法解釋中,對利用暗管、滲井、滲坑非法排污的行為作出刑事處罰的規定,而在新修訂的《環保法》中,則規定了行政拘留的處罰。

這引起了許多人的誤解,認為在「兩高」司法解釋中,利用暗管、滲井、滲坑非法排污是行為罰,即只要有這種行為就應入刑;而在新修訂的《環保法》中又規定了行政拘留的處罰,這是一種法律的倒退。

實則不然,兩條法律條文之間的規定並無沖突,它們規定的是兩種不同行為情況下的處罰措施。為辨明兩條文之間的區別,銜接好新修訂的《環保法》與「兩高」司法解釋,本人采訪了相關一線執法人員和專家學者,對此作出了詳細解讀。

如何鑒別暗管、滲井、滲坑?

河北省邯鄲市永年縣是全國標准件集散地,電鍍加工企業比較多,當地環保部門處理過很多非法排污、異地傾倒、滲坑排放等環境違法的案子,有著豐富的一線執法經驗。本人就暗管、滲井、滲坑排污的行為采訪了永年縣環保局環境監察大隊大隊長李社喜。

「通過暗管、滲井、滲坑排放有毒物質的通常都是涉水企業。涉水企業排放的廢水中含酸、重金屬、有毒有害物質、病原體或其他高濃度污染物等,由於這種廢水比較難處理或處理成本高,企業可能會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等方式進行非法排污。」李社喜介紹說。

【(7)污水滲坑指什麼擴展閱讀】暗管,是指通過隱蔽的方式達到規避監管目的而設置的非法排污管道。

滲井,是指利用自流或高壓注入方式將未經處理的超標廢水直接排入地下水體的廢棄方式或利用專門的水井或裂隙、溶洞廢棄污水。「這種方式最惡劣,一旦造成地下水污染,將很難恢復。」李社喜說。

滲坑,是指能夠排放、輸送、貯存超標廢水的天然或人工的無防滲措施的溝渠、坑塘等。

李社喜根據平時的執法經驗總結出以下方式,來判斷是否為暗管、滲井、滲坑。

「一是廢水未經處理或經處理不達標就直接排放,二是排放的方式很隱蔽,意在規避環保部門的監管,三是將廢水直接排入地下水體,四是沒有防滲措施,間接進入地下水體。」

「符合第1、2項的設置管道視為暗管,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和地上臨時的排污軟管等,符合1、3項可視為滲井,符合1、4項可視為滲坑。」

新法實施前,如何處罰?

李社喜告訴本人,在現行法律下,除「兩高」司法解釋外,處罰利用暗管、滲井、滲坑排放有毒物質的行為,一般依據的法律有以下幾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禁止私設暗管或者採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三十五條規定,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第三十六條規定,禁止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以上違法行為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七十六條進行處罰。

第七十五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或者私設暗管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兩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私設暗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停產整頓。

第七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七)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或者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

(八)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

有前款第八項行為的,處兩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七項行為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執法人員發現利用暗管、滲井、滲坑排污的違法行為後,應先立案,並對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取證(製作現場筆錄、詢問筆錄、影像資料等),由法制部門製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由縣級以上環保部門依據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涉及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李社喜介紹說。

新法實施後,有何不同?

「這次新增加的規定,有特定的幾種行為引入了治安拘留,這是立法機關針對環保管理違法比較突出的情況提出的新的制裁手段,范圍是特定的,在法律上有嚴格的區別。」環境保護部政策法規司副司長別濤說。

為何要引入行政拘留?這種手段與刑事處罰相比有哪些異同?它的作用又是什麼?在這點上,如何銜接好「兩高」司法解釋與新修訂的《環保法》?

就這些問題,本人采訪了鄭州大學法學院訴訟法副教授馬春娟和四川省通江縣環境監察大隊副大隊長劉永濤。

行政拘留與刑事處罰有何區別?

馬春娟介紹,兩者的主要區別如下。

一是性質不同。行政拘留是行政處罰,刑事處罰是刑罰。

二是處罰適用的前提不同。行政拘留是在短期內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只適用於一般違法的人;而刑事處罰是針對犯罪的人作出的刑罰。

三是處罰適用的依據不同。行政拘留適用的依據是行政法;而刑事處罰適用的依據只能是法律,即《刑法》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的有關《刑法》的若干補充規定。

四是實施處罰的機關不同。行政拘留的實施主體是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新修訂的《環保法》第六十三條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作出行政處罰;而刑事處罰屬於國家的司法權范疇,《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只能由人民法院實施處罰。

五是處罰的期限不同。行政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5日,刑事處罰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

六是違法者主觀狀態對承擔責任的影響不同。在刑事處罰中,行為人的主觀是故意還是過失對其所承擔的刑事責任影響很大,是判斷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重要因素。但在行政拘留過程中,行為人主觀上的故意和過失就顯得不那麼重要,只要主觀上有過錯,客觀上實施了行政違法行為,就可以對其實施行政拘留,不必過細地研究這一違法行為是故意還是過失。

七是處罰的作用不同。行政拘留和刑事處罰雖然對違法者都有懲戒和教育的雙重作用,但側重點不同。行政拘留注重的是對違法者的教育;而刑事處罰更注重對違法犯罪活動的打擊,制裁犯罪分子是刑罰的主要功能。

如何認定「兩高」司法解釋中規定的刑事處罰?

劉永濤認為,在「兩高」司法解釋和新修訂的《環保法》中對利用暗管、滲井、滲坑違法排污的定性不同的問題,實際上就是如何界定環境刑事處罰(環境污染犯罪)和環境行政處罰(環境違法)的構成要件問題。

「兩高」司法解釋第一條是對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涉及的「嚴重污染環境」的認定標准作出的具體規定。

「兩高」司法解釋中認定這一標準的規定之一為「私設暗管或者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

對於放射性廢物的范圍問題,《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條第八項和《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第612號令)第二條作出了解釋:放射性廢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濃度或者比活度大於國家確定的清潔解控水平,預期不再使用的廢棄物。

「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容易鑒定、認定,無需專門解釋;「其他有害物質」范圍則十分寬泛,難以具體界定。

鑒於此,「兩高」司法解釋第十條明確界定了「有毒物質」的范圍和認定標准。

第十條規定:「下列物質應當認定為『有毒物質』:

(一)危險廢物,包括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廢物,以及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准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二)劇毒化學品、列入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名錄的化學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學品的物質;

(三)含有鉛、汞、鎘、鉻等重金屬的物質;

(四)《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附件所列物質;

(五)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環境的物質。」

綜上,「兩高」司法解釋是對環境污染犯罪(污染環境罪)的入罪要件的具體認定標准作出的具體規定。

如何認定新修訂的《環保法》中規定的行政處罰?

刑事處罰作為最重的處罰手段,只能針對那些危害特別嚴重的違法行為,而對環境污染違法行為而言,除追究刑事責任外,還有大多數沒有構成犯罪的,應由行政機關追究行政責任。因此,對違法與犯罪的問題,需要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的有效銜接。

新修訂的《環保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同時,第六十三條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

行政拘留屬於行政處罰的一種,是對尚未構成犯罪的一般違法行為給予的一種最為嚴厲的制裁。劉永濤談到,行政拘留最高期限為15日,新修訂的《環保法》第六十三條又進一步作了區分,符合法定情形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由於涉及對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因此行政拘留權只能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行使,對本條規定的4種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無權直接拘留,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依法處以拘留。如果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應當說明的是,新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對4種行為實施行政拘留,並不排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其予以處罰,而是在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處罰之上,新增加了行政拘留的法律責任,加重了對這些行為的處罰。同時,本條規定也與《刑法》的規定做了較好的銜接。新法第六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綜上,本條是對嚴重的環境違法行為但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以行政拘留的規定。如何做好銜接工作?

馬春娟提到,要注意環保行政處罰與環保刑事處罰的證據標準的銜接問題。

對環保違法排放行為的行政處罰和刑事責任追究都離不開證據證明,而且舉證責任在於環保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但由於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對違法行為者的影響具有質的差別,案件事實所要達到的證明程度,即證明標准也相應的有很大差別。

在刑事責任追究中證據必須達到「排除一切合理懷疑」的標准;而行政處罰的證據則應當達到「實質性的證據」或「清楚、令人明白、信服的標准」,這個標准低於「排除一切合理懷疑」的標准,但高於民事案件中的「占優勢蓋然性證據」標准。如何辨明標准,還需要一線執法人員在實踐中更多地積累經驗。

李社喜介紹,河北省早在去年上半年就已經就利用暗管、滲井、滲坑惡意排污等行為開展了「利劍斬污」行動,河北省環保部門、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聯動執法,河北省成立環境安全保衛總隊,市級設環安支隊,縣級設環安大隊,對觸犯《刑法》足以入刑的行為,及時移交公安機關立案處罰。新修訂的《環保法》頒布後,一線執法人員學習了新法中的亮點,將對環保部門和公安部門的銜接問題再做完善,以期更好地適用新法。

法條速遞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

——《環境保護法》(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訂)第六十三條

「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

「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

(一)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二)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嚴重危害環境、損害人體健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授權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標准三倍以上的;

(四)私設暗管或者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五)兩年內曾因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前列行為的;

(六)致使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小時以上的;

(七)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九)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轉移群眾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十四)其他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H. 污水滲坑是不是代表地下水污染了

能。電鍍廠主要污染物為重金屬六價鉻和少量石油類直排會污染土壤、地表水和地下水,甚至植物會吸收富集轉到人或動物體內。

I. 滲坑問題是誰污染還是土壤污染的最新相關信息

近日有消息稱,河北省廊坊市大城縣及天津靜海區存在多處「超級」工業污水滲坑,面積最大一處達一漆萬平方米。人民中國發表評論稱:華北污水滲坑,治理不能再拖了! 據大城縣政府向調查組反映,近期曝光的兩處土坑均為多年挖土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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