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危害公共安全包括哪些罪
根據刑法的規定,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個概括性的罪名,共有四十七個罪名。具體包括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等。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②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用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見
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
(高檢發釋字〔1997〕3號)
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用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第八屆第八十一次會議討論通過了《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用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對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1997年12月25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用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見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第八屆第八十一次會議通過)
為保證正確、統一執法,根據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現對檢察工作中適用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的罪名提出如下意見:
## 第一章危害國家安全罪
1.背叛國家罪(第102條)
2.分裂國家罪(第103條第1款)
3.煽動分裂國家罪(第103條第2款)
4.武裝叛亂、暴亂罪(第104條)
5.顛覆國家政權罪(第105條第1款)
6.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第105條第2款)
7.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第107條)
8.投敵叛變罪(第108條)
9.叛逃罪(第109條)
10.間諜罪(第110條)
11.為境外竊取、剌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第111條)
12.資敵罪(第112條)
##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13.放火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14.決水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15.爆炸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16.投毒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17.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18.失火罪(第115條第2款)
19.過失決水罪(第115條第2款)
20.過失爆炸罪(第115條第2款)
21.過失投毒罪(第115條第2款)
22.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5條第2款)
23.破壞交通工具罪(第116條、第119條第1款)
24.破壞交通設施罪(第117條、第119條第1款)
25.破壞電力設備罪(第118條、第119條第1款)
26.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第118條、第119條第1款)
27.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第119條第2款)
28.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第119條第2款)
29.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第119條第2款)
30.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第119條第2款)
31.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第120條)
32.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條)
33.劫持船隻、汽車罪(第122條)
34.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第123條)
35.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第124條第1款)
36.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第124條第2款)
37.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葯、爆炸物罪(第125條第1款)
38.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罪(第125條第2款)
39.違規製造、銷售槍支罪(第126條)
40.盜竊、搶奪槍支、彈葯、爆炸物罪(第127條第1款、第2款)
41.搶劫槍支、彈葯、爆炸物罪(第127條第2款)
42.非法持有、藏槍支、彈葯罪(第128條第1款)
43.非法出租、出
③ 我國的刑法規定了四百多種犯罪列舉出幾種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用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見(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第八屆第八十一次會議通過)為保證正確、統一執法,根據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現對檢察工作中適用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的罪名提出如下意見:
1、背叛國家罪(第102條)
2、分裂國家罪(第103條第1款)
3、放火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4、決水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5、爆炸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6、投毒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7、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4條、第115條第1款)
8、失火罪(第115條第2款)
9、過失決水罪(第115條第2款)
10、過失爆炸罪(第115條第2款)
11、過失投毒罪(第115條第2款)
12、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15條第2款)
13、破壞交通工具罪(第116條、第119條第1款)
14、破壞交通設施罪(第117條、第119條第1款)
15、破壞電力設備罪(第118條、第119條第1款)
16、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第118條、第119條第1款)
17、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第119條第2款)
18、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第119條第2款)
④ 危害公共安全罪可以分為哪些種類
法律分析: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包括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破壞特定設施、設備的犯罪包括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⑤ 危害公共安全罪指哪些
法律分析: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二、破壞特定設施、設備的犯罪: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