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青島三利中德美水設備有限公司怎麼樣,學暖通的,女生去,工作環境,工作發展。求高人指點。
青島三利集團,就一個騙子集體,靠騙員工入職抵押金致富的企業,裡面非人回道管理,比監獄答還慘,吃的10元快餐標准,讓你按手印,說你吃的是68元標准,住的是水泥房,裡面黑暗潮濕,而且一個屋最少8人,多的能擠10多個,工作服2天破洞,市場上就這逼質量的白給都不要,三利要賣你150,一天工作10多個小時還要搞軍訓,年底要開年會成宿開,不讓睡覺,打瞌睡就罰錢200起,等你過三個月無法忍受提出辭職的時候你會發現你他媽一分工資沒有還倒欠三利數千元,媽逼的張明亮老逼頭子。別再坑害一批又一批的人了。
『貳』 青島三利中德美水設備有限公司靠譜嗎 網上好像印象不大好,有在這里
網上搜連強跟青島三利集團的三利酒店公司官司就知道這個公司什麼本質了
『叄』 青島三利中德美水利有限公司是騙子公司嗎
毫無疑問,記住收押金的都是騙子公司。
『肆』 騙子公司該怎麼處理
深圳市福田區財政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福財罰決字〔2018〕第2號)
發布機構:深圳市財政委員會 發布日期:2018-04-27
當事人:重慶蒙塔納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地 址:重慶市涪陵區李渡聚龍大道188號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102686228746X
重慶蒙塔納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參加了由深圳市福田區政府采購中心組織的「福田區老住宅區整治提升工程(新洲花園、新光活力小區)給水設備」采購項目(招標編號:FTCG2017164558)的招投標活動。
經查,重慶蒙塔納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與青島三利中德美水設備有限公司兩家供應商的投標文件中,關於「循環經濟產品」的說明完全相同;關於「節能產品清單」的表述內容完全相同,兩家供應商投標內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情形。此外,重慶蒙塔納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投標文件關於社保證明的內容中,將單位名稱填寫為青島三利中德美水設備有限公司。
綜上,根據《深圳經濟特區政府采購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重慶蒙塔納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上述行為屬於「與其他采購參加人串通投標」的行為。本機關已依法向重慶蒙塔納科技發展有限公司送達《深圳市福田區財政局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福財罰立字﹝2018﹞第2號),並告知其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重慶蒙塔納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在規定期間向本機關提交了《陳述意見》,經研究,重慶蒙塔納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的申辯理由不成立,本機關決定不予採納。
『伍』 就是一個騙子公司,套路公司
青島三利集團就是一個騙子公司,記住收押金的都是騙子公司。
在職扣工資20%15年後給你,叫做期權獎金。
辭職不給工資不給退押金
大家自己搜青島三利民事判決書,都是法院的官網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
各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當事人的質證意見及一審法院採信證據的情況:
1、徐鵬飛提交收據及說明各一份,據此證明徐鵬飛在2009年12月23日向莫麗斯酒店交納就餐預付款20000元,要求莫麗斯酒店返還。因三利集團是莫麗斯酒店的主管公司,所以三利集團應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返還責任,該請求與中德美公司無關。莫麗斯酒店質證稱,對收據真實性無異議,但該收據屬於徐鵬飛與我公司之間的餐飲服務合同關系,不屬於勞動爭議關系,不應在本案處理。如果徐鵬飛認為未就餐,應依法向我公司主張。說明的真實性需要庭後落實,即使該證據真實,該證據並未體現三利集團與我公司的關系,不能證明其證明事項。三利集團質證稱,對收據真實性無法確認,但與我公司無關,我公司未直接收取相關款項,三利集團與莫麗斯酒店相互經濟獨立。說明的質證意見同莫麗斯酒店。中德美公司質證稱,與我公司無關。
一審法院認為,該組證據中的收據具備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說明的真實性及證明效力等需結合其他證據加以認定。收據記載的日期為2009年12月13日,載明交款人為徐鵬飛,金額為20000元,收款事由為"就餐預付款",其中加蓋有"青島三利酒店有限公司財務專用章"。說明的內容為:"青島三利中德美水設備有限公司是青島三利集團有限公司專業從事生產經營供水設備的控股子公司,三利集團對其具有行政管理職能。"其上加蓋有三利集團及中德美公司印章。
2、徐鵬飛提交華夏銀行交易明細一份,據此證明徐鵬飛自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月平均工資為3371元。三利集團質證稱,對該證據真實性無異議,但對證明事項有異議,月平均工資應為2520元。莫麗斯酒店及中德美公司稱該證據與其無關。徐鵬飛反駁稱,徐鵬飛計算的工資數額是銀行交易明細中記載的已發工資加上每月扣除的預獎勵工資,合計離職前12個月平均每月工資為3371元。
一審法院認為,該證據具備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3、徐鵬飛提交獎勵憑證三十三張,據此證明徐鵬飛在三利集團處工作時,三利集團扣發徐鵬飛19389元工資。三利集團質證稱,真實性需要庭後落實,即便該證據為真,也不能證明該部分款項是從徐鵬飛應發工資中扣留的。從該證據內容中可以看出該預獎勵只有在徐鵬飛履行完畢合同期限連續工作滿二十年後才有效,中途離職是無效的。目前徐鵬飛在我公司處工作不滿二十年,且已離職,我公司不應支付該筆費用。三利集團庭後未提交落實意見。莫麗斯酒店及中德美公司稱該證據與其無關。關於該預獎勵的性質,徐鵬飛稱該預獎勵按照應發工資的一定比例扣除,是工資的一部分;三利集團稱預獎勵是根據應發工資一定比例計算,本質是附條件的獎金。經一審法院詢問,徐鵬飛稱不向莫麗斯酒店及中德美公司就預獎勵的返還主張權利。三利集團庭後未提交關於證據真實性的落實意見。
一審法院認為,該證據具備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性,其證明效力需綜合全案證據加以認定。該獎勵憑證的全稱為"三利集團額外預獎勵憑證",其中加蓋有三利集團財務專用章,其中"預獎勵有效條件"一欄中載明:"1、簽訂20年及以上勞動合同並連續工作20年以上合同到期日預獎勵滿20年的,預獎勵有效。簽訂20年及以上勞動合同並連續工作20年以上,預獎勵雖不滿20年但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甲乙雙方約定退休年齡的,以雙方約定時間為准),預獎勵有效。2、未簽訂勞動合同或簽訂勞動合同期限低於20年的,對公司無實質性有效信譽承諾或無信譽保證承諾的,預獎勵到法定退休年齡時並在公司連續工作25年以上才能有效,中途離職無效。3、勞動合同已到期預獎勵不滿20年的,預獎勵無效。4、預獎勵已滿20年,勞動合同未到期的,預獎勵無效。"該預獎勵憑證背面載有"聲明",其中聲明第2條的內容為:"本獎勵是公司鼓勵員工履行合同、協議、承諾等重合同、講信譽的一種額外獎勵,與員工的工資、月薪、年薪、加班費、各種補助、各種獎勵等一切報酬和收入無關。"
4、徐鵬飛提交收款收據三十九份,據此證明三利集團扣發徐鵬飛1842.1元工資作為慈善基金,中德美公司扣發徐鵬飛管理費675.07元,與莫麗斯酒店無關。三利集團質證稱,對該證據真實性不予認可,其中二十一張蓋章的收款收據真實性需要核實,即便真實,該收款收據收取的是工會會費,是職工依法應向工會履行的法定義務,是工會用於職工的福利,不應由我公司返還,另八張沒有我公司的公章,不予認可;其餘五張水電費收據系徐鵬飛與中德美公司之間因租住房屋產生的實際花銷費用,該費用與我公司無關;五張捐贈憑證的真實性需要核實,即便真實,是徐鵬飛通過工會自願捐贈的款項,其中有雅安賑災、愛心奉獻,該部分款項是獻愛心的捐贈,我公司無義務返還。莫麗斯酒店質證稱,與我公司無關。中德美公司質證稱,對五張水電費的收款收據的真實性需要核實,即便真實,是徐鵬飛租賃我公司的房屋所產生的實際費用,已經花費,不應返還。其餘收款收據與我公司無關。徐鵬飛反駁稱,三利集團在招聘時就承諾宿舍、食宿、水電費是免費。慈善基金、工會會費、水電費是被告強行扣除,徐鵬飛沒有自主權。徐鵬飛主張的平均工資中不包含該證據列明的數額。
一審法院認為,該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性需綜合全案證據加以認定。
5、徐鵬飛提交解除勞動合同報告書一份,據此證明徐鵬飛在2009年12月21日被三利集團錄用,2016年7月1日,因三利集團不繳納社會保險,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等原因解除了與三利集團的勞動關系。三利集團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對經濟補償金不要求莫麗斯酒店及中德美公司承擔責任。三利集團質證稱,對該證據真實性需要庭後落實,即使該證據真實,我公司也不認可徐鵬飛的辭職理由,是否繳納社會保險需要庭後核實,其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理由不能成立。莫麗斯酒店與中德美公司均稱該證據與其無關。
經一審法院詢問,徐鵬飛稱該報告書是三利集團出具的,內容是三利集團書寫。對此三利集團稱需要庭後核實。三利集團庭後未提交落實意見。一審法院認為,該證據具備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報告書載明:"我單位職工徐鵬飛、李敏等2名同志(名單附後),已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現報去備案。"徐鵬飛錄用日期記載為2009年12月21日,勞動合同解除日期記載為2016年7月,解除原因為"加班多工資低不給交保險"。報告書中加蓋有三利集團公章。
三利集團、莫麗斯酒店及中德美公司未提交證據。
另查明,莫麗斯酒店原名稱為青島三利酒店有限公司,2012年9月25日更名為青島三利莫麗斯酒店有限公司。
徐鵬飛稱其在三利集團的工作經歷為:自2009年12月21日入職,從事文員工作,2016年7月1日因三利集團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不支付加班費而離職,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為3371元。三利集團招聘時承諾的是免除任何餐飲食宿費用,該20000元應予返還。三利集團每月從徐鵬飛應發工資中按照相應比例扣除,將應發工資轉化為預獎勵憑證,雙方約定二十年以後支付該工資,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每月收取數額不等的慈善金是直接從徐鵬飛工資中扣除,徐鵬飛非自願。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合同中未約定工資數額,合同不在徐鵬飛處,在三利集團處。
三利集團認可徐鵬飛陳述的入職時間、從事工作及離職時間,並稱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但稱徐鵬飛的月平均工資為2520元,其主張徐鵬飛因個人原因自動辭職。關於保險情況三利集團稱庭後落實。庭後三利集團未提交落實意見。
徐鵬飛明確其訴訟請求為:1、要求三利集團支付工資19389元(2013年至2016年,證據3);2、要求三利集團返還徐鵬飛2015年至2016年的慈善基金1842.1元;3、要求莫麗斯酒店返還押金20000元,因三利集團為莫麗斯酒店的行政主管公司,應承擔連帶返還責任,該請求與中德美公司無關;4、要求三利集團支付徐鵬飛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23597元(3371元×7);5、要求三利集團支付帶薪年休假工資10849元[3371元/21.75天×7(2009年至2016年)×5天×200%]。
對於徐鵬飛的訴訟請求,三利集團稱:公司不拖欠工資,未強制徐鵬飛交納慈善基金,也未從工資中扣除;預付款押金與我公司無關,與本案無關;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2009年至2015年帶薪年休假工資已經超過仲裁時效,且應按照月平均工資2520元計算;2016年帶薪年休假應當按照其工作時間計算。莫麗斯酒店稱預付款押金20000元不屬於勞動爭議。中德美公司稱徐鵬飛訴訟請求均與我公司無關。
另查明,徐鵬飛於2017年1月25日向青島市城陽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三利集團、莫麗斯酒店、中德美公司支付工資19389元、慈善基金1842.1元、押金20000元、經濟補償金23597元、帶薪年休假工資10849元。該委員會審查後認為雙方之間勞動關系不明確,於2017年2月6日做出青城勞人仲定字(2017)第337號決定書,決定不予受理。徐鵬飛對此不服並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徐鵬飛與三利集團均確認雙方之間自2009年12月21日至2016年7月1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本案為勞動爭議糾紛。本案爭議的焦點為:一、徐鵬飛的月工資標准、三利集團是否欠付徐鵬飛工資、是否應當向徐鵬飛支付經濟補償金。二、慈善基金及工會會費問題。三、對於莫麗斯酒店收取徐鵬飛押金性質的認定。四、帶薪年休假工資問題。
『陸』 行政處罰決定書格式
1、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包括:名字、性別、名族、文化程度等以及電話、郵編、 身份證號碼、住址等。
(法人或其他組織:營業執照號碼: 電話: 郵編: 法定代表人: 地址: )
2、違法法律、法規的具體條款
3、列舉違法行為的證據,比如詢問筆錄1份、涉案物品、現場照片、當事人陳述等證據,並說明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
4、給予行政處罰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的具體條款,列舉給予行政處罰的種類,
5、你(單位)必須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到:
XXX 地址:XXX 帳號:XXX
6、逾期不交納罰款的,本局將採取下列措施:
(一) 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二)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7、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xxx人民政府或xxx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在3個月內向xxx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柒』 三利集團到底是保定的還是青島的三利老闆是誰,保定的三利老闆是誰
都有,青島三利集團是有名的騙押金公司,生產水泵之類的。保定的是毛紡廠,毛巾之類的。
我在青島三利集團呆了兩年,結果被坑的好慘,實在受不了就走了。上午7:30到12點,下午14:00到18:00,晚上還要加班,也就周六周天沒有著急工作可以不加班,平時都得加班,天天開會,晚上開會開到12點都是正常現象,有時能從晚上連續開到凌晨5點。開會也就一個話題,讓我們感恩,說如何如何感恩公司,要走三利路,前途光明,必定成功,不走三利路,死路一條,必定失敗。每天都是這樣洗腦。領導若找你談話就跟你說,昨晚加班到幾點,這周加班多少之類的話,那些被洗腦的員工每天都加班到凌晨一兩點,有的領導下午生孩子,上午還在工作,有的為了工作結婚就用了半天,有的為了工作好幾年不回家,過年時都在工作。尤其到了年終總結會時,兩天兩夜連續開,公司的掃地大媽,孕婦都得跟著一起開,開會啥都不許帶,帶一塊錢被發現了,直接罰款500。董事長講話能連續講好幾個小時,還不讓我們上廁所,一上午不給我們水喝,會場上一直有人抓紀律,抓到睡覺的罰款500。平時在廠區走路必須排隊擺臂,說話就扣分或者罰款,衣衫不整也罰款,新員工入職就要軍訓七天,無論嚴寒酷暑,就在外面站著,每年還有一次全公司的軍訓,正月初六開始,軍訓期間早晨5點就要起床,白天訓完,晚上還要開會得開到將近11點,回去收拾收拾快12點才能睡覺。公司雖然說提供食宿,伙食特別難吃,不信的話可以去嘗一嘗,宿舍環境特別差勁,兩室一廳住10個人,而且卧室特別小,沒風扇沒空調,夏天熱死,冬天凍死,蓋兩床被子還冷,只有幾張上下鋪的床,馬桶能用,洗手台能用,別的設施都沒有。公司還有一條讓人特別接受不了的事,就是讓人簽訂保證金合同,就是終身留在公司,如果你中途離開,就得支付100萬或者50萬違約金。具體金額要看你是什麼職務,職務越高金額越大。白紙黑字的,還有好幾份合同資料,全部簽字按手印的,而且全部起法律效力的,一旦你違約,公司就有權力起訴你。辦理入職需要繳納2萬塊錢,合同期限最少是二十年,說是合同到期,兩萬返還,可是如果你中途離職,這兩萬就沒了,而且,離職當月和上個月工資全都不給發了。如果你離職了,你的領導就會罵你,說你人性道德喪失,說你人品差,說你不要臉,以前我那部門幾個員工走了,我們主任就是這么說的,他會罵死你的。你簽合同前他們會說,公司有分房政策,表現好的員工可以享受福利分房,可是那個房子也是要拿錢買的,也是五六千一平米,而且房子在公司大院里邊,最重要的是你拿了買房子的錢,公司也不給你房產證,你什麼都沒有,也就是說那個房子你只有個使用權。公司一年內,除了年假有8天之外,平時沒有假期,國慶節勞動節通通沒有假期,平時也就周日下午可以休息休息,但如果領導臨時給你安排工作,那你就別想休息了,平時想休息都是要請假的,而且請假手續特別繁瑣。員工產假公司規定5個月,領導給批假時就給3個月。公司每周不定期檢查衛生,宿舍衛生,辦公室衛生都檢查,檢查的特別嚴格,專門摸衣櫃後面,每天被子都要疊的整整齊齊,被褥500塊錢一套,說是押金可以退的,可你走時他又不給退了,我簡直不想說啥了。
『捌』 這就是騙子公司,不經過別人同意就扣錢,這算怎麼會事
深圳市福田區財政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福財罰決字〔2018〕第2號)
發布機構:深圳市財政委員會 發布日期:2018-04-27
當事人:重慶蒙塔納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地 址:重慶市涪陵區李渡聚龍大道188號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102686228746X
重慶蒙塔納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參加了由深圳市福田區政府采購中心組織的「福田區老住宅區整治提升工程(新洲花園、新光活力小區)給水設備」采購項目(招標編號:FTCG2017164558)的招投標活動。
經查,重慶蒙塔納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與青島三利中德美水設備有限公司兩家供應商的投標文件中,關於「循環經濟產品」的說明完全相同;關於「節能產品清單」的表述內容完全相同,兩家供應商投標內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情形。此外,重慶蒙塔納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投標文件關於社保證明的內容中,將單位名稱填寫為青島三利中德美水設備有限公司。
綜上,根據《深圳經濟特區政府采購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重慶蒙塔納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上述行為屬於「與其他采購參加人串通投標」的行為。本機關已依法向重慶蒙塔納科技發展有限公司送達《深圳市福田區財政局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福財罰立字﹝2018﹞第2號),並告知其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重慶蒙塔納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在規定期間向本機關提交了《陳述意見》,經研究,重慶蒙塔納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的申辯理由不成立,本機關決定不予採納。
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
發布時間:2018-08-21 來源:采購中心
青島三利中德美水設備有限公司:
我局於2018年4月24日作出「福財罰決字〔2018〕第3號」《深圳市福田區財政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對你公司處以罰款32800元,一年內禁止參與深圳市政府采購,記入供應商誠信檔案的處罰。
你公司於2018年5月29日向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撤銷該處罰決定。復議審查期間,你公司向復議機關提供了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2018年8月14日作出的(2018)魯0214刑初(速)468號《刑事判決書》,該判決書認定「2017年初,被告人黃春霞偽造青島三利中德美水設備有限公司印章一枚,後於2017年9月竊取公司密鑰後,通過政府采購網參加深圳市福田區老住宅區整治提升工程(新洲花園、新光活力小區)給水設備采購項目(第二次)投標活動時,在法人證明及授權委託書等文書中使用。」
我局認為,根據(2018)魯0214刑初(速)468號《刑事判決書》認定的事實,該項目當中你公司的投標文件系由黃春霞偽造印章和竊取密鑰上傳,不應由你公司承擔行政違法後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決定如下:
撤銷我局於2018年4月24日作出的福財罰決字〔2018〕第3號《深圳市福田區財政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深圳市福田區財政局
『玖』 這種是不是騙子
本院二審期間,李敏提交(2013)青民一終字第328號民事判決書列印件,證明三利公司是包吃、包住作為勞動條件的一部分,收員工2萬元的押金是勞動條件的一部分,中院的判決認定該2萬元押金屬於勞動爭議的部分,所以在勞動爭議案件中一並支持。並且三利集團不為職工交納社會保險,所以職工解除與三利勞動合同沒有任何過錯。三利集團對真實性及證明事項均不認可,稱李敏在入職時就簽訂了企業內部管理知識告知書,告知書中明確規定公司對員工不提供免費就餐。李敏入職後,單位多次找其談話要求其交納社會保險,但其均以各種理由拖延不辦理。為的就是不交個人應交納的部分,每月可以拿到現款。莫麗斯酒店、中德美公司同意三利集團意見。
三利集團提交以下證據:
1、三利集團公章更換證明及李敏提交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報告書",證明三利公司已於2015年9月1日更換了公章,原公章已銷毀不再使用。李敏提交的2016年7月份虛假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報告書"非三利集團出具,是李敏提供的虛假證據,且報告書的內容系本人親筆書寫。李敏對真實性不認可,稱該證據系影印件,且即使是真實的,三利集團一審中稱庭後核實公章及報告書,但未提交任何的落實意見,屬於怠於行使舉證的權利,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莫麗斯酒店、中德美公司對該證據無異議。
2、關於公司預獎勵員工的若干規定及學習會議記錄,證明預獎勵是一種額外獎勵,與員工的工資、月薪、年薪、加班費、各類補助、各種獎勵等一切報酬和收入無關。本獎勵僅對忠實履行勞動合同成就預獎勵條件的人有效。如被獎勵人出現違反勞動合同、協議、承諾、中途離職等一切不講信譽的行為,預獎勵無效,此規定李敏已進行了學習並掌握。李敏對真實性不認可,稱不符合證據的三性,更不是二審意義上的新證據,三利集團自行製作的規定無李敏的簽字與認可,且違背勞動法強制性規定,本身就是無效的。而且這是2013年營銷公司例會簽到表的簽字,並非三利集團所謂的雙方的約定。莫麗斯酒店、中德美公司對該證據無異議。
3、2016年營銷公司員工4-5月份工資表,證明預獎勵不是從工資中扣除的。李敏對真實性和證明事項均不予認可,稱沒有李敏個人簽字,系三利集團自行製作的,而且每個人的工資都是保密的,實發獎金和預獎勵金額都是工資的部分,從上面的表述可以看出是實發的一個增加金額,該增加金額是預獎勵金,是直接從工資扣除的部分。莫麗斯酒店、中德美公司對該證據無異議。
4、員工離職管理辦法及學習會議記錄,證明李敏學習了"員工離職管理辦法"並掌握了相關規定。李敏對真實性及證明事項均不認可,稱這是2013年營銷公司例會簽到表的簽字,並非對管理辦法的簽字,管理辦法即使是李敏真實的簽字,也違反了國家勞動法,是無效約定。莫麗斯酒店、中德美公司對該證據無異議。
5、情況說明3份,證明李敏系無故曠工,且其部門領導及人力資源部多次要求其交納保險,但其拒不交納。李敏質證稱與本案無關,且該情況說明系三利集團自行製作。崔繼紅是中德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與三利集團關系利益一致。且根據證據規則,應提交身份證明以及出庭作證。不存在所謂的李敏不願意交納保險的情形。莫麗斯酒店、中德美公司對該證據無異議。
6、解除員工勞動合同通知書、關於解除與李敏勞動關系的通知,證明三利公司已於2016年8月2日與李敏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其解除勞動關系的原因是其無故曠工,嚴重違反廠規廠紀,參照《員工離職管理辦法》規定,並根據《勞動合同法》解除與李敏的勞動合同關系。李敏對真實性不認可,稱是三利集團單方製作,沒有收到通知。本院詢問三利集團解除勞動合同報告書是否送達給李敏,三利集團稱沒有找到李敏。莫麗斯酒店、中德美公司對該證據無異議。
本院二審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一致。
裁判要旨
本院認為,綜合雙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1、三利集團應否支付李敏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2、三利集團應否支付李敏未休年休假工資,應否返還李敏慈善基金、押金;3、對雙方爭議的預獎勵金的性質應如何認定。
關於第一個焦點問題。本院認為,李敏在三利集團工作期間,三利集團未依法為李敏繳納社會保險費,違反了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李敏有權據此要求解除勞動關系並主張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一審據此判令三利集團支付李敏相應經濟補償金,並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三利集團主張多次要求為李敏繳納社會保險費,但李敏均予以拒絕,李敏對此不予認可。對此,本院認為,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不以勞動者是否自願繳納為前提。三利集團作為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主體責任,其未依法為李敏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僅損害了李敏的切身利益,還損害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其以李敏拒絕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主張不應支付李敏經濟補償金,缺乏法律依據。三利集團主張因李敏無故曠工嚴重違反其公司規章制度而解除與李敏的勞動關系,但其未提交考勤記錄予以證明,未舉證證明已將該通知送達給李敏,無法證明其解除勞動關系的合法性。故,本院對三利集團關於不應支付李敏經濟補償金的主張不予支持。李敏提交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報告書真實與否,不影響本案定性處理,本院對此不予評判。
關於第二個焦點問題。本院認為,根據《青島市企業工資支付規定》第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工資清單至少保存兩年備查。李敏於2016年7月1日從三利集團離職,對於2014年7月1日之前的未休年休假,三利集團不負舉證責任,李敏對此未提交充分證據證實,其要求三利集團支付2014年7月1日之前的未休年休假工資,本院不予支持。三利集團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安排李敏休了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1日期間的帶薪年休假,也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向李敏支付了該期間的未休年休假工資,三利集團應支付李敏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1日期間的未休年休假工資2609.89元[2838.26元/月÷21.75天×5天×2年×200%]。
李敏要求返還慈善基金,因慈善基金不屬於勞動報酬,該款項引發的爭議不屬於勞動爭議案件的受理范圍,本院對此不予處理。李敏要求莫麗斯酒店返還押金,與本案勞動爭議並非同一法律關系,本院在此亦不予處理。
關於第三個焦點問題。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預獎勵金不宜認定為工資、獎金等勞動報酬,理由如下:1、三利集團向李敏每月發放的"三利集團額外預獎勵憑證"中載明預獎勵的有效條件為,簽訂20年及以上合同並連續工作20年以上且預獎勵滿20年;未簽訂勞動合同或簽訂勞動合同期限低於20年對公司無實質性有效信譽承諾或中途離職無效,勞動合同到期但預獎勵不滿20年的,預獎勵無效等。該預獎勵憑證明確聲明,該獎勵是公司鼓勵員工履行合同、協議、承諾等重合同、講信譽的一種額外獎勵,與員工的工資、月薪、年薪、加班費、各類補助、各種獎勵等一切報酬和收入無關;該獎勵僅對講信譽的員工有效;如果被獎勵人出現違反勞動合同、協議、承諾、中途離職等一切不講信譽的行為,出現勞動關系中斷、曠工、被開除、停職、辭退、除名等行為,該獎勵無效。從該預獎勵憑證載明的上述內容可以看出,三利集團在向李敏發放該預獎勵憑證時已明確告知該預獎勵金與勞動報酬無關,是一種附條件、附期限的額外預獎勵。2、該預獎勵金實質是一種信譽保障獎勵措施,是企業行使自主經營權、吸引人才挽留人才長期為企業服務而採取的一種激勵措施,與勞動報酬無關。3、該獎勵與勞動者的貢獻和付出無關,並非獎金性質,是一種附條件、附期限的自主性企業福利。李敏接受並持有該預獎勵憑證,表明其以實際行為認可三利集團發放該預獎勵金所附設的條件,其主張該預獎勵憑證載明的款項為獎金性質,屬於其勞動報酬的組成部分,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審認定該預獎勵金為附條件的獎金,認定不當,本院依法予以糾正。李敏在三利集團工作不足九年即離職,未達到上述預獎勵憑證載明的發放預獎勵金的條件和期限,其主張預獎勵金,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李敏、三利集團的上訴請求均部分成立,本院分別予以部分支持;一審判決認定部分事實不當,本院依法予以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判決結果
一、維持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2017)魯0214民初1111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二、變更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2017)魯0214民初1111號民事判決第三項為:青島三利集團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李敏未休年休假工資2609.89元;
三、撤銷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2017)魯0214民初1111號民事判決第一、四項;
四、駁回李敏的其他訴訟請求;
五、駁回青島三利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訴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20元,由上訴人李敏負擔10元,上訴人青島三利集團有限公司負擔2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文書尾部
審判長徐明
審判員王化宿
審判員齊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