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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滲透怎麼處罰

發布時間:2024-04-21 06:12:31

反滲透的濃水一般怎麼處理,求助請問反滲透的濃水

常見的反滲透濃水處理方式有:提高回收率、直接或間接排放、綜合利用、蒸發濃縮以及去除污染物。

1、蒸餾—結晶技術工藝

蒸餾法處理濃鹽水脫鹽多採用蒸餾一結晶工藝。它是淡化脫鹽方法,工業廢水的蒸餾法脫鹽技術基本上是從海水淡化技術基礎上發展而來的。該技術是把含鹽水加熱使之沸騰蒸發,再把蒸汽冷凝成淡水、濃縮液進一步結晶制鹽的過程。該方法的技術類型主要有多效蒸發、蒸汽壓縮冷凝及多級閃蒸等。

2、膜蒸餾一結晶技術

採用膜蒸餾分離技術加蒸發結晶組合的方式。與其它的膜分離過程相比,具有截留率高、能耗低、設備簡單,能處理反滲透等不能處理的高濃度廢水等優點,其有節能環保的優勢膜蒸餾一結晶是膜蒸餾和結晶兩種分離技術的耦合。

首先膜蒸餾過程中去除溶液中的溶劑,將料液濃縮至過飽和狀態然後在結晶器中得到晶體,該過程中溶劑的蒸發和溶質的結晶分別在膜組件和結晶器中完成該技術可以利用低熱值廢熱,節約能耗時低溫的操作條件對膜和設備的機械性能要求較低,可減少總的設備投資和維修成本。

3、濃鹽水低溫利用—蒸發-結晶工藝

濃鹽水低溫利用—蒸發-結晶工藝,採用海水淡化工程中的成熟技術,降低溫余熱作為熱源,利用蒸餾濃縮工藝將高含鹽水多效蒸發,回收蒸發淡水作為補充水,蒸發結晶後的殘留鹽渣作為次生廢物進一步處理,實現高含鹽水的零排放與回用




(1)反滲透怎麼處罰擴展閱讀

隨著工業的迅速發展,廢水的種類和數量迅猛增加,對水體的污染也日趨廣泛和嚴重,威脅人類的健康和安全。對於保護環境來說,工業廢水的處理比城市污水的處理更為重要。

工業廢水的處理雖然早在19世紀末已經開始,並且在隨後的半個世紀進行了大量的試驗研究和生產實踐,但是由於許多工業廢水成分復雜,性質多變,至今仍有一些技術問題沒有完全解決。這點和技術已臻成熟的城市污水處理是不同的。

濃水在工業上一般認為是普通水變為脫鹽水除去的部分,也就是說普通水=濃水+脫鹽水。

Ⅱ 水效標識有什麼用

實施水效標識的對象是用水產品。由於用水產品門類品種多,以及實施的難度(市場成熟情況、檢測能力、行業自律水平)不一,國家將以分批發布目錄的形式,成熟一個、推出一個,逐步對用水產品實施水效標識制度。
產品目錄的制定一般考慮以下因素:
1. 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要求;
2. 產品的產量以及進出口量;
3. 產品的水耗情況和節水潛力;
4. 產品的市場規范情況;
5. 行業的自律能力;
6. 對利益相關方的影響以及其關注程度;
7. 產品技術規范(如用水效率國家標准、用水效率測試標准)、資源狀況(檢測實驗室能力);
8. 國際上實施情況。
小貼士:節水潛力大、使用面廣的產品才能被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水效標識的產品目錄》。

Ⅲ 南京市江寧水務集團的適用法規

<<南京市城市供水用水辦法>>
江蘇省南京市人民政府於2003-5-13發布市政府令第215號,並於2003-07-01實施生效。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供水和用水管理,維護城市供水企業和用戶的合法權益,保障城市生活、生產用水和其他用水,促進城市供水事業發展,根據《城市供水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關聯法規:國務院行政法規庫(1)條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設施供水和深度凈化管道供水。
本辦法所稱城市用水,是指因生活、生產和其他活動使用城市供水的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供水、用水等活動。
第四條本市城市供水和用水工作,應當堅持開發水源與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相結合,保障供水和供水資源綜合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南京市市政公用局是本市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南京市供水節水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市城市供水用水的行業管理和監督工作。
江寧區、浦口區、六合區、溧水縣和高淳縣的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城市供水用水監督管理工作。
建設、規劃、環保、水利、衛生、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實施本辦法。
第六條市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有關部門根據本市城市建設和社會經濟發展的實際,編制城市供水發展和節約用水規劃。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
第七條城市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建設、規劃、水利、環保和市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編制,作為城市供水發展規劃的組成部分,納入城市規劃。
第八條編制城市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適應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與水資源統籌規劃和水長期供求計劃相協調;
(二)優先利用地表水,嚴格控制和合理開采地下水;
(三)優先保證城市生活用水,同時滿足工業用水和其他建設用水;
(四)保障飲用水安全。
第三章城市供水工程建設
第九條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設,應當按照城市供水發展規劃及其年度建設計劃進行。
城市供水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符合國家、省和市的有關規定,按照基本建設程序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並將該建設項目的有關資料報送市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委託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承擔,並遵守國家、省、市有關技術標准和規范。禁止無證或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范圍承擔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監理任務。
城市供水工程的取水、出水應當安裝計量裝置。
第十一條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後,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設單位投資新建、改建住宅小區以及單位內部供水設施驗收合格後,應當與城市供水企業簽訂有關協議,確定與城市供用水相宜的供水模式和運行管理方案。
第十二條在實施城市道路建設、改造等工程項目時,應當同步建設、改造或遷移自來水管道等供水設施。
第十三條單位和個人應當對城市供水工程施工予以配合,不得非法阻撓施工作業。
第四章城市供水
第十四條城市供水實行特許經營制度。
城市供水特許經營權可以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獲得。
市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受政府委託與獲得經營權的企業簽訂特許經營合同。
特許經營實施辦法由市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制定。
第十五條城市供水特許經營企業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依法注冊的企業法人資格;
(二)企業經營管理、技術管理負責人具備相應的從業經歷和業績,其他關鍵崗位人員具有相應的從業資格;
(三)相應的資金能力;
(四)良好的銀行資信和財務狀況,與所申請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償債能力;
(五)可行的經營方案及服務承諾;
(六)政府規定的其他必要條件。
第十六條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承擔以下責任:
(一)保障城市自來水的不間斷供應,不得隨意停止供水;
(二)確保城市自來水水質、水壓符合國家或者行業規定標准;
(三)符合市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供水行業協會提出的有關供水服務標准;
(四)確保城市消防、市政、市容環衛、園林綠化用水;
(五)完成其他保障社會公共利益的供水任務。
第十七條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對凈水工、水泵運行工、水質檢驗工等實行持證上崗制度。
第十八條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檢測水源水、出廠水和管網水的水質。
城市供水企業的自檢能力達不到國家規定或者不能自檢的項目,應當按規定委託法定質量檢驗機構進行檢測。
第十九條城市供水企業制水所用的各類凈水劑及與供水有關的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准和國家衛生規定,並應當在使用前按照國家、行業發布的有效檢驗方法進行檢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條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管網測壓點,做好水壓檢測工作。
除消防救災外,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上直接裝泵抽水。
第二十一條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優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當用水總需求超過總供給時,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對部分用水單位採取限量供水、避峰用水措施。
城市供水企業擅自停水造成城市供水中斷的,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取相應措施保證供水。
第二十二條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城市供水水質、水壓進行監督管理,定期進行監測並公布監測結果。
第二十三條城市供水企業因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確需臨時停止供水或者降壓供水的,應當經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提前24小時告知用水單位和個人。需要停水或降壓供水的,應當向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報送相關的供水管網圖、應急供水方案等資料,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答復。
因發生自然災害或緊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並報告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
城市供水企業因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連續超過24小時不能正常供水的,應當採取臨時供水措施,緩解生活用水矛盾。
第二十四條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受理符合城市規劃且具備接水條件用戶的接水申請,並按規定辦理接水手續。
第二十五條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對用戶的計量水表按規定進行檢定、更換和維修,確保水表的准確計量。集中抄表系統應當經法定計量技術機構檢測合格方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條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按規定向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非居民用水、水表口徑dn40以上接水、年度建設計劃及供水水質、水壓和水量等有關資料。
第五章城市用水
第二十七條城市供水企業與用戶應當簽訂供水用水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八條城市供水企業或者其委託進行抄表收費的單位應當對自來水用戶實行計量到戶。
對新建住宅應當實行「水表出戶、一戶一表、計量到戶」;對已建住宅應當按規定進行計量到戶改造。
第二十九條城市供水價格實行政府定價。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計量器具顯示值和水價標准按月繳納水費,並應當配合自來水的抄表收費工作。用水單位內部具有不同類別混合用水的,應當分表計量。
第三十條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用水單位的發展需要,合理確定並及時調整用水計劃指標,對用水單位實行計劃用水和定額用水管理。
超計劃用水的單位,對超計劃部分除繳納水費外,還應當繳納加價水費。加價水費標准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
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收取的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應當納入財政專戶,專項用於城市供水用水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第三十一條水表口徑dn40以上的用水單位應當定期開展水平衡測試,採取循環用水和廢水處理綜合利用等措施,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市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進行水量平衡測試檢查和監督。
第三十二條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應當與節水措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水表口徑dn40以上的用水單位應當做到用水計劃到位、節水目標到位、節水措施到位、管理制度到位。
第三十三條水表口徑dn40以上的用水單位應當把節約用水措施納入本單位技術改造計劃,採用先進節約用水技術、工藝和設備,並保證節約用水設施、設備的正常運行。
禁止使用和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
第三十四條市政、市容環衛、園林綠化、車輛清洗等用水應當優先使用江、河、湖泊水和再生水。對使用城市供水的,應當實行裝表計量,並按規定繳費。
第三十五條禁止盜用或者轉供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
第三十六條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產權單位或者其委託的管理單位,應當建立水質管理制度,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二次供水設施的日常運行和維護管理,定期進行水質常規檢測,並對各類儲水設施清洗消毒。不能進行水質常規檢測的,應當按規定委託法定質量檢驗機構進行定期檢測。
在城市供水管網壓力允許的區域,應當逐步取消屋頂水箱和二次增壓設施,實現城市自來水的直接供應。
第六章城市供水設施維護第三十七條城市供水企業對其管理的取水口、凈(配)水廠、泵站、井群、輸(配)水管網、公共用水站、消火栓、閘門等設施,應當定期檢查維修,確保安全運行。
第三十八條居民住宅樓的總水表或者單元水表與用戶水表之間的自來水共用管道、水箱、水泵等共用設施,未實行物業管理的,應當由業主或產權單位負責管理和維修,所發生的費用依照市有關規定由業主分攤或者在物業維修基金中列支;實行物業管理的,應當由業主委託的物業管理企業負責管理和維修,所發生的費用依照市有關規定和物業管理合同的約定,在物業管理公共服務收費或者在物業維修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九條涉及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向城市供水企業查明地下供水管網設施等情況。施工影響城市供水安全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在開工前與城市供水企業商定相應的保護措施。
第四十條因工程建設確需改裝、拆除或者遷移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城市供水企業商定改裝、拆除或者遷移的方案,並報同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同時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答復。
第四十一條禁止擅自將自建設施供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因特殊情況確需連接的,必須經城市供水企業同意,並報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同時應當在管網系統連接處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並加裝計量裝置。
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答復。
第四十二條禁止下列破壞城市供水設施,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行為:
(一)在規定的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護范圍內,擅自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築物、構築物的;
(二)盜用、破壞或者擅自移動、啟閉、拆除、加裝、遷移、改裝、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設施的;
(三)擅自移動、拆除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設施的安全保護標志或者保護裝置的;
(四)向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設施排放污水,傾倒廢渣垃圾的;
(五)產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城市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接的;
(六)其他損害供水設施或者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的。
第七章罰則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非經營性行為的,可以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性行為的,可以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30000元以下罰款:
(一)供水水質、供水水壓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規定標準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義務或者未按規定採取臨時應急供水措施的;
(三)未按照規定檢修供水設施或者在供水設施發生故障後未及時搶修的;
(四)無資質證書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范圍或者未按國家規定的技術標准和規范進行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的;
(五)違反城市供水發展規劃及其年度建設計劃興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六)擅自將自建設施供水管網系統與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的;
(七)產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城市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接的;
(八)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的;
(九)擅自拆除、改裝或者遷移城市供水設施的;
(十)在規定的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護范圍內進行危害供水設施安全活動的;
(十一)未按規定設置管網測壓點或者未進行壓力檢測的;
(十二)未按規定進行水質檢測或者未委託檢測的;
(十三)未按規定取得特許經營權從事城市供水經營活動的。
有前款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時間內對其停止供水。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規定繳納水費、盜用自來水、擅自轉供自來水的,由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應繳水費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屬非經營性行為的,不得超過1000元;屬經營性行為的,不得超過10000元。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予以處罰的,由有關行政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六條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供水用水活動的執法檢查工作。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應當嚴格依法處罰。市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實際,依法並分別情況制定具體處罰標准。
第四十七條當事人對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八條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4十9>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業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單位和居民的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
自建設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單位以其自行建設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主要向本單位的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
深度凈化管道供水:是指利用活性碳、反滲透膜等技術對城市自來水或者其他原水作進一步處理後,通過專用管道供給城市居民飲用的水。
城市供水企業: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業、自建設施對外供水企業和深度凈化管道供水企業。
城市供水設施:是指取水設施、凈水廠、輸配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
第五十條市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1995年8月26日南京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南京市城市供水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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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陶氏反滲透膜被污染後該怎麼處理

陶氏反滲透膜在長期應用過程中由於溶液所帶來的各種污染物產生污染,由於溶液性質的不同所產生的污染情況也有所不同,出現重度污染的情況也不是不可能,當陶氏反滲透膜發生重度污染時必須及時處理,否則影響其使用壽命,接下來我們就一起了解一下陶氏反滲透膜發生重度污染的清洗判斷時機與注意事項。
反滲透膜污染類型比較復雜,僅憑在線清洗方式清洗效果不佳時。
反滲透膜污染狀態符合重度污染情況時。
陶氏反滲透膜系統因供水不足或無法進行在線清洗時。
當出現以上情況時,需要對發生重度污染的反滲透膜元件進行離線清洗。
對於污染的膜元件來說,想要快速有效的恢復性能,清洗過程和清洗劑的選擇非常重要。在清洗過程中,還要注意根據用戶的原水分析報告進行性能測試,了解系統情況,判斷清洗過程。在反滲透膜專用清洗設備上,採用相應的清洗劑結合物理處理清洗手段進行實驗清洗,以選擇合適的清洗配方和清洗程序。
當陶氏反滲透系統受到嚴重污染時,首先要採取的措施是分析污染的原因,找出解決污染的方法,並用適當的方法在短時間內對陶氏反滲透膜系統進行清洗,因為隨著時間的延長,意味著清潔的難度增加了。
另外,為了避免重度污染的頻繁發生,選擇合適型號的膜元件非常重要,陶氏反滲透膜種類有很多,性能也有很大差別,在不同的水質條件下,對膜的選擇也要已實際需求來決定,以保證分離效果更為精準,減少使用過程中污染頻率。

Ⅵ 反滲透一級進壓壓力高怎麼辦

反滲透一級進壓壓力高可能會導致系統出現不正常的運行情況,如進水量減少、膜元件受損等。以下是一些可能的解決方法:
1. 檢查進水管道:檢查進水管道是否存在堵塞或水流受阻的情況,如有必要可以清洗或更換管道。
2. 檢查進水壓力:檢查進水壓力是否正常,是否符合設備要求,如有必要可以安裝增壓泵或調整進水壓力。
3. 檢查濾芯:檢查濾芯是否需要模中更換或清洗,如有必要可以更換或清洗濾芯。
4. 檢查壓力表:檢查壓力表是否准確,如有必要可以更換壓力表。
5. 檢查控制閥門:檢查控制閥門是否正常耐陸工作,如有必要可以清洗或更換閥門。
以上是一些可能旦畝山的解決方法,具體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建議在操作前先進行安全檢查和相關設備的維護保養工作。如果以上方法都不能解決問題,建議尋求專業技術人員的幫助。

Ⅶ r0反滲透凈水機把有益水分子過濾掉了了

r0反滲透凈水機不會把有益水分子過濾掉。自來水裡面的雜質、細菌等物內質就會被凈容化,不會把有益水分子過濾掉。
通常凈水設備的使用非常簡單,只需要把凈水機的一頭和水龍頭相接,擰開水龍頭,自來水就會流經凈水機,自來水裡面的雜質、細菌等物質就會被凈化、過濾掉.從凈水機的另一頭流出來的就是可以直接飲用的直飲水了.
反滲透是一種以高於滲透壓的壓力作為推動力,利用選擇性膜只能透過水而不能透過溶質的選擇透過性,從水體中將水分子與溶質相分離的過程。 反滲透凈水機 是主要利用反滲透原理進行水處理的機器。一般性的自來水經過RO膜過濾後的純水電導率5μs/cm(RO膜過濾後出水電導=進水電導×除鹽率,一般進口反滲透膜脫鹽率都能達到99%以上,5年內運行能保證97%以上。對出水電導要求比較高的,可以採用2級反滲透,再經過簡單的處理,水電導能小於1μs/cm), 符合國家實驗室三級用水標准。再經過原子級離子交換柱循環過濾,出水電阻率可以達到18.2M .cm,超過國家實驗室一級用水標准(GB68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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