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吉林市城市飲用水二次供水水質衛生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保證飲用水水質衛生,防止二次供水污染,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城市飲用水二次加壓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市、縣(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市飲用水二次供水水質的衛生監督工作,其職責是:
(一)負責本轄區內城市飲用水二次供水水質衛生監督、監測、評價和技術指導;
(二)開展城市供水水質衛生宣傳工作,對供水工作人員進行衛生監督、培訓;
(三)參加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飲用水二次加壓供水工程的衛生審查和竣工驗收等預防性衛生監督工作;
(四)負責供水工作人員的健康檢查;
(五)調查處理飲用水水質二次污染事故。
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按其職責做好城市飲用水二次供水水質衛生管理工作。第四條城市飲用水二次加壓供水實行許可證制度。第五條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飲用水二次加壓供水設施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貯水裝置必須設在門窗完好的單獨房間內,其內壁須用無毒無味的材料塗襯,並須加蓋上鎖,設有排污裝置;
(二)加壓站、低位貯水池(箱)應設有防護設施,周圍10米以內不得有污染源;
(三)貯水池(箱)溢流管不得直接與下水管線相連接;
(四)氣壓罐應安置在空氣清潔的室內,補氣處應安裝空氣凈化裝置;
(五)二次加壓供水所使用的材料和設備,必須是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合格產品。第六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飲用水二次加壓供水設施竣工後,產權單位應當報請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並獲得《二次加壓供水衛生許可證》,供水部門方可開栓供水。
本辦法發布前已建成使用的城市飲用水二次加壓供水設施,產權單位必須在限期內申請領取《二次加壓供衛生許可證》。對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之規定的供水設施要限期改造。第七條產權單位每年必須對城市飲用水二次加壓供水的水池(箱)進行兩次以上清洗消毒。無能力的可有償委託供水部門清洗消毒。第八條城市飲用水二次加壓供水的水質必須符合國家GB5749-85《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的規定。第九條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每半年對城市飲用水二次加壓供水水質進行一次衛生檢驗。第十條城市飲用水二次加壓共水設施的產權單位必須建立清洗檔案,如實記錄供水設施的清洗消毒情況。第十一條凡從事城市飲用水二次加壓供水的工作人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人員必須持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發給的《健康合格證》上崗工作,並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包括病源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以及滲出性或化膿性皮膚病的人員,不得從事城市飲用水二次加壓供水及其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工作。第十二條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開展城市飲用水水質衛生宣傳工作。加強對城市飲用水二次加壓供水工作人員的培訓。第十三條對違反第六條之規定,未取得《二次加壓供水衛生許可證》開栓供水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供水,並對供水部門和產權單位分別處以1000元至3000元的罰款。第十四條對違反第七條、第八條之規定,未按規定清洗或水質不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供水,限期清洗消毒,並處以清洗消毒費二至三倍的罰款。第十五條對違反第十一條之規定,未持《健康合格證》上崗工作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對主管領導處以500元罰款。第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市衛生局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第十八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Ⅱ 關於二次供水管理的要求有哪些
法律分析:二次供水是指將集中式供水系統的生活飲用水經貯存、加壓或者通過水處理設備採用過濾、吸附、軟化、消毒等措施再處理後,由管道輸送給用戶的供水方式。這中間涉及從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取水點閥門位置至居民家庭水表范圍內的相關設施,包括供水管道、閥門、水泵、電器設備、自動控制與監視系統等。二次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應當遵守國家、省、市有關規定,並滿足一戶一表、抄表到戶,符合施工安裝、操作管理、維修檢測等具體要求,儲水設施內壁光潔、不滲漏、加蓋加鎖、防凍保暖、防潮防澇,與消防儲水設施相分離,落實防範惡意破壞二次供水設施的技防、物防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府信息資源的規范化、標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強互聯網政府信息公開平台建設,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平台與政務服務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開在線辦理水平。
第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並提出批評和建議。
Ⅲ 銀川市城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確保用水水質、水壓和供水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依據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銀川市城市供水節水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市轄區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城市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以下簡稱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管理、維護、清洗、消毒、使用,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是指將城市供水企業供給的自來水、自備井自給供水,使用高低位水箱、蓄水池、泵站等設施,通過加壓供水系統,轉供給用戶的供水方式。
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設施,是指因二次供水需要設置的蓄水池(箱)、供水泵房及附屬設施(管道、閥門、水泵機組、水處理設備、消毒設備、氣壓罐等)。第四條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二次供水的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銀川市城市節水管理機構具體負責二次供水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市衛生主管部門負責二次供水水質的衛生檢測和衛生監督工作。第五條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按照國家規定需要配套建設二次供水設施的,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建設和施工單位應當按照二次供水設施設計和施工方案進行施工。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施工方案及變更,應當向市城市節水管理機構備案。
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驗收,建設單位在組織驗收時,應當邀請市衛生主管部門、市城市節水管理機構和城市供水企業參與驗收;二次供水設施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六條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應當按照二次供水設施設計規范進行,材質應當符合國家標准和安裝規范。
禁止使用混凝土澆注式水箱(池)和鋼板水箱等對水質有影響的水箱(池),禁止使用消防、生活混用水箱(池)。正在使用的由產權單位負責整改。
使用二次供水無負壓設備造成公共管網泄壓,影響周圍居民正常用水的,由產權單位負責整改。第七條二次供水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通水測試和水質檢測時,應當通知市城市節水管理機構到場監督。水質檢測應當由有相應資質的機構出具《水質檢測報告》。第八條已建成的二次供水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停用或者挪作他用。
二次供水設施由管理單位(物業管理單位或產權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並按照相關規定辦理《衛生許可證》。第九條二次供水設施建設單位或管理單位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將二次供水設施與公共供水管網連接,溢水管不得直接與排水管連接,溢水管管口應當加設防護網。排污口應配有密封防護設施,所用材料應當無毒、無害。水箱應當加蓋、加鎖,不得有跑、冒、滴、漏現象。第十條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定期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檢修、清洗、消毒,建立檢修、清洗、消毒檔案,實行卡片制度,對檢修、清洗、消毒情況進行登記。
供水水箱的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於一次,水質化驗每季度一次,檢測結果應當向用戶公示。第十一條二次供水設施的清洗、消毒、保潔、維修工作,應當由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清洗、消毒、保潔、維修工作應當選擇在不影響居民或單位正常生活用水的時段進行。每次清洗、消毒、保潔、維修後,應當進行水質化驗,水質化驗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二條從事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保潔、維修的單位應當有固定的工作場所,設立清洗、消毒工具消毒間,定期對清洗、消毒工具進行消毒。清洗、消毒、保潔、維修人員應當經過衛生知識培訓和健康檢查,取得市衛生主管部門頒發的健康證並到市城市節水管理機構登記備案後方可上崗。第十三條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監控系統,監控信息應當保存30天。
二次供水設施、設備間應當採取加鎖等防護措施,實行專人管理。專管人員的設立、變更應當及時報市城市節水管理機構備案。第十四條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按照《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范》,每日對水箱水質進行檢測,做好運行記錄,並向市衛生主管部門和市建設主管部門報送檢測資料。第十五條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不得擅自停止供水(突發事件除外)。因設備維護檢修確需停水的,應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停水時間超過24小時的,報建設主管部門批准,採取臨時供水措施。
Ⅳ 二次加壓供水設備工作原理
二次加壓供水設備最典型的就是無負壓供水設備了。
無負壓供水設備原理:自來專水進入調節罐,屬罐內的空氣從真空消除器內排出,待水充滿後,真空消除器自動關閉。當自來水能夠滿足用水壓力及水量要求時,供水設備通過旁通止回閥向用水管網直接供水;當自來水管網的壓力不能滿足用水要求時,系統通過壓力感測器(或壓力控制器、電接點壓表)給出起泵信號起動水泵運行。水泵供水時,若自來水管網的水量大於水泵流量,系統保持正常供水,用水高峰期時,若自來水管網水量小於水泵流量時,調節罐內的水作為補充水源仍能正常供水,此時,空氣由真空消除器進入調節罐,消除了自來水管網的負壓,用水高峰期過後,系統恢復正常的狀態。若自來水供水不足或管網停水而導致調節罐內的水位不斷下降,液位控制器給出水泵停機信號以保護水泵機組。夜間及小流量供水時可通過小型膨脹罐供水,防止水泵頻繁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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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福州市城鎮生活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城鎮生活用水二次供水管理,保障供用水安全和公眾身體健康,根據《城市供水條例》、《福州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生活用水二次供水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二次供水,是指從城鎮公共供水管道取水後直接向用戶提供生活用水,或者通過儲存、加壓或者凈化處理後向用戶提供生活用水的供水形式。
本辦法所稱的二次供水設施,是指為二次供水設置的儲水設施、加壓設備、供水泵房、電機、氣壓罐、電控裝置、水處理設備、消毒設備、供水管道、閥門等設施。第三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二次供水的管理工作。
馬尾區、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二次供水的管理工作。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二次供水的衛生監督工作。
規劃、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價格等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二次供水的管理監督工作。第四條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統一規劃、節能減排、安全環保」的原則制定轄區二次供水設施改造計劃,並會同有關單位組織實施,各相關單位和用戶應當予以配合。
二次供水設施改造應當與居民「一戶一表」改造同時進行,供水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標准向用戶收取改造費用。第五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一戶一表、水表出戶」的要求設計、建設二次供水設施,並與建築物主體工程同時設計、施工、交付使用。
建築物對水壓的要求超過市政供水正常壓力時,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建設二次供水增壓設施。第六條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施工、監理,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設計方案應當符合城鎮公共供水管網連接的條件和管理要求,並徵求屬地供水企業的意見。
新建住宅二次供水設施委託供水企業承建的,其建設費用標准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
與城鎮公共供水管網連接的二次供水設施,未經供水企業同意不得擅自改動、拆除。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侵佔或者阻塞維護通道。第七條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施工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規范,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設施必須獨立設置,不得與消防、商業、綠化等設施混用;
(二)設計、安裝的供水設施應確保用戶水壓平穩、安全,不得對水質、水壓、管網造成不利影響;
(三)採用高效、節能的供水設施;
(四)建築物引入管應採用可靠的伸縮補償裝置,安裝位置便於維護、管理;
(五)在二次供水儲水設施周圍二米范圍內,不得有污水管線及其他污染物,嚴禁給水、排水管線同溝埋設;
(六)二次供水設施水箱(水池)的材質和內壁塗料應無毒無害,符合水質衛生要求,水箱(水池)不得埋設地下。第八條二次供水設施所用產品、材料和設施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要求和標准,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管材、配件和設備。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取得衛生部門的許可,未經許可不得投入使用。第九條二次供水設施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通知供水企業進行查驗,隱蔽工程的查驗工作,可在施工過程中進行。查驗合格,並經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檢驗合格後,方可接入市政供水管網。未查驗、檢驗或者查驗、檢驗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名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公布。第十條二次供水設施周圍應當保持環境整潔,做好截水、排水處理,防止污染、損壞二次供水設施。
在二次供水儲水設施周圍十米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挖坑取土、修建構築物;
(二)設置滲水廁所、滲水坑、化糞池等污染源;
(三)堆放垃圾、養殖畜禽;
(四)其他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的行為。第十一條按照《福州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規定由供水企業負責管理維護的二次供水設施,供水企業應當在接到移交申請後十五日內到現場查驗並出具查驗意見書。用戶或其委託單位應當在供水企業查驗合格後三十日內辦理管理權移交手續,並提供管網竣工圖紙、設備檔案等有關資料。查驗不合格的,應當進行整改,在保修期內,由建設單位負責整改;超過保修期的,用戶可以自行組織整改或委託供水企業整改,整改費用由用戶承擔。
Ⅵ 南京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的管理,保障飲用水質量和安全,維護居民用戶、供水單位和建設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節約用水,建設節水型社會,根據《江蘇省城鄉供水管理條例》、《南京市城市供水和節約用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二次供水設施,是指為二次供水設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閥門、電控裝置、消毒設備、壓力容器、供水管道等設施。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以下稱二次供水)及其設施的建設、改造、運行維護以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四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二次供水的監督管理,其所屬的供水節水管理機構負責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二次供水的衛生監督工作。
江寧區、浦口區、六合區、溧水縣和高淳縣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和分工,負責轄區內二次供水監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職責,負責二次供水的相關管理工作。第五條新建居民住宅對水壓要求超過城市供水管網正常服務壓力的,建設單位應當配套建設二次供水設施。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與建築物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第六條供水單位接管新建二次供水設施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設施運行、維護和管理的收費標准承擔具體費用。
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和管理的收費標准由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第七條二次供水設施設計、建設和改造應當符合國家、地方和行業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范、二次供水工程技術規程,並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建設和改造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住宅與商業、辦公用房在同一建築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設施應當單獨設置;
(二)所用材料符合國家質量和衛生標准,不得使用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管材、管件、配件和設備;
(三)一戶一表、抄表到戶;
(四)生活飲用水與消防用水的泵房、儲水池應當分別設置,管道不得互通,供水管道用不同顏色標示,並配備必要的防止水污染裝置;
(五)儲水設施的容積、加壓設施、管道口徑應當滿足用水需要,便於維護管理;
(六)儲水設施的頂部及周圍排水暢通,溢水管不得直接與排水管連通,頂部設有通氣孔,通氣孔有防止異物進入的防護裝置。第八條市、區人民政府籌集二次供水設施改造專項資金,專項用於二次供水設施改造。
已經建成投用的二次供水設施,供水單位未對其進行運行維護管理的,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年度改造計劃,向社會公布,並組織供水單位實施。第九條市、區人民政府建設的經濟適用房、解困房、廉租房,以及由於建設單位倒閉、破產等原因處於棄管、失管狀態的二次供水設施改造費用由二次供水設施改造專項資金承擔。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自建房和房地產企業開發建設商品房的二次供水設施改造費用,根據產權關系和合同約定等實際情況,由二次供水設施產權人或者共有人、建設單位和供水單位承擔,二次供水設施改造專項資金給予補助。
二次供水設施改造過程中涉及居民一戶一表改造的,供水單位應當按照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標准向居民用戶收取一戶一表改造費用。第十條二次供水設施建成或者改造完成後,建設單位應當邀請供水節水管理機構、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及供水單位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接入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使用。建設單位將二次供水設施的竣工圖紙、相關資料原件完整移交供水單位,由供水單位負責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維護、管理。
供水單位不得向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二次供水設施供水。第十一條既有二次供水設施在供水單位接管前,其運行、維護、管理由產權人、共有人或者其委託的運行維護管理者負責,產權人或者共有人負責運行、維護、管理費用。需要申請使用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用於二次供水設施的,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序辦理。
尚未列入年度改造計劃但既有二次供水設施產權人或者共有人決定向供水單位移交設施管理權的,由供水、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供水單位按照國家技術標准和專業技術規范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供水單位應當接管並負責運行、維護和管理;驗收不合格的,由供水單位按照國家技術標准和專業技術規范提出整改方案,經整改合格後移交。住宅尚在工程質量保修期內的整改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超出保修期的由產權人或者共有人承擔。
Ⅶ 國家規定二次加壓費規定
法律分析:根據《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第十二條,《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五十一條規定,均明確規定供水收費應向最終用戶收費,二次供水設施設備運營維護由供水企業負責,二次加壓費用由自來水公司制定。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四十四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託代收錢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Ⅷ 萍鄉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加強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證城市二次供水水質、水壓和供水安全,根據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二次供水(以下簡稱二次供水),是指民用與工業建築生活飲用水對水壓、水量的要求超過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能力時,通過儲存、加壓等設施經管道供給用戶的供水方式。
本辦法所稱的二次供水設施,是指為二次供水設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閥門、電控裝置、消毒設備、壓力水容器、供水管道等設施。第三條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內新建、擴建、改建的民用與工業建築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施工、驗收、運行維護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四條城市管理部門作為城市供水主管部門負責二次供水的監督管理工作。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二次供水的水質監測與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二次供水加壓收費價格的制定和審批。
財政、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二次供水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五條二次供水應當採用安全可靠、衛生環保、節能節水的技術和設備,推行智能化管理。第二章設施建設第六條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工程,當民用與工業建築生活飲用水用戶對水壓、水量要求超過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的供水能力時,應當建設二次供水設施。
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
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工程需要編制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方案的,除必須符合《二次供水工程技術規程》、《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范》等國家有關技術標准和規范外,還應當包括一戶一表、抄表到戶和水泵減震降噪等設計內容。第七條二次供水設施建設投資應當納入建設工程項目總投資,其建設費用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定額計價規定執行,由工程建設單位承擔。
工程建設單位應將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施工委託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第八條已經建成的二次供水設施不符合國家有關二次供水設施工程技術規程、衛生規范等規定的,應當予以改造,改造所需資金由建設單位或者產權人承擔。
鼓勵多渠道投資建設二次供水設施,加強水質安全保障。第三章運行維護第九條二次供水設施建成或者改造完成後,鼓勵建設單位或者產權人統一移交給負責二次供水設施管理的城市供水企業實施專業化管理,並與城市供水企業簽訂移交管理協議,將二次供水設施的竣工圖紙、相關資料完整移交給城市供水企業。
本辦法實施前,未移交給城市供水企業統一運營管理的,其二次供水設施的運行、維護由產權人或者其委託的管理單位承擔。第十條二次供水設施投入使用前,建設單位或者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通水測試,並由有相應資質的機構出具水質檢測合格的報告,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一條已移交的二次供水設施,產權人或者其委託的管理單位應當協助城市供水企業做好防火、防盜、防鼠、防漏電、防破壞等工作。第十二條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日常檢查、定期維護維修制度和二次供水設施衛生管理檔案,制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每半年對二次供水儲水設施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清洗消毒,每月對水質進行一次檢測,檢測結果在供水所在區域內予以公示。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二次供水的水質進行衛生監測。第十三條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能,熟悉供水設施的技術性能和運行要求,遵守操作規程。直接從事供、管水的人員必須取得體檢合格證後方可上崗工作,並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第十四條二次供水運行不得間斷,因工程施工、設備維護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水的,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停水超過24小時的,應當報告城市管理部門。因不可預見故障造成停水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擅自將自建二次供水設施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連接的;
(二)損壞、侵佔或者擅自改動二次供水設施的;
(三)阻撓或者妨礙二次供水設施的維護維修的。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損壞二次供水設施、危害二次供水安全的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城市管理部門和衛生健康等相關主管部門接到投訴和舉報後應當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反饋投訴舉報人。
Ⅸ 汕頭市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規范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的管理,確保供水安全,根據《汕頭市城市供水用水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市金平區、龍湖區、濠江區城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以下簡稱二次供水)的管理,適用本規定;居民住宅的建築高度超過一百米的除外。第三條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規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二次供水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物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房管、消防、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依法按各自職責做好二次供水的管理工作。第四條二次供水管理工作遵循確保供水安全、節約能源、規劃先行等原則。
二次供水設施的規劃和建設應當充分利用現有公共供水設施和二次供水設施,實行區域加壓與獨立加壓相結合等措施。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通過規劃制約、財政配套、資產整合、費用減免、宣傳動員等多種措施發展城市供水事業,引導供水企業實行規模化、集約化、多元化經營,支持供水企業依法接管二次供水設施,並鼓勵產權人將原有二次供水設施移交供水企業管理維護。
供水企業應當加強公共供水設施改造和區域加壓設施建設以提高供水水壓,完善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維護以保障供水安全,所需投入可以依法計入供水定價成本。第六條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城鄉規劃、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物價等部門以及供水行業協會,編制城市供水發展專項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城市供水發展專項規劃應當包含發展城市供水事業、規范二次供水管理等內容,並規劃預留區域加壓建設用地。第七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居民住宅對供水水壓要求超過公共供水管網服務壓力的,建設單位應當配套設計建設二次供水設施。
公共供水管網服務壓力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標准,並由供水企業向社會公布。第八條出讓使用權的國有土地用於居民住宅建設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設定出讓地塊的規劃條件時,明確建設單位依法配套設計建設二次供水設施並無償移交給供水企業的內容,並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予以明確。第九條居民住宅依法應當配套設計建設二次供水設施的,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辦理建設工程報建手續時,將其在規劃條件中予以明確,並要求建設單位將二次供水設施無償移交給供水企業。
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方案(包括與建築物的位置、標高、用水量等相關的設計圖紙和資料)送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建設工程報建手續的辦理期限內。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十五日內,組織供水企業根據國家、行業或者地方的相關技術標准和規范審查提出意見。第十條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與居民住宅的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時交付使用。
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方案應當包括水表出戶、一戶一表、計量到戶等內容。
居民住宅建設項目的總投資應當包含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投資。第十一條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應當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施工、監理,並符合本市二次供水設施技術規范。鼓勵建設單位將二次供水設施交由有資質的供水企業施工。
從事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二次供水設施的質量和安全承擔相應的責任。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本規定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等部門制定二次供水設施技術規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第十二條二次供水設施應當單獨建設,不得與消防、綠化、環境衛生等用水設施混建。
二次供水設施應當採用節能型供水設備和供水方式。第十三條竣工的二次供水設施,應當經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但隱蔽性工程的驗收工作可以在施工過程中進行。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供水企業參加驗收。第十四條二次供水設施竣工驗收前,應當由專業清洗消毒單位對蓄水池(箱)進行清洗消毒,並由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進行水質檢測,保證水質符合標准。
Ⅹ 營口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建設、維護和運行管理,滿足用戶用水需求,維護用戶和供水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城市供水條例》(國務院令第158號)《遼寧省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22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是指城市用水用戶對水壓要求超過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的供水能力時,通過儲存、加壓等措施處理後,再輸送給用戶的供水方式。
二次供水設施包括泵房、儲水設施、加壓和水處理設備、電氣和自控系統、輸水管線、監控、取暖等相關設施。第三條我市行政區域內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新建、改建、擴建以及運行、維護和管理,適用本辦法。第四條市和縣(市)區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二次供水監督管理工作。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二次供水衛生監督工作。
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二次供水成本核算和水價的核定工作。第五條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的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施工應當符合有關建設標准、衛生標准和工程技術規范,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供水單位應當參與方案的設計和制定。第六條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獨立設置,有防污染和安全運行措施,不得與消防、非飲用水等設施混用;
(二)儲水設施內壁光潔、不滲漏、加蓋且密封性良好,有防凍保暖、防潮防澇等措施;
(三)儲水設施和泵房周圍10米范圍內不得設置化糞池、滲水井和其他有污染的設施,不得堆放有毒、有害、易腐蝕物質;
(四)建築材料、管材、閥門等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准和質量標准;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第七條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設施,應當移交給供水單位運行、維護和管理。經供水單位驗收合格,與建設單位簽訂移交協議。鼓勵建設單位委託供水單位統一建設二次供水設施。第八條已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設施,經供水單位驗收合格,由產權人或產權人委託的管理單位與供水單位簽訂協議後,移交給供水單位運行、維護和管理。第九條居民住宅以外其他建築物的二次供水設施,產權人可以自行決定將設施移交供水單位運行、維護和管理。第十條城市二次供水設施不符合有關建設標准和工程技術規范的,產權人應當實施改造,經供水單位驗收合格後移交,改造費用由產權人承擔。鼓勵產權人委託供水單位實施改造。第十一條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移交時,應當將竣工驗收的相關圖紙、資料、檔案,設備安裝使用及維護保養說明書、合格證等一並移交。第十二條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移交給供水單位的,其運行、維護和管理費用應當計入供水單位運營成本,通過供水價格統一核算,逐步將居民用水價格調整至不低於成本水平,非居民用水價格調整至補償成本並合理盈利水平。第十三條城市二次供水單位應嚴格按照安全運行、衛生管理、治安保衛等有關法規和標准規范,建立健全設施維護、清洗消毒、水質檢測、持證上崗、檔案管理、應急和治安防範等制度。配備安全生產、衛生管理、治安保衛人員,強化日常管理,提供優質服務。第十四條城市二次供水單位應嚴格執行用水衛生管理制度,配備人員負責衛生管理工作。直接從事二次供水的管理和維護人員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後方可上崗工作,並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第十五條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移交給供水單位管理後,供水單位應當依法承擔以下責任:
(一)對水泵、供水管道等二次供水設施進行維修、保養、更新,保證設施的正常運行;
(二)定期對儲水池、水箱等儲水設備進行清洗、消毒,每半年至少一次;
(三)保證水壓符合用戶用水需要;
(四)對用戶實行計量、抄表和收費到戶;
(五)處理用戶對二次供水設施管理、服務質量問題的投訴。第十六條由於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需要停水或者降壓供水的,二次供水設施運行管理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告知用戶做好儲水準備。因設備故障或緊急搶修等情況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第十七條供水單位應當定期公示水質情況,並將設備維護、清洗消毒、持證上崗、水質檢測檔案等報轄區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