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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處理生態補償制度

發布時間:2023-09-04 19:17:45

㈠ 國發2012 3號文件,哪裡可以找到

國發3號文件

國發3號文件是指2009年1月26日,《國務院關於推進重慶市統籌城鄉改革和發展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正式頒布,《國務院關於推進重慶市統籌城鄉改革和發展的意見》即(國發〔2009〕3號,賦予了重慶新機遇、新定位和新使命,對重慶貫徹實施胡錦濤總書記「314」總體部署,實現本屆市委、市政府「加快」、「率先」目標,增強中長期經濟發展動力,抗禦全球金融危機並率先走出經濟低谷,具有重大、深遠的意義。

《意見》將中央對重慶「314」總體部署正式寫入文件,明確了重慶作為「西部地區的重要增長極、長江上游地區的經濟中心和城鄉統籌發展的直轄市」的戰略定位和「在西部地區率先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總體目標,使重慶在區域發展和全國改革開放大局中的戰略地位更為突出。落實《意見》明確的戰略任務、工作措施和工作要求,必將為重慶中長期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增強動力,奠定科學發展和社會和諧的堅實基礎。

把握中央對重慶在全國及區域發展中的新定位。在「314」總體部署基礎上,《意見》進一步對重慶作出了長江上游地區綜合交通樞紐和國際貿易大通道、內陸出口加工基地和擴大對外開放的先行區、國家重要的現代製造業基地、長江上游科技創新中心和科研成果產業化基地等重要定位,明確了長江上游生態文明示範區、「會展之都」、「購物之都」和「美食之都」、區域商貿會展中心、中西部地區循環經濟發展示範區等特色定位。這些「黃金定位」使「314」總體部署更加充實完善,工作任務更加具體清晰,將推動重慶各項建設提速,進一步發揮重慶在區域發展中輻射帶動作用。

把握中央賦予重慶改革和發展的新使命。新形勢下,黨中央、國務院對重慶改革和發展提出了更高要求,賦予了新的使命。《意見》將重慶改革發展提升到事關全國改革開放、區域協調發展、西部大開發和生態安全等國家戰略的重要層面,明確指出:加快重慶統籌城鄉改革和發展,對於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探索解決我國城鄉二元結構路子,加快形成沿海與內陸聯動開發開放新格局,努力保障長江流域生態環境安全,有著重大意義。這些都是重慶改革和發展中必須切實擔負的新使命。同時,《意見》要求,堅持城鄉統籌、科學發展、以人為本、改革開放「四項原則」,要推進實施「一圈兩翼」開發、擴大內陸開放、產業優化升級、科教興渝、資源環境保護「五項戰略任務」,我們推進統籌城鄉改革和發展,必須貫徹上述要求。

中央對一個地區發展出台文件並不多,目前為止出台的幾個文件,主要都是針對少數民族地區,對一個省、直轄市出台專門的綜合性政策文件,重慶是第一個。《意見》的出台,將重慶改革發展上升為了國家戰略,進一步明確了重慶新階段發展的指導思想、奮斗目標、基本原則、戰略任務,賦予了一系列「黃金定位」,提出了一系列重要政策措施,既充分體現了國家戰略意圖,又抓住了重慶發展的關鍵,涵蓋了重慶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方方面面,是指導重慶科學發展、全面振興的綜合性戰略規劃和綱領性文件,為重慶發展提供了強勁動力和政策支撐。

㈡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二十一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與保護,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與污水處理,以及城鎮內澇防治,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的領導,並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四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導監督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國家鼓勵採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支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全國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中長期發展目標、發展戰略、布局、任務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地理、氣候特徵,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排水與污水處理目標與標准,排水量與排水模式,污水處理與再生利用、污泥處理處置要求,排澇措施,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規模、布局、建設時序和建設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發生內澇的城市、鎮,還應當編制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並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

第八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和防洪規劃,並與城鎮開發建設、道路、綠地、水系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根據城鎮人口與規模、降雨規律、暴雨內澇風險等因素,合理確定內澇防治目標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態系統,提高雨水滯滲、調蓄和排放能力。

第九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編制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一經批准公布,應當嚴格執行;因經濟社會發展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加大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維護的投入。

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和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合理確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標准,統籌安排管網、泵站、污水處理廠以及污泥處理處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調蓄和排放等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

城鎮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建設時序,優先安排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未建或者已建但未達到國家有關標準的,應當按照年度改造計劃進行改造,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鎮排澇要求,結合城鎮用地性質和條件,加強雨水管網、泵站以及雨水調蓄、超標雨水徑流排放等設施建設和改造。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築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提高城鎮內澇防治能力。

新區建設與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雨水徑流控制要求建設相關設施。

第十四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范圍內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以及需要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相連接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徵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的意見。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就排水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相關標准提出意見。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排水設計方案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未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專門機構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督。

第十五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並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資料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通過招標投標、委託等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負責管理。特許經營合同、委託運營合同涉及污染物削減和污水處理運營服務費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徵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的意見。國家鼓勵實施城鎮污水處理特許經營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從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設備;

(三)有完善的運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術負責人和關鍵崗位人員經專業培訓並考核合格;

(五)有相應的良好業績和維護運營經驗;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排 水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降雨規律和暴雨內澇風險情況,結合氣象、水文資料,建立排水設施地理信息系統,加強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鎮內澇防治水平。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採取相應的預防治理措施,建立城鎮內澇防治預警、會商、聯動機制,發揮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庫、窪淀、湖泊調蓄洪水的功能,加強對城鎮排水設施的管理和河道防護、整治,因地制宜地採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確保雨水排放暢通,共同做好城鎮內澇防治工作。

第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要求,確定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建設標准,明確雨水的排水分區和排水出路,合理控制雨水徑流。

第十九條 除乾旱地區外,新區建設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對實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區,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要求,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結合舊城區改建和道路建設同時進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新區建設和舊城區改建不得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

在有條件的地區,應當逐步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與處理,合理確定截流倍數,通過設置初期雨水貯存池、建設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強對初期雨水的排放調控和污染防治。

第二十條 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

第二十一條 從事工業、建築、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准,重點對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事項進行審查。

排水戶應當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二條 排水戶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有關排放標准;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放口設置以及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建設的指導和監督;對不符合規劃要求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應當要求排水戶採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的排水監測機構,應當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和水量進行監測,並建立排水監測檔案。排水戶應當接受監測,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安裝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應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監測數據與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共享。

第二十五條 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的,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相關排水戶;可能對排水造成嚴重影響的,應當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採取應急處理措施,並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六條 設置於機動車道路上的窨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建設,保證其承載力和穩定性等符合相關要求。

排水管網窨井蓋應當具備防墜落和防盜竊功能,滿足結構強度要求。

第二十七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城鎮排澇風險評估制度和災害後評估制度,在汛前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責成有關單位限期處理,並加強城鎮廣場、立交橋下、地下構築物、棚戶區等易澇點的治理,強化排澇措施,增加必要的強制排水設施和裝備。

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確保設施安全運行。

在汛期,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應當加強對易澇點的巡查,發現險情,立即採取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汛期應當服從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調度指揮或者監督。[1]

第四章 污水處理

第二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維護運營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定期向社會公開有關維護運營信息,並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保證出水水質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准,不得排放不達標污水。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並按照有關規定和維護運營合同,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送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價格主管部門提交相關成本信息。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定城鎮污水處理運營成本,應當考慮主要污染物削減情況。

第三十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安全處理處置污泥,保證處理處置後的污泥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後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

第三十一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不得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因檢修等原因需要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在90個工作日前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在出現進水水質和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導致出水水質超標,或者發生影響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突發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應急處理措施,並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核查處理。

第三十二條 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

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

排水監測機構接受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從事有關監測活動,不得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和排水戶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 污水處理費應當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處理費的收費標准不應低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處理費不足以支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的,地方人民政府給予補貼。

污水處理費的收取、使用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並將監督考核情況向社會公布。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為進出水在線監測系統的安全運行提供保障條件。

第三十五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履行維護運營合同的情況以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和水量的監督檢查結果,核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足額撥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

第三十六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在監督考核中,發現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擅自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或者其他無法安全運行等情形的,應當要求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採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後仍無法安全運行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終止維護運營合同。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終止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的維護運營合同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安全運行。

第三十七條 國家鼓勵城鎮污水處理再生利用,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築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水資源和水環境狀況,合理確定再生水利用的規模,制定促進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再生水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指導。[1]

第五章 設施維護與保護

第三十八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對窨井蓋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保障設施安全運行。

從事管網維護、應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間作業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設置醒目警示標志,採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員墜落、車輛陷落,並及時復原窨井蓋,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相關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組織編制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急預案,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以及城鎮排澇所必需的物資。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搶險裝備、器材,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條 排水戶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消除危害,並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安全事故或者突發事件發生後,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採取防護措施、組織搶修,並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一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保護范圍,並向社會公布。

在保護范圍內,有關單位從事爆破、鑽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等可能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應當與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十二條 禁止從事下列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損毀、盜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二)穿鑿、堵塞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三)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和廢渣;

(四)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

(五)建設占壓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六)其他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不得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查明工程建設范圍內地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相關情況。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排水管網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拆除、改動方案,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審核,並承擔重建、改建和採取臨時措施的費用。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保護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及結果向社會公開。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進行檢查、監測;

(二)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要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四十五條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營、維護和保護等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排污許可證後不實施監督檢查的,對核發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或者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不予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補辦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向社會予以通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或者嚴重影響,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提前通知相關排水戶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採取應急處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影響汛期排水暢通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的,或者未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和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未按照規定事先報告或者採取應急處理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後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進行跟蹤、記錄的,或者處理處置後的污泥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採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採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採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單位或者個人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污水處理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責任,保障設施安全運行的;

(二)未及時採取防護措施、組織事故搶修的;

(三)因巡查、維護不到位,導致窨井蓋丟失、損毀,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給予警告;逾期不採取補救措施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單位未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並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排水戶需要取得排污許可證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發;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排放污水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罰。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㈢  國外生態補償的典型案例

一、美國:綠色償付

綠色償付的中心內容是享受保護成果的人們向提供保護服務的人們付費。美國紐約市向哈得孫河上游農民付費,保證其清潔水源項目是典型案例。紐約市90%的飲用水來自於哈得孫河上游——距該市200km的特拉華州的鄉村,那兒居住著7萬多人,並且分布著約3個奶牛場,開發壓力比較大,河流水質受到威脅。假如河水受到污染,紐約市政將必須建設標准更高的凈水廠,為此預計將花費70億~90億美元的投資(包括第1個10年的運行費)。紐約市政府權衡利弊,決定用向上游農民付費的方式保護水源。1993年,紐約市成立了非營利性的流域農業委員會(WAC),委員會通過引導土地使用方式的辦法保護河流生態和水質。他們的主要做法:一是為保護和恢復森林的土地使用者提供補貼;二是為按照推薦的環境友好方式經營牧場、農場的農民提供補貼和服務;三是通過購買土地發展許可權制土地開發。付費的主要資金來源是在水費中增加了9%附加費,此外還有少量資金來自市政公債和信託基金。

二、哥斯大黎加:國家森林基金

哥斯大黎加建立了全國性的環境服務付費制度(Payment for Environmental Services,簡稱PES),該項制度開始於1996年的森林法。哥斯大黎加的森林法規定,來自於天然林、樹木種植、經濟林種植所提供的固碳、水資源保護、生物多樣性保護以及觀光風景服務可以得到補償。補償標準的制定依據土地利用的機會成本,通常高於放牧地的租金費,具體補償標準是:通過植樹提供上述服務的土地擁有者可以得到平均540美元/hm2的補助;通過保護和恢復森林提供上述服務的土地擁有者可以得到平均210美元/hm2的補助(上述兩項補助均分5年支付);通過經濟林種植提供上述服務的土地擁有者可以得到每棵樹0.8美元的補助;每5年為1個合同期,到期時根據監測和評估結果進行下一期合同談判。

哥斯大黎加通過多種渠道籌集生態補償資金。哥斯大黎加除了通過立法手段來保證生態效益的內部化外,還採用市場手段對私人生產者所提供的生態效益進行補貼或為政府保護生態效益提供財政支持。哥斯大黎加1996年7575號森林法規定把向化石燃料徵收的銷售稅作為生態效益補償資金的來源之一。另外,哥斯大黎加還利用可確認的貿易補償這種市場手段從國際市場上為哥斯大黎加政府進行生態保護尋求財政支持。可確認的貿易補償(CTO)是指能在國際市場上轉讓或銷售溫室氣體補償權的財政手段。一個CTO代表了一定量的溫室氣體釋放物,這些釋放物用減少的或被吸收的碳當量來表示。當一個外國投資者購買了一個CTO(如通過重新造林或開展林業保護的方式來購買CTO),該投資者就額外地為哥斯大黎加提供了財政支持。目前,環境服務付費項目的資金85%來源於化石燃料稅,8%來自政府財政、世界銀行、全球環境基金和其他國家銀行的政府貸款,7%來自企業自願付費和國際碳匯交易收入。還有一些流域通過附加水費為上游提供水資源保護的補償資金。

環境服務付費項目由哥斯大黎加國家森林基金管理。國家森林基金組織通過與環境能源部、有關民間咨詢機構和非政府組織等項目執行機構簽訂項目協議實施環境服務付費項目。保護區域的土地擁有者與項目執行機構簽訂協議,承諾具體的保護義務,獲得相應的補償。這些補償提高了土地擁有者保護植被的積極性和保護能力,同時也為保護區的居民(多數是窮人)提供了額外的經濟收入,改善了他們的生活。

三、歐盟:生態標簽認證

為鼓勵在歐洲地區生產及消費「綠色產品」,歐盟於1992年出台了生態標簽體系。歐盟生態標簽制度是一個自願性制度,歐盟建立生態標簽體系的初衷是希望把各類產品中在生態保護領域的佼佼者選出,予以肯定和鼓勵,從而逐漸推動歐盟各類消費品的生產廠家進一步提高生態保護,使產品從設計、生產、銷售到使用,直至最後處理的整個生命周期內都不會對生態環境帶來危害。生態標簽同時提示消費者,該產品符合歐盟規定的環保標准,是歐盟認可並鼓勵消費者購買的「綠色產品」。如果生產商希望獲得歐盟生態標簽,必須向歐盟各成員國指定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完成規定的測試程序並提交規定的測試數據,證明產品達到了生態標簽的授予標准。歐盟對於每一種產品都規定了相應的環保性能標准,這些標准主要是關於自然資源與能源節省情況、廢氣(液、固體)及雜訊的排放情況等。

四、德國:跨流域國際生態補償和區域橫向轉移支付

德國易北河的生態補償政策是比較典型的區域合作機製成功範例。易北河貫穿兩個國家,上游在捷克,中下游在德國。1980年前從未開展流域整治,水質日益下降。1990年後德國和捷克共和國達成共同整治易北河的協議,成立雙邊合作組織。整治的目的是長期改良農用水灌溉質量,保持流域生物多樣,減少流域兩岸排放污染物。雙邊組織由8個專業小組組成:行動計劃組,確定、落實目標計劃;監測小組,確定監測參數目錄、監測頻率,建立數據網路;研究小組,研究採用何種經濟、技術等手段保護環境;沿海保護小組,解決物理方面對環境的影響;災害組,解決化學污染事故,預警污染事故,使危害減少到最低限度;水文小組,收集水文資料數據;公眾小組,從事宣傳工作,每年出一期公告,報告雙邊工作組織工作情況和研究成果。

根據協議,德國在易北河流域邊建起了7個國家公園,佔地500km2;兩岸流域有200個自然保護區,禁止在保護區內建房、辦廠或從事集約農業等影響生態保護的活動。經整治,目前易北河上游水質已基本達到飲用水標准。

易北河流域整治的經費來源包括以下幾個部分:一是排污費(居民和企業的排污費統一交給污水處理廠,污水廠按一定的比例保留一部分資金後上交國家環保部門);二是財政貸款;三是研究津貼;四是下游對上游經濟補償。如2000年德國環保部拿出900萬馬克給捷克,用於建設捷克與德國交界的城市污水處理廠。

目前國際上只有德國在生態補償方面實行州際間橫向轉移支付制度,並且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其最大的特點是資金到位,核算公平。橫向轉移支付就是由富裕地區直接向貧困地區轉移支付。也就是說,通過橫向轉移改變地區間既得利益格局來實現地區間公共服務水平的均衡,並且設計出了一整套復雜的計算依據以及確定轉移支付的數額標准。德國的橫向轉移支付基金由兩部分構成,一是增值稅由州分享部分的1/4;二是財政較富裕的州按照統一標准計算結果撥給窮州的補助金。德國通過州際財政平衡基金實施州際間橫向轉移支付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持社會穩定。

五、澳大利亞:水分蒸發信貸

澳大利亞Mullay-Darling流域位於澳大利亞東部,大規模的森林採伐使土壤鹽漬化問題日益嚴重。為此,下游一個由600個灌溉農場主組成的食物與纖維協會,與上游新南威爾士州林務局達成協議,將植樹造林作為一種成本有效的策略予以資助。該協會根據在流域上游建設100hm2森林的蒸騰水量,向州林務局購買鹽分信貸,即下游使用水灌溉土地的農場主向林務局支付「蒸騰作用服務費」,現在是按照每100萬m3水交納17澳元的價格來支付,或按每公頃土地85澳元的價格來補償,支付10年。林務局利用這一經費採取在上游地區種植脫鹽植物、栽植樹木或多年生深根系植物等措施,可以有效地保護水質,避免鹽鹼化。

六、厄瓜多:流域水土保持基金

1998年在基多成立了流域水土保持基金,基金的資金收自於用水費,具體有以下來源:MBS-Cangahua灌區、流域下游農戶、水電公司HCJB、Papallacta溫泉、基多市政水務公司(交納水銷售額的1%)以及國家和國際補充資金;流域水保基金用於保護上游40萬hm2的Cayambe-Coca流域的水土,以及上游的Antisana生態保護區,具體的活動包括購買生態敏感區土地、為上游居民提供替代的生計方式、農業最佳模式示範、教育和培訓;該水保基金交由一個公司來運作(Enlace Fondos),公司設有理事會,成員來自地方社區、水電公司、保護區管理局、地方NGO以及政府。

㈣ 行政主管部門對污水廠進行監管的法律依據國家級、地方級(最好是湖南的)法律、法規及管理辦法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湖南省環境保護條例
湖南省湘江保護條例

㈤ 市政工程污水處理的成本管理

文章根據作者多年實踐經驗就市政工程污水處理的成本管理進行了簡單的闡述。
一、我國現階段污水處理成本的現狀分析
污水處理行業是耗資比較大的行業,在我國屬事業單位或國有企業,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營、維護費用全部或部分由財政撥款,相關的運行成本由政府承擔,相對壓力小一些,加上這些單位在生產活動中處於社會壟斷地位,所以具有穩定性和安全性。這就造成了污水處理管理活動長期處於一種粗放型的、一貫制的事業性管理模式。造成了企業只關注花了多少資金,而不管創造的利潤與成本差額是否一致的現象,污水處理成本相對較高。而相對於上述企業污水處理廠的粗放型管理而言,小單位由於以追求經濟效益為主要目的,在污水處理問題上缺乏定量方面的基礎工作,也就不能形成完善的計劃成本、成本降低額、降低率等指標體系。而且對於小企業而言,內部參與部門缺乏相應的成本責任,在污水處理問題上,各部門縱向管理和橫向責任分工不是很明確,這就導致了共同保證目標成本實現的狀況。
二、污水處理中的成本分析
(一)污水處理的成本構成分析
污水處理的成本費用,是污水處理過程中消耗的生產資料轉移價值和勞動者為自己生產的價值的貨幣反映,是污水處理服務價值的主要組成部分。根據工業企業成本會計的原則,污水處理費的成本主要包括以下幾個部分:一是與污水處理相關的各項支出。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製造費用等項目;二是污水處理費的費用,包括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具體來說污水處理的生產成本細化如下:直接人工費,指直接參加污水處理人員的工資、津貼、獎金和職工福利費。製造費用,包括污水處理廠和各排水管理站為組織和管理污水處理所發生的管理人員工資和職工福利費,季節性及修理期間停工損失等費用。污水處理的期間費用,是指污水處理企業在特定期間為銷售、組織和管理正常污水處理以及籌集資金而發生的費用。銷售費用,是指污水處理企業專設的再生利用水的銷售機構的各項經費。管理費用,是指污水處理企業行政管理部門為組織和管理污水處理活動而發生的各項費用。財務費用包括在污水處理期間發生的金融機構的手續費,以及因籌資發生的其他財務費用。
(二)污水處理中的成本管理問題分析
第一,當前污水處理排放標准與運行成本不相適應。企業採用污水處理排放的標准,必然要影響到污水處理運行成本的高低。反過來說,污水處理的成本越高,說明企業排放的污水的處理程度就越好,對環境造成的影響也越小。如果嚴格執行排放標准,採用完全硝化+化學除磷+消毒+外加碳源+其他措施的方案,污水處理的直接成本將增加一半。根據國家規定,不同行業的污水排放標准不同,所以可以按照行業規定來進行設置,沒有必要進行全步驟的污水處理過程,這樣必將會導致成本上升。
第二,盲目擴大建設規模,城鎮污水處理收費機制不健全。由於污水處理成本的不斷提高,許多企業成本急劇上升,造成污水處理設施處於閑置狀態。根據相關的調查顯示,目前全國1400多座污水廠中,有一半處於半開工狀態。另外,由於污水處理的收費制度不健全和缺乏有效的運營監管,使得設施運營難以為繼。從最近開展的一項經濟調查來看,目前仍有相當一部分城市尚未徵收污水處理費,而且在已經徵收的地方也存在收費過低的問題。尤為嚴重的是,為數眾多的中小城鎮污水處理收費機制還沒有建立。收費機制的不健全將直接導致污水處理廠運營經費的短缺,造成污水處理機制落後。當前大部分污水費是加入到自來水費中一並收取,這也就給通過地下井取水或通過河道取水的自備水源形成的污水提供了少繳納污水費的空子。
三、污水處理成本的改進分析
隨著國家「十二五」計劃的開展,越來越多的目光轉向了和諧經濟建設。在規劃中,貨架強調要加強生態環境建設,加快城鎮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和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中央財政更是加大了對地方污水處理的資金投入。預計加上銀行資金,今年可以達到4000――5000億,這也就為廣大企業進行污水處理項目提供了優越的條件,就企業自身來說,需要在以下幾個方面做好工作:
第一,建立起完備的成本管理機制,盡量將污染治理資金效率最大化。做好成本管理機制,首先要建立健全目標成本管理的基礎工作,從定額管理、計量管理、原始記錄、內部價格和驗收管理工作抓起,採取一套科學的制度和方法建立圖標、文字等資料文件,實行項目成本管理檔化。其次應從如下三個環節考慮管理機制的建立:一是細化各個環節的核算,查找可以縮減的步驟。這就要求在分項分階段對污水處理的人工、材料、機械、辦公費等按月、按季度進行明細核算中,對發現問題找出原因,進行技術改進或者措施完善來選擇最佳方案。二是考核機制要認真、准確。在生產過程中,各生產班組根據廠部下發的成本任務單填寫每月或每季工作量、工程量及人工、機械等使用情況的記錄,經由專人成立的考核組逐項實施檢查、考核,確保污水處理成本合乎規范。
第二,探索、創新新的生產成本核算方式。為了使成本核算具有科學性、時效性,就要在成本的核算過程中不斷的進行探索和創新,總結路子,找好對策。污水處理成本監審中很關鍵的數據是污水處理量的大小,按照常規,都是進行單位污水成本進行計算,這樣污水的處理量就在企業運行費用中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在會計成本費用核算中,固定資產折舊、大修理費(按固定標准提取)、資金利息、人員薪酬、管理費用等得數值在一般情況下是不會隨處理量的變化而變化的,起決定作用的是設計規模、投資額大小;而對於動力費、直接間接材料費、污泥清運費、維修費等來說,他們隨著處理量的變化而變化,一般規律是處理量越大,這些費用發生得越多。如果我們將不隨處理量的變化而變化的部分作為固定成本,將隨處理量的變化而變化的部分作為可變成本,那麼企業成本的總和就是固定成本+變動成本的模式。這種模式,既維護了企業的合法利益,又能夠促進企業積極進行污水量的擴大,從而爭取更多的政府扶持資金。
四、結語
隨著生產知識化水平的提高和污水處理設備的不斷更新換代,各大企業的污水處理工作也必將更加簡單易行。各污水處理廠在成本管理工作中,應根據自身的特點和具體條件,認真進行成本的分析,抓住影響成本的關鍵,採取有效措施節約污水處理成本,建立有效的成本控制機制,就不僅能達到成本的不斷降低,而且還能間接促進經濟效益的增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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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南充市鄉村污水處理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鄉村污水治理,保護和改善鄉村人居環境,建設美麗鄉村,促進鄉村生態文明建設和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四川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南充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南充市行政區域內鄉村污水處理的規劃,鄉村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改造、運營、維護和監督管理。
本條例所稱鄉村,是指南充市城市建成區以外的區域,包括鄉(鎮)、場鎮和村莊。鄉村污水,是指鄉村村(居)民在生活中產生的污水,以及在鄉村從事民宿、餐飲、畜禽水產養殖等經營活動產生的污水。第三條鄉村污水處理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籌規劃、因地制宜、分類治理、綜合利用的原則,實現建設規范、設施完好、管理有序、水質達標的目標。第四條鄉村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是社會公益性基礎設施。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鄉村污水處理負責。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鄉村集中式污水處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安排和配套建設鄉村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將鄉村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規劃、建設、改造、維護、管理以及污水處理運營成本差額補貼等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鄉村污水處理目標責任和考核評價制度。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鄉村污水處理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按照職能職責做好污水處理相關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污水處理廠(站)及其配套管網等設施設備的建設、改造和運營維護的管理、監督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組織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工作,農戶戶用衛生廁所無害化改造以及農戶糞便、畜禽養殖污水處理和資源化利用工作。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水務、衛生健康、應急管理、鄉村振興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鄉村污水處理的相關工作。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按照本條例和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轄區內鄉村污水處理的管理、監督工作,負責自行管理的鄉村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工作。
鼓勵村(居)民委員會將污水治理工作納入村規民約或者居民公約,引導村(居)民參與鄉村污水治理和保護污水處理設施。第八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鄉村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的需要,可以採取政府全額投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特許經營、投資補助、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鄉村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第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鄉村污水處理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適用的先進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提高鄉村污水綜合處理能力。第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宣傳教育,普及污水處理相關知識,增強公眾的環境保護意識。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鄉村污水處理設施的義務,有權對破壞鄉村污水處理設施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第十一條縣(市、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污水處理信息公開制度。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十二條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鄉村污水處理納入國土空間規劃,編制鄉村污水處理規劃。第十三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鄉村污水處理的實際需要,統籌安排管網、泵站、污水處理廠(站)、一體化污水處理設備以及污泥處理處置、再生水利用等鄉村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第十四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已建成的設計不合理、處理能力不符合實際需求、出水水質未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標准、管網不配套或者出現損壞、老化等情形的鄉村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制定更新改造計劃並組織實施。第十五條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和常住人口一千人以上的場鎮,應當建設污水處理廠(站),對污水進行集中處理,並實行雨水、污水分流,污水管網應當全覆蓋。未實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區域,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鄉(鎮)人民政府制定雨水、污水分流改造計劃並組織實施。

㈦ 我國水污染防治的主要制度。急求!!!

1、《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規定:國家對重點水污染物排放實施總量控制制度。

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意見後,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報國務院批准並下達實施。

2、《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國家建立水環境質量監測和水污染物排放監測制度。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水環境監測規范,統一發布國家水環境狀況信息,會同國務院水行政等部門組織監測網路,統一規劃國家水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的設置,建立監測數據共享機制,加強對水環境監測的管理。

3、《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國家對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落後工藝和設備實行淘汰制度。

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限期禁止採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工藝名錄和限期禁止生產、銷售、進口、使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設備名錄。

(7)污水處理生態補償制度擴展閱讀:

城鎮和廣大農村地區的生活污水具有水質成分復雜、差異性和波動性較大等特點,尤其在農村地區,節假日水質水量出現不可控因素,傳統的單一式的收水模式無法保證進水水質水量的穩定,也難以實現對排水進行有效監控。因此,需要採取必要的分類、分質收集方式,以保障污水處理廠的穩定運行。

此外,對於企業排放的污水,目前污水處理廠建設並沒有從技術角度對工業污水處理達標排放的可行性進行論證,也沒有從工業污水的特徵污染物入手提出污染控制思路,而是主要照搬城市生活污水處理廠的設計思路,在建設過程中缺少預處理及廢水水質調控手段兩個重要環節。

給污水處理的整體達標排放造成了很大困難以及安全隱患,甚至導致有的污水處理廠自從建成後就一直無法達標排放。目前大多環保工程項目重工程設施建設,嚴重缺乏後期設施系統運行、管理和維護的資金基礎。

㈧ 怎樣解決環境污染的問題

污染治理
治理河流污染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目前國內外在使用的或已經過試驗驗證的污染河流治理技術主要有以下幾種:
物理法
截污分流。截污是治理城市河流污染的重要方法之一,其原理是通過建設雨、污水管網,將原本直接排入城市河流的污水收集至城市污水處理廠或者人工濕地,經處理達標後再排放,從而削減了排入河流的污染物總量。截污分流法可以從根本上解決城市河流水污染的問題,但實施難度較大,涉及到水利、市政、道路等多個部門,因此一般需要通過行政手段輔助。
引水沖污。引水沖污實際上是通過清潔江河水置換河道的污染河水,將原污染河道中的污染物稀釋或帶入下游,從而降低河道的污染負荷,提高河水的自凈能力。但引水沖污只能稀釋或轉移污染物,不能從根本上降低污染物總量,在當地水源不足時,需要外購清凈水,成本較高。
底泥疏浚。底泥是河流污染的內源因素之一,底泥中的有機物在細菌作用下發生分解,會降低水中的溶解氧濃度,同時產生硫化氫、磷化氫等惡臭氣體,使河水變黑變臭。底泥疏浚是通過底泥的疏挖減少底泥中污染物向水體的釋放,能永久去除底泥中的污染物,有效減少內源污染,對改善河流水質有較好的作用,但該法工程量大,而且淤泥清除力度過大,會將大量的底棲生物、水生植物同時帶出水體,破壞原有的生物鏈系統。而且疏浚過程中會產生大量的淤泥,如處理不善,會造成嚴重的二次污染。
曝氣復氧。曝氣復氧技術主要用於應對河道的突發污染,即在適當的位置針對河水進行人工復氧,提高水體的溶解氧水平,恢復水體中好氧生物的活力,使水體自凈能力增強,從而改善河流的水質狀況。曝氣復氧法操作簡單,有利於污泥絮凝和水質混合,但該過程無法遷出、轉移、輸出污染物的分解產物,可能導致河水中有機污染物濃度的反彈。
化學法
化學除藻。化學除藻是通過投加化學葯品破壞水體中的膠原體,從而達到除藻的目的,根據添加劑的不同可分為除藻劑除藻、混凝沉澱劑除藻、化學氧化劑除藻。化學除藻的工藝簡單,除藻速度快,可操作性強,但添加劑的使用量對除藻效果影響較大,如控制不當,會導致嚴重的二次污染。
重金屬的化學固定。河流底泥中的重金屬在一定條件下會以離子態或某種結合態進入水體,但通過加入鹼性物質,調高河水的pH值,重金屬會形成硅酸鹽、碳酸鹽、氫氧化物等難溶性沉澱物,固定在底泥中。該法見效快,操作簡單,可有效抑制重金屬以溶解態進入水體,但施用量不應太多,否則會對水生生態系統產生不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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