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國家飲水機行業標準是什麼
我國的還是國外的?如果是我國的,主要是《GB/T 22090-2008 冷熱飲水機》(現行)英文名稱:Cold and hot water dispenser;歸口單位:全國家用電器標准化技術委員會;主管部門:全國家用電器標准化技術委員會;起草單位:中國家用電器研究院、寧波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等;適用於家用和類似用途的飲水機,具有特殊功能要求的或具有其他產品功能的組合型飲水機可參照相關特殊要求標准或相關產品標准要求進行評價。前言:本標准由輕工業聯合會提出。本標准由全國家用電器標准化技術委員會歸口.本標准主要起草單位:美的集團有限公司、寧波沁園集團有限公司、奇迪電器集團有限公司、深圳安吉爾飲水產業集團有限公司。本標准參加起草單位:中國家用電器研究院、寧波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先鋒電器集團有限公司、TCL 家庭電器(南海)有限公司、寧波博強電器有限公司、浙江司邁特電器有限公司、杭州耐德製冷電器廠、浪木電器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家用電器協會.本標准為首次發布。
引用標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准,然而, 0TD(00鼓勵根據本標准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准。
GB/T191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GB/T191-2008,ISO780:1997,MOD)
GB/T1019 家用電器包裝通則
GB/T2828.1 計數抽樣檢驗程序 第1 部分:按接收質量限(AQL)檢索的逐批檢驗抽樣計劃(GB/T2828.1-2003,ISO2859-1:1999,IDT)
GB/T3785 聲級計的電、聲性能及測試方法
GB/T4214.1 聲學 家用電器及類似用途器具雜訊測試方法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4214.1-2000,eqvIEC60704-1:1997)
GB4706.1 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4706.1-2005,IEC60335-1:2004(Ed4.1),IDT)
GB4706.13 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 製冷器具、冰淇淋機和製冰機的特殊要求(GB4706.13-2004,IEC60335-2-24:2000,IDT)
GB4706.19 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 液體加熱器的特殊要求(GB4706.19-2004,
IEC60335 2 15:2000,IDT)
GB/T4857.3 包裝 運輸包裝件 基本試驗 第3部分:靜載荷堆碼試驗方法
GB/T4857.7 包裝 運輸包裝件 基本試驗 第7部分:正弦定頻振動試驗方法
GB/T4857.10 包裝 運輸包裝件 基本試驗 第10部分:正弦變頻振動試驗方法
GB/T5009.81 不銹鋼食具容器衛生標準的分析方法
GB5296.1 消費品使用說明 總則
GB5296.2 消費品使用說明 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使用說明
GB5749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
GB/T5750 生活飲用水標准檢驗方法
GB9684 不銹鋼食具容器衛生標准
GB/T16288 塑料製品的標志(GB/T16288-2008,ISO11469:2000,MOD)
衛生部 《生活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及防護材料衛生安全評價規范》(2001)
B. gb5750.12-2016生活飲用水最新標准被取代了嗎
取代了。
全國標准信息公共服務平台上發布了新《生活飲用水標准檢驗方法》GBT5750的徵求意見稿。而與《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配套的兩項重標准《生活飲用水化學處理劑衛生安全性評價》GBT17218和《生活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及防護材料衛生安全性評價GBT17219進入起草階段。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是從保護人群身體健康和保證人類生活質量出發,對飲用水中與人群健康的各種因素,以法律形式作的量值規定,以及為實現量值所作的有關行為規范的規定。
C. 衛生部衛監發(1998)第19號文件
發文單位:衛生部
文 號:衛監發[1998]第19號
發布日期:1998-5-11
執行日期:1998-5-1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
為進一步加強對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評審工作的管理,現將《生活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及防護材料安全性評價規定》、《飲用水化學處理劑衛生安全評價規定》、《飲水處理器衛生安全與功能評價規定》、《反滲透飲水處理裝置衛生安全與功能評價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
1.生活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及防護材料安全性評價規定
2.飲用水化學處理劑衛生安全評價規定
3.飲水處理器衛生安全與功能評價規定
4.反滲透飲水處理裝置衛生安全與功能評價規定
衛生部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1:生活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及防護材料安全性評價規定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規定規定了飲用水輸配水設備(供水系統的輸配水管、設備、機械部件)和防護材料的衛生安全性要求和監測檢驗方法。
本規定適用於與飲用水以及飲用水處理劑直接接觸的物質和產品,這些物質和產品系指用於供水系統的輸配水管、設備、機械部件(如閥門、加氯設備、水處理劑加入器等)以及防護材料(如塗料、內襯等)。
2.引用標准
GB5749-85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
GB5750-85 生活飲用水標准檢驗法
GB7919-87 化妝品安全性評價程序和方法
3.內容
3.1 凡與飲用水接觸的輸配水設備和防護材料不得污染水質,管網末梢水水質必須符合GB5749-85《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的要求。
3.2 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和防護材料必須按附錄A的規定分別進行浸泡試驗。
3.3 浸泡水需按附件A的方法進行檢測。檢測結果必須分別符合表1和表2的規定。
3.4 浸泡水尚需按附錄B的方法進行下列毒理學試驗。
3.4.1 急性經口毒性試驗:LD50不得小於10g/kg體重。
3.4.2 兩項致突變試驗:基因突變試驗和哺乳動物細胞染色體畸變試驗,兩項試驗均需為陰性。
3.5 生產與飲用水接觸的輸配水設備和防護材料所用原料應使用食品級。
4.監測檢測方法:見附件A和B
附件A.1飲用水輸配水設備衛生標准檢驗方法
本方法適用於與飲用水接觸的設備浸泡水水質的檢驗
1.樣品預處理
1.1 采樣:為盡可能符合應用條件,在浸泡試驗中應使用輸配水管或有關產品的最終產品。當最終產品容積過大時,可根據具體情況,按比例適當縮小。
1.2 預處理:用自來水將試樣清洗干凈,並連續沖洗30分鍾,然後浸泡水立即浸泡。
1.3 浸泡試驗:
1.3.1 浸泡水制備:
1.3.1.1 試劑:
1.3.1.1.1 純水:用蒸餾水或去離子水,其電導率為<2μS/cm.
1.3.1.1.2 0.025mol/L氯貯備液:取7.3ml試劑級次氯酸鈉(NaClO,50g/L),用純水稀釋至200ml,貯於密閉具塞的棕色瓶中,於20℃避光保存,每周新鮮配製。
注1:測定氯含量:取1.0ml氯貯備液,用水稀釋至1.0L,立即分析總余氯,將此值定為「A".
注2:測定所需的余氯:為了獲得2.0mg/L余氯,需要向浸泡水中加入氯貯備液的量,按下式計算:
V——需加入氯貯備液的體積,ml
B——標准浸泡水的體積,L
A——氯貯備液的濃度,mg/L
1.3.1.1.3 0.04mol/L鈣硬度貯備液:稱取4.44g無水氯化鈣(CaCl2)溶於純水中,稀釋至1.0L,充分混勻,每周新鮮配製。
1.3.1.1.4 0.04mol/L碳酸氫鈉緩沖液:3.36g碳酸氫鈉(NaHCO3)溶於純水中,並用純水稀釋至1L,充分混勻。每周新鮮配製。
1.3.1.2 浸泡水的配製:配製pH為8、硬度為100mg/L、有效氯為2mg/L的浸泡水方法如下:取25mL碳酸氫鈉的緩沖液(1.3.1.1.4)、25mL硬度貯備液(1.3.1.1.3)以及所需的氯貯備液(見1.3.1.1.2),用純水稀釋至1L.按此比例配製實際所需要的浸泡水。
1.3.2 浸泡:
1.3.2.1 浸泡條件:受試產品接觸浸泡水的表面積與浸泡水的容積之比不小於在實際使用條件下最大的比例。對於輸配水管應使用該類產品中直徑最小的。
1.3.2.2 浸泡試驗:
1.3.2.2.1 用試驗用浸泡水充滿受試水管或水箱,不留空隙,兩端用包有聚四氟乙烯薄膜的干凈軟木塞或橡皮塞塞緊,在25±5℃避光的條件下浸泡24±1小時。
1.3.2.2.2 對於機械部件,如不能在部件內進行浸泡試驗時,可將部件放在玻璃容器中浸泡,條件同上。
1.3.2.2.3 另取相同容積玻璃容器,加滿試驗用浸泡水,在相同條件下放置24±1小時,作空白對照。
1.3.3 浸泡水的收集和保存:浸泡一段時間後,立即將浸泡水放入預先洗凈的樣品瓶內。一般收集和分析間隔的時間盡可能縮短。水樣收集和保存方法:按《生活飲用水標准檢驗法》(GB5750-85)。
2.檢驗方法:按GB5750-85《生活飲用水標准檢驗法》
附件A.2與飲用水接觸的防護材料衛生標准檢驗方法
本方法適用於與飲用水接觸的防護材料浸泡水水質的檢驗。
1.樣品預處理:
1.1 試樣的制備:
1.1.1 按生產廠提供的使用條件(如塗層厚度、塗後乾燥時間等)制備試樣可將塗層塗在玻璃片上,如玻璃片不合適,可根據生產廠的建議選用。
1.1.2 取70×300mm玻璃片,洗凈烘乾。在玻璃片兩面70×120mm面積上,按實際使用厚度塗以塗料。在乾燥處自然乾燥,製成塗料片。
1.2 預處理:用自來水將試樣塗料片清洗干凈,立即進行浸泡試驗。
1.3 浸泡試驗:
1.3.1 浸泡水制備:同《飲用水輸配水設備衛生標准檢驗方法》
1.3.1條。
1.3.2 浸泡條件:試樣的表面積與浸泡水容積比為50cm2/L.如為多層塗料,則將各層塗料分別塗在玻璃片(或根據生產廠的建議選用)上,同時固定在浸泡水中。每種塗料試樣與浸泡水容積比均按50cm2/L計算。
1.3.3 浸泡:
1.3.3.1 將試驗片未塗防護塗料的部分分別插入放於玻璃容器中的玻璃固定架上,使樣片保持垂直,互不接觸;或者將試驗片懸掛於玻璃容器中。在密閉、避光25±5℃溫度條件下進行浸泡。於浸泡後1、3、5、10、20天和30天收集全部浸泡水,供檢測分析用,觀察溶出污染物濃度的衰減情況,第30天的浸泡水中污染物用於評價是否符合本衛生標準的規定。在收集浸泡水的同時,全部換入新的浸泡水。
1.3.3.2 制備空白對照時,除玻璃片上不塗防護材料外,其他一切試驗條件同1.3.3.1.
1.3.4 浸泡水收集和保存:按GB5750-85《生活飲用水標准檢驗法》
2.檢驗方法:
2.1 甲醛按GB5009.69-85《食品罐頭內壁環氧酚塗料衛生標准分析方法》游離甲醛測定。
2.2 乙醛、丙烯醛按GB1193489《水源水中乙醛、丙烯醛衛生標准檢驗方法氣相色譜法》。
3.其他的方法按GB5750-85《生活飲用水標准檢驗法》。
附件B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及防護材料的衛生毒理學評價程序和方法
1.適用范圍
本程序和方法適用於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包括一切與飲用水接觸的設備)和防護材料的衛生毒理學評價。當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和防護材料在水中的溶出物質未規定最大容許濃度時,需按本方法進行毒理學試驗確定其在飲用水中的限值。
2.總要求
2.1 生產者必須提供以下資料:
2.1.1 產品應用條件、應用范圍、理化性質;
2.1.2 配方、生產方法;
2.1.3 配方各成分的化學結構式、雜質成分和含量;
2.1.4 在飲用水浸泡過程中可能溶出的物質及估計濃度。
2.2 生產者必須根據實際應用情況制備試樣和提供試驗樣品。
3.毒理學評價程序
根據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和防護材料在水中的溶出物質的濃度,分四個水平進行毒理學試驗,以確定其在水中的最大容許濃度。
3.1 水平I:當溶出物質在水中的濃度<10μg/L時選用。
3.1.1 試驗項目:兩項遺傳毒理學試驗
3.1.1.1 基因突變試驗:Ames試驗
3.1.1.2 哺乳動物細胞染色體畸變試驗:體外哺乳動物細胞染色體畸變或小鼠骨髓細胞染色體畸變試驗,或小鼠骨髓細胞微核試驗任選一項。
3.1.2 結果評價
3.1.2.1 如果上述兩項試驗均為陰性,則可以投入使用。
3.1.2.2 如果上述兩項試驗均為陽性,則該產品不能投入使用或者進行慢性試驗以便進一步評價。
3.1.2.3 如果上述兩項試驗中有一項為陽性,則需選用另外兩項遺傳毒理學試驗作為補充,包括一種基因突變試驗和一種哺乳動物細胞染色體畸變試驗。如果均為陰性,則產品可投入使用,如有一項為陽性,則不能投入使用,或者進行慢性試驗,以便進一步評價。
3.2 水平Ⅱ:當溶出物質在水中濃度等於或大於10μg/L~小於50μg/L時選用。
3.2.1 試驗項目
3.2.1.1 水平Ⅰ試驗。
3.2.1.2 大鼠90天經口毒性試驗。
3.2.2 結果評價
3.2.2.1 對遺傳毒理學試驗結果的評價同水平Ⅰ。
3.2.2.2 通過大鼠90天經口毒性試驗,確定溶出物質在水中的最高容許濃度(安全系數一般選用1000)。
3.2.2.3 當溶出物質在水中的實際濃度超過最大容許濃度時,不能投入使用。
3.3 水平Ⅲ:當溶出物質在水中濃度等於或大於50μg/L~小於1000μg/L時選用。
3.3.1 試驗項目
3.3.1.1 水平Ⅱ試驗。
3.3.1.2 大鼠致畸試驗。
3.3.2 結果評價
3.3.2.1 對遺傳毒理學試驗結果評價水平同水平Ⅰ。
3.3.2.2 當致畸試驗結果為陽性時該產品不能使用。
3.3.2.3 綜合全部試驗結果,確定溶出物質在水中的最大容許濃度。
3.3.2.4 當溶出物質在水中的實際濃度超過最大容許濃度時,不能投入使用。
3.4 水平Ⅳ:當溶出物質水中濃度>1000μg/L時選用。
3.4.1 試驗項目
3.4.1.1 水平Ⅲ試驗。
3.4.1.2 大鼠慢性毒性試驗。
3.4.2 結果評價
3.4.2.1 當致畸試驗結果為陽性時,不能投入使用。
3.4.2.2 當致癌試驗和遺傳毒理學試驗結果綜合評價,溶出物質有致癌性時,不能投入使用。
3.4.2.3 根據慢性試驗結果確定溶出物質在水中的最大容許濃度。
3.4.2.4 當溶出物質在水中的實際濃度超過最大容許濃度時,不能投入使用。
4.試驗方法:見GB7919-87《化妝品安全性評價程序和方法》
附件2:飲用水化學處理劑衛生安全評價規定
1.范圍
本規定規定了飲用水化學處理劑的衛生安全性要求和監測檢驗方法。
本規定適用於混凝、絮凝、消毒、氧化、pH調節、軟化、滅藻、除氟、氟化等用途的飲用水化學處理劑。
D. 生活用水的標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活飲用水標准
1、GB 5749-2006《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原GB 5749-85標准廢止)
2、《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2006版)(原《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范》(2001)廢止)
3、GB/T 5750.1~13-2006 《生活飲用水標准檢驗方法》(原GB 5750-85 《生活飲用水標准檢驗方法》、《生活飲用水檢驗規范》(2001)廢止)
4、GB/T 17219-1998 《生活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及防護材料的安全性評價標准 就是國標現行版本》
5、《生活飲用水水質處理器衛生安全與功能評價規范----一般水質處理器》(2001)
6、《生活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及防護材料安全評價規范》(2001)
E. 《生活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及防護材料衛生安全評價規范》用英文怎麼說
Standard for health and safety assessment of drinking water and water distribution equipment and protective materials for drinking water
F. 寶雞市城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和加強城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保障生活飲用水安全,根據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陝西省城鄉供水用水條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衛生計生委《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准CJJ140-2010《二次供水工程技術規程》、陝西省工程建設標准DBJ 61/T 186-2021《二次供水工程技術規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簡稱二次供水),是指通過二次供水設施將城市公共供水儲存、加壓後提供給用戶的供水方式。
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設施,是指為二次供水設置的泵房、水箱(池)、水泵、閥門、電控裝置、消毒設備、壓力水容器、供水管道等設施。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建成區范圍內新建、擴建和改建的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施工、安裝、調試、驗收、運行及維護管理。第四條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二次供水的監督管理工作。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二次供水的衛生監督工作。
發改、公安、市場監管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二次供水的相關管理工作。第五條二次供水應遵循保證水質、水量、水壓、安全、衛生、節能、環保的原則。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投訴、舉報。
城市供水、衛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及時處理投訴、舉報的問題。第二章建設管理第七條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城市供水專項規劃,統籌城市供水管網建設。
負責管理維護供水設施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按照國家以及地方相關技術標准和規范,管理、維護供水設施,確保供水設施正常安全運行,確保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第八條當生活飲用水用戶對水壓、水量要求超過供水管網的供水能力時,必須建設二次供水設施。二次供水不得影響城市供水管網正常供水。
二次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新建二次供水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第九條供水企業應當對二次供水設施的工程設計、竣工驗收等環節進行技術審驗,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與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工作。第十條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施工,應當執行國家和本省有關標准和規范,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同性質的用戶宜分別獨立設置供水系統,並應分別單獨計量。同一用戶不同性質的用水,應分別單獨計量。新建住宅一表一戶,水表應設置於套外,並盡可能集中設置;
(二)安裝在管道井或者專用水表井(室、箱)內的水表及管道,應有冬季防凍措施;
(三)二次供水管道的布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建築給水排水設計標准》GB 50015的規定;
(四)二次供水設施必須獨立設置,並應有獨立的圍護結構;
(五)二次供水設施的水池(箱)應設置消毒設備;
(六)二次供水設施中的設備、材料及附件等涉水產品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生活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及防護材料的安全性評價標准》GB/T 17219、《建築給水排水設計標准》GB 50015、《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范》GB 17051的有關規定;
(七)埋地式生活飲用水貯水池周圍10m內,不應有化糞池、污水處理構築物、滲水井、垃圾堆放點等污染源。生活飲用水水池(箱)周圍2m內不應有污水管和污染物;
(八)二次供水設施應設置入侵報警系統等技防、物防安全防範措施;
(九)二次供水控制設備應採用PLC控制,並提供標準的通訊協議介面,應支持任一種通訊協議。同時應有過載、短路、過壓、缺相、欠壓、過熱、缺水等故障報警及自動保護和自動恢復功能;
(十)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標准規定的其他要求。第十一條二次供水設施完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范,進行沖洗、試壓、消毒等,經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檢測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單位不得擅自將二次供水設施與城市供水管網連接。第三章運行維護管理第十二條鼓勵供水企業逐步將設施的管理延伸至居民家庭水表,對二次供水設施實施專業運行維護。對新建的居民二次供水設施,鼓勵供水企業實施統建統管;對改造合格的二次供水設施,鼓勵供水企業負責運行維護;對既有的居民二次供水設施,鼓勵業主自行決定將設施管理委託給供水企業。
G. 二次供水設備一般在幾樓
二次供水設備一般情況下都是安裝在小區的地下室的負一層或者負二層的設備房內。如果小區沒有地下室的,二次供水設備一般是裝在小區1樓的設備房內。
二次供水設備的進水是根據過濾裝置和倒流防止器後進到疊壓供水設備,做到供水的目的。設備原理是當設備出水壓力感測器檢測到設備出口端壓力不可以滿足客戶用水需求時,控制系統自動控制變頻調速泵組啟動運作。同時,隨著供水設備輸出頻率的上升,變頻調速泵組的電機額定功率也隨著上升。
基礎規定
1、當民用與工業建築生活飲用水用戶對水壓、水量要求超過供水管網的供水能力時,必須建設二次供水設施。
2、二次供水應遵循安全、衛生、節能、環保的原則。
3、二次供水不得影響城鎮供水管網正常供水。
4、新建二次供水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5、二次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6、二次供水設施中的涉水產品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生活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及防護材料的安全性評價標准》GB/T17219的規定。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二次供水設備
H. 國家水質標准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GB5749-2006
1 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要求、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衛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要求、二次供水衛生要求、涉及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衛生要求、水質監測和水質檢驗方法。
本標准適用於城鄉各類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飲用水,也適用於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飲用水。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標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誤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准,然而,鼓勵根據本標准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註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准。
GB 3838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
GB/T 5750 生活飲用水標准檢驗方法
GB/T 14848 地下水質量標准
GB 17051 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范
GB/T 17218 飲用水化學處理劑衛生安全性評價
GB/T 17219 生活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及防護材料的安全性評價標准
CJ/T 206 城市供水水質標准
SL 308 村鎮供水單位資質標准
衛生部 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准
3.1 生活飲用水 drinking water
供人生活的飲水和生活用水。
3.2 供水方式 type of water supply
3.2.1集中式供水 central water supply
自水源集中取水,通過輸配水管網送到用戶或者公共取水點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設施供水。為用戶提供日常飲用水的供水站和為公共場所、居民社區提供的分質供水也屬於集中式供水。
3.2.2 二次供水 secondary water supply
集中式供水在入戶之前經再度儲存、加壓和消毒或深度處理,通過管道或容器輸送給用戶的供水方式。
3.2.3 農村小型集中式供水 small central water supply for rural areas
日供水在1000m3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萬人以下)的農村集中式供水。
3.2.4 分散式供水 non-central water supply
用戶直接從水源取水,未經任何設施或僅有簡易設施的供水方式。
3.3 常規指標 regular indices
能反映生活飲用水水質基本狀況的水質指標。
3.4 非常規指標 non-regular indices
根據地區、時間或特殊情況需要的生活飲用水水質指標。
4 、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要求
4.1 生活飲用水水質應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保證用戶飲用安全。
4.1.1 生活飲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4.1.2 生活飲用水中化學物質不得危害人體健康。
4.1.3 生活飲用水中放射性物質不得危害人體健康。
4.1.4 生活飲用水的感官性狀良好。
4.1.5 生活飲用水應經消毒處理。
4.1.6 生活飲用水水質應符合表1和表3衛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出廠水中消毒劑限值、出廠水和管網末梢水中消毒劑餘量均應符合表2要求。
4.1.7 農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的水質因條件限制,部分指標可暫按照表4執行,其餘指標仍按表1、表2和表3執行。
4.1.8 當發生影響水質的突發性公共事件時,經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可適當放寬。
4.1.9 當飲用水中含有附錄A表A.1所列指標時,可參考此表限值評價。
表1 水質常規指標及限值
指 標 限 值
1、微生物指標①
總大腸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檢出
耐熱大腸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檢出
大腸埃希氏菌(MPN/100mL或CFU/100mL) 不得檢出
菌落總數(CFU/mL) 100
2、毒理指標
砷(mg/L) 0.01
鎘(mg/L) 0.005
鉻(六價,mg/L) 0.05
鉛(mg/L) 0.01
汞(mg/L) 0.001
硒(mg/L) 0.01
氰化物(mg/L) 0.05
氟化物(mg/L) 1.0
硝酸鹽(以N計,mg/L) 10
地下水源限制時為20
三氯甲烷(mg/L) 0.06
四氯化碳(mg/L) 0.002
溴酸鹽(使用臭氧時,mg/L) 0.01
甲醛(使用臭氧時,mg/L) 0.9
亞氯酸鹽(使用二氧化氯消毒時,mg/L) 0.7
氯酸鹽(使用復合二氧化氯消毒時,mg/L) 0.7
3、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
色度(鉑鈷色度單位) 15
渾濁度(NTU-散射濁度單位) 1
水源與凈水技術條件限制時為3
臭和味 無異臭、異味
肉眼可見物 無
pH (pH單位) 不小於6.5且不大於8.5
鋁(mg/L) 0.2
鐵(mg/L) 0.3
錳(mg/L) 0.1
銅(mg/L) 1.0
鋅(mg/L) 1.0
氯化物(mg/L) 250
硫酸鹽(mg/L) 250
溶解性總固體(mg/L) 1000
總硬度(以CaCO3計,mg/L) 450
耗氧量(CODMn法,以O2計,mg/L) 3
水源限制,原水耗氧量>6mg/L時為5
揮發酚類(以苯酚計,mg/L) 0.002
陰離子合成洗滌劑(mg/L) 0.3
4、放射性指標② 指導值
總α放射性(Bq/L) 0.5
總β放射性(Bq/L) 1
①MPN表示最可能數;CFU表示菌落形成單位。當水樣檢出總大腸菌群時,應進一步檢驗大腸埃希氏菌或耐熱大腸菌群;水樣未檢出總大腸菌群,不必檢驗大腸埃希氏菌或耐熱大腸菌群。
②放射性指標超過指導值,應進行核素分析和評價,判定能否飲用。
表2 飲用水中消毒劑常規指標及要求
消毒劑名稱 與水接觸時間 出廠水
中限值 出廠水
中餘量 管網末梢水中餘量
氯氣及游離氯制劑(游離氯,mg/L) 至少30min 4 ≥0.3 ≥0.05
一氯胺(總氯,mg/L) 至少120min 3 ≥0.5 ≥0.05
臭氧(O3,mg/L) 至少12min 0.3 0.02
如加氯,
總氯≥0.05
二氧化氯(ClO2,mg/L) 至少30min 0.8 ≥0.1 ≥0.02
表3 水質非常規指標及限值
指 標 限 值
1、微生物指標
賈第鞭毛蟲(個/10L) <1
隱孢子蟲(個/10L) <1
2、毒理指標
銻(mg/L) 0.005
鋇(mg/L) 0.7
鈹(mg/L) 0.002
硼(mg/L) 0.5
鉬(mg/L) 0.07
鎳(mg/L) 0.02
銀(mg/L) 0.05
鉈(mg/L) 0.0001
氯化氰 (以CN-計,mg/L) 0.07
一氯二溴甲烷(mg/L) 0.1
二氯一溴甲烷(mg/L) 0.06
二氯乙酸(mg/L) 0.05
1,2-二氯乙烷(mg/L) 0.03
二氯甲烷(mg/L) 0.02
三鹵甲烷(三氯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三溴甲烷的總和) 該類化合物中各種化合物的實測濃度與其各自限值的比值之和不超過1
1,1,1-三氯乙烷(mg/L) 2
三氯乙酸(mg/L) 0.1
三氯乙醛(mg/L) 0.01
2,4,6-三氯酚(mg/L) 0.2
三溴甲烷(mg/L) 0.1
七氯(mg/L) 0.0004
馬拉硫磷(mg/L) 0.25
五氯酚(mg/L) 0.009
六六六(總量,mg/L) 0.005
六氯苯(mg/L) 0.001
樂果(mg/L) 0.08
對硫磷(mg/L) 0.003
滅草松(mg/L) 0.3
甲基對硫磷(mg/L) 0.02
百菌清(mg/L) 0.01
呋喃丹(mg/L) 0.007
林丹(mg/L) 0.002
毒死蜱(mg/L) 0.03
草甘膦(mg/L) 0.7
敵敵畏(mg/L) 0.001
莠去津(mg/L) 0.002
溴氰菊酯(mg/L) 0.02
2,4-滴(mg/L) 0.03
滴滴涕(mg/L) 0.001
乙苯(mg/L) 0.3
二甲苯(mg/L) 0.5
1,1-二氯乙烯(mg/L) 0.03
1,2-二氯乙烯(mg/L) 0.05
1,2-二氯苯(mg/L) 1
1,4-二氯苯(mg/L) 0.3
三氯乙烯(mg/L) 0.07
三氯苯(總量,mg/L) 0.02
六氯丁二烯(mg/L) 0.0006
丙烯醯胺(mg/L) 0.0005
四氯乙烯(mg/L) 0.04
甲苯(mg/L) 0.7
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mg/L) 0.008
環氧氯丙烷(mg/L) 0.0004
苯(mg/L) 0.01
苯乙烯(mg/L) 0.02
苯並(a)芘(mg/L) 0.00001
氯乙烯(mg/L) 0.005
氯苯(mg/L) 0.3
微囊藻毒素-LR(mg/L) 0.001
3、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
氨氮(以N計,mg/L) 0.5
硫化物(mg/L) 0.02
鈉(mg/L) 200
表4 農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部分水質指標及限值
指 標 限 值
1、微生物指標
菌落總數(CFU/mL) 500
2、毒理指標
砷(mg/L) 0.05
氟化物(mg/L) 1.2
硝酸鹽(以N計,mg/L) 20
3、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
色度(鉑鈷色度單位) 20
渾濁度(NTU-散射濁度單位) 3
水源與凈水技術條件限制時為5
pH(pH單位) 不小於6.5且不大於9.5
溶解性總固體(mg/L) 1500
總硬度 (以CaCO3計,mg/L) 550
耗氧量(CODMn法,以O2計,mg/L) 5
鐵(mg/L) 0.5
錳(mg/L) 0.3
氯化物(mg/L) 300
硫酸鹽(mg/L) 300
5 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衛生要求
5.1 採用地表水為生活飲用水水源時應符合GB 3838要求。
5.2 採用地下水為生活飲用水水源時應符合GB/T 14848要求。
6 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要求
6.1 集中式供水單位的衛生要求應按照衛生部《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規范》執行。
7 二次供水衛生要求
二次供水的設施和處理要求應按照GB 17051執行。
8 涉及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衛生要求
8.1 處理生活飲用水採用的絮凝、助凝、消毒、氧化、吸附、pH調節、防銹、阻垢等化學處理劑不應污染生活飲用水,應符合GB/T 17218要求。
8.2 生活飲用水的輸配水設備、防護材料和水處理材料不應污染生活飲用水,應符合GB/T 17219要求。
9 水質監測
9.1 供水單位的水質檢測
供水單位的水質檢測應符合以下要求。
9.1.1 供水單位的水質非常規指標選擇由當地縣級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協商確定。
9.1.2 城市集中式供水單位水質檢測的采樣點選擇、檢驗項目和頻率、合格率計算按照CJ/T 206執行。
9.1.3 村鎮集中式供水單位水質檢測的采樣點選擇、檢驗項目和頻率、合格率計算按照SL 308執行。
9.1.4 供水單位水質檢測結果應定期報送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送水質檢測結果的內容和辦法由當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商定。
9.1.5 當飲用水水質發生異常時應及時報告當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
9.2 衛生監督的水質監測
衛生監督的水質監測應符合以下要求。
9.2.1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根據實際需要定期對各類供水單位的供水水質進行衛生監督、監測。
9.2.2 當發生影響水質的突發性公共事件時,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需要確定飲用水監督、監測方案。
9.2.3衛生監督的水質監測范圍、項目、頻率由當地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10 水質檢驗方法
生活飲用水水質檢驗應按照GB/T 5750執行。
I. 生活飲用水質量標准
生活飲用水質量標准
生活飲用水質量標准,生活中每天都離不開水,水是生命之源,人體中所佔的比例高達65%以上,可見水對人體的重要性,我為大家整理好了生活飲用水質量標準的相關資料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生活飲用水質量標准
1、飲用水類:
飲用水I類—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水質未受污染。
飲用水II類—較清潔,過濾後可成為飲用水。
飲用水III類—過濾清潔後可用作普通工業用水。
2、污水類:
IV類—普通農業用水,灌溉用。
V類—普通景觀用水。
劣V類—無用臟水。
水質的劃分標准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基本項目標准限值單位:毫克/升。
序號Ⅰ類Ⅱ類Ⅲ類Ⅳ類Ⅴ類
水溫(℃)人為造成的環境水溫變化應限制在:周平均最大溫升≤1周平均最大溫降≤2
pH值(無量綱)6~9
溶解氧≥飽和率90%(或7.5)6532
高錳酸鹽指數≤2461015
化學需氧量(COD)≤1515203040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334610
氨氮(NH3-N)≤0.0150.51.01.52.0
總磷(以P計)≤0.02(湖、庫0.01)0.1(湖、庫0.025)0.2(湖、庫0.05)0.3(湖、庫0.1)0.4(湖、庫0.2)
總氮(湖、庫,以N計)≤0.20.51.01.52.0
銅≤0.011.01.01.01.0
鋅≤0.051.01.02.02.0
氟化物(以F-計)≤1.01.01.01.51.5
硒≤0.010.010.010.020.02
砷≤0.050.050.050.10.1
汞≤0.000050.000050.00010.0010.001
鎘≤0.0010.0050.0050.0050.01
鉻(六價)≤0.010.050.050.050.1
鉛≤0.010.010.050.050.1
氰化物≤0.0050.050.20.20.2
揮發酚≤0.0020.0020.0050.010.1
石油類≤0.050.050.050.51.0
陰離子表面活性劑≤0.20.20.20.30.3
硫化物≤0.050.10.20.51.0
糞大腸菌群(個/升)≤2002000100002000040000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修訂是保證飲用水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在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協調下,由衛生部牽頭,會同建設部、國土資源部、水利部、國家環保總局,組織衛生、供水、環保、水利、水資源等各方面專家共同參與完成了該項標準的修訂工作。
1985年出台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里,飲用水渾濁度的指標是「3-5」,新《標准》則將之提高到「1-3」,也就是說,拋開一大堆老百姓看不懂的理化指標不說,最直觀能感受到的,是水色將更為清亮。
事實上,濁度不僅是感官指標,低濁度能使細菌病毒裸露於水中,消毒劑才能有效殺滅,讓飲水更健康是新《標准》的核心所在。老的《標准》只有35項檢測項目,其中關於無機污染物的檢測項目居多,涉及的有機污染物、農葯較少,而且其中根本沒有檢測如藻毒素等微生物的指標,這與來我國水污染致使水中有機物大大增加的形勢嚴重不適應。
在新《標准》增加的71項水質指標里,微生物學指標由2項增至6項,增加了對藍氏賈第蟲、隱孢子蟲等易引起腹痛等腸道疾病、一般消毒方法很難全部殺死的微生物的檢測。飲用水消毒劑由1項增至4項,毒理學指標中無機化合物由10項增至22項,增加了對凈化水質時產生二氯乙酸等鹵代有機物質、存於水中藻類植物微囊藻毒素等的檢測。有機化合物由5項增至53項,感官性狀和一般理化指標由15項增加至21項。並且,還對原標准35項指標中的8項進行了修訂。同時,鑒於加氯消毒方式對水質安全的負面影響,新《標准》還在水處理工藝上重新考慮安全加氯對供水安全的影響,增加了與此相關的檢測項目。新《標准》適用於各類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飲用水,也適用於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飲用水。
特點
新標准具有以下三個特點:一是加強了對水質有機物、微生物和水質消毒等方面的要求。新標准中的飲用水水質指標由原標準的35項增至106項,增加了71項。其中,微生物指標由2項增至6項;飲用水消毒劑指標由1項增至4項;毒理指標中無機化合物由10項增至21項;毒理指標中有機化合物由5項增至53項;感官性狀和一般理化指標由15項增至20項;放射性指標仍為2項。二是統一了城鎮和農村飲用水衛生標准。三是實現飲用水標准與國際接軌。新標准水質項目和指標值的選擇,充分考慮了我國實際情況,並參考了世界衛生組織的《飲用水水質准則》,參考了歐盟、美國、俄羅斯和日本等國飲用水標准。
適用范圍
標准規定了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要求、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衛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要求、二次供水衛生要求、涉及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衛生要求、水質監測和水質檢驗方法。
本標准適用於城鄉各類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飲用水,也適用於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飲用水。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標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誤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准,然而,鼓勵根據本標准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註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准。 [1]
GB 3838地表水環境質量標准
GB/T 5750 生活飲用水標准檢驗方法
GB/T 14848 地下水質量標准
GB 17051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范
GB/T 17218 飲用水化學處理劑衛生安全性評價
GB/T 17219 生活飲用水輸配水設備及防護材料的安全性評價標准
CJ/T 206 城市供水水質標准
SL 308 村鎮供水單位資質標准
衛生部 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規范
術語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准
生活飲用水drinking water
供人生活的飲水和生活用水。
供水方式 type of water supply
集中式供水 central water supply
自水源集中取水,通過輸配水管網送到用戶或者公共取水點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設施供水。為用戶提供日常飲用水的`供水站和為公共場所、居民社區提供的分質供水也屬於集中式供水。
二次供水 secondary water supply
集中式供水在入戶之前經再度儲存、加壓和消毒或深度處理,通過管道或容器輸送給用戶的供水方式。
農村小型集中式供水 small central water supply for rural areas
日供水在1000m3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萬人以下)的農村集中式供水。
分散式供水 non-central water supply
用戶直接從水源取水,未經任何設施或僅有簡易設施的供水方式。
常規指標 regular indices
能反映生活飲用水水質基本狀況的水質指標。
非常規指標 non-regular indices
根據地區、時間或特殊情況需要的生活飲用水水質指標。
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要求
生活飲用水水質應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保證用戶飲用安全。
生活飲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生活飲用水中化學物質不得危害人體健康。
生活飲用水中放射性物質不得危害人體健康。
生活飲用水的感官性狀良好。
生活飲用水應經消毒處理。
生活飲用水水質應符合表1和表3衛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出廠水中消毒劑限值、出廠水和管網末梢水中消毒劑餘量均應符合表2要求。
農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的水質因條件限制,部分指標可暫按照表4執行,其餘指標仍按表1、表2和表3執行。
當發生影響水質的突發性公共事件時,經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可適當放寬。
生活飲用水是人類生存不可缺少的要素,與人們的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生活在城市裡的居民,其生活飲用水的來源是由自來水公司集中供給的。
一般而言,水質的好壞決定於集中供水的水質質量,個人是無法選擇的。因此,為了能確保向居民供給安全和衛生的飲用水,我國衛生部頒布了《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它是關於生活飲用水安全和衛生的技術法規,在保障我國集中式供水水質方面起著重要作用。
生活飲用水是指人類飲用和日常生活用水,包括個人衛生用水,但不包括水生物用水以及特殊用途的水。制定《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是根據人們終生用水的安全來考慮的,它主要基於三個方面來保障飲用水的安全和衛生,即確保飲用水感官性狀良好;防止介水傳染病的暴發;防止急性和慢性中毒以及其他健康危害。
控制飲用水衛生與安全的指標包括四大類: 微生物學指標 水是傳播疾病的重要媒介。飲用水中的病原體包括細菌、病毒以及寄生型原生動物和蠕蟲,其污染來源主要是人畜糞便。在不發達國家,飲用水造成傳染病的流行是很常見的。這可能是由於水源受病原體污染後,未經充分的消毒,也可能是飲用水在輸配水和貯存過程中受到二次污染所造成的。
理想的飲用水不應含有已知致病微生物,也不應有人畜排泄物污染的指示菌。為了保障飲用水能達到要求,定期抽樣檢查水中糞便污染的指示菌是很重要的。為此,我國《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中規定的指示菌是總大腸菌群,另外,還規定了游離余氯的指標。我國自來水廠普遍採用加氯消毒的方法,當飲用水中游離余氯達到一定濃度後,接觸一段時間就可以殺滅水中細菌和病毒。因此,飲用水中余氯的測定是一項評價飲用水微生物學安全性的快速而重要的指標。 水的感官性狀和一般化學指標 飲用水的感官性狀是很重要的。感官性狀不良的水,會使人產生厭惡感和不安全感。我國的飲用水標准規定,飲用水的色度不應超過15度,也就是說,一般飲用者不應察覺水有顏色,而且也應無異常的氣味和味道,水呈透明狀,不渾濁,也無用肉眼可以看到的異物。如果發現飲用水出現渾濁,有顏色或異常味道,那就表示水被污染,應立即通知自來水公司和衛生防疫站進行調查和處理。
其他和飲用水感官性狀有關的化學指標包括總硬度、鐵、錳、銅、鋅、揮發酚類、陰離子合成洗滌劑、硫酸鹽、氯化物和溶解性總固體。這些指標都能影響水的外觀、色、臭和味,因此規定了最高允許限值。例如飲用水中硫酸鹽過高,易使鍋爐和熱水器內結垢並引起不良的水味和具有輕瀉作用,故規定其在飲用水中的限值不應超過每升250毫克。 毒理學指標 隨著工業和科學技術的發展,化學物質對飲用水的污染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關注。
根據國外的調查,在飲用水中已鑒定出數百種化學物質,其中絕大多數為有機化合物。 飲用水中有毒化學物質污染帶給人們的健康危害與微生物污染不同。一般而言,微生物污染可造成傳染病的暴發,而化學物質引起健康問題往往是由於長期接觸所致的有害作用,特別是蓄積性毒物和致癌物質的危害。只有在極特殊的情況下,才會發生大量化學物質污染而引起急性中毒。
為保障飲用水的安全,確定化學物質在飲用水中的最大允許限值,也就是最大允許濃度是十分必要的,這是自來水公司向公眾提供安全飲用水的重要依據。但是,在飲用水中存在眾多的化學物質,究竟應該選擇哪些化學物質作為需要確定限值的指標呢?這主要是依據化學物質的毒性、在飲用水中含有的濃度和檢出頻率以及是否具有充分依據來確定限值等條件確定的。在我國《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中,共選擇15項化學物質指標,包括氟化物、氯化物、砷、硒、汞、鎘、鉻(六價)、鉛、銀、硝酸鹽、氯仿、四氯化碳、苯並(а)芘、滴滴涕、六六六。這些物質的限值都是依據毒理學研究和人群流行病學調查所獲得的資料而制定的。
放射性指標 人類某些實踐活動可能使環境中的天然輻射強度有所增高,特別是隨著核能的發展和同位素新技術的應用,很可能產生放射性物質對環境的污染問題。因此,有必要對飲用水中的放射性指標進行常規監測和評價。在飲用水衛生標准中規定了總α放射性和總β放射性的參考值,當這些指標超過參考值時,需進行全面的核素分析以確定飲用水的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