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日供水八千噸的自來水廠一月電費大概需要多少運營成本大概多少
4萬元以內吧,看你設計產能和設備情況了,設備越少電費越低,我這個是參考一個設版計產能權3萬噸,但實際運營時產能日產8000噸,月電費4萬元多一點算的。運營成本的話,電費最多了,其餘就是資源使用費,就是給水務局的錢,另外就是人員工資和設備折舊,看你設備自動化程度了,用人越少成本越低,不過固定的設備投入費用就越高了,大概5到10萬之間吧
B. 會計賬務處理中,自來水安裝費應劃哪個科目
一般超過來2000元的設備就得作為固定自資產入帳,一次性將其列為費用是不合適的。安裝自來水設備完工後,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固定資產---自來水設備 12300
貸:銀行存款(現金等) 12300
這種設備按不低於五年的時間計提折舊,也就是說最少進行為期五年的折舊,也可以視情況進行五年以上的折舊,比如六年、七年等。
C. 收取自來水管網費依據什麼規定執行什麼標准
管網費是企業用來解決管道建設費龐大而管網利用率不足的矛盾而收取的入網費。該費用一般只是面向新增用戶收取。據我在行業多年的了解,收費依據大都是地市或縣級當地政府職能部門制定的地方性文件,各地標准不一,但通常都是物價部門核準的。在過去城市發展緩慢或用水不夠密集的年代,收取一定管網費是合理的。而隨著城市的發展和城市管網的利用率提高,目前有見到很多城市已經逐步降低或取消了該費用的收取。如江蘇省丹陽市,2016年宣布取消。所以,具體怎麼收要查閱當地的文件和政策。可要求當地自來水運營公司提供該依據,並請注意該依據的時效。
D. 自來水廠廠房、水處理設備、管網折舊計入管理費用,正確嗎
自來水廠廠房、水處理設備、管網折舊計入管理費用,不正確,應計入成本。
E. 安裝自來水收費標准
我是自來水公司的。自來水管道安裝有多種渠道,因此費用差異很大。第一,必須明白是誰在安裝。農村自來水管道可以是自來水公司直接安裝,也可以是村鎮自己籌資安裝,還可以是混合形式,有自來水公司、政府、村隊和村民共同籌資安裝。第二,由於以上的多種形式,還不包括安裝單位再進行轉包的形式,因此安裝費用計算和分攤就完全不同。如果是自來水公司安裝,那麼一般來說是必須有預決算的,費用也比較高,但一般不會完全分擔到老百姓身上,那個負擔太重,通常是政府買單,或者政府、自來水公司、村鎮、村民共同分擔。如果是村隊施工安裝,也有可能要老百姓出一部分。但如果是屬於政府改造項目,那是由政府預算保障的,不應該再由村民出錢。
總之,如果要你拿錢,那你可以合理要求對方出具發票,然後看發票落款是誰,再找他查看有關收費依據。
如果要投訴,可以拿著發票或者直接電話找當地的水務部門或者同級政府,也可以撥打自來水的行風監督電話。
F. 自來水收費標准如何計算
有效資產為供水企業投入、與供水業務相關的可計提收益的資產,包括固定資產凈值、無形資產凈值和營運資本。可計提收益的有效資產,通過成本監審核定。
准許收益率的計算公式為:准許收益率益資本收益率×(1-資產負債率)+債務資本收益率×資產負債率。
當實際供水量不低於設計供水量的 65%時,供水企業平均供水價格許收入÷核定供水量;當實際供水量低於設計供水量的 65%時,供水企業平均供水價格許收入÷{核定供水量÷[(實際供水量÷(設計供水量×65%)]}。
平均供水價格、准許收入均不含增值稅,含增值稅供水價格由各地根據供水企業實際執行稅率計算確定;核定供水量水量×(1-自用水率)×(1-漏損率)。取水量、自用水率、漏損率通過成本監審確定。
《城鎮供水價格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新增建設項目用水必須裝表到戶。建設項目建築區劃紅線內供水管道及設施建設安裝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供水管道和用水設備的安裝應當堅持建設單位自願委託的原則。
第二十三條 各地應當加快二次加壓調蓄供水設施改造,鼓勵依法依規移交給供水企業實行專業運行維護。由供水企業負責運行管理的二次加壓調蓄供水設施,其運行維護、修理更新成本計入供水價格,不得另行收費。
第二十四條 供水工程安裝及其他延伸服務(用戶產權范圍內的供水設施修理、維護、更換等),應當加快引入市場競爭機制。除受用戶委託開展的建設安裝工程費用外,供水企業不得濫用壟斷地位收取供水開戶費、接入費、增容費等費用。
第二十六條 供水價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定價目錄確定的定價部門制定或者調整。消費者、供水企業、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方面可以向價格主管部門提出定調價建議。
第二十七條 制定居民生活用水價格水平或定價機制應當按照價格聽證的有關規定開展聽證。
G. 城市自來水供水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生產和其它用水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區行政區域內從事城市公共供水和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城市供水遵循合理開發水源和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相結合的原則,優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安排工業用水和其它用水。
第四條 城市供水部門的職責是:滿足城市規劃區內的居民生活、生產用水需要,加強對城區供水設施的建設、維護、管理和使用,確保城市供水,做好供水經營工作。
第五條 城市供水部門在職責范圍內,要全面做好城市供水、用水中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城市供水工作遵循合理開發、保護水源和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相結合的原則,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供水,實行統一規劃、加強城市供水科學技術研究,優化資源配置,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供水的現代化水平。
第七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公共供水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證城市公共供水基礎設施建設的財政投入,適應城市發展需求。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
第八條 地下水資源屬國家所有。城市水源保護區為:東到東外環外1公里和**鎮、西到西外環外1公里和**鎮、南到**路外1公里、北到***。
第九條 嚴格限制城市自來水可供區域內的各種自備水源。在城市公共管網覆蓋范圍以內,供水能力能夠滿足需要的,禁止新建自備水源。對原有的自備水源能達到出水量及飲用水水質要求的,交城市供水部門統一管理,對達不到供水標准要求的一律關閉。
第十條 關閉後的自備水井,由城市供水部門採取技術措施予以封閉,對符合飲用水質量標準的自備水源井作為城市應急供水備用水源。
第十一條 對取用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的取水申請,應當徵求城市供水部門意見後,用水單位或個人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取水許可證,取水許可證由水行政部門備案後,用水單位或個人方可按照城市供水工程的技術規范設計施工。
第十二條 城市規劃區內,在建小區和今後開發小區以及機關團體招商引資企業等均不得自行開采地下水資源,由城市供水部門負責供水管網的設計、鋪設與覆蓋,統一進行供水與管理。
第三章 城市供水設施建設與管理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在辦理建設項目工程許可證手續前,應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以及到城市供水部門交納城市供水設施配套費,用於城市供水基礎設施建設。收費標准依據《定政辦發〔2015〕17號》文件。
第十四條 城區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建設單位應將其供水工程設計、施工建設委託城市供水部門,由城市供水部門組織統一施工安裝。
因施工等需增加臨時用水的,應提前向城市供水部門提出申請,辦理臨時用水手續,並按基建用水價格繳納水費。如需超期用水,應提前提出延期用水計劃。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後,由城市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城市供水部門按照國家規定標准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 住宅小區的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小區規劃建設供水設施,滿足小區用水需求,因未按照規劃建設造成用水量不足的,由建設單位負責供水設施的續建或擴建。
第十六條 用戶需求的供水壓力超過國家規定管網末端服務壓力的,建設單位應當負責建設相應的二次供水設施。具體建設標准,由城市供水部門統籌指導。
第十七條 二次供水設施及其管理單位(以下簡稱二次供水單位)應當到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備案,經城市供水部門批准。
第十八條 二次供水單位應當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對設施定期檢測、維護,保證水質、水壓合格。在設施發生故障時應當立即搶修。
H. 湖南省城市供水價格管理實施辦法的詳細內容
湖南省城市供水價格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科學合理的城市供水價格體系和定價機制,保障供水、用水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城市供水事業健康發展,保護環境和節約用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城市供水條例》、《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和國家發改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做好城市供水價格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於本省境內城市供水價格行為。包括公共供水企業供水和非公共供水企業面向社會供水的行為。
第三條 城市供水價格是指城市供水企業通過一定的工程設施,將地表水、地下水進行必要的凈化、消毒處理,使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後供給用戶使用的商品水價格。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是城市供水價格的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助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做好城市供水價格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供水價格是重要的公用事業價格,實行政府定價管理。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根據《湖南省定價目錄》規定,省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城市供水價格管理和省轄市的供水價格的制定和調整工作;各市州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縣(市)城關鎮供水價格的制定和調整工作;縣(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除城關鎮外的建制鎮和集鎮的供水價格的制定和調整工作。供水企業實施跨區域供水的,其價格由上一級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管理。
第二章 水價分類與構成
第六條 城市供水實行分類水價。根據使用性質分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種用水三類。各類水價之間的比價關系為1:1.5:4
(一)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城市居民住宅居家生活用水、集體宿舍和員工公共食堂用水及持所在城市居住證租用住房的流動人口居家生活用水等。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工業、經營服務用水和行政事業用水等。
(三)特種用水是指洗浴、洗車用水等。
特種用水范圍的具體劃分由所在城市的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公布。
第七條 城市供水價格由供水成本、費用、稅金和利潤構成。成本和費用按《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准則》、《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等有關規定核定。
(一)城市供水成本是指供水生產過程中發生的水資源費、原水費、電費、原材料費、資產折舊費、修理費、直接工資、水質檢測和監測費以及其它應計入供水成本的直接費用。
1、水資源費指水行政主管部門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取水單位徵收資源性質的行政性收費;
2、原水費是指水庫或水利工程等取水費用;
3、定價成本中的電費是指原水輸送、水廠生產和輸、配水動力耗電費用;
4、定價成本中的工資以企業合理定員和統計部門公布的當地國有(或相同經濟成份)獨立核算工業企業平均工資水平計算;或按有關職能部門核準的工資總額和單位產品工資含量計入。合理定員人數省轄市供水企業按主業人員人均年制水量不低於10萬立方米,縣及縣級市的建制鎮、集鎮的供水企業主業人員人均年制水量不低於5萬立方米核定;
5、定價成本中的固定資產折舊費,其折舊年限一般選取財政部規定的工業企業固定資產分類折舊年限的中值數。城市供水水廠生產能力建設不宜過度超前,新建水廠竣工投產後,年制水量達不到設計能力60%的,按供水設計能力的60%計算制水量分攤折舊費。
6、定價成本中的維修費用一般控制在固定資產原值的2%-2.5%之間。因實施裝表到戶、抄表到戶、收費到戶、水表出戶改造而形成的用戶計量水表前的新增固定資產,由城市供水企業負責維修的,其維修費用可合理核入定價成本。
(二)費用是指組織和管理供水生產經營所發生的合理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計入城市供水價格期間費用應按供水企業主業務收入和其它業務收入的比例合理分攤計算。
(三)稅金是指供水企業按國家稅法規定應交納的稅金。
(四)城市供水價格中的利潤,按凈資產利潤率核定。
第八條 制水、輸配水等環節中的合理水損可計入成本。各級價格、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供水企業取水量、供水量、售水量和各類用水比例的考核。
(一)「水廠自用水」是指水廠生產所需的必要損耗,其合理損耗率為5—10%。
(二)「產銷差率」是指供水企業的供水量與售水量之差與供水量之比。城市供水企業未實現直接抄表到居民用戶家庭並按表計量收費的,其合理產銷差率為18%;實現由供水企業直接抄表到居民用戶家庭,直接抄表到戶率達到50%以上的,其產銷差率可適當放寬,但最高不能超過26%。上述指標中包括城市消防、綠化、環衛用水。已對消防、綠化、環衛用水實行裝表計量並實施收費的,應在上述產銷差率中降低2—3%計算。城市供水企業對城市低保家庭和特困家庭用水實行優惠的水費,政府應當給予補貼。
第三章 水價的制定
第九條 制定城市供水價格應遵循補償成本、合理收益、節約用水、公平負擔的原則。
第十條 供水企業合理盈利的平均水平應當是凈資產利潤率8—10%。具體的利潤水平根據不同的資金來源確定。
(一)主要靠政府投資的,企業凈資產利潤率不得高於6%。
(二)主要靠企業投資的,包括利用貸款、引進外資、發行債券或股票等方式籌資建設供水設施的供水價格,還貸期間凈資產利潤率不得高於12%。還貸期結束後,供水價格應按本條規定的平均凈資產利潤率核定。
第十一條 城市供水價格實行分類價格形式制定,鼓勵具備條件的城市實行「兩部制」、「三階梯」水價。
第十二條 城市供水實行分類價格的計算方法為:
(一)基本水價(平均水價)=(供水成本+費用+稅金+利潤)/售水量;
利潤=企業凈資產×凈資產利潤率;
稅金為同期的稅金總額;
售水量為同期的售水量。
(二)各類水價的計算:
居民生活用水價格=基本水價(平均水價)/[(居民生活用水售水量占總售水量之比×居民生活用水比價系數+(非居民生活用水售水量占總售水量之比×非居民生活用水比價系數+(特種用水售水量占總售水量之比×特種用水比價系數)]
其它各類水價=居民生活用水價格×分類用水比價系數;
分類售水量均為同期的售水量。
第十三條 城市供水價格應逐步實行容量水價和計量水價相結合的兩部制水價和階梯式計量水價。容量水價用於補償供水的固定資產成本,計量水價用於補償供水的運營成本。階梯式水價體現多用水多付費原則。
兩部制水價計算公式如下;
1、兩部制水價=容量水價+計量水價;
2、容量水價=容量基價×每戶容量基數;
3、容量基價=(年固定資產折舊額+年固定資產投資利息)/年制水能力;
4、居民生活用水容量水價基數=每戶平均人口×每人每月計劃平均消費量;
5、非居民生活用水容量水價基數為:前一年或前三年的平均用水量,新用水單位按審定後的用水量計算;
6、計量水價=計量基價×實際用水量;
7、計量基價=〔成本+費用+稅金+利潤-(年固定資產折舊額+年固定資產投資利息)〕/年實際售水量。
第十四條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可實行階梯式計量水價。
階梯式計量水價可分為三級,級差為1:1.5:2。
階梯式計量水價計算公式如下:
1、階梯式計量水價=第一級水價×第一級水量基數+第二級水價×第二級水量基數+第三級水價×第三級水量基數;
2、居民生活用水計量水價第一級水量基數=每戶平均人口×每人每月計劃平均消費量;
每戶平均人數按當地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人數確定。
第十五條 居民生活用水階梯式水價的第一級水量基數,根據確保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原則制定;第二級水量基數,根據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質量的原則確定;第三級水量基數,根據按市場價格滿足特殊需要的原則制定。具體各級水量基數按國家和省有關用水定額並結合促進提高人民生活質量原則由當地政府確定。
第十六條 以旅遊業為主或季節性消費特點明顯的城市可實行季節性水價。但最高上浮幅度不應超過基本水價的20%。
第十七條 城市非居民生活用水實行兩部制水價時,應與國家或省及其所屬職能部門發布的實行計劃用水超定額加價的有關規定相銜接。
第十八條 城市污水處理費的徵收辦法及標准按省有關部門規定執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由城市供水企業實施伴隨自來水水費代征的,其徵收辦法和標准按省有關部門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供水企業對轉供水單位和未接管的實施物業管理居民小區的供水,實行供水躉售價格。躉售價格在不改變居民生活用水價格的前提下由供水企業與躉水單位協商議定,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備案。雙方對躉售供水價格有爭議的,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協調。
第二十條 城市居民住宅及其它高層樓宇的二次供水加價,由城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加壓成本和合理水損等情況核定。
第四章 水價申報與審批
第二十一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供水企業可以提出調價申請:
(一)按國家法律、法規合法經營,價格不足以補償簡單再生產的;
(二)政府給予補貼後仍有虧損的;
(三) 合理補償擴大再生產投資的。
第二十二條 城市供水企業需要調整供水價格時,應向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將意見函告同級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供價格行政主管部門統籌考慮。
第二十三條 城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接到調整城市供水價格的申請報告後,決定開展調價前期工作時應向上一級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按有關城市供水價格成本監審辦法進行價格成本監審,召開聽證會,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後,將供水價格的調整方案、聽證會資料等報經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後,報上一級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准後實施。
第二十四條 城市供水價格調整方案,應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告。從調價文件批准執行之日起第一次抄表見量執行原價格,第二次抄表見量執行新調整的價格。
第二十五條 調整城市供水價格應按以下原則審批:
(一)有利於供水事業的發展,保障城市供水,提高供水水質,滿足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需要;
(二)有利於節約用水;
(三)充分考慮社會各方面的承受能力;
(四)有利於規范供水價格,促進供水企業加強經營管理,建立健全供水成本約束機制。
第二十六條 城市供水企業向單位和居民個人收取申請接入城市供水的管網設備安裝費用及其它具有自然壟斷性質的服務費用,應按照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水價執行與監督
第二十七條 城市中有水廠獨立經營或管網獨立經營的,允許不同的上網企業執行不同的結算價格,並通過競標確定;不具備競標條件的,由城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核定,但對同城同類用戶,必須執行同一分類價格。
第二十八條 城市供水應實行裝表到戶、抄表到戶、計量收費。
第二十九條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各類量水、測水設施實行統一管理,加強供水計量監測,完善供水計量監測設施。
第三十條 混合用水應分表計量,未分表計量的,供水企業可與用戶簽訂用水合同明確用水比例;因用戶原因不分表計量且不簽訂供水合同的,從高適用水價。
第三十一條 用戶應當按照規定的計量標准和水價標准按供水合同約定的時間交納水費。違者按《合同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 供水企業的供水水質、水壓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和《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因水質達不到飲用水標准,給用戶造成不良影響和經濟損失的,用戶有權到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等進行舉報投訴。供水企業應當按照《城市供水條例》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城市供水企業應在營業場所醒目位置將各類水價、代收費項目、標准、文件依據及價格投訴電話12358等進行公示。
第三十四條 各級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質監管體系,加強水質管理,監督城市供水企業保證安全可靠供水。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同級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城市供水價格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處理價格投訴,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城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規定,是指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市、鎮。
第三十七條 本實施辦法由省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實施辦法自二○一○年四月一日起實行。我省原有關規定與本實施辦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實施辦法為准。
I. 二次供水收費標准
二次供水收費標準是根據當地具體規定來徵收的,通常是不附加二次供水的費用,專其繳納的水費包含二屬次供水的費用。
以鄭州為例,根據《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城市供水單位應當按月抄表,並按水錶行度向用戶計收水費;用戶應當按規定的時間、方式交納水費。生產、生活等混合用水的,按其中的最高水價計收水費。
(9)自來水設備運營管理費擴展閱讀: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糾正、核減用水指標,並可處以一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1、計劃管理單位未經核定用水指標擅自用水的;
2、使用自來水進行水產養殖和農業灌溉的;
3、選用或未按規定更換國家、省、市明令淘汰的用水設備、器具的;
4、冷凍機及其他製冷設備的冷卻水,未經重復使用而直接排放的;
5、對居民生活用水實行包費制的;
6、因管理不善造成用水設施跑水、漏水的。
J. 物業管理費包括了自來水加壓電費嗎
不包括。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聯合發布的《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規定:
第十一條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包干制的,物業服務費用的構成包括物業服務成本、法定稅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利潤。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包括物業服務支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酬金。
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構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3、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
4、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5、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6、辦公費用;
7、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8、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9、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
自來水加壓電費不屬於以上內容,則物業管理費不包括自來水加壓電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