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長春市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管理,保證城市生活、生產正常供水,保障市民身體健康,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二次供水設施管理。
本辦法所稱二次供水設施系指在城市市供水設施外連接的自建供水設施,包括高低位水箱、貯水池、水塔、泵站、提升設備及管網等。第三條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工作應當納入城市經濟建設發展的總體規劃。第四條市公用局是本市城市規劃區內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市二次供水設施管理辦公室是本市城市規劃區內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部門,具體負責二次供水設施的統一規劃和初步設計審查、組織工程驗收、人員培訓、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等工作。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二次供水的衛生進行監督管理。第五條二次供水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對在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設計與施工管理第六條凡需要擴建、改建和新建二次供水設施的單位,必須在設計前到市二次供水設施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方可委託設計。第七條二次供水設施建設單位應當將二次供水設施擴初設計方案,報送二次供水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核,經審核批准後,方可進行施工設計。第八條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必須符合城市供水規劃和年度供水計劃。
二次供水設施必須按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准進行建設,選用市人民政府確定公布的先進技術產品。
建設二次供水設,建設單位必須與市二次供水設施管理部門簽訂質量保證合同;施工單位必須按批準的設計進行施工。第九條二次供水設施建設單位應當與二次供水設施管理部門簽訂《安裝、使用先進二次供水設施合同書》,建設單位必須履行合同的規定。第十條二次供水管道安裝,必須由二次供水設施管理部門認定的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承擔,並由二次供水設施管理部門進行監督檢查和竣工驗收。第十一條貯水箱(池)溢流管不得直接與城市排水設施相連接,不得與鍋爐的膨脹水箱相連接,排污管不得與其他排污設施相連接。第十二條禁止擅自將自建供水系統與城市供水系統連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用加壓泵、井泵與自來水管道連接取水。第十三條貯水箱(池)必須設在單獨房間內,所有水箱(池)必須加蓋上鎖。第十四條貯水箱(池)的進水孔、溢流孔、排污孔必須配有防護裝置。進水孔、溢流孔必須安裝計量器具。
氣壓罐補氣處必須安裝空氣凈化過濾裝置。
二次供水設施的自動控制系統必須靈敏准確。第十五條室外貯水箱(池)周圍三十米內不得有污染源並應當有防護措施。第十六條二次供水設施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報請二次供水設施管理部門和衛生防疫部門驗收合格並獲得《二次供水設施使用許可證》和多層建築供水《衛生許可證》後,供水企業方可供水。
本辦法發布前已建成使用的二次供水設施使用單位,必須在二次供水設施管理部門規定的限期內補辦《二次供水設施使用許可證》。第三章運動維護管理第十七條二次供水設施運行後,必須二次供水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調度指令運行。第十八條用水單位自行建設的與城市市政供水管道連接的戶外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必須經二次供水設施管理部門驗收合格並交其統一管理後,方可使用。第十九條二次供水設施單位應當加強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維護,切實保證正常供水。
二次供水設施出現故障時,二次供水設施單位必須及時維修,無維修能力時,應當委託二次供水設施管理部門有償維修。第二十條二次供水設施投入運行後,必須建立健全運行維護管理的規章制度,設置運行記錄。第二十一條凡新建、擴建、改建的二次供水貯水箱(池),運行前必須塗襯、清洗、消毒,注水後由國家城市供水水質監測網長春監測站和衛生監督機構進行全項水質化驗,符合國家飲用水標準的方可使用。
已經使用的二次供水貯水箱(池)的水質,必須定期經市二次供水設施主管部門和衛生監督行政部門指定的化驗單位進行水質化驗。第二十二條二次供水設施單位必須保證每半年對二次供水貯水箱(池)清洗消毒一次。
無力進行清洗、消毒、塗襯的二次供水設施單位,必須委託經二次供水設施管理部門認定的專業隊伍進行清洗、消毒、塗襯。
Ⅱ 農村自來水管理制度
摘要 八、用水收費及管理
Ⅲ 北京市城市公用供水設施管理暫行規定
一、凡本市市自來水公司所屬城市自來水廠的水源井、專用輸水管渠、取水口、泵站、專用供電通訊線路和輸配水管網、消火栓、閥門、計量儀表等公用供水設施,均按本規定管理。二、市公用局是本市公用供水設施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市自來水公司負責具體管理工作。三、新建、擴建、改建公用供水設施工程,其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必須經市公用局同意,方可施工或投入使用。
各單位自行投資建設的自來水戶外管線及附屬設施,須經市公用局驗收合格後,納入公用供水管網,由市自來水公司統一維護和管理。四、用水單位和居民(以下統稱用水戶)接裝、改裝供水管道,須經市公用局同意,由市自來水公司組織設計和施工,或由接裝、改裝單位自行組織設計和施工。自行施工的,須經市自來水公司驗收合格,才能接通水源。
禁止將自備水源的管道、加壓設備等與公用供水設施直接接通;禁止擅自啟用、拆卸、移動公用供水設施。五、市自來水公司安裝的計費水表,由市自來水公司統一管理和維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卸、啟封。但在用水戶地域內的,由用水戶負責保護。因保護不當造成損壞、丟失的,應當賠償。
水表井由用水戶按照規定的標准砌制,並負責維護和管理。禁止在水表井內接裝和穿插其他管道。六、公用消火栓由市自來水公司負責維修,公安消防機關負責經常檢查與管理。未經公安消防機關和市自來水公司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
用水戶安裝的無表消火栓,除發生火災的緊急情況外,平時使用,須事先徵得市自來水公司同意。七、在埋設公用供水設施的地面上及其兩側安全間距內,禁止修建與供水無關的建築物和構築物;禁止堆物堆料或傾倒廢渣廢液;禁止挖坑取土、植樹埋桿或進行其他危及公用供水設施安全的作業。
與公用供水設施並行或交叉的其他市政設施工程,須由建設單位徵得市自來水公司同意,按國家規定的規范設計和施工;因施工遷移供水設施所需費用和材料,由建設單位負擔。八、保護公用供水設施,人人有責。對破壞、損毀公用供水設施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制止或報告市公用局處理。對保護公用供水設施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予表彰和獎勵。九、違反本規定的,由市公用局按下列規定以責論處,屬單位的責任處罰單位,屬個人的責任處罰個人。
1、擅自接裝、改裝公用供水設施的,或接裝、改裝供水設施後未經驗收擅自接通水源的,責令拆除或停止供水,處責任單位3000元以下罰款,或處直接責任人100元以下罰款。
2、擅自將其他管道、設備與公用供水設施接通的,或在自來水管道上直接抽水加壓的,責令拆除,處責任單位3000元以下罰款,或處直接責任人50元以下罰款。
3、擅自啟動、拆卸、移動公用供水設施或擅自動用消火栓的,責令恢復原狀,處責任單位1000元以下罰款,或處直接責任人50元以下罰款。
4、在公用供水設施的安全間距內修建建築物或構築物的,限期拆除,處責任單位3000元以下罰款,或處直接責任人100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處責任單位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處直接責任人200元以下罰款。
5、堆物、推料占壓供水管線或進行挖坑取土、植樹埋桿等其他危及供水設施安全作業的,責令清除,恢復原狀,並可處責任單位1000元以下罰款或處直接責任人5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造成公用供水設施損毀或發生其他重大事故的,由責任單位或責任人員賠償,並由其上級單位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屬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按照本規定執行罰款,一律使用市公用局統一印製的罰款單據。
對單位的罰款一律由單位在自有資金中支出,對個人的罰款不得由單位報銷。十一、公用供水設施的管理人員,必須忠於職守,認真履行職責,加強管理和維護工作。因不負責任玩忽職守,造成公用供水設施損毀或發生事故的,由市公用局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二、本規定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公用局負責解釋。
區、縣自來水公司(廠)、自備水源單位的公用供水設施,可參照本規定管理。十三、本規定經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
Ⅳ 飲用水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二次供水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衛生要求:
(一)供水設施周圍保持環境整潔,運轉正常,蓄水池周圍10米內不得有滲水坑和堆放的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周圍2米內不得有污水管線及污染物;
(二)供水設施獨立、封閉,水箱或者蓄水池加蓋、上鎖,由專人負責管理;
(三)貯水容器和供水設施的材質和內壁塗料無毒無害,使用的涉水產品持有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有效證明資料;
(四)設置在建築物內的水箱,其頂部距屋頂的距離大於0.8米,水箱上方不得有排水管線通過,水箱底部距地面大於0.2米,水箱四壁與房屋牆壁距離大於0.7米;
(五)水箱或蓄水池的溢流管、排空管均不得與下水管直接連通,水箱的容積設計不得超過用戶48小時的用水量。
第十三條 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應當做好二次供水設施及水質的衛生管理工作,保證設施及設備完好,每年對供水設施必須清洗、消毒一次以上;清洗、消毒後,應當經具備法定資質的檢測機構對水質進行檢驗,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四條 從事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的單位應具備一定技術條件,嚴格按照清洗消毒操作規程進行工作,並向市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管道分質供水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衛生要求:
(一)分質供水水質符合國家相關水質衛生標准;
(二)設立專用制水間;制水間面積應當滿足生產工藝的要求;區域劃分合理、封閉獨立;鋪設的地面、牆壁、天花板,使用防水、防腐和易消毒、易清洗的材料;地面有一定坡度,有廢水排放系統;
(三)專用制水間設有空氣凈化裝置、消毒裝置和通風換氣裝置;生產設備、管道和儲水設備等涉水產品採用無毒、無異味、耐腐蝕、易清洗的食品級材料製成,並持有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有效證明資料;
(四)建立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的自檢實驗室,嚴格質量控制,各項檢驗記錄必須存檔;
(五)分質供水輸水管道的設計和安裝科學合理,防止水質發生交叉污染。
第十六條 生產涉水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取得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的衛生許可批准文件後方可生產和銷售;銷售涉水產品的,必須持有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有效證明資料,並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供水單位不得使用未經批準的涉水產品。
第十七條 供水單位應當負責組織本單位直接從事供、管水人員、清洗消毒人員每年進行一次健康體檢,並經過飲用水衛生知識培訓,取得健康培訓合格證後方可上崗。
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生活飲用水衛生的疾病和病原攜帶者,不得直接從事供水、管水工作。
第十八條 飲用水在生產、輸送過程中被污染,可能危及人體健康時,有關單位或責任人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消除污染,並同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及其衛生、建設、環保等有關行政部門報告。
第三章 衛生監督
第十九條 市、縣(區)衛生監督機構飲用水衛生監督員,履行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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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監督管理職責。
飲用水衛生監督員有權向供水單位和生產、銷售、使用涉水產品的單位了解情況,索取必要的資料,對供水場所和設施進行監督檢查和采樣檢驗。
被檢查單位和相關人員應當配合飲用水衛生監督員的監督檢查工作,並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條 供水單位辦理衛生許可證,應當向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衛生許可證申請書;
(二)水源基本情況和衛生防護平面圖、水質凈化消毒設施示意圖、供水系統示意圖;
(三)水質檢測報告書;
(四)水質檢驗能力證明材料;
(五)供水衛生管理制度;
(六)涉水產品的索證資料;
(七)供、管水人員的健康培訓合格證明;
(八)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供水單位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核,並現場審查,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頒發衛生許可證;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供水單位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四年,每年復核一次,有效期滿前六個月需重新提出申請換發新證。
第二十一條 市、縣(區)衛生監督機構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飲用水定期進行抽樣監測,監測結果由本級人民政府進行公示:
(一)集中式供水的水源水、出廠水每年監測1-2次;
(二)集中式供水的末梢水,每月監測一次;
(三)二次供水每年監測一次以上;
(四)管道分質供水的末梢水每季度監測一次。
在枯水期、豐水期、傳染病流行期,應當增加監測頻次。
第二十二條 經市、縣(區)衛生行政部門確認有質量認證資質的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負責對本轄區的飲用水進行水質衛生檢驗並出具檢驗報告。
第二十三條 對可能引發傳染病流行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損害的飲用水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會同有關部門調查處理,責令供水單位或污染責任單位採取下列控制措施:
(一)控制、排除污染源;
(二)封閉供水設施,封存有關供水設備及用品;
(三)對供水設施及用品進行清洗、消毒;
(四)停止供水。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集中式供水單位停止供水時,應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啟動《蘭州市突發性事故應急處置預案》。
第二十四條 市、縣(區)衛生行政部門及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公開舉報電話、電子郵箱等,受理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投訴、舉報,並應依法調查處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供水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建立飲用水衛生管理制度或未配備專、兼職飲用水衛生管理人員的;
(二)從事供管水、清洗、消毒工作人員,未取得健康培訓合格證的;
(三)未按規定進行水質檢驗、未報送檢驗報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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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供水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對飲用水不消毒或消毒不合格、未定期對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的;
(二)未按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飲用水污染事故或提供假證的;
(三)清洗、消毒單位未按規程對二次供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的。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依法吊銷衛生許可證:
(一)新建、改建、擴建的供水工程未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審查的;
(二)供水單位未取得飲用水衛生許可證或衛生許可證未按規定年檢的;
(三)集中式供水設施、二次供水設施、管道分質供水設施未按照衛生規范要求設計與建造的;
(四)生產、銷售、使用的涉水產品未取得有效衛生許可批准文件或經檢驗涉水產品不符合衛生標準的;
(五)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管道分質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要求的;
(六)供水單位對衛生行政部門所採取的控制水質污染的控制措施拒不執行的。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因飲用水污染造成水源性疾病流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供水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並依法吊銷衛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供水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修建危害水源水質衛生的設施或進行有礙水源、水質作業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衛生行政部門、衛生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履行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檢查等職責的;
(二)未依法受理、頒發生活飲用水衛生許可證的;
(三)對不符合法定許可條件的事項予以審查認可或者許可的;
(四)接到舉報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依法予以查處的;
(五)未履行其他法定職責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經統一凈化處理和消毒後,由輸水管網送至用戶的供水方式(包括市政供水、自備水源供水和農村簡易自來水供水)。
二次供水:將來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壓、貯存,再送至用戶的供水方式。 管道分質供水:是指利用過濾、吸附、氧化、消毒等裝置對需要改善水質的集中式供水(或者其它水源水)作進一步的凈化處理,通過獨立封閉的循環管道輸送可直接飲用的供水方式。
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簡稱涉水產品):凡在飲用水生產和供水過程中與飲用水接觸的聯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機合成管材、管件、防護塗料、水處理劑、除垢劑、水質處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學物質。
由省級初審、衛生部復審並頒發批准文件的涉水產品是防護塗料、水質處理器、新材料和化學物質。其他涉水產品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報衛生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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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從事供、管水的人員:從事凈水、取樣、化驗、二次供水衛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消毒人員。
第三十二條 農村小型集中式供水衛生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1992年8月10日發布的《蘭州市生活飲用水衛生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Ⅳ 石家莊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和供水單位、用戶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城市供水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活動。第三條城市供水是指供水單位使用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城市居民和單位的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含二次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
城市用水是指城市生活、生產、消防和市政管理等活動所需用水的統稱。按照用水性質分為城市生活用水、生產運營用水和其他用水。第四條市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供水的管理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衛生計生、公安、質量監督、工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第五條城市供水用水實行開發與保護水源相結合、保障供水與水質安全相結合、計劃用水與節約用水相結合的原則,優先保證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安排生產運營用水和其他用水。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發展城鄉一體化供水。第六條城市供水應當優化水資源配置,優先使用引江水,合理使用地表水,科學利用雨水和再生水,嚴格控制使用地下水。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公共供水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加強供水水源保護和供水基礎設施的財政投入,適應城市發展需要。
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進入城市公共供水領域,參與城市供水建設及經營活動。第八條城市供水用水應當採用先進技術、工藝、設備及新型環保材料,改善水質,提高水的利用率,降低水的消耗量。
鼓勵城市供水和節約用水技術的研發應用與推廣。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依法享有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城市供水的權利,有保護水資源、供水設施和節約用水的義務。
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節約和保護水資源,對節約和保護水資源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統籌規劃、統一管理、合理布局、協同發展的原則編制城市供水專項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供水專項規劃,編制水廠、管網等供水設施建設和改造的年度計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編制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根據總體規劃及專項規劃的要求,對城市供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做出統一安排。第十一條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建設、更新改造應當以政府投入為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建設和改造項目應當納入城市建設投資計劃和年度財政預算。第十二條城市供水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及監理,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並遵守國家有關技術標准和規范。
城市供水工程使用的供水設備、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相關標准。第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涉及城市公共供水工程的,應當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建設。具體辦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除地表水直供供水工程外,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區域內禁止使用自建供水設施。既有自建供水設施應在本條例生效一年內關停。逾期未關停的,由轄區人民政府限期關停。
人民政府應當加快推進城市供水管網未覆蓋區域的供水管網建設。轄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實施計劃,根據供水管網建設情況,限期關停自建供水設施。第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要求,配套建設再生水、雨水利用等節約用水設施。節約用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已建成單位、住宅小區和公園、廣場、綠地、城市道路等市政基礎設施,具備建設條件的,產權單位、管理單位或者物業管理企業應當逐步補建雨水收集利用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項資金,用於再生水、雨水利用等配套節約用水設施的建設。
配套和補建的節約用水設施,應當使用節水型工藝、設備和器具,並經驗收合格後投入使用。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工藝、設備和器具。
Ⅵ 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理辦法(2021修改)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維護城市公共供水工作秩序,保障城市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的正常用水,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供水和供水設施的管理。
本辦法所稱城市公共供水,是指供水企業通過公共供水管網向單位或者居民(以下簡稱用戶)提供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用水。
本辦法所稱公共供水設施,是指供水企業所屬的水源井、輸水渠道、取水口構築物、泵站、專用供電通訊線路和輸配水管網、消火栓、閥門、計量儀表等。第三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城市公共供水工作的主管機關,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公共供水工作。第二章供水、用水管理第四條供水企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證供水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
(二)在正常供水狀態下,保證公共供水達到國家規定的壓力標准,並保持不間斷供水;
(三)依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計量標准和水價標准,對用戶用水進行計量、收費;
(四)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檢查、維護公共供水設施,及時排除公共供水設施故障,保障正常供水;
(五)接受公共供水主管機關和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行政執法機關的監督檢查。第五條用戶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節約用水;
(二)按照規定交納水費,不得拖欠或者拒付;
(三)變更戶名、改變用水性質等,必須事先到供水企業辦理變更手續;
(四)不得利用公共供水設施轉售用水;
(五)保護供水設施,發現公共供水設施損壞或者跑水等情況,應立即告知供水企業;
(六)協助供水企業檢查、維修或者搶修公共供水設施。第六條因施工或者檢查、維修公共供水設施,需暫停供水或者降壓供水時,供水企業應當提前通知用戶。暫停供水時間超過3天的,由供水企業採取臨時供水措施。
大范圍暫停供水或者暫停供水、降壓供水可能對生產、生活造成重大影響的,供水企業必須在暫停供水前報經城市公共供水工作的主管機關批准。第七條需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上接裝管道或者用水設施,臨時使用公共供水(以下簡稱臨時用水)的,應經供水企業同意,方可用水。第八條供水企業與用戶應當簽訂供用水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違約責任。供水企業與用戶對用水計量、收費等發生爭議時,可以申請城市公共供水主管機關處理。第三章供水設施管理第九條公共供水設施和用戶供水設施的建設,必須與城市公共供水能力相適應,符合城市公共供水的統一技術要求。
供水設施工程的規劃、建設、施工等,必須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第十條用戶自行投資新建、改建戶內供水設施(以下簡稱用戶供水設施),應向供水企業提出書面申請,提供相應的資料,經供水企業同意後,方可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供水設施工程的設計和施工。第十一條從事用戶供水設施工程設計和施工的單位,必須持有主管部門核發的資格證書,按照資格證書確定的資格等級承擔設計和施工任務。
用戶供水設施工程的設計、供水設施設備的選用和施工,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設計文件和有關的設計、施工技術標准、規范等進行。第十二條用戶供水設施工程竣工後,必須經供水企業驗收。驗收合格的,由供水企業辦理用戶立戶手續,安裝計費水表,經測試水質、水壓等合格,方可正式供水。用戶供水設施工程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供水企業不予供水。第十三條用戶供水設施工程竣工並經驗收合格後,其計費總表以外的戶外管道及附屬設施並入公共供水管網,交由供水企業統一維護和管理。第十四條供水企業安裝的計費水表,由供水企業負責統一管理和維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卸、啟封。計費水表在用戶地域內的,由用戶負責保護。第十五條公用消火栓由供水企業負責維修管理,消防救援機構負責監督檢查。除發生火災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
用戶安裝的無表消火栓,除發生火災時,平時使用須事先徵得供水企業同意。第十六條各類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到供水企業查明地下公共供水管線情況。施工影響公共供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與供水企業商定相應的保護措施,並由施工單位保證按照措施實施。
Ⅶ 濟南市城市自來水供水管理辦法(2004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城市自來水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產、消防用水和各項建設用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城市供水條例》和《山東省水資源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城市供水管理。
本辦法所稱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公共設施供水和單位自建設施供水。第三條濟南市公用事業管理局是本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供水的統一管理工作。第四條城市供水實行計劃供水,厲行節約用水,優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安排工業用水和其他用水。第五條城市供水事業的發展,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確保城市供水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第二章規劃和工程建設第六條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編制城市供水專業建設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並負責組織實施。第七條城市供水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必須符合城市供水專業建設規劃。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城市供水工程建設項目時,應當通知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設計方案中供水范圍、供水方式的審查。第八條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或施工,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證書的設計、施工單位承擔。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九條住宅小區的建設單位必須按照小區的詳細規劃建設供水設施,滿足小區用水量的需要。住宅小區建成後,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小區公共供水設施進行驗收,因未按規劃建設造成用水量不足的,建設單位必須負責供水設施的改建或擴建。第三章供水水質管理第十條城市供水水源的水質應當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和單位自建供水設施供應的生活飲用水的水質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的有關規定。第十一條城市供水水源環境保護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經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第十二條在城市供水水源環境保護區內,禁止一切危害供水水質的行為。第十三條城市供水經營單位和自建設施供水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確保供水水質符合國家規定標准。第十四條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置水質監測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城市供水水質進行化驗監測,並依法接受衛生防疫等部門的監督檢查。第十五條新安裝或維修的供水管道及設備,應當進行沖洗和消毒,經檢驗水質合格後,方可供水。第十六條自建飲用水貯水設施的單位對貯水設施每半年至少清洗、消毒一次,其水質每月至少化驗一次,保持設施完好,防止水質污染。第十七條城市供水經營單位和自建設施供水的單位,對直接從事制水工作的人員,必須建立體檢檔案,每年進行一次體檢。傳染病患者不得直接從事制水工作。第十八條生產、使用和生產過程中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必須實行間接取水方式,禁止將內部用水管道直接與公共供水管道相連接。第四章供水和用水管理第十九條城市供水經營單位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單位,必須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第二十條城市供水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供水壓力標准供水。用水水壓需要超過國家規定管網末端服務壓力的,應當自建貯水加壓設備。
城市供水經營單位應當做到水表計量准確,不得無故間斷供水。供水管道發生破裂或因其他意外事故造成突然停水時,在接到報告後,必須立即組織搶修,盡快恢復供水。
搶修供水設施時,搶修人員可以拆除妨礙搶修的地上建(構)築物。拆除建(構)築物後,應當及時通知產權人和使用人,並予以修復或補償,違法建(構)築物除外。第二十一條因城市建設施工或供水設施檢修,需要停水或者降低水壓時,城市供水經營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用戶。凡不能間斷供水的用戶,應當自建貯水設施。第二十二條凡開戶使用公共供水、增加用水量、改變用水性質、停止用水、恢復用水以及更名過戶的用戶,均須持書面申請到城市供水經營單位辦理手續。
城市供水經營單位與用戶應當簽訂供、用水合同,並嚴格履行。因城市供水經營單位的責任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對擅自改變用水性質的,由城市供水經營單位責令其限期補辦手續,並按改變用水性質後價格的二倍計收改變用水性質期間的水費。
Ⅷ 洛陽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2018修訂)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產用水和其他用水,根據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和《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城市供水、用水和城市供水工程設計、施工及供水設備安裝、維修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設施供水、二次供水和深度凈化處理水。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業以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屬設施向單位和居民提供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用水。
自建設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單位以其自行建設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本單位提供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用水。
二次供水,是指將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設施供水管道的水另行貯存、加壓,再向用戶提供用水。
深度凈化處理水,是指利用活性炭、反滲透、膜等技術對城市供水或者其他原水作進一步處理後,通過管道供給城市居民飲用的水。第四條城市供水用水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管理,堅持開源與節流並重,保障供水和保證水質的方針。堅持合理開發水源和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相結合的原則。提倡合理開發利用中水。第五條城市供水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全市城市供水工作,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各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轄區的城市供水工作,接受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規劃、建設、環保、水利、質量技術監督、衛生、工商、公安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市供水工作。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六條城市供水規劃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計劃、規劃、水利部門,按優先保證生活用水、統籌兼顧工業用水和其他用水、合理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原則編制城市供水規劃和城市供水建設計劃。
城市供水規劃和建設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監督實施。第七條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需增加用水的,其項目總概算應當包括供水工程建設投資;需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供水工程建設投資由城市公共供水企業代收,交付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由其統一組織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設。第八條新建、改建、擴建城市供水工程,應當經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涉及取水許可的,按有關規定執行。第九條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應當由相應資質的設計、施工單位承擔,並遵守國家有關技術規范。
城市供水工程採用的設備、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質量標准。第十條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城市供水工程設計方案、施工質量進行監督檢查。第十一條新建民用住宅,實行一戶一表。房地產開發商建設的商品住宅和居民自建的住宅應當將水表設置在戶外。設計單位在住宅設計時,應當將水表設置在戶外公共部位。
現有民用住宅戶內水表可逐步改造為戶外設置,實現抄表到戶。第十二條在城市規劃區內,凡城市公共供水企業能夠供水的區域,不得新建自備水源。現有自備水源單位應當逐步減少自備水源取水量,直至關閉自備水源。第三章供水水源及設施管理第十三條城市供水水源是指用於城市供水的地表水和地下水。城市供水水源水質應當符合國家標准。
環境保護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飲用水源污染防治的有關法律、法規,共同做好城市供水水源保護工作,禁止一切污染水源行為。第十四條城市供水設施是指用於城市供水專用的取水口、引水管道(明渠)、井群、泵站、水廠、加壓站、管道、閘門、總表(流量計)等設施。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對城市供水設施進行定期檢查維修,保證安全供水。第十五條由城市供水企業安裝計算用水量標准作為收費依據的水表為注冊進戶總水表(以下簡稱總表)。用戶為內部核算和分攤水費,在總表後安裝的水表稱為內部分表(以下簡稱分表)。第十六條城市供水企業和用戶對供水設施的管理許可權原則上以總表為界,總表及總表以外由城市供水企業管理,總表以內由用戶管理。供水管徑50毫米以下(含50毫米)的用戶或者私人用戶以住宅院大門為界,如總表在大門外的仍以總表為界。
住宅小區內的供水設施,由建設單位或產權人負責管理和維護。建設單位或產權人委託供水企業管理和維護的,應當與供水企業簽訂委託協議。
Ⅸ 求自來水廠管理制度
轉載
自來水廠規章制度
為了進一步深化體制改革,強化企業內部管理,充分體現「以人為本」管理理念,最大限度地調動廣大幹部職工的工作積極性和主觀能動性,完善企業內部規范、科學的管理體系,進一步提高經濟效益,促進社會效益,增強企業自我完善、自我發展的能力,真正使企業的管理逐步走向制度化、規范化的軌道。為實現各項管理有制可依、有章可循,特製定本規章制度。
一 、總則
一、堅持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政治上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熱愛本職工作,強化服務意識,端正服務態度,努力提高服務水平,本著用戶就是上帝的原則開展各項工作。
三、牢固樹立企業主人翁精神,科學發展、以人為本、群策群力、民主管理,為巴鎮地區供水事業的發展做貢獻。
四、愛廠如家,堅持「樹立行業新風,提高經濟效益,促進社會效益,廠榮我榮,廠衰我恥」的治廠方針。
二、工作制度
1、公司各部門要樹立」一盤棋」思想,相互協調配合工作,嚴禁各自為政,推拉扯皮。不協調配合者,造成損失、影響正常生產,追究分管領導責任。
2、全體員工要緊緊團結在公司領導班子周圍,服從組織分配,聽從組織指揮,凡不服從分管領導及各環節負責人的管理,對分配的工作挑肥揀瘦,甚至頂撞、辱罵管理人員的,分管領導和環節負責人有權給予停職七天處理,停職期間,仍對自己的錯誤認識不清,無悔改之意的,繼續延長停職期限,並取消其全年獎金、勞保福利等待遇。
3、公司上下要處理好各種關系,搞好團結,做到「不利於團結的話不說,不利於團結的事不做」,形成一個團結和諧的工作生活氛圍。凡無中生有,造謠生事,撥弄是非,中傷他人者,發現一次除在職工大會上向對方賠禮道歉外,給予停止待崗一年處理,停職期間,無任何待遇。
4、酗酒鬧事,打架斗毆,攪亂社會及公司工作秩序者,視情節處50----200元罰款。
5、無意損壞公物造價賠償,故意損壞公物處以5倍以上罰款,並令其在職工大會上做檢查,經批評教育,既不承認錯誤,也不做檢查者,給予停職待崗一年處理,停職期間不享受任何待遇。
6、在工作中因不注意工作方法和工作態度,謾罵或毆打用戶,造成不良影響或後果由本人負責,公司並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處罰或停職待崗處理。
7、被公安機關查處或拘留的給予無限期停職待崗處理,被判刑的給予除名處理,上報主管局、人事局備案。
8、違反計劃生育有關規定者,按《計劃生育管理條例》處理,婦女哺乳期為一年半,產假按有關規定執行,超過規定期限,必須服從公司的統一安排。
9、公司全體幹部、職工必須服從公司統一安排,統一分配,對所分配的工作不講條件、不計代價,不服從統一安排的,停職待崗處理,不享受公司任何待遇。
10、凡打著公司旗號到社會上坑、蒙、拐、騙,給公司名譽或經濟利益造成損失的,一旦發現,視情節輕重給予停職待崗一到五年處理,並不得享受停職期間的獎金、勞保福利待遇。
11、對公司所有設施的管理、維護人人有責,如公司職工發現有盜竊、破壞供水設施行為,既不上前制止,又不向公司匯報者,一切損失由當事人負擔。
12、公司全體幹部、職工要牢固樹立主人翁的思想,維護集體利益,不得在社會上散布有損公司利益以及公司規章制度不符的言論,否則一經查證,給予停職待崗一年處理,不享受全年獎金、勞保福利待遇。
三、考勤制度
1、公司全體員工要嚴格履行請銷假制度,請假要有假條,凡捎話請假一律不予批准,三日以內,由車間負責人、分管經理批准,報辦公室方可生效,三日以上由車間負責人、分管領導簽字報經理批准,超假按曠工處理。
2、嚴格遵守考勤制度,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遲到一次罰款十元,曠工一天扣發三天工資,遲到半小時以上按曠工半天處理,請假一天扣十元,臨時請假(無診斷書)一天扣8元,累計全年事假超30天,曠工超10天,取消全年獎金、勞保福利。連續曠工5天以上,給予無限期停職待崗處理,不享受停職期間的獎金、勞保福利待遇。
3、定期例會,除泵站值班人員,其他人員必須全部參加。
4、請病假必須有醫院診斷書,職工請假必須逐級批准,越級請假不予批准。長期病假,工資按人事部門有關規定執行(工傷除外),全年獎金、福利待遇,根據出勤情況按比例發放。
5、行政人員外出,必須同分管領導打招呼,副經理外出必須同經理打招呼,不打招呼外出按脫崗處理,脫崗一次罰款10元,公司領導要對行政人員在崗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
7、所有行政人員必須先簽到,後外出辦事,否則按遲到早退處理。
四、辦公室崗位責任制
1、負責公司內部除庫房以外所有財產、辦公用品的管理工作,做好辦公用品的發放工作,做到所管理的財產物品完好無損,使用發放有序。
2、負責公司的考勤考記工作,抓好公司的工作作風和工作紀律,嚴格按照規章制度辦事,做好考勤記錄,按制度月月兌現。辦公室考勤工作要嚴肅認真、一絲不苟、實事求是、准確無誤,如有人為因素造成差錯,由考勤人員負責向當事人說明情況,並賠禮道歉。
3、負責公司的後勤保障工作,管理好鍋爐房及門衛夜勤人員,鍋爐應做到勤檢查、勤檢修,對門房值班人員要經常抽查,加強管理。
4、公司一切辦公用品的領用發放應建立台帳,由領用人簽字,對低值易耗品要根據實際情況從嚴掌握,堅固耐用品,要實行交舊領新制度,如因台帳手續不全,執行制度不力造成的財產損失、流失,由辦公室負責人負責賠償。
5、組織好單位幹部職工的思想、政治、文化學習、普法教育工作。堅持好例會學習制度,每年負責舉辦一期業務培訓班,一期政治文化學習班,一期法律知識培訓班。
6、負責做好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時了解掌握職工思想動態,化解矛盾,理順情緒,對職工中的一些大的思想苗頭和不正確的思潮,要積極疏導,並向領導及時反饋,把問題和矛盾解決在本單位,解決在萌芽狀態,杜絕不必要的越級上訪和集體上訪。
7、做好乾部、職工的調資和離退休人員申報、辦理工作,工資調整及離退休手續的辦理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做到准確無誤,若因人為因素造成失誤,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8、做好各種會議及各項集體活動籌備、召集、記錄工作,做到快速、優質、高效。若因人為因素而貽誤會議的召開及活動的舉行,由辦公室負責全部責任。
9、負責管理好公司的印鑒,不得私蓋,外出移交專人管理,公司內重大事項必須經經理同意方可蓋章,否則造成後果,由責任人自負,並調離工作崗位。
10、負責管理和使用所有辦公設備(包括電腦、列印機、傳真機等)無關人員不得使用,嚴格控制紙張浪費,無故浪費紙張,發現一次罰款50元
11、列印機只負責公司公事所需材料的列印業務,不得為私人列印材料,凡發現所打材料與公司業務無關,一次罰款50元。
12嚴格履行公司規定的列印程序,公司各部門列印的材料應登記造冊,寫明材料內容、列印數量、列印時間,由部門負責人簽字,手續不健全,發現一次罰款50元。
五、財務人員崗位責任制
1、嚴格執行財務管理制度,做好公司的財務處理,把好公司各環節的收支關,當好家,理好財。
2、堅決有效地履行各項財務審批制度,財務支出執行一支筆審批制度,沒有經理和經辦人簽字,不得支出任何費用,否則調離工作崗位。
3、財務人員要加強學習,提高業務水平,記好帳,管好錢,各項帳務處理嚴格按照財務管理制度以及有關規定執行,如因財務人員業務不熟,政策掌握不準,財務處理不當,給公司造成損失,由財務人員承擔30%的損失。
4、出納要管理好現金,日清月結,做到帳帳相符,賬款相符,如賬款不符,所缺現金由出納自己負責賠償。
5、搞好材料價格的核算,及時向生產業務股提供新的材料價格,使單位各項材料價格取費准確無誤。
6、搞好成本核算工作,嚴格控制各項資金支出,按期准確無誤的填寫報表,每月定期向領導匯報財務收支情況。
7、做好職工工資的發放工作,每月按時准確無誤的發放工資,做到幹部職工滿意。
8、單位職工借款一律由經理簽字批准,按批准期限為准,如按期不還按銀行利率加收利息,並從工資中扣除。
六、生產業務人員崗位責任制
1、負責統籌安排公司的生產業務工作,確保正常的生產秩序。
2、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定額標准,搞好各項工程的預結算,業務人員必須經實地勘察丈量後方可出具工程預結算,如工程預結算與實地工程量不符,一經發現按工程量誤差的兩倍罰款。
3、工程結束後,必須由生產業務股會同用戶對工程情況進行檢查、驗收,出具驗收報告。驗收報告上必須有生產業務人員及用戶簽字,如一處工程沒有驗收報告,或驗收報告不實的,,處於生產業務人員100元罰款。並將施工資料及驗工報告整理存檔。
4、生產業務股根據材料消耗情況提前拿出購料計劃,及時向領導匯報,否則造成停工待料,一切損失和後果由生產業務股負責。
5、生產業務股在購買材料時,一定要嚴把質量關,按市場價格、數量、標准、型號、規格進行購買,如購回質量低劣 、標准不符、規格型號不符的材料,由生產業務股采購人員承擔全部責任。
6、在核准工程量後,業務人員應按國家標准拿出設計方案,如因人為因素造成設計有誤,所有損失由設計人員負責。
7、業務人員要嚴把工程質量關,對供水設施(包括管網和水源井、閥門等)運行狀況、布置情況進行定期、不定期檢查,並會同相關部門提出整改計劃。做好水廠改擴建工程的上報、審批、監督和技術資料的整理、歸檔工作。
七、保管員崗位責任制
1、負責管理公司內生產所用的材料、設備的保管和分類,並按規定出入庫,嚴禁所保管的財物流失,做到帳物相符。
2、材料入庫必須填寫入庫單,所進材料要做到數量准確,規格型號清楚,擺放合理有序。
3、所入庫材料,保管員要會同生產業務人員嚴把質量關,不符合要求一律不準入庫,否則入庫材料低劣、數量不符、規格型號有誤,一切後果自負。
4、材料出庫,必須憑生產業務股的預算辦理出庫單,且出庫單必須經經理和分管領導簽字後方可出料。如不按規定出料,處以保管員所出材料金額的兩倍罰款。
5、庫存材料一年一盤點,年終盤點所缺材料由保管員照價賠償。
6、根據公司生產和維修情況,及時向生產業務股提供進料計劃,如不及時提供進料計劃,造成停工待料,後果由保管員負責。
7、每月材料消耗月底結算,帳物相符,賬賬相符,庫存材料做到心中有數。
8、未經領導同意,任何材料、物質、設備不得外借,否則一經發現視情節輕重處以30---100元罰款,所借出材料、物質、設備如有損失的,由保管員負責賠償或修理。
八、稽查人員崗位責任制
1、負責抓好公司及各泵站的安全保衛工作,管理好公司所有供水設備,嚴禁他人破壞。
2、嚴格執行國家有關供水法規及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嚴肅認真監督、查處用戶違章安裝和違章用水行為,監督查處公司內部職工違法亂紀、違反公司各項管理制度行為,確保正常的供水秩序及公司正常的工作生產秩序。
3、積極協助配合收費人員做好拖欠水費追繳工作,負責欠費用戶的停水、切水工作的組織安排、落實。
4、對公司及各泵站的安全保衛工作,如因責任不到,措施不力等人為因素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發生案件,被司法機關查處,取消稽查人員全年獎金,並不享受本年度福利待遇。
5、稽查人員查處公司內部各種違章行為,一經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立即向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匯報,由公司按規章制度作出處理,稽查人員在查處公司各種違章行為時,要程序完善,手續齊全,使用規章適當,不得利用職權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否則一經發現,處以造成損失兩倍以上罰款。
6、對用戶輕微的違章行為,由稽查人員直接查處,對一些大的違章行為(如私自安裝、私自接水、違章建築、大的違章用水等)一旦查實,立即向公司領導匯報,不得擅自處理,否則一經發現,處以造成損失兩倍以上罰款。查處過程中貪贓枉法,徇私舞弊的,一經發現處以造成損失的三倍罰款。
7、對盜竊、破壞供水設施者或擅自啟閉閥門者,稽查人員視而不見,坐視不管,查處不力,造成的損失由稽查人員負責。
九、門衛夜勤人員崗位責任制
1、負責公司的財產安全,看戶好廠區廠院內所有設備和財產,嚴防設備遭到破壞和財產受到損害,凡出廠區一切材料、設備、物質,必須有出庫手續,否則不預放行。
2、做好收發工作,及時送發各類報紙、文件和信件,看好電話,負責傳達找人。如報紙丟失,由當班人負責賠償,丟失信件負全部責任。接聽電話要耐心細致,文明禮貌,不得粗暴蠻橫,如讓用戶或領導反饋回一次,處當事人50元罰款。傳達找人,必須准確無誤,如因當事人原因,找人有誤,發現一次處以50元罰款。造成工作或生產上的損失,由當事人負責全部賠償,私拆信件,發現一次罰款30元
3、接待來人來客,落實來人是由。嚴禁閑雜人員在廠區逗留,發現可疑人員或事故苗頭及時向領導匯報,如對閑雜人員放任自流,管理不善,造成事故,由當事人負責全部賠償。
4、堅守工作崗位,嚴禁擅離職守,按時上下班,按規定的時間履行交接班手續,不堅守崗位,脫崗一次罰款50元,不按時交接班或晚接班半小時以內罰款10元,1小時以上按曠工一天處理,停職待崗7天。
5、完善交接班手續,做好記錄,記錄要完整、准確、真實。如記錄不完整,不準確,發現一次罰款20元 。
6、值班人員按公安機關的要求上崗,不得睡崗、醉崗,
不得在值班室聚眾賭博、飲酒,不得非值班人員留宿,否則
一經發現罰款50元。
7、公司廠區內的財產、物質、設備、工具丟失,由當班人員負責全部賠償。庫內材料,沒有出庫手續放行或對出門材料查驗不實,造成的損失由當班人負責加倍賠償。
8、做好各項衛生清掃工作,每周四將會議室清掃一次,保持清潔衛生,夜班人員每日早將廠區環境打掃一遍,白班負責辦公室走廊的衛生清掃工作,辦公室每天進行檢查,發現一次不打掃或打掃不徹底,罰款5元。
9、燒好茶爐,保證開水的正常應用,如人為因素造成不能及時供應,發現一次罰款5元。
10、值班期間,廠區內有重大情況或重大事故,要及時向領導匯報。隱瞞不報,延誤不報,造成後果損失,視情節輕重給予當事人罰款、停職待崗或除名處理。
十、供水車間崗位責任制
1、 按照規定和要求供好水,供足水,堅守工作崗位,搞好安全防範工作。
2、 供水車間負責各泵站所屬設備的管理、維護工作,要做到勤保養、勤檢查、勤維修,確保供水設備正常運行。
3、 供水設施的啟閉,必須按照國家操作規范操作,凡因操作不當造成的損失、報廢,按照損失總額的20%處罰。
4、 供水實施定時供水,夏季(5--12)早5:00—晚12:00,水壓保持在1.5公斤—2.5公斤之間,冬季(11月—次年4月)6:00—11:30,水壓保持在1公斤-2公斤之間,夜間(全年)水壓不得超過2公斤。
5、 根據用水高低峰,合理安排泵的啟閉時間,在保證供足水的情況下,搞好節能工作。
6、 泵的啟閉、調度由公司調度人員負責,不得隨意啟閉泵,無總調度指令,無故啟閉泵者,發現一次罰款50元,造成損失,由負責人自負。
7、 各泵站值班人員必須堅守工作崗位,按時交接班,並做好交接班記錄,公司領導及車間主任不定時抽查,不按時交接班,半小時以內罰款10元,1小時以上按曠工一天處理,並停職七天,脫崗一次罰款50元,造成重大事故給予無限期停職待崗處理。
8、 嚴禁帶酒上崗,嚴禁在泵站內飲酒,嚴禁聚眾賭博,嚴禁夜間非值班人員留宿,嚴禁非值班人員替班,嚴禁非值班人員在泵房逗留,否則一經發現,一次罰款100元,如造成損失和後果,由責任人自負。
9、 搞好泵房環境衛生,管理好泵房的財產、公物,造成損壞或丟失,照價賠償。
10、 完善交接班手續,做好記錄,記錄要完整、准確、真實,如記錄不完善、不準確,發現一次20元。
11、 泵站值班人員必須保持時刻警惕,加強泵站安全保衛工作,經常巡查泵站及供水點周圍的情況,發現可疑現象或事故苗頭,及時向公司領導匯報,特殊情況直接撥打報警電話。
12、 各泵站大門必須晝夜24小時上鎖,任何人不準進入泵站。如相關部門檢查工作,必須由公司領導陪同,否則不準進入。
十一、管道車間崗位責任制
1、 所有大小安裝工程必須由用戶親自到業務股辦理安裝申請手續。如無申請手續擅自安裝的,一經發現,沒收其所有工程款,並停水檢測管材及配套設施的質量,當事人給予停職待崗處理。
2、 接到用戶安裝申請後,必須由業務人員實地勘察、丈量並做出預算,用戶按預算金額全部交回財務後,方可進行施工。工程結束後6日內,將工程款全部結清,開票結算。
3、 凡4〃 以上(包括4〃 )干管及表井、閘門井的維修,由公司出料,管道車間出工。干管搶修,需晝夜突擊修復,保證正常供水。表井、閘門井的修復不得超過8小時,特殊情況例外。如不按時保質保量完成搶修任務,處以管道負責人30—100元罰款。4〃 以下支管道維修工程當日完成,如有特殊情況及時向分管領導說明原因。
4、 管道車間節假日、雙休日和每日夜間11點前實行值班制度。值班人員必須堅守工作崗位,分管領導及車間負責人進行不定期檢查。無故脫崗一次罰款50元。正常上班時間,管道負責人必須安排人員在廠部值班,如安排不妥,延誤工作的,處以管道負責人30—100元罰款。特殊時期實行晝夜24小時值班。
5、 管道人員在安裝過程中,不得吃、拿、卡、要,甚至敲詐用戶,否則一經發現,處以100元—500元罰款。
6、 管道安裝必須按生產業務股的設計要求進行,如不按要求安裝的,由當事人負責返工,損失自負。
7、 管道安裝必須明確責任,保證質量,按國家有關操作規程進行施工。如出現凍水,供不上水等責任事故,誰安裝誰負責。因凍水、吃不上水導致水費無法徵收的,損失由車間負責人承擔30%,業務質檢人員承擔40%,施工人員承擔30%.
8、 在進行管網維修中,工作人員必須先清理掉維修點周圍的有害物質和雜質,嚴禁有害物質和雜質從破損口進入供水管網,因工作責任心不強,使有害物質和雜質進入供水管網的,造成的一切後果由施工人負責。
9、 管道值班人員在值班期間,如接到報修電話,應及時趕到現場進行處理,因工作拖拉、推諉扯皮造成工作延誤,一經查實,處以值班人員100元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給予值班人員停職待崗二年的處理。
十二、收費車間崗位責任制
1、 收費人員必須按標准收費,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水費標准,否則一經發現,處以100—500元罰款。
2、 收費人員收費必須出具發票,如不出票收費,一經發現,沒收其非法所得,同時處以非法所得5倍罰款,並給予停職待崗一年處理,如一年內不交回非法所得和罰款,繼續停職待崗一年。
3、 嚴格票據管理,按規定認真填寫發票,嚴禁塗改、偽造、丟失或上下聯不符,否則一經發現,處以十倍罰款,停職待崗一年,由此造成的一切後果責任由自己負責,丟失發票每本處以1000元罰款,後果自負。
4、 收費人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謀取私利,否則一經發現處以100—500元罰款,並給予停職待崗一年處理。
5、 收費人員在收費過程中,必須使用文明禮貌用語,耐心細致的做好宣傳解釋工作,以情動人,以理服人,樹立良好的服務形象。
6、 每周五為統一交款日,所收水費必須如數交回財務,不得截留挪用。逾期不交者,按挪用論處,限兩日內交回,並處以30%罰款。罰款在限期內不交者,給予停職待崗一年處理,一年內仍不交者,繼續停職待崗。
7、 發票的領用,原則上每組一次領三本,隨交隨領,旺季由財務股根據實際情況靈活掌握。
8、 收費發票必須標明用戶的姓名、住址、人口、水表的起址碼、用水量、收費金額、年、月及開票人姓名。發票無用戶姓名或收款人簽字的,發現一次處當事人10元罰款,凡未按規定填寫,被稅務部門處罰,損失由收費員本人承擔。
9、 收費人員對所有自來水用戶的用水情況,要隨時監督、檢查,對用戶私按、私裝、表外偷水及其他違反《城市供水條例》和公司的各項管理規章的行為,要及時反饋,由公司出面處理,對上述違章行視而不見,坐視不管的,一經查實,視情節輕重、損失大小,給予50—500元罰款。
10、 對每月新發展的用戶,接到業務股通知後,應及時徵收水費,遺漏不收的,一經查實,處以責任人遺漏水費200%的罰款。
Ⅹ 青島市城市供水設施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科學地管理和維護、使用城市供水設施,保障城市用水,依據《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等有關法規,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城市供水專用的水源地、水庫、井群、取水口、引水渠道、水廠、貯水池、泵站、管道、護洞、閘門、消火栓、公用水站、水表及一切附屬設備、建築物等,都屬於城市供水設施,均依照本辦法施行管理。第三條供水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由市公用事業總公司負責。供水設施的維護、使用管理,由市自來司負責。
各區、縣(市)、鄉(鎮)人民政府,各級公安、環保、衛生部門和供水設施管理、維護單位應密切配合,按辦法和各自的職能加強監督檢查,確保供水設施安全完好。第二章供水設施的衛生防護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供水設施衛生防護規定,確保生產用水和生活用水安全。第五條供水設施衛生防護地帶的范圍和防護措施:
1.水庫最高水位線一千米范圍內(如有分水嶺小於一千米、以分水嶺為界)、河流取水點上游二千米至下游一百米及其沿岸兩側各五百米范圍內,其水域內不得排入工業廢水、生活污水;其沿岸防護范圍內不得開穴埋葬、設置有害有毒物品的倉庫,不得使用工業廢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有持久性或劇毒的農葯,不得從事放牧和其他水質的活動。
2.在水廠生產區或單獨設立的泵站、沉澱池、清水池、引水渠道外圍十米的范圍內,集水井和貯水池周圍五不得設立生活居住區和修建禽畜飼養場、滲水廁所、滲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糞便、廢渣或鋪設污水渠道,並應保的衛生環境和充分綠化。
3.單井或井群的影響半徑五百米范圍內,不得使用工業廢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有持久性或劇毒的農葯,埋葬,不得修建滲水廁所、滲水坑、堆放廢渣或鋪設污水渠道,不得從事挖沙取土破壞深土層的活動。第六條在地面水水源取水點上游一千米以外,排放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應符合現行的《工業「三廢試行標准》和《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准》的要求;醫療衛生、科研和畜牧獸醫等機構含病原體的污水,必須經過嚴格徹底消滅病原體,符合排放標准後,方准排放。第七條對供水設施衛生防護地帶以外的周圍地區(包括地下水含水層補給區),環保、衛生部門和自來司等單位,應經常觀察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排放及污水灌溉農田、傳染病發病和事故污染等情況。如發現可能污染水及時責成有關部門採取必要的措施,限期處理。第八條供水管道與污水或其他有毒、發臭液體的管道交叉或平行鋪設時,其間距應符合《室外給水設供水管道必須通過有嚴重污染的地段、排放污水河道和渠道底時,應按有關規定做好防止污染處理。第三章供水設施的安全保護第九條凡供水設施都要設立安全保護區,並應設立明顯的范圍標志。第十條供水設施安全保護區的范圍為:
1.水庫主壩坡腳及兩端以外各二百米范圍內,泄洪閘周圍三百米范圍內;
2.水源水井半徑五百米范圍內;
3.城市引水渠(管)道兩側各五十米范圍內,輸配水管道及其構築物兩側各五米范圍內;
4.高位水池周圍二百米范圍內。第十一條在供水設施安全保護區內,不準打井、放炮開石、挖沙取土,不得從事其他威脅供水設施安水庫區內嚴禁炸魚、電魚、毒魚,未經許可,不準捕魚。第四章供水設施的管理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從水源地、水庫、引水渠(管)道、輸配水管道建地取水、裝泵提扒口取水、放叉接管等。第十三條自來水公司應定期檢查供水設施的完好狀況,做好維修、養護工作,加強管道的檢漏、修漏確保正常供水和水質安全。第十四條單位的自備水源、儲水池、加壓水泵以及工業用水管道、壓力容器等一律嚴禁與城市供水管嚴禁將自來水管出口直接插到大便器、污水池、葯劑池和其他有礙水質的容器中。第十五條城市供水管線及其附屬設施兩側各五米水平距離范圍內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兩側各一米建其他任何性質的建築物,不得挖土採石、植樹等。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操作供水管線、閘門、排氣閥、測壓點、撤水井、水表等供建設確需移動或改變供水設施時,須經自來水公司同意,移建的全部費用由移建單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